弢園筆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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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取僞貢單,榜于門。
孰意賊見單,益搜索,知其不備,疑其私藏之多也。
賊初入城,猶未排戶入搜,懼有官兵伏匿也,遇人于路必殺。
十二日見人則逼使舁屍棄諸河,否則殺。
如是者數日,乃令民市貿易如常,但貨物已掠一空。
又藉令查人,搜括盡淨,壯者令聽驅使,胸背以黃布字賊銜,謂之招衣。
攜幼童使為小儀,俾持扇旗蓋随其後,老病置弗問。
男子毋許歸家,否則謂與婦女私,幹天律,罪應誅。
于是立男館,搜其家有私藏金銀者,立置重典,驅婦女出于外,強幼稚負行李,怆惶道路,或得間自投子于河。
賊既驅而之東,又複驅而之西,有啼哭者目為妖,鞭棰交下,立斃,夜即露宿檐下。
越日立女館。
是時夫婦雖觌面,不敢交言,否則謂不遵天令,多殒杖下。
而城北幽僻之地,尚有民衆潛居者,賊以搜物至其地覺焉,男子盡驚逸。
乃驅婦女赴旱西門外,悉付諸洪流中。
賊圍竄鎮江、揚州,逼城内外之壯者數萬登舟,使為前鋒。
城中知之鼎沸,或自盡竊逃,賊懼一時不能禦制,僞丞相鐘芳禮,僞巡查周才太,性稍和平,乃請逆首設機匠局,立牌尾館。
機匠局者,工役織纟任之人處之;牌尾館者,殘廢老病之人居之:二者皆不出調戰陣。
入局之家,凡遇賊搜括,告僞丞相,辄杖責追還。
殘廢者得安食室中,老病者使掃街道,于是入局伏處者三萬人,入館者七八千人。
嗣後又設雜行菜圃:雜行,亦工匠之流;菜圃者,賊使人于隙地種植菜蔬也。
兩處亦不下二萬數千人。
無何賊入,傳僞令:凡讀書識字者,悉赴僞诏書,否則斬,匿不報者同罪。
乃得數百人,使為诏文檄示,合賊式者,分入各賊館,為僞書吏。
賊以天主教人,不能背讀者辄杖,夫妻相處即為奸,而賊酋攜逼民女悉充媵親。
逆酋出僞示:人死不用棺衾,不設香火,違則為妖邪。
逆酋僞府,多毀民居拓益其巢穴。
封土木匠為僞将軍,僞總制,俾率認課工。
當街道既清,糞深制府衙署,用鑼鼓數百人,前後導護,迎洪逆入居之。
僞王娘數十,悉以黃絹蒙頭,跣足乘馬,自此一入不出矣。
二月二十一日,向大臣援兵達金陵,屯營淳化鎮,賊乃以重隊扼守西城外,壁壘嚴固,志在久持。
向大臣急簡精兵至城東,連破朝陽門外賊營二十餘所,即其壘建立大營。
二十五日,分路進兵,攻克附郭土城。
二十七日,官軍營于土城,賊開城出撲,勢甚銳,官軍一戰覆之。
三月六日,破東南通濟門外賊壘。
十一日,破七甕橋鐘山報恩寺各賊壘。
十三日進奪鑽山,十七日夜戰複勝,遂分十八營以逼城。
賊始懼不敢出,而後蘇、常以下得保全矣。
向大臣既圍城為進攻計,賊圖竄上下遊,以牽制之。
賊數不足,乃謀脅新擄之人,見局中機匠殊夥,乃傳僞令,每館選壯健者數人,出城運木石。
既出,悉驅迫之至船,使竄江西。
先是機匠多有中人資,以重賄賂賊目乃得入。
繼逆酋悉其隐匿狀,日命搜緝,并括及财物,至是僅五六千人。
鹹豐癸醜夏六月,所有賊中裹脅男女人數,統計男館:廣西約千五百人,廣東約二千五百人,湖南約萬人,湖北約三萬人,安徽約三千人,各省總約二千人,金陵約五萬人,鎮江揚州約五千人。
女館:廣西約二千人,湖南約四百人,湖北約二萬五千人,安慶約三千人,鎮江、揚州約萬人,金陵約十萬人。
迨至是年冬杪,男子之壯強者,脅竄上遊,留者半,乘間逃逸者半。
女子之淩藉死亡者無數。
統計男館廣西千餘人,廣東二千人,湖南五六千人,湖北萬餘人,各省總約千餘人,安徽二千人,金陵約二萬人,鎮、揚約三千人。
女館廣東西約二千四百人,湖南約三百餘人,湖北二萬三千人,安慶一千七百人,金陵九萬人。
此外加陸續新擄者,計統男館興國州、黃州約萬餘人,廬州約萬人,江西五六千人,揚州、儀征四千人。
女館自鎮揚擄回者計萬二千人。
賊既分館後,又設立門牌,以便稽查。
凡男子自十六歲至五十歲,謂之牌面,餘為牌尾。
其後少壯者則供驅調,逃亡日多,不足于用。
乃取老而健者使登城閤,司擊析,備巡邏。
猶不足,則雖老而病者亦預役使。
伺便逃脫者益衆,于是牌尾館僅三千人。
賊待被擄之衆,驅使之若犬馬,殺刈之如草菅,雖婦女亦然。
日供奔走,操作良苦,負重緻遠,備不得息。
因之流離于道路,轉徙于溝壑者,日有數十人。
賊于湖北、安徽擄得鹽米各船,皆泊于鳳儀門及旱西門外,令僞女官執旗,悉驅女子出城,首戴肩負,運入各倉。
沿途命童子持鞭驅策,使之速行,遲則棰撲交下,謂之把卡,自早至昏始息。
有路遠不能回者,自缢于空屋中,或投水覓死,或跋涉委頓,泥塗傾跌,以至殒命。
向大臣既立營于東門外,賊懼,使婦女二萬人出城,開掘濠溝,削尖竹置坑中,前列者多為鉛丸斃,東門内外,麥熟已久,即遣婦女往割。
四年正月元旦,女館着裙相慶賀,僞女官覺,各枷杖有差。
賊偶獲逃人,見其剪發,酷刑迫問,以通大營對。
賊遂吹角,傳集城人,驗發有經刀剪者,即驅入貢院。
并傳僞令,谕男女各館,查有剪發者,速自送至,隐匿者罪不赦。
于是男館得二千餘人,女館數亦如之。
蓋金陵風俗,婦女多剪前後餘發使齊,賊不問,均指為通外。
旋有東賊妾母,鳴其子冤者,乃令館長取保得釋,僅戮百餘人。
越日有逾城逸出,為賊所獲者,即前剪發之人。
賊怒,施以火烙火錐,逼認與官軍作内應。
凡前之取保得釋者,仍命拘至。
禁男子于十八房,禁婦女于兩旁矮屋中。
每僞指揮僞侍衛等,訊以非刑,奇酷萬狀。
其刑如洪爐背、鐵練繞胫、火箸刺股,受之者無不肌肉糜爛,瀕死複蘇,呼慘之聲不忍聞。
至于吊指跪練,猶其輕者。
女子之被氵?逼自盡者無算,死于刑者數百人。
賊因糧不足,令僞女官傳命,欲盡驅之出城外,有夫及子在城者,方得留。
僞谕一出,阖城嘩然,或躍身于清流,或棄孩于逵路,一時踵趾錯雜,号泣之聲震遠近。
土木工匠,停役奔視,勢洶洶将内變。
賊懼,乃言僞女官傳令訛謬,加杖以安衆心,乃稍定。
次日命婦女齊赴小營聽講,以序分立四色旗下。
凡有夫子在城者,立黃旗下;夫與子出外者,立紅旗下;孀婦處女立白旗下;夫與子逸去者立黑旗下。
議以後按旗色造冊,卒不果。
賊以竄上遊無所掠,積儲漸空,議每日給米,男子半斤,婦女六兩,不足則令食粥。
其時男館脫逸者多,廣西不滿千人,廣東約千餘人,湖南三千人,湖北約二萬人,安慶約二千人,鎮揚萬人,金陵八萬人。
此鹹豐四年六月人數也。
所謂人數者,不過就金陵内外計之耳。
有僞典金官,衆出城者疑之,搜其身各懷巨金,因白于東賊,閉城遍搜,各僞衙有金者置渚獄。
乃得女為男裝者數十人,男為女裝者數十人,盡戮于市。
東賊多疑,因積賊日少,乃使廣東西婦女,登陴守城,又使運糧随大隊賊中,後以備填塞濠溝用。
适賊為官軍所敗,粵婦竄避不及,在前列者,鹹就擒誅。
其幸脫者,匿淺水中,以浮萍覆面,仰露其鼻。
村人過而見焉,曳起撲殺之。
七月以來,官軍屢勝,艇船絕上下江之往來,賊艘不得徑下,米刍日匮。
賊乃驅婦女出城,至鄉村刈稻,藉此逃逸者甚多。
其死于饑,斃于水,及為強暴所擄,不從自殉者,又不知凡幾。
其女館之移于上新河者,仍為賊朝夕所驅禁,嗣後男女各館,并無米可給。
即粥糜亦不一飽。
賊忽頒僞谕,令城内僞官,皆得娶婦,并自指擇。
而于是逼辱氵?污,有不堪言者矣。
鹹豐五年正月,賊中逼配之令下,竟以一賊而配數女,荼毒氵?酷,即啖賊肉,糜賊骨,猶不足以蔽辜也。
先是僞天官丞相曾水源,削僞職,其弟怨悔逸出,賊怒,疑水源使其弟通官軍,而于中為主謀,以五馬分其屍。
因謂賊衆曰:“新附者屢叛,果無足怪,何與我同起粵西者,亦複潛逃?豈我待水源恩不厚欤。
”衆曰:“昔在金田、永安時,天父曾許至金陵小天堂,男女團。
乃至已三年,衆仍無家,鹹謂天父诳人,故皆思去,恐将來亦不可遏耳。
”東賊曰:“汝輩真不測天父之高深矣,日愈久則配愈多。
今汝輩欲速,職之尊者,一人僅得十數人,下則以次遞減。
得毋又嫌不足乎?”俄而東賊佯作天父下凡狀,謂蒙天父恩,許男女得配偶。
設僞媒官,男一女一。
凡積賊為僞丞相者,得配女十餘人,僞國宗得配女八人,無僞職原有婦者,許歸其室。
令僞巡查查女子自十五歲者,開列年貌注冊,以候選擇。
凡男賊求配,報名媒所,令僞媒官制簽,系某女子,在某僞軍,某僞百長名下,持簽至館索出,挾置之轎。
間有老夫得女妻,童子獲鸠母者,均弗之易。
有不願配之女子,覓死弗獲,東賊令斫其手足示衆,以懾逼配諸女。
然在館自經,半途投井,及入轎以剪自戕者,不可勝記。
噫!誰非良家女,數年閉置,獨處無郎,尚不屑與賊作偶,名之所歸,羞惡自在故也。
自有僞媒官之設,城内逼娶于女館,城外逼娶于民間,諸賊目無不昵少婦,擁多金,為逆酋盡死力矣。
賊初踞金陵,新裹入者,衆情末附,時思通問官軍,願作内應,效死力。
至湖北人之為僞水營舟子者,約以紅袖裹口為記,相率殺賊。
議未定,飲于冶房金龍館,立書歃血,醉甚,謀漏。
東賊假天父下凡狀,執其書,按名骈戮,無一脫者。
又诳謂舟子,汝輩思歸故爾,無罪,勿恐。
越數日,使無名者赴江西,有名者調入城中,悉坑之,殺賊之謀未洩,人得私相往來,其數尚難稽查。
及是賊有門牌之設,立館長以統其下,月送冊于僞诏書,以核其數,遠調及逸出者均注明。
賊初入城,發糧無所,有來取者即與之。
自有名藉可稽,可館發米有定額,于是米價陡貴,百斤需六金,尚無可購處。
有從城外購入者,謂之犯法,辄受杖棰。
出城逸去者,賊謂之變妖。
因用僞印關憑,交于賊官及館長,出城以此為信。
上元廪生張炳垣,倡内應,與大營約,正月初七為賊中元旦,乘賊慶賀年節不為備,出賊不意,進攻東門,僞守城官陳桂堂許斬關相應。
乃初八日賊調桂堂至七裡州水營,初十日官兵至城外,見無應者,遽返。
賊獲城外男子,見其壯偉,疑為官軍,毒刑逼訊,遂至認為營諜,以白布為号。
賊于五更吹角集人,齊至北賊僞府,搜各人身,得白布千餘方,刑訊無據,始釋。
遂禁偶語,犯者棄市。
首告變者,予以僞指揮職,于是路遇若不相識。
張炳垣以前者事未成,間道詣大營重約期,議令同志者至買賣街,與官軍相見,官軍五百人,佯為鬻物者,如期果至,把持城門,接應官軍入城,而以大隊随其後。
是日适微雨,軍營甲馬,洶洶有聲,來及買賣街,賊覺,城頭炮發。
同志者至,城已閉,兵退,門啟始入,賊由是大疑。
因于東門内為仄巷,僅容一二人,兩頭築木栅,環以鐵練。
越日大帥命六品軍功田玉梅入城,令俟官軍至城下,斬賊啟關以應。
議未定而張炳垣事洩,備諸毒刑,卒不承。
繼羅織積賊數十人,賊盡殺之,而未及同志一人。
同志見炳垣且死,急與大營計,招田玉梅等九人入城,至期斬守門守炮諸賊,栅未啟而賊大隊至,遂他匿。
賊知有内應,搜各僞館得二百人殺之,炳垣亦遇害。
玉梅伏僞官軍孫知禮所,為知禮持扇,小童首于賊,賊方令密緝,而玉梅已先逸去,僅收知禮殺之。
賊以僞關憑為不足用,命翼賊發牌,出入記簿稽核。
各僞衙人,無事毋得擅出城。
賊初設買賣街于城外,繼見藉此逃逸之多也,乃立五市于北門橋。
然物價湧貴,賊又以為不便,旋罷。
賊間于井中花台啟得金,于是令于各處搜掘。
鹹豐六年,賊毀報恩寺塔。
先三年,賊實火藥于塔中焚之,空而不圮,至是乃毀之,一時有折寶塔自相殺之謠。
後果應東北賊互戕之事。
至鹹豐十一年,賊中又有謠雲:“一三三一數已絕,重見青天在頃刻。
歲在甲子,不利于賊。
”果以同治三年,克複金陵。
當賊運土加築城堞時,掘出古碑石,若梁司馬散騎常侍蕭誕碑、夏侯随之碑、荊王府長史司馬景德合葬碑、檢校侍郎左庶子魯公諒碑,磊磊然幾難悉數。
内有一碑特奇,高丈餘,闊三四尺,質黑如漆,上嵌一女子,支頤閉目,頸拖白練,下有古篆數字,人不能識,扣之聲如鼓,似空其中者。
既出而飛鳥鹹集,賊疑中有寶物,乃以斧擊之,既無所損,踞亦不入。
此外又得石獸,狀如豬,尾大耳小,長約三尺,高二尺許,石質人工,俱極堅緻。
碎而腹中五髒皆備,既不知何以置于中,而質重若此,初非供玩之物,更不知其何所用也。
城中廣墅名園,皆為賊所平毀,惟妙相庵獨完,台城基址尚存。
逸史氏曰:“亂之生也,雖曰天意,豈非人事哉?國家承平數百年,民不知兵,積弱生玩,積玩生猜,而桀黜枭鹜之徒,辄與官吏為仇,蠢然思動,若有不可以終日者。
官吏懾其頑而耽于逸,動謂剿之難,不如撫之易也,賊于是乎得逞其志矣。
洪逆蹂躏十六省,盤踞十三年,僭号稱雄,分符竊命,岌岌乎非小弱也。
然而群帥協力,撻伐斯張,熏穴搗巢,疾于雷電,果由時數使然耶?特擾攘久而民既厭亂,天心亦悔禍耳。
不然,何前之奏功遲,而後之收效速也?是故能保民者,必自鋤賊始;善弭賊者,必自治民始。
”
孰意賊見單,益搜索,知其不備,疑其私藏之多也。
賊初入城,猶未排戶入搜,懼有官兵伏匿也,遇人于路必殺。
十二日見人則逼使舁屍棄諸河,否則殺。
如是者數日,乃令民市貿易如常,但貨物已掠一空。
又藉令查人,搜括盡淨,壯者令聽驅使,胸背以黃布字賊銜,謂之招衣。
攜幼童使為小儀,俾持扇旗蓋随其後,老病置弗問。
男子毋許歸家,否則謂與婦女私,幹天律,罪應誅。
于是立男館,搜其家有私藏金銀者,立置重典,驅婦女出于外,強幼稚負行李,怆惶道路,或得間自投子于河。
賊既驅而之東,又複驅而之西,有啼哭者目為妖,鞭棰交下,立斃,夜即露宿檐下。
越日立女館。
是時夫婦雖觌面,不敢交言,否則謂不遵天令,多殒杖下。
而城北幽僻之地,尚有民衆潛居者,賊以搜物至其地覺焉,男子盡驚逸。
乃驅婦女赴旱西門外,悉付諸洪流中。
賊圍竄鎮江、揚州,逼城内外之壯者數萬登舟,使為前鋒。
城中知之鼎沸,或自盡竊逃,賊懼一時不能禦制,僞丞相鐘芳禮,僞巡查周才太,性稍和平,乃請逆首設機匠局,立牌尾館。
機匠局者,工役織纟任之人處之;牌尾館者,殘廢老病之人居之:二者皆不出調戰陣。
入局之家,凡遇賊搜括,告僞丞相,辄杖責追還。
殘廢者得安食室中,老病者使掃街道,于是入局伏處者三萬人,入館者七八千人。
嗣後又設雜行菜圃:雜行,亦工匠之流;菜圃者,賊使人于隙地種植菜蔬也。
兩處亦不下二萬數千人。
無何賊入,傳僞令:凡讀書識字者,悉赴僞诏書,否則斬,匿不報者同罪。
乃得數百人,使為诏文檄示,合賊式者,分入各賊館,為僞書吏。
賊以天主教人,不能背讀者辄杖,夫妻相處即為奸,而賊酋攜逼民女悉充媵親。
逆酋出僞示:人死不用棺衾,不設香火,違則為妖邪。
逆酋僞府,多毀民居拓益其巢穴。
封土木匠為僞将軍,僞總制,俾率認課工。
當街道既清,糞深制府衙署,用鑼鼓數百人,前後導護,迎洪逆入居之。
僞王娘數十,悉以黃絹蒙頭,跣足乘馬,自此一入不出矣。
二月二十一日,向大臣援兵達金陵,屯營淳化鎮,賊乃以重隊扼守西城外,壁壘嚴固,志在久持。
向大臣急簡精兵至城東,連破朝陽門外賊營二十餘所,即其壘建立大營。
二十五日,分路進兵,攻克附郭土城。
二十七日,官軍營于土城,賊開城出撲,勢甚銳,官軍一戰覆之。
三月六日,破東南通濟門外賊壘。
十一日,破七甕橋鐘山報恩寺各賊壘。
十三日進奪鑽山,十七日夜戰複勝,遂分十八營以逼城。
賊始懼不敢出,而後蘇、常以下得保全矣。
向大臣既圍城為進攻計,賊圖竄上下遊,以牽制之。
賊數不足,乃謀脅新擄之人,見局中機匠殊夥,乃傳僞令,每館選壯健者數人,出城運木石。
既出,悉驅迫之至船,使竄江西。
先是機匠多有中人資,以重賄賂賊目乃得入。
繼逆酋悉其隐匿狀,日命搜緝,并括及财物,至是僅五六千人。
鹹豐癸醜夏六月,所有賊中裹脅男女人數,統計男館:廣西約千五百人,廣東約二千五百人,湖南約萬人,湖北約三萬人,安徽約三千人,各省總約二千人,金陵約五萬人,鎮江揚州約五千人。
女館:廣西約二千人,湖南約四百人,湖北約二萬五千人,安慶約三千人,鎮江、揚州約萬人,金陵約十萬人。
迨至是年冬杪,男子之壯強者,脅竄上遊,留者半,乘間逃逸者半。
女子之淩藉死亡者無數。
統計男館廣西千餘人,廣東二千人,湖南五六千人,湖北萬餘人,各省總約千餘人,安徽二千人,金陵約二萬人,鎮、揚約三千人。
女館廣東西約二千四百人,湖南約三百餘人,湖北二萬三千人,安慶一千七百人,金陵九萬人。
此外加陸續新擄者,計統男館興國州、黃州約萬餘人,廬州約萬人,江西五六千人,揚州、儀征四千人。
女館自鎮揚擄回者計萬二千人。
賊既分館後,又設立門牌,以便稽查。
凡男子自十六歲至五十歲,謂之牌面,餘為牌尾。
其後少壯者則供驅調,逃亡日多,不足于用。
乃取老而健者使登城閤,司擊析,備巡邏。
猶不足,則雖老而病者亦預役使。
伺便逃脫者益衆,于是牌尾館僅三千人。
賊待被擄之衆,驅使之若犬馬,殺刈之如草菅,雖婦女亦然。
日供奔走,操作良苦,負重緻遠,備不得息。
因之流離于道路,轉徙于溝壑者,日有數十人。
賊于湖北、安徽擄得鹽米各船,皆泊于鳳儀門及旱西門外,令僞女官執旗,悉驅女子出城,首戴肩負,運入各倉。
沿途命童子持鞭驅策,使之速行,遲則棰撲交下,謂之把卡,自早至昏始息。
有路遠不能回者,自缢于空屋中,或投水覓死,或跋涉委頓,泥塗傾跌,以至殒命。
向大臣既立營于東門外,賊懼,使婦女二萬人出城,開掘濠溝,削尖竹置坑中,前列者多為鉛丸斃,東門内外,麥熟已久,即遣婦女往割。
四年正月元旦,女館着裙相慶賀,僞女官覺,各枷杖有差。
賊偶獲逃人,見其剪發,酷刑迫問,以通大營對。
賊遂吹角,傳集城人,驗發有經刀剪者,即驅入貢院。
并傳僞令,谕男女各館,查有剪發者,速自送至,隐匿者罪不赦。
于是男館得二千餘人,女館數亦如之。
蓋金陵風俗,婦女多剪前後餘發使齊,賊不問,均指為通外。
旋有東賊妾母,鳴其子冤者,乃令館長取保得釋,僅戮百餘人。
越日有逾城逸出,為賊所獲者,即前剪發之人。
賊怒,施以火烙火錐,逼認與官軍作内應。
凡前之取保得釋者,仍命拘至。
禁男子于十八房,禁婦女于兩旁矮屋中。
每僞指揮僞侍衛等,訊以非刑,奇酷萬狀。
其刑如洪爐背、鐵練繞胫、火箸刺股,受之者無不肌肉糜爛,瀕死複蘇,呼慘之聲不忍聞。
至于吊指跪練,猶其輕者。
女子之被氵?逼自盡者無算,死于刑者數百人。
賊因糧不足,令僞女官傳命,欲盡驅之出城外,有夫及子在城者,方得留。
僞谕一出,阖城嘩然,或躍身于清流,或棄孩于逵路,一時踵趾錯雜,号泣之聲震遠近。
土木工匠,停役奔視,勢洶洶将内變。
賊懼,乃言僞女官傳令訛謬,加杖以安衆心,乃稍定。
次日命婦女齊赴小營聽講,以序分立四色旗下。
凡有夫子在城者,立黃旗下;夫與子出外者,立紅旗下;孀婦處女立白旗下;夫與子逸去者立黑旗下。
議以後按旗色造冊,卒不果。
賊以竄上遊無所掠,積儲漸空,議每日給米,男子半斤,婦女六兩,不足則令食粥。
其時男館脫逸者多,廣西不滿千人,廣東約千餘人,湖南三千人,湖北約二萬人,安慶約二千人,鎮揚萬人,金陵八萬人。
此鹹豐四年六月人數也。
所謂人數者,不過就金陵内外計之耳。
有僞典金官,衆出城者疑之,搜其身各懷巨金,因白于東賊,閉城遍搜,各僞衙有金者置渚獄。
乃得女為男裝者數十人,男為女裝者數十人,盡戮于市。
東賊多疑,因積賊日少,乃使廣東西婦女,登陴守城,又使運糧随大隊賊中,後以備填塞濠溝用。
适賊為官軍所敗,粵婦竄避不及,在前列者,鹹就擒誅。
其幸脫者,匿淺水中,以浮萍覆面,仰露其鼻。
村人過而見焉,曳起撲殺之。
七月以來,官軍屢勝,艇船絕上下江之往來,賊艘不得徑下,米刍日匮。
賊乃驅婦女出城,至鄉村刈稻,藉此逃逸者甚多。
其死于饑,斃于水,及為強暴所擄,不從自殉者,又不知凡幾。
其女館之移于上新河者,仍為賊朝夕所驅禁,嗣後男女各館,并無米可給。
即粥糜亦不一飽。
賊忽頒僞谕,令城内僞官,皆得娶婦,并自指擇。
而于是逼辱氵?污,有不堪言者矣。
鹹豐五年正月,賊中逼配之令下,竟以一賊而配數女,荼毒氵?酷,即啖賊肉,糜賊骨,猶不足以蔽辜也。
先是僞天官丞相曾水源,削僞職,其弟怨悔逸出,賊怒,疑水源使其弟通官軍,而于中為主謀,以五馬分其屍。
因謂賊衆曰:“新附者屢叛,果無足怪,何與我同起粵西者,亦複潛逃?豈我待水源恩不厚欤。
”衆曰:“昔在金田、永安時,天父曾許至金陵小天堂,男女團。
乃至已三年,衆仍無家,鹹謂天父诳人,故皆思去,恐将來亦不可遏耳。
”東賊曰:“汝輩真不測天父之高深矣,日愈久則配愈多。
今汝輩欲速,職之尊者,一人僅得十數人,下則以次遞減。
得毋又嫌不足乎?”俄而東賊佯作天父下凡狀,謂蒙天父恩,許男女得配偶。
設僞媒官,男一女一。
凡積賊為僞丞相者,得配女十餘人,僞國宗得配女八人,無僞職原有婦者,許歸其室。
令僞巡查查女子自十五歲者,開列年貌注冊,以候選擇。
凡男賊求配,報名媒所,令僞媒官制簽,系某女子,在某僞軍,某僞百長名下,持簽至館索出,挾置之轎。
間有老夫得女妻,童子獲鸠母者,均弗之易。
有不願配之女子,覓死弗獲,東賊令斫其手足示衆,以懾逼配諸女。
然在館自經,半途投井,及入轎以剪自戕者,不可勝記。
噫!誰非良家女,數年閉置,獨處無郎,尚不屑與賊作偶,名之所歸,羞惡自在故也。
自有僞媒官之設,城内逼娶于女館,城外逼娶于民間,諸賊目無不昵少婦,擁多金,為逆酋盡死力矣。
賊初踞金陵,新裹入者,衆情末附,時思通問官軍,願作内應,效死力。
至湖北人之為僞水營舟子者,約以紅袖裹口為記,相率殺賊。
議未定,飲于冶房金龍館,立書歃血,醉甚,謀漏。
東賊假天父下凡狀,執其書,按名骈戮,無一脫者。
又诳謂舟子,汝輩思歸故爾,無罪,勿恐。
越數日,使無名者赴江西,有名者調入城中,悉坑之,殺賊之謀未洩,人得私相往來,其數尚難稽查。
及是賊有門牌之設,立館長以統其下,月送冊于僞诏書,以核其數,遠調及逸出者均注明。
賊初入城,發糧無所,有來取者即與之。
自有名藉可稽,可館發米有定額,于是米價陡貴,百斤需六金,尚無可購處。
有從城外購入者,謂之犯法,辄受杖棰。
出城逸去者,賊謂之變妖。
因用僞印關憑,交于賊官及館長,出城以此為信。
上元廪生張炳垣,倡内應,與大營約,正月初七為賊中元旦,乘賊慶賀年節不為備,出賊不意,進攻東門,僞守城官陳桂堂許斬關相應。
乃初八日賊調桂堂至七裡州水營,初十日官兵至城外,見無應者,遽返。
賊獲城外男子,見其壯偉,疑為官軍,毒刑逼訊,遂至認為營諜,以白布為号。
賊于五更吹角集人,齊至北賊僞府,搜各人身,得白布千餘方,刑訊無據,始釋。
遂禁偶語,犯者棄市。
首告變者,予以僞指揮職,于是路遇若不相識。
張炳垣以前者事未成,間道詣大營重約期,議令同志者至買賣街,與官軍相見,官軍五百人,佯為鬻物者,如期果至,把持城門,接應官軍入城,而以大隊随其後。
是日适微雨,軍營甲馬,洶洶有聲,來及買賣街,賊覺,城頭炮發。
同志者至,城已閉,兵退,門啟始入,賊由是大疑。
因于東門内為仄巷,僅容一二人,兩頭築木栅,環以鐵練。
越日大帥命六品軍功田玉梅入城,令俟官軍至城下,斬賊啟關以應。
議未定而張炳垣事洩,備諸毒刑,卒不承。
繼羅織積賊數十人,賊盡殺之,而未及同志一人。
同志見炳垣且死,急與大營計,招田玉梅等九人入城,至期斬守門守炮諸賊,栅未啟而賊大隊至,遂他匿。
賊知有内應,搜各僞館得二百人殺之,炳垣亦遇害。
玉梅伏僞官軍孫知禮所,為知禮持扇,小童首于賊,賊方令密緝,而玉梅已先逸去,僅收知禮殺之。
賊以僞關憑為不足用,命翼賊發牌,出入記簿稽核。
各僞衙人,無事毋得擅出城。
賊初設買賣街于城外,繼見藉此逃逸之多也,乃立五市于北門橋。
然物價湧貴,賊又以為不便,旋罷。
賊間于井中花台啟得金,于是令于各處搜掘。
鹹豐六年,賊毀報恩寺塔。
先三年,賊實火藥于塔中焚之,空而不圮,至是乃毀之,一時有折寶塔自相殺之謠。
後果應東北賊互戕之事。
至鹹豐十一年,賊中又有謠雲:“一三三一數已絕,重見青天在頃刻。
歲在甲子,不利于賊。
”果以同治三年,克複金陵。
當賊運土加築城堞時,掘出古碑石,若梁司馬散騎常侍蕭誕碑、夏侯随之碑、荊王府長史司馬景德合葬碑、檢校侍郎左庶子魯公諒碑,磊磊然幾難悉數。
内有一碑特奇,高丈餘,闊三四尺,質黑如漆,上嵌一女子,支頤閉目,頸拖白練,下有古篆數字,人不能識,扣之聲如鼓,似空其中者。
既出而飛鳥鹹集,賊疑中有寶物,乃以斧擊之,既無所損,踞亦不入。
此外又得石獸,狀如豬,尾大耳小,長約三尺,高二尺許,石質人工,俱極堅緻。
碎而腹中五髒皆備,既不知何以置于中,而質重若此,初非供玩之物,更不知其何所用也。
城中廣墅名園,皆為賊所平毀,惟妙相庵獨完,台城基址尚存。
逸史氏曰:“亂之生也,雖曰天意,豈非人事哉?國家承平數百年,民不知兵,積弱生玩,積玩生猜,而桀黜枭鹜之徒,辄與官吏為仇,蠢然思動,若有不可以終日者。
官吏懾其頑而耽于逸,動謂剿之難,不如撫之易也,賊于是乎得逞其志矣。
洪逆蹂躏十六省,盤踞十三年,僭号稱雄,分符竊命,岌岌乎非小弱也。
然而群帥協力,撻伐斯張,熏穴搗巢,疾于雷電,果由時數使然耶?特擾攘久而民既厭亂,天心亦悔禍耳。
不然,何前之奏功遲,而後之收效速也?是故能保民者,必自鋤賊始;善弭賊者,必自治民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