卷之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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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宜随時具奏。
我兩宮皇太後孜孜求治。
并不憚于披覽也。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曾國藩奏、圖浙之道。
惟衢郡可以圖存。
欲保衢州。
必先守廣信玉山。
而後有運糧之路。
欲複杭省。
必由徽州。
以攻嚴州。
而後有進兵之路。
現饬糧台籌撥饷糈軍火。
并于玉山設立轉運局。
源源接濟衢防兵勇。
至進攻嚴州。
則專賴左宗棠一軍。
必先埽清歙縣婺源之零股。
攻克開化遂安之堅城。
乃能達于嚴郡等語。
所籌于地勢軍情。
深中窾要。
現在徽州解圍。
全府一律肅清。
左宗棠一軍。
已移紮婺源。
分駐白沙龍灣等處。
即着乘此聲威。
會合朱品隆等軍。
于開遂婺歙一帶。
相機進剿。
庶可牽制賊勢。
不令匪蹤再來攻撲徽郡。
緻分兵力。
至李定太統領衢防。
能否堅守待援。
并着左宗棠察看。
一切妥籌兼顧。
一面迅催劉培元來衢。
應須更換。
即迅速馳奏。
務保名城。
以為進取之路。
該撫謀略素優。
想自能熟思審計。
毋失機宜也。
所有近日布置。
及取取情形。
仍着懔遵前旨。
随時迅速具奏。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勝保、鄭元善奏、汝軍進剿平輿。
連克賊壘。
并勝保奏、督師抵豫先饬馬步各隊。
進解颍圍各摺片。
現在颍郡被圍。
情形甚急。
勝保已饬副将劉景芳等、各率所部赴援。
合之成祿前隊官兵。
共六千有餘。
兵力亦不為單薄。
且附近被脅合圩。
亦各聞風歸正。
即宜乘此聲勢。
嚴饬成祿等星速前進。
盡力剿洗。
務與颍州城内消息相通。
不得以賊衆兵單。
藉詞逼遛。
緻幹重咎。
後路兵勇。
計已全數渡河。
着即飛催前進。
齊赴颍郡。
迅解城圍。
該大臣拟進紮陳州。
督率剿辦。
仍着随時體察情形。
如赴援各軍。
必須親自策遣。
方能得力。
該大臣即由沈項一帶進發。
毋誤事機。
楊飛熊兵勇三千餘名。
勝保既與鄭元善商令派赴汝甯。
歸張曜調度。
疏通驿路。
應否進攻平輿賊巢。
抑就近進剿颍郡。
為勝保各軍後路聲援之處。
着勝保、鄭元善、酌度緩急情形辦理。
至勝保請于穆騰阿、傅振邦二員中簡派一員。
幫辦軍務。
穆騰阿現在京城訓練旗兵。
不能派令前往。
其傅振邦一員。
已谕知僧格林沁、譚廷襄、即饬該員前赴勝保軍營。
俟該員到營後。
再降谕旨。
金安清業經革職。
押赴袁甲三軍營銷算。
該革員與汪曜奎共事最久。
非此人到營。
不能對質。
汪曜奎現在該大臣軍營。
着迅饬前赴袁甲三軍營。
會同金安清銷算。
毋任遲緩。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因京察屆期。
福建巡撫瑞瑸老病昬庸。
勒令休緻。
已降旨将徐宗幹補授福建巡撫。
饬令迅赴新任。
毋庸來京請訓。
現在福建偪近賊氛。
關系緊要。
若由部行文。
為日較遲。
着寄谕徐宗幹即行迅速起程。
馳赴閩省。
接印任事。
傥因道路梗阻。
或由海道馳往。
更為迅捷。
毋得稍涉遲緩。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調兵部右侍郎畢道遠為倉場侍郎。
○以前任浙江布政使徐宗幹為福建巡撫。
未到任前。
以學政厲恩官暫署。
○以河南擊剿平輿撚匪出力。
賞佐領巴彥克喜巴圖魯名号。
餘加銜升叙有差。
○以嗜酒行兇。
革江南軍營都司李德華職。
署諸法。
○予殉難浙江巡撫羅遵殿妻徐氏、孀女陳羅氏、族孀侄婦周氏、暨家丁仆婦旌恤如例。
○丁未。
上詣觀德殿幾筵前供奠。
○谕内閣、前因禦史任兆堅奏請将已革大學士柏葰情罪昭雪一摺。
當經降旨。
交禮刑兩部會同将原案悉心确查。
秉公詳議。
茲據該部核議具奏、此案柏葰聽信。
家人靳祥之言。
辄将溥安房内試卷取中。
是其聽受屬托。
罪無可辭。
惟承審此案之載垣、端華等因刑部無僅聽屬托明文。
辄敢妄議定拟。
比照交通屬托賄買關節之例。
拟以斬立決。
核其情節。
尚不至此。
總由載垣等與柏葰平日挾有私仇。
欲因是擅作威福。
又竊窺皇考痛恨科場舞弊。
明知必售其欺。
竟以牽連蒙混之詞。
緻柏葰身罹重辟。
恭讀是日皇考文宗顯皇帝聖谕。
有不禁垂淚之語。
仰見皇考不為已甚之心。
今我兩宮皇太後政令維新。
事事務從寬太平允。
于柏葰正法一節。
反覆思維。
謂為無罪。
實有不能。
該禦史所謂昭雪情罪之處。
未免措詞失當。
惟念柏葰受恩兩朝在内廷行走多年。
平日辦公。
亦尚勤慎。
雖業已置之重典。
亦當推皇考法外之仁。
柏葰之子候選員外郎鐘濂。
即着該旗帶領引見。
從前承審此案之王大臣。
除載垣、端華、上年均賜自盡。
陳孚恩亦經另案發往新疆外。
吏部尚書全慶、于載均等定拟此案時。
不能悉心核議。
附和成谳。
聯名入奏。
實屬瞻徇。
着交都察院議處。
用示原情準法。
一秉大公之至意。
○又谕、前據薛煥奏杭州城陷。
當經降旨。
令曾國藩等将瑞昌、王有齡、殉難情菁。
及在城文武下落查明具奏。
茲據曾國藩奏、查明瑞昌、王有齡、均已殉難。
懇請賜恤等語。
杭州将軍瑞昌、于前次浙江省城失守。
時堅守駐防城垣。
鏖戰待援。
六日之内。
即将省城克複。
厥功甚偉。
茲複臨難捐軀。
忠烈卓着。
大節懔然。
可嘉可憫。
瑞昌着追贈太子太保銜。
照軍軍陣亡例、從優賜恤。
任内一切處分。
悉予開複。
所有前次賞給二等輕車都尉世職。
着加恩改為一等輕車都尉世職。
承襲六次。
襲次完時。
給予恩騎尉。
世襲罔替。
浙江巡撫王有齡、前經顔宗儀、高延祜、朱潮等、先後以勸捐斂怨不能勝任等詞參奏。
疊經谕旨曾國藩查明具奏。
旋具奏稱該撫在浙。
因官紳不和。
又不能制馭兵勇。
以緻偾事等語。
王有齡雖疊經被人參劾。
惟此次賊氛環偪省垣。
尚能激勵兵民。
登陴固守。
至兩月之久。
卒以糧盡援絕。
見危授命大節無虧。
殊堪憫恻。
王有齡着照巡撫例從優賜恤。
任内一切處分。
悉予開複。
應得恤典。
該衙門查例具奏。
用示朕笃念忠節至意。
尋予祭葬世職。
瑞昌谥忠壯。
王有齡谥壯愍。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玉明等奏、盜首白淩阿、經官軍追擊出邊後。
即行分散。
向東北逃竄。
經明明派令協領恩合穆錦等、分路追緝。
偵知白淩阿帶有一百餘賊。
在四家子處逃匿。
當即趱程前進。
趕至羊圈子地方。
與賊接仗。
槍斃多名。
餘匪逃散。
現饬窮摉嚴捕。
務将盜匪悉數拏獲各等語。
此股盜匪。
人數無多。
玉明等派兵剿辦。
已至長春廳等處并未據景綸春報派兵迎頭會剿以緻數旬以來。
但能跟蹤追蹑。
并未認真會合兜剿。
此拏彼竄。
日久總未蒇事。
果三省為根本重地。
捕務豈容如此廢弛。
着玉明嚴饬恩合等實力窮追。
并着景綸遵照前旨。
協同摉捕。
傥所派官兵。
仍敢避賊而行。
任令該犯竄逸。
定治該将軍以應得之咎。
特普欽、春佑等、亦應饬令派出官兵合。
力堵剿不準互相推诿取幹重譴。
至逃竄各匪。
無論何處拏獲。
一經訊明。
即行就地正法。
庶可早就肅清。
其蒙古各王旗。
前此疊經谕令協同捕拏。
現在玉明等複行咨會。
諒必不至窩留容隐。
将此由四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據馮子材等奏、鎮郡城圍已解。
并将馬陵等處賊壘蹋毀。
惟探聞江陰賊匪。
制造雲梯數千架。
豫為犯鎮之用。
常州至丹陽一帶。
屯有僞王三名。
率衆數萬。
意圖攻犯鎮城。
僞忠王尚有前來接應之說。
約正月十七日大舉撲鎮等語。
前因鎮城吃緊。
疊谕曾國藩饬令李鴻章馳赴鎮江。
現在逆匪複有犯鎮之信。
且有全力攻我一隅。
豈可再涉遲緩。
即着曾國藩迅催李鴻章赴鎮。
以資防剿。
馮子材前谕馳赴上海。
是否業已起程。
海全接辦後。
都興阿自當妥籌兼顧。
會合揚防援應之兵。
認真堵剿。
魁玉統帶旗營官兵。
協同固守。
毋許稍有疏懈。
惟賊情詭詐。
恐為聲東擊西之計揚防。
亦關緊要。
都興阿務當加意嚴防。
未可稍涉大意。
将此由六百晨加緊各谕令知之。
○又谕、昨據勝保奏帶兵赴颍各員。
内有汪曜奎之名。
已谕令饬赴臨淮。
與金安清面質核算捐款。
着袁甲三即派員提催。
務令迅速到營。
絲毫不準蒙混。
以重款項至金安清起解之後。
道員江清骥接辦江南糧台。
因該員避難卸責。
降旨撤去。
谕令吳棠會同曾國藩等派員接辦。
茲據馮子材等奏、請饬吳棠将金安清等定各捐查明。
督饬接管人員。
照案提催。
劃解鎮營等語現在該處糧台。
是否接辦有人。
即着吳棠斟酌辦理。
鎮營存兵實數若幹。
月饷究需若幹。
并着吳棠就近查明。
籌款接濟。
現在經費支绌。
固不可任其浮冒。
而鎮城關系緊要。
亦未可令兵勇枵腹荷戈。
傥江北不能全行兼顧。
即着咨商薛煥。
由滬籌解。
務令寬為籌備。
源源接濟。
以免嘩潰之虞。
将此由四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據樂斌奏、撤回糾衆。
複出滋擾。
調兵堵剿。
并自請議處。
及将前保出力文武。
先行撤銷等語。
覽其所奏。
實因西碾二邑士庶呈控。
探知沈兆霖等業已入奏。
不能複為隐諱。
其居心甚屬巧詐。
該督贻誤地方至此。
豈議處所能了事。
所有樂斌奏稱撤回複擾碾伯。
及派兵前往堵剿各情形。
即着沈兆霖查明籌辦。
回民起釁根由。
據樂斌奏稱因西碾士民。
總以須盡剿滅為詞。
該縣民團。
無端将巴燕戎格打牲回民。
殺斃三人。
又與番僧句結。
稱欲淨洗米拉溝回民。
以緻回民糾合撒回。
互相争鬥。
雖所言未必盡實。
第漢回不和。
到處皆然。
均系國家赤子。
必得查明曲直情由。
秉公辦理。
不可稍存漢回之見。
緻有偏倚。
方能折服其心。
樂斌所調官兵。
如不得力。
即着沈兆霖再行酌調。
傥官兵不能操必勝之權。
稍有挫失。
贻患更多。
此事關系緊要。
沈非霖現署督篆。
貴無旁貸。
務當通盤籌畫。
計出萬全。
方無流弊。
崇實由川到甘。
尚需時日。
着于到甘後。
将撒回各情。
會商辦理。
毋得草率了事。
緻滋贻誤。
原摺發給閱看。
将此由四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托明阿等奏、川匪竄擾喬莊。
現饬總兵阿揚阿親督标兵。
相機堵剿等語。
四川丹棱股匪。
前經駱秉章調派官軍進剿。
将逆首藍潮鼎殲斃。
尚有藍潮柱。
訾洪發謝寡婦、諸逆。
竄往蒲江等處。
現在謝寡婦等匪竄近陝邊。
亟應迅速殲除。
俾免滋蔓。
着托明阿等飛饬該總兵嚴密防剿。
張芾亦須激勵本籍鄉團。
會同官軍。
竭力守禦。
不可有名無實。
緻令該匪闌入漢中等處完善地方。
并着駱秉章調派得力将弁。
分路繞出賊前。
會同該地方官。
督率紳練。
盡力剿洗。
将竄竄近陝邊各股匪徒。
摉捕淨盡。
毋留餘孽。
至托明阿等所稱商雒潼關等處。
防堵均關緊要。
奉調官兵。
勢難如數調撥。
自系實在情形。
即着照該将軍等所拟辦理。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以候補兵部侍郎彭玉麟為兵部右侍郎。
未到任前。
以内閣學士桑春榮署理。
○以大理寺卿鄭敦謹署戶部左侍郎。
管三庫事。
○戊申。
谕内閣、吳棠奏、知縣籌防經費。
漫無稽考。
請撤任查辦等語。
江蘇署知縣縣知縣徐锟、任用伊子同知徐敦大、并劣董張迺軒等、經理該縣籌防局務經費。
出入收支。
毫無稽核。
難保無侵吞浮冒等弊。
徐锟着先行撤任。
并伊子徐敦大、劣董張迺軒等、一并交吳棠提集研訊。
并勒令交出收支清冊。
核實查辦。
如有情弊。
即嚴參治罪。
以肅官箴而重饷項。
尋奏、遵訊徐锟等尚無侵吞浮冒等弊。
惟查收支冊内。
犒賞勇練、巡防船價等項。
支應過濫。
已罰令賠繳。
提充兵饷。
應請免其置議。
從之。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文煜等奏、查勘海口形勢。
籌議設防一摺。
大沽海口炮台。
雖由英法二國撥兵駐守。
仍應随時體察情形。
暗中防範。
以免臨時掣肘。
所有北塘防守分兵練勇各事宜。
即照該督等所奏。
及現辦章程七條辦理。
該督等務當斟酌時勢。
悉心布置。
北塘與營城。
既分駐重兵。
必須勤加操練。
聲勢聯絡。
一遇有警。
即當互相援應。
其天津郡城兵勇。
亦當逐日訓練。
以資防範。
文煜、成明、所挑督提各标兵。
并咨調密雲官兵。
均着照辦。
惟京旗兵丁。
現在趕緊訓練。
如遇必須調撥之時。
再由文煜等随時馳奏。
至每月需用饷銀。
除谕知山西陝西兩省。
查照前案籌撥協饷外。
其鹽斤複價。
及厘捐等款。
着準其留于天津。
給發兵饷。
此外如有未盡事宜。
該督等仍當
我兩宮皇太後孜孜求治。
并不憚于披覽也。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曾國藩奏、圖浙之道。
惟衢郡可以圖存。
欲保衢州。
必先守廣信玉山。
而後有運糧之路。
欲複杭省。
必由徽州。
以攻嚴州。
而後有進兵之路。
現饬糧台籌撥饷糈軍火。
并于玉山設立轉運局。
源源接濟衢防兵勇。
至進攻嚴州。
則專賴左宗棠一軍。
必先埽清歙縣婺源之零股。
攻克開化遂安之堅城。
乃能達于嚴郡等語。
所籌于地勢軍情。
深中窾要。
現在徽州解圍。
全府一律肅清。
左宗棠一軍。
已移紮婺源。
分駐白沙龍灣等處。
即着乘此聲威。
會合朱品隆等軍。
于開遂婺歙一帶。
相機進剿。
庶可牽制賊勢。
不令匪蹤再來攻撲徽郡。
緻分兵力。
至李定太統領衢防。
能否堅守待援。
并着左宗棠察看。
一切妥籌兼顧。
一面迅催劉培元來衢。
應須更換。
即迅速馳奏。
務保名城。
以為進取之路。
該撫謀略素優。
想自能熟思審計。
毋失機宜也。
所有近日布置。
及取取情形。
仍着懔遵前旨。
随時迅速具奏。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勝保、鄭元善奏、汝軍進剿平輿。
連克賊壘。
并勝保奏、督師抵豫先饬馬步各隊。
進解颍圍各摺片。
現在颍郡被圍。
情形甚急。
勝保已饬副将劉景芳等、各率所部赴援。
合之成祿前隊官兵。
共六千有餘。
兵力亦不為單薄。
且附近被脅合圩。
亦各聞風歸正。
即宜乘此聲勢。
嚴饬成祿等星速前進。
盡力剿洗。
務與颍州城内消息相通。
不得以賊衆兵單。
藉詞逼遛。
緻幹重咎。
後路兵勇。
計已全數渡河。
着即飛催前進。
齊赴颍郡。
迅解城圍。
該大臣拟進紮陳州。
督率剿辦。
仍着随時體察情形。
如赴援各軍。
必須親自策遣。
方能得力。
該大臣即由沈項一帶進發。
毋誤事機。
楊飛熊兵勇三千餘名。
勝保既與鄭元善商令派赴汝甯。
歸張曜調度。
疏通驿路。
應否進攻平輿賊巢。
抑就近進剿颍郡。
為勝保各軍後路聲援之處。
着勝保、鄭元善、酌度緩急情形辦理。
至勝保請于穆騰阿、傅振邦二員中簡派一員。
幫辦軍務。
穆騰阿現在京城訓練旗兵。
不能派令前往。
其傅振邦一員。
已谕知僧格林沁、譚廷襄、即饬該員前赴勝保軍營。
俟該員到營後。
再降谕旨。
金安清業經革職。
押赴袁甲三軍營銷算。
該革員與汪曜奎共事最久。
非此人到營。
不能對質。
汪曜奎現在該大臣軍營。
着迅饬前赴袁甲三軍營。
會同金安清銷算。
毋任遲緩。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因京察屆期。
福建巡撫瑞瑸老病昬庸。
勒令休緻。
已降旨将徐宗幹補授福建巡撫。
饬令迅赴新任。
毋庸來京請訓。
現在福建偪近賊氛。
關系緊要。
若由部行文。
為日較遲。
着寄谕徐宗幹即行迅速起程。
馳赴閩省。
接印任事。
傥因道路梗阻。
或由海道馳往。
更為迅捷。
毋得稍涉遲緩。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調兵部右侍郎畢道遠為倉場侍郎。
○以前任浙江布政使徐宗幹為福建巡撫。
未到任前。
以學政厲恩官暫署。
○以河南擊剿平輿撚匪出力。
賞佐領巴彥克喜巴圖魯名号。
餘加銜升叙有差。
○以嗜酒行兇。
革江南軍營都司李德華職。
署諸法。
○予殉難浙江巡撫羅遵殿妻徐氏、孀女陳羅氏、族孀侄婦周氏、暨家丁仆婦旌恤如例。
○丁未。
上詣觀德殿幾筵前供奠。
○谕内閣、前因禦史任兆堅奏請将已革大學士柏葰情罪昭雪一摺。
當經降旨。
交禮刑兩部會同将原案悉心确查。
秉公詳議。
茲據該部核議具奏、此案柏葰聽信。
家人靳祥之言。
辄将溥安房内試卷取中。
是其聽受屬托。
罪無可辭。
惟承審此案之載垣、端華等因刑部無僅聽屬托明文。
辄敢妄議定拟。
比照交通屬托賄買關節之例。
拟以斬立決。
核其情節。
尚不至此。
總由載垣等與柏葰平日挾有私仇。
欲因是擅作威福。
又竊窺皇考痛恨科場舞弊。
明知必售其欺。
竟以牽連蒙混之詞。
緻柏葰身罹重辟。
恭讀是日皇考文宗顯皇帝聖谕。
有不禁垂淚之語。
仰見皇考不為已甚之心。
今我兩宮皇太後政令維新。
事事務從寬太平允。
于柏葰正法一節。
反覆思維。
謂為無罪。
實有不能。
該禦史所謂昭雪情罪之處。
未免措詞失當。
惟念柏葰受恩兩朝在内廷行走多年。
平日辦公。
亦尚勤慎。
雖業已置之重典。
亦當推皇考法外之仁。
柏葰之子候選員外郎鐘濂。
即着該旗帶領引見。
從前承審此案之王大臣。
除載垣、端華、上年均賜自盡。
陳孚恩亦經另案發往新疆外。
吏部尚書全慶、于載均等定拟此案時。
不能悉心核議。
附和成谳。
聯名入奏。
實屬瞻徇。
着交都察院議處。
用示原情準法。
一秉大公之至意。
○又谕、前據薛煥奏杭州城陷。
當經降旨。
令曾國藩等将瑞昌、王有齡、殉難情菁。
及在城文武下落查明具奏。
茲據曾國藩奏、查明瑞昌、王有齡、均已殉難。
懇請賜恤等語。
杭州将軍瑞昌、于前次浙江省城失守。
時堅守駐防城垣。
鏖戰待援。
六日之内。
即将省城克複。
厥功甚偉。
茲複臨難捐軀。
忠烈卓着。
大節懔然。
可嘉可憫。
瑞昌着追贈太子太保銜。
照軍軍陣亡例、從優賜恤。
任内一切處分。
悉予開複。
所有前次賞給二等輕車都尉世職。
着加恩改為一等輕車都尉世職。
承襲六次。
襲次完時。
給予恩騎尉。
世襲罔替。
浙江巡撫王有齡、前經顔宗儀、高延祜、朱潮等、先後以勸捐斂怨不能勝任等詞參奏。
疊經谕旨曾國藩查明具奏。
旋具奏稱該撫在浙。
因官紳不和。
又不能制馭兵勇。
以緻偾事等語。
王有齡雖疊經被人參劾。
惟此次賊氛環偪省垣。
尚能激勵兵民。
登陴固守。
至兩月之久。
卒以糧盡援絕。
見危授命大節無虧。
殊堪憫恻。
王有齡着照巡撫例從優賜恤。
任内一切處分。
悉予開複。
應得恤典。
該衙門查例具奏。
用示朕笃念忠節至意。
尋予祭葬世職。
瑞昌谥忠壯。
王有齡谥壯愍。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玉明等奏、盜首白淩阿、經官軍追擊出邊後。
即行分散。
向東北逃竄。
經明明派令協領恩合穆錦等、分路追緝。
偵知白淩阿帶有一百餘賊。
在四家子處逃匿。
當即趱程前進。
趕至羊圈子地方。
與賊接仗。
槍斃多名。
餘匪逃散。
現饬窮摉嚴捕。
務将盜匪悉數拏獲各等語。
此股盜匪。
人數無多。
玉明等派兵剿辦。
已至長春廳等處并未據景綸春報派兵迎頭會剿以緻數旬以來。
但能跟蹤追蹑。
并未認真會合兜剿。
此拏彼竄。
日久總未蒇事。
果三省為根本重地。
捕務豈容如此廢弛。
着玉明嚴饬恩合等實力窮追。
并着景綸遵照前旨。
協同摉捕。
傥所派官兵。
仍敢避賊而行。
任令該犯竄逸。
定治該将軍以應得之咎。
特普欽、春佑等、亦應饬令派出官兵合。
力堵剿不準互相推诿取幹重譴。
至逃竄各匪。
無論何處拏獲。
一經訊明。
即行就地正法。
庶可早就肅清。
其蒙古各王旗。
前此疊經谕令協同捕拏。
現在玉明等複行咨會。
諒必不至窩留容隐。
将此由四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據馮子材等奏、鎮郡城圍已解。
并将馬陵等處賊壘蹋毀。
惟探聞江陰賊匪。
制造雲梯數千架。
豫為犯鎮之用。
常州至丹陽一帶。
屯有僞王三名。
率衆數萬。
意圖攻犯鎮城。
僞忠王尚有前來接應之說。
約正月十七日大舉撲鎮等語。
前因鎮城吃緊。
疊谕曾國藩饬令李鴻章馳赴鎮江。
現在逆匪複有犯鎮之信。
且有全力攻我一隅。
豈可再涉遲緩。
即着曾國藩迅催李鴻章赴鎮。
以資防剿。
馮子材前谕馳赴上海。
是否業已起程。
海全接辦後。
都興阿自當妥籌兼顧。
會合揚防援應之兵。
認真堵剿。
魁玉統帶旗營官兵。
協同固守。
毋許稍有疏懈。
惟賊情詭詐。
恐為聲東擊西之計揚防。
亦關緊要。
都興阿務當加意嚴防。
未可稍涉大意。
将此由六百晨加緊各谕令知之。
○又谕、昨據勝保奏帶兵赴颍各員。
内有汪曜奎之名。
已谕令饬赴臨淮。
與金安清面質核算捐款。
着袁甲三即派員提催。
務令迅速到營。
絲毫不準蒙混。
以重款項至金安清起解之後。
道員江清骥接辦江南糧台。
因該員避難卸責。
降旨撤去。
谕令吳棠會同曾國藩等派員接辦。
茲據馮子材等奏、請饬吳棠将金安清等定各捐查明。
督饬接管人員。
照案提催。
劃解鎮營等語現在該處糧台。
是否接辦有人。
即着吳棠斟酌辦理。
鎮營存兵實數若幹。
月饷究需若幹。
并着吳棠就近查明。
籌款接濟。
現在經費支绌。
固不可任其浮冒。
而鎮城關系緊要。
亦未可令兵勇枵腹荷戈。
傥江北不能全行兼顧。
即着咨商薛煥。
由滬籌解。
務令寬為籌備。
源源接濟。
以免嘩潰之虞。
将此由四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據樂斌奏、撤回糾衆。
複出滋擾。
調兵堵剿。
并自請議處。
及将前保出力文武。
先行撤銷等語。
覽其所奏。
實因西碾二邑士庶呈控。
探知沈兆霖等業已入奏。
不能複為隐諱。
其居心甚屬巧詐。
該督贻誤地方至此。
豈議處所能了事。
所有樂斌奏稱撤回複擾碾伯。
及派兵前往堵剿各情形。
即着沈兆霖查明籌辦。
回民起釁根由。
據樂斌奏稱因西碾士民。
總以須盡剿滅為詞。
該縣民團。
無端将巴燕戎格打牲回民。
殺斃三人。
又與番僧句結。
稱欲淨洗米拉溝回民。
以緻回民糾合撒回。
互相争鬥。
雖所言未必盡實。
第漢回不和。
到處皆然。
均系國家赤子。
必得查明曲直情由。
秉公辦理。
不可稍存漢回之見。
緻有偏倚。
方能折服其心。
樂斌所調官兵。
如不得力。
即着沈兆霖再行酌調。
傥官兵不能操必勝之權。
稍有挫失。
贻患更多。
此事關系緊要。
沈非霖現署督篆。
貴無旁貸。
務當通盤籌畫。
計出萬全。
方無流弊。
崇實由川到甘。
尚需時日。
着于到甘後。
将撒回各情。
會商辦理。
毋得草率了事。
緻滋贻誤。
原摺發給閱看。
将此由四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托明阿等奏、川匪竄擾喬莊。
現饬總兵阿揚阿親督标兵。
相機堵剿等語。
四川丹棱股匪。
前經駱秉章調派官軍進剿。
将逆首藍潮鼎殲斃。
尚有藍潮柱。
訾洪發謝寡婦、諸逆。
竄往蒲江等處。
現在謝寡婦等匪竄近陝邊。
亟應迅速殲除。
俾免滋蔓。
着托明阿等飛饬該總兵嚴密防剿。
張芾亦須激勵本籍鄉團。
會同官軍。
竭力守禦。
不可有名無實。
緻令該匪闌入漢中等處完善地方。
并着駱秉章調派得力将弁。
分路繞出賊前。
會同該地方官。
督率紳練。
盡力剿洗。
将竄竄近陝邊各股匪徒。
摉捕淨盡。
毋留餘孽。
至托明阿等所稱商雒潼關等處。
防堵均關緊要。
奉調官兵。
勢難如數調撥。
自系實在情形。
即着照該将軍等所拟辦理。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以候補兵部侍郎彭玉麟為兵部右侍郎。
未到任前。
以内閣學士桑春榮署理。
○以大理寺卿鄭敦謹署戶部左侍郎。
管三庫事。
○戊申。
谕内閣、吳棠奏、知縣籌防經費。
漫無稽考。
請撤任查辦等語。
江蘇署知縣縣知縣徐锟、任用伊子同知徐敦大、并劣董張迺軒等、經理該縣籌防局務經費。
出入收支。
毫無稽核。
難保無侵吞浮冒等弊。
徐锟着先行撤任。
并伊子徐敦大、劣董張迺軒等、一并交吳棠提集研訊。
并勒令交出收支清冊。
核實查辦。
如有情弊。
即嚴參治罪。
以肅官箴而重饷項。
尋奏、遵訊徐锟等尚無侵吞浮冒等弊。
惟查收支冊内。
犒賞勇練、巡防船價等項。
支應過濫。
已罰令賠繳。
提充兵饷。
應請免其置議。
從之。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文煜等奏、查勘海口形勢。
籌議設防一摺。
大沽海口炮台。
雖由英法二國撥兵駐守。
仍應随時體察情形。
暗中防範。
以免臨時掣肘。
所有北塘防守分兵練勇各事宜。
即照該督等所奏。
及現辦章程七條辦理。
該督等務當斟酌時勢。
悉心布置。
北塘與營城。
既分駐重兵。
必須勤加操練。
聲勢聯絡。
一遇有警。
即當互相援應。
其天津郡城兵勇。
亦當逐日訓練。
以資防範。
文煜、成明、所挑督提各标兵。
并咨調密雲官兵。
均着照辦。
惟京旗兵丁。
現在趕緊訓練。
如遇必須調撥之時。
再由文煜等随時馳奏。
至每月需用饷銀。
除谕知山西陝西兩省。
查照前案籌撥協饷外。
其鹽斤複價。
及厘捐等款。
着準其留于天津。
給發兵饷。
此外如有未盡事宜。
該督等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