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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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寫。
以示區别。
庶使奸邪逆迹。
不得溷載方策。
以重綸音而昭炯戒。
○又谕、華豐等奏、年終承襲世職。
請旨遵辦一摺。
承襲五等世職。
業經王大臣等奏定章程。
照常引見。
其年終應襲輕車都尉以下等官。
及随時承襲佐領各職。
均着歸于新定章程。
請派王大臣驗放。
并将應襲各員家譜。
于驗放次日。
随摺一并呈覽。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有人奏、撚匪屢犯山東河南。
請饬各路進剿。
直搗賊巢一摺。
逆撚以徐亳等處為巢穴。
山東河南附近地方。
疊被竄擾。
雖節經官兵截剿。
總未大受懲創。
該匪每出。
無不飽掠而歸。
蹂躏居民。
實堪痛恨。
若使各路官兵。
跟蹤追蹑。
直偪賊巢。
何至為害無己。
乃從前各統兵大臣。
每以該匪僥幸出境。
苟安目前。
并不通籌全局。
為搗穴捦渠之計。
糜饷勞師。
迄無底止。
現在僧格林沁、勝保、剿辦曹州東昌等處土匪。
均已得手。
着即會同譚廷襄、迅将山東各股匪徒。
痛加剿洗。
若于年内殲除淨盡。
即移得勝之師前進。
直搗徐亳撚匪老巢。
袁甲三駐軍臨淮。
近日并無捷奏。
所部兵勇。
豈可任其逍遙自在。
着即督饬李世忠等将附近賊圩。
克期攻拔。
昨毛昶熙奏稱、冬令匪不出巢。
是歸德情形。
己不甚吃緊。
并着會商嚴樹森督兵進剿。
攻取亳州。
鄭元善計己帶兵出省。
着嚴樹森嚴饬該司會同張曜等軍。
由汝光一帶。
協力進攻。
該大臣等受國恩。
總當不分畛域。
密速定期。
約會各路。
同時大舉。
直搗老巢。
痛殲醜類。
方是一勞永逸之計也。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有人奏、山東撚匪。
有明春赴山西。
并渡大清河而北等語。
撚匪四出蹂躏。
意所欲為。
往往先為揚言。
山東為京畿屏障。
與直隸之天津河閑接壤。
大清河一帶。
雖經設卡防守。
仍虞民力單薄。
曹州府屬之濮州範縣。
自黃水灌入。
至東昌府屬之李連橋。
彙入大清河。
曹屬土匪。
往往句結撚逆。
由此搶渡。
着譚廷襄饬令各河卡民團。
加意嚴防。
毋稍弛懈。
并于濮範等處。
擇要嚴守。
以防該匪北渡。
至山西素稱富饒。
賊久垂涎。
該省表裡山河。
有險可扼。
亦須豫為準備。
以杜窺伺。
着英桂相度險要。
妥速籌防。
以固邊圉。
傥該撫等玩遷延。
不能先事實力籌防。
緻明春撚蹤闌入山西境内。
或渡過大清河。
朕必将該兩省巡撫嚴懲。
決不寬貸。
懔之。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有人奏、歸化城理事同知慶麟、貪鄙不職。
胪列各款。
請饬查辦等語。
歸化城為山西邊界要地。
蒙回雜處。
商民絡繹。
撫治極關緊要。
若如所奏情形。
蠹國殃民。
所關非細。
着派德勒克多爾濟、英桂、按照所參各款。
認真确查。
嚴參懲辦。
以儆官邪。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各谕令知之。
○烏噜木齊都統法福禮疏報、烏噜木齊寶迪局鼓鑄大錢。
磺砂不繼。
請暫停鼓鑄。
以節糜費。
從之。
○以故克勤郡王慶惠子晉祺襲爵。
○兼管順天府府尹張祥河因病乞假。
以兵部尚書萬青藜署兼管順天府府尹。
○實授遮克敦布正白旗漢軍副都統。
○以察哈爾緝捕出力。
賞蒙古佐領囊沖等升銜。
○甲辰。
谕内閣、賈桢等奏、請将三庫等缺保送人員。
分别引見開單一摺。
所有保送三庫郎中員外郎檔房主事各缺。
着照新定章程。
帶領引見。
其保送司庫大使筆帖式等缺人員。
着一并帶領引見。
○又谕、吏部奏、議覆禦史鐘佩賢奏請停止軍功保舉記名道府一摺。
并片奏、請饬嗣後軍營保舉。
文職不得多于武職等語。
軍營保舉人員。
前經吏部奏定章程。
所有糧台及各項局務人員。
止準請加選班升階。
不準保奏請旨記名道府。
立法本己周備。
乃近年來法久弊生。
各路軍營。
保舉記名道府人員稍多。
未必悉皆沖鋒冒镝之員。
殊非核實之道。
着照所議。
于前定章程外。
再行核實辦理。
嗣後各路軍營。
于保舉記名人員。
必須克複省府城池。
或殲除大股賊匪。
或捦斬着名首逆者。
方準擇尤酌保。
并将該員到營年月。
及出身履曆。
是否能勝方面之任。
據實聲叙。
專摺保奏。
毋得于彙奏案内。
籠統出考。
含混入奏。
并不準于尋常務仗。
率行奏保。
以絕冒濫。
至所稱近來軍功保舉。
往往文員多而武員少。
不足以昭核實。
亦着昭議。
嗣後軍營保舉人數。
文職不得多于武職。
以示限制。
其有文職人員。
果系帶勇打仗。
殺賊立功者。
亦準其據實奏保。
國家治軍行賞。
惟在切實論功。
若如該禦史所奏。
将軍功保舉記名。
概行停止。
亦非朝廷破格用人之意。
部議章程。
業己周妥。
惟在各路統兵大臣等。
破除情面。
秉公薦拔。
用獎真才而杜幸進。
○又谕、僧格林沁等奏、剿辦壽張等處會匪。
連獲勝仗。
并圍攻範縣。
督剿棍匪情形一摺。
會匪劉前等盤踞壽張迤西之竹口等處。
經僧格林沁令國瑞帶領馬隊。
諺本月初一等日進攻。
該匪拌命抗拒。
官軍馬隊槍箭。
幫同進擊。
翼長舒通額、副都統舒明安等、前往督剿。
連日跟蹤追壓。
斃匪甚衆。
将簸箕營賊圩焚毀。
餘匪歸并竹口一處。
官軍大隊沖壓。
追殺三十餘裡。
斃匪四五千名。
該逆仍死守賊圩。
遊擊蔡連秀等、用地雷将圍牆轟搨。
一齊進攻。
竹口圍圩。
全行蹋毀。
其範縣踞匪。
經副管恒齡等前往圍攻。
梁山等處。
亦經道員盧朝安前往清理民圍。
至運河迤南棍匪。
盤踞澗頭集一帶。
着該大臣即饬令副都統德楞額等、會合吳棠兵勇。
跟蹤追剿。
務将首惡捦獲。
毋任滋蔓。
○又谕、禦因禦史曹登庸、奏參山東巡撫譚廷襄、藩司清盛等情。
降旨交僧格林沁查辦。
茲據查明覆奏。
本年八月閑。
撚匪東竄。
該撫所帶官兵。
僅止數千。
未可輕敵。
譚廷襄督兵固守省垣。
系為慎重起見。
趵突泉在城外土圍以内。
該撫在彼住宿。
于調度亦屬相宜。
并未訪有攜妾情事。
惟王觀澄辦事遲鈍。
童正詩辦事乖謬。
前經該大臣嚴參。
系奉旨分别勒休降調之員。
該撫仍将該二員派赴東昌帶勇。
實屬委用非人。
譚廷襄着交部議處。
王觀澄、童正詩、着譚廷襄、饬令來京。
由吏部帶領引見。
皇華館設局捐輸。
該委員等如果辦理得宜。
何至怨聲騰沸。
着譚廷襄嚴饬委員等、嗣後務當妥為勸導。
不準稍有抑勒。
清盛之父前任刑部郎中柏齡、帶同伊孫往泰山燒香。
住居書院。
由泰安縣豫備公館。
雖查無收受程儀确據。
究屬不知檢束。
清盛于伊父遊山。
不能谏止。
亦難辭咎。
柏齡、清盛、均着交部嚴加議處。
前任泰安縣知縣方振業、于藩司之父前往泰山。
辄為豫備公館。
亦屬有意見好。
着交部議處。
其臨清州知州張延齡、章邱縣知縣屠繼烈、曆城縣知縣吳載勳、既據僧格林沁派員查訪。
并無彙銀至京。
交該司之父收受實據。
着毋庸議。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前因清盛奏、僧格林沁糧台欠饷太钜。
當經谕令文煜等迅速籌撥。
茲據僧格林沁奏、刻下待饷孔急。
請饬迅解等語。
僧格林沁糧台月饷。
前己欠發至三四月之多。
現在馳剿東昌曹州等處教會各匪。
兵力尚形不敷。
必須另行添募壯勇。
分路攻剿。
迅速埽蕩。
若能饷足兵強。
次第殲除。
則直隸等省邊界無防堵之費。
文煜等豈可心存膜視。
屢催罔應。
着文煜、嚴樹森、英桂、将欠解各饷。
陸續迅速籌撥。
傥再遷延不解。
必當照新定章程懲處。
其山東欠解十月分饷銀三萬兩。
亦着譚廷襄迅即籌撥。
以濟要需。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以順天府府尹毛昶熙為太仆寺卿。
擢直隸天津府知府石贊清為順天府府尹。
○命安徽巡撫彭玉麟幫辦欽差大臣袁甲三軍務。
○以湖北省城巡防出力。
賞學政翰林院編修俞奎垣五品銜花翎。
○予山東壽張陣亡副都統舒明安祭葬世職加等。
谥果毅。
○調察哈爾商都牧群馬一千匹。
解赴欽差大臣僧格林沁軍營備用。
以示區别。
庶使奸邪逆迹。
不得溷載方策。
以重綸音而昭炯戒。
○又谕、華豐等奏、年終承襲世職。
請旨遵辦一摺。
承襲五等世職。
業經王大臣等奏定章程。
照常引見。
其年終應襲輕車都尉以下等官。
及随時承襲佐領各職。
均着歸于新定章程。
請派王大臣驗放。
并将應襲各員家譜。
于驗放次日。
随摺一并呈覽。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有人奏、撚匪屢犯山東河南。
請饬各路進剿。
直搗賊巢一摺。
逆撚以徐亳等處為巢穴。
山東河南附近地方。
疊被竄擾。
雖節經官兵截剿。
總未大受懲創。
該匪每出。
無不飽掠而歸。
蹂躏居民。
實堪痛恨。
若使各路官兵。
跟蹤追蹑。
直偪賊巢。
何至為害無己。
乃從前各統兵大臣。
每以該匪僥幸出境。
苟安目前。
并不通籌全局。
為搗穴捦渠之計。
糜饷勞師。
迄無底止。
現在僧格林沁、勝保、剿辦曹州東昌等處土匪。
均已得手。
着即會同譚廷襄、迅将山東各股匪徒。
痛加剿洗。
若于年内殲除淨盡。
即移得勝之師前進。
直搗徐亳撚匪老巢。
袁甲三駐軍臨淮。
近日并無捷奏。
所部兵勇。
豈可任其逍遙自在。
着即督饬李世忠等将附近賊圩。
克期攻拔。
昨毛昶熙奏稱、冬令匪不出巢。
是歸德情形。
己不甚吃緊。
并着會商嚴樹森督兵進剿。
攻取亳州。
鄭元善計己帶兵出省。
着嚴樹森嚴饬該司會同張曜等軍。
由汝光一帶。
協力進攻。
該大臣等受國恩。
總當不分畛域。
密速定期。
約會各路。
同時大舉。
直搗老巢。
痛殲醜類。
方是一勞永逸之計也。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有人奏、山東撚匪。
有明春赴山西。
并渡大清河而北等語。
撚匪四出蹂躏。
意所欲為。
往往先為揚言。
山東為京畿屏障。
與直隸之天津河閑接壤。
大清河一帶。
雖經設卡防守。
仍虞民力單薄。
曹州府屬之濮州範縣。
自黃水灌入。
至東昌府屬之李連橋。
彙入大清河。
曹屬土匪。
往往句結撚逆。
由此搶渡。
着譚廷襄饬令各河卡民團。
加意嚴防。
毋稍弛懈。
并于濮範等處。
擇要嚴守。
以防該匪北渡。
至山西素稱富饒。
賊久垂涎。
該省表裡山河。
有險可扼。
亦須豫為準備。
以杜窺伺。
着英桂相度險要。
妥速籌防。
以固邊圉。
傥該撫等玩遷延。
不能先事實力籌防。
緻明春撚蹤闌入山西境内。
或渡過大清河。
朕必将該兩省巡撫嚴懲。
決不寬貸。
懔之。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有人奏、歸化城理事同知慶麟、貪鄙不職。
胪列各款。
請饬查辦等語。
歸化城為山西邊界要地。
蒙回雜處。
商民絡繹。
撫治極關緊要。
若如所奏情形。
蠹國殃民。
所關非細。
着派德勒克多爾濟、英桂、按照所參各款。
認真确查。
嚴參懲辦。
以儆官邪。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各谕令知之。
○烏噜木齊都統法福禮疏報、烏噜木齊寶迪局鼓鑄大錢。
磺砂不繼。
請暫停鼓鑄。
以節糜費。
從之。
○以故克勤郡王慶惠子晉祺襲爵。
○兼管順天府府尹張祥河因病乞假。
以兵部尚書萬青藜署兼管順天府府尹。
○實授遮克敦布正白旗漢軍副都統。
○以察哈爾緝捕出力。
賞蒙古佐領囊沖等升銜。
○甲辰。
谕内閣、賈桢等奏、請将三庫等缺保送人員。
分别引見開單一摺。
所有保送三庫郎中員外郎檔房主事各缺。
着照新定章程。
帶領引見。
其保送司庫大使筆帖式等缺人員。
着一并帶領引見。
○又谕、吏部奏、議覆禦史鐘佩賢奏請停止軍功保舉記名道府一摺。
并片奏、請饬嗣後軍營保舉。
文職不得多于武職等語。
軍營保舉人員。
前經吏部奏定章程。
所有糧台及各項局務人員。
止準請加選班升階。
不準保奏請旨記名道府。
立法本己周備。
乃近年來法久弊生。
各路軍營。
保舉記名道府人員稍多。
未必悉皆沖鋒冒镝之員。
殊非核實之道。
着照所議。
于前定章程外。
再行核實辦理。
嗣後各路軍營。
于保舉記名人員。
必須克複省府城池。
或殲除大股賊匪。
或捦斬着名首逆者。
方準擇尤酌保。
并将該員到營年月。
及出身履曆。
是否能勝方面之任。
據實聲叙。
專摺保奏。
毋得于彙奏案内。
籠統出考。
含混入奏。
并不準于尋常務仗。
率行奏保。
以絕冒濫。
至所稱近來軍功保舉。
往往文員多而武員少。
不足以昭核實。
亦着昭議。
嗣後軍營保舉人數。
文職不得多于武職。
以示限制。
其有文職人員。
果系帶勇打仗。
殺賊立功者。
亦準其據實奏保。
國家治軍行賞。
惟在切實論功。
若如該禦史所奏。
将軍功保舉記名。
概行停止。
亦非朝廷破格用人之意。
部議章程。
業己周妥。
惟在各路統兵大臣等。
破除情面。
秉公薦拔。
用獎真才而杜幸進。
○又谕、僧格林沁等奏、剿辦壽張等處會匪。
連獲勝仗。
并圍攻範縣。
督剿棍匪情形一摺。
會匪劉前等盤踞壽張迤西之竹口等處。
經僧格林沁令國瑞帶領馬隊。
諺本月初一等日進攻。
該匪拌命抗拒。
官軍馬隊槍箭。
幫同進擊。
翼長舒通額、副都統舒明安等、前往督剿。
連日跟蹤追壓。
斃匪甚衆。
将簸箕營賊圩焚毀。
餘匪歸并竹口一處。
官軍大隊沖壓。
追殺三十餘裡。
斃匪四五千名。
該逆仍死守賊圩。
遊擊蔡連秀等、用地雷将圍牆轟搨。
一齊進攻。
竹口圍圩。
全行蹋毀。
其範縣踞匪。
經副管恒齡等前往圍攻。
梁山等處。
亦經道員盧朝安前往清理民圍。
至運河迤南棍匪。
盤踞澗頭集一帶。
着該大臣即饬令副都統德楞額等、會合吳棠兵勇。
跟蹤追剿。
務将首惡捦獲。
毋任滋蔓。
○又谕、禦因禦史曹登庸、奏參山東巡撫譚廷襄、藩司清盛等情。
降旨交僧格林沁查辦。
茲據查明覆奏。
本年八月閑。
撚匪東竄。
該撫所帶官兵。
僅止數千。
未可輕敵。
譚廷襄督兵固守省垣。
系為慎重起見。
趵突泉在城外土圍以内。
該撫在彼住宿。
于調度亦屬相宜。
并未訪有攜妾情事。
惟王觀澄辦事遲鈍。
童正詩辦事乖謬。
前經該大臣嚴參。
系奉旨分别勒休降調之員。
該撫仍将該二員派赴東昌帶勇。
實屬委用非人。
譚廷襄着交部議處。
王觀澄、童正詩、着譚廷襄、饬令來京。
由吏部帶領引見。
皇華館設局捐輸。
該委員等如果辦理得宜。
何至怨聲騰沸。
着譚廷襄嚴饬委員等、嗣後務當妥為勸導。
不準稍有抑勒。
清盛之父前任刑部郎中柏齡、帶同伊孫往泰山燒香。
住居書院。
由泰安縣豫備公館。
雖查無收受程儀确據。
究屬不知檢束。
清盛于伊父遊山。
不能谏止。
亦難辭咎。
柏齡、清盛、均着交部嚴加議處。
前任泰安縣知縣方振業、于藩司之父前往泰山。
辄為豫備公館。
亦屬有意見好。
着交部議處。
其臨清州知州張延齡、章邱縣知縣屠繼烈、曆城縣知縣吳載勳、既據僧格林沁派員查訪。
并無彙銀至京。
交該司之父收受實據。
着毋庸議。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前因清盛奏、僧格林沁糧台欠饷太钜。
當經谕令文煜等迅速籌撥。
茲據僧格林沁奏、刻下待饷孔急。
請饬迅解等語。
僧格林沁糧台月饷。
前己欠發至三四月之多。
現在馳剿東昌曹州等處教會各匪。
兵力尚形不敷。
必須另行添募壯勇。
分路攻剿。
迅速埽蕩。
若能饷足兵強。
次第殲除。
則直隸等省邊界無防堵之費。
文煜等豈可心存膜視。
屢催罔應。
着文煜、嚴樹森、英桂、将欠解各饷。
陸續迅速籌撥。
傥再遷延不解。
必當照新定章程懲處。
其山東欠解十月分饷銀三萬兩。
亦着譚廷襄迅即籌撥。
以濟要需。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以順天府府尹毛昶熙為太仆寺卿。
擢直隸天津府知府石贊清為順天府府尹。
○命安徽巡撫彭玉麟幫辦欽差大臣袁甲三軍務。
○以湖北省城巡防出力。
賞學政翰林院編修俞奎垣五品銜花翎。
○予山東壽張陣亡副都統舒明安祭葬世職加等。
谥果毅。
○調察哈爾商都牧群馬一千匹。
解赴欽差大臣僧格林沁軍營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