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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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
即着将信中所稱各情。
補行繕摺具奏。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文煜奏、遵議防河事宜一摺。
着照所議。
所有聯捷統帶赴豫之大名備防兵一千名。
着即行撤回直隸。
并準其添募練勇一千五百名。
并留防大名之天津鎮兵一千名。
共兵勇三千五百名。
于開州東明長垣三屬沿河要隘地方。
分撥駐紮。
均交大名道府統帶。
其應如何分撥。
及随時變通之處。
均責成該道府督同各該州縣相機布置。
常川駐防。
武職自遊擊都司以下。
均歸調度。
自此次議定章程之後。
文煜務當督饬該道府實力籌防。
毋稍松懈。
傥有疏虞。
惟該督是問。
再有人奏、河閑各屬騎馬賊肆行搶擄。
請饬大順廣道王榕吉馳赴該處。
專司緝補等語。
畿輔地方緊要。
竟有騎馬賊匪。
白晝搶掠。
尚複成何事體。
着文煜嚴饬河閑任邱獻縣各該地方官認真緝捕。
如敢任意疏縱。
即着嚴行參辦。
至道員王榕吉、可否派赴河閑一帶。
專司緝捕。
抑或揀派道府大員督辦之處。
均着文煜妥為籌辦。
原奏着鈔給閱看。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尋奏、王榕吉本管地方。
辦防緊要。
未便派往。
現委候補道振麟督辦河間各屬緝補。
報聞。
○又谕、僧格林沁等奏、曹屬會匪。
漸次歸正。
現在分剿豫境竄匪南撚棍匪。
籌議情形一摺。
曹屬會匪。
疊經官軍剿敗。
菏澤等處。
俱無大股屯踞。
是賊匪漸知歸正。
着即饬該地方官。
将善後事宜。
妥為辦理。
并摉查餘匪。
以絕根株。
其南撚劉添詳餘匪、及汴塘賊圩、費縣棍匪。
亦經該大臣饬令西淩阿等分頭剿辦。
着即饬令帶兵各員。
迅速進攻。
次第埽蕩。
以便移師前進。
毛昶熙請饬該大臣以重兵駐亳州。
據雲可以制其死命。
事機萬不可緩。
是否可行。
着該大臣迅速籌奏。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據僧格林沁奏、該營馬隊。
迄今半載。
未發兵饷。
步隊亦積欠甚钜。
饑寒交迫。
各省解款。
甚屬寥寥。
請饬直隸等省将積欠月饷。
及指撥款項速解等語。
僧格林沁一軍。
剿辦山東撚土各匪。
正當萬分吃緊之時。
若令停兵待饷。
必至贻誤事機。
文煜等何得心存膜視。
屢催罔應。
置該營兵饷于不顧。
着文煜、鄭元善、英桂、各将積欠僧格林沁軍營月饷。
及指撥款項。
懔遵前旨。
陸續迅速籌解。
源源接濟。
毋許再事稽延。
傥仍前玩視。
緻誤要需。
惟該督等是問。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據勝保奏、拏獲滋事練總甯左論。
并訪聞臨邑縣練長陳冠甲聚衆搶擄。
約期舉事等語。
甯左論戕害差弁。
是否真心謀逆。
思欲乘間起事。
抑該弁有激變情事。
陳冠甲殺害回民。
是否彼此尋仇。
互相鬥殺。
抑其中另有别情。
文煜、譚廷襄、于所屬地方。
訪聞易悉。
着即密派員弁。
前往确探。
知照僧格林沁辦理。
傥勝保所奏屬實。
即着派兵分投捦拏。
以靖地方。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慶端屢請援浙。
迨聞浙報日警。
猶複藉口北路吃緊。
日事遷延。
實屬心存畏葸。
現在浙省卒以待援不到。
力竭城陷。
着慶端迅即馳赴閩浙交界地方駐紮。
并迅催曾元福所募台勇。
即日内渡。
并饬顔青雲由海道赴援。
乘該逆布置未定之時。
迅圖攻複省城及失陷各郡縣。
以贖前愆。
傥敢仍前退縮。
緻誤事機。
朕必重治其罪。
決不寬貸。
左宗棠己授浙江巡撫。
責無旁貸。
刻下計已抵浙。
着即會合閩師。
分道進攻。
毋令該逆久踞。
曾國藩饬令鮑超進攻甯國。
以便進規浙省。
為左宗棠後路聲援。
此時賊中悍匪。
麕聚杭城。
蘇常守禦必懈。
若能分兵直搗蘇常。
可由嘉湖以扼杭城之背。
使該匪應接不暇。
未始非出奇制勝之策。
着曾國藩、薛煥酌度情形。
妥籌辦理。
至賊匪攻陷杭城後。
兇焰愈張。
勢将窺伺松滬。
并攔截吳淞口。
以斷上海商民出入之路。
逆情實為叵測。
不可不防。
着薛煥即饬曾秉忠等緩攻青浦。
先因内防。
滕嗣林所募楚勇。
已經抵滬。
即着妥為布置。
以保完善之區。
曾國荃募勇。
曾否回營。
并着曾國藩催令統帶老勇八千人。
赴滬助剿。
即可防守上海。
兼可乘虛襲攻青浦等處。
為規複蘇常之計。
毋失事機。
浙江潰軍。
航海退至吳淞口。
着薛煥饬令防堵吳淞口參将張鳳翔、将潰軍船隻。
截留海口之外。
查明妥為安插。
毋使奸匪溷迹。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各谕令知之。
○以吏部左侍郎載齡、戶部左侍郎文祥、充經筵講官。
○禮部尚書朱嶟因病解職。
命前任大學士祁□□隹冏□藻以大學士銜為禮部尚書。
未到任前。
以吏部左侍郎李菡兼署。
○改水師提督彭玉麟以兵部侍郎候補。
○以直隸大沽協副将徐廷楷為正定鎮總兵官。
○以剿辦山東會教各匪。
收複範縣等城出力。
予都統西淩阿優叙。
内閣侍讀學士恩承以三品京堂候補。
賞侍郎國瑞頭品頂帶。
都司葛開泰等花翎。
守備姜承蔭等藍翎。
餘加銜升叙有差。
○以玩視丁漕。
革江西知縣周成民、胡心庠職。
知府王必達、胡栻革職留任。
○追予貴州鎮遠陣亡知府吳登甲于任所暨原籍建立專祠。
○己卯。
谕内閣、前因倉場衙門奏、直隸交河縣糧店。
囤積谷秕。
交通幫弁。
經都司劉興邦帶同勇目趙長春等、拏獲鋪犯蘇恒汰等五名。
當交文煜訊辦。
茲據奏稱蘇恒汰供稱開設糧店。
并無囤積谷秕情事。
趙長春意圖訛詐。
随同劉興邦查封糧店。
搶去衣物。
勒索銀錢。
并有送給倉場侍郎廉兆綸銀兩等語。
糧店交通幫弁。
售賣谷秕。
本幹禁例。
蘇恒汰等堅稱并無其事。
并控劉興邦賣放人犯。
交通官役詐贓。
且案内牽涉大員。
是否屬實。
亟應徹底根究。
趙長春、劉二在逃未獲。
劉興邦恃無質證。
一味狡展。
着交刑部将此案人證。
提同确實訊究。
并饬令劉興邦迅将伊弟劉二交出。
即行根追趙長春下落。
務獲究辦。
以成信谳。
尋刑部奏、訊得蘇恒泰委非積慣屯販。
劉興邦供認、劉二向案内人犯借騎馬匹未還。
又标下兵丁。
向索飯錢。
未能禁阻。
委無分肥情事。
至趙長春指名詐索。
已經審有确據。
該犯屢緝未獲。
是否廉兆綸授意婪贓。
無從質證。
應就現訊各情。
先行拟結。
将案内人犯。
按律懲辦。
從之。
○又谕、穆辂、興泰奏、防兵經費支绌請饬撥解一摺。
新疆各城換撤防兵經費。
由該大臣在哈密庫儲經費項下。
設法籌墊。
近因稅課支绌。
以緻防兵經費。
不敷開放。
自系實在情形。
着樂斌酌量籌畫。
無論何款。
于甘省撥解各城兵饷時。
順便搭解。
以資接濟。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都興阿奏、進攻天長連日獲勝。
并金陵逆援渡江一摺。
天六為江北要隘。
楚師沿江埽蕩。
進規金陵。
必由天六為進兵之地。
該逆在天長起造木城。
以為抗拒之計。
并欲搭造浮橋木簰。
偷渡高寶湖。
抄襲揚營後路。
直趨裡下河。
雖經都興阿前往督剿。
連獲大勝。
而城内踞匪。
尚有六千餘人。
現在金陵股匪渡江。
己抵儀六。
聲稱攻撲揚城。
是其兇狡情形。
極為可慮。
都興阿所部水陸兵勇。
本不甚厚。
而揚城實江北要區。
曾國藩節制兩江。
現籌進搗金陵巢穴。
自當通籌兼顧。
聯絡聲勢。
現在杭垣已失。
江浙賊氛遍地。
江南止有鎮江一隅。
為進兵适中之地。
該大臣前奏李鴻軍水陸各軍。
着迅速調撥。
布置起程。
抵鎮後即飛速馳奏。
遲則此着又恐落後。
鮑超如克複甯國。
由廣德進剿。
亦可直達蘇常。
互相援應。
該大臣身任統帥。
事非越俎。
亦無旁貸。
不必稍避嫌怨。
總期于事有濟。
江浙等處軍務。
朕惟曾國藩是賴。
所有一切布置情形。
即着迅速覆奏。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谕令知之。
○又谕、逆匪竄陷杭州甯波等府。
沿海各口。
加須加意防範。
前經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将稅務司赫德申呈。
函緻薛煥。
酌量購買外國船炮等物。
兩月以來。
未據函覆。
刻下甯波一口。
防堵最關緊要。
着薛煥将前次購買外國船炮寄谕。
及總理衙門所寄信函。
迅即轉緻勞崇光、耆齡、慶端、瑞瑸等、會商籌出款項。
一體雇覓輪船。
派委得力員弁。
挑選内地兵勇。
駛赴甯波海口。
合力堵剿。
轉瞬春水滋生。
防務萬分吃緊。
該督撫等當妥速辦理。
毋得藉端推诿。
贻誤事機。
大江師船。
近多朽壞。
前經寄谕勞崇光、耆齡、調撥紅單船隻來江。
以便裁撤更換。
何以尚未奏報起程。
現在吳淞口等處。
亟需水師防堵。
而船隻不敷分布。
着勞崇光、耆齡、迅即調派分備李榮升、黃聯開等、管帶貞吉紅單拖罾等船。
星速來江。
交都興阿調遣。
毋稍遲誤。
該督撫務須嚴饬管帶員弁。
認真截剿。
果能奮勇出力。
定當破格施恩。
傥玩怯不前。
任令賊匪竄逸。
不獨将該員弁等從重治罪。
并将該督撫嚴加懲辦。
不稍寬貸。
其各懔遵毋忽。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各谕令知之。
○以解運江南饷需軍火無誤。
予鹽經曆熊金城等升叙有差。
○以剿賊不力。
革江蘇參将常勝職。
仍留營。
○上以□山戊不□暮祫祭太廟。
自是日始齋戒三日。
○庚辰。
谕内閣、科道有風聞言事之責。
自诏開言路以來。
科道章奏。
有原本經術。
指陳時弊者。
無不虛懷采納。
其彈劾章疏。
如果情形确實。
亦無不立見施行。
本日據禦史曹登庸奏、陵工規制已成。
毋庸率意紛更。
并請嚴防浮冒一摺。
前因宋晉奏慕陵規制。
樸實儉約。
定陵可否仿照辦理。
當交王大臣大學士九卿翰詹科道。
敬謹會同妥議具奏。
該禦史亦在會議之列。
如有所見。
盡可會議時自抒其說。
或議稿已定。
意見不合。
方可單銜具奏。
若衆論佥同。
即應敬候聯銜覆奏。
何得以雷同剿說之詞。
率自專摺先行奏陳。
是會議時明知宋晉所奏。
揆諸時事。
窒礙難行。
因于王大臣等未經覆奏之先。
故為此請。
以為自己見長之地。
巧為嘗試。
已屬不知大體。
摺内又将前旨撤去之周祖培所派監修張福佑等為詞。
胪列多人。
哓哓渎奏。
其所請一體撤回之彭蘊章之子彭祖賢。
綿森之子未詳其名。
查該二員現在并未派辦工程。
不知該禦史何以一并牽引。
率行參奏。
又因全慶等繳還一成銀兩。
遂謂其下在工人等盡皆染指。
亦系臆度之詞。
毫無實據。
至所參工部主事光熙、因轉托該禦史同居之同知張載型、向周祖培求派工頭。
并将名條呈覽。
事涉瑣屑。
殊多冒昧。
曹登庸實屬不稱禦史之職。
着以六部員外郎降補。
商人楊福求派工頭。
無知小人。
姑免置議。
工部主事光熙、既據該禦史劾其有面許酬應之語。
然事屬闇昧。
又系無據之詞。
不值摉求。
從寬免其究辦。
惟該員身系職官。
即不應代商人請托。
且屢經被人參劾。
亦屬不安本分。
光熙着交部嚴加議處。
嗣後派辦工程之大員。
務當督率司員等彈壓工匠。
期于事事核實。
不準稍有浮冒。
并着恭親王等嚴行稽核。
力洗從前積弊。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賈臻奏、逆匪圍撲郡城。
官軍力戰獲勝。
現仍固守待援一摺。
勝保現拟移紮張秋。
将東省匪徒。
實力埽蕩。
自未能克期南下。
着即挑選得力将弁。
酌帶兵勇。
星速前赴颍郡。
會同賈臻各軍。
合力兜剿。
毋稍遲誤。
前據勝保奏、覆陳皖豫軍務情形。
勢難輕身前往。
并曆陳嚴樹森辨理不善各摺片。
詳加披覽。
時值皖撫彭玉麟奏請開缺。
而李續宜有願任皖事之奏。
因俯從其請。
将彭玉麟開缺
即着将信中所稱各情。
補行繕摺具奏。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文煜奏、遵議防河事宜一摺。
着照所議。
所有聯捷統帶赴豫之大名備防兵一千名。
着即行撤回直隸。
并準其添募練勇一千五百名。
并留防大名之天津鎮兵一千名。
共兵勇三千五百名。
于開州東明長垣三屬沿河要隘地方。
分撥駐紮。
均交大名道府統帶。
其應如何分撥。
及随時變通之處。
均責成該道府督同各該州縣相機布置。
常川駐防。
武職自遊擊都司以下。
均歸調度。
自此次議定章程之後。
文煜務當督饬該道府實力籌防。
毋稍松懈。
傥有疏虞。
惟該督是問。
再有人奏、河閑各屬騎馬賊肆行搶擄。
請饬大順廣道王榕吉馳赴該處。
專司緝補等語。
畿輔地方緊要。
竟有騎馬賊匪。
白晝搶掠。
尚複成何事體。
着文煜嚴饬河閑任邱獻縣各該地方官認真緝捕。
如敢任意疏縱。
即着嚴行參辦。
至道員王榕吉、可否派赴河閑一帶。
專司緝捕。
抑或揀派道府大員督辦之處。
均着文煜妥為籌辦。
原奏着鈔給閱看。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尋奏、王榕吉本管地方。
辦防緊要。
未便派往。
現委候補道振麟督辦河間各屬緝補。
報聞。
○又谕、僧格林沁等奏、曹屬會匪。
漸次歸正。
現在分剿豫境竄匪南撚棍匪。
籌議情形一摺。
曹屬會匪。
疊經官軍剿敗。
菏澤等處。
俱無大股屯踞。
是賊匪漸知歸正。
着即饬該地方官。
将善後事宜。
妥為辦理。
并摉查餘匪。
以絕根株。
其南撚劉添詳餘匪、及汴塘賊圩、費縣棍匪。
亦經該大臣饬令西淩阿等分頭剿辦。
着即饬令帶兵各員。
迅速進攻。
次第埽蕩。
以便移師前進。
毛昶熙請饬該大臣以重兵駐亳州。
據雲可以制其死命。
事機萬不可緩。
是否可行。
着該大臣迅速籌奏。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據僧格林沁奏、該營馬隊。
迄今半載。
未發兵饷。
步隊亦積欠甚钜。
饑寒交迫。
各省解款。
甚屬寥寥。
請饬直隸等省将積欠月饷。
及指撥款項速解等語。
僧格林沁一軍。
剿辦山東撚土各匪。
正當萬分吃緊之時。
若令停兵待饷。
必至贻誤事機。
文煜等何得心存膜視。
屢催罔應。
置該營兵饷于不顧。
着文煜、鄭元善、英桂、各将積欠僧格林沁軍營月饷。
及指撥款項。
懔遵前旨。
陸續迅速籌解。
源源接濟。
毋許再事稽延。
傥仍前玩視。
緻誤要需。
惟該督等是問。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據勝保奏、拏獲滋事練總甯左論。
并訪聞臨邑縣練長陳冠甲聚衆搶擄。
約期舉事等語。
甯左論戕害差弁。
是否真心謀逆。
思欲乘間起事。
抑該弁有激變情事。
陳冠甲殺害回民。
是否彼此尋仇。
互相鬥殺。
抑其中另有别情。
文煜、譚廷襄、于所屬地方。
訪聞易悉。
着即密派員弁。
前往确探。
知照僧格林沁辦理。
傥勝保所奏屬實。
即着派兵分投捦拏。
以靖地方。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慶端屢請援浙。
迨聞浙報日警。
猶複藉口北路吃緊。
日事遷延。
實屬心存畏葸。
現在浙省卒以待援不到。
力竭城陷。
着慶端迅即馳赴閩浙交界地方駐紮。
并迅催曾元福所募台勇。
即日内渡。
并饬顔青雲由海道赴援。
乘該逆布置未定之時。
迅圖攻複省城及失陷各郡縣。
以贖前愆。
傥敢仍前退縮。
緻誤事機。
朕必重治其罪。
決不寬貸。
左宗棠己授浙江巡撫。
責無旁貸。
刻下計已抵浙。
着即會合閩師。
分道進攻。
毋令該逆久踞。
曾國藩饬令鮑超進攻甯國。
以便進規浙省。
為左宗棠後路聲援。
此時賊中悍匪。
麕聚杭城。
蘇常守禦必懈。
若能分兵直搗蘇常。
可由嘉湖以扼杭城之背。
使該匪應接不暇。
未始非出奇制勝之策。
着曾國藩、薛煥酌度情形。
妥籌辦理。
至賊匪攻陷杭城後。
兇焰愈張。
勢将窺伺松滬。
并攔截吳淞口。
以斷上海商民出入之路。
逆情實為叵測。
不可不防。
着薛煥即饬曾秉忠等緩攻青浦。
先因内防。
滕嗣林所募楚勇。
已經抵滬。
即着妥為布置。
以保完善之區。
曾國荃募勇。
曾否回營。
并着曾國藩催令統帶老勇八千人。
赴滬助剿。
即可防守上海。
兼可乘虛襲攻青浦等處。
為規複蘇常之計。
毋失事機。
浙江潰軍。
航海退至吳淞口。
着薛煥饬令防堵吳淞口參将張鳳翔、将潰軍船隻。
截留海口之外。
查明妥為安插。
毋使奸匪溷迹。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各谕令知之。
○以吏部左侍郎載齡、戶部左侍郎文祥、充經筵講官。
○禮部尚書朱嶟因病解職。
命前任大學士祁□□隹冏□藻以大學士銜為禮部尚書。
未到任前。
以吏部左侍郎李菡兼署。
○改水師提督彭玉麟以兵部侍郎候補。
○以直隸大沽協副将徐廷楷為正定鎮總兵官。
○以剿辦山東會教各匪。
收複範縣等城出力。
予都統西淩阿優叙。
内閣侍讀學士恩承以三品京堂候補。
賞侍郎國瑞頭品頂帶。
都司葛開泰等花翎。
守備姜承蔭等藍翎。
餘加銜升叙有差。
○以玩視丁漕。
革江西知縣周成民、胡心庠職。
知府王必達、胡栻革職留任。
○追予貴州鎮遠陣亡知府吳登甲于任所暨原籍建立專祠。
○己卯。
谕内閣、前因倉場衙門奏、直隸交河縣糧店。
囤積谷秕。
交通幫弁。
經都司劉興邦帶同勇目趙長春等、拏獲鋪犯蘇恒汰等五名。
當交文煜訊辦。
茲據奏稱蘇恒汰供稱開設糧店。
并無囤積谷秕情事。
趙長春意圖訛詐。
随同劉興邦查封糧店。
搶去衣物。
勒索銀錢。
并有送給倉場侍郎廉兆綸銀兩等語。
糧店交通幫弁。
售賣谷秕。
本幹禁例。
蘇恒汰等堅稱并無其事。
并控劉興邦賣放人犯。
交通官役詐贓。
且案内牽涉大員。
是否屬實。
亟應徹底根究。
趙長春、劉二在逃未獲。
劉興邦恃無質證。
一味狡展。
着交刑部将此案人證。
提同确實訊究。
并饬令劉興邦迅将伊弟劉二交出。
即行根追趙長春下落。
務獲究辦。
以成信谳。
尋刑部奏、訊得蘇恒泰委非積慣屯販。
劉興邦供認、劉二向案内人犯借騎馬匹未還。
又标下兵丁。
向索飯錢。
未能禁阻。
委無分肥情事。
至趙長春指名詐索。
已經審有确據。
該犯屢緝未獲。
是否廉兆綸授意婪贓。
無從質證。
應就現訊各情。
先行拟結。
将案内人犯。
按律懲辦。
從之。
○又谕、穆辂、興泰奏、防兵經費支绌請饬撥解一摺。
新疆各城換撤防兵經費。
由該大臣在哈密庫儲經費項下。
設法籌墊。
近因稅課支绌。
以緻防兵經費。
不敷開放。
自系實在情形。
着樂斌酌量籌畫。
無論何款。
于甘省撥解各城兵饷時。
順便搭解。
以資接濟。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都興阿奏、進攻天長連日獲勝。
并金陵逆援渡江一摺。
天六為江北要隘。
楚師沿江埽蕩。
進規金陵。
必由天六為進兵之地。
該逆在天長起造木城。
以為抗拒之計。
并欲搭造浮橋木簰。
偷渡高寶湖。
抄襲揚營後路。
直趨裡下河。
雖經都興阿前往督剿。
連獲大勝。
而城内踞匪。
尚有六千餘人。
現在金陵股匪渡江。
己抵儀六。
聲稱攻撲揚城。
是其兇狡情形。
極為可慮。
都興阿所部水陸兵勇。
本不甚厚。
而揚城實江北要區。
曾國藩節制兩江。
現籌進搗金陵巢穴。
自當通籌兼顧。
聯絡聲勢。
現在杭垣已失。
江浙賊氛遍地。
江南止有鎮江一隅。
為進兵适中之地。
該大臣前奏李鴻軍水陸各軍。
着迅速調撥。
布置起程。
抵鎮後即飛速馳奏。
遲則此着又恐落後。
鮑超如克複甯國。
由廣德進剿。
亦可直達蘇常。
互相援應。
該大臣身任統帥。
事非越俎。
亦無旁貸。
不必稍避嫌怨。
總期于事有濟。
江浙等處軍務。
朕惟曾國藩是賴。
所有一切布置情形。
即着迅速覆奏。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谕令知之。
○又谕、逆匪竄陷杭州甯波等府。
沿海各口。
加須加意防範。
前經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将稅務司赫德申呈。
函緻薛煥。
酌量購買外國船炮等物。
兩月以來。
未據函覆。
刻下甯波一口。
防堵最關緊要。
着薛煥将前次購買外國船炮寄谕。
及總理衙門所寄信函。
迅即轉緻勞崇光、耆齡、慶端、瑞瑸等、會商籌出款項。
一體雇覓輪船。
派委得力員弁。
挑選内地兵勇。
駛赴甯波海口。
合力堵剿。
轉瞬春水滋生。
防務萬分吃緊。
該督撫等當妥速辦理。
毋得藉端推诿。
贻誤事機。
大江師船。
近多朽壞。
前經寄谕勞崇光、耆齡、調撥紅單船隻來江。
以便裁撤更換。
何以尚未奏報起程。
現在吳淞口等處。
亟需水師防堵。
而船隻不敷分布。
着勞崇光、耆齡、迅即調派分備李榮升、黃聯開等、管帶貞吉紅單拖罾等船。
星速來江。
交都興阿調遣。
毋稍遲誤。
該督撫務須嚴饬管帶員弁。
認真截剿。
果能奮勇出力。
定當破格施恩。
傥玩怯不前。
任令賊匪竄逸。
不獨将該員弁等從重治罪。
并将該督撫嚴加懲辦。
不稍寬貸。
其各懔遵毋忽。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各谕令知之。
○以解運江南饷需軍火無誤。
予鹽經曆熊金城等升叙有差。
○以剿賊不力。
革江蘇參将常勝職。
仍留營。
○上以□山戊不□暮祫祭太廟。
自是日始齋戒三日。
○庚辰。
谕内閣、科道有風聞言事之責。
自诏開言路以來。
科道章奏。
有原本經術。
指陳時弊者。
無不虛懷采納。
其彈劾章疏。
如果情形确實。
亦無不立見施行。
本日據禦史曹登庸奏、陵工規制已成。
毋庸率意紛更。
并請嚴防浮冒一摺。
前因宋晉奏慕陵規制。
樸實儉約。
定陵可否仿照辦理。
當交王大臣大學士九卿翰詹科道。
敬謹會同妥議具奏。
該禦史亦在會議之列。
如有所見。
盡可會議時自抒其說。
或議稿已定。
意見不合。
方可單銜具奏。
若衆論佥同。
即應敬候聯銜覆奏。
何得以雷同剿說之詞。
率自專摺先行奏陳。
是會議時明知宋晉所奏。
揆諸時事。
窒礙難行。
因于王大臣等未經覆奏之先。
故為此請。
以為自己見長之地。
巧為嘗試。
已屬不知大體。
摺内又将前旨撤去之周祖培所派監修張福佑等為詞。
胪列多人。
哓哓渎奏。
其所請一體撤回之彭蘊章之子彭祖賢。
綿森之子未詳其名。
查該二員現在并未派辦工程。
不知該禦史何以一并牽引。
率行參奏。
又因全慶等繳還一成銀兩。
遂謂其下在工人等盡皆染指。
亦系臆度之詞。
毫無實據。
至所參工部主事光熙、因轉托該禦史同居之同知張載型、向周祖培求派工頭。
并将名條呈覽。
事涉瑣屑。
殊多冒昧。
曹登庸實屬不稱禦史之職。
着以六部員外郎降補。
商人楊福求派工頭。
無知小人。
姑免置議。
工部主事光熙、既據該禦史劾其有面許酬應之語。
然事屬闇昧。
又系無據之詞。
不值摉求。
從寬免其究辦。
惟該員身系職官。
即不應代商人請托。
且屢經被人參劾。
亦屬不安本分。
光熙着交部嚴加議處。
嗣後派辦工程之大員。
務當督率司員等彈壓工匠。
期于事事核實。
不準稍有浮冒。
并着恭親王等嚴行稽核。
力洗從前積弊。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賈臻奏、逆匪圍撲郡城。
官軍力戰獲勝。
現仍固守待援一摺。
勝保現拟移紮張秋。
将東省匪徒。
實力埽蕩。
自未能克期南下。
着即挑選得力将弁。
酌帶兵勇。
星速前赴颍郡。
會同賈臻各軍。
合力兜剿。
毋稍遲誤。
前據勝保奏、覆陳皖豫軍務情形。
勢難輕身前往。
并曆陳嚴樹森辨理不善各摺片。
詳加披覽。
時值皖撫彭玉麟奏請開缺。
而李續宜有願任皖事之奏。
因俯從其請。
将彭玉麟開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