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樂大典卷之二千六百十 【七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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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系煙瘴。
又經值變亂以來。
生民百無一二。
雖有郡名。
無州縣之實。
若與中原一體八月中分廵。
次年四月中還司。
正當煙瘴肆毒之時。
其出廵官吏。
多系生長中原。
不服水土。
刷按已畢。
他每不敢回還。
坐待日期。
虛吃着祗應。
久在瘴鄉。
因而感冒成疾。
死于邊荒。
誠可哀憫。
今後至十月初間分廵。
二月末旬還司。
首思省久之費。
分司官吏。
免煙瘴之害麼道。
說将來有。
俺商量來依着他每說将來的交行呵。
怎生奏呵。
奉聖旨那般者。
欽此。
除欽遵外。
咨請欽依施行。
準此。
首振台綱。
至元二年四月。
欽奉聖旨。
谕中書省樞密院。
禦史台。
内外百司。
大小官吏。
軍民諸色人等。
惟我世祖皇帝。
肇建禦史台。
為耳目之寄。
紏劾奸貪。
肅清風俗。
宣明教化。
審理寃滞。
刷磨諸司案牍。
益國便民有來。
永為綱紀之崇。
式選忠良之助。
今命知樞密院使帖木兒不花。
中書平章政事撒迪。
為禦史大夫。
首振台綱。
委付了也。
凡軍民站赤。
諸色戶計。
所司不務撫治。
緻使吾民困苦。
錢糧選法。
刑名造作。
及官吏贓污。
一切不公不法。
仰監察禦史肅政廉訪司。
用心體察。
台憲之官。
職應言路。
凡朝廷得失。
軍民利病。
果能盡心題說。
量加升擢。
但凡風憲勾當。
其間諸王驸馬。
不揀誰休入去侵擾沮壞者。
又内外勾當裡行的并近侍人等。
做了罪過。
巧使見識。
欲逭官刑。
教上來者。
台察官休問他每自問麼道。
似這般今後不揀誰休奏者。
傳來的聖旨有呵。
休行者别了的人。
每要罪過者。
這般宣谕了呵。
風紀之司。
恃此妄行。
甯不知懼。
自今伊始。
恪守憲章。
務在必行。
毋為文具。
所有合行事理。
條列于後。
一在内立禦史台。
彈劾中書省樞密院等。
内外百官。
奸邪非違。
刷磨案牍。
在外立行禦史台。
彈劾行中書省宣慰司以下。
諸司官吏。
奸邪非違。
刷磨案牍。
并依舊制。
一各道廉訪司官。
果能照刷盡公。
按治有法。
官吏畏服。
一道肅清。
乃為稱職。
若專務苛細。
闇于大體。
是不勝任。
仰廵行監察禦史實紏呈。
書吏奏差。
尤當慎選。
若斁壞風紀。
不守憲規。
從司官就便黜退。
行能無取。
不許呈貢。
一方今治政更新。
凡政令未便。
刑賞失宜。
臣下奸邪。
民間疾苦。
仰監察禦史肅政廉訪司。
具實紏言。
凡察出諸衙門公事。
除行省官首領官申台。
其餘合追問者。
所司即便發遣。
毋得。
占吝違者究治。
一内外百司。
各有攸職。
風憲之官。
職專紏察。
諸衙門不得奏委監察禦史。
肅政廉訪司。
一同追問公事。
收捕盜賊。
一各道廉訪司。
按治去處。
督責有司。
務要公事辦集。
錢糧成就。
及一切合行便民條例。
若有奉行不至。
随事紏彈。
一監察禦史。
肅政廉訪司。
每遇分廵照刷文卷。
審理罪囚。
務要盡心。
毋緻寃濫。
一内外百司官吏人等。
曾經監察禦史。
肅政廉訪司。
紏問不公不法。
無得挾雠摭拾元問元言官吏。
違者加重斷罪。
一犯贓經斷官吏。
若以贓證不明。
按問失當。
内赴禦史台。
在外赴行台陳告。
如勘會不實者。
加等斷罪。
革後稱寃。
并仰革撥。
一諸訴訟人等。
先從本管官司。
自下而上陳告。
或理斷不當。
遷延不與歸結。
在内經由省部。
在外赴行省宣慰司陳訴。
監察禦史。
肅政廉訪司紏察。
若越訴及誣告者。
依條治罪。
一兇徒惡黨。
累曾經斷之人。
事非幹已。
風聞公事。
妄構飾詞論告官吏。
沮壞官府。
仰監察禦史肅政廉訪司。
并行究治。
一蒙古漢人。
學校為育材之地。
農桑乃衣食之源。
近年以來。
鮮有成効。
葢因有司奉行不至。
風憲失于勸勉。
以緻如此。
今後仰監察禦史。
肅政廉訪司。
督責所司。
務要有成。
毋為文具。
一比年以來。
台察之官。
所舉廉能。
官員慮未盡用。
若不嚴責實效。
何以激勸将來。
今後仰監察禦史。
肅政廉訪司。
應保廉能最官。
及五事全備。
有異政才堪風憲者。
開具着明實迹。
并覆察官姓名。
結罪申呈。
以備擢用。
但犯贓私。
連坐舉官。
所舉得人。
量加升擢。
一其餘該載不盡事理。
并依世祖皇帝立禦史台以來。
累降聖旨事意施行。
保舉官員。
蒙古色目漢人相參覆察。
至元六年三月。
準禦史台咨。
據監察禦史呈。
嘗謂立法任人。
乃為政之本。
賞善罰惡。
實風憲之綱。
葢任人非難。
而知人為難。
立法非難。
而守法為難。
故善惡分。
則人人知勸。
賢才進。
則治具畢張。
會驗到至元三年。
十二月十一日。
憲台奏過事内一件。
監察禦史言。
節該路府州縣所任之職。
猶且懲勵勤怠。
考核臧否。
以憑黜陟。
以嚴遴選。
況風憲之官。
為郡縣之儀刑。
寄朝廷之耳目。
彰善瘅惡。
賞功罰罪。
悉皆委之。
所用之人。
尤當慎選。
得其人。
則維持風紀。
匡輔治化。
非其人。
則斁壞憲綱。
撓亂國政。
故凡擇之必精。
用之必當。
職務因而修舉。
紀綱由是振揚。
苟非其才。
輕于委用。
彼自狼藉。
人誰懼服。
何以表率諸司。
按臨郡邑。
使有司之中。
雖有善者。
亦莫能伸其才志。
而為惡者。
愈得肆其貪邪。
其于治道恐有未便。
以此參詳。
今後已膺風憲官。
每行廵監察禦史體覆得聲迹不佳。
闇于大體者。
依例黜退。
凡保舉所居。
風憲有司之官。
必須開寫任内行過着明實迹。
元舉覆察官姓名。
其在京官員。
曾任有司者。
一體舉察。
如未任有司官。
止許從實結罪。
舉其始末曆仕行止。
廉慎行能可取。
衆所推服者。
以憑選用。
于以廣布賢才。
作新風憲。
庶不負聖朝委任責成之意。
麼道說有。
俺商量來。
依着監察每說來的為例。
遵守行呵。
怎生奏呵。
那般者麼道聖旨了也。
欽此。
除欽遵外。
切惟聖朝汲汲于求賢。
孜孜而圖治。
然而立法。
雖已盡善。
而守法者。
不能舉行。
欲人才進而治道隆也難矣。
今後凡遇保舉德。
行才能。
可居風憲之人。
監察禦史。
并各道廉訪司官。
所舉之人。
須要開寫出身曆仕行過着明實迹。
直言所長結罪薦舉。
禦史呈台司。
官移牒總司。
候承準劄付牒文。
依例令蒙古色目漢人相參。
覆察相同。
然後申呈憲台。
以備區用。
如此将見朝廷得有用之才。
風憲增紀綱之重。
公道幸甚。
宜從憲台明白聞奏。
移咨兩台。
劄付各道廉訪司。
遵守相應。
具呈照詳得此。
至元六年正月二十日。
也可怯薛第二日玉德殿西耳房裡有時分。
速古兒。
赤秃赤雲都赤赤老溫殿中不花察兒等。
有來。
别怯裡不花大夫。
脫脫大夫。
教化中丞韓治書。
王都事。
蒙古必阇赤。
阿魯威等奏。
監察禦史。
俺根底文書裡說。
嘗謂。
立法任人。
乃為政之本。
切惟聖朝汲汲于求賢。
孜孜而圖治。
然而立法。
雖已盡善。
而守法者。
不能舉行。
欲人才進而治道隆難矣。
今後凡遇保舉德。
行才能。
可居風憲之人。
監察禦史。
并各道廉訪司官。
所舉之人。
須要開寫出身曆仕。
行過着明實迹。
直言所長結罪薦舉。
禦史呈台司官移牒總司。
候承準劄付牒文。
依例令蒙古色目漢人相參。
覆察相同。
然後申呈憲台。
以備區用。
曆道俺商量來依着監察每說的行呵。
怎生奏呵。
奉聖旨那般者麼道。
當月二十七日。
教火者秃滿疊。
太皇太後前啟呵。
那般者麼道。
傳懿旨來。
欽此。
除外咨請照驗。
欽此。
施行準此。
監察禦史。
不許連銜并署。
至正元年二月。
準禦史台咨。
據監察禦史呈。
嘗謂置官風紀。
朝廷寄耳目之司。
給印同文。
柄用表威權之重。
洪惟我世祖皇帝。
肇建官制。
中外立三台分。
廉訪司二十二道。
欲其振揚風采。
而肅清民俗也。
然三台設禦史。
七十有四人。
各有印執法之象。
上應太微。
政所以示職任之專。
而臨事得以自便也。
夫何近年以來。
或選非才。
寖訛舊典。
劾一官則衆人共署。
保一人則阖院同佥。
議論之間。
高下其事。
一堂之内。
自相矛楯。
乖争陵犯。
必吹毛求疵。
并及其人。
至于幾事不密。
則又互相紏彈。
執羅誣罔。
靡所不為。
殊失朝廷設官之意。
大傷風憲用人之公。
卑職以謂今後監察禦史。
除分省出廵守院。
得以同事外。
凡彈劾保舉建言。
及其餘一切章疏。
既各有印信。
不許連銜并署。
以昭體統之大。
而着禮分之宜。
以彰司憲之嚴。
而增紀綱之氣。
若然則登是職者。
彼此相規。
人人自勉。
庶幾有以合朝廷初設台察之舊制。
公道幸甚。
緣系為例事理。
具呈照詳得此。
至正元年正月初七日。
笃憐帖木兒怯薛第二日。
興聖殿東鹿頂裡有時分。
速古兒赤雲都赤脫歡不花等有來。
伯撒裡大夫。
舌納刺侍禦。
何治書鎖南班。
經曆史都事。
蒙古必阇赤。
阿魯威等奏。
監察禦史常泰等。
文書裡說有。
嘗謂置官風紀。
朝廷寄耳目之司。
給印同文。
柄用表威權之重。
洪惟我世祖皇帝。
肇建官制。
中外立三台分。
廉訪司二十二道。
欲其振揚風采。
而肅清民俗也。
然三台設禦史七十有四人。
各有印執法之象。
上應太微。
政所以示職任之專。
而臨事得以自便也。
夫何近年以來。
或選非才。
寖訛舊典。
劾一官則衆人共署。
保一人則阖院同佥。
議論之間。
高下其事。
一堂之内。
自相矛楯。
乖争陵犯。
必吹毛求疵。
并及其人。
至于幾事不密。
則又互相紏彈。
執羅誣罔。
靡所不為。
殊朝廷建官之意。
大傷風憲用人之公。
卑職以謂今後監察禦史。
除分省出廵守院。
得以同事外。
凡彈劾保舉建言。
及其餘一切章疏。
既各有印信。
不許連銜并署。
以昭體統之大。
而着禮分之宜。
以彰司憲之嚴。
而增紀綱之氣。
若然則登是職者。
彼此相規。
人人自勉。
庶幾有以合朝廷初設台察之舊制。
公道幸甚的說。
有俺商量來。
依着監察禦史每說來的交行呵。
怎生奏呵。
那般者麼道。
聖旨了也。
欽此。
除外咨請照驗。
欽依施行。
準此。
掾譯史人等職官相參。
至正二年六月。
準禦史台咨。
中書省奏。
内外諸衙門。
額設掾譯史。
通事。
知印。
宣使。
奏差。
補用之法。
内職官一半相參。
具有成憲。
比年以來。
所司失于奉行。
徃徃違例。
補用侵塞職官名數。
歲積月增。
官冗事弊。
其于選法。
不無壅滞。
俺商量來。
今後内外諸衙門所設掾譯史通事知印宣使奏差。
并依今次立定等第職官一半相參。
掾令史相應。
文資流官選取。
譯史。
選識會蒙古畏吾兒文字語言。
通事。
精通譯語。
及知印并于流官内選取。
宣使奏差。
于蒙古色目漢人。
無粘帶職官内。
依例相參取補。
上項各色合用人數。
須于任回有解由。
已除未任。
不系急阙。
并見任有注代職官内選。
俱要曆及一考。
除宣慰司。
廉訪司。
依例減資。
其餘等衙門。
驗應得資品升一等。
不許就役升轉。
止除元任地方。
有過并雜職不預。
其初滿類選換授人員。
在内衙門不許取用。
須要任回依例取補。
違者當該首領官吏斷罪。
摽附合行事理。
俺定拟了也。
依着定拟來的行呵。
怎生奏呵。
奉聖旨那般者。
欽此。
除外都省合下仰照驗就行。
欽依施行。
承此。
除外咨請照驗。
欽依施行。
準此。
一行省行台廉訪司。
行省行台掾令史。
正從八品。
文資職官内選取回回掾史。
一體參補。
須要識會亦思忒非文字。
譯史通事。
于正從八品職官内選取。
知印于正從八品職官内選取。
宣使于正從九品職官内選取。
廉訪司書吏。
于正從九品文資出身。
職官并儒學教授内選補。
考滿職官減一資曆教官。
理本等月日。
通事譯史。
職官與相參者遞進。
禁紏言舊官長。
至正八年三月。
準禦史台咨。
至正七年。
十二月二十四日。
禦史台特奉聖旨。
在前一個衙門裡厮該來的首領官吏人等。
為行事中間差的上頭。
後來風憲裡行呵。
記雠動文書紏言舊官。
長的禁了來。
在後禦史每言着。
卻交紏言有我尋思來。
薛禅皇帝聖旨。
俺有的不是也說呵。
是求言納谏的勾當。
有首領官吏人等。
不交言在前厮該着的官長。
是厚風教的事。
有與求言納谏的勾當。
不厮似有。
如今恁遍行文書教禁了者麼道。
聖旨了也。
風憲不用樂人。
至正八年四月。
準禦史台咨。
至正八年。
二月二十二日。
禦史台奏。
風憲裡委付來的官吏人等。
休教喚歌唱的者麼道。
禁的聖旨有來。
近來衙門裡不用。
卻于私家或别處。
指以筵會為由。
卻用麼道。
就裡玷污風憲有。
今後除天壽節正旦迎接诏書呵用者。
其餘不揀那裡。
毋得呼喚做雜劇。
并彈唱的婦人每者。
若别了的人每根底。
要了罪過。
風憲裡不用呵。
怎生奏呵。
似這般歹行止的每根底。
紏言者麼道。
聖旨了也。
分廵違期。
至正八年五月。
準禦史台咨。
至正八年。
四月十二日。
禦史台奏。
俺根底山東等處。
體覆官吏。
聲迹去的。
監察禦史脫火赤楚惟善。
文書裡說将來。
山東佥事刺思八朵兒隻禀性雖厚。
莅事荒疎。
本官至正七年。
八月十五日。
前徃益都等處分司出廵。
至正八年三月中還司。
又據壽光縣人戶李德口告田賦。
所馮提領司吏徐吉安等。
因事取受錢物。
為是分廵官不曾到來。
本縣根訪至昌邑等處。
知得已行還司。
以此前來。
就赴總司陳告。
其分廵佥事剩思八朵兒隻畏懼廵行失宜。
止于置司處接受李德告狀。
切詳益都分司。
按臨州縣數多。
地裡窵遠。
比年以來。
水旱相仍。
官府失治。
盜賊蜂起。
民物凋耗。
本官職司風憲。
分治一方。
不能遵守成憲。
依期遍曆。
以懲官邪。
以究民隐。
顧乃倦于勤勞。
安于怠惰。
先期一月之前。
無故違例還司。
合行公事。
尚未結絕。
聲迹略無所聞。
據此行為有乖憲體。
拟合奏代麼道。
說有俺商量來。
依着監察禦史每題說來的行呵。
怎生奏呵。
奉聖旨說的是有整治勾當。
其間似這般恣意違期。
先行還司。
合整治勾當不做。
那得這般體例來。
恁自家整治的。
是有行與各處文書。
今後有這般行的呵。
教監察禦史每紏言者麼道。
聖旨了也。
照刷宣慰司卷。
至正八年六月。
準禦史台咨。
至正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禦史台官根底。
特奉聖旨。
各道宣慰使司都元帥府文卷。
廉訪司照刷有來。
體覆各道廉訪司聲迹的。
監察禦史每。
到彼住二三日回來呵。
有司官并廉訪司官的。
行止好歹如何。
便得知道。
如今宣慰使司都元帥府的文卷。
休教廉訪司家照刷。
内台按治地面。
交内台監察禦史每照刷者。
兩行台按治地面裡。
教行台監察禦史照刷者。
這般緩慢行着照刷呵。
官吏行止好歹的知道也者。
今後為例遵守行者麼道。
聖旨有來第二日。
禦史台奏俺尋思來。
監察禦史每。
照刷各道宣慰使司都元帥府家文卷時分。
宣慰使司都元帥府官吏人等。
一切不公不法等事。
監察禦史每紏問也者。
若監察禦史事畢。
回還之後。
宣慰使司都元帥府官取受有呵。
教廉訪司紏察其餘首領官吏人等。
取受教廉訪司依例取問呵。
怎生奏呵。
奉聖旨那般者。
書吏奏差犯贓。
至正八年十月。
準禦史台咨。
至正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禦史台奏。
俺根底南台備監察禦史拜瑚秃魯哈刺台赫斯忙古歹。
安明德。
李煥文。
李敏中。
劉真。
李從政。
與将文書來。
嘗謂風憲之職。
紏察貪污。
肅清風化。
固賢能之是尚。
亦清白之為先。
苟或犯于贓私。
實有玷于風紀。
欲勵廉明。
宜嚴約束。
故犯贓加等。
斷罪籍沒。
贓重流遠。
已有定制。
近年以來。
江南各道廉訪司書吏奏差。
間有不務守慎。
恣尚貪饕。
如福建道書吏。
周舜臣取受吳天錫等。
中統鈔二百餘錠。
招贓明白。
僥幸遇原。
乃與常例。
一體革撥。
滋長奸惡。
廢壞紀綱。
若不嚴為立法。
無以激勸将來。
以此參詳書吏奏差。
因事受賂。
犯在革前。
發在革後。
赦書未到。
取訖招狀。
罪雖革撥。
既系風憲人員。
以贓敗露。
理合不拘常例。
加以除名不叙。
發還元籍禁锢。
籍沒當房财産。
其或受狀。
勾問已證相同。
未有招涉。
雖遇革撥。
而貪迹既彰。
豈容仍複元役。
亦當黜退。
風憲永不錄用。
如此則貪墨者絕觊觎之心。
敗贓者無僥幸之免。
紀綱肅清。
公道幸甚。
麼道說将來。
有俺商量來。
依着南台家說将來的遍行為例遵守呵。
怎生奏呵。
那般者麼道。
聖旨了也。
分司擅還。
至正九年七月。
準禦史台咨。
至正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禦史台奏俺根底。
監察禦史蒙速思。
文書裡說奉台劄。
山北道廉訪司。
遼陽分司佥事。
燕帖木兒。
按治至懿州路。
元患積氣舉發。
于至正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還家。
奏奉聖旨。
差監察禦史體覆取問。
欽依前去山北道。
責到招
又經值變亂以來。
生民百無一二。
雖有郡名。
無州縣之實。
若與中原一體八月中分廵。
次年四月中還司。
正當煙瘴肆毒之時。
其出廵官吏。
多系生長中原。
不服水土。
刷按已畢。
他每不敢回還。
坐待日期。
虛吃着祗應。
久在瘴鄉。
因而感冒成疾。
死于邊荒。
誠可哀憫。
今後至十月初間分廵。
二月末旬還司。
首思省久之費。
分司官吏。
免煙瘴之害麼道。
說将來有。
俺商量來依着他每說将來的交行呵。
怎生奏呵。
奉聖旨那般者。
欽此。
除欽遵外。
咨請欽依施行。
準此。
首振台綱。
至元二年四月。
欽奉聖旨。
谕中書省樞密院。
禦史台。
内外百司。
大小官吏。
軍民諸色人等。
惟我世祖皇帝。
肇建禦史台。
為耳目之寄。
紏劾奸貪。
肅清風俗。
宣明教化。
審理寃滞。
刷磨諸司案牍。
益國便民有來。
永為綱紀之崇。
式選忠良之助。
今命知樞密院使帖木兒不花。
中書平章政事撒迪。
為禦史大夫。
首振台綱。
委付了也。
凡軍民站赤。
諸色戶計。
所司不務撫治。
緻使吾民困苦。
錢糧選法。
刑名造作。
及官吏贓污。
一切不公不法。
仰監察禦史肅政廉訪司。
用心體察。
台憲之官。
職應言路。
凡朝廷得失。
軍民利病。
果能盡心題說。
量加升擢。
但凡風憲勾當。
其間諸王驸馬。
不揀誰休入去侵擾沮壞者。
又内外勾當裡行的并近侍人等。
做了罪過。
巧使見識。
欲逭官刑。
教上來者。
台察官休問他每自問麼道。
似這般今後不揀誰休奏者。
傳來的聖旨有呵。
休行者别了的人。
每要罪過者。
這般宣谕了呵。
風紀之司。
恃此妄行。
甯不知懼。
自今伊始。
恪守憲章。
務在必行。
毋為文具。
所有合行事理。
條列于後。
一在内立禦史台。
彈劾中書省樞密院等。
内外百官。
奸邪非違。
刷磨案牍。
在外立行禦史台。
彈劾行中書省宣慰司以下。
諸司官吏。
奸邪非違。
刷磨案牍。
并依舊制。
一各道廉訪司官。
果能照刷盡公。
按治有法。
官吏畏服。
一道肅清。
乃為稱職。
若專務苛細。
闇于大體。
是不勝任。
仰廵行監察禦史實紏呈。
書吏奏差。
尤當慎選。
若斁壞風紀。
不守憲規。
從司官就便黜退。
行能無取。
不許呈貢。
一方今治政更新。
凡政令未便。
刑賞失宜。
臣下奸邪。
民間疾苦。
仰監察禦史肅政廉訪司。
具實紏言。
凡察出諸衙門公事。
除行省官首領官申台。
其餘合追問者。
所司即便發遣。
毋得。
占吝違者究治。
一内外百司。
各有攸職。
風憲之官。
職專紏察。
諸衙門不得奏委監察禦史。
肅政廉訪司。
一同追問公事。
收捕盜賊。
一各道廉訪司。
按治去處。
督責有司。
務要公事辦集。
錢糧成就。
及一切合行便民條例。
若有奉行不至。
随事紏彈。
一監察禦史。
肅政廉訪司。
每遇分廵照刷文卷。
審理罪囚。
務要盡心。
毋緻寃濫。
一内外百司官吏人等。
曾經監察禦史。
肅政廉訪司。
紏問不公不法。
無得挾雠摭拾元問元言官吏。
違者加重斷罪。
一犯贓經斷官吏。
若以贓證不明。
按問失當。
内赴禦史台。
在外赴行台陳告。
如勘會不實者。
加等斷罪。
革後稱寃。
并仰革撥。
一諸訴訟人等。
先從本管官司。
自下而上陳告。
或理斷不當。
遷延不與歸結。
在内經由省部。
在外赴行省宣慰司陳訴。
監察禦史。
肅政廉訪司紏察。
若越訴及誣告者。
依條治罪。
一兇徒惡黨。
累曾經斷之人。
事非幹已。
風聞公事。
妄構飾詞論告官吏。
沮壞官府。
仰監察禦史肅政廉訪司。
并行究治。
一蒙古漢人。
學校為育材之地。
農桑乃衣食之源。
近年以來。
鮮有成効。
葢因有司奉行不至。
風憲失于勸勉。
以緻如此。
今後仰監察禦史。
肅政廉訪司。
督責所司。
務要有成。
毋為文具。
一比年以來。
台察之官。
所舉廉能。
官員慮未盡用。
若不嚴責實效。
何以激勸将來。
今後仰監察禦史。
肅政廉訪司。
應保廉能最官。
及五事全備。
有異政才堪風憲者。
開具着明實迹。
并覆察官姓名。
結罪申呈。
以備擢用。
但犯贓私。
連坐舉官。
所舉得人。
量加升擢。
一其餘該載不盡事理。
并依世祖皇帝立禦史台以來。
累降聖旨事意施行。
保舉官員。
蒙古色目漢人相參覆察。
至元六年三月。
準禦史台咨。
據監察禦史呈。
嘗謂立法任人。
乃為政之本。
賞善罰惡。
實風憲之綱。
葢任人非難。
而知人為難。
立法非難。
而守法為難。
故善惡分。
則人人知勸。
賢才進。
則治具畢張。
會驗到至元三年。
十二月十一日。
憲台奏過事内一件。
監察禦史言。
節該路府州縣所任之職。
猶且懲勵勤怠。
考核臧否。
以憑黜陟。
以嚴遴選。
況風憲之官。
為郡縣之儀刑。
寄朝廷之耳目。
彰善瘅惡。
賞功罰罪。
悉皆委之。
所用之人。
尤當慎選。
得其人。
則維持風紀。
匡輔治化。
非其人。
則斁壞憲綱。
撓亂國政。
故凡擇之必精。
用之必當。
職務因而修舉。
紀綱由是振揚。
苟非其才。
輕于委用。
彼自狼藉。
人誰懼服。
何以表率諸司。
按臨郡邑。
使有司之中。
雖有善者。
亦莫能伸其才志。
而為惡者。
愈得肆其貪邪。
其于治道恐有未便。
以此參詳。
今後已膺風憲官。
每行廵監察禦史體覆得聲迹不佳。
闇于大體者。
依例黜退。
凡保舉所居。
風憲有司之官。
必須開寫任内行過着明實迹。
元舉覆察官姓名。
其在京官員。
曾任有司者。
一體舉察。
如未任有司官。
止許從實結罪。
舉其始末曆仕行止。
廉慎行能可取。
衆所推服者。
以憑選用。
于以廣布賢才。
作新風憲。
庶不負聖朝委任責成之意。
麼道說有。
俺商量來。
依着監察每說來的為例。
遵守行呵。
怎生奏呵。
那般者麼道聖旨了也。
欽此。
除欽遵外。
切惟聖朝汲汲于求賢。
孜孜而圖治。
然而立法。
雖已盡善。
而守法者。
不能舉行。
欲人才進而治道隆也難矣。
今後凡遇保舉德。
行才能。
可居風憲之人。
監察禦史。
并各道廉訪司官。
所舉之人。
須要開寫出身曆仕行過着明實迹。
直言所長結罪薦舉。
禦史呈台司。
官移牒總司。
候承準劄付牒文。
依例令蒙古色目漢人相參。
覆察相同。
然後申呈憲台。
以備區用。
如此将見朝廷得有用之才。
風憲增紀綱之重。
公道幸甚。
宜從憲台明白聞奏。
移咨兩台。
劄付各道廉訪司。
遵守相應。
具呈照詳得此。
至元六年正月二十日。
也可怯薛第二日玉德殿西耳房裡有時分。
速古兒。
赤秃赤雲都赤赤老溫殿中不花察兒等。
有來。
别怯裡不花大夫。
脫脫大夫。
教化中丞韓治書。
王都事。
蒙古必阇赤。
阿魯威等奏。
監察禦史。
俺根底文書裡說。
嘗謂。
立法任人。
乃為政之本。
切惟聖朝汲汲于求賢。
孜孜而圖治。
然而立法。
雖已盡善。
而守法者。
不能舉行。
欲人才進而治道隆難矣。
今後凡遇保舉德。
行才能。
可居風憲之人。
監察禦史。
并各道廉訪司官。
所舉之人。
須要開寫出身曆仕。
行過着明實迹。
直言所長結罪薦舉。
禦史呈台司官移牒總司。
候承準劄付牒文。
依例令蒙古色目漢人相參。
覆察相同。
然後申呈憲台。
以備區用。
曆道俺商量來依着監察每說的行呵。
怎生奏呵。
奉聖旨那般者麼道。
當月二十七日。
教火者秃滿疊。
太皇太後前啟呵。
那般者麼道。
傳懿旨來。
欽此。
除外咨請照驗。
欽此。
施行準此。
監察禦史。
不許連銜并署。
至正元年二月。
準禦史台咨。
據監察禦史呈。
嘗謂置官風紀。
朝廷寄耳目之司。
給印同文。
柄用表威權之重。
洪惟我世祖皇帝。
肇建官制。
中外立三台分。
廉訪司二十二道。
欲其振揚風采。
而肅清民俗也。
然三台設禦史。
七十有四人。
各有印執法之象。
上應太微。
政所以示職任之專。
而臨事得以自便也。
夫何近年以來。
或選非才。
寖訛舊典。
劾一官則衆人共署。
保一人則阖院同佥。
議論之間。
高下其事。
一堂之内。
自相矛楯。
乖争陵犯。
必吹毛求疵。
并及其人。
至于幾事不密。
則又互相紏彈。
執羅誣罔。
靡所不為。
殊失朝廷設官之意。
大傷風憲用人之公。
卑職以謂今後監察禦史。
除分省出廵守院。
得以同事外。
凡彈劾保舉建言。
及其餘一切章疏。
既各有印信。
不許連銜并署。
以昭體統之大。
而着禮分之宜。
以彰司憲之嚴。
而增紀綱之氣。
若然則登是職者。
彼此相規。
人人自勉。
庶幾有以合朝廷初設台察之舊制。
公道幸甚。
緣系為例事理。
具呈照詳得此。
至正元年正月初七日。
笃憐帖木兒怯薛第二日。
興聖殿東鹿頂裡有時分。
速古兒赤雲都赤脫歡不花等有來。
伯撒裡大夫。
舌納刺侍禦。
何治書鎖南班。
經曆史都事。
蒙古必阇赤。
阿魯威等奏。
監察禦史常泰等。
文書裡說有。
嘗謂置官風紀。
朝廷寄耳目之司。
給印同文。
柄用表威權之重。
洪惟我世祖皇帝。
肇建官制。
中外立三台分。
廉訪司二十二道。
欲其振揚風采。
而肅清民俗也。
然三台設禦史七十有四人。
各有印執法之象。
上應太微。
政所以示職任之專。
而臨事得以自便也。
夫何近年以來。
或選非才。
寖訛舊典。
劾一官則衆人共署。
保一人則阖院同佥。
議論之間。
高下其事。
一堂之内。
自相矛楯。
乖争陵犯。
必吹毛求疵。
并及其人。
至于幾事不密。
則又互相紏彈。
執羅誣罔。
靡所不為。
殊朝廷建官之意。
大傷風憲用人之公。
卑職以謂今後監察禦史。
除分省出廵守院。
得以同事外。
凡彈劾保舉建言。
及其餘一切章疏。
既各有印信。
不許連銜并署。
以昭體統之大。
而着禮分之宜。
以彰司憲之嚴。
而增紀綱之氣。
若然則登是職者。
彼此相規。
人人自勉。
庶幾有以合朝廷初設台察之舊制。
公道幸甚的說。
有俺商量來。
依着監察禦史每說來的交行呵。
怎生奏呵。
那般者麼道。
聖旨了也。
欽此。
除外咨請照驗。
欽依施行。
準此。
掾譯史人等職官相參。
至正二年六月。
準禦史台咨。
中書省奏。
内外諸衙門。
額設掾譯史。
通事。
知印。
宣使。
奏差。
補用之法。
内職官一半相參。
具有成憲。
比年以來。
所司失于奉行。
徃徃違例。
補用侵塞職官名數。
歲積月增。
官冗事弊。
其于選法。
不無壅滞。
俺商量來。
今後内外諸衙門所設掾譯史通事知印宣使奏差。
并依今次立定等第職官一半相參。
掾令史相應。
文資流官選取。
譯史。
選識會蒙古畏吾兒文字語言。
通事。
精通譯語。
及知印并于流官内選取。
宣使奏差。
于蒙古色目漢人。
無粘帶職官内。
依例相參取補。
上項各色合用人數。
須于任回有解由。
已除未任。
不系急阙。
并見任有注代職官内選。
俱要曆及一考。
除宣慰司。
廉訪司。
依例減資。
其餘等衙門。
驗應得資品升一等。
不許就役升轉。
止除元任地方。
有過并雜職不預。
其初滿類選換授人員。
在内衙門不許取用。
須要任回依例取補。
違者當該首領官吏斷罪。
摽附合行事理。
俺定拟了也。
依着定拟來的行呵。
怎生奏呵。
奉聖旨那般者。
欽此。
除外都省合下仰照驗就行。
欽依施行。
承此。
除外咨請照驗。
欽依施行。
準此。
一行省行台廉訪司。
行省行台掾令史。
正從八品。
文資職官内選取回回掾史。
一體參補。
須要識會亦思忒非文字。
譯史通事。
于正從八品職官内選取。
知印于正從八品職官内選取。
宣使于正從九品職官内選取。
廉訪司書吏。
于正從九品文資出身。
職官并儒學教授内選補。
考滿職官減一資曆教官。
理本等月日。
通事譯史。
職官與相參者遞進。
禁紏言舊官長。
至正八年三月。
準禦史台咨。
至正七年。
十二月二十四日。
禦史台特奉聖旨。
在前一個衙門裡厮該來的首領官吏人等。
為行事中間差的上頭。
後來風憲裡行呵。
記雠動文書紏言舊官。
長的禁了來。
在後禦史每言着。
卻交紏言有我尋思來。
薛禅皇帝聖旨。
俺有的不是也說呵。
是求言納谏的勾當。
有首領官吏人等。
不交言在前厮該着的官長。
是厚風教的事。
有與求言納谏的勾當。
不厮似有。
如今恁遍行文書教禁了者麼道。
聖旨了也。
風憲不用樂人。
至正八年四月。
準禦史台咨。
至正八年。
二月二十二日。
禦史台奏。
風憲裡委付來的官吏人等。
休教喚歌唱的者麼道。
禁的聖旨有來。
近來衙門裡不用。
卻于私家或别處。
指以筵會為由。
卻用麼道。
就裡玷污風憲有。
今後除天壽節正旦迎接诏書呵用者。
其餘不揀那裡。
毋得呼喚做雜劇。
并彈唱的婦人每者。
若别了的人每根底。
要了罪過。
風憲裡不用呵。
怎生奏呵。
似這般歹行止的每根底。
紏言者麼道。
聖旨了也。
分廵違期。
至正八年五月。
準禦史台咨。
至正八年。
四月十二日。
禦史台奏。
俺根底山東等處。
體覆官吏。
聲迹去的。
監察禦史脫火赤楚惟善。
文書裡說将來。
山東佥事刺思八朵兒隻禀性雖厚。
莅事荒疎。
本官至正七年。
八月十五日。
前徃益都等處分司出廵。
至正八年三月中還司。
又據壽光縣人戶李德口告田賦。
所馮提領司吏徐吉安等。
因事取受錢物。
為是分廵官不曾到來。
本縣根訪至昌邑等處。
知得已行還司。
以此前來。
就赴總司陳告。
其分廵佥事剩思八朵兒隻畏懼廵行失宜。
止于置司處接受李德告狀。
切詳益都分司。
按臨州縣數多。
地裡窵遠。
比年以來。
水旱相仍。
官府失治。
盜賊蜂起。
民物凋耗。
本官職司風憲。
分治一方。
不能遵守成憲。
依期遍曆。
以懲官邪。
以究民隐。
顧乃倦于勤勞。
安于怠惰。
先期一月之前。
無故違例還司。
合行公事。
尚未結絕。
聲迹略無所聞。
據此行為有乖憲體。
拟合奏代麼道。
說有俺商量來。
依着監察禦史每題說來的行呵。
怎生奏呵。
奉聖旨說的是有整治勾當。
其間似這般恣意違期。
先行還司。
合整治勾當不做。
那得這般體例來。
恁自家整治的。
是有行與各處文書。
今後有這般行的呵。
教監察禦史每紏言者麼道。
聖旨了也。
照刷宣慰司卷。
至正八年六月。
準禦史台咨。
至正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禦史台官根底。
特奉聖旨。
各道宣慰使司都元帥府文卷。
廉訪司照刷有來。
體覆各道廉訪司聲迹的。
監察禦史每。
到彼住二三日回來呵。
有司官并廉訪司官的。
行止好歹如何。
便得知道。
如今宣慰使司都元帥府的文卷。
休教廉訪司家照刷。
内台按治地面。
交内台監察禦史每照刷者。
兩行台按治地面裡。
教行台監察禦史照刷者。
這般緩慢行着照刷呵。
官吏行止好歹的知道也者。
今後為例遵守行者麼道。
聖旨有來第二日。
禦史台奏俺尋思來。
監察禦史每。
照刷各道宣慰使司都元帥府家文卷時分。
宣慰使司都元帥府官吏人等。
一切不公不法等事。
監察禦史每紏問也者。
若監察禦史事畢。
回還之後。
宣慰使司都元帥府官取受有呵。
教廉訪司紏察其餘首領官吏人等。
取受教廉訪司依例取問呵。
怎生奏呵。
奉聖旨那般者。
書吏奏差犯贓。
至正八年十月。
準禦史台咨。
至正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禦史台奏。
俺根底南台備監察禦史拜瑚秃魯哈刺台赫斯忙古歹。
安明德。
李煥文。
李敏中。
劉真。
李從政。
與将文書來。
嘗謂風憲之職。
紏察貪污。
肅清風化。
固賢能之是尚。
亦清白之為先。
苟或犯于贓私。
實有玷于風紀。
欲勵廉明。
宜嚴約束。
故犯贓加等。
斷罪籍沒。
贓重流遠。
已有定制。
近年以來。
江南各道廉訪司書吏奏差。
間有不務守慎。
恣尚貪饕。
如福建道書吏。
周舜臣取受吳天錫等。
中統鈔二百餘錠。
招贓明白。
僥幸遇原。
乃與常例。
一體革撥。
滋長奸惡。
廢壞紀綱。
若不嚴為立法。
無以激勸将來。
以此參詳書吏奏差。
因事受賂。
犯在革前。
發在革後。
赦書未到。
取訖招狀。
罪雖革撥。
既系風憲人員。
以贓敗露。
理合不拘常例。
加以除名不叙。
發還元籍禁锢。
籍沒當房财産。
其或受狀。
勾問已證相同。
未有招涉。
雖遇革撥。
而貪迹既彰。
豈容仍複元役。
亦當黜退。
風憲永不錄用。
如此則貪墨者絕觊觎之心。
敗贓者無僥幸之免。
紀綱肅清。
公道幸甚。
麼道說将來。
有俺商量來。
依着南台家說将來的遍行為例遵守呵。
怎生奏呵。
那般者麼道。
聖旨了也。
分司擅還。
至正九年七月。
準禦史台咨。
至正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禦史台奏俺根底。
監察禦史蒙速思。
文書裡說奉台劄。
山北道廉訪司。
遼陽分司佥事。
燕帖木兒。
按治至懿州路。
元患積氣舉發。
于至正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還家。
奏奉聖旨。
差監察禦史體覆取問。
欽依前去山北道。
責到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