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台退思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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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工經費,先經會檄林紳如數捐解。

    現禀勻捐定案,毋庸再議。

    即勸令募勇助防,亦應由陳守妥速商定,勿緻遷延為要。

    此繳。

     九四、詳請咨商購辦水雷運台應用由(光緒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為詳請事。

    竊照職道疊奉憲牌,密饬籌辦海防,除急需鎗炮、藥彈另文分别請領購辦外,查海口防具,以水雷為需要,台灣軍裝局向無存儲。

    查水雷名目甚多,用法各異。

    一曰魚雷,裝藥較多,炸力亦猛,聞價值約需千元,廣東現已開局制造。

    餘如桶雷、趕雷、撞雷、鐵鳌雷、杆雷等類,價值聞尚不貴,南北洋皆有制造,均以濕電為妥。

    理合具文詳請憲台察核,俯賜咨商兩廣督憲,饬撥魚雷十件。

    并請咨商南、北洋大巨,饬撥濕電桶雷、趕雷、撞雷、鐵鼈雷、杆雷各二十件。

    其各該水雷,應如何布列海口,應請分别咨取詳細圖說、用法,一并交由便輪,載運來台。

    應需各項價銀請由省會善後局于解台海防經費項下提解歸款。

    實為公便。

    除分别詳咨外,為此備由,呈祈照詳施行。

     督部堂何、撫部院張牌開:準兩江督部堂左咨開:『準會咨,閩省現辦海防,請撥濕電桶雷、趕雷、撞雷、鐵鼈雷、杆雷各二十個,運台濟用。

    所需價值由閩解還。

    準此,查江蘇所存水雷無多,礙難照發。

    且稱濕電桶雷等項名目,向未購制,無可撥濟』雲雲。

    又準兩廣督部堂張咨覆:『魚雷以德國所制之磷銅雷為最,此項利器非中國所能制造,粵省無從代制。

    請酌核先赴德國訂購』等因。

    又準廣東撫部院倪咨覆:『閩省現在籌辦海防水雷,須寬為制備。

    粵省設廠制造,是否存儲尚多,能否撥運二十個解台配用,或饬廠代制,應需價值若幹,一俟撥運到閩後,籌解還款』。

    又出使德國李大臣電複船政大臣黎雲:『以三十個水雷,無從代購,必須一票(外洋一票或五十或一百不等),方有人承辦。

    運費保險,一切在内,至香港,應需英銀五千五百磅,合番銀二萬八千元,須兩次運至香港。

    首次西曆二月末可便,二次三月末可便。

    加購價亦不貴,請即電定』。

    雲雲(光緒十年二月初七日到)。

     九五、詳遵饬統籌分路添募勇數由(光緒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為詳報事。

    職道前議遵籌海防,添備兵勇,量分五路情形,詳奉憲台批:『台灣分作五路,均應照辦。

    其南路、中路,究竟鎮統何路,道統何路,即由該鎮、道自行商定。

    仍照奏案,由該道統籌調度。

    各路兵勇共需一萬六千名,前已檄饬鎮、道,各募兩營,共二千人。

    不敷,應即照數添募』各等因,并奉撫憲批同前因,遵即移行查照。

    旋準吳鎮移知,自任籌辦中路;則南路自歸職道承辦。

    查原詳暫足一萬六千名之數,系合兵勇并計。

    旋因制兵除練兵一千數百名外,餘均難靠,尚應添勇八千,已于續禀具陳。

    所有應添之勇,自應趕緊添募,原有小營,陸續添足大營,以資分布。

    而募勇之數,仍應各按原分地段,核計多寡。

    更須各就原統兵勇,調歸各路,以期運掉自如。

     吳鎮所領中路新招粵勇兩營、水勇二百、屯兵百名,合其原統練兵千餘名并彰化副将、嘉義參将、鹿港遊擊所屬各弁兵,皆其統管熟操,諒皆得用,照原拟三千之數,計已有盈無绌。

    後路張副将兆連所統鎮海中、右,添足兩大營;飛虎中、前兩小營,照原拟一千五百名之數,亦屬有盈無绌。

    該兩路暫免增減。

    北路曹統領原統慶祥三大營,綏靖右亦添足大營,合基隆炮勇陳輝煌、土勇、水勇,共勇二千數百名,合之艋舺、滬尾、新竹、宜蘭各營制兵,尚祇三千餘名。

    已函請曹統領,确查北路可用兵數,自行酌募新勇一、二營,暫足原拟四千名之數。

    前路蘇副将原帶已未練各兵七百餘名、炮勇百餘名,人數極單。

    昨撥綏靖中營前往,又移請蘇副将自招一大營,并水勇四百名,約計兵勇祇及二千名,照原拟三千,尚少千名。

    頃準蘇副将移報,該前路須添足五千人,原應照辦,拟俟吳鎮新勇招到,紮歸中路,始将現紮嘉、彰之鎮海、綏靖兩營,替出抽調澎湖再議。

    職道所領南路,現計嶽營及添足鎮海前、左兩營,又旗後、安平炮台,與吳鎮所練格林炮勇并馬勇、水勇,共計勇祇二千餘名,即台制兵千餘名并湊,亦祇有三千内外,照原拟五千,尚少二千名之譜。

    業已另詳,委員赴楚先募三營,綜計各路新募添補勇丁,約共五千名,核與續禀「添勇八千,暫足一萬六千之數」,尚少三千餘名。

    應俟前請咨商左侯相撥營協防之文覆到,應否添募,再行察看情形,另議詳奪。

    所有遵饬統籌分路添募勇數大略情形,合先詳請憲台察核。

    應否先行奏咨之處,伏候鈞裁。

     督憲何批:查該道分五路設防,以一萬六千人分紮,及孫署提督統所部擢勝三營赴台扼防,其澎湖協篆務委周副将善初代理,均經奏明行知在案。

    茲據詳前情,仰福建善後局司道,會同營務處沈藩司,迅速查核詳覆,轉移遵照。

    仍候将軍、撫部堂批示繳(光緒十年正月十四日到)。

     九六、詳明遵批分任南中兩路并請督辦節制由(光緒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為詳請事。

    竊照九年十二月初五日奉到憲牌『十月二十八日會奏籌辦閩省海防』一折,恭譯奏明台地防務,責成職道相機妥籌,随時報明辦理。

    請撥南洋勇營,歸道調度。

    同日奉到憲批:饬令『仍遵奏案,統籌調度,務合機宜,不得以分路統軍,稍涉诿卸。

    海上有事,憲節或出駐泉、廈,調度策應,未便專顧一隅。

    并饬于南路、中路,鎮、道商定分任何路,應即報明』各等因。

    奉此,遵即移行查照。

    中南分統一層,旋準吳鎮移知,自任籌辦中路;則南路自歸職道承辦。

    應須布置,容續禀陳。

    全台防務,職道本有責成。

    重以奏饬籌辦,自應勉力遵籌,随報辦理;然有不敢冒昧承任者,不得不據實詳明。

     台地本有為之區,防務非無可措手,要必豫籌于平日,斯能應用于臨時。

    職道任事兩年,凡有利弊,靡不随案指禀,力求興除。

    祇以遠隔重洋,省垣聞見,與台事不無歧異,以緻格礙滋多。

    台營積弊本深,職道謬兼營務,首重除弊。

    奈弊除謗興,如奉饬詳定「汰弱補強,出入點驗,核給存饷」各章程,本為杜弊良法,乃僅得于道統各營核實辦理,此外亦無能為力,徒負全台營務虛名!但此不過為去虛就實起見,整齊已如此為難。

    在無事時,尚可略為争論,求衷一是。

    若海上有事,則地方軍民存亡死生,類皆決于須臾,操縱稍差,毫厘千裡。

    比時設有争執,混渎憲聰者事小;而動辄牽制,贻誤大局者甚大。

    前請憲節按臨,良非得已。

    查同治二年,彰化土匪戴萬生滋事,曾奉前撫憲徐,先委曾署提督、台灣曾鎮、候補區道,分軍進剿。

    奏委丁前道曰健督辦全台軍務,統歸調度節制,如有玩誤,由該道專奏參辦,并另頒「督辦軍務關防」。

    又同治十三年,倭人弄兵台南,前督憲李,時亦駐節泉廈,奏奉特簡沈前大臣,駐台督辦,誠以軍務關重,非得督辦親臨節制調遣,斯難濟事,前案具在,慎重可知,況法人自恃強大,又非本地土匪及日本小國可比。

    職道資淺望輕,時虞隕越,更何敢虛邀全責,上負憲恩?現在各路統領,久曆戎行,分責在前,考成自顧。

    特以職銜相若,調度無人,軍令不行,事機必誤。

    職道已準吳鎮移知,責防南路,無論常變,一身肩承。

    惟前詳所請駐節中路,權緩急、決疑難、定刑賞,俾各路統将有所禀承者,實為全台安危所系。

    質之各路統領,所見略同。

    今節麾既難偏駐台灣,而隔海軍務又萬難遙制,鑒前慮後,在在可危。

    籌度再三,惟有仰懇奏請簡派知兵大員,駐台督辦,以一事權,庶免臨事周章,海疆幸甚。

    至各路防務,職道雖偏在台南,仍當凜遵奏饬,相機妥籌,随時報辦,斷不敢以分路統軍,稍涉推诿;亦不敢不報先辦,自幹擅專之咎。

    如南洋準撥湘軍到日,專饬調度,亦當恪遵辦理,以期仰副憲台逾格責成至意。

    所有遵批分任中南兩路、并請督辦節制各緣由,是否有當,理合詳請憲核,專奏饬遵。

     督憲何批:查台地防務,責成該道相機妥辦,前經會折奏明。

    惟台南北相距較遠,恐鞭長莫及,現複奏派孫署提督,統所部擢勝三營,東渡辦理台北防務矣。

    該道統轄全台營務饷務,大權在握,況已奏明派辦,不患呼應不靈。

    至戴萬生滋事當時尚無輪船,台内文報難通,是以破格辦理,與現在情形不同。

    前次防倭事起,經總理衙門奏奉谕旨:『李鶴年事務較繁,不能離省,着沈葆祯前往台灣,相機籌辦』等因。

    此次兵部尚書彭,奉命赴粵辦理防務,系出自特簡,均非外省所敢擅請。

    該道當勉為其難,是非自有公論也。

    所稱格礙滋多,動辄牽制等語,究指何人何事而言?豈該道此時意見尚未化耶?仰福建營務處沈藩司轉移遵照。

    餘已悉,仍候各衙門批示繳(光緒十年正月十三日)。

     九七、詳報移查水陸兵數以備甄别調派由(光緒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為詳報事。

    竊照職道前「籌布台防大概情形」詳内,聲明『各路水陸将備弁兵,責成該路統領,甄别調派,齊歸整理,守城守卡,均各如法。

    如所派守援各營官弁,稍有違誤,平時聽其撤參,臨警立正軍法,悉由該統将主持。

    先将各路調派援守情形,分條具報,該管鎮、道,不得掣肘,以重其權』各緣由,奉憲批:『北路歸曹鎮,前路歸蘇副将,後路歸張副将。

    各專責成,均應照辦。

    其南、中兩路,歸鎮、道分統,即由鎮、道自行酌定。

    照奏案,由該道統籌調度,務合機宜,不得以分路統軍,稍涉诿卸』各等因。

    奉此,旋商台灣吳鎮,準覆自認中路;則南路防務,應歸職道承領。

    各路水陸弁兵,應歸各該路統領甄别調派,既奉批準,現在海防緊急,未便稍事稽遲。

    南路弁兵除原歸吳鎮調練左右翼者,應由吳鎮帶往中路調遣,以資熟習。

    中路各兵營原歸吳鎮管轄,前路兵營原歸澎湖副将管轄,後路無兵,均毋庸由道行文外;北路自大甲溪以北水陸各營,應由北路統領曹鎮甄别調派;南路自曾文溪以南水陸各營,應由職道甄别調派。

    查甄别必先知兵數,調派必先識原防。

    兵營公事,向歸台灣鎮衙門管理,職道衙門與曹鎮軍營,均無案可稽,應請吳鎮迅速分行南北路水陸各軍營将備,迅将各該營原額水陸戰守馬步各兵名數若幹,曆次裁減某項若幹,實存某項若幹,除調練截缺若幹,現存精壯若幹;某官駐某處,某汛設某處,配兵若幹名;所配之兵,某精壯,某疲弱;某汛與某汛相距若幹裡;其存營之兵,某派書識,某派何差,均逐一造冊。

    并繪具分汛地圖,載明裡數。

    仍分别造具花名、年歲清冊,北路者送曹鎮,南路者送職道,均各聽統領點驗甄别,酌量調派,是為至要。

     督憲何批:仰福建善後局司道,核明移遵,仍候将軍、撫部院批示繳(光緒十年二月十五日奉到)。

     九八、詳明核計兵數責成将備量力守城由(光緒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為詳請事。

    竊職道前詳「籌布台防大概情形」,聲明兵雖不能戰,未必全不能守。

    又拟『分守章程,各路濱海,皆數百裡,何處可扼,何處可援,先将所統之軍,分半扼守,餘作活營,俾能臨時自為戰守。

    如守處被攻,責令固守待援,準定三日。

    如别路待援,準定固守十日。

    遠近緩急,不得調動守營』各等語,業經詳奉憲台批準在案。

    大約防守郡城,派勇千名;防守縣城,各派五百名。

    不論兵勇,應由各城守将備先自量度承任,以專責成。

    此外各海口,另行分派。

    現在職道分承南路,所有郡城、鳳山、恒春、安平各營,皆在職道應統之列。

    業經移請南路恒春營副将,務将所部各汛弁兵,一并調齊挑選,歸并各足五百人,保守各縣城垣。

    有餘,則調外防;不足,尚須撥補。

    郡城有鎮标合練制兵千餘名,已經詳歸台灣吳鎮,帶防中路;則守城應派兩營勇丁防守。

    惟城内除練兵外,城守、鎮标、道标尚餘制兵若幹,亦應查明确數,以資分布。

    蓋養兵千日,用在一朝。

    當此時事孔棘,是所望于各同寅,實事求是,共濟時艱也。

    城守既定,則分布海口,相機策應,即惟勇營是賴。

    兵有定額,倘各将備自揣帶兵守城無甚把握,即不妨據實回複,以便另行調派勇營接守。

    戰守兩端,一言而決。

    尤望各自量力,不得稍有勉強含糊,緻誤事機;亦不得以空言搪塞,徒煩問答。

    至北路各營,應請由曹統領主裁,中路由台灣吳鎮主裁,以免臨時牽制,是為至要。

     九九、詳明移覆台灣鎮帶赴中路防布各軍由(光緒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為詳明事。

    竊照光緒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準台灣吳鎮移複十二月二十四日職道移商,台灣鎮自任籌辦中路,則南路自歸職道承辦。

    查原詳一萬六千人之數,系合兵勇并計。

    各路制兵,除練兵一千數百名外,餘均難靠。

    台灣鎮所領中路新招粵勇兩營、水勇二百、屯兵百各、合原統練兵千餘名并彰化副将、嘉義參将、鹿港遊擊所屬各弁兵,皆其統屬操練,諒皆得用。

    照原拟三千之數,計已有盈無绌。

    茲準複稱:『台灣各營兵額,現存四千五百二十三名。

    祇有澎湖補足原額七百餘名,恒春補足原額四百餘名;此外一十六營,或存兵一百餘名、二百餘名不等,兵力實形單薄。

    其城守、中營、道标三營挑練左右翼練兵一千零九十七名;安平協标三營,挑練一百九十四名,該練兵尚可守城,兼防海口。

    本鎮如拟分防中路,似非區區兩營之勇所能敷布。

    其格林炮隊勇丁兩哨,皆系粵人,由本鎮奉饬招募訓練,即須帶同前往』各等由。

     準此,查台灣鎮任辦中路,原拟兵勇三千,現計所派,已逾三千之數,自可毋煩再議。

    在帶勇客官,以為兵有積習,多不可靠,必求調勇,尚在情理之中。

    若現任鎮将,系專管兵之人,即有疲弱,自應趕緊汰補整齊,收效桑榆,以期無負「養兵千日,用在一朝」之本職。

    無論守城守口,接應沖鋒,皆當取資于兵;不得舍兵求勇。

    萬一兵力不敷,則全台制兵皆可聽調,以收臂指相使之效。

    左右翼練兵千餘,久經吳鎮訓練,随帶中路,自資得力。

    即該管嘉、彰将備弁兵,亦可聯絡一氣,較之統屬别官,自為得用。

    既得三千餘名,似毋庸以勇僅區區兩營為詞。

    至格林炮隊,系專為防守海口、備換炮台勇丁而設,中路無所用之。

    且經移撥安平周協将調遣,備防郡城要口,更未便冗調中路,反置閑散。

    如職道所練楚軍,無論何路何人,皆得呼叫。

    令歸一律,抗違者斬。

    況安、旗兩口炮台炮勇,皆系粵人,亦皆齊整,何獨指炮隊為粵人,反欲調開,立言亦覺欠順。

    職道資淺望輕,奉饬統籌調度,本不勝任,業經詳請奏簡大員督辦,以一事權。

    但此時既奉籌度,皆本公平以出之。

    兵勇既經派定,不便紛更。

    鎮、道皆有地方之責,當此時事孔棘,繁文應省,所望吳鎮勿存客氣,耐煩整持,共濟時艱,大局幸甚!南路系道專防,責無旁貸,一應布置,自有定籌,其未盡事宜,容與吳鎮及各路統領,随時商籌再報。

    所有調派中、南兩路兵勇未便紛更各緣由,理合備文,詳請憲台查核,分示祇遵,實為公便。

     一○○、詳報委築衛城堅壘并聯絡安平炮台由(光緒十年正月初五日) 為詳報事。

    竊照台灣府城,凡道、府饷庫與軍裝、子藥、應支等局,均在城内,實全台根本,籌防尤宜周妥。

    然府城距海十餘裡,城外一帶沙浦,直抵海濱,不遇大潮,敵人一經登岸,即屬兵臨城下,固非安平一口所能堵截。

    倘官軍株守城内,不惟城外無可牽制,城垣難當巨炮;即安平炮台,距城十餘裡,中多魚塭,加以潮漲,勢成孤懸,亦覺無憑接應。

    查郡城西門外,原有舊壘一座,現住嶽勇,縮在街頭市廛之間,鎗炮祇能施前一面,不能左右開放。

    如敵擾安平,救應亦不能及,适為形勢所限。

    且壘中兵防,均系竹編茅蓋,一切未能如式,戰守皆有為難。

     現拟于舊壘前裡許,至安平新築大路之旁,建一炮營堅壘,撥營駐之。

    東可衛城,西可照應安平,氣勢既聯,戰守兩便。

    又府城南至鳳山、旗後,北連嘉義,皆一望平陽,東、南、北三門之外,極其空闊,亦拟仿照西門之式,各建堅壘一座;或更于空缺處,酌加小壘數座,以聯各壘之勢。

    既可護衛郡城,亦可量為抽調。

     考外洋開花彈極為猛烈,尋常舊式營壘,無論如何制作,均不能多受炮子。

    不能守,何能戰?茲訪得外洋炮營之式,酌量變通,大緻各拓地方四十餘丈,外環長濠,中以地三十六丈築三合土為垣,高一丈三尺,基厚一丈,頂厚七尺;垣之外,加素土或囊沙,厚約一丈,高與垣齊;垣之内,緊靠垣腳,為官兵栖止食宿之房,高八尺,頂用木,加蓋三合土尺許,憑垣履屋,如行城上;垣之四角,建空心雙層炮台,高亦與垣齊,上下皆安炮。

    敵薄壘下,炮台與房頂交擊之。

    壘中央,酌為空池,敵彈之來,不吸于垣外素土,則落于壘中空池,較之尋常制劓,似為得宜。

    有無相地略更之處,仍随時講求盡善。

    惟統計四壘,西門外一處地勢最低,大潮到時有水五、六尺,非墊高八、九尺不能立基。

    若全用民工,未免為費不赀。

    前數月,職道已派嶽營暨鎮海前營弁勇分段挑築,現尚僅及其半。

    海防既緊,此壘斷不可少。

    全用勇力,又恐緩不濟急;拟一面派員赴内地購辦木料;一面就地趕辦殼石各灰,一面包雇民工協勇填地。

    祇俟各料一齊,即當迅雇多任務,趕緊建築。

    至各項料件數目,雖可略拟;而購運價值,殊難預計。

    用工多少,應視工作遲速,與夫所作堅窳相差甚遠,将來造成,大較亦在五、六萬金。

    總之,工求其堅,不能因估定而稍存遷就;費求其實,亦不敢因不估而任聽虛縻,一以可省則省為主。

    支發工程,選員分管,互稽交察,各有責成。

    将來工竣,仍請憲委驗收,以昭核實。

    至竣工之期,職道近在郡城,總以催其愈速愈妙;然至速恐亦非數月不能也。

    除分别移行外,所有委築衛城堅壘并聯絡安平炮台緣由,理合詳請憲台察核,訓示祇遵。

     督憲何批:據詳:築壘衛城,與炮台聯絡,亦是一法;惟求有實濟,不緻虛糜。

    壘為我用,不為敵乘,是為至要。

    仰福建善後局司道會同營務處沈藩司轉移遵照,并令将辦理情形及工竣日期具報,毋延。

    仍候各衙門批示繳(光緒十年二月十四日)。

     一○一、禀請撥換輪船由(光緒十年正月初九日) 敬禀者:竊照台灣地方,孤懸巨浸,設有戰事,尤須與内地息息相通,始免隔誤事機。

    然大洋中阻,風濤洶湧,非藉輪船,緩急難恃。

    而輪船戰艦,又非極其堅利與多備數船,仍有緩不濟急與不敷差遣之虞。

    查全台奉派輪船四隻,原不為少;奈台灣勢成孤注,不特與内地遠隔重洋,即澎湖亦為洋面所隔,且台南、台北、山後、山前懸隔滋多,非輪莫濟。

    北路琛航、永保兩船,均改商輪,長為船局運煤,兼供各路差遣,平時已無虛日。

    南路萬年清亦改差輪。

    僅伏波一船,仍系兵輪。

    無論戰事,必須兵輪;即商輪亦難刻緩。

    台輪既少,差遣又多,一入内地,非彌月不能回台。

    去年秋,職道考試台北,令萬年清載送書吏、幕友,嚴限程期,非同遠航内地,亦逾限半月方到。

    或謂船身不耐風濤,或謂管駕本領有限。

    此事職道全系外行,不敢強不知以為知;然其不可靠,則顯而易見。

    亦因台洋險阻,必得船堅機利,如派在浙江甯波之超武兵船,方資穩便。

    甯浙内洋,本較台澎外洋為平适,雖船身稍遜,緻用不殊。

    拟請将萬年清輪船,量移入浙,與超武對換,于浙防無損,于台防大有裨益。

    前詳請添撥兵輪兩号,應請早賜調撥來台,以應急需,是為禱盼。

    繼思台澎至内地洋面,處處懸隔,時當無事,而官輪尚難應差;則有事必至遲誤。

    似宜添至八号,或可周轉。

    已派員至上海、香港各口岸,覓購外國商船一、二号相湊。

    然有無好歹,價值昂平,皆不可知,姑候回報,再酌究之。

    商輪祇能徑送軍需文報,斷不能如兵船可資捍禦。

    聞兩江有新造開濟快船,行駛靈捷;惟吃水一丈八尺,于江道不甚相宜。

    澎湖海口頗深,如蒙将該船移駐澎湖,定期巡洋,敵船果欲犯台,緩急皆有可恃。

    應懇憲台賞準,咨調快船來澎駐防,以固要疆。

    職道為慎重海防門戶起見,是用不揣冒昧,急切陳懇,伏求憲台察核。

     敬再禀者:台澎防務,非藉得力輪船、戰艦,緩急難恃,業于正禀中詳細縷陳。

    夫轉運捍禦,固以輪船戰艦為功;守口衛船,尤藉各口炮台之力。

    澎湖三十六島,口岸極多,曾經職道會同該管文武,親往勘議,僅擇尤于西嶼、蛇頭兩處,先建炮台兩座。

    現雖鸠工庀材,告竣究需時日;而添購炮位,尤屬緩不濟急。

    就如安平、旗後、基隆、滬尾,雖均建有炮台;而大炮尚未齊全,且有未建炮台能泊輪船之各海口尚多,更覺扼無可扼。

    難保敵人不乘間伺隙,避實擊虛。

    再四思維,有外洋所謂蚊子船者,又謂為水炮台,船有輪機,可視敵所向擊之,此船守口最為合宜。

    船中之炮,既大且靈,力可洞穿鐵甲。

    較之在地草創炮台與倉卒安配不得力小炮,又更得用。

    聞此項炮台,南北洋購備均多。

    台澎為七省門戶,可否仰懇咨請量移數隻,于台澎地方,擇要駐防,以資穩固之處,出自逾格裁成。

    至此外尚有應備何項利器,如何辦理,方臻周妥,職道于洋防閱曆甚淺,統祈俯賜訓示,俾有遵循,不勝感悚待命之至! 敬再禀者:台澎各口,蚊子船最為合宜。

    雖經職道徑禀南北洋請撥,未知可否,尚祈憲台俯準咨商,庶邀允準。

    倘南北洋均不允撥,聞五虎口内亦有兩号,該處素稱天險,加以炮台炮位既多且堅,可抽撥一号,分防澎湖,出自鈞裁。

     督憲何批:查現經浙江撫部院奏奉寄谕,饬撥堅利兵輪或蚊船四号前赴定海駐泊等因,甫經覆奏,無船可撥。

    該道請将「萬年清與超武對換」一節,浙省勢不能允,應作罷議。

    開濟一船,早經函商左侯相,移駐澎湖。

    答以奏留江防,未便更易。

    至「委購外國商輪」一節,查外國輪船非有傷損,決不他售。

    人棄我取,徒耗巨款,而無裨實用。

    經船政大臣何談及海東雲船殼尚堅,得二萬金便可修整合用。

    與其另買,曷若趕修?應由該道酌定,籌撥辦理,一面飛饬委員停購。

    以上各層,均經會函馳布在案。

    省防僅揚武兵輪一号、蚊船二号,前者廈門請撥蚊船,尚無以應。

    所有戰艦不敷情形,已會同據實奏陳,并函達總署察照矣。

    另單請撥水炮台船一節,姑候咨商南洋大臣。

    該道已徑禀南、北洋大臣,如奉有批示,迅即錄報。

    仰福建善後局司道,會同營務處沈藩司轉移遵照,仍候各衙門批示繳(光緒十年三月十八日奉到)。

     撫憲張批:仰善後局司道會同營務處沈藩司速議詳辦,并移該道知照。

    仍候各衙門批示繳,另單存(光緒十年三月十八日奉到)。

     将軍穆批:來函并副函兩件,均經閱悉。

    台澎為七省門戶,誠須多備輪船戰艦以恃緩急。

    所拟萬年清輪船與浙甯之超武輪船對換及請調開濟快船移駐澎湖各節,候與兩院暨船政大臣會同核奪,再行分别咨商。

    至蚊子船,以之守口,可輔炮台之不及,洵與台防有裨,能否咨請撥調,并候會商辦理可也。

    乃統候各衙門察核,批示遵行,此複(光緒十年三月初九日奉到)。

     船政大臣何批:來牍及另函誦悉,所籌防務,足見籌慮精詳,欽佩之至。

    惟所請萬年清與超武對換及調開濟快船并蚊子船各節,希候将軍、兩院暨南、北洋大臣批示辦理,此複(光緒十年二月十九日到)。

     南洋大臣左批:據禀,台防緊要,所需兵輪布置,系屬實情。

    該道拟将萬年清商輪與浙省超武兵輪對換,是否可行,仰即禀請浙撫部院核示遵行。

    至開濟快船,已派駐紮江陰,聽候長江提督李軍門操練調遣。

    照萱白茆沙、崇明、寶山一帶,以重江海之防,即不佞誓決死戰之處,何能調撥台澎?又另禀調蚊子船一節,江南僅有該船數隻,何能撥赴台防?且閩省海防本由督部堂、撫部院分内主辦之事,該道何能越界仰求江南代為借籌?殊非情理,斷難準行。

    仍候各轅批示繳(光緒十年二月十九日到)。

     北洋大臣李批:禀單均悉。

    台灣孤懸海外,非輪船聲息難通;尤須堅利兵船;方能得力。

    所請将萬年清輪船與浙省超武輪船對換,是否能行,其拟調江南開濟快船移駐澎湖之處,應候南洋大臣核示。

    至蚊子炮船,本屬守口利器;惟北洋僅購數隻,現饬巡防各要口,不敷分布,無可移撥。

    至所稱洋防,尚有應備何項利器,如何辦理方臻周妥,查西人希理哈所著「防海新論」,備載同治年間南北花旗戰争防海機宜,多中竅要,上海機器局久經翻刻通行。

    中國海岸形勢與美國略同,該道可速移取此書,細加察閱仿辦,則思過半矣。

    繳(光緒十年三月初九日到)。

     一○二、禀請通籌預先奏請指撥可靠省分協饷由(光緒十年正月十二日) 敬禀者:竊照台灣孤懸海外,籌防尤為吃緊。

    職道曾将分防五路情形,詳奉具奏在案。

    現在淮湘四營,業已抵台。

    奉調擢勝軍三營、潮勇二營暨鎮道分赴楚粵招募各軍,不日均可到來。

    連同台地舊存營勇并計,除制兵外,将符原詳二萬人,合有四十營之數,月需饷銀十二、三萬兩。

    加以采辦軍火,添購輪船機器,建造營壘炮台,在在均關緊要,年計非二百萬金不可。

    溯查同治十三年台灣辦理海防需費較大,經沈前大臣奏請饬部籌議,奉議覆準,于閩海關四成洋稅每年截留銀二十萬兩,并停解月協山西饷銀一萬兩,又于月協西征饷銀八萬兩減解銀四萬兩,每年合銀八十萬兩,撥解台灣等因。

    曆年以來,均未解足。

    光緒六年以後,僅撥解銀二十萬兩,加之滬尾、旗後海關關稅、全台鹽厘稅厘等項銀五十餘萬兩,年計進款有七十餘萬兩。

    迨職道抵任,至八、九兩年,洋藥加征稅厘,年可增銀十餘萬兩,合計不過八十六、七萬兩。

    按現年應需二百萬出款,即照八、九兩年最多進款核計,已短一百一十餘萬兩。

    誠照部議指撥未撥之款解足,台饷亦無俟另籌。

    竊恐解足為難,别無起辦。

    設海上有事,商厘必更減色,進款愈绌,用款愈難稍緩。

    不能不通盤籌劃,免緻臨時周章。

    應請憲饬藩司善後局核定數目,按月預籌撥解。

    萬一省庫不敷支撥,應先籌議,奏請指撥可靠省分協饷,以資接濟,而免贻誤,大局幸甚!是否有當,理合禀請察核示遵。

     敬再禀者:查台灣道、府兩庫,合計存銀百餘萬兩。

    除建造炮台、營壘,添募新勇、購備軍裝、輪船、機器等項,約需銀二十餘萬兩外,祇得存七十餘萬兩,以之支持半年,尚可敷衍。

    惟籌防久暫,未能逆料,不得不預為籌劃,免誤軍需。

    查江西、湖北兩省,既無海防,籌饷尚易,且現無别省指請協饷,可否奏請饬行江西、湖北兩省,指明于九江、江漢兩關稅銀及鹽厘項下,從本年五月起,每月酌提銀十萬兩,協濟台饷之處,出自憲裁。

    原詳所稱合足兩萬人年饷在一百四、五十萬兩者,系合制兵在兩萬之内。

    續禀因兵不可靠,仍須添足勇營,以資得力,故有需饷至二百萬之數,合并聲明。

     督憲何批:現在承準總署函詢,張升道離台時,庫存近百萬兩,台饷當能自顧等因。

    業将該道現禀情形,會同将軍、撫部院函複總署察照。

    并聲明請撥鄰省的饷一層,拟暫緩察酌辦理,行司知照在案。

    仰福建營務處沈藩司查明移知。

    近來各省同一為難,如江西欠協閩饷甚多,前經函咨委催,僅解一萬。

    即便奏請指撥,未必遂能應手。

    而值此榰拄萬難,自亦不能不請。

    前次奏準由閩海關、藩鹽兩庫酌量撥用。

    實已撥用若幹,現存及進款若幹,究能支持幾時,如何不能兼顧台灣,該司務即詳細查明,将台内情形切實聲叙,應如何請撥請減,克日會同善後局司道,詳候察核會奏。

    一面飛移台灣劉道:外省協饷不足深恃,務須實力妥籌,撙節動用,免緻缺乏嘩潰。

    切囑!切囑!仍候将軍、撫部院批示繳(光緒十年三月初九日到)。

     一○三、議辦全台團練章程由(光緒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為出示曉谕事。

    照得台灣孤懸海東,地處繁要。

    現在海防吃緊,亟應舉辦團練,以資保衛。

    疊奉憲饬趕辦,業經會督文武官紳,從長籌議。

    查團練不外富者出資,貧者出力。

    欲禦外侮,先清内奸。

    此大緻也。

    台屬紳民,素稱仗義,值此時事孔棘,尤當踴躍急公。

    祇因前次辦團,苦無章法,未免有名無實,流弊滋多。

    茲議量資捐勇,費不虛糜;按練成團,局無虛設。

    勇分三等,練分短長,聯貧富為一心,并良莠為互用。

    緩急增減,可變可常;功罪分明,必賞必罰。

    平時各安恒業,有警互相救援,報二百年養士之恩,合千萬家枕戈以待。

    本道責在守土,安危與俱,所賴官紳商民,敵忾同仇,匡我不逮,共收衆志成城實效,藉副列憲綏邊攘外深衷。

    除分别詳報移行外,合将議定章程,刊示曉谕,為此示仰全台紳商士民人等,一體遵照辦理。

    毋違,特示!。

     一、量地設局,期歸省便也。

    不設公局,事無責成;設局太多,又滋縻費。

    今議府、縣城内均設一團練總局,其向分東、西、南、北、中五團者,各舉團總一人,酌并總局經理。

    城外各鄉,遠近水陸,繁簡不同,應各因其地勢人情所宜,大約以周圍三、四十裡設一分局。

    粵籍聚居者,準另設「粵團」;閩籍族大而聚者,亦準分設「族團」。

    惟零星小莊小族,應附入各鄉團局,不得分歧。

    此數十裡内,由官選論家業最殷之戶及鄉望素符之人為團總,具有才幹又能服衆者為團佐,均須常川在局辦事。

    如該殷戶或有事故不克常為團總者,準其薦舉妥人自代。

    倘有違誤,仍惟舉代之殷戶是問,以杜推诿。

     一、編造丁冊,以備稽查也。

    各莊戶口,多寡不一,團總團佐,傳谕各莊總理頭人,查開該莊戶口若幹,壯丁若幹,系何行業,用何軍器,照另頒冊式,造具清冊兩分,一送總局,一存本局。

    至團内有平日犯法應令改悔者,即于本名上添注「改」字以别之。

    凡壯丁有挑取練勇、義勇者,均于冊内分别注明備查,不許隐漏。

     一、勇分等次,統歸操練也。

    從前辦團,名為按戶抽丁,實則混雇應點;團不成團,何有于練?今議分别捐勇,曰義勇,曰練勇,曰團勇。

    其義勇,則長駐團局,逐日操練,每名月給口糧洋銀四元八角。

    練勇則按旬赴局操練一次,每次給銀二角,月共給銀六角。

    練勇八名抵義勇一名,不歸捐者為團勇,除書生老弱孤寡外,凡家有壯丁,自備口糧,每月赴局點操一次;無故不到者,由團總指禀,量予責罰,以杜抗違。

     一、約資捐勇,期歸着實也。

    從前辦團,或提動公款,或按戶捐錢,皆難久持,仍同虛耗。

    今以家資之多寡,定捐勇之等差。

    如家資約有萬金者,月捐義勇一名,或練勇八名。

    家資僅千金者,合十家捐義勇一名,或勻捐練勇亦可。

    不及千金者,免捐義勇,祇捐練勇。

    家資約五百金者,合兩家捐練勇一名。

    不及五百金者,免捐義勇,祇按壯丁備充團勇。

    餘家照此類推,不許捐戶抗瞞,亦不許團局苛派,以昭公平。

    否則,禀官酌定。

     一、由團選練,由練選義也。

    前造團冊,混雜無章。

    現議冊式,須分别十六歲以上、四十歲以下壯丁,方注團勇。

    團總先傳應捐各戶到局,勸将勇數捐定,即由各捐戶就附近各莊團勇内挑選練勇,再就練勇内挑選義勇,其口糧歸各捐戶自給。

    另造名冊,送局彙報備查。

    或捐戶選練無人,照繳捐數,商由團局代選亦可。

    凡差操調遣,由局預選明幹義勇,充當百長,分帶相熟之練勇。

    再就練勇中選立什長,兼帶相熟之團勇。

    仍不拘百十額數,遞相約束,以免滋擾而分責成。

    所派百長,帶練之日,由局另給銀二角。

    臨時能打仗者,按月給銀六角。

    什長帶練日,加銀一角。

    臨時能打仗者,加銀二角。

    如練習臨操誤期,當罰捐戶。

    練勇藉團生事,并究管頭。

     一、應用軍裝,各自備制也。

    義勇應備号褂,練勇應備号夾,團勇應備号補,及應用旗幟,均由捐勇之戶自行備制。

    台灣曆辦聯團鄉勇,軍械俱未收繳,家藏自多。

    此次應令各勇自行攜帶鎗炮刀矛,或分編成隊,或長短間用,各随其便。

    如義勇、練勇内,有本人向無軍械者,亦由捐勇之戶備給。

    惟火藥一項,應由團總等另造鎗炮手名冊,須用若幹,準赴軍裝官局禀頒分給。

     一、駐局辦公,準抵捐數也。

    富者捐勇出資,又能辦事出力,不予區别,未免偏枯。

    凡捐勇富紳能常川駐局辦公、克任團總者,準折抵練勇十五名;團佐準折抵練勇十名。

    其無資捐勇,實系公正能辦公事,任當團總、團佐者,亦如抵練之數,提給以補夫價。

    至團局總、佐,大局不得過五名,中、小局不得過三名,以示限制,藉免濫充抵捐。

     一、各局費用,計練折收也。

    設局必須經費,各戶既經捐勇,再難捐資。

    除各勇衣旗軍械由捐戶自行制備外,其駐局辦公人等夥食及貼練、印刷、号補、茶煙、紙張供應一切費用,應就捐勇,量折取裁,庶可并行不悖。

    今酌議:如捐勇一百名,内挑取義勇一名,抵除練勇八名外,再提二十二名曠額,仍照捐練成數,折銀十三元二角,繳局備充公用。

    實計練勇七十名,其不及百名及過百名者,均照此類推。

    局用赢绌,随時禀候酌提。

    凡局中出入各款,按月分報總局,彙轉存案,以昭核實。

     一、操練日期,宜随時加減也。

    不教而戰,是謂棄民;歸練之團,始能有勇。

    義勇每日住局操演,練勇按旬逢五操演,團勇按月逢望操演。

    練其素習之鎗、炮、刀、矛,教以當盡之忠、孝、節、義。

    于修戟同袍之會,仍寓型方訓俗之規。

    并責成就近文武員弁,按期赴局閱操,兼資彈壓。

    凡義勇,大局不得過三十名,中局不得過二十名,小局不得過十名。

    義勇不嫌其少,以節捐資;練勇務貴其多,以聯衆志。

    惟練勇練期之加減,有關捐資輕重,當視軍情緩急,量為變通。

    現定月練三次,每名費銀不過六角。

    倘軍情緊急,呼叫不時,應令再加練期,每月或四、五、六次至十數次不等,期加捐亦加。

    如軍情稍緩,練期亦即遞減,期減捐亦減。

    事平撤練,另議酌留義勇,永為保護地方、巡緝盜匪之需。

     一、衣旗分色,俾易辨别也。

    衣旗混離,無以分美惡,即無以肅号令。

    今議制旗顔色:城内居中應用黃色,東鄉藍色,南鄉紅色,西鄉白色,北鄉黑色。

    城内亦分東、南、西、北、中五段,中段全黃色,東段黃心鑲藍邊,南鑲紅邊,西鑲白邊,北鑲黑邊。

    每百長,用大尖角旗一面,直寫某縣某鄉局某隊某勇字樣。

    什長用小尖角旗一面,上寫某團局某隊第幾牌練勇字樣。

    各勇号補,宜刊印闆,分刊義勇、練勇、團勇各大字居中,其上格及兩旁空格,宜照營式,分填某縣某鄉某哨某隊某姓名,以便稽查。

    其号補闆,均由各總局印刷,按冊填給,以歸畫一。

    其各勇号褂、号夾,亦各照旗色分别鑲制,俾有分曉。

     一、準告奮勇,備選将材也。

    民團自衛身家,原不調令出戰。

    在城守城,在鄉守卡,此民團本分事也。

    如有武藝出色、膽略過人、自願赴敵打仗者,準其自告舊勇,由團總另編一冊,呈縣點驗轉報,聽候移行就近各統領營官察看,申明号令,準其另排隊伍,随同官兵打仗。

    但不得令當先鋒,恐亂陣法。

    如果隊伍整齊,穩站穩打,定當破格保獎,或提補勇營員弁,或保補兵營員缺兵将,就地取材,免再借材異地。

     一、計功定賞,以昭鼓勵也。

    信賞必罰,行軍首令。

    水陸團練,既告奮勇,即與行軍無異。

    凡有随同官兵打仗,能打翻外寇杉闆船一隻、人船并沒、或将人船并獲者,賞銀一千元。

    能打破寇赀輪船一隻者,賞銀一萬元。

    打破寇兵輪一隻者,賞銀五萬元。

    打破寇鐵甲輪船一隻者,賞銀十萬元。

    除軍裝、鎗炮繳官外,并将船隻貨物賞給出力之人。

    如擒斬外寇一名者,賞銀一百元;外寇小頭目一名者,賞銀二百元;二等寇目一名者,賞銀五百元;一等寇目一名者,賞銀一千元。

    至擒斬大寇目者,賞銀一萬元。

    均由道庫提給現銀,定不逾日。

     一、查拏内奸,以斷接濟也。

    禦外必先清内。

    外寇初來,若無内奸勾結,莫知水道沙線及我軍虛實,且水、米、食物取辦無從,日久自成坐困,勢可不攻自敗。

    今議:敵寇臨境,凡沿海各商、漁船筏,概令收泊海口之内。

    無論何船、何人,均不準私出海口。

    倘有勾通外寇、漏洩軍情、接濟食物、貪利引港、私駕船筏出口者,不論有無漁網、貨物,一經團防軍民人等拏獲送官,立予斬首。

    每獲内奸一名者,賞銀一百元,按名給賞,船筏并給。

    并查明船系何人物業,系由何團何口出海,一體嚴拿跟究治罪,決不姑寬。

     一、罪準功贖,寬予自新也。

    愚民無知犯法,本可哀矜;贖罪定須立功,亦昭平允。

    今議:團冊本名上注有「改」字者,除命案殺人正兇仍應拏究拟抵外,其餘牽涉被控釀命,及曾犯搶竊、窩匪、刁惡各案被告有名在逃人等,自願投首立功贖罪,準其邀同另章選舉之鄉董、族董出具保結,帶同投首後,即于原冊本名「改」字上,加注「投」字,收充練勇,以期立功。

    如平日能捆獻本地土匪、兇首、盜首,及臨警能擒斬外寇一名者,均算立功,立予注銷罪案,不準原告翻控。

    再能拏獲多犯,仍當破格獎賞。

    向有被人控追贓物者,由鄉、族董酌以賠還,以服事主之心,兼廣自新之路。

    刻下鄉、族董尚未舉定,暫由現設團總、團佐代辦。

    撤練後,即于該總、佐中擇其賢能可靠者,谕派鄉董、族董,為善後謀。

     一、設局練團,嚴禁争訟也。

    從前辦團,每有藉公報私,釀成械闘、搶奪各重案,流弊甚多。

    此次辦團,應責成團總、團佐,妥為約束。

    有敢藉團糾衆械闘、搶奪者,即照軍法從事。

    如團總、團佐約束不嚴,不于事前首告,或有主縱包庇情事,亦當分别革究。

    凡本團戶婚、田土口角細故未經告官者,準由團總、團佐秉公理息,不準武斷。

    如已經告官成訟,團總、團佐即應自愛,概不得幹預、把持扛幫,違者斥革。

     一、計資請獎,以作士氣也。

    團練之設,原為衛民;而好義急公,非獎莫勸,捐勇即屬捐資,多寡易于稽核,如計捐勇合銀在三百兩以上者,由縣給匾;五百兩以上者,由道、府給匾;一千兩以上者,詳請督、撫憲給匾。

    台地文風日盛,因限于定額,取進無多;應仍查照曆辦成案核計捐數,分别詳請奏明,加廣文武學額。

    仍以開辦之日起,扣足一年,分别閩籍、粵籍,彙辦一次。

    其辦團尤為出力之紳民,亦當從優詳請保獎,以彰勞績。

     以上各條,系屬大緻。

    如有尚須變通及未盡事宜,準各團紳随時商明總局,妥議禀辦。

    至應辦漁團及選募水勇,仍照另示章程辦理。

     一○四、禀複統籌台防大緻情形由(光緒十年正月二十八日) 敬禀者:臘底奉到憲台會函:以『近日連接緊報,台防務宜從速籌辦,指饬逐一詳覆』等因,仰見荩畫精詳,莫名感悚!查台防五路,自以澎湖、台南、台北三路為吃緊,中、後次之。

    論碼頭,澎湖、基隆、滬尾、安平、旗後五口,泊船皆便;惟安平、旗後,夏秋較險。

    而安平登岸,即臨城下。

    府城庫款精華備儲,實為全台根本。

    城既逼近海埠,炮彈舉可及城,又非台北離遠空城可比,則防務自較台北、澎湖為尤重。

    議台防者,每專注于基、滬、安、旗四口,不知該四口皆各國通商碼頭,均有洋行、教堂,共計洋人九十一名。

    内僅呂謀一名系法人,前充台灣洋鎗教習,現充安平稅關總巡,此外并無法人在台經商、傳教,法船自不得平空來台。

    即欲弄兵,在該四口,有礙各國通商,法人亦不敢公然突犯。

    該四口既有炮台,倍增炮勇,祇須護衛,則防軍不必過多。

    惟澎湖既非通商口岸,又便泊船,與台屬四口之外,上下左右并周圍三千餘裡能泊輪船之處,指不勝屈,均應嚴密設防。

    聞去臘有洋小輪在嘉屬之布袋嘴、猴樹港及恒春各海口測量水道深淺,心殊叵測。

    究不知是否法船及别口有無量測,已商知台灣吳鎮,饬令該管汛弁查覆未到,足見防不勝防。

    若逐處駐營,非但無此兵力,且扼防海濱,必須堅築營壘,隐造兵房,始能搪抵開花炮彈。

    第堅壘動須逾萬,費益不赀,即拚造多處,而敵向無定,抽調不便,在在粘滞,尤犯兵家之忌。

    否則,虛裝淺露,徒事張皇,未免見诮外人,反為失策。

    惟有擇尤扼駐,少紮呆營,多備活營,虛實互參,視其所急應之,庶可靜以待動,運用自如。

     前詳暫足一萬六千人,嗣因各路統将紛紛請增,又皆欲别兵求勇,礙難固卻。

    為戰守計,祇得仍照原詳合足兩萬人之數,量地勻撥,此外斷難再增,免緻饷更難濟。

    奉調兩江協防四營,暫駐附郭,不與散紮要地,預備抽調,專為接應五路遊擊之師。

    幸蒙憲慮早周,已派擢勝、潮普等營先行東渡,頗壯聲威。

    現計北路兵力已多,前後三路亦皆有逾前數;惟南路新勇未到,現止三營駐郡,内外無從分布。

    不得已先撥張副将福勝鎮海前營,移駐鳳山之大林仔邊,量築營壘,以期居中策應。

    其由鳳赴恒之獅頭社一帶防地碉堡,已令張福勝将該生番如法勸導出山,替勇填防,藉可騰出鎮海左營,移防恒春新街地方,緩當項目詳報。

     澎湖應建西嶼、蛇頭兩炮台及倉廒軍裝所并營房各工程,已于去臘撥解銀兩,移饬協廳趕辦。

    奈該處磚瓦木料各項,均須購自内地,采運維艱。

    雖報興工,料不應手。

    兼以協廳均奉交卸,新任甫接,尚難克期竣工。

    且炮台無炮,仍同虛設,前因購炮緩不濟急。

    已詳委張令映景乘輪前往南洋請撥,未知若何。

    伏思洋炮新樣不一,總以精靈力大及遠為斷,按台計炮,經費甚巨。

    原拟酌派學生委員出洋選購,免緻濫費;而人不敷派,姑候南洋批回再酌請示。

    澎湖榖米、柴草皆無所出,現已購谷萬石備存安平,并軍火等件,待輪撥運。

    又饬台北煤局及各差輪便載煤炭運澎備爨。

    無如輪船乏便,運皆為難。

    兼以澎湖風烈民貧,公私屋宇皆乏,營頭各物驟到,無可寄停,不得不量予興造。

    雖拚繁費,猶難應急。

    此澎湖之需輪孔殷。

     吳鎮委招粵勇,将抵汕頭。

    職道委招楚勇,約可成軍,陸續啟行。

    并拟親赴南路,由海道至恒春鵝銮鼻各處,逐節量度布防,盼輪均切。

    應請俯準前詳,迅饬撥濟或俟拟購商輪到日,方免遷延。

    除将林紳維源募勇水陸團練認真辦法并未盡各事宜另案詳核外,餘已曆次陳明不贅,所有遵饬統籌防務大緻情形,合先禀複。

     一○五、禀陳台防利害由(光緒十年四月初一日) 敬禀者:竊職道前肅禀單并陳台事利弊情形,諒蒙鈞鑒。

    台灣本有為之地,為之亦非無把握,端賴有治人、有治法又有治權,斯事可得為,地方亦可制治。

    其事之可為而不得為,有非鎮道所能為力之處,前沈文肅已于請駐巡撫奏議中詳言之。

     論防務,不外山防、海防。

    平時則山防煩于海,有警則海防重于山。

    然必先整山防,則海防始有憑借;否則,内外交讧,而防務更難措手,此山、海所宜兼籌也。

     議者以台灣自辦開山撫番,十餘年來,傷人逾萬,糜饷數百萬,迄無成效,以緻奏請停辦,意在節流。

    乃不推究于辦理非人,又非其法。

    徒謂開撫無益有害,遂竟上停辦之議,亦未免因噎廢食,未知台事底細耳。

    抑知事在人為,如果得人,不特山前已辟地方,可期整理;即山後山中似辟非辟未辟各區,墾務、礦務、材木、水利等項,皆利源所賴。

    開辦得法,則農、工、番、漁皆足寓兵,亦皆可籌饷。

    饷藉兵力而源以開,兵藉操作而用愈活,始費雖巨,不十年間,定可次第收回。

    其十年外之利賴,正自無窮,所謂始事難者,終必易也。

    此皆因利而利,以台治台之大略。

    要必預籌于平日,斯能應用于臨時,固非欲速見小所能為功,尤非偏持遙制所能濟事。

    若再故事奉行,回護前失,狃于近似,渾忘遠謀;勢必至仍舊倉皇,兵饷兩蹙。

    萬一台灣為彼所襲,地大物博,取多用宏,凡我所欲為不得者,彼皆為所得為;南北洋務将無安枕之日,是誤台即誤國矣,由辦之不早辦也。

     台澎四面環海,周計三千餘裡,無險可扼,随可登岸,備禦較各邊省尤難。

    今籌防派分五路,因地制宜,如專歸道統最當沖要之南路及楊署鎮在元所統中路、張副将兆連所統後路,其新舊營勇,皆經職道挑選,訓練緊嚴,及另備活營,章提督高元所統淮軍、楊提督金龍所帶湘軍,皆屬器精兵銳,能戰能守。

    兼以水陸團練認真,虛實互用,三路陸防固已确有把握。

    能得前路、北路一律整齊,不患台防之不振。

    所慮者,海面絕少得力兵輪,又乏水雷炮艦。

    如台南郡城偪近海岸,淺露平脆,不足當沖。

    安平、旗後、基隆、滬尾各海口炮台亦如之。

    倘敵人以鐵甲注椗口外,專以巨炮向城向台轟擊;而我一無抵制,城台坐受炮彈,必裂必穿。

    在彼則不戰而勝,特逞所長。

    在我則戰守兩窮,莫掩所短。

    曆經陳請憲示,亦鮮良方。

    祇得随時綢缪,盡其在我。

    前詳不求角力于水面,祇求制勝于陸路者,以陸防權固操自我也。

    權在我,則敵由我制。

    五路防軍,雖分猶合,運用皆可自如。

    竊恐我權不一,是我先為敵制,何能制敵,此又陸防之難者。

    無非遠隔重洋,事事扞格之故。

     職道鑒前慮後,曾以權緩急、決疑難、定刑賞三大端,斷非專阃節制不可,詳懇奏請簡派知兵大員,渡台督辦,以一事權各緣由,實關全台安危第一要着。

    随奉省憲批示,督辦非外省所敢擅請,仍饬職道勉為其難,敢不祇遵!難果得為,勉尚有濟;勉為不得,為亦終難,義在緻身,他複何恤?惟有盡其心力所能到,仰答君恩憲德于萬一耳。

    特以台防關系薄海大局,用敢據實縷陳,并錄近詳籌防大緻各稿呈覽,應如何保固全台之處,伏候鈞裁! 一○六、禀法國樓打兵輪駛至基隆尋端挑釁并請咨明總理衙門由(光緒十年四月初四日) 敬禀者:三月二十四日,據基隆廳梁倅純夫禀報:『十八日午刻,有法國樓打兵輪一隻駛進港口。

    随有三人上岸,登山瞭望,似畫地圖。

    并欲進炮台遊玩,經炮隊尹營官及吳教習攔阻勿入。

    适有一犬在傍亂吠,炮勇将犬逐開,各散去後。

    次日,該兵船主椷緻曹鎮軍,謂炮勇詈罵法員,以戲狗為題,應與該船認錯,開列三條,請照懲辦』。

    并又函緻梁倅,謂此間百姓不肯賣煤及食物與他,想系官府禁止。

    因要生事,限明日七點半鐘,煤炭定要到船。

    否則,八點鐘即開炮攻洗基隆,并要在基隆山頂樹一紅旗,其時恐累及百姓等語。

    梁倅查知該船系向得忌利市洋行買煤六十噸。

    适洋行存煤僅二、三十噸,因以不敷其數,同複未賣。

    梁倅即向官煤廠撥煤一千擔,交得忌利市行主轉賣該船收到,并泐函緻複,說明并無禁止賣煤情事。

    其炮台弁兵攔阻閑人,不準混進,系屬分内之事,委無詈罵。

    至犬吠生人,亦屬常事。

    均經曹鎮軍椷複說開。

    又經費稅司、費領事及英國駐港兵輪幫為調停,業已了事。

    該船即于二十日酉刻出口開行等情。

    并準據孫軍門、曹鎮軍、陳守星聚、李守彤恩、梁倅純夫等函禀,情形大略相同。

     職道查法國兵船,遊弋海面,保護商輪,載在條約,原所弗禁。

    自法越構釁,到處招搖,各口商民,不無疑慮。

    其口果有法國商民在地通商,開設行棧,該國兵船出入停泊,中國官猶可援中法條約第二十九款所載,任憑法國派撥兵船、在通商各口地方停泊、彈壓商民水手之語,曉谕埠戶,不緻驚惶。

    至基隆口岸,并無該國商民在口貿易,何煩該國兵船進口停泊。

    雖兵船往來遊弋,本有準其進口采買日用食物之條,但刻當籌防正嚴之際,商民驟見法輪無故進口,未免猜疑不定,尚欲與之照常交易。

    乃該兵船主故意挑釁,似出情理之外,非有在地文武曲為調理,難保不誤滋事端。

    恐于各國通商,大有關礙。

    理合仰懇憲台,将台灣基隆各口并無法商在地貿易情形,咨明總理衙門,咨商駐法曾使臣,照會法國外部及駐京公使,轉饬遊弋兵船,經過通商各口,無法商貿易者,無故可勿進口停泊。

    如有采辦對象,必須進口,務先報由領事照會地方官,派人妥為照料。

    該兵船主尤須約束兵丁、水手,不許上岸浪遊生事。

    至炮台營壘,系操防重地,不在遊曆之列,尤不得違禁擅入,庶幾商民安堵,中外無猜。

    倘彼不先照會,任意闖入生事,是彼自行無禮,則釁由彼開,我當照萬國公法,會請各國理論,以顧通商大局。

    除飛布孫提督、曹鎮軍及陳守、梁倅會同各營員弁,加意防閑,在彼縱欲藉端挑釁,我惟以禮自持,務使無端可藉,無釁可挑,免緻因小誤大,以抒憲廑外;合将法國兵輪進出基隆港口故意挑釁情形及愚昧之見,禀祈大人察核,訓示祇遵。

     一○七、再禀請将前呈團練章程咨送總署察核以備據情登答由(光緒十年四月初四日) 敬再禀者:正封禀間,接滬尾海關通商委員李守彤恩來禀,以此次法國兵船由香港駛來,欲進基口,适該處帶水洋人名邊得理者以法國兵船向少來基,不敢代為引導,經其自行進口。

    旋又喚令素辦洋船水菜之在地民人,宰牛二祇,以為船中糧食,該民人亦不承辦。

    繼向英商得忌利士洋行買煤六十噸,該行存煤不多,無可應付。

    該兵船疑我國有封禁彼船進口,絕其通商,潛向洋關總巡胡美理查德問。

    經美理告知,并無其事。

    該兵船官總不相信。

    英國費領事以法國洋船從前鮮于到台,此次突如其來,恐有人抄給職道發貼辦團告示,内列章程,有不準接濟外寇糧食等語,故特來探聽虛實。

    該兵船甫由香港開駛抵基,船中儲煤甚多,何至缺需?果真乏煤,奚僅采買六十噸?其為尋釁生事,顯而易見。

    聞費領事已經禀達駐京公使并香港英國水師提督請派兵船二号,分駐滬、基二口,保護英商。

    費稅司亦已禀知赫總稅司等情。

     查中法原稱友睦,此時雖因越事構兵,而各海口通商,并無禁阻明文。

    第此次法艦來基,始因引港不肯,繼欲宰牛不從,終向購煤不得,種種疑似,會逢其适,一若真有禁阻之令,其懷疑亦未可知。

    至團示清内匪以禦外寇,系中國向辦團練本旨。

    匪徒起自境内,而暗裡為害地方商民者,皆日内奸。

    來自境外,而明明擾害地方商民者,皆曰外寇。

    大清律例所載,立予斬決枭示之江洋大盜,即中國今昔常有之外寇也。

    示中擒斬外寇、内奸定賞各條,意在竭力保護中外商民,系按中國常例辦理,本地方官職分當盡之事,并無指及法國。

    即堂堂法國,亦不值輕以外寇自居,更與各外國無涉。

    誠恐外國兵船不谙中國定例章程,或有疑議,甚或誤以示阻通商為詞,先向總理衙門饒舌,應請上憲将職道前次禀呈辦團章程,咨送總署察核,以備據情登答。

    是否當有,伏祈裁奪示遵。

     督憲何批:據禀暨另單均悉。

    此次辦理情形,尚屬迅速。

    嗣後遇有該國兵船進口,務須确報妥辦,密為防範,備豫不虞,切勿稍涉大意。

    至從前防俄案内賣煤一事,曾奉谕旨饬查有案。

    此次所賣雖屬無多,亦不可不防其漸。

    仰即由道查明原案預籌因應,一并移饬遵照。

    據請咨明總理衙門一節,業已照辦。

    并将該道前禀辦團章程及善後局移道酌改屯貨輪船等情,統錄清折咨送矣。

    并即知照,仍候各衙門批示繳(光緒十年四月二十二日到)。

     北洋大臣李批:禀單均悉。

    法國樓打兵船停泊基口,船主挨弗呢耶上岸藉端挑釁,殊屬無禮。

    既經該地方文武及各洋員調停了事,出口開行,自不緻再有饒舌。

    所拟呈請總理衙門登答各節,此系口角細故,不值深辯也。

    仍候各轅批示,折存,此繳(光緒十年五月初九日到)。

     南洋大臣曾批:禀單均悉,仰候本省督部堂、撫部院批示遵行繳,折存(光緒十年五月初九日到)。

     将軍穆批:來文并附函均經閱悉。

    前已接據曹鎮及滬尾口通商委員兜協領事具禀,當經批示在案。

    茲準據前由,查各海口雖嚴密辦防,遇有法船進口,仍應照約辦理,斷不可釁自我開,使彼借口。

    此次法國兵輪至基隆口停泊,藉端尋釁,該處文武員弁設法消彌,辦理尚屬妥速。

    所請咨明總理衙門一節,業經督部堂錄折會咨矣,仍候督部堂、撫部院批示。

    此複。

    清折存(光緒十年閏五月二十四日到)。

     巡撫部院張批:查前據滬尾委員李守等禀,已批司會局移行妥籌辦理,并将此後如何情形,随時馳報在案。

    據禀前情,仰營務處沈藩司會同善後、通商兩局司道核複移遵。

    仍候将軍、督部堂暨南、北洋大臣批示繳,另單清折存由(光緒十年四月二十二日到)。

     一○八、禀陳用兵勝負須嚴定刑賞由(光緒十年四月初九日) 敬禀者:法越事猶未了,近聞北甯、太原相繼淪胥,竟不為十日之守,可勝浩歎!現在戰事明暗半參,與前此樞機稍異議者,謂敗固可慮,勝亦可虞,非不誠然。

    愚以為困獸之闘有盡時,城下之盟無了日。

    能得轉敗為勝,不患有發無收。

    近聞朝命一新,非特臨敵者知所愧奮,凡與邊防,當共凜為殷鑒,不複效掩耳盜鈴之為戰勝。

    朝廷之機,似可預決。

    知己知彼,勝敗要衡。

    若彼己一不及知,勝憑何取? 前詳不求角力于水面,祇求制勝于陸路者,誠以洋防與内地發、撚各匪懸殊,彼族船炮堅利,水面本所專長,又皆我所素短。

    我短彼長,無力可角。

    彼陸路之長,止任器精令嚴,墜整耐戰;而所短卻在笨直平闆。

    如我能盡其精嚴整耐之長,化其笨直平闆之短,則彼為我制,自操必勝之權。

    堂堂中夏,夫豈乏人?如職道所知王壯武舊部、劉忠壯原統之老湘營,确能擅其所長。

    岑彥帥部下吳永安等,确能化其所短。

    但得善将将者,事權歸一,又如吳永安能合老湘營之長以濟之,則彼族固不足平也。

    況老湘營所長,祇憑「實」字做起,并無奇異,盡人可能。

    祇恐将領于己分應有之長,茫不講求,甚極彼短而無之,猥以虛冒疲濫之營,應彼精嚴整耐之敵,此中勝負,已不待戰而自明。

    今各省競言海防,抑知所防多非所急,而所急轉非所防,固有言不勝言者。

    明知要防所需,在在已落後着,既不便盡舍其短,又無憑确用其長,惟嚴定刑賞兩端,可絜短長于一緻。

    凡責在防守者,守能堅,攻能克,則立荷殊恩。

    守坐失,援坐誤,則立正軍法。

    或失守誤援之人,能一月内将所失所誤者一律克複,方準抵罪;否則,仍決以法,斷不容以「帶罪立功、留營效力」等語,援請寬緩。

    先絕其僥幸嘗試之念,以堅其同仇敵忾之心,庶使人人猛省,有進死,無退生,未有不去虛從實,轉敗為勝者,所謂置之死地而後生也。

    他如尋常勝敗,兵家之常,原不在此例,想廟谟勝算,當更有策出萬全矣。

     頃奉憲行,以粵東奸民有貪彼重利,代募華人,潛往充兵情事,固為中國隐憂;然亦未必非外人失計。

    彼奸惟利是視,今甘為彼用,未始不可轉為我用。

    誠得其人藉應募以進身,本以毒攻毒之謀,為打鬼就鬼之計,兵行詭道,此機正大有可乘。

    合前議奇正相生,确非智勇兼全如吳永安者不足語此,幸留意焉。

    日前有法兵輪突來台北基隆海口,意在藉端挑寡。

    經文武曲為調停,越日始去。

    業經據情詳請,咨商譯署,以杜後煩。

    此外尚有預防條議,詳由本省轉咨,靜候裁奪,餘容續陳。

    吳提督永安,籍隸雲南。

    廣西州何鎮秀林,隸宜良。

    丁鎮槐,隸鶴慶。

    知注,附及。

     一○九、會詳澎湖安平滬尾三口各添小火輪船一号以資巡緝由(光緒十年閏五月初四日) 為詳明事。

    竊照台灣一島孤懸,四面臨海,自南至北,袤延千有餘裡。

    沿海水師舟楫,名存實亡。

    光緒初年,沈大臣奏陳『艇船不及輪船便利,請将閩省現造輪船分别濟用』。

    汪洋大盜,固已喪膽藏形;而沿海一帶宵小,每多恃其水淺,乘間出擾。

    台地海面遼闊,港口每多狹窄,大号輪船,皆須距岸二、三十裡,方得停泊。

    匪船出沒,既了望所不及,亦尾追所不攏。

    夏秋安平、旗後二口,湧浪滔天,即口外亦難寄椗,往往避泊澎湖,音信隔閡,應調無從。

    非特此也,後山開辟獉狉,計逾十載,費帑數百萬金。

    卒之内乏港道,百貨阻滞,商賈難通。

    奉派輪船,不敷周轉,往來均須陸路,生聚維艱。

    譬如人身血脈,心須一氣貫通,肢體方能暢适。

    倘節節阻滞,又安能臂指相使,展轉自如?誠欲于外海内港一律通行、前山後山往來無滞者,計莫如澎湖、安平、滬尾三口各設小号輪船一号。

    平時緝捕盜匪,兼資轉運。

    遇有事機緊要,以之遞文報,通消息,應調遣,送要差,數百裡瞬息可到。

    處常處變,均得其宜。

    且現在南北通商口岸,官中均有置備小輪。

    而台灣沿海一帶,港汊紛歧,小輪船尤為得用,亟須及時趕辦,以應急需。

    并據各路統将商辦前來,職道與台灣楊鎮會商地方文武各員,意見皆同。

    當由局先發銀三千兩,饬萬年清輪船熟悉船務之大副葉步雲前赴香港議辦。

    現據開單繪圖呈核,由廣協隆輪機廠定造,内一隻船身面長九十尺,闊十六尺,深九尺,食水不過五尺,價洋一萬一千五百元。

    此外二隻,船身面各長七十尺,闊十二尺,深七尺,食水不過四尺,價洋每隻六千元。

    一駐澎湖、一駐台南、一駐台北,南、北、後山等處沿邊行駛,固屬穩捷;随處港口,亦可灣泊。

    即涉澎湖,無虞風浪。

    如遇風浪稍平,并可往來省廈,遞送公文,實足以補大輪船暨水師之不及。

    統計需費不過二萬三千五百元,七三合庫平銀一萬七千餘兩,誠與全台海防大局殊有裨益。

    将來輪船舵水人等,除另選管駕、管車員弁外,即由澎湖、安平、滬尾三營水兵及新招水勇内挑選配用,較之重造師船及遞年修費,既為省便,得力尤多。

    其餘油煤等項,所費有限,即在海防經費項下動支,除饬葉大副會同伏波輪船管駕呂文經妥為商辦外,是否有當,理合具文詳請憲台察核示遵。

     一一○、詳報安平炮台濠外加築護牆業已興工由(光緒十年六月初五日) 為詳報事。

    竊照職道遵議禀複安平炮台濠外加築護牆以資擋護、并議旗後建旗杆處添築炮台各緣由,本年四月十一日準福建善後局司道暨營務處沈藩司移奉憲批:『仰福建善後局司道會同營務處沈藩司查核移遵』等因到道。

    準此,嗣因專管之安平協周副将振邦,屢以本地沙松,起築易卸,尚在遲疑;職道亦未敢稍存偏執。

    月前會同台灣楊鎮暨各文武複加勘度。

    查安平系洋式明炮台改築,既有未便;而台牆坐受炮彈穿裂,自在意中。

    台上安炮位之牆,低難遮身。

    周副将前拟臨時以麻囊沙堆攔,似難耐久。

    炮位下靠海一面,儲放彈子火藥,恐牆裂誤事。

    台心地寬,若遇彈落開花,四面兵房,亦虞傷礙。

     現議仍築護牆,離濠外五丈地起築。

    由北至南,略如彎月形。

    牆腳寬三丈,頂約丈餘,兩旁以五尺厚鹹土及鹹草塊砌,中填沙土,逐層勻鋪竹塊,長與寬齊,以次排築,使牆有粘聯,可免坍卸。

    牆高約二丈餘,恰與炮台牆身相稱,不礙炮子出路。

    仍用草塊或三合土結蓋,以不滲水為度。

    其炮牆上臨海一邊,除留炮門運放照舊外,餘概加高三尺,約與炮平。

    内外三合土各一尺,中實沙土,上蓋草塊,約厚尺許。

    牆底計每丈遠砌一水管,方三寸,用磚乘砌。

    其安炮位一面,既因下空,不能起蓋避彈兵房;而炮上雨旸,亦宜遮蔽。

    拟作木架,上罩外洋帆布,雖被炮彈,無虞堆壓。

    至築需土甚多,就在台地中心距炮牆四丈二尺之遠,開挖池塘,約深五、六尺,即以取池之土,由牆翻運填築,加護各牆,尤為兩便。

    不敷土塊,在外取運。

    仍用池土于池旁周圍築牆,約高六尺,遮齊兵房門戶,腳寬一丈二尺,内空三丈,留作行路。

    結頂寬六尺,兩面砌築草塊,約厚二尺,上蓋草塊。

    牆外約離池岸五尺,鏟作斜勢,再以草塊砌之。

    即彈子落池開花,均有護牆,無礙兵房。

    而守台弁勇,仍可循牆行走,并将靠西子藥房,移儲靠東兵房,更期周妥。

    會商文武,佥以為宜。

    值此海防戒嚴,已移請安平周副将趕緊召匠興工,派勇幫作。

    應用工料器具,一面核實估報,由全台支應局于海防經費項下撥給,俾速蒇事。

     至旗後炮台添建進子藥房及南北岸改造女牆,前據委員估報,需價三千七百餘金,尚饬撙節勘複。

    且該炮台稍形淺露,亦令仿照安平,加築護牆、開塘式樣,量為變通辦理。

    其旗杆處,應建小炮台,聯絡南北兩炮台,據陳管帶羅複稱,該處地段未廣,難于建造,開挖地營,又礙石底;因改由旗杆處添築小炮位二座,估計工料銀三百七十餘兩。

    惟地勢本高,宜求合用,并今炮位之外,加築圍壘,開鑿深濠,較為穩适。

    其餘旗後地勢情形與安平不同,除俟酌饬遵辦另案具報外,所有安平炮台加築護牆,業已興工緣由,理合禀報憲台察核。

     欽憲劉批:來詳俱悉,安平炮台加修護牆辦法極是,本爵軍門做有平地炮台圖式,業經奏請頒發各省照做。

    該道即攜帶回防,仿照做法。

    旗後地勢不同,須俟本爵軍門親詣察看,再行議修。

    仰即知照,此繳(光緒十年六月初十日到)。

     一一一、禀法船來基開釁炮台被毀暨十六日獲捷各情由(光緒十年六月二十三日) 敬飛禀者:竊照職道于六月初七日奉爵帥劉傳谕,饬令北行。

    遵即帶同奉調淮軍兩營隊伍,乘坐伏波輪船前往晉谒,業已報明憲鑒在案。

    初八日午刻抵基。

    初九日晉郡禀谒爵帥,面陳一切事宜。

    十二日,随赴滬尾,巡閱炮台。

    十三晚刻回郡,奉饬乘坐萬利商輪南旋。

    因上海運到軍裝尚未卸清,正在候渡間。

    十五日黎明,爵帥接據曹統領飛報,以『十四日續到法輪,前後共到五隻,聲稱十五日七點半鐘升旗,八點鐘攻打炮台』等語。

    爵帥聞報赴基。

    職道随後得信,趕往基隆山叩谒。

    得悉基隆炮台猝被轟毀,炮勇均有受傷。

    幸曹鎮二重橋營盤固守無恙,該法寇現已退回。

    煤礦亦令自行轟毀各情形。

    因随爵帥回駐七堵地方,奉谕:「速乘商輪回南備禦」等因。

    十六日,抵北郡。

    該商輪不肯裝載,因念南防吃緊,改由陸路星夜兼馳,于二十一日回署,整備一切。

    接準曹鎮咨同前由,正禀報間,二十二日奉爵帥十七日來谕,『十六日巳刻法寇四百餘人,登岸撲犯二重橋營壘。

    經曹、章兩鎮帶隊力擊,法寇大敗,奪回法旗及洋衣、洋帽、器械多件。

    法人傷亡百餘名』等因。

    同日并準行營營務處朱道十八日來函,『我軍與法兵鏖戰數時之久,擊斃執旗兵頭一名,奪來洋鎗數十杆、坐旗二面、洋服洋帽各數十件,約共傷其百餘人,追至海濱。

    該夷俱已退回上船,始行收隊。

    今日聞又開出鐵甲二号。

    十七晚,彼族托出鮑稅務司函禀爵帥雲:「法兵頭意甚殷勤,欲請爵帥上船,以禮相會」。

    爵帥函複,以我國體制有關,不便率往。

    已約鮑稅務司于十八日十點鐘相會,詢其法頭所商系屬何事,再為酌核。

    看來彼族經此大創,頗有講解之意。

    十七晚,該船已升挂白旗,其膽落可知』各等因。

    随據基隆梁倅及坐探各委員禀報,大略相同。

    此次法兵來基開釁,經爵帥親督指揮,将士用命,炮台雖被轟毀,基隆猶自固防。

    旋複大挫兇鋒,緻有俯首乞憐之意,亦足以寒寇膽而振國威。

    合将『法船來基開釁炮台被毀暨十六日獲捷』各情形,飛報憲台察核。

     一一二、禀示全台各屬仍舊照章辦理團練由(光緒十年七月初二日) 敬禀者:案奉憲劄,以『台屬團練之設,初意原為防務緊要,兵力不數,現在統籌調度防軍,逐一整頓,兵力足敷分布,無須團練,應即通行裁撤』等因,并發告示到道。

    奉此,當即轉行遵照。

    而基隆适開兵端,海防較緊,據台灣府知府侯材骥禀稱:『先後按奉前因,遵經傳谕郡城局紳裁撤,并轉行各縣遵辦間,據該紳等「以奉撤團練,節費恤民,使農桑各安恒業,不緻累及闾閻,凡茲黎庶,同深感戴,自應立時遵行,奚敢再事多渎?惟台地人心浮動,伏莽尚多,無事之時,每有土匪麇聚,小則持械搶劫,大則揭竿犯順,尚須聯甲清莊,以輔兵力之不逮;設遇外侮孔急,難保不乘間竊發,牽制為患。

    練丁漁團之設,藉可聯衆志,壯聲威,杜勾引,不為他族所用,雖不能外禦強敵,實足清查内奸,嚴防接濟。

    向來台地有事,各紳民奉有谕旨在先,無不敵忾同仇,共伸大義,踴躍舉行,既可保全身家,亦可藉圖報效。

    且皆富者出資,貧者出力,不經官吏之手,無虞流弊。

    現屆防務正值要緊,倘即裁撤,編氓未能悉體念之恩,轉覺啟驚憂之慮。

    懇請轉禀緩裁,以安衆心」等語,轉請暫緩裁撤,藉收臂助,以順輿情』等情前來。

    職道前在台北時,亦據台北府陳守面禀請辦。

    固知團練不能禦敵,誠有如憲劄所雲者;惟查團練之設,原不能有利無弊,但權其輕重,因地制宜,清内奸,供奔走,通消息,杜接濟,似亦足輔兵力之不逮,于防務不無裨益。

    該官紳等所陳,情詞懇摯,似應俯如所請,照常舉辦。

    且職道前此禀議章程,量資捐勇,緩急增減之法,祇期在事官紳實力遵行,原系可常可變,慎始要終,經費無虞匮乏,地方亦不緻擾累。

    竊恐辦理不得其人,仍屬有名無實,轉滋流弊,所賴随時警覺耳。

    所有台地南北各路水陸團練,一俟防務稍松,仍即遵照裁撤,合将現拟緩撤及原議章程,呈請憲台察核示遵。

     一一三、議辦全台漁團章程由(光緒十年八月初一日) 後附驗旗船筏各式并附法國及各國旗式 為出示曉谕事。

    照得台灣海防緊要,疊奉憲饬,舉辦水陸團防。

    前經詳送陸團章程,并分饬府縣實力遵辦在案。

    查漁團辦法與陸團不同,沿海漁戶,貧苦居多,既難如陸團捐勇出赀,又難如陸團派紳設局。

    情形既異,頭緒尤繁。

    茲議就漁團以選水勇,藉水勇以聯漁團,相輔而行,較為妥便。

    除照原詳水勇名數、由各路挑選泅水精壯漁民、先後招募成軍、以固要防外,一面将漁團辦法,厘定章程。

    團費無煩捐派,漁民悉歸率從。

    昭義憤以固人心,清内奸而禦外侮。

    處變,為邊疆張武衛,可收城成衆志之功;處常,為環海策安全,亦寓人樹百年之計。

    水陸一氣,戰守兼資。

    仍俟防務稍松,再合陸團章程,酌量裁減,以歸劃一。

    除分别詳報移行外,合将議定章程,刊示曉谕。

    為此,示仰全台紳民暨沿海漁戶人等,一體遵照辦理,毋違,特示! 一、漁團水勇,分别聯辦也。

    沿海漁民,類多貧賤,既難如陸團捐勇出資,又難如陸團派紳設局。

    若盡仰給于官,非特費巨難籌,事亦難于經久。

    茲議按漁團以選水勇,就水勇以聯漁團。

    庶水勇饷無虛糜而漁團可歸實練,一舉兩得,官民省便。

     一、漁戶名冊,照式編造也。

    水勇漁團,既系兼辦,則招募水勇之時,即可将各處漁戶水手散丁名冊,随同編造,較為便易。

    茲議于附近海口各陸團,由地方官谕派團紳一名,會同水營管帶官弁,傳谕各海口總理頭人,查開該口漁戶。

    即有平日犯法者,除命案正兇另注外,均準其改過自新,照式填注團冊。

    甲長,牌長在前;以下逐戶姓名、年歲、泅水時刻、父母兄弟妻子男女丁口、籍貫、住址,編第幾甲、幾牌、幾号、船薜大小、作何生業、用何軍器、夥計幾名,逐一載明。

    由管帶官另造清冊,彙報備查。

    每船筏給白布小方旗一面,上書某路、某口、幾甲、幾牌、幾号、船筏戶姓名、生業、軍器、夥計幾名、甲牌長姓名、由管帶官蓋以钤記,以便出入稽查。

    船頭兩邊筏上桅椿,粉白圓餅,中書某口、幾甲、幾牌、幾号、及船筏戶姓名,均用明油擦過。

    風篷照式大書。

    如有采捕、裝貨出外者,回時報名注冊,給旗粉書。

    船筏風篷新造改作者補書。

    如船筏不遵式明書及冊内無名者,照盜船拏究。

     一、就團選勇,務求合用也。

    濱海各處,水道淺深、海底軟硬、暗礁沙線、風浪險夷。

    非附近漁人涉曆慣習,不知底細,難免遷地勿良。

    選募之法,須按各海口大小駐勇多寡,就本口漁團十裡内外量數,揀選不吃洋煙精壯漁人、能泅水行水者,由委募之員,造具花名、年歲、籍貫、鬥文、保人及泅水行水時刻清冊,呈候各路統領,親詣海濱,試演驗确,再行成軍起饷。

    如本口漁人稀少,不彀選募,即将附近海口熟悉此口漁人參用。

     一、酌派頭目,以專責成也。

    水勇員弁,祇期海道熟悉,不拘功名大小。

    各路勇數或二百、三百、四百不等,各派管帶一員,幫帶一員。

    每哨止哨長一員,選派外省之谙練營規、在台日久、能通官話、土語者,以為表率。

    再選本地之強幹勤明、兼能服衆者,派充副哨長。

    又于水勇中挑選泅水最久、行水最遠、明白事理者,每船派充什長一名,每筏派充伍長一名以便聯絡漁團藉資約束。

    如某哨某船某筏違誤犯事,分别責革。

     一、船筏并募,配定給租也。

    水勇無船,無濟水用。

    新造船筏,所費不赀,尤恐緩不濟急。

    茲議選募各口漁人,即将船筏并募,較為省便。

    酌定管帶官各配船一隻,船内配水勇八名、舵工一名、什長一名、夥夫一名、紅藍旗一名。

    再由每哨提親兵四名,按哨提撥,按棚配什長一名、夥夫一名。

    每哨配隊船四祇、筏八隻。

    無筏之處,即改雇小劃。

    每隊船配船勇八名、什長一名、舵工一名。

    夥夫一名每筏或小劃配勇五名、伍長一名。

    合兩筏或兩小筏,配夥夫一名。

    正副哨長各派護兵二名、書識一名、夥夫一名,即就隊船分住督巡,不必另配船隻。

    選船宜堅,以能載二百石為率,每隻月給租價七兩。

    選筏宜堅而闊,每隻月給租價一兩四錢;小筏亦如之。

    所有該船筏小劃,桅篷篙槳繩索應用器具及彈洗油撚各項,概由該船戶、筏戶自行置備,随時修理,不得另支官款。

    惟因打仗損壞者,由官給修。

     一、酌定薪糧,照章領給也。

    水營薪糧異于陸營者,以筏船皆取資于勇也;又同于陸營者,以船筏仍就月饷裁給也。

    茲議月給薪糧銀分數:其二百名管帶,薪水二十兩,公費六十兩,長夫四名;三百名管帶,薪水三十兩,公費九十兩,長夫六名;四百名管帶,薪水四十兩,公費一百二十兩,長夫八名。

    二百名幫帶薪水十四兩,三百名幫帶薪水二十兩,四百名幫帶薪水二十七兩;長夫各二名;其薪水均由各管帶公費内提給。

    各正帶、幫帶薪水、公費,均不扣建。

    正哨長口糧九兩,副哨長口糧七兩,長夫各一名。

    什長、紅藍旗,口糧各四兩二錢。

    書識、護兵、親兵、伍長,口糧各四兩。

    船勇、筏勇,口糧三兩六錢。

    舵工口糧四兩五錢。

    各夥夫、長夫,口糧各三兩。

    所有弁勇口糧,船筏夫價,由管帶按月大小建,造冊備文,由支應局核給湘平洋銀。

    若遇遣戰,按已接仗日期,加倍給發,照日扣算。

    但就地選募水勇船筏,并募兼管漁團,系屬創辦,如有應需添補公費,準其随時報明核給。

     一、衣旗分色,以整戎行也。

    衣旗混雜,無以辨等列,即無以肅号令。

    茲議水勇概用黑色号夾,中哨鑲黃邊。

    前哨鑲紅邊,左哨鑲藍邊,右哨鑲白邊。

    後哨鑲灰邊,由支應局照章給費。

    号補由管帶刊闆印刷,中刊「水勇」二字,上格刷「某路」二字,左邊照冊填寫某哨、第幾船、幾筏,右邊填寫某姓名,以歸畫一。

    各哨旗幟,仿照号衣色鑲制。

    營官用方旗,每哨用大尖角旗一面,上寫某路、某哨水勇。

    每船、筏用小方旗一面,上寫某路、某哨、某隊、第幾船、幾筏。

    水勇初募成軍,由局照章給費;以後由管帶公費内制備。

     一、量地分紮,以備巡防也。

    台疆四面濱海,港汊紛歧,商漁人等,良莠不齊。

    若不逐處勻紮,稽察難周。

    茲議正副哨長不必同紮一處,就百裡或數十裡,擇居中海口分駐,以便輸巡調操。

    其要口、大澳停泊漁船最多者,可駐水勇兩船、四筏;口小而險少、泊漁船者,或駐水勇一船二筏。

    船筏兼派,有事時,俾筏勇就船食宿。

    其分駐防所,由何段起管,至何段止,如敵人臨境,遵照令下之日,一切商漁船筏,責成該弁勇嚴加防閑,不準私自出口,免緻勾引接濟。

    倘有疏防徇隐情弊,并予嚴究不貸。

     一、築堤掘坑,藉資護藏也。

    前議台疆沿海一帶,挑築長堤,約寬十丈,高六丈為長城。

    基堤内外,開濠通船,廣造魚塭,藉作水城。

    俟堤完,養淡二、三年後,中栽刺竹,旁種雜樹,以資屏障。

    嗣以沿海沙地低平,長堤一時難築。

    茲先擇其最當沖要之村莊、埠頭,令各居民外築短堤,約寬三丈,高六尺,長适其用。

    于堤基數丈外,掘壕取土,成堤亦易。

    堤兩旁面,另取鹹土草塊、癞頭樹,逐層鑲砌,中實沙土,頂面厚蓋草塊,免被風雨傾圯,藉可護衛村莊。

    其不便築堤者,即令于莊旁各掘便坑一道,深五、六尺,先于坑底疏一出水溝口,上加遮蓋,俾人物家資皆有藏儲,免被炮彈轟壞。

    惟台澎地勢高低不一,台濱掘地二、三尺即見水浸,便築堤而不便掘坑。

    澎地高燥,砂石多,水土少,便掘坑而不便築堤。

    是在各官紳商民量地自為,免至臨時受害耳。

     一、就堤建房,俾有栖靠也。

    近村岸堤,令民自築,其離村較遠之要岸,應令兵勇分段挑築。

    并就堤建營壘兵房,為漁團水勇辦公栖息之所,即為調兵出奇、虛實互用之資。

    應用工料,就地取材。

    其經費,準其據實估報,作正開銷。

    一俟短堤營房築就,再行接築長堤,辦理更為省便。

     一、船筏軍器,量為分配也。

    水面交鋒,固需火器,施之漁船竹筏,宜快便不宜笨重。

    茲議每船配劈山炮或天門炮二尊、洋鎗六杆、刀矛六杆,火彈備用。

    但竹筏四面水潑,毫無遮攔,軍火子藥,無處收藏。

    應由支應局饬軍裝局,酌量形勢,另造堅固鐵包木箱,按筏發給。

    各項軍裝子藥,由管帶按數頒給,核計練操用數,勻給各船筏,以昭實用,而免糟塌。

     一、扼淺制敵,責在水勇也。

    台澎周圍海濱,皆可登岸。

    岸上制敵,責成陸營、陸團;海中制敵,責成輪船管駕。

    惟海濱水淺,潮水時有漲落,非陸路營團及深水輪船所能為力,必須責成新練水勇,聯絡漁團,就熟駕輕,合力堵截。

    蓋敵船祇能寄泊口外深水,必改坐舢舨小劃,方能登岸,既不及勇船之大,又不及勇筏之穩,除暗置水雷各項遏阻外,應令水勇乘淺攔擊,不容登岸。

    倘衆寡不敵,該營官哨長,量敵所向,即飛調别口水勇及漁團以助之。

    萬一敵人冒鋒登岸,另由陸營、陸團計誘深入,分路包抄。

    所遺敵人泊岸船劃,即責令水勇乘虛搶奪,使岸敵絕無船劃載逃,可期一鼓殲盡。

    設水陸兵勇臨陣退縮,違誤調遣,立正軍法。

    如漁團水勇能擒斬敵寇、打翻敵船并人船搶獲者,均照陸團計功定賞條示,分别給賞現銀,決不食言。

     一、限期定操,以資娴熟也。

    新募水勇,不知操練營規,斷難合用。

    然各口分紮,難于時常合操。

    議自駐勇各口,着各哨長,輪駐教操:風平浪靜,教以水操;風浪猛時,教以陸操。

    各勇各器,必使件件有準,人人皆精。

    每旬逢五,由各正副哨長會議,示定居中海口,調本哨水勇,自備船筏、軍裝、軍火齊來合操,分優劣,示整齊。

    倘遇期風浪險惡,船筏萬難駕赴,即由陸路齊來陸操,各口仍留一、二勇守營。

    合操之日,上午方可到齊,下午可操半日,次日上午再操半日,下午仍各回防所。

    管帶、幫帶,每月輪赴各哨閱操一次,以申訓練而課成效。

     一、乘便遣漁,量予體恤也。

    台地精壯漁人,讨海為業,獲利頗優。

    勇饷較薄,多不願充。

    若加重饷,又難為繼。

    況急則募為水勇,緩多散為漁人,亦不可令其抛荒本業。

    茲議寓兵于漁,除操戰差遣轉運外,遇有魚旺閑時,祇須輪留一、二勇守營,其餘均準其出海捕魚,哨長仍派護兵,沿口巡查各船筏,所獲漁利,按次報由哨長,着令書識,照各船筏分别記數,逐月核算,四成充公,六成充賞。

    充公之款,按月繳官,備作救險撈屍賞項。

    仍照各船筏所分六成,什中取一,提賞書識、護兵。

    其餘,合出海守營勇夫,一律均分,以便習勞而示體恤。

     一、拯救危亡,嚴定刑賞也。

    台灣海面,當夏秋之際,風濤洶湧,險惡異常。

    有中外商船,突遭飓風,打觸礁石,望救無船,登時沉沒,以緻浮屍漂蕩,收■〈疒〈癶上土下〉〉無人,情殊可憫。

    前奉憲定賞章,凡風濤危險中救活一命者,賞銀十元;撈起一屍者,賞銀四元,先後遵行在案。

    茲議各口水勇漁民,遇有中外商船遭風失險,即穩駕船筏,速往先救人口,後救貨物回岸。

    立将貨物憑該哨長及就地牌甲長,當面點付被難船民。

    具報該管文武,勘驗酌賞。

    如有搶奪偷瞞,照乘危搶奪例治罪。

    遇有溺斃浮屍,即便撈起,報由哨長、牌甲長,擇示曠地掩埋。

    凡救活一命者,撈■〈疒〈癶上土下〉〉一屍者,均由管帶官移會該管文武具報,按照定章給賞。

     一、聯辦漁團,宜加津貼也。

    漁團責成水營,原期便稽查而嚴防範,公事既覺繁重,津貼亦應酌加。

    該水營管帶、幫帶,即就各路要區為總辦漁團公所。

    其二百名管帶,月加津貼銀貳拾兩;三百名管帶,月加津貼銀參拾兩;四百名管帶,月加津貼銀肆拾兩;各幫帶均月加津貼銀拾兩。

    正副哨長防地即為各口分辦漁團公所,均月加津貼銀肆兩,所加津貼,均由管帶報局。

    另給漁船、竹筏,各就鄰近合十隻為一牌,其零數則附未牌。

    如該口船筏不滿牌數者,準就本口船筏,編為一牌。

    即就漁團中,選擇心地明白、較有資望者,為漁團牌長。

    十牌為一甲,其不滿甲數者,準就本口牌數,編為一甲。

    即就漁團中,選擇穩慎老成、鄉裡信服者,為漁團甲長。

    其各口甲長、牌長,由附近駐紮之水營什長、伍長分段管轄,以歸钤束。

    如此綱舉目張,挨次聯絡,臂指相使,呼應更靈。

     一、漁團教操,分責水勇也。

    水勇既為漁團頭目,漁團應令選操。

    各管帶于漁團編定牌甲後,挑選年力精壯、不吸洋煙者,另編一冊,充作漁團壯勇。

    給以号補,印寫某路、某口、幾甲、幾牌、第幾号船筏團勇某姓名。

    按數分責各水勇較操。

    每月初二日,就各海口傳齊團勇,自備糧械,點操一次。

    水勇額缺,即以漁團壯勇選補。

    如漁勇有技藝出衆、膽略過人、願告奮勇随同水勇打仗者,由管帶錄名具報,另給号衣軍裝。

    按已打仗日期,照水勇給發口糧。

     一、良莠閑散,一律編造也。

    沿海被控案犯甚多,良莠不齊,今辦漁團,應準照陸團立功贖罪之條,将本犯真實姓名編入團冊,上注「改」字,以便稽查,量予自新;但不準隐匿真名,自幹拿辦。

    其自己并無船筏、被人雇充夥計、及募充水勇入營者,俱照冊式,分别填注。

    如原當漁戶水手、現無船筏可歸、居在閑散者,概照戶口,一律編入牌尾。

    其閑散者,并于冊名上另注「散」孛,仍責成該牌甲長,随時查察。

    如有不遵約束,作奸藏奸等弊,準其報明總辦、管帶官,拏送該管地方官,查訊究懲。

     一、查拏内奸,以斷接濟也。

    陸團條示,禦外必先清内,因外寇初來,若無内奸勾引,莫知水道沙線及我軍虛實。

    且水、米、食物,取辦無從,日久自成坐困,勢可不攻自敗。

    今敵寇臨境,凡沿海各商漁船筏,概令收泊海口之内,無論何事,均不準私出海口。

    倘有勾通外寇、漏洩軍情、接濟食物、貪利引港、私駕船筏出口者,不論有無漁網貨物,一經團防軍民人等拏獲送官,立予訊明斬首。

    每獲内奸一名者,賞銀一百元,按名給賞,船筏并給。

    并查明船系何人物業,系何團、何口、何甲、何牌出口,一體嚴拏,跟究治罪等由,漁團悉照辦理。

     一、按練提拔,以昭獎勵也。

    漁團水勇,生長海濱,慣習風濤,誠能恪遵訓練,熟悉營規,水師人材,當由此出;若不予以出頭之路,無以作士氣而勵操防。

    此項練勇,既經各統将及鎮道不時校閱,良否自分。

    其平日操防勤謹及捕禦有功者,準各統将随時舉報存記,擇尤賞給功牌。

    能立大功者,并準破格詳請,從優保奏,以備擢用。

    凡全台水師缺出,先盡記名水勇挑補,以次拔補水營汛官之缺。

    再輪船水手口糧較優,應饬在台差遣各輪管駕官于該輪額設水手,定就台灣練熟記名水勇中挑補一半,再酌量提升差事,以開台疆風氣,藉收駕輕就熟之效。

    遞遺水勇額缺,仍就漁團挑補。

    在該團練既能各保身家,又可藉圖名利,自當踴躍從公。

    此後就地取材,台防自可永固。

     以上二十條,系屬大緻;如有尚須變通及未盡事宜,準各路文武将領團紳,随時妥議禀辦。

     凡南北中前後五路某口幾甲幾牌幾号船筏旗式均仿此書。

    附法國暨各國旗式(編者按:原本旗式着色,茲為便于印刷,改以文字注明)。

     一一四、禀基隆失守大隊拔回台北府城緣由(光緒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敬飛密禀者:本年八月十六日,據基隆梁倅十三日亥刻禀報:『法船續到基港,連前共十一隻。

    本日黎明,法率隊由汕洞上岸。

    我軍駐防仙洞之恪靖巡緝營與霆慶中營暨章署鎮高元率領武毅二百餘名,前往接戰,奮勇拒敵。

    法鬼直登仙洞旁最高之山頂,爵帥饬将四十磅大炮安放,連放十一炮,中其七炮。

    法鬼站立不住,紛紛而逃,計斃法兵四十餘人,傷六十餘人,割取首級一顆。

    我軍傷亡弁勇二十餘人』等情,聞報之餘,正深慶幸。

    十九日,又據台北府陳守、梁倅、周令等十五日會禀:『十三日午間,有法船五号,由基駛往滬尾,聲言十四日攻擊炮台。

    前敵營務處李守彤恩密禀爵帥雲:「滬尾将弱兵單,萬不可靠」等語。

    時已三更,爵帥傳令拔隊齊起,馳回郡城,以救滬尾,為專顧後路。

    卑職與曹統領等力勸不聽。

    十四日平明,大隊一起撤回,僅于獅球嶺下留曹營奮勇三百名,其餘均随行退郡。

    現卑府等已相率具禀,哭求爵帥,迅派重兵搶紮獅球嶺,以保郡城。

    惟聞十四日我軍撤後,仙洞旁、二重橋法人,已紮兩營,約有一千餘兵。

    至滬尾十四日開仗,相持一日,小炮台被毀、大炮台少損,炸壞大炮一尊。

    我軍傷亡二、三十人。

    本日滬尾寂無炮聲』等語。

    并據基隆坐探委員所報,大略相同。

    此十三至十五日基、滬情形也。

     伏查基隆為台北要口,獅球嶺尤為基隆至郡城要隘。

    萬一基口難防,而獅球嶺勢所必扼。

    職道現已飛禀爵帥,并函緻行營營務處朱道,力求爵帥趁法軍擺布未定,仍以曹軍六營專扼獅球嶺,為亡羊補牢要着。

    滬尾有孫、劉兩軍門及柳鎮、李守各大營,可期扼守。

    仍請爵帥随帶章鎮各營,居中調度,首尾藉可兼顧。

     二十日又據探報,『獅球嶺各營盤均被法踞,将我大炮旋轉安放。

    法鬼在街,擄搶奸淫,無所不至,台北人心頗亂。

    現經朱道及紳士等力請爵帥,已準曹統領調往七堵駐紮,以圖進複。

    并饬基隆梁倅,趕募土勇千名,前往接應』等語。

    惟基隆既為敵踞,台北門戶已失,滬尾及郡城自屬驚慌。

     台南安平,湧浪漸息;旗後港口,勉強填塞。

    祇為迤南四百餘裡皆可登岸,地闊兵單,防不勝防;而戰事即在目前,别無指望,惟有淬勵各将領,拚命抵禦,以盡職守。

    除将緻行營營務處朱道複函抄呈憲鑒外,理合将基隆被占,大隊拔回台北府城緣由,飛報大人察核。

     再昨有英兵輪由台北來安平,晤其管駕白連敦,據雲:『十三日在基隆督戰者,系正提督孤拔;在滬尾者,系副提督利士卑斯。

    伊已會面,均未傷亡』。

    合并陳明,肅此飛禀。

     附抄緻行營營務處朱道覆函 昨日晚刻,接到十四日醜刻惠函,得悉基隆十三戰捷情形。

    并據梁倅及坐探委員報同前因,額手稱慶者久之。

    本日辰刻,據旗後電報,英兵輪由台北來,傳說十四日基、滬不守。

    弟以昨日來書亦有法船五隻抵滬,英領事通知,法于十五攻打炮台之說,故聞此信,焦急殊深。

    正在懸盼間,接到十四戌刻手翰,詑悉爵帥因得滬尾開仗之信,将基營全拔回郡,帥節已于十四晚刻回駐考棚。

    揣憲意,必以台北府城,首尾可以兼顧,居中調度,固是正辦;惟基隆為台北要口,系法人專指奪據之區,朝旨亦專重保守。

    法人之分擾滬尾者,無非為基隆起見。

    基隆失,則宜蘭全失,淡水亦寖失。

    失地即失人心,将見土匪烽起,内外交讧。

    彼族嘯聚其間,人物兩便,取用如攜。

    再挾基、滬兩路以犯郡,無論石牆空城,不堪抵禦;而腹背受敵,守亦頗難。

    台北不守,勢必席卷台南,是棄基即棄全台矣。

    誠如尊論易棄難取,為喚奈何! 竊帥意初以全力拒基,十三夜令又欲以全力先奪彼族山營,始謀可調甚臧。

    何一聽浮議,遽棄前功也?總計法兵不過四千,又分兩支,力有幾何?萬一基口難防,而獅球嶺勢所必扼,若照舊責成曹軍六營扼基,孫軍協足六營扼滬,餘營歸并章蘇,随帥駐郡,為基滬兩路聲援,我軍雖不能力遏兇鋒,彼族斷不敢大肆縱橫。

    況此日仍是勝仗,不勝亦宜誓守要害之地,似未可輕易與人。

    爵帥成竹在胸,原非淺見所能窺測;然杞憂所在,未敢默緘。

    鄙意為今之計,趁法軍擺布未定,仍以曹軍專扼獅球嶺,為亡羊補牢要着。

    頃已縷陳爵帥,想閣下胸抱智珠,早已力争全局也。

     頃晤英兵輪管駕官白連敦雲,渠十五日在基、滬觀戰,轉廈門電報軍情訖,特來旗後護商等語。

    未知洋報與爵帥電報,是否相符。

    近日基、滬兩處如何情形,望速飛示。

    澎湖孤注,無法可援。

    南防勢岌兵單,惟有枕戈以待而已。

    專此奉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