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台退思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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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憲何批:察核來禀,以台地之款辦台地之事,無待外求;惟籌辦善舉,動用公款,均應斟酌盡善,未便徇一隅之見,不為全局計也。
上年省垣籌辦鄉會兩試川資卷金并敬節堂等事,由司局會詳,經岑撫部院會本部堂專折,奏蒙俞允,方敢收支動用。
今該道此舉,尚未請奏,亦不候批示,辄将購建試館、會館等費先行支撥。
此應酌者一。
省垣于洋藥、茶葉稅厘正款外,另捐善舉經費,奏明民捐民辦,邀免造冊報部。
今台地洋藥每百觔收正雜款銀八十兩,内提一十兩為各項善舉之用,曾據道詳,批由該局議覆照辦,聲明款關造銷,何項動用若幹,應由道随時冊報在案。
究竟善舉各用款,将來能否逐一造報,是否不緻部诘?此應酌者二。
各屬購建試館、會館,向系自行集赀,從無官為購建之案;況現在台北城工,款難籌集,尚須責派紳民捐助;乃不權緩急,辄提銀一萬五千元在省購建台南、北試館,又提銀三千元在京講建全台會館,固為收拾士心起見。
倘各郡士子援此成案,紛紛饒舌,何以應之?舉人會試盤川,定給百元及六十、四十元三等,較之省垣已覺過多;且台地舉人,在台既領,在省又領,亦無以昭公允。
此應酌者三。
至各項用費,據稱在洋藥厘金及發商生息、海埔租息三款内撥用。
所雲發商生息者,是否即系前發之十二萬金?抑系尚有别款?與海埔租息一款,全年各得若幹?是否可垂久遠?此應酌者四。
該道現為台灣道,祇為台灣計則易;将來為藩臬督撫,能遍應乎?違道幹譽,古所深戒!以上指明各節,并育嬰、養濟、積儲倉榖等項,仰閩省稅厘局司道會同藩司糧道,悉心查議,詳覆移遵。
仍候将軍、撫部院批示繳。
五八、申報停辦試館各事宜由(光緒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為申報事。
竊照職道通禀「籌辦試館、會館并會試賓興公費、育嬰、廣濟、義倉事宜」一案,已于光緒九年三月初八日奉總督部堂何批在案。
查台灣建造試館、京都會館暨鄉會試盤費,以及義倉、廣濟、育嬰等項,前據培元局紳董等屢次陳請,故議于更正洋藥案内每箱附捐銀拾兩,皆系無關報部之雜款項下提給舉辦。
即經禀奉院憲,批由省會稅厘局議覆照行。
茲奉督憲批饬前因,查發商生息一款,已奉饬陸續提回。
其海埔租息,尚未辦竣,為數亦微。
所恃者惟此洋藥附捐一款,應辦前項各善舉,計尚不緻短绌。
亦知前舉本系民捐民辦,無關報部,且系遵照憲批辦理,似非有違,而款究有限。
現奉憲饬,台北城工須捐,省垣難于遍應,是前款自有公道,尚須變更。
自應恪遵批谕,未便徇一隅之見,祇為台灣計不為全局計也。
亟應轉饬停辦,一面馳函省會、京都各紳董,如原購館屋可退即退,其已購修有成者,設法召變歸價。
至義倉各項,尚未辦成者,均應從緩,靜候司道詳奉憲批再行饬遵,免贻後累。
除谕培元局等遵辦具覆并申報某憲外,為此備由具申,伏祈照驗施行(禀督、軍、撫三憲)。
五九、詳台地更正洋藥稅厘征數并随捐各項善舉經費懇請奏咨立案由(光緒九年八月初八日) 為詳請事。
竊政貴持平,制宜必因乎時地;民維邦本,教養須量為設施。
台灣海外孤懸,民情素稱浮動,求治之道要不外持其平、固其本而已。
曆任以來,亦皆籌慮及此,祇以海陬偏處,措置維艱,雖與在地官紳先後籌捐辦理地方善舉,亦因經費有限,欠缺滋多。
欲全固本之圖,必先立持平之政。
職道抵任後,查知台灣向辦洋藥稅厘與内地多有歧異。
緣内地大小洋藥稅厘正項,每百斤福州口征銀六十六兩,廈門口征銀六十五兩零。
台灣稅厘,台南各口大洋藥每箱僅征銀四十一兩零,小洋藥每百斤僅征銀二十兩零;台北各口,大洋藥每箱、小洋藥每百斤均征三十二兩零。
非但與省廈定章輕重懸殊,即台南、北各口征數,亦不劃一,于政體似欠持平。
當以此項洋藥稅厘,上有關乎饷項,下無礙于民生。
從前雖有随捐善舉各費,為數甚微,無濟于事。
能先将正項加增,得與内地征數不相上下;另捐經費,籌辦地方各事,亦屬因利而利,既合持平之道,藉成固本之謀。
商之就地紳商,互相勸谕,幸皆樂從。
遂酌定:全台南北各口,毋論大小洋藥,每百斤概征銀六十三兩九錢,作為正項;按年附捐各項善舉經費,另歸新設「全台培元局」紳董存儲,聽候撥用,詳奉憲台批局,核覆照辦。
現已督同紳商籌議,在省垣購建台南、北兩郡試館及京都全台會館,并會試賓興盤費、廣濟、孤貧、育嬰,添設義倉各善舉,按收數多寡,分别次第,酌給辦理。
自茲懷璞守貞之士,鹹得奮志青雲;即鳏寡廢疾者,亦不緻遽填溝壑,是一舉而數善皆備。
所征洋藥稅厘,雖較前不啻加倍,仍比内地猶從寬減,實于國計民生,兩有裨益。
理合詳請憲台察核,俯賜奏咨立案,實為公便。
再此項附捐善舉經費,專系出自洋藥商民樂從,非同百貨厘金,亦非抑勒派捐可比。
且系民捐民辦,應請援案邀免造冊報部,合并聲明。
除詳某憲外,為此備由,呈祈照詳施行。
督憲何批:仰閩省稅厘局司道,會同善後局,查照該道各另禀批示,悉心核議,通詳察奪。
仍候撫部院批示繳(光緒九年九月十六日到)。
六○、禀籌辦台地善舉提用洋藥稅厘雜款并非報部正項由(光緒九年八月初八日) 敬禀者:竊職道前「禀籌辦台灣購建試館會館及會試賓興公費、育嬰、養濟、義倉等事宜一案」,奉憲台、督憲批:『上年省垣籌辦鄉、會兩試川資卷金并敬節堂等事,于洋藥、茶葉稅厘正款外,另捐經費,由局詳經奏明,方敢收支動用。
台地洋藥每百斤收正雜款銀八十兩,内提一十兩為各項善舉之用,究竟将來能否逐一造報,是否不緻部诘?所雲發商生息,是否即系前發之十二萬金,抑系尚有别款?與海埔租息一款,全年各得若幹?是否可垂久遠?仰閩省稅厘局會同司道,悉心查議,詳覆移遵』等因;并準省會稅厘局會同司道,以『台地此次舉辦各項事宜,用款甚巨,未便作為外結辦理。
移請将洋藥稅厘項下提撥善舉銀兩,指明應在正項或雜款内動支,同現辦各項事宜遵批詳請奏報,以期妥洽』各等由前來。
職道查:台地籌辦前項各善舉應需款項,原拟在征收洋藥稅厘雜款提存培元經費,并發商生息、海埔租息三款動支。
嗣發商生息銀兩,奉憲台、督憲批示,『流弊孔多,恐難持久』,業已分饬提還具報。
至海埔租息,款本無幾,兼之事經創始,辦理殊非易易;現雖逐漸清厘,然征數既微,亦難濟用。
所賴惟洋藥厘金雜款内提存培元局經費一項。
弟思洋藥厘金,先經職道咨準省會稅厘局查複,無分大小,定章每百斤台南口征正雜各款銀八十三兩二錢,廈門口征正雜各款銀八十四兩六錢九分。
内福州口正項銀六十六兩,廈門口正項銀六十五兩壹錢六分七厘,均應分款報部;其餘概系不報部雜款。
是以職道前于加厘詳内請提雜款銀一十兩,歸新設全台培元局作為籌辦台地各項善舉經費。
蓋因正項既已量加雜款,又不報部,若不俯順輿情辦理,恐多棘手。
且查上年省垣籌辦鄉會兩試用資卷金并恤嫠經費,乃系聲明于稅厘正項照例應納外,商人情願按年酌量捐助,邀免造報。
今台地提用雜款銀兩情形,雖微有不同,而款非報部,則事同一律,似可仿照辦理。
惟用款較巨,現由職道另文詳請奏咨立案,詳内不提「雜款」字樣,亦不聲叙銀數若幹,庶免大部駁诘。
其按年收支各款,仍造冊送由省局查辦,以昭核實。
除分别禀咨外,是否有當,理合禀請大人察核,俯賜批示祇遵,實為公便。
督憲何批:既請奏咨立案,又請不提雜款字樣,不叙銀數若幹:事關入告,可如此含混否?仰閩省稅厘局司道會同善後局悉心核議,通詳察奪,仍候撫部院批示繳(光緒九年九月十六日到)。
六一、咨覆收支各項善舉經費由(光緒十年三月十一日) 為咨覆事。
案準貴局會移:『奉總督部堂何批:貴道「詳酌增台灣洋藥征數,并随捐善舉經費,請奏咨立案緣由,仰閩省稅厘局司道會同善後局,查照該道各另禀批示,悉心核議,通詳察奪」。
又奉巡撫部院張批:「查台南、北洋藥微款,統在稅厘案内,近辦台灣報銷撥收稅厘銀六十九萬六千餘兩,準别部咨。
台灣各款稅厘,向無報部,無憑查核,應令速将逐年收支細數補報」等因行局在案。
茲據「詳更正洋藥稅厘,與内地數目是否相符,究竟如何截清造報,仰善後局會同稅厘局司道核複移遵。
所請附捐善舉經費,應俟稅厘正案辦定再酌,并移知照」。
又奉總督部堂何批:貴道「禀籌辦試館、會館并會試賓興公費、育嬰、廣濟、義倉一案附禀緣由,查台地洋藥加捐雜款内,提撥購建會館一節,當時并無紳矜禀請,迨本部堂明晰批駁,辄羅列紳矜百餘名具禀,其情可知。
至捐款無論正雜,既捐在官,自應由官處置。
此項雜款,應辦善舉尚多,即不購建會館、試館,商民豈能借口更變。
該道又稱前詳有賓興字樣,鄉會試館原包在賓興二字之内。
查「賓興」二字,見于周禮。
其時并無科目。
即考之各朝大典,明洪武十七年頒行科舉新式,三年大比,而賓興之試,以三場經書、文義、策論等項,亦不言及試館。
謂賓興已包鄉會試館在内,出于何書,見于何典,本部堂實所未喻。
仰閩省稅厘局司道會同善後局即速查明核議詳奪」。
又奉巡撫部院張批:「仰善後局會同稅厘局司道,查照該道另詳請奏文内批示辦理」。
又奉總督部堂何批:貴道「禀籌辦台地善舉,提用洋藥稅厘雜款,并非報部正款緣由一案,既請奏咨立案,又請不提雜款字樣,不叙銀數若幹;事關入告,可如此含混否?仰閩省稅厘局司道,會同善後局悉心核議,通詳察奪」。
又奉巡撫部院張批:「仰善後局會同稅厘局司道,查照該道另詳請奏文内批示辦理」各等因,并先準貴道分咨前因各到局。
奉準此,除台灣洋藥加征稅厘現辦報銷案内,應如何截清造報另行由局議覆外,查貴道議提洋藥雜款,以充培元經費,所有籌辦試館會館、并會試賓興公費、育嬰、廣濟、義倉各事宜,均就此款動支。
現奉憲批,饬局會議。
案關奏咨銀數,不能含混。
查貴道原禀,雖有每百斤洋藥共收銀八十兩,内歸正項造報銀六十三兩九錢,雜款銀一十六兩一錢;再就雜款内提銀一十兩,充作培元經費。
究竟每年約可提銀若幹,省局無從懸揣。
至每年所提前銀,會試公交車賓興,系三年一次,每次各約需銀若幹?省垣試館、京城會館祇需購買修造一次,費用各約需若幹?育嬰、廣濟、義倉等事,系常年皆有之款,每年又各需若幹?此案疊奉憲批駁查,既歸局議,似應将收支各數通盤确核,以三年約計共可提經費銀若幹,分款撥用共應需銀若幹,如内地之善舉經費辦法,提款有餘,方準擴充别項;如不敷支給,不能再動官款。
範圍已定,辦理各有遵循。
條理不紊,奏咨藉免駁诘。
合就會同移查,咨請逐一查明,分晰開折移覆,以便由局核詳奏咨』等由到道。
準此,查台灣洋藥稅厘,從前南、北各口、每箱僅征銀二、三十兩至四、五十兩不等。
此外則另收育嬰、團練、分治、郊行各費。
本道抵任後,查悉所征銀數與内地多有歧異,即經咨準貴局查覆,定章無分大小,每百斤福州口征正雜各款銀八十三兩二錢,廈門口征正雜各款銀八十四兩六錢九分,核與台灣征數輕重懸殊。
台稅前此雖有随捐善舉各費,為數甚微,無濟于事,民生既鮮裨益,政體尤欠持平。
若能先将正雜各款加增,得與内地征數不至十分相懸,另捐經費,籌辦地方各事,亦屬因利而利。
惟積重難返,應體輿情,祇得商之就地紳商,酌定全台南北各口,毋論大小洋藥,每百斤概征正雜各款銀七十兩,另防捐各項善舉經費銀十兩,歸新設「全台培元局」紳董存儲,聽候撥用。
即令各紳商,互相勸谕;幸皆樂從。
當經詳奉上憲批準照辦,并咨行在案。
一面督同紳商照案酌議善舉,如在省購建台南、北兩郡試館及京都全台會館,并會試賓興盤費、廣濟孤貧、育嬰、添設義倉各事宜,确按收數多寡,分款撥定,次第酌給辦理。
如有盈餘,另存公用。
是一舉而數善皆備,言行既可相顧,上下亦覺兩全。
至所定征數雖較内地略減,比之從前,已屬不啻加倍。
似此多取非虐,道在以公濟公,理得心安,無咎無譽。
此本道原詳欲全固本之圖,先立持平之政所由起也。
茲準前由,除将光緒七年十一月改章起、截至九年十二月底止、收支善舉經費各數、分晰開折咨送外,合就咨覆。
為此備咨貴局,請煩查照,希即核詳奏咨。
再此項附捐善舉經費,系出商民樂從,事由培元局紳經理,民捐民辦,應請援案,邀免造冊報部,合并聲明。
須至咨者。
收支清折:收款項下: 一、台灣府屬,自光緒七年十一月改章起至九年十二月底止,每征洋藥厘金銀七十兩,随收善舉經費銀十兩,共收銀三萬八千二百五十兩。
一、台北府屬,自光緒七年十一月改章起至九年十二月底止,每征洋藥厘金銀七十兩,随收善舉經費銀十兩,共收銀二萬零九百五十八兩八錢,内除撥給台北府六成銀一萬二千五百七十五兩二錢八分外,計實收銀八千三百八十三兩五錢二分。
以上共收庫平銀五萬九千二百零八兩八錢,内除撥給台北府外,計收銀四萬六千六百三十三兩五錢二分。
前件系截至光緒九年十二月底止共收數目,此後須視洋藥稅厘淡旺為收數多寡,本難豫定。
大約每年可收銀二萬數千兩,除撥給台北府外,約收銀二萬兩左右。
理合 登明。
支款項下: 一、支癸末科會試賓興經費銀一千四百元,六八合庫平九百五十二兩。
一、支會試賓興發商生息本銀五千元,六八合庫平三千四百兩。
前件系由培元局紳承領轉發典商,按月一分取息,合計三年之利足敷下次會試盤川。
惟此項銀兩本年二月始據該紳等承領,兩年利息僅止千元,恐有不敷,下屆尚須酌撥數百元。
此後即可無庸再撥。
理合登明。
一、支台灣府育嬰堂發商生息本銀五千元,六八合庫平三千四百兩。
前件系因該堂經費不敷,酌領前數,由培元局紳揀交殷實各戶承領生息,暫資湊給。
惟收嬰年無定額,出款難以定數,盡收盡報,以全生命。
理合登明。
一、支澎湖光緒九年分育嬰、養濟兩項經費銀一千元,六八合庫平六百八十兩。
前件系據澎湖廳具報,育嬰、養濟兩項每年不敷銀一千元。
茲自九年起,先行按年照數支給。
俟有存款,另籌久計。
理合登明。
一、支台南北各縣光緒九年分推廣養濟經費銀二千零六十四兩。
前件系因台地孤貧定額有限,所遺無告,待補莫從,是以拟于台、淡兩首縣各加廣一百名,鳳、嘉、彰三縣各加廣五十名,新、宜兩縣各加廣三十名,恒春縣設額二十名,共四百三十名,由各學教官及樸誠紳董采訪,報驗點補。
每名月給銀四錢,年共需銀前數。
遇閏加銀一百七十二兩。
自九年起,先行按年照數支發。
仍俟收有存款,另議置産取息,以期經久。
理合登明。
一、支修理台南、北道路,疏清郡城内外河道溝渠工料經費銀八千兩。
前件系因南北道途坎陷,每遇宿雨,積潦泥濘,軍民無不苦于跋涉。
郡城内外,河道溝渠,年久淤塞,穢氣熏蒸,人多疾病。
由培元局紳領款,分别修清,約共需銀前數。
惟遞年秋雨時行,仍須随時浚修,庶免淤塞,費無定數。
理合登明。
一、支省城購建台南北兩郡試館,價值工料經費銀一萬一千零九十八兩零。
前件系由培元局紳陸續承領,派人往省購建。
現已告竣,計共享銀前數。
理合登明。
一、支京都購建全台會館,價值工料經費銀三千四百兩。
前件系由培元局紳陸續承領,函托在京紳友購建,尚未報竣,大約需款不過前數左右。
理合登明。
一、拟設沿海義倉,購儲榖石,需銀一萬五千元,六八合庫平一萬零二百兩。
前件系因防務緊要,僅于嘉義近海笨港等處購榖六千石,其餘尚未舉辦,理合登明。
以上共需支庫平銀四萬三千一百九十四兩零。
除外,尚存庫平銀三千四百三十九兩零。
前件并歸本年所收銀兩,作為地方各項善舉之用。
理合登明。
六二、詳明台北各處營房應否修理并調鎮海綏靖各營回台南分防由(光緒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為詳請事。
竊照曹提督志忠察看基隆海口各營壘炮台情形,禀奉憲台察核。
奉憲批:『基隆炮台所添兵房,現既遭風坍塌,自可毋庸添設。
至仙洞旁之營房倒塌,應由台北府籌款興修,以資栖止。
其觀音山腳既有舊營房一所,被風吹壞,亦宜趕修,駐兵防範;應由劉道所派之李都司德福管帶鎮海後營監修,以期妥速。
至碉樓,禀雲已壞者毋庸修理,未造者毋須再築,自應照辦。
除行台北府就近會商妥辦,并行台灣道複加查核,分别移饬遵辦。
至觀音山營碉炮台,現據沈鎮茂勝查勘會禀,以該道所派之李都司德福禀報,馳往各碉堡督監,該道并即轉饬認真辦理』等因牌行到道。
奉此,查台北觀音山等處建造營碉工程,先奉前撫憲岑檄委蔡鎮标、楊守景修等監修。
正在舉辦間,蔡鎮奉文補授雲南開化鎮總兵,于四月間帶同遣撤黔勇一半回滇。
丁鎮槐奉調到防接替,遵照前撫憲岑指示,應建碉樓九座、地營炮台一座、小地營二座。
工未及半,丁鎮又複奉調回黔,由職道委令李都司德福管帶鎮海後營弁勇前往接防,其建造營碉事宜亦由李都司兼辦。
所有前後動用工料銀兩,均由台北府陸續支解應用。
乃工程尚未報竣,已被風雨吹淋圯倒,其緩急難恃,自可概見。
自應遵照憲批曹提督所禀辦理:已壞者,毋庸修理;未造者,毋須再築。
其已造成完固者,應即饬令就近在防兵勇,妥為分守,以免曠廢。
一面饬令台北府将用款數目項目詳晰造冊報銷。
至台北一帶風氣尚平,較台南之強悍厖雜、動辄多事,迥不相同。
當此外防胥輯,惟艋舺、基隆、蘇澳三處未可松防,亦無須冗駐多勇。
職道前于黔軍全撤時,饬調鎮海後營駐紮艋舺,并管城工營碉事宜,拟調現駐後山花蓮港之飛虎中營移駐基隆,兼管炮台營碉事宜;其蘇澳為基隆北至後山通運之所,仍以綏靖右營駐防。
此原禀分派台北防營大緻也。
現奉憲台調撥霆慶中、前兩營分紮基隆、艋舺兩處,盡敷彈壓;應即将先撥艋舺之鎮海後營調回台南,以資分布。
即饬台北供差之琛航、永保輪船載送回郡。
其現駐蘇澳之綏靖右營,應候祥字左營續到接防,謄出該右營,仍回台南調遣;則原駐花蓮港之飛虎中營,暫可無須調動。
誠以曹提督所統三大營分防台北,共勇一千五百名,較原派三小營勇止一千一百餘名尚多三百餘名,足資分布。
一轉移間,台南亦暫免支绌。
又查艋舺有擢勝中營舊住營房及觀音山新造營房,基隆二重橋亦有擢勝右後兩營舊壘二座(一圓一方,均系瓦屋,前遭風吹,業經廖鎮修理完固,報用工料洋銀三百八十七元一角一點)合計兩處營房,盡彀霆慶中、前兩營栖止,皆毋須另行添造。
彼觀音山腳及仙洞旁兩處舊營房,是否扼要,應否修理,需費若幹,應請由曹提督就近勘度,徑請示遵。
其滬尾、油車口、八裡坌等處營房,均可從緩建修,以節糜費。
除将台南及山後防營炮勇裁酌布置另議詳核并分詳移行外,理合具文,詳請憲台察核批示,分别饬遵。
六三、詳覆奉批籌議台北觀音山基隆仙洞旁等處分别擇修營房并鎮海後營調回台南遣用由(光緒八年十月初十日) 為詳覆事。
本年九月二十五日,準善後局司道移稱:奉憲台會檄,據職道詳報「籌議台北觀音山、基隆仙洞旁等處分别擇修營房并鎮海後營調回台南遣用緣由」,奉批:『查台北海防,最關緊要,從前孫署提督分駐五營,岑撫部院調紮黔軍二千有奇。
就目前情形而論,填紮三營,斷難再減,是以奏明調派辦理。
現據曹提督禀稱:「八月初,有生番在宜蘭縣東門外潛殺百姓八人。
十一日,又在北門外殺百姓六人。
經管帶綏靖右營李副将序棟,帶勇前往查勘」。
可見台北未嘗無事。
所有祥字左營,因省垣現須遣用,一時尚難渡台,台北僅止霆慶中、前二營,實屬不敷分布。
李都司德福所帶鎮海後營仍留艋舺駐防。
其觀音山炮台未竣工程,責令該都司一手經理。
台南不急需此營,所請調回,應從緩議。
至修造營房一節,現據曹提督禀稱:「基隆原有大營盤四座,一在二重橋,一在仙洞,二座在沙灣。
現仙洞營房倒塌,沙灣之兩營,一已作炮台,一經黔軍拆去石塊用作炮台圍牆,現存者祇有二重橋一座,并無一方一圓兩座,是以兩營不敷栖止。
惟仙洞地屬海口,與炮台相對,兼系舊基,堪以修造」等語。
如此,則仙洞旁之營房應即趕修,俾資住宿。
此外各營房應如該道所議,概從緩修,以節糜費。
南洋以台防為重,本部堂雖未娴軍旅,然亦經理有年,幸勿贻誤。
本署部院陛辭來閩,複蒙聖訓轸念台疆,不敢不慎益加慎。
劉道有總理營務之責,籌兵籌饷,果有所見,當據實禀陳,聽候核示;非實在事機緊迫,不得獨行其是,擅行更調,以昭慎重,而免疏虞』等因。
奉此,仰見憲台深謀遠慮,欽悚莫名!惟職道承乏逾年,知無不言,言無不盡,謹将不敢徇意與不及候示之苦衷,為我憲台更複陳之。
夫遇事禀承者,屬僚之分也;因時措理者,監守之責也。
是非之不審,緩急之不權,冒昧施行,或強為遷就,鮮不贻誤事機者。
況上有開誠布公之憲台,猶複遊移唯諾于其間,負委任而誤地方,不亦甚乎!查台北宜蘭城外生番殺人,曾經職道訪聞在先,知會台灣吳鎮,嚴饬該管營縣查辦覆奪;一面饬駐蘇澳之綏靖右營李副将序棟會同辦理。
良以宜蘭特設專營都司,捕防是其專責。
蘇澳勇營駐防,宜境責任,皆無可诿。
而與相距二、三百裡駐紮艋舺之鎮海後營,遠不相涉,亦未聞駐基之霆慶二營分布及此也。
台南伏莽尚多,較台北為甚。
比據彰化朱令飛報:會匪林盛滋事,請勇拏辦。
維時無營可調,祇得将駐防附郡安平海口之鎮海左營馳赴會辦;并先後禀調駐紮艋舺觀音山之鎮海後營,即乘萬年清輪船趕回台南,所遺防所,交霆慶分營填紮,為移緩就急之計。
此艋舺後營應得抽調之情形也。
基隆營房,職道前詳有「擢勝右後二營,瓦屋舊壘兩營,一方一圓,堪為現駐營勇栖止」。
憲批據曹提督禀稱祇存二重橋一座,應趕修仙洞旁舊房等由。
查二重橋營房二座,前經廖鎮修理,報銷有案。
現即僅存其一,足住一營,職道于霆營未調之先,原禀派駐基隆一旗,今駐一營,足敷彈壓,應請準照前禀,饬令曹提督仍分一營填紮艋舺觀音山原駐營房,接管城工營碉事宜,免以應派填防之營,冗紮于不必添防之地,則公事皆可顧全。
仙洞營房修工,可從緩議矣。
台地起造營房,支款頗巨;甫造旋坍,既坍複葺;葺完住暫,去則又空:展轉虛糜,累公不小。
職道行當追查二重橋營房二座,何以廢一情由,再行核報。
該項營碉工料,均關公款報銷,似未便任聽浮沉,無所稽考。
此霆慶宜分一營填紮艋舺不必更修仙洞營房之情形也。
至下之事上,分不容越,理不容誣;遇有力不能為,分不得為及重大疑難事理,自應禀候憲示遵行。
若事非重大,雖重大而理所應為、力所能為、分所得為者,亟應及時勉圖,似不在拘拘候示越分擅行之列。
台灣遠隔重洋,遇事豈能禀商,曾經前道恪奉谕旨,欽遵在案。
去秋職道抵任,正值命盜疊出、争訟紛攘之交,吏治玩疲,營務廢弛,本有理不勝理之虞。
逐漸清厘,稍有眉目,稔知台事本大有可為,辦理亦确有把握,是用于内治、外防、興利、除弊各事宜,縻不認真整理,勞怨兼任,慘淡經營,甫有起色。
非不知遇事請示,既可怠緩以藏拙,又可诿卸以取巧;且不問地方民生休戚,一味扶同諱飾,免招忌謗,藉合時宜,好官自為,有何不得!特以渥受知遇,敢負初心?竊見台灣治亂之機,恒伏于不及覺。
将欲反亂為治,要在相機豫辦,消息無形,固無一非實在緊迫,而可姑待請示者;則籌兵尤要也。
台屬人心浮動,兵事瞬息千變,調度稍緩,立釀禍端。
非但候示于隔洋之憲轅,轉多遲誤;即前撫憲岑駐節台北時,适有嘉匪莊芋之亂,職道聞報,調營不敷,并調原隸前撫憲部下丁鎮槐所統黔軍,先移進紮,其不及候示者,正以防疏虞也;亦與今日禀調鎮海後左營及霆慶營以次赴防,同為慎重防務起見,似無不合。
至嶽營尤更調不常,勤勞為最,分防捕匪,緝私作工,時北時南,殆無虛日。
倘事事必請示而後行,匪特職道首尾卻顧,日不暇給;而憲台展轉批答,亦不勝其煩。
且有請示而久未奉批現已試辦有成者,如詳整營務,冊編箕鬥,及酌留月饷,準假驗給,不準混銷混補,杜絕虛冒是也。
有請示而旋奉批駁現猶重費周折者,如禀調後山最濫之飛虎前營赴郡整頓,及梁署丞幫辦後山營務是也。
職道于兵事,非敢自信;而利害不無粗知。
重以職司兵備,兼理營務,籌兵調遣,是所責成。
綠兵專責吳鎮,尚可聽從;而勇營專責職道,無可推诿。
既知老營積弊難除,虛糜庫款,勢不能不從新整練,實副邊防。
以故選勇選将,不論何省人民,止求得用;而洋煙老弱,在所必更。
點名發饷,不論何營,款目止求核實;而虛缺冒濫,在所必清。
即調度但期無乖營務,具有定律,按律籌辦,随辦随報,似皆無待候示者。
籌饷一層,不外開源、節流兩端。
道庫入款,除撥收海關稅銀五十二、三萬兩外,由道征收鹽、茶、洋藥貨厘,每年通計不過二十五、六萬兩。
職道接辦後,知洋藥厘金多取非虐,舊征十五萬餘元,職道婉轉商度,新加三十七萬元,較上年多至二十一萬餘元,商民亳無間言。
其餘疏銷煤炭,廣銷官鹽,厘清茶貨,其多入之數,尚未歸計,要皆不失為義中之利,所籌開源如此。
其裁減防營、炮隊、船勇、煤務、鹽務、稅務、局務之浮濫各費,胥歸持平,通年亦不下十數萬兩,所籌節流又如此。
此皆未及請示于先,亦有請示尚未奉批者,源流合計,本年所入庫款較前将多一倍,曆有報冊可稽。
是職道籌饷、籌兵,确着成效,絕少差謬,上煩憲廑。
他如撫治地方,勤民課士,平争折獄,及正本清源、應興應除各事宜,無不整躬率屬,實力舉行。
一覺應接不遑,禀不勝禀,雖滿志猶待躊躇,而小用已見小效,固與兵饷同歸有條,舉可共白于上下。
方自以為實事求是也,而不知已蹈獨行其是之愆!亦自幸其調度得宜也,而不知适冒擅行更調之咎!始覺向所謂台事大有可為、确有把握者,至此則毫無把握,一無可為矣!趨遷未谙,愧悔無似!自救不暇,夫複何言? 然猶有不能已于言者,極知憲台公忠在抱,重在地方,既得治人,必不肯意存遙制,亦必不憑虛誕讒慝之口,緻阻海疆遠大之謀,特恐隔海傳聞,率多疑誤,如日昨所奉面谕各層,均與台灣現辦實在情事大相懸殊,此中之變亂是非,概可想見。
蓋職道所籌辦者,大都便于公而不便于私,彼積慣營私者,自不免多方阻撓。
幸賴憲鑒高懸,推誠相與,故使下情得以上達。
顧欺朦之易,正不獨隔海為然。
即前撫憲岑兩次東渡,倍切勤求,亦限于駐節未久,聞見未周,所毅然饬行,尚有未能盡利者,如大甲建堤,台北設碉,又北開路,尤顯而易見也。
職道當日效逆耳之忠,奈已落在事後,無能挽回。
然此猶不過多費饷需,無利亦無害,已堕之甑,自非屬員所敢置喙。
若籌兵調防,有關地方利害,辯之不早,贻害滋多。
必須久駐地方、細心體驗、而又實心為公者,始能知之明而處之當。
在防營員每為饷計,不為兵計,更誰為防與地方計?得過且過,已成積疲。
在憲台坐照無遺,自神操縱;而隔海籌調,恐難免百密之疏,設有不虞,望洋徒歎。
是候示一節,不無關礙地方,轉非所以昭慎重也。
在職道自揣才力不逮,無裨時艱;而在官言官,未敢徇隐,免緻後之實心任事者,重罹專擅之譴,無所措手,反為寒心,台防幸甚!祇得據實陳懇憲鑒,應請俯念台灣孤懸海外,變幻無常,既經奉委總理營務,所有營勇更調及籌饷一切事宜,仍準由道就近調度,随辦随報,不加獨擅之名,藉副專責之實,庶以一事權而重地方。
如有忍性妄為,調度乖方情事,則憲台白簡具在,無所逃罪也。
茲謹将任事曆辦情形,并不及候示各緣由,縷晰詳複,未知是否?仰祈訓示饬遵。
督憲何批:查上年岑部院奉命督辦台防,曾奉寄谕:『所有兵事饷事,務當與何璟詳細妥商,核實辦理,不得稍涉鹵莽』等因。
是台事重煩宸廑,督撫尚須商酌,道于督撫更不待言。
黔軍撤後,本部堂與岑部院再四相商,奉派曹提督慶祥三營接防台北,因祥左一營一時未能東渡,故令原駐艋舺之鎮海後營緩調台南。
續遽該道來省面禀,該營先已調回,亦即批令照辦,并非執意不從。
前次會檄内有「若非事機緊迫,不得獨行事,擅行更調」之語,原指尋常無事,應須禀商核示,免緻辦理參差。
如實在事機緊迫,本部堂與撫部院遠在省垣,不及禀商,自應由該道酌調。
此次彰化匪徒滋事,若系緊迫,該道即不應離台晉省,從容久駐,且已月餘。
何以該代理府與該署縣,亦無禀報?還質該道,應亦無然!勸誡僅祇一兩語,竟拉雜千餘言以相抵觸,施諸平列,理尚未安;況本中堂與撫部院于該道忝有僚屬之别!乃偶有不慊,遂謂台事至間此,一無可為,是直欲恣所得為而後快。
鹵莽之戒,聖訓煌煌,不宜弁髦視之!至自命知無不言,言無不盡;于岑撫院築堤設碉等事,又謂不敢置喙,何也?現在祥左一營已據善後局詳調赴艋舺填紮,未到之先,曹提督亦不得疏虞,應酌撥營哨巡防,以資兼顧。
基隆營房,該道前詳謂有舊壘兩座,一方一圓;而曹提督禀稱祇有二重橋一座,并無方圓兩座,系屬查明的确。
有謂黔軍拆以修碉,不難訪查。
惟所稱霆慶中前二營宜分一營駐艋舺,則基隆僅留一營,不特與孫鎮駐防時衆寡懸殊,亦較何提督駐防時聲氣不接,該道能保台北必無事耶?且仙洞營房非若碉堤工費浩大,兵家形勢無常,未必遂為無用之地。
應饬台北府委員勘估,實需若幹,一面通報,一面即日興修,不得延緩!如有浮冒偷減,估修者職其咎。
至該道詳禀事件,無不随時批行。
前因岑部院駐節台陽,一切應聽就近調度,本部堂批不定斷有之,或系驗文備案而不批發亦有之。
所稱營中編箕鬥冊一件,遍查未見,是詳是禀,抑系驗文?何時發申?何時遞送?該道速即查明禀複,不得摭一、二事,遽謂本部堂怠于批發。
且該道不待批而行者多矣,煤務鹽務改章,洋貨加厘等事,或未禀先辦,或随報随辦,何嘗一一候示?何嘗不準照施行?尤甚者,發庫款十二萬金生息,本部堂未預聞知,該道竟飾稱面禀,何誣罔若此!即謂先禀岑部院,何遲至數月後始禀本部堂也?台事籌饷,不外煤、鹽、洋藥、茶稅等項,總期立法至公,垂諸久遠;不在見利欲速,沾沾自喜。
該道又自謂籌兵确着成效,若僅指捕匪、緝私作工而言,尋常分内事耳!夫兵随将轉,果教練有方,随地帶皆成勁旅:該道必欲于嶽州本籍募勇,本部堂初不疑其有私,亦屈意從之,未嘗偏執己見。
昔王荊公之才,非人所及,行青苗而不善,則執拗之害也。
以諸葛天下才,尚集衆思,廣衆益,該道何果于自信耶?本部堂遵恪谕旨,于台事必妥商而後行,不敢鹵莽從事。
該道少安毋噪,本部堂且徐觀其後焉。
仰即知照,候将軍、撫部院批示繳, 六四、呈報頒定各營領饷冊式由(光緒七年十一月初六日) 為呈報事。
竊照營勇之有冊報,原為清根柢、杜假冒起見,故每名勇丁,必須将年貌、籍貫、家屬、保人、箕鬥及入伍日期、饷項起止,存發多少,詳細注明,造冊彙報,以便查核支發。
楚軍營制,向有定章。
今查台防各營冊報,第有花名,并無籍貫、年貌、家屬、保人、箕鬥及饷項起止月日,遇有出入事故,無憑稽考。
且每月領饷,複造冊折數套,又屬無益之繁文,皆非核實辦公之道。
亟應按照楚軍章程,刊定名饷冊式,頒發各營。
即令各營官按照冊式,即将所部現存弁勇籍貫、父母、兄弟、妻子、保人姓名、年貌、箕鬥及入伍日期、存饷數目截至本年十月止,按名填注。
限文到十日内備造兩分,一分存營,一分具送全台支應局存案,作為底冊。
以後遇有逃亡汰補,應即随時報由局員照底冊分别填注核銷。
其底冊即令各營按年清造一次,以歸簡明;并按名刊發清饷票一紙,由各營官分給各該勇丁收執,限離營日繳銷,以杜冒頂克扣等弊。
仍令将截至本年十月底止,另開應領、已領、未領、應繳各饷項分數清折一分,彙同前項報冊,一并送局,以憑核辦。
除分别頒發移行外,理合附粘式單,呈報憲台,察核備查。
六五、呈報拟定台灣各營弁勇應存月饷章程由(光緒八年三月三十日) 為呈報事。
竊台灣自辦防以來,所有分紮前、後山各營弁勇應支糧饷,向系按月清給,不留餘步。
而該弁勇等多系籍隸外省,當領饷入手時,類皆侈用無度,一揮而盡;甚至縱欲嗜賭,吸食洋煙,習染日深,轉成疲弱。
其能慮後節用、囊有餘蓄者,竟百無一、二。
營務之壞,半由于此。
凡遇假革裁汰,一經離營,則皆囊空如洗,欲歸不得,沉淪海外,流亡堪憐。
似此情形,則防營弁勇饷銀不能不酌量提存,冀補救于萬一,本拟仿照楚軍向來截留饷銀發七存五章程,頒發名饷冊式,先将本年正、二兩月分饷項一概截存,填計冊内,仍分月以次提存,作為存饷;庶各弁勇等,于離營時回籍有資,無虞淪落。
業經分别移行在案。
惟現據各營官以後山煙瘴之區,百物昂貴,報墾徒有虛名,糧食無所取資;且風濤險惡,乏食時虞,必須由山前預為購運,以備接濟,如果存饷過多,未免不敷周轉。
即前山各防營糧饷,如果全月扣存,亦恐日用夥食有時難繼。
先後呈請變通酌辦前來。
查該所議,似系實在情形,自應因地制宜,再行分别妥籌,期歸至當。
現定自光緒八年正月初一日起,所有鎮海中、左、右、前、後五營及楚軍嶽營、綏靖左營共七營,又安平、旗後、澎湖三處炮勇,均屬分紮前山,其親護兵什長正勇,每名每月概行酌留饷銀二兩,夥勇長夫酌留一兩,正百長每月留饷銀八兩,副百長酌留六兩。
其飛虎中、左、前、綏靖中、右共五營,現系分紮後山,所有親護兵什長、正夥勇長夫每名每月概行酌留饷銀一兩,正百長每名月留饷銀六兩,副百長酌留四兩,均就發饷時按照名冊,另款提寄郡局,分營立簿登記。
除酌留外,其餘銀兩仍按月撥領散給,足資食用。
遇有假汰弁勇,由各營官派弁送郡,并将該弁勇名下存饷數目,開折呈候委員按名點驗,其口糧以點驗之日截止,仍核明應得存留饷銀若幹,即就各該營按月提寄郡局銀内如數支出,于配船内渡登岸時,按名散給。
似此變通辦理,非特該弁勇等回籍有資,不緻飄流海外;且可令該弁勇等平時量入為出,安分從公,不緻習染嗜好,亦不緻犯事潛逃,實與地方營務兩有裨益。
至逃亡勇丁口糧銀兩,仍應造報截曠,以昭核實。
除黔軍八營可否照行之處、應請憲台酌核示遵、并分别呈報移行外,理合具文呈報憲台察核。
督憲何批:據送冊票式及前項呈文存。
查各勇扣存月饷為離營回籍之費,立法本善。
惟近聞各勇開除,到郡請領,候至一、二月不能點驗;或者謂箕鬥不符,饷票不對,望給無期,流落甚衆;或遇病故,無人到點,扣存口糧不給。
如果屬實,是法立而弊即生矣。
現當汰舊挑補,辦理不可不慎。
仰福建善後局司道查核移遵繳(光緒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到)。
六六、上何制府函論營勇存饷法立弊生各情由(光緒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敬禀者:竊璈上年呈送台地各營勇丁按照楚軍營制刊定名饷冊式一案,仰奉憲批,以『各營開除,到郡請領,候至一、二月不能點驗;或謂箕鬥不符,饷票不對,望給無期,流落甚衆;或遇病故,無人到點,扣存口糧不給。
如果屬實,是法立而弊即生』等因。
竊思編造籍貫、箕鬥,進出點驗各層,系旁羅各省通行有效章程,會集而損益之,并非私心妄拟。
提綱挈領,至簡至易,皆為杜弊之法,有利無害。
行之果笃,百弊潛除;不意法行未久,而是非之口即已混淆憲聰。
璈遲遲未覆者,始因尋繹鈞意,尚在疑信之間,似?言猶未深中;近讀批檄台地營務,益系荩懷,诘問愈切。
籌思至再,有不得不略屬僚奉上之文,将實在情形,不用公牍,據事直陳者,伏祈淵涵,俯受盡言,不以愚戆見罪 查勇營之弊,首重虛冒。
如果勇饷在在籍實,冊開籍貫、箕鬥,斷無不對不符。
即偶有筆誤,而冊注多端,随在皆可驗實;否則。
虛冒無疑,不特饷應扣局存公,且應治以虛冒之罪。
如上年八月,會同鎮标中軍遊擊沈國先點驗飛虎前營,箕鬥不符勇丁曾孟勝等九十三名,類皆老弱洋煙、不成勇形者。
念系後山舊營,虛冒已成慣習,又系素無紀律之廣勇,不服查辦。
忌礙既多,不敢深究,祇得将存饷權照難民發給,以顧局面。
此不應給而仍給者,實弊出法外,非弊由法生也。
原報具在,檢核自明。
又查原報各營假汰弁勇,定以到郡之日截止口糧。
嗣因各勇沿途宕延,複定遠近程限。
倘遲點一日,即多糜一日之饷,所以該勇投文到郡,無不随到随點。
間有文到而勇未齊到者,至遲不過兩、三日,從無候至一、二月不能點驗者。
過點後,就令暫寓安平轉運局,候輪遣送。
每日仍點給該勇夥食錢七十文,至登輪日止;其不安守在局者,不給。
較從前之離營止饷,不顧流落者,苦樂懸殊。
是定章體恤勇丁,備極周妥,照章辦去,流落自無。
而卒不免有流落者,亦由事多牽掣之故。
他勇易理,廣勇難清。
如先後點革飛虎前營箕鬥不符及相符各勇,其存饷本應照章俟遣送内渡登岸時發給,以免流落。
比因吳鎮礙于同鄉請托,一再傳使就台給饷;複有托故代請,留台免遣,聽其自去;以故裁革雖多,而逗遛在台者約居其半,緻他勇亦有借口。
雖未必皆成匪類,昨據台灣、彰化兩縣先後詳報,拏獲搶竊、拒捕殺斃人命之王金樓(即黃金諾)、侯六等,均系飛虎營前革廣勇,未免難堪。
此皆離法之弊,所當懸為殷鑒,未可再誤者。
至故勇存饷,均經各營按月備文領清,省局皆有月報可查,并無無人到點及扣饷不給之事。
近聞此項存饷多歸各營官弁中飽,其領饷文内,混稱該故勇親屬具領歸給葬費及寄家等語,殊多不實不盡。
頃又通饬各營:凡故勇存饷,應查明有無可靠親屬在營,先令開報該故勇籍貫、住址、親屬名字,果否與底冊相符。
誠能交托寄家,亦先取具的保,詳送核給。
仍由道按照冊開籍貫、住址、親屬,移知各原籍地方官,轉谕該家屬知照,以示矜恤而杜混冒。
或無可靠親屬,亦應覆候另查彙寄,免緻存饷落空,生死抱恨。
斷不準以歸墊葬費,空言寄家套語了事。
并通行各營出示照辦在案。
其慎重故勇存饷又如此。
璈出身戎幄,利弊粗知,凡屬害少利多,尚應舉行。
現在拟辦各條,尤皆有利無害;惟所立法,寬嚴交緻,止便于公,不便于私;止利于謹守營規之官弁勇丁,斷不利于貪墨疲玩之統領營哨;在謹守者求之不得,而貪墨者忌妒必深。
妒則讒,讒則變亂阻撓,無所不至,必欲去其籍而始快。
省垣流言,或系出自若輩之口。
否則,此法推行盡利,上下兼赅,法立弊除,皆彰明較着之事,顧乃平空造此謠言,非與法不兩立之人,斷不出此。
幸荷明鑒,不加嚴譴,未令遽更其法。
璈之不能已于言者,亦非敢自明足信;特以憲疑未釋,動辄成愆,此後營務愈難措手。
所雲『存饷望給無期,流落甚衆』,自系确知其人,确有其事。
倘蒙洞燭其奸,專饬該言者,據實指出某營、某勇,某時到郡候領至一、二月不能點驗。
又某營故勇無人到點,扣饷不給。
并将璈現禀情節,有無諱飾,逐一明白禀複。
事果屬實,則言者為公,璈之私孽何逭?否則,軍中謠言惑衆,法已難容,況上惑憲聰,罪又甚焉。
讀沈文肅公奏議,『台員不得志而造蜚語中傷,鎮、道或為所挾』之語,不禁感慨系之。
所期是非分明,不緻莠言亂政,台防其有趾豸乎! 再裁勇改兵一案,除已備正詳外,尚有未盡之意,不揣冒昧,謹再陳之。
營兵有關定制,亟須及時講求,應請饬将現存已練未練之兵,切實挑汰。
或略仿璈節次禀拟整理營勇粗規,先去老弱、洋煙、貼班、貼差虛冒等弊。
再仿另拟補勇之法,認真選補,由壯及精,以立其基,不貪多,不躐等,更不必打似是而非之官話,上煩鈞覽,自有饷不虛糜、兵歸實用之明征。
此時再請複兵或改勇為兵,皆順而易;否則,有名無實,仍同掩耳盜鈴,糜饷事小,贻誤滋大!雖同寅畏忌不言,台屬重在中外交涉,一經窺破,難免啟侮于外人。
如駐防鵝銮鼻守備帶兵百名,離防日久,緻令稅務司借口呈報總理衙門,咨煩憲廑,是其明證。
即營員強為開脫,而防兵難靠,中外固已共知。
璈職膺兵備,利害切己,不敢隐默不言。
仰祈預籌救正,并祈略其迹而鑒其愚,不勝感悚屏營之至! 六七、函緻福建藩司沈論存饷點驗由(光緒九年七月十八日) 仁兄方伯大人閣下:萬年清來,奉到六月十二日、二十七日兩次惠書。
回環再誦,益見情摯語真,感激下忱,何可言喻!弟素來從公,祇務腳踏實地,不敢蹈空。
兵事、饷事,皆利害切己,苟有所見,尤不敢稍涉依違,緻贻後悔。
踏實在此,招尤亦在此,亦生性笨拙使然。
今日事體不言,于心不安;言則薄愬逢怒。
日昨「複設炮隊」一案,明知事在必行,行則枉費;而複為是瑣瑣者,亦聊以盡不欺之心。
聽與不聽,權操自上,何敢稍違?所苦者,母天不諒,不論公私,不别是非,批在文外,欲加之罪,何患無詞,要非屬吏所敢置辯。
茲炮隊既已劃開,不關弟事,弟亦樂得卸責,已移支應局照辦矣。
來示婉轉推移,有神無迹,實具無縫天衣之妙谛。
如弟粗人,一遇公事,神迹畢露;斂迹于神,又能全公,何能做到!與其動辄得咎,似不如不理為高。
昨奉憲函,以越事未定,饬将台防布置情形,縷晰覆陳,以憑覆奏核辦,勿作紙上空談等因,是上憲有實事求是之意。
雖戰事斷不至有,亦應鎮、道會商,籌布會詳,方為正辦。
弟即往商吳鎮軍,将因地制宜、籌兵籌饷、儲人材、備軍實、杜内奸等大綱,與之斟酌,請渠主稿。
意似謂然。
繼接鎮軍函示,以院文并未聲及議覆,未便擅發議論。
即函内止有就現有兵勇籌布覆達之句,核與弟處所奉憲緘不符,或另有函緻鎮軍,亦未可知。
弟複會商,以現有兵勇防務,弟前「改勇為兵」案内,分别詳叙,「内防尚敷,海防另議」等語。
今日正議海防,似不當虛詞搪塞,恐難複奏。
不如實籌布置,會詳為是,仍請主稿。
鎮軍推讓如故。
議以各具一稿,會核再上。
恐弟看題太實,所議又不中式,奈何?奈何? 憲批:「營務可委,亦可撤」。
趙孟之能貴賤,弟豈不知?撤營務,即撤台道,弟正求之不得。
祇以年逢大計,海防又緊,臣子之義,無可緻辭。
不然,前此所商之信,弟已早有去志,何待逐客之令咄咄逼人耶?今日之事,欲去不可,欲就不能!設一旦海疆有警,上下牽制,同此一糟,誠不值耳!老兄何以教之? 第二書論弟緻怨之由,具征明察。
承雲『存饷點驗兩層,有所未便,撫軍亦會谕及』等因,尤見愛深慮切,感更難名!查存饷本楚軍舊章,弟由浙而甘,未嘗稍改。
及到台灣,本欲改發現饷,以省煩勞;因嶽營弁勇深知有益,再三懇請仍舊,乃允照行。
并見台營疲困太甚,遂議行一律照辦。
此事本不便營官之私,又增局員之煩,而于兵勇實有大益。
向來台營不講營規,各勇一得現銀,俱以嫖、賭、洋煙為事,任意花銷,莫能禁止;其弊一。
當勇數年,一經假革出營,即成空手,無資回籍,因而流落,為乞、為匪,無所不至;其弊二。
各營月領全饷,不全給勇,營官私挪虧空,一經撤營,勇饷不能清給,動辄鼓噪,上年撤李定勳之營,是其明征;其弊三。
營官領得現款,販賣洋煙百貨,押勒銷售,盤剝勇丁,克扣殆盡;其弊四。
虛冒勇缺,無從稽查,饷是勇非,有名無實;其弊五。
勇無存饷,無所顧戀,任意為非,甘犯紀律,設應懲辦,即便潛逃;其弊六。
各勇能積現銀寄家者,百無一二;若有餘積,非勾引為奸,即被竊借騙,終歸烏有;其弊七。
當勇濫花濫借,積欠無還,給以一逃了之,甘當遊勇;或随别營,私開賭場、煙館;或此逃彼招,冒名應點,無害不有;其弊八。
有此八弊,無論何人,無從整頓,惟有存饷驗給一道,尚能挽救前弊,十除七八。
弊除則利生,彰彰明甚。
來示止言回籍川資,不過利勇一端耳。
初行之時,台灣營官自知不便于私,因而四布流言,■〈畾冖心,上中下〉惑勇丁。
發出存饷票,并不照填給勇。
于是勇心疑惑,以為存饷無領,或有減成等事。
又謂人死則饷空,疑議頗多。
既而舊營官之貪而壞者,漸漸自去,屢次假汰勇丁,來郡點驗,領取存饷,絲厘不少,又無留難。
出營之日,忽得巨款,為向來所未有,莫不喜形于色,此發饷委員曆經面禀者也。
他如在營患病有存饷者,并準營官随時支給。
此時留營之勇,亦盡知其益,并無違言。
如不見信,此後除押解遊勇外,遇有台灣假革勇丁、票遣内渡者,随可傳問,必不言存饷之害,且多般感激,蓋以昭明信也。
至送郡點驗,此乃杜虛冒、克扣等弊之良法。
蓋勇丁出營點驗箕鬥,前此因無勇可驗、而冒饷不能領者已有陳安邦等營,存銀具在,報明有案,則不能随便雇倩冒領饷銀;而逃亡假革,亦不能匿不報聞;且随點随送,更免流落,其益甚大。
惟廣東人多經請托,不肯過海,甘當遊勇,已據通報命盜兩案,尚有數案在逃。
承囑免報者,具違章之害,确有明征。
甘軍舊定章程,路隔一、二千裡,尚且送驗點給其饷數,即于出營之日截止;在途行走,皆自備資斧。
台灣除花蓮港外,俱不過數百裡,其截饷以到郡點驗日止。
驗後待船,如肯在局守規,每日每名另給火食錢七十文。
其體恤勇情,可謂優渥。
雖截銀較甘營為寬,而較前此台營之冒濫為嚴謹矣。
至道裡之遠近,各有程限,随到随點,并無守候羁滞之苦。
昨又通饬各路,明定程限,又另展阻水、患病等期。
事求其通,情準乎當,似亦無所不便于勇者。
想我公于善後局,曆見文報矣。
至于箕鬥不符,即扣存饷,章程中不能不如此嚴定;其實除陶茂森粵營确有頂冒不符之九十三名,業已從寬給饷外,其餘絕無敢以不符之勇,來冒領饷者。
自開辦至今,并未扣除一名。
凡此謠言,皆不便于私者之所造,此外造何謠言,弟更不知。
惟「做日和尚撞日鐘,毋贻法壇羞」而已。
弟今孤立海隅,進退不能自主;所賴成全教誡、稍減愆尤者,惟公忠在抱之撫軍與我公耳!來函種切,不能不縷晰陳明。
究應如何免其迹、全其公而不受其害,弟實力竭計窮,伏祈明晰賜示,不勝感禱瞻依之至! 再各營存饷,按月由支應局提出另存,各有委員經管,并不由弟經手。
各營缺額均報支應局扣存截曠,均有實數可稽。
各營操練,除做工外,每日早晚仍蹲裝打把,并分操刀矛各技,具有實功,卻無閑曠。
惟分防路遠,未能調齊,合操大隊,為飾觀之具文,亦限于勢之有所不能。
現已通饬各營逐月報查,将來或派隊替防調操,或随時委員分路查看揭報,似亦慎重營務之一道,已于另詳縷陳矣。
惟夫差等費,恐不免稍有多用耳。
凡此之類,上憲皆有疑慮存其中,故并及之。
六八、禀複張中丞省中物議确指何事并台事利弊情形由(光緒九年五月十五日) 敬密禀者:前此連奉慈谕:『省中物議甚多,須穩立腳步。
應行清理案件,須督饬地方官趕緊清理』各等因。
奉此,仰見憲恩優渥,略分言情,感淪肌髓,何可言罄!職道自慚谫劣,本無能為。
聞命以來,再三省惕。
竊維任事年餘,于地方應辦事宜,靡不竭盡愚忱,仰體憲意。
雖各案情形不同,有先禀後辦者,有邊辦邊報者,有彙案申報者,究無不權其輕重緩急,一以有濟于公為主,似無立腳不穩之處。
省中謠傳,奇奇怪怪,無所不有。
從前所聞,或已蒙憲察,或當一面回明。
要不知省中所見,實有何失,緻招物議,尚求詳賜訓示,俾知改勉,尤此心倍切感銘者。
此外尚有亟應登覆各件,早經具稿;因三月一病,至今尚是勉強撐持,稿中事理,仍多罣漏,未敢冒昧繕呈。
一俟試事告竣,謹當逐一上陳。
肅此先申謝悃,敬求恩誨。
敬再禀者:竊職道履任以來,見台灣應興之利,應除之弊,不一而足,頗思有所振作,仰副列憲知遇之隆。
乃到台既久,臂助乏人,一切應辦事宜,尚多躊躇。
正抱愧歉,不謂天高聽遠,始曰「百務并舉」,繼曰「文武不和」,又曰「官民不和」及「法立弊生」。
如果實有其事,咎無可辭。
但事中委曲,全賴在上之明察,而後在下有所措手。
如職道與吳鎮,素無嫌怨。
雖于營務公事各有所見,謂為不同則可;若謂不和,即還質吳鎮及各将備,恐亦無詞以對也。
如兵營積弊,姑不具論;即勇營前此虛冒額數,自一、二成至五、六成不等,确有案卷可稽。
老弱、洋煙、盤扣、盤剝,猶其餘事,岑前憲深為慮及。
職道謹仿楚軍成法,設立箕鬥、年籍清冊,酌存饷銀,出入點驗,分别赀遣,皆為除弊消患起見。
行之年餘,祇見其利,未見其弊,惜未能一律通行耳。
如謂官民不和,其它無論已,即如各憲巡台,各縣控案自千餘起至數百起不等。
七年秋,岑前憲在台時,搶劫頻仍,控案如故,即台灣一邑,亦尚有三、四百起之多,固因地方多事,而吏治亦可想而知。
職道抵任後,本此懲惡勸善、實究虛坐之常例,先就近邑試行,似覺不無小效。
至我憲東巡,聞首縣控案僅有三數十起,各屬亦少搶劫,是其明征。
他如籌饷一層,道庫入款增多,出款減少,皆确有報案可稽,想均在列憲洞鑒之中,更非謠言所得而亂。
然此皆分内事,原不敢上邀恩睐;而力盡筋疲,省中又滋疑議,臨事回首,未免寒心!明知知遇難酬,終恐為病所阨。
他日瞻依得遂,或可圖報涓埃。
餘已詳載前後另禀,茲不贅渎。
六九、禀奉饬查覆營弊原委大緻情形并呈各營截曠銀數清折由(光緒九年八月十四日) 竊職道于光緒九年六月十六日奉憲台牌開:『照得本部堂訪聞台灣各營勇丁,除慶祥三營、飛虎左營而外,每營短少百數十名或八、九十名不等;李副将勝才所帶一營,缺額尤多。
其中是何緣故,果否與截曠數目相符,應由台灣道查明禀複。
所有新募楚勇,原為充補裁汰缺額之用,并非添設營頭,現已到台日久,應照各原營舊額分别歸補足數。
究竟何營存留舊勇若幹,挑補新勇若幹,其新到之勇是否一律歸補清楚,務須迅速厘定,詳晰通報。
至管帶各官,除副将李勝才、從九劉蔭南已另行批令撤換外,查都司李官林,尚少曆練,不能得力;守備周如松職小無能,吃食洋煙,未便稍事姑容,應一并撤去管帶。
所遺各差務,即由該道遴委接帶。
如無人可委,即禀請由省派委,以肅戎行。
其餘各營管帶官及此次改委各員,能否得力,仍由該鎮、道随時察看辦理。
現在兵部奏奉谕旨,饬令截勇節饷。
本部堂以「台灣海防緊要,現存弁勇實難裁減」複奏矣。
該鎮、道務念時難,力求實濟。
并饬令各弁勇認真操練,以期緩急足恃,饷不虛糜,是為至要。
合亟牌饬遵照辦理,并将奉到日期報查』等因。
奉此,遵查台灣前後山營勇駐防日久,疲弱固多,而吸食洋煙尤複不少,是以遵奉憲饬,認真簡剔,分别汰留。
除慶祥、飛虎等營不計外,其餘各營陸續假汰并亡故勇缺,或數十名至百餘、二百餘名不等。
缺多,如飛虎前營前報汰存僅四十四員名,鎮海右營先盡老弱洋煙汰去一百六十七名;複準吳鎮另開名條,将挑存壯勇假去五十六名,僅存七十四名。
内有旋汰旋補,或已汰未補,及升調降補者,營中進出日期,後先互異,因之報繳截曠,多寡不同;而按名核饷,數目相符,逐月文冊,均經聲登呈送憲鑒在案。
至嶽營原系職道随帶坐營,自西北來,不特并無缺額,且随來舊部甚夥,當令李副将勝才收養營中。
并随後續來者,亦令擇尤收養,由道籌給夥食,饬同差操預備。
各營更調撥補之需,多寡無定,其進出缺額,随時開報,由職道親加點驗,且常傳署當堂點名發饷,籍申訓戒,從無虛缺不報之弊。
李勝才從征已久,似不緻頓越前規;職道近事躬親,亦不緻竟受欺罔。
今李勝才雖已回籍,皆有案冊可稽,常見勇浮于額,并無「缺額尤多」之事。
緣嶽營駐防附郭,差事最繁,除操練與養病外,常有數哨、數隊或數名不等在外分路巡緝及查辦公事,或派各處修路、築堤、浚渠、架橋、轉運、力役、修造、土木各工作,一為保助地方,一免逸則生淫。
誠以選勇首重氣力,氣力強斯能工作,令工作即所以操練氣力;斷無有當勇不能工作而能打仗者,是工作與操練并行不悖,而功實倍之,亦楚軍成法。
職道向來遵行有效,嶽營至今照行。
抵台年餘,從無全勇安閑在營一月者,故嶽營弁勇較各營為最勞,亦較各營為最強。
該額缺因較各營為最少,缺少則報自少,而憲聞「額缺尤多」。
合之各營缺多則報亦多,而憲聞猶為短少,自系報不符缺,疑有虛冒,則職道局報不足憑可知。
乃蒙憲台優涵,不加嚴譴,仍令由道查覆,是格外假以體面。
職道豈不知恩?惟營務章程,系職道詳定,營勇一進一出,系由職道點驗。
額缺由局彙報,又系職道該管。
定章所在,詞簡意赅,虛冒各弊,不禁自絕,核與往年查報營勇僅有八、九成至四、五成者,固有天淵之别。
計自七年秋任事至本年四月底止,已報繳截曠銀十萬五千一百九十餘兩之多,而防務倍覺嚴肅。
自以為守約施博,賴有是道;雖勞怨兼任,可告無辜于上下。
不意除弊愈真,憲疑愈甚;驗報既确,而訪查偏多!但請調查月報,憲鑒自明。
或疑局報之虛,不如人言之實;即再奉查,亦不能于躬親核實之外别有所查;即再據實照覆,竊恐疑為回護前非。
若竟以親驗之實事,反加各營以短少之疑罪,各營亦必不受,尤恐使奉公唯謹之将士,轉為寒心,非所以整勵戎行也。
況不歸點驗之飛虎左營,于未改小營以前尚照舊規月報,截曠三、四十名不等。
及奉改小營以後,則與不歸道統之慶祥等大營,從未報曠缺一名。
較之道統大小各營随缺随驗随報,已有虛實之判。
而憲檄偏除慶祥各營不計外,專于額缺盡報之道統各營,還诘以短少之故,職道固愚,亦甚不解其何故也。
營務一道,職道固不敢強不知以為知,亦何敢矯真知為不知。
凡舞弊與不能舞弊之故,皆包括于定章之内;違章則無弊不有,照章則百弊潛消,疊經禀呈,已極明晰。
其扼要在存饷點驗,其責成在點驗之人;若專責非人,則定章仍同虛設。
今各營官既遵定章辦理,自不能于定章之外再加苛求。
每繹憲饬,明知定章無弊,亦無可複加。
所疑者,固不在定章,而在職道;尤不僅在營務,而在地方。
所以諄諄于營務,可委亦可撤。
自以營務與地方息息相關,撤營務即撤巡道,使職道知所貴賤,毋得規規于官守言責以自誤耳!職道于榮辱關頭,何竟不知回避?亦知監司忝列,非同不甚愛惜之官;顧屢冒疑似罪名,亦複何顔立于軍民之上?特以謬荷知遇,義無可辭;直道事人,敢忘三黜?猥承明訓,倍切悚慚!祇以在官一日,即有一日之責成。
台道事本繁難,斷不能以無事為事;現值海防吃緊,尤當内外兼籌。
職所應為,自謂必盡所為而始安,卻與憲斥必恣所得為而後快,兩相似而實相反。
夫以可疑之人,遠居繁劇之任,憲台既不便親觀其行,同僚又不便盡遂其私,非議之加,有何底止?憲台固疑不勝疑,職道亦覆不勝覆。
覆而不詳,則疑終難釋;詳晰縷覆,又情似頂撞,不亦動辄得咎,手足無措乎?當此力竭計窮,終恐難盡職守。
憲台心多過慮,并非垂念地方。
然與其寄耳目于旁人,轉緻是非變亂;何如設監臨于就地,可期上下相安。
況憲台所屢加疑诘者,祇在營務之點勇發饷與職道用人、治事三大端耳。
應請憲台特委親信兼明白事理之員三人來台:一為總理,點驗各營兵勇事;一駐道局,總理各營發饷事;一駐道署,總查職道出入言行事。
所委點驗發饷之員,饬令逐營驗清,按月具報。
委查道署之員,饬令逐日查記,按旬具報。
并請頒給各該員關防一顆以專責成。
職道于應辦公事,仍照常随辦随報;不得以委員在地,稍有诿卸。
如查有道局所報與該委員所報不符,然後指名确查虛實,照例分别究坐;庶罪出有名,彼此皆無所逃遁。
在憲台信任有賴,不緻複惑于浮言;俾職道得以專力辦公,亦免長挂于荊棘。
斯上下省卻許多無益之虛文,可專收整治地方之實效。
且職道之果否争權、辦事任性、不洽輿情、任用私■〈目匿〉、損威擾民及獨行其是、違道幹譽各虛實,皆可不辨自明,尤于上下體制,地方安危,顧全不小。
至選将本難于選兵,選兵祇須強壯,選将必求谙練。
愚如職道,本無知人之明,何敢輕言選将。
抵任之初,接見台屬各營将弁,詳加察訪,自愛者固不乏人,不力者亦所常有。
遇有管帶缺員,不論異鄉、同鄉,先擇其不吃洋煙、曾經戰陣者,或稽前案,或考近事,大都以樸實為體,勇幹為用,酌量委任,以策後效,而品職大小不與焉。
誠以職大才大而心愈小者,此等将才求之難得。
彼職大心浮,如嶽營現有之同鄉提督總兵龔祖輝等,尚不乏人,仍充馬勇親兵,拟派哨長,猶難稱職,何論營官。
前詳由嶽營哨長委帶飛虎中營之總兵劉金峤,亦因辦事欠妥,就病撤回,不稍姑息。
他如職大心大,習氣反深,徒以老手自居,置分内事而不理,既不安于小就,尤不願就範圍,設冒用以博虛名,必贻誤以受實害。
且現在台營既循定章,再難弊混。
營官淨領辦公薪資,除公用外,每月所餘不過數十兩,此外涓滴歸公,毫無可冒,較未定章以前,月賺得盈千者,苦樂懸殊。
一經核實,水清無魚,故職大者多不樂于從事,陸續請假告辭。
職道不敢強留,随準退代委代之人。
職小如從九劉蔭南,年已三十,似非年輕,委代飛虎中營,系照光緒四年從九柏家貴管帶潮普營勇駐防南路成案。
守備周如松,當哨官時,禁煙甚嚴,并無吃食洋煙之事,委代綏靖中營,系照四年七月間守備吳奇猷管帶健勇營并現在管帶澎湖炮營守備梁璟夫成案辦理,并非私倡新格。
合之鎮海前營都司李官林,原系同鄉舊部,雖無異才奇能,而不吸洋煙,能戰能守,實為職道素所相信。
委帶各營,皆能恪遵定章,未敢稍踵前此虛冒等弊,并未見有不可姑容之事。
李勝才、周如松元于未奉饬撤之先,早請病假,詳委更替,現已回籍。
劉蔭南所帶營勇,亦早交卸,職道因該員在花蓮港查理墾撫事宜,頗為着實,亦覺得法,尚拟另委襄辦山後公事。
李官林屢請病假,職道亦因其樸實可靠,是以再三慰留。
今既奉憲特饬并撤,自應凜遵。
況劉蔭南本系同族,雖軍營無回避之例,而時事有必避之嫌,已遵将劉蔭南、李官林并撤回籍,委員接帶,另肅詳報矣。
又有管帶綏靖左營留浙盡先補用李遊擊立綱,亦系舊部,兼有瓜葛,早經請假。
職道因其臨陣勇敢,辦事勤能,且駐防彰屬水社一帶,番民均覺懾服。
又令查勘埔裡社至南北投、東勢角一路墾撫事宜,稍有眉目,暫未便易以生手,轉滞事機,是以勉留在防,會商文武籌辦,一俟該營幫辦遊擊周嗣香熟悉情形,如能接管,即予交卸;否則,亦當另詳委代。
又有管帶綏靖中營總兵楊開友,在台多年,人尚猛勇,惟辦事不免粗疏,且常在病中,已委守備周迎春前往幫辦,能否整理,再行察看。
此外道統各營官,均尚循分供職,将來有無違礙事故,非可逆料。
緣台屬本有乏才之歎,遇有更調,頗費搜求。
去冬曾請由省揀派熟谙營務之員來台差委,未蒙允派,不能不就地取材。
職道以為人材者,天下之公物也,求材宜廣不宜濫,用材宜真不宜刻,祇求範圍不過,自得各盡所長。
應請憲台遴派曾經戰陣武職二、三員來台差遣,不拘官階大小,但期樸實勇幹,俾便節制而資得力。
其前在台帶勇托故回省及籍隸湖南者,并請免派,以遠積習而杜疑謗。
以上所陳各節,頭緒紛煩,皆為憲慮所關,不敢隐漏。
雖言皆為公,又不便遽登公牍。
如蒙采納,再當分案,叙具簡詳,聽候批行。
除募補新勇業已專複外,所有奉饬查覆營弊原委大緻情形,并附陳各營截曠銀數清折一扣,合肅蕪禀。
督憲何批:察閱來禀,知該道之堅于自信,不受人言矣!本部堂祇期集思廣益,有疑必問;該道辄以問诘為多事,查覆為虛文,詞氣失平,不值與辯。
惟查營務處之設,始于光緒元年,經沈大臣委令該道辦理。
其時該道非台灣巡道也,可見營務不定歸巡道。
且統領亦無兼營務處者。
該道乃謂「撤營務即撤巡道」,是何言欤?台灣公事,向歸鎮道會辦。
該道與吳鎮尚不能和協,若再派員總理各事,烏能相安?請設監臨三人,從來無此體制,亦豈該道所當擅請耶?前檄撤換各營官,仍令該道派員接帶,可見無所愛憎,毋庸曲為飾辯。
惟守備周如松如果并無吃食洋煙,本部堂不難引咎;惜其遽先回籍,不能水落石出。
至勇丁兼工作,原可習勞;然不得專事工作,竟不操練。
務須定期操練為要!所稱截曠一項,已報繳十萬五千餘金,現在已用若幹,尚存若幹,即查明列折通報。
此後不得随便開銷。
據請『遴派武職數員赴台差遣,前曾在台及籍隸湖南者,均請免派』。
查留閩武職湖南人最多,到過台灣者亦複不少,舍此兩項,更無可派。
試問該道現用武職中豈無湖南人乎?豈無先在台灣者乎?所請如此,本部堂所不解也!夫為政不在多言,能言不在負氣,其它瑣屑,無庸深較。
本部堂所切望于該道者,輯和人心,慎固疆圉而已。
願平心靜氣思之!來禀謂『言皆為公,不便遽登公牍』。
殊不知公事公言,何不可登之有?此禀應即作為公牍,連同印封備案,仰即遵照 七○、移商各軍營病故勇丁葬費由(光緒九年九月初十日) 為移商事。
為照饷糈至艱,經理者貴實不貴刻;死生至重,撫恤者宜溥不宜偏,此理财之大端,亦馭衆之要術也。
台灣地方,遠居海外,水土惡劣,疾病較多。
從前山後暨南路恒春、北路蘇澳各軍營,病故勇丁,每名給埋葬銀五兩,恩至渥也。
既而日久弊生,軍營之冒濫,無所不至:或本無此勇,既冒生糧;忽然報故,又冒死恤。
種種情弊,皆在意料之中。
所以張前升道,急思補救改章,以弁勇在營病故,尚有應領饷銀堪資棺葬,不必動支正款,以昭核實。
且查各營報故日期,皆在二十日以後,難保非以早作遲。
其有存饷者,由營墊發,可于存饷歸款;無存饷者,本月饷銀未必生前領清,似應有此葬費;倘實無存饷,即在該營截曠項下提給等由在案。
現查冒濫之弊,自點驗存饷章程既行,營官肯顧身家性命者,斷不敢再蹈前轍。
故勇存饷,近又通饬道統各營,由其可靠戚屬具結請領;無戚屬者,仍行知原籍地方官,傳知家屬,自行請領,或彙兌具給。
營官饷不入己,即亦不肯以早作遲、空幹虛冒之咎,其冒報死亡,更無其事。
此後弁勇在營病故,倘再按照改章,由其存饷項下扣出葬費,在官中所省無多;試為亡勇設想,遠投重洋,身死異域,所存之銀,祇有此數,其家人父子,領得此饷,則為死生長别之錢,而其中又因葬費扣去數金!倘國家概無恤曆之恩,固不必說;今在營病故之文武職官,均得請恤,獨在營病故之勇,以數金為葬費,仍從存饷扣出,未免偏而未溥。
至于截曠提銀,原似未動正款,其實截曠亦在庫中,皆系公款,名異實同。
倘海防稍有吃緊之時,曠缺必須招足,亡勇葬費,更從何出?此等名正言順之款,必于截曠提給,似亦名實未符。
職道拟嗣後山後亡勇,仍給銀五兩;山前亡勇,給銀三兩,以資安埋。
惟必遵照道統各營章程者,始得照銀請領;其不遵道章、不歸點驗存饷者,仍照張前升道章程辦理,不在此例。
此事有關支發,未便由道擅辦,拟詳請憲批遵行;又不知憲意如何,未敢率爾請示,特先移商。
為此合移貴總局,請煩查照核明。
如有可采,即請酌議,詳候憲示饬遵,并祈見覆施行(移閩省善後局司道)。
七一、禀複内渡委員所陳折略各情形由(光緒十年三月二十二日) 敬再禀者:奉憲谕有『内渡委員開陳折略,其事未必盡實,摘錄數條,俾資留意省察』等因,仰見我憲台明鑒高懸,燃犀畢照,公誠開布,譴責弗加。
自顧何人,感悚交集!惟折内所開,有似是而非,并有全非者,敢為我憲台約略複陳之。
查「安平添設士炮台」一節:該處土炮台三座,曾經履勘,不過修葺,并非建造。
已商由安平周協,領銀八百兩承辦,将次竣工。
新招炮勇,業經到齊,系屬新舊參駐。
查「添募土勇,改旗為營」一節;上年十一月間防務吃緊,除山後飛虎中、飛虎前兩旗照舊外,均饬募足。
原于改旗之初,預備有警,仍使複營地步。
且成軍前後不一,并無舊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齊報成軍之事。
确有先後,詳案可核。
各營募補土勇,原拟參用練習,以開台地風氣,免長借材異地,屢經陳明。
無如該土勇野性難馴,每于各營開差時,仍多逃逸,實不可靠,因仍補外來客勇。
至缺額,不論何營斷無累月不缺之數。
惟道統各營,随缺随報,确有支應局月報截曠名冊可稽,非同别營進出不歸、點驗私沒截曠者可比,亦屢經陳明。
查「水勇恐難成軍,漁團尚無影響」一節:招募水勇,原期水面得用,必能泅水一、二刻之久,方準收入。
如有濫招混報,驗出着營官賠繳口糧。
仍照詳定陸營募勇章程,系屬正辦。
緣募一勇,務得一勇之用。
與其濫募不能戰守,何如不募,免緻虛糜。
今僅澎湖已報招成,尚未定饷。
台南雖已拟招,并未成軍。
因水勇用法多端,招亦不同,非可輕視。
拟以水勇為漁團之綱,即為各海口之目。
逐口選勇,就勇聯團,就團防口,已非倉猝能辦。
有水勇而無船筏,勇亦無用。
若造船筏,費又不赀。
既須寓船筏于募勇之中,又不便加饷于陸營之外。
此系創格,其饷章船價,有關報銷奏案,何敢輕率舉辦,有如該委員所雲「執見苛求」者。
是以通盤籌劃,煞費推求,恤耽遲、少耽錯耳。
章程具在,呈核自明。
查「起蓋機器火藥局」一節:上年奉準之後,委遊縣丞學詩赴滬采購機器,早經詳報。
遊學詩尚在滬局仿造機模,迄未回台。
現已分派委員平基購料,先造圍牆匠屋。
惟機器各房,必俟機器購到,方可如法起造;否則不能合用。
職道猶不緻放手徑辦者,以城内設局,機器各項能否擺布,拟俟遊學詩差回再酌。
緣此舉重大,何敢急遽從事?誠如憲谕『七年之病求三年之艾』,亦既遲矣,可再錯乎?況此項工程并非鄭把總超英承辦。
該把總系在南門外制造火藥,已有數萬斤,試與省運土洋藥相埒。
查「東南門移營」一節:東、南、北三門外離城一、二裡,現俱改築土壘:南駐楊提督金龍所帶恪靖仁營,東駐章提督所統淮軍兩營,北駐楊署鎮所帶巡緝營。
均系官建茅房,營自築壘,均就完工,系備各路遊擊之師,并無移撥一營之議。
查「鎮海左營匠勇在軍工廠修造物件」一節:光緒七年九月間詳報:『招募浙江台州泥木匠勇一百名到台後,編作嶽營副前哨。
嗣撥歸鎮海左營,分紮獅頭社軍工廠等處。
常饬起造鵝銮鼻、旗後、東港、撲仔腳、郡城内外演武廳各公所』。
詳報有案,省費不小。
暇則一律操練,不論何營何匠出身,有無餘力,在營小作,應聽自勤自便,皆不在犯規查禁之列。
查「嶽營、鎮海前營并未操練」一節:該兩營均系道統,嶽營本勝前營,除因公工作外,定章逐日雨操,間操大陣,各勇刀、矛、鎗、炮技藝,無不娴熟,共見共聞,何謂并未操練?各營皆令常操,何又偏指嶽營、前營?更不可解。
查「開補勇丁,須由道酌準」一節:台營積弊,原在強去弱留,進出太濫。
前此屢奉憲饬「汰弱留強」,何以疲濫如故?端由各營此革彼招,徇私枉縱耳。
非得嚴正統領,主持其問,安望有整頓之日?道統各營,凡有汰出補入,皆親委點驗,強不準汰,弱不準補,不準一名含糊。
本正源清,台營始有起色,然猶不敢信前弊盡除;而較前此積弊,固已十除其八矣。
此外不歸點驗者,其弊亦何待言。
現拟各外營一體存饷,有補勇者,由各路統領就近照章點驗補入,仍歸道局核饷驗出,庶防營一律整齊,而月饷藉可舒展,是在各統将共體時艱耳。
至各營假勇送驗出營,行路均仍給饷,曾經禀定遠近程限,已極其寬,于勇最利,何謂勇不悅服? 查「炮勇存饷過多,營官掣肘」一節:道統各營,除病假、汰革請給存饷回籍外,并無求給存饷者。
祇有安平、旗後炮勇常請通融給發,諒亦慣習使然。
安平炮台,除九年年底準給存饷六百餘兩,截至本年二月止,僅存一千三百餘兩。
旗後炮台截至十年正月底止,計存饷銀一千八百一十兩。
本年二月分并無扣存。
原折三千、二千兩之數,亦甚不符。
且人在饷積,人去饷清,道統各營皆然,何獨該管帶反為掣肘耶? 查「東港、枋寮無勇防守」一節:東港地方,原議将鎮海右營移紮,以聯恒春、鳳山之氣。
因三條侖屯兵,添換未齊,暫難抽出。
現饬先在東港築壘造房,俟屯兵替防,即行移紮。
至全台應防之處,何止東港、枋寮?若逐處紮營,不特無此兵力,且有礙要防。
前申複「台防大緻禀」中,已将擇尤扼駐、虛實互參情形,并調鎮海左營移紮恒春、鎮海前營移紮鳳山林仔邊居中策應,禀複在案。
固非該委員所及知。
查「存饷營勇,均不悅服」一節:當初令存饷時,營官自知不便于私,因四布流言,以「存饷終不給領」蠱惑勇丁,容或有之。
既而舊管官之貪而壞者漸去,屢次假汰勇丁來郡點驗,領取存饷,絲毫不少,又無留難。
出營之日,忽得巨款,為向來所未有,莫不喜形于色而去。
他如在營患病有存饷者,并準營官随時支給。
營勇盡知其益,并無間言。
有何不悅不服?其故勇存饷自九年六月以前,均由營官領訖。
嗣聞前此各營哨官幹沒此項甚多,緻該勇生死抱恨,本應将前領幹沒各營哨官一律查追參辦,一雪隐恨;奈各營名冊向不注明住址、親屬,預留混冒地步,無憑清查。
因即刊定冊式,頒饬各營填駐。
凡遇故勇存饷,應查明該勇籍貫、住址,有無可靠親屬;如能文托寄家者,有無的保,詳開送核,聽候移知原籍地方官轉谕該家屬知照。
或無家屬,亦候另查彙寄,以杜捏冒。
務使故勇饷不落空,生順死安。
前于「申複法立弊生」禀中,業已陳明。
查「嶽營、鎮海前營并不存饷,各營哨勇不服,辦理歧視,似非公道」一節:營務之弊,以疲、濫、虛、冒四項為最。
自存饷點驗之法行,各弊不禁自絕。
此本楚軍舊章,職道由浙而甘,未嘗稍改;及到台灣,本欲改發現饷,以省煩勞。
因嶽營弁勇深知有益,再三懇請仍舊,乃允照行,并見台營疲困太甚,遂議行一律照辦,此事本不便營官之私,又增局員之煩;而于兵勇實有大益。
向來台營不講營規,各勇一得現銀,俱以嫖、賭、洋煙為事,任意花銷,莫能禁止。
其弊一。
當勇數年,一經假革出營,即成空手,無資回籍,因而流落為丐、為匪,無所不至。
其弊二。
各營月領全饷,不全給勇,營官私挪虧空,一經撤營,勇饷不能清給,動辄鼓噪。
前年撤李定勳之營,是其明征。
其弊三。
營官領得現饷,販賣洋煙百貨,押勒銷售,盤剝勇丁,克扣殆盡。
其弊四。
營官哨長,虛冒勇缺,無從稽查。
饷足勇虛,有名無實。
其弊五。
勇無存饷,無所顧戀,任意為非,甘犯紀律。
設應懲辦,即便潛逃。
其弊六。
各勇能積現銀寄家者,百無一、二。
若安分之勇稍有餘積,非勾引為奸,即被竊借骟,終歸烏有。
其弊七。
當勇濫花濫借、積欠無還,終以一逃了之,甘當遊勇。
或随别營私開賭場煙館,或此逃彼招、冒名應點無害不有。
其弊八。
軍饷優绌無常,平時稍有扣存,設遇軍饷不繼,尚有存饷可以支展。
一年之饷,可展年半之用,實為上下兩便。
若月了一月,毫無存蓄,一旦缺乏,嘩潰可虞,臨警尤甚。
其弊九。
有此九弊,不特有害營務;抑有害本勇,并害地方。
惟有存饷點驗一法,足以挽救前弊。
弊除則利生,彰彰明甚。
道轄各營,一體照行,而于嶽營稽核尤嚴。
現查各營存饷,自六、七千兩至一、二千兩不等。
鎮海前營存饷四千餘兩。
惟嶽營存饷有九千五百餘兩之多。
合共存饷五萬一千四百餘兩,另行提存别庫,以清款目,确有支應局饷冊可查。
何反獨稱嶽營、前營并不扣存饷? 以上各節,該委員捕風捉影,原皆非是,尚可以不谙事體,信口雌黃置之;獨此節反是為非,更指名歧視,似覺有心播弄,蒙蔽憲聰!在職道原不足惜,竊恐于台防大有關礙,用敢逐節陳明,上求垂鑒!此後仍當恪遵鈞谕,随時省察,期無負憲台維持策勵之深心。
七二、詳遵議變通暫停存饷由(光緒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為詳複事。
本年四月十二日,奉憲台會牌:『案據台灣劉道議詳台地發饷章程,仿照楚軍變通辦理,扣存月饷,作為離營回籍之資。
在該道立意系為體恤營勇起見。
惟現值防務吃緊之際,湘、淮、浙、粵,營勇既繁,辦理未能畫一,彼此相形,已多借口。
且募勇責令戰守,全在人心固結,方能用命。
按月扣存,不發全饷,徒啟營勇之疑,未必皆能見諒該道苦心。
應如何妥議變通,仰該道立即遵照查明全台發饷章程,酌量妥議複辦。
毋再稍存成見,緻各營借口偾事』等因。
同日,準省會善後局移同前由到道。
奉準此,查存饷本楚軍舊章,實為杜弊良法,有利無害,曆經陳明憲鑒。
惟台營辦理本難畫一,故奉行者僅止道統各營。
雖前請故勇葬費案内,準省會善後局以各營同在台灣,自應一律點驗存饷,詳奉憲批,準行移遵;轉移去後,尚未一律照辦。
即道統存饷各營,除五、八、臘三個月本發全饷;其在營患病有存饷者,仍準營官随時支給,間有五、八、臘三月全饷外,遇有事故,欲于閑月再領全饷,亦準給一、兩、三月不等。
總計每年存饷名為全存四月,實存不滿三月,較陝、甘各省辦法,每年扣除三月全饷無給,僅按九個月額饷攤放内仍扣存三個月,候各弁勇假汰時點驗找給,計每年不過發給六個月現饷;而台章實發九個月現饷,其存饷合計亦僅三個月,較外省尚覺寬裕,并無偏苦。
特以存饷祇便營官之公,不便營官之私;亦祇便素娴紀律之營,而不便慣肆遊蕩之勇。
前此營務太濫,或不免藉端造謠;現在駐台各營,頗知湔除舊習,而各勇身受其益,更無間言。
是存饷有益于勇,彰彰明甚。
乃蒙憲台荩慮周摯,饬議變通,具征杜漸防微,慎固海疆至意。
職道亦知救弊莫如點驗存饷,而存饷必至招怨。
原恐饷無扣存,勇無稽核,必仍緻虛冒疲濫,百弊叢生。
饷聽花銷,勇無顧戀,平時既難約束,臨警尤虞潰逃。
即庫儲支展較難,饷項亦未免棘手。
然值敵忾同仇之會,重以上煩鈞廑,亦何敢過涉鰓鰓,自幹咎戾!惟有恪遵憲饬,将道統各營及安平、旗後、澎湖各炮勇,除将前存饷數截至本年三月底止、另案彙報、仍由支應局另存道庫驗給外,暫自本年四月起,停止存饷。
仍随時察看情形,如果防務稍松,應否照章扣存,抑全台各營俱照憲台前批局詳一律辦理之處,屆時再請示遵。
再道統南路各營,此後募補新勇,仍須送郡由道驗人,其歸外路統領着,即送由各統領驗人,以清其源,而符定章,合并聲明。
除别詳報移行外,所有遵議變通暫停存饷緣由,理合詳複憲台察核。
督部堂何批:查來詳所稱『陝、甘各營,每年僅發六個月現饷』一節,各省應協甘饷,本解不足數,其發饷變通情形,自與閩省不同。
又稱『存饷一舉,祇便營官之公,不便營官之私』等語,此論所見甚偏。
蓋饷雖扣存,未必遂無流弊;而營官究無所私也。
今該道議自四月起停止存饷,事歸一律,可杜借口,應即照行。
仰福建營務處沈藩司會同善後局司道轉移知照。
餘巳悉。
仍候将軍、撫部院批示繳(光緒十年六月初六日到)。
撫部院張批:據詳巳悉;仰善後局司道核明移遵,仍候将軍,督部堂批示繳(同日到)。
七三、詳覆截曠用存銀數以後道統各營一體準免點驗截曠以昭平允請示由(光緒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為詳送事。
案準善後局司道移,奉憲台牌行,以職道『禀複營弊大緻情形并陳各營截曠銀數案内,饬将截曠一項,已報繳十萬五千餘金,現已用若幹,尚存若幹,查明列折通報。
此後不得随便開銷』等因。
奉準此,遵查截曠一項,楚軍行營章程,前因征戰無定,勇有缺額,責成營官随時募補,以應急需。
常有勇浮于額之時,截長補短,悉聽營官支銷,并無報繳截曠。
嗣因軍務稍定,防營弊窦叢生,欠饷既巨,清結愈難,遂有報繳截曠之舉。
始由營官自行報繳,繼由上司點驗查繳,去虛就實,積少成多。
職道前辦甘省營務,綜查此項,約有一、二百萬兩之譜,甘饷賴以支轉。
營官體恤仍優,凡營官以禮去差,即就款提給川資,或數百、數千至萬兩不等,量酬前勞。
犯案撤差者,不在此例。
是核實之中,仍寓勸懲之意也。
職道七年抵任,見台營積弊尤深,總不外虛、冒、疲、濫四項、欲救其弊、非點驗存饷不可。
因将道統各營,詳定照辦,虛冒等弊,不禁自絕。
誠以存饷為點驗之根,點驗即截曠之據,有存饷斯有點驗,有點驗斯有截曠,三者相輔而行,前弊始除。
弊除則利自見,要止利于公,而不利于私,此挾私罔利之統帶營官所最忌者,亦即職道招怨速謗之由也。
謗之者祇謂此項截曠悉歸職道私囊,上下猜疑,月報不間,以緻屢煩憲诘,屢渎陳明,卒之全台未準照行,僅得于道統各營照章辦理。
雖台營苦樂懸殊,職道勞怨獨任,而截曠涓滴歸公,饷力藉以舒展,似可告無辜于上下。
計自光緒七年八月抵任起,截至十年五月止,扣繳各營弁勇截曠及裁減長夫價銀,共一十五萬零二百一十九兩四錢八分六厘三毫八絲六忽。
除因公指報提用銀二萬九千六百一十一兩三錢三分四厘六毫四絲二忽外,計尚存截曠湘平銀一十二萬零六百零八兩一錢五分一厘七毫四絲四忽。
所有收支數目,當經随案報明,月報冊内亦均分晰聲登。
其扣存截曠銀兩,仍并海防經費項下,統儲道庫,并無提出另存。
無論此後所用不敢随便開銷,即前此實用實報,亦何曾分文濫銷?局報具在,庫款具存,班班可考,惟存饷現奉截停,點驗徒覺多事,截曠亦無憑稽核。
所屬道統各營,應否仿照全台各營一體免送點驗,免追截曠,以免偏枯而昭平允,俾職道亦得稍解怨謗之處,仍候恩示饬遵。
緣奉前因,合将本年五月底止截曠扣存提用數目開具清折,詳請憲台察核。
除将閏五及六月兩月截數候各營報齊、另行彙報、并分别詳咨外,為此備由,伏祈照詳施行。
爵憲劉批:據詳巳悉,前項截曠銀兩既經存儲,應即存留備撥要需。
現聞各軍人數多有不足,其現在截曠人數,須俟報明募補若幹,方能給發,不得憑空濫行發給,以重款項。
仰即知照,此繳。
折二扣均存(光緒十年七月二十三日到)。
七四、禀查辦鳳山縣革生林克賢糾衆紮搶一案請将查拏不力之地方文武量予摘頂記過并委員分别查辦由(光緒九年正月二十六日) 敬禀者:本年正月十三夜,據鳳山縣學武生林克邦赴道禀稱:『林克賢欺伊父子懦弱,疊次擄搶,勒索銀三千元。
伊父林清金于上年十一月間病故,林克賢于十二月間又使其黨,截擄伊寡嫂林陳氏,禁在大樹腳莊林貓胡家。
經該莊總保人等不平,為攔救送縣審究。
新正初六日,複與林貓胡糾約下淡水土匪陳清、陳榮并夥匪百餘人,分執铳械,至其家内占踞,恣意跶蹧。
伊赴鳳山縣控告兩次,無一差到地,乞賜援救』等情。
提訊林克邦,據稱:『伊住烏材林莊,離鳳山縣城十五裡,離府城七十裡,林克賢住莊,離烏材林莊四、五裡。
此次林克賢等率衆至伊宅占踞,勢極兇暴,伊家口逃散,鄰家亦多被擾。
控經地方官不理』等語。
職道以鳳山風氣素尚馴良,近數年來,地方文武,相率因循,不無稍變。
去冬有「下淡水糾衆奪犯」及「舊城鹽館被搶」等案,迄無破獲,以緻宵小放恣。
此次林克賢疊次擄人勒贖,又複與林貓胡糾衆占踞林克邦住宅,肆意滋擾。
該處離城不遠,乃時曆七、八日,該管文武坐視不理,實屬不成事體。
當即飛饬該營縣,疾速查拏。
誠恐該匪恃衆抗拒,随又派令嶽營副将李勝才酌帶哨隊,并與吳鎮商派下淡水都司葉世嵩及該汛弁潘梅先,帶同林克邦引導,馳往拏辦。
又慮良匪莫辨,諄囑李勝才慎密以圖。
乃林克賢先又添聚匪徒百餘人至林克邦宅内搬搶。
十四夜五鼓,嶽營先至,李副将拟先圍住,俟營縣到地,會商辦理。
讵林克賢于近村民房神廟,分黨埋伏,猝開铳炮。
營勇不及預防,突被鎗傷九名,當斃一名。
該弁勇即将該匪卡打破,亦傷匪徒多名。
該卡茅房亦即被毀。
李副将本欲督勇進攻,因該連村多系平民,恐緻誤傷無辜,且竹圍叢密,地闊路歧,所帶哨隊,不敷分圍,遂一面督勇穩紮,一面飛請添隊圍捕。
職道聞報,于十五日又将嶽營全隊派往。
并與吳鎮商酌,添派右翼練兵二百名,遴員帶往。
原欲俟各隊趕到,将全莊圍住,會同地方官,分别良匪,妥為指拏,适鳳山營參将陳海佑及武令帶同兵役,亦于十五日趕到,而添隊趕圍不及。
不料該匪于十五夜乘間由該村後林中逃竄。
李副将追捕無蹤,随将各隊伍于十六日折回,仍派馬隊哨弁劉厚祿,酌帶哨勇,改裝另覓眼線,沿路跴緝,務期必獲。
職道查林克賢系鳳山縣學武生,同治十一年間,經該學教授金用汝以其武斷鄉曲,被控累累,具詳斥革。
光緒七年冬間,該革生向其堂叔附貢生林清金需索不遂,邀集匪徒數十人,持械擁往滋鬧,并将林清金铳傷。
經署鳳山縣錢稼秋會營馳往,彈壓解散。
職道以兩造雖本宗親屬,從中如有别故,亦應控官伸理,豈容糾衆擾害?當饬該縣會營,嚴拏究,未據具覆。
複有八年強擄勒索之事。
此次竟又先後糾約匪黨數百人,肆行紮搶,抗拒官軍,實屬形同化外,目無法紀。
若不從嚴懲辦,殊不足以懾匪膽而杜亂萌。
現由職道懸示賞格,嚴饬鳳山縣會營設法,購拏務獲,解府訊辦。
一面由道委員會縣,查勘林克邦家被毀及該同村被匪盤踞有無助匪搶掠、抗拒官軍及無辜被擾各情事,分别查拏撫恤,禀候核辦。
署鳳山縣武頌揚,于此案既不及早拿辦;迨林克賢糾衆攻占,又不實時會營,彈壓解散。
延至多日,經職道由郡派令營勇到地,始行前往。
實屬不知緩急,應先記大過五次,責成獲犯。
以後如再洩延,即行詳參。
嶽營管帶副将李勝才,督隊查拏,竟任該匪乘間逃脫,不能立時截拏追獲,殊屬疏忽,應請摘去翎頂,以觀後效。
南路營參将陳海佑及該管營汛,遲延觀望,咎亦難辭。
應如何酌議處分,移請台灣鎮查核辦理。
謹将林克賢屢次糾匪滋事、懸賞勒拏、及派隊委員分别查辦各情形,是否有當,理合禀請憲台察核,訓示祇遵。
督憲何批:此案本部堂先有風聞,以巳革武生林克賢與堂兄弟林克邦争産滋鬧,此次鎗斃嶽營勇丁一名,受傷九名,被擒二名,搶去戰馬二匹,并洋鎗旗幟等件。
正在饬查問,據禀前情,應如所請:将武令頌揚,李副将勝才,分别記過摘頂;陳參将海佑及該管汛弁,應如何處分,候饬台灣鎮核覆辦理。
其林克賢與林克邦是何親屬,有無服制?實在如何起釁擄搶?稱控縣兩次,并無一差到地,竟究該縣如何批辦?至營将帶勇赴鄉辦案,自應會同文員前往,仍以此次營勇不候地方文武,辄夤夜先往圍鄉,緻有此失?勇丁有無被擒?馬匹等件果否被搶?應由武令、李副将,各自明白禀複。
林克賢一已革武生,膽敢如此蠻橫,目無法紀,務當設法購拿嚴行究辦,控案亦應秉公辦結。
該營縣既怠玩于前,仍再不知愧奮,定即嚴參!仍由鎮道加意督饬,分别良莠,妥速辦理,切勿再任鹵莽,緻釀事端。
另單報
督憲何批:察核來禀,以台地之款辦台地之事,無待外求;惟籌辦善舉,動用公款,均應斟酌盡善,未便徇一隅之見,不為全局計也。
上年省垣籌辦鄉會兩試川資卷金并敬節堂等事,由司局會詳,經岑撫部院會本部堂專折,奏蒙俞允,方敢收支動用。
今該道此舉,尚未請奏,亦不候批示,辄将購建試館、會館等費先行支撥。
此應酌者一。
省垣于洋藥、茶葉稅厘正款外,另捐善舉經費,奏明民捐民辦,邀免造冊報部。
今台地洋藥每百觔收正雜款銀八十兩,内提一十兩為各項善舉之用,曾據道詳,批由該局議覆照辦,聲明款關造銷,何項動用若幹,應由道随時冊報在案。
究竟善舉各用款,将來能否逐一造報,是否不緻部诘?此應酌者二。
各屬購建試館、會館,向系自行集赀,從無官為購建之案;況現在台北城工,款難籌集,尚須責派紳民捐助;乃不權緩急,辄提銀一萬五千元在省購建台南、北試館,又提銀三千元在京講建全台會館,固為收拾士心起見。
倘各郡士子援此成案,紛紛饒舌,何以應之?舉人會試盤川,定給百元及六十、四十元三等,較之省垣已覺過多;且台地舉人,在台既領,在省又領,亦無以昭公允。
此應酌者三。
至各項用費,據稱在洋藥厘金及發商生息、海埔租息三款内撥用。
所雲發商生息者,是否即系前發之十二萬金?抑系尚有别款?與海埔租息一款,全年各得若幹?是否可垂久遠?此應酌者四。
該道現為台灣道,祇為台灣計則易;将來為藩臬督撫,能遍應乎?違道幹譽,古所深戒!以上指明各節,并育嬰、養濟、積儲倉榖等項,仰閩省稅厘局司道會同藩司糧道,悉心查議,詳覆移遵。
仍候将軍、撫部院批示繳。
五八、申報停辦試館各事宜由(光緒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為申報事。
竊照職道通禀「籌辦試館、會館并會試賓興公費、育嬰、廣濟、義倉事宜」一案,已于光緒九年三月初八日奉總督部堂何批在案。
查台灣建造試館、京都會館暨鄉會試盤費,以及義倉、廣濟、育嬰等項,前據培元局紳董等屢次陳請,故議于更正洋藥案内每箱附捐銀拾兩,皆系無關報部之雜款項下提給舉辦。
即經禀奉院憲,批由省會稅厘局議覆照行。
茲奉督憲批饬前因,查發商生息一款,已奉饬陸續提回。
其海埔租息,尚未辦竣,為數亦微。
所恃者惟此洋藥附捐一款,應辦前項各善舉,計尚不緻短绌。
亦知前舉本系民捐民辦,無關報部,且系遵照憲批辦理,似非有違,而款究有限。
現奉憲饬,台北城工須捐,省垣難于遍應,是前款自有公道,尚須變更。
自應恪遵批谕,未便徇一隅之見,祇為台灣計不為全局計也。
亟應轉饬停辦,一面馳函省會、京都各紳董,如原購館屋可退即退,其已購修有成者,設法召變歸價。
至義倉各項,尚未辦成者,均應從緩,靜候司道詳奉憲批再行饬遵,免贻後累。
除谕培元局等遵辦具覆并申報某憲外,為此備由具申,伏祈照驗施行(禀督、軍、撫三憲)。
五九、詳台地更正洋藥稅厘征數并随捐各項善舉經費懇請奏咨立案由(光緒九年八月初八日) 為詳請事。
竊政貴持平,制宜必因乎時地;民維邦本,教養須量為設施。
台灣海外孤懸,民情素稱浮動,求治之道要不外持其平、固其本而已。
曆任以來,亦皆籌慮及此,祇以海陬偏處,措置維艱,雖與在地官紳先後籌捐辦理地方善舉,亦因經費有限,欠缺滋多。
欲全固本之圖,必先立持平之政。
職道抵任後,查知台灣向辦洋藥稅厘與内地多有歧異。
緣内地大小洋藥稅厘正項,每百斤福州口征銀六十六兩,廈門口征銀六十五兩零。
台灣稅厘,台南各口大洋藥每箱僅征銀四十一兩零,小洋藥每百斤僅征銀二十兩零;台北各口,大洋藥每箱、小洋藥每百斤均征三十二兩零。
非但與省廈定章輕重懸殊,即台南、北各口征數,亦不劃一,于政體似欠持平。
當以此項洋藥稅厘,上有關乎饷項,下無礙于民生。
從前雖有随捐善舉各費,為數甚微,無濟于事。
能先将正項加增,得與内地征數不相上下;另捐經費,籌辦地方各事,亦屬因利而利,既合持平之道,藉成固本之謀。
商之就地紳商,互相勸谕,幸皆樂從。
遂酌定:全台南北各口,毋論大小洋藥,每百斤概征銀六十三兩九錢,作為正項;按年附捐各項善舉經費,另歸新設「全台培元局」紳董存儲,聽候撥用,詳奉憲台批局,核覆照辦。
現已督同紳商籌議,在省垣購建台南、北兩郡試館及京都全台會館,并會試賓興盤費、廣濟、孤貧、育嬰,添設義倉各善舉,按收數多寡,分别次第,酌給辦理。
自茲懷璞守貞之士,鹹得奮志青雲;即鳏寡廢疾者,亦不緻遽填溝壑,是一舉而數善皆備。
所征洋藥稅厘,雖較前不啻加倍,仍比内地猶從寬減,實于國計民生,兩有裨益。
理合詳請憲台察核,俯賜奏咨立案,實為公便。
再此項附捐善舉經費,專系出自洋藥商民樂從,非同百貨厘金,亦非抑勒派捐可比。
且系民捐民辦,應請援案邀免造冊報部,合并聲明。
除詳某憲外,為此備由,呈祈照詳施行。
督憲何批:仰閩省稅厘局司道,會同善後局,查照該道各另禀批示,悉心核議,通詳察奪。
仍候撫部院批示繳(光緒九年九月十六日到)。
六○、禀籌辦台地善舉提用洋藥稅厘雜款并非報部正項由(光緒九年八月初八日) 敬禀者:竊職道前「禀籌辦台灣購建試館會館及會試賓興公費、育嬰、養濟、義倉等事宜一案」,奉憲台、督憲批:『上年省垣籌辦鄉、會兩試川資卷金并敬節堂等事,于洋藥、茶葉稅厘正款外,另捐經費,由局詳經奏明,方敢收支動用。
台地洋藥每百斤收正雜款銀八十兩,内提一十兩為各項善舉之用,究竟将來能否逐一造報,是否不緻部诘?所雲發商生息,是否即系前發之十二萬金,抑系尚有别款?與海埔租息一款,全年各得若幹?是否可垂久遠?仰閩省稅厘局會同司道,悉心查議,詳覆移遵』等因;并準省會稅厘局會同司道,以『台地此次舉辦各項事宜,用款甚巨,未便作為外結辦理。
移請将洋藥稅厘項下提撥善舉銀兩,指明應在正項或雜款内動支,同現辦各項事宜遵批詳請奏報,以期妥洽』各等由前來。
職道查:台地籌辦前項各善舉應需款項,原拟在征收洋藥稅厘雜款提存培元經費,并發商生息、海埔租息三款動支。
嗣發商生息銀兩,奉憲台、督憲批示,『流弊孔多,恐難持久』,業已分饬提還具報。
至海埔租息,款本無幾,兼之事經創始,辦理殊非易易;現雖逐漸清厘,然征數既微,亦難濟用。
所賴惟洋藥厘金雜款内提存培元局經費一項。
弟思洋藥厘金,先經職道咨準省會稅厘局查複,無分大小,定章每百斤台南口征正雜各款銀八十三兩二錢,廈門口征正雜各款銀八十四兩六錢九分。
内福州口正項銀六十六兩,廈門口正項銀六十五兩壹錢六分七厘,均應分款報部;其餘概系不報部雜款。
是以職道前于加厘詳内請提雜款銀一十兩,歸新設全台培元局作為籌辦台地各項善舉經費。
蓋因正項既已量加雜款,又不報部,若不俯順輿情辦理,恐多棘手。
且查上年省垣籌辦鄉會兩試用資卷金并恤嫠經費,乃系聲明于稅厘正項照例應納外,商人情願按年酌量捐助,邀免造報。
今台地提用雜款銀兩情形,雖微有不同,而款非報部,則事同一律,似可仿照辦理。
惟用款較巨,現由職道另文詳請奏咨立案,詳内不提「雜款」字樣,亦不聲叙銀數若幹,庶免大部駁诘。
其按年收支各款,仍造冊送由省局查辦,以昭核實。
除分别禀咨外,是否有當,理合禀請大人察核,俯賜批示祇遵,實為公便。
督憲何批:既請奏咨立案,又請不提雜款字樣,不叙銀數若幹:事關入告,可如此含混否?仰閩省稅厘局司道會同善後局悉心核議,通詳察奪,仍候撫部院批示繳(光緒九年九月十六日到)。
六一、咨覆收支各項善舉經費由(光緒十年三月十一日) 為咨覆事。
案準貴局會移:『奉總督部堂何批:貴道「詳酌增台灣洋藥征數,并随捐善舉經費,請奏咨立案緣由,仰閩省稅厘局司道會同善後局,查照該道各另禀批示,悉心核議,通詳察奪」。
又奉巡撫部院張批:「查台南、北洋藥微款,統在稅厘案内,近辦台灣報銷撥收稅厘銀六十九萬六千餘兩,準别部咨。
台灣各款稅厘,向無報部,無憑查核,應令速将逐年收支細數補報」等因行局在案。
茲據「詳更正洋藥稅厘,與内地數目是否相符,究竟如何截清造報,仰善後局會同稅厘局司道核複移遵。
所請附捐善舉經費,應俟稅厘正案辦定再酌,并移知照」。
又奉總督部堂何批:貴道「禀籌辦試館、會館并會試賓興公費、育嬰、廣濟、義倉一案附禀緣由,查台地洋藥加捐雜款内,提撥購建會館一節,當時并無紳矜禀請,迨本部堂明晰批駁,辄羅列紳矜百餘名具禀,其情可知。
至捐款無論正雜,既捐在官,自應由官處置。
此項雜款,應辦善舉尚多,即不購建會館、試館,商民豈能借口更變。
該道又稱前詳有賓興字樣,鄉會試館原包在賓興二字之内。
查「賓興」二字,見于周禮。
其時并無科目。
即考之各朝大典,明洪武十七年頒行科舉新式,三年大比,而賓興之試,以三場經書、文義、策論等項,亦不言及試館。
謂賓興已包鄉會試館在内,出于何書,見于何典,本部堂實所未喻。
仰閩省稅厘局司道會同善後局即速查明核議詳奪」。
又奉巡撫部院張批:「仰善後局會同稅厘局司道,查照該道另詳請奏文内批示辦理」。
又奉總督部堂何批:貴道「禀籌辦台地善舉,提用洋藥稅厘雜款,并非報部正款緣由一案,既請奏咨立案,又請不提雜款字樣,不叙銀數若幹;事關入告,可如此含混否?仰閩省稅厘局司道,會同善後局悉心核議,通詳察奪」。
又奉巡撫部院張批:「仰善後局會同稅厘局司道,查照該道另詳請奏文内批示辦理」各等因,并先準貴道分咨前因各到局。
奉準此,除台灣洋藥加征稅厘現辦報銷案内,應如何截清造報另行由局議覆外,查貴道議提洋藥雜款,以充培元經費,所有籌辦試館會館、并會試賓興公費、育嬰、廣濟、義倉各事宜,均就此款動支。
現奉憲批,饬局會議。
案關奏咨銀數,不能含混。
查貴道原禀,雖有每百斤洋藥共收銀八十兩,内歸正項造報銀六十三兩九錢,雜款銀一十六兩一錢;再就雜款内提銀一十兩,充作培元經費。
究竟每年約可提銀若幹,省局無從懸揣。
至每年所提前銀,會試公交車賓興,系三年一次,每次各約需銀若幹?省垣試館、京城會館祇需購買修造一次,費用各約需若幹?育嬰、廣濟、義倉等事,系常年皆有之款,每年又各需若幹?此案疊奉憲批駁查,既歸局議,似應将收支各數通盤确核,以三年約計共可提經費銀若幹,分款撥用共應需銀若幹,如内地之善舉經費辦法,提款有餘,方準擴充别項;如不敷支給,不能再動官款。
範圍已定,辦理各有遵循。
條理不紊,奏咨藉免駁诘。
合就會同移查,咨請逐一查明,分晰開折移覆,以便由局核詳奏咨』等由到道。
準此,查台灣洋藥稅厘,從前南、北各口、每箱僅征銀二、三十兩至四、五十兩不等。
此外則另收育嬰、團練、分治、郊行各費。
本道抵任後,查悉所征銀數與内地多有歧異,即經咨準貴局查覆,定章無分大小,每百斤福州口征正雜各款銀八十三兩二錢,廈門口征正雜各款銀八十四兩六錢九分,核與台灣征數輕重懸殊。
台稅前此雖有随捐善舉各費,為數甚微,無濟于事,民生既鮮裨益,政體尤欠持平。
若能先将正雜各款加增,得與内地征數不至十分相懸,另捐經費,籌辦地方各事,亦屬因利而利。
惟積重難返,應體輿情,祇得商之就地紳商,酌定全台南北各口,毋論大小洋藥,每百斤概征正雜各款銀七十兩,另防捐各項善舉經費銀十兩,歸新設「全台培元局」紳董存儲,聽候撥用。
即令各紳商,互相勸谕;幸皆樂從。
當經詳奉上憲批準照辦,并咨行在案。
一面督同紳商照案酌議善舉,如在省購建台南、北兩郡試館及京都全台會館,并會試賓興盤費、廣濟孤貧、育嬰、添設義倉各事宜,确按收數多寡,分款撥定,次第酌給辦理。
如有盈餘,另存公用。
是一舉而數善皆備,言行既可相顧,上下亦覺兩全。
至所定征數雖較内地略減,比之從前,已屬不啻加倍。
似此多取非虐,道在以公濟公,理得心安,無咎無譽。
此本道原詳欲全固本之圖,先立持平之政所由起也。
茲準前由,除将光緒七年十一月改章起、截至九年十二月底止、收支善舉經費各數、分晰開折咨送外,合就咨覆。
為此備咨貴局,請煩查照,希即核詳奏咨。
再此項附捐善舉經費,系出商民樂從,事由培元局紳經理,民捐民辦,應請援案,邀免造冊報部,合并聲明。
須至咨者。
收支清折:收款項下: 一、台灣府屬,自光緒七年十一月改章起至九年十二月底止,每征洋藥厘金銀七十兩,随收善舉經費銀十兩,共收銀三萬八千二百五十兩。
一、台北府屬,自光緒七年十一月改章起至九年十二月底止,每征洋藥厘金銀七十兩,随收善舉經費銀十兩,共收銀二萬零九百五十八兩八錢,内除撥給台北府六成銀一萬二千五百七十五兩二錢八分外,計實收銀八千三百八十三兩五錢二分。
以上共收庫平銀五萬九千二百零八兩八錢,内除撥給台北府外,計收銀四萬六千六百三十三兩五錢二分。
前件系截至光緒九年十二月底止共收數目,此後須視洋藥稅厘淡旺為收數多寡,本難豫定。
大約每年可收銀二萬數千兩,除撥給台北府外,約收銀二萬兩左右。
理合 登明。
支款項下: 一、支癸末科會試賓興經費銀一千四百元,六八合庫平九百五十二兩。
一、支會試賓興發商生息本銀五千元,六八合庫平三千四百兩。
前件系由培元局紳承領轉發典商,按月一分取息,合計三年之利足敷下次會試盤川。
惟此項銀兩本年二月始據該紳等承領,兩年利息僅止千元,恐有不敷,下屆尚須酌撥數百元。
此後即可無庸再撥。
理合登明。
一、支台灣府育嬰堂發商生息本銀五千元,六八合庫平三千四百兩。
前件系因該堂經費不敷,酌領前數,由培元局紳揀交殷實各戶承領生息,暫資湊給。
惟收嬰年無定額,出款難以定數,盡收盡報,以全生命。
理合登明。
一、支澎湖光緒九年分育嬰、養濟兩項經費銀一千元,六八合庫平六百八十兩。
前件系據澎湖廳具報,育嬰、養濟兩項每年不敷銀一千元。
茲自九年起,先行按年照數支給。
俟有存款,另籌久計。
理合登明。
一、支台南北各縣光緒九年分推廣養濟經費銀二千零六十四兩。
前件系因台地孤貧定額有限,所遺無告,待補莫從,是以拟于台、淡兩首縣各加廣一百名,鳳、嘉、彰三縣各加廣五十名,新、宜兩縣各加廣三十名,恒春縣設額二十名,共四百三十名,由各學教官及樸誠紳董采訪,報驗點補。
每名月給銀四錢,年共需銀前數。
遇閏加銀一百七十二兩。
自九年起,先行按年照數支發。
仍俟收有存款,另議置産取息,以期經久。
理合登明。
一、支修理台南、北道路,疏清郡城内外河道溝渠工料經費銀八千兩。
前件系因南北道途坎陷,每遇宿雨,積潦泥濘,軍民無不苦于跋涉。
郡城内外,河道溝渠,年久淤塞,穢氣熏蒸,人多疾病。
由培元局紳領款,分别修清,約共需銀前數。
惟遞年秋雨時行,仍須随時浚修,庶免淤塞,費無定數。
理合登明。
一、支省城購建台南北兩郡試館,價值工料經費銀一萬一千零九十八兩零。
前件系由培元局紳陸續承領,派人往省購建。
現已告竣,計共享銀前數。
理合登明。
一、支京都購建全台會館,價值工料經費銀三千四百兩。
前件系由培元局紳陸續承領,函托在京紳友購建,尚未報竣,大約需款不過前數左右。
理合登明。
一、拟設沿海義倉,購儲榖石,需銀一萬五千元,六八合庫平一萬零二百兩。
前件系因防務緊要,僅于嘉義近海笨港等處購榖六千石,其餘尚未舉辦,理合登明。
以上共需支庫平銀四萬三千一百九十四兩零。
除外,尚存庫平銀三千四百三十九兩零。
前件并歸本年所收銀兩,作為地方各項善舉之用。
理合登明。
六二、詳明台北各處營房應否修理并調鎮海綏靖各營回台南分防由(光緒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為詳請事。
竊照曹提督志忠察看基隆海口各營壘炮台情形,禀奉憲台察核。
奉憲批:『基隆炮台所添兵房,現既遭風坍塌,自可毋庸添設。
至仙洞旁之營房倒塌,應由台北府籌款興修,以資栖止。
其觀音山腳既有舊營房一所,被風吹壞,亦宜趕修,駐兵防範;應由劉道所派之李都司德福管帶鎮海後營監修,以期妥速。
至碉樓,禀雲已壞者毋庸修理,未造者毋須再築,自應照辦。
除行台北府就近會商妥辦,并行台灣道複加查核,分别移饬遵辦。
至觀音山營碉炮台,現據沈鎮茂勝查勘會禀,以該道所派之李都司德福禀報,馳往各碉堡督監,該道并即轉饬認真辦理』等因牌行到道。
奉此,查台北觀音山等處建造營碉工程,先奉前撫憲岑檄委蔡鎮标、楊守景修等監修。
正在舉辦間,蔡鎮奉文補授雲南開化鎮總兵,于四月間帶同遣撤黔勇一半回滇。
丁鎮槐奉調到防接替,遵照前撫憲岑指示,應建碉樓九座、地營炮台一座、小地營二座。
工未及半,丁鎮又複奉調回黔,由職道委令李都司德福管帶鎮海後營弁勇前往接防,其建造營碉事宜亦由李都司兼辦。
所有前後動用工料銀兩,均由台北府陸續支解應用。
乃工程尚未報竣,已被風雨吹淋圯倒,其緩急難恃,自可概見。
自應遵照憲批曹提督所禀辦理:已壞者,毋庸修理;未造者,毋須再築。
其已造成完固者,應即饬令就近在防兵勇,妥為分守,以免曠廢。
一面饬令台北府将用款數目項目詳晰造冊報銷。
至台北一帶風氣尚平,較台南之強悍厖雜、動辄多事,迥不相同。
當此外防胥輯,惟艋舺、基隆、蘇澳三處未可松防,亦無須冗駐多勇。
職道前于黔軍全撤時,饬調鎮海後營駐紮艋舺,并管城工營碉事宜,拟調現駐後山花蓮港之飛虎中營移駐基隆,兼管炮台營碉事宜;其蘇澳為基隆北至後山通運之所,仍以綏靖右營駐防。
此原禀分派台北防營大緻也。
現奉憲台調撥霆慶中、前兩營分紮基隆、艋舺兩處,盡敷彈壓;應即将先撥艋舺之鎮海後營調回台南,以資分布。
即饬台北供差之琛航、永保輪船載送回郡。
其現駐蘇澳之綏靖右營,應候祥字左營續到接防,謄出該右營,仍回台南調遣;則原駐花蓮港之飛虎中營,暫可無須調動。
誠以曹提督所統三大營分防台北,共勇一千五百名,較原派三小營勇止一千一百餘名尚多三百餘名,足資分布。
一轉移間,台南亦暫免支绌。
又查艋舺有擢勝中營舊住營房及觀音山新造營房,基隆二重橋亦有擢勝右後兩營舊壘二座(一圓一方,均系瓦屋,前遭風吹,業經廖鎮修理完固,報用工料洋銀三百八十七元一角一點)合計兩處營房,盡彀霆慶中、前兩營栖止,皆毋須另行添造。
彼觀音山腳及仙洞旁兩處舊營房,是否扼要,應否修理,需費若幹,應請由曹提督就近勘度,徑請示遵。
其滬尾、油車口、八裡坌等處營房,均可從緩建修,以節糜費。
除将台南及山後防營炮勇裁酌布置另議詳核并分詳移行外,理合具文,詳請憲台察核批示,分别饬遵。
六三、詳覆奉批籌議台北觀音山基隆仙洞旁等處分别擇修營房并鎮海後營調回台南遣用由(光緒八年十月初十日) 為詳覆事。
本年九月二十五日,準善後局司道移稱:奉憲台會檄,據職道詳報「籌議台北觀音山、基隆仙洞旁等處分别擇修營房并鎮海後營調回台南遣用緣由」,奉批:『查台北海防,最關緊要,從前孫署提督分駐五營,岑撫部院調紮黔軍二千有奇。
就目前情形而論,填紮三營,斷難再減,是以奏明調派辦理。
現據曹提督禀稱:「八月初,有生番在宜蘭縣東門外潛殺百姓八人。
十一日,又在北門外殺百姓六人。
經管帶綏靖右營李副将序棟,帶勇前往查勘」。
可見台北未嘗無事。
所有祥字左營,因省垣現須遣用,一時尚難渡台,台北僅止霆慶中、前二營,實屬不敷分布。
李都司德福所帶鎮海後營仍留艋舺駐防。
其觀音山炮台未竣工程,責令該都司一手經理。
台南不急需此營,所請調回,應從緩議。
至修造營房一節,現據曹提督禀稱:「基隆原有大營盤四座,一在二重橋,一在仙洞,二座在沙灣。
現仙洞營房倒塌,沙灣之兩營,一已作炮台,一經黔軍拆去石塊用作炮台圍牆,現存者祇有二重橋一座,并無一方一圓兩座,是以兩營不敷栖止。
惟仙洞地屬海口,與炮台相對,兼系舊基,堪以修造」等語。
如此,則仙洞旁之營房應即趕修,俾資住宿。
此外各營房應如該道所議,概從緩修,以節糜費。
南洋以台防為重,本部堂雖未娴軍旅,然亦經理有年,幸勿贻誤。
本署部院陛辭來閩,複蒙聖訓轸念台疆,不敢不慎益加慎。
劉道有總理營務之責,籌兵籌饷,果有所見,當據實禀陳,聽候核示;非實在事機緊迫,不得獨行其是,擅行更調,以昭慎重,而免疏虞』等因。
奉此,仰見憲台深謀遠慮,欽悚莫名!惟職道承乏逾年,知無不言,言無不盡,謹将不敢徇意與不及候示之苦衷,為我憲台更複陳之。
夫遇事禀承者,屬僚之分也;因時措理者,監守之責也。
是非之不審,緩急之不權,冒昧施行,或強為遷就,鮮不贻誤事機者。
況上有開誠布公之憲台,猶複遊移唯諾于其間,負委任而誤地方,不亦甚乎!查台北宜蘭城外生番殺人,曾經職道訪聞在先,知會台灣吳鎮,嚴饬該管營縣查辦覆奪;一面饬駐蘇澳之綏靖右營李副将序棟會同辦理。
良以宜蘭特設專營都司,捕防是其專責。
蘇澳勇營駐防,宜境責任,皆無可诿。
而與相距二、三百裡駐紮艋舺之鎮海後營,遠不相涉,亦未聞駐基之霆慶二營分布及此也。
台南伏莽尚多,較台北為甚。
比據彰化朱令飛報:會匪林盛滋事,請勇拏辦。
維時無營可調,祇得将駐防附郡安平海口之鎮海左營馳赴會辦;并先後禀調駐紮艋舺觀音山之鎮海後營,即乘萬年清輪船趕回台南,所遺防所,交霆慶分營填紮,為移緩就急之計。
此艋舺後營應得抽調之情形也。
基隆營房,職道前詳有「擢勝右後二營,瓦屋舊壘兩營,一方一圓,堪為現駐營勇栖止」。
憲批據曹提督禀稱祇存二重橋一座,應趕修仙洞旁舊房等由。
查二重橋營房二座,前經廖鎮修理,報銷有案。
現即僅存其一,足住一營,職道于霆營未調之先,原禀派駐基隆一旗,今駐一營,足敷彈壓,應請準照前禀,饬令曹提督仍分一營填紮艋舺觀音山原駐營房,接管城工營碉事宜,免以應派填防之營,冗紮于不必添防之地,則公事皆可顧全。
仙洞營房修工,可從緩議矣。
台地起造營房,支款頗巨;甫造旋坍,既坍複葺;葺完住暫,去則又空:展轉虛糜,累公不小。
職道行當追查二重橋營房二座,何以廢一情由,再行核報。
該項營碉工料,均關公款報銷,似未便任聽浮沉,無所稽考。
此霆慶宜分一營填紮艋舺不必更修仙洞營房之情形也。
至下之事上,分不容越,理不容誣;遇有力不能為,分不得為及重大疑難事理,自應禀候憲示遵行。
若事非重大,雖重大而理所應為、力所能為、分所得為者,亟應及時勉圖,似不在拘拘候示越分擅行之列。
台灣遠隔重洋,遇事豈能禀商,曾經前道恪奉谕旨,欽遵在案。
去秋職道抵任,正值命盜疊出、争訟紛攘之交,吏治玩疲,營務廢弛,本有理不勝理之虞。
逐漸清厘,稍有眉目,稔知台事本大有可為,辦理亦确有把握,是用于内治、外防、興利、除弊各事宜,縻不認真整理,勞怨兼任,慘淡經營,甫有起色。
非不知遇事請示,既可怠緩以藏拙,又可诿卸以取巧;且不問地方民生休戚,一味扶同諱飾,免招忌謗,藉合時宜,好官自為,有何不得!特以渥受知遇,敢負初心?竊見台灣治亂之機,恒伏于不及覺。
将欲反亂為治,要在相機豫辦,消息無形,固無一非實在緊迫,而可姑待請示者;則籌兵尤要也。
台屬人心浮動,兵事瞬息千變,調度稍緩,立釀禍端。
非但候示于隔洋之憲轅,轉多遲誤;即前撫憲岑駐節台北時,适有嘉匪莊芋之亂,職道聞報,調營不敷,并調原隸前撫憲部下丁鎮槐所統黔軍,先移進紮,其不及候示者,正以防疏虞也;亦與今日禀調鎮海後左營及霆慶營以次赴防,同為慎重防務起見,似無不合。
至嶽營尤更調不常,勤勞為最,分防捕匪,緝私作工,時北時南,殆無虛日。
倘事事必請示而後行,匪特職道首尾卻顧,日不暇給;而憲台展轉批答,亦不勝其煩。
且有請示而久未奉批現已試辦有成者,如詳整營務,冊編箕鬥,及酌留月饷,準假驗給,不準混銷混補,杜絕虛冒是也。
有請示而旋奉批駁現猶重費周折者,如禀調後山最濫之飛虎前營赴郡整頓,及梁署丞幫辦後山營務是也。
職道于兵事,非敢自信;而利害不無粗知。
重以職司兵備,兼理營務,籌兵調遣,是所責成。
綠兵專責吳鎮,尚可聽從;而勇營專責職道,無可推诿。
既知老營積弊難除,虛糜庫款,勢不能不從新整練,實副邊防。
以故選勇選将,不論何省人民,止求得用;而洋煙老弱,在所必更。
點名發饷,不論何營,款目止求核實;而虛缺冒濫,在所必清。
即調度但期無乖營務,具有定律,按律籌辦,随辦随報,似皆無待候示者。
籌饷一層,不外開源、節流兩端。
道庫入款,除撥收海關稅銀五十二、三萬兩外,由道征收鹽、茶、洋藥貨厘,每年通計不過二十五、六萬兩。
職道接辦後,知洋藥厘金多取非虐,舊征十五萬餘元,職道婉轉商度,新加三十七萬元,較上年多至二十一萬餘元,商民亳無間言。
其餘疏銷煤炭,廣銷官鹽,厘清茶貨,其多入之數,尚未歸計,要皆不失為義中之利,所籌開源如此。
其裁減防營、炮隊、船勇、煤務、鹽務、稅務、局務之浮濫各費,胥歸持平,通年亦不下十數萬兩,所籌節流又如此。
此皆未及請示于先,亦有請示尚未奉批者,源流合計,本年所入庫款較前将多一倍,曆有報冊可稽。
是職道籌饷、籌兵,确着成效,絕少差謬,上煩憲廑。
他如撫治地方,勤民課士,平争折獄,及正本清源、應興應除各事宜,無不整躬率屬,實力舉行。
一覺應接不遑,禀不勝禀,雖滿志猶待躊躇,而小用已見小效,固與兵饷同歸有條,舉可共白于上下。
方自以為實事求是也,而不知已蹈獨行其是之愆!亦自幸其調度得宜也,而不知适冒擅行更調之咎!始覺向所謂台事大有可為、确有把握者,至此則毫無把握,一無可為矣!趨遷未谙,愧悔無似!自救不暇,夫複何言? 然猶有不能已于言者,極知憲台公忠在抱,重在地方,既得治人,必不肯意存遙制,亦必不憑虛誕讒慝之口,緻阻海疆遠大之謀,特恐隔海傳聞,率多疑誤,如日昨所奉面谕各層,均與台灣現辦實在情事大相懸殊,此中之變亂是非,概可想見。
蓋職道所籌辦者,大都便于公而不便于私,彼積慣營私者,自不免多方阻撓。
幸賴憲鑒高懸,推誠相與,故使下情得以上達。
顧欺朦之易,正不獨隔海為然。
即前撫憲岑兩次東渡,倍切勤求,亦限于駐節未久,聞見未周,所毅然饬行,尚有未能盡利者,如大甲建堤,台北設碉,又北開路,尤顯而易見也。
職道當日效逆耳之忠,奈已落在事後,無能挽回。
然此猶不過多費饷需,無利亦無害,已堕之甑,自非屬員所敢置喙。
若籌兵調防,有關地方利害,辯之不早,贻害滋多。
必須久駐地方、細心體驗、而又實心為公者,始能知之明而處之當。
在防營員每為饷計,不為兵計,更誰為防與地方計?得過且過,已成積疲。
在憲台坐照無遺,自神操縱;而隔海籌調,恐難免百密之疏,設有不虞,望洋徒歎。
是候示一節,不無關礙地方,轉非所以昭慎重也。
在職道自揣才力不逮,無裨時艱;而在官言官,未敢徇隐,免緻後之實心任事者,重罹專擅之譴,無所措手,反為寒心,台防幸甚!祇得據實陳懇憲鑒,應請俯念台灣孤懸海外,變幻無常,既經奉委總理營務,所有營勇更調及籌饷一切事宜,仍準由道就近調度,随辦随報,不加獨擅之名,藉副專責之實,庶以一事權而重地方。
如有忍性妄為,調度乖方情事,則憲台白簡具在,無所逃罪也。
茲謹将任事曆辦情形,并不及候示各緣由,縷晰詳複,未知是否?仰祈訓示饬遵。
督憲何批:查上年岑部院奉命督辦台防,曾奉寄谕:『所有兵事饷事,務當與何璟詳細妥商,核實辦理,不得稍涉鹵莽』等因。
是台事重煩宸廑,督撫尚須商酌,道于督撫更不待言。
黔軍撤後,本部堂與岑部院再四相商,奉派曹提督慶祥三營接防台北,因祥左一營一時未能東渡,故令原駐艋舺之鎮海後營緩調台南。
續遽該道來省面禀,該營先已調回,亦即批令照辦,并非執意不從。
前次會檄内有「若非事機緊迫,不得獨行事,擅行更調」之語,原指尋常無事,應須禀商核示,免緻辦理參差。
如實在事機緊迫,本部堂與撫部院遠在省垣,不及禀商,自應由該道酌調。
此次彰化匪徒滋事,若系緊迫,該道即不應離台晉省,從容久駐,且已月餘。
何以該代理府與該署縣,亦無禀報?還質該道,應亦無然!勸誡僅祇一兩語,竟拉雜千餘言以相抵觸,施諸平列,理尚未安;況本中堂與撫部院于該道忝有僚屬之别!乃偶有不慊,遂謂台事至間此,一無可為,是直欲恣所得為而後快。
鹵莽之戒,聖訓煌煌,不宜弁髦視之!至自命知無不言,言無不盡;于岑撫院築堤設碉等事,又謂不敢置喙,何也?現在祥左一營已據善後局詳調赴艋舺填紮,未到之先,曹提督亦不得疏虞,應酌撥營哨巡防,以資兼顧。
基隆營房,該道前詳謂有舊壘兩座,一方一圓;而曹提督禀稱祇有二重橋一座,并無方圓兩座,系屬查明的确。
有謂黔軍拆以修碉,不難訪查。
惟所稱霆慶中前二營宜分一營駐艋舺,則基隆僅留一營,不特與孫鎮駐防時衆寡懸殊,亦較何提督駐防時聲氣不接,該道能保台北必無事耶?且仙洞營房非若碉堤工費浩大,兵家形勢無常,未必遂為無用之地。
應饬台北府委員勘估,實需若幹,一面通報,一面即日興修,不得延緩!如有浮冒偷減,估修者職其咎。
至該道詳禀事件,無不随時批行。
前因岑部院駐節台陽,一切應聽就近調度,本部堂批不定斷有之,或系驗文備案而不批發亦有之。
所稱營中編箕鬥冊一件,遍查未見,是詳是禀,抑系驗文?何時發申?何時遞送?該道速即查明禀複,不得摭一、二事,遽謂本部堂怠于批發。
且該道不待批而行者多矣,煤務鹽務改章,洋貨加厘等事,或未禀先辦,或随報随辦,何嘗一一候示?何嘗不準照施行?尤甚者,發庫款十二萬金生息,本部堂未預聞知,該道竟飾稱面禀,何誣罔若此!即謂先禀岑部院,何遲至數月後始禀本部堂也?台事籌饷,不外煤、鹽、洋藥、茶稅等項,總期立法至公,垂諸久遠;不在見利欲速,沾沾自喜。
該道又自謂籌兵确着成效,若僅指捕匪、緝私作工而言,尋常分内事耳!夫兵随将轉,果教練有方,随地帶皆成勁旅:該道必欲于嶽州本籍募勇,本部堂初不疑其有私,亦屈意從之,未嘗偏執己見。
昔王荊公之才,非人所及,行青苗而不善,則執拗之害也。
以諸葛天下才,尚集衆思,廣衆益,該道何果于自信耶?本部堂遵恪谕旨,于台事必妥商而後行,不敢鹵莽從事。
該道少安毋噪,本部堂且徐觀其後焉。
仰即知照,候将軍、撫部院批示繳, 六四、呈報頒定各營領饷冊式由(光緒七年十一月初六日) 為呈報事。
竊照營勇之有冊報,原為清根柢、杜假冒起見,故每名勇丁,必須将年貌、籍貫、家屬、保人、箕鬥及入伍日期、饷項起止,存發多少,詳細注明,造冊彙報,以便查核支發。
楚軍營制,向有定章。
今查台防各營冊報,第有花名,并無籍貫、年貌、家屬、保人、箕鬥及饷項起止月日,遇有出入事故,無憑稽考。
且每月領饷,複造冊折數套,又屬無益之繁文,皆非核實辦公之道。
亟應按照楚軍章程,刊定名饷冊式,頒發各營。
即令各營官按照冊式,即将所部現存弁勇籍貫、父母、兄弟、妻子、保人姓名、年貌、箕鬥及入伍日期、存饷數目截至本年十月止,按名填注。
限文到十日内備造兩分,一分存營,一分具送全台支應局存案,作為底冊。
以後遇有逃亡汰補,應即随時報由局員照底冊分别填注核銷。
其底冊即令各營按年清造一次,以歸簡明;并按名刊發清饷票一紙,由各營官分給各該勇丁收執,限離營日繳銷,以杜冒頂克扣等弊。
仍令将截至本年十月底止,另開應領、已領、未領、應繳各饷項分數清折一分,彙同前項報冊,一并送局,以憑核辦。
除分别頒發移行外,理合附粘式單,呈報憲台,察核備查。
六五、呈報拟定台灣各營弁勇應存月饷章程由(光緒八年三月三十日) 為呈報事。
竊台灣自辦防以來,所有分紮前、後山各營弁勇應支糧饷,向系按月清給,不留餘步。
而該弁勇等多系籍隸外省,當領饷入手時,類皆侈用無度,一揮而盡;甚至縱欲嗜賭,吸食洋煙,習染日深,轉成疲弱。
其能慮後節用、囊有餘蓄者,竟百無一、二。
營務之壞,半由于此。
凡遇假革裁汰,一經離營,則皆囊空如洗,欲歸不得,沉淪海外,流亡堪憐。
似此情形,則防營弁勇饷銀不能不酌量提存,冀補救于萬一,本拟仿照楚軍向來截留饷銀發七存五章程,頒發名饷冊式,先将本年正、二兩月分饷項一概截存,填計冊内,仍分月以次提存,作為存饷;庶各弁勇等,于離營時回籍有資,無虞淪落。
業經分别移行在案。
惟現據各營官以後山煙瘴之區,百物昂貴,報墾徒有虛名,糧食無所取資;且風濤險惡,乏食時虞,必須由山前預為購運,以備接濟,如果存饷過多,未免不敷周轉。
即前山各防營糧饷,如果全月扣存,亦恐日用夥食有時難繼。
先後呈請變通酌辦前來。
查該所議,似系實在情形,自應因地制宜,再行分别妥籌,期歸至當。
現定自光緒八年正月初一日起,所有鎮海中、左、右、前、後五營及楚軍嶽營、綏靖左營共七營,又安平、旗後、澎湖三處炮勇,均屬分紮前山,其親護兵什長正勇,每名每月概行酌留饷銀二兩,夥勇長夫酌留一兩,正百長每月留饷銀八兩,副百長酌留六兩。
其飛虎中、左、前、綏靖中、右共五營,現系分紮後山,所有親護兵什長、正夥勇長夫每名每月概行酌留饷銀一兩,正百長每名月留饷銀六兩,副百長酌留四兩,均就發饷時按照名冊,另款提寄郡局,分營立簿登記。
除酌留外,其餘銀兩仍按月撥領散給,足資食用。
遇有假汰弁勇,由各營官派弁送郡,并将該弁勇名下存饷數目,開折呈候委員按名點驗,其口糧以點驗之日截止,仍核明應得存留饷銀若幹,即就各該營按月提寄郡局銀内如數支出,于配船内渡登岸時,按名散給。
似此變通辦理,非特該弁勇等回籍有資,不緻飄流海外;且可令該弁勇等平時量入為出,安分從公,不緻習染嗜好,亦不緻犯事潛逃,實與地方營務兩有裨益。
至逃亡勇丁口糧銀兩,仍應造報截曠,以昭核實。
除黔軍八營可否照行之處、應請憲台酌核示遵、并分别呈報移行外,理合具文呈報憲台察核。
督憲何批:據送冊票式及前項呈文存。
查各勇扣存月饷為離營回籍之費,立法本善。
惟近聞各勇開除,到郡請領,候至一、二月不能點驗;或者謂箕鬥不符,饷票不對,望給無期,流落甚衆;或遇病故,無人到點,扣存口糧不給。
如果屬實,是法立而弊即生矣。
現當汰舊挑補,辦理不可不慎。
仰福建善後局司道查核移遵繳(光緒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到)。
六六、上何制府函論營勇存饷法立弊生各情由(光緒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敬禀者:竊璈上年呈送台地各營勇丁按照楚軍營制刊定名饷冊式一案,仰奉憲批,以『各營開除,到郡請領,候至一、二月不能點驗;或謂箕鬥不符,饷票不對,望給無期,流落甚衆;或遇病故,無人到點,扣存口糧不給。
如果屬實,是法立而弊即生』等因。
竊思編造籍貫、箕鬥,進出點驗各層,系旁羅各省通行有效章程,會集而損益之,并非私心妄拟。
提綱挈領,至簡至易,皆為杜弊之法,有利無害。
行之果笃,百弊潛除;不意法行未久,而是非之口即已混淆憲聰。
璈遲遲未覆者,始因尋繹鈞意,尚在疑信之間,似?言猶未深中;近讀批檄台地營務,益系荩懷,诘問愈切。
籌思至再,有不得不略屬僚奉上之文,将實在情形,不用公牍,據事直陳者,伏祈淵涵,俯受盡言,不以愚戆見罪 查勇營之弊,首重虛冒。
如果勇饷在在籍實,冊開籍貫、箕鬥,斷無不對不符。
即偶有筆誤,而冊注多端,随在皆可驗實;否則。
虛冒無疑,不特饷應扣局存公,且應治以虛冒之罪。
如上年八月,會同鎮标中軍遊擊沈國先點驗飛虎前營,箕鬥不符勇丁曾孟勝等九十三名,類皆老弱洋煙、不成勇形者。
念系後山舊營,虛冒已成慣習,又系素無紀律之廣勇,不服查辦。
忌礙既多,不敢深究,祇得将存饷權照難民發給,以顧局面。
此不應給而仍給者,實弊出法外,非弊由法生也。
原報具在,檢核自明。
又查原報各營假汰弁勇,定以到郡之日截止口糧。
嗣因各勇沿途宕延,複定遠近程限。
倘遲點一日,即多糜一日之饷,所以該勇投文到郡,無不随到随點。
間有文到而勇未齊到者,至遲不過兩、三日,從無候至一、二月不能點驗者。
過點後,就令暫寓安平轉運局,候輪遣送。
每日仍點給該勇夥食錢七十文,至登輪日止;其不安守在局者,不給。
較從前之離營止饷,不顧流落者,苦樂懸殊。
是定章體恤勇丁,備極周妥,照章辦去,流落自無。
而卒不免有流落者,亦由事多牽掣之故。
他勇易理,廣勇難清。
如先後點革飛虎前營箕鬥不符及相符各勇,其存饷本應照章俟遣送内渡登岸時發給,以免流落。
比因吳鎮礙于同鄉請托,一再傳使就台給饷;複有托故代請,留台免遣,聽其自去;以故裁革雖多,而逗遛在台者約居其半,緻他勇亦有借口。
雖未必皆成匪類,昨據台灣、彰化兩縣先後詳報,拏獲搶竊、拒捕殺斃人命之王金樓(即黃金諾)、侯六等,均系飛虎營前革廣勇,未免難堪。
此皆離法之弊,所當懸為殷鑒,未可再誤者。
至故勇存饷,均經各營按月備文領清,省局皆有月報可查,并無無人到點及扣饷不給之事。
近聞此項存饷多歸各營官弁中飽,其領饷文内,混稱該故勇親屬具領歸給葬費及寄家等語,殊多不實不盡。
頃又通饬各營:凡故勇存饷,應查明有無可靠親屬在營,先令開報該故勇籍貫、住址、親屬名字,果否與底冊相符。
誠能交托寄家,亦先取具的保,詳送核給。
仍由道按照冊開籍貫、住址、親屬,移知各原籍地方官,轉谕該家屬知照,以示矜恤而杜混冒。
或無可靠親屬,亦應覆候另查彙寄,免緻存饷落空,生死抱恨。
斷不準以歸墊葬費,空言寄家套語了事。
并通行各營出示照辦在案。
其慎重故勇存饷又如此。
璈出身戎幄,利弊粗知,凡屬害少利多,尚應舉行。
現在拟辦各條,尤皆有利無害;惟所立法,寬嚴交緻,止便于公,不便于私;止利于謹守營規之官弁勇丁,斷不利于貪墨疲玩之統領營哨;在謹守者求之不得,而貪墨者忌妒必深。
妒則讒,讒則變亂阻撓,無所不至,必欲去其籍而始快。
省垣流言,或系出自若輩之口。
否則,此法推行盡利,上下兼赅,法立弊除,皆彰明較着之事,顧乃平空造此謠言,非與法不兩立之人,斷不出此。
幸荷明鑒,不加嚴譴,未令遽更其法。
璈之不能已于言者,亦非敢自明足信;特以憲疑未釋,動辄成愆,此後營務愈難措手。
所雲『存饷望給無期,流落甚衆』,自系确知其人,确有其事。
倘蒙洞燭其奸,專饬該言者,據實指出某營、某勇,某時到郡候領至一、二月不能點驗。
又某營故勇無人到點,扣饷不給。
并将璈現禀情節,有無諱飾,逐一明白禀複。
事果屬實,則言者為公,璈之私孽何逭?否則,軍中謠言惑衆,法已難容,況上惑憲聰,罪又甚焉。
讀沈文肅公奏議,『台員不得志而造蜚語中傷,鎮、道或為所挾』之語,不禁感慨系之。
所期是非分明,不緻莠言亂政,台防其有趾豸乎! 再裁勇改兵一案,除已備正詳外,尚有未盡之意,不揣冒昧,謹再陳之。
營兵有關定制,亟須及時講求,應請饬将現存已練未練之兵,切實挑汰。
或略仿璈節次禀拟整理營勇粗規,先去老弱、洋煙、貼班、貼差虛冒等弊。
再仿另拟補勇之法,認真選補,由壯及精,以立其基,不貪多,不躐等,更不必打似是而非之官話,上煩鈞覽,自有饷不虛糜、兵歸實用之明征。
此時再請複兵或改勇為兵,皆順而易;否則,有名無實,仍同掩耳盜鈴,糜饷事小,贻誤滋大!雖同寅畏忌不言,台屬重在中外交涉,一經窺破,難免啟侮于外人。
如駐防鵝銮鼻守備帶兵百名,離防日久,緻令稅務司借口呈報總理衙門,咨煩憲廑,是其明證。
即營員強為開脫,而防兵難靠,中外固已共知。
璈職膺兵備,利害切己,不敢隐默不言。
仰祈預籌救正,并祈略其迹而鑒其愚,不勝感悚屏營之至! 六七、函緻福建藩司沈論存饷點驗由(光緒九年七月十八日) 仁兄方伯大人閣下:萬年清來,奉到六月十二日、二十七日兩次惠書。
回環再誦,益見情摯語真,感激下忱,何可言喻!弟素來從公,祇務腳踏實地,不敢蹈空。
兵事、饷事,皆利害切己,苟有所見,尤不敢稍涉依違,緻贻後悔。
踏實在此,招尤亦在此,亦生性笨拙使然。
今日事體不言,于心不安;言則薄愬逢怒。
日昨「複設炮隊」一案,明知事在必行,行則枉費;而複為是瑣瑣者,亦聊以盡不欺之心。
聽與不聽,權操自上,何敢稍違?所苦者,母天不諒,不論公私,不别是非,批在文外,欲加之罪,何患無詞,要非屬吏所敢置辯。
茲炮隊既已劃開,不關弟事,弟亦樂得卸責,已移支應局照辦矣。
來示婉轉推移,有神無迹,實具無縫天衣之妙谛。
如弟粗人,一遇公事,神迹畢露;斂迹于神,又能全公,何能做到!與其動辄得咎,似不如不理為高。
昨奉憲函,以越事未定,饬将台防布置情形,縷晰覆陳,以憑覆奏核辦,勿作紙上空談等因,是上憲有實事求是之意。
雖戰事斷不至有,亦應鎮、道會商,籌布會詳,方為正辦。
弟即往商吳鎮軍,将因地制宜、籌兵籌饷、儲人材、備軍實、杜内奸等大綱,與之斟酌,請渠主稿。
意似謂然。
繼接鎮軍函示,以院文并未聲及議覆,未便擅發議論。
即函内止有就現有兵勇籌布覆達之句,核與弟處所奉憲緘不符,或另有函緻鎮軍,亦未可知。
弟複會商,以現有兵勇防務,弟前「改勇為兵」案内,分别詳叙,「内防尚敷,海防另議」等語。
今日正議海防,似不當虛詞搪塞,恐難複奏。
不如實籌布置,會詳為是,仍請主稿。
鎮軍推讓如故。
議以各具一稿,會核再上。
恐弟看題太實,所議又不中式,奈何?奈何? 憲批:「營務可委,亦可撤」。
趙孟之能貴賤,弟豈不知?撤營務,即撤台道,弟正求之不得。
祇以年逢大計,海防又緊,臣子之義,無可緻辭。
不然,前此所商之信,弟已早有去志,何待逐客之令咄咄逼人耶?今日之事,欲去不可,欲就不能!設一旦海疆有警,上下牽制,同此一糟,誠不值耳!老兄何以教之? 第二書論弟緻怨之由,具征明察。
承雲『存饷點驗兩層,有所未便,撫軍亦會谕及』等因,尤見愛深慮切,感更難名!查存饷本楚軍舊章,弟由浙而甘,未嘗稍改。
及到台灣,本欲改發現饷,以省煩勞;因嶽營弁勇深知有益,再三懇請仍舊,乃允照行。
并見台營疲困太甚,遂議行一律照辦。
此事本不便營官之私,又增局員之煩,而于兵勇實有大益。
向來台營不講營規,各勇一得現銀,俱以嫖、賭、洋煙為事,任意花銷,莫能禁止;其弊一。
當勇數年,一經假革出營,即成空手,無資回籍,因而流落,為乞、為匪,無所不至;其弊二。
各營月領全饷,不全給勇,營官私挪虧空,一經撤營,勇饷不能清給,動辄鼓噪,上年撤李定勳之營,是其明征;其弊三。
營官領得現款,販賣洋煙百貨,押勒銷售,盤剝勇丁,克扣殆盡;其弊四。
虛冒勇缺,無從稽查,饷是勇非,有名無實;其弊五。
勇無存饷,無所顧戀,任意為非,甘犯紀律,設應懲辦,即便潛逃;其弊六。
各勇能積現銀寄家者,百無一二;若有餘積,非勾引為奸,即被竊借騙,終歸烏有;其弊七。
當勇濫花濫借,積欠無還,給以一逃了之,甘當遊勇;或随别營,私開賭場、煙館;或此逃彼招,冒名應點,無害不有;其弊八。
有此八弊,無論何人,無從整頓,惟有存饷驗給一道,尚能挽救前弊,十除七八。
弊除則利生,彰彰明甚。
來示止言回籍川資,不過利勇一端耳。
初行之時,台灣營官自知不便于私,因而四布流言,■〈畾冖心,上中下〉惑勇丁。
發出存饷票,并不照填給勇。
于是勇心疑惑,以為存饷無領,或有減成等事。
又謂人死則饷空,疑議頗多。
既而舊營官之貪而壞者,漸漸自去,屢次假汰勇丁,來郡點驗,領取存饷,絲厘不少,又無留難。
出營之日,忽得巨款,為向來所未有,莫不喜形于色,此發饷委員曆經面禀者也。
他如在營患病有存饷者,并準營官随時支給。
此時留營之勇,亦盡知其益,并無違言。
如不見信,此後除押解遊勇外,遇有台灣假革勇丁、票遣内渡者,随可傳問,必不言存饷之害,且多般感激,蓋以昭明信也。
至送郡點驗,此乃杜虛冒、克扣等弊之良法。
蓋勇丁出營點驗箕鬥,前此因無勇可驗、而冒饷不能領者已有陳安邦等營,存銀具在,報明有案,則不能随便雇倩冒領饷銀;而逃亡假革,亦不能匿不報聞;且随點随送,更免流落,其益甚大。
惟廣東人多經請托,不肯過海,甘當遊勇,已據通報命盜兩案,尚有數案在逃。
承囑免報者,具違章之害,确有明征。
甘軍舊定章程,路隔一、二千裡,尚且送驗點給其饷數,即于出營之日截止;在途行走,皆自備資斧。
台灣除花蓮港外,俱不過數百裡,其截饷以到郡點驗日止。
驗後待船,如肯在局守規,每日每名另給火食錢七十文。
其體恤勇情,可謂優渥。
雖截銀較甘營為寬,而較前此台營之冒濫為嚴謹矣。
至道裡之遠近,各有程限,随到随點,并無守候羁滞之苦。
昨又通饬各路,明定程限,又另展阻水、患病等期。
事求其通,情準乎當,似亦無所不便于勇者。
想我公于善後局,曆見文報矣。
至于箕鬥不符,即扣存饷,章程中不能不如此嚴定;其實除陶茂森粵營确有頂冒不符之九十三名,業已從寬給饷外,其餘絕無敢以不符之勇,來冒領饷者。
自開辦至今,并未扣除一名。
凡此謠言,皆不便于私者之所造,此外造何謠言,弟更不知。
惟「做日和尚撞日鐘,毋贻法壇羞」而已。
弟今孤立海隅,進退不能自主;所賴成全教誡、稍減愆尤者,惟公忠在抱之撫軍與我公耳!來函種切,不能不縷晰陳明。
究應如何免其迹、全其公而不受其害,弟實力竭計窮,伏祈明晰賜示,不勝感禱瞻依之至! 再各營存饷,按月由支應局提出另存,各有委員經管,并不由弟經手。
各營缺額均報支應局扣存截曠,均有實數可稽。
各營操練,除做工外,每日早晚仍蹲裝打把,并分操刀矛各技,具有實功,卻無閑曠。
惟分防路遠,未能調齊,合操大隊,為飾觀之具文,亦限于勢之有所不能。
現已通饬各營逐月報查,将來或派隊替防調操,或随時委員分路查看揭報,似亦慎重營務之一道,已于另詳縷陳矣。
惟夫差等費,恐不免稍有多用耳。
凡此之類,上憲皆有疑慮存其中,故并及之。
六八、禀複張中丞省中物議确指何事并台事利弊情形由(光緒九年五月十五日) 敬密禀者:前此連奉慈谕:『省中物議甚多,須穩立腳步。
應行清理案件,須督饬地方官趕緊清理』各等因。
奉此,仰見憲恩優渥,略分言情,感淪肌髓,何可言罄!職道自慚谫劣,本無能為。
聞命以來,再三省惕。
竊維任事年餘,于地方應辦事宜,靡不竭盡愚忱,仰體憲意。
雖各案情形不同,有先禀後辦者,有邊辦邊報者,有彙案申報者,究無不權其輕重緩急,一以有濟于公為主,似無立腳不穩之處。
省中謠傳,奇奇怪怪,無所不有。
從前所聞,或已蒙憲察,或當一面回明。
要不知省中所見,實有何失,緻招物議,尚求詳賜訓示,俾知改勉,尤此心倍切感銘者。
此外尚有亟應登覆各件,早經具稿;因三月一病,至今尚是勉強撐持,稿中事理,仍多罣漏,未敢冒昧繕呈。
一俟試事告竣,謹當逐一上陳。
肅此先申謝悃,敬求恩誨。
敬再禀者:竊職道履任以來,見台灣應興之利,應除之弊,不一而足,頗思有所振作,仰副列憲知遇之隆。
乃到台既久,臂助乏人,一切應辦事宜,尚多躊躇。
正抱愧歉,不謂天高聽遠,始曰「百務并舉」,繼曰「文武不和」,又曰「官民不和」及「法立弊生」。
如果實有其事,咎無可辭。
但事中委曲,全賴在上之明察,而後在下有所措手。
如職道與吳鎮,素無嫌怨。
雖于營務公事各有所見,謂為不同則可;若謂不和,即還質吳鎮及各将備,恐亦無詞以對也。
如兵營積弊,姑不具論;即勇營前此虛冒額數,自一、二成至五、六成不等,确有案卷可稽。
老弱、洋煙、盤扣、盤剝,猶其餘事,岑前憲深為慮及。
職道謹仿楚軍成法,設立箕鬥、年籍清冊,酌存饷銀,出入點驗,分别赀遣,皆為除弊消患起見。
行之年餘,祇見其利,未見其弊,惜未能一律通行耳。
如謂官民不和,其它無論已,即如各憲巡台,各縣控案自千餘起至數百起不等。
七年秋,岑前憲在台時,搶劫頻仍,控案如故,即台灣一邑,亦尚有三、四百起之多,固因地方多事,而吏治亦可想而知。
職道抵任後,本此懲惡勸善、實究虛坐之常例,先就近邑試行,似覺不無小效。
至我憲東巡,聞首縣控案僅有三數十起,各屬亦少搶劫,是其明征。
他如籌饷一層,道庫入款增多,出款減少,皆确有報案可稽,想均在列憲洞鑒之中,更非謠言所得而亂。
然此皆分内事,原不敢上邀恩睐;而力盡筋疲,省中又滋疑議,臨事回首,未免寒心!明知知遇難酬,終恐為病所阨。
他日瞻依得遂,或可圖報涓埃。
餘已詳載前後另禀,茲不贅渎。
六九、禀奉饬查覆營弊原委大緻情形并呈各營截曠銀數清折由(光緒九年八月十四日) 竊職道于光緒九年六月十六日奉憲台牌開:『照得本部堂訪聞台灣各營勇丁,除慶祥三營、飛虎左營而外,每營短少百數十名或八、九十名不等;李副将勝才所帶一營,缺額尤多。
其中是何緣故,果否與截曠數目相符,應由台灣道查明禀複。
所有新募楚勇,原為充補裁汰缺額之用,并非添設營頭,現已到台日久,應照各原營舊額分别歸補足數。
究竟何營存留舊勇若幹,挑補新勇若幹,其新到之勇是否一律歸補清楚,務須迅速厘定,詳晰通報。
至管帶各官,除副将李勝才、從九劉蔭南已另行批令撤換外,查都司李官林,尚少曆練,不能得力;守備周如松職小無能,吃食洋煙,未便稍事姑容,應一并撤去管帶。
所遺各差務,即由該道遴委接帶。
如無人可委,即禀請由省派委,以肅戎行。
其餘各營管帶官及此次改委各員,能否得力,仍由該鎮、道随時察看辦理。
現在兵部奏奉谕旨,饬令截勇節饷。
本部堂以「台灣海防緊要,現存弁勇實難裁減」複奏矣。
該鎮、道務念時難,力求實濟。
并饬令各弁勇認真操練,以期緩急足恃,饷不虛糜,是為至要。
合亟牌饬遵照辦理,并将奉到日期報查』等因。
奉此,遵查台灣前後山營勇駐防日久,疲弱固多,而吸食洋煙尤複不少,是以遵奉憲饬,認真簡剔,分别汰留。
除慶祥、飛虎等營不計外,其餘各營陸續假汰并亡故勇缺,或數十名至百餘、二百餘名不等。
缺多,如飛虎前營前報汰存僅四十四員名,鎮海右營先盡老弱洋煙汰去一百六十七名;複準吳鎮另開名條,将挑存壯勇假去五十六名,僅存七十四名。
内有旋汰旋補,或已汰未補,及升調降補者,營中進出日期,後先互異,因之報繳截曠,多寡不同;而按名核饷,數目相符,逐月文冊,均經聲登呈送憲鑒在案。
至嶽營原系職道随帶坐營,自西北來,不特并無缺額,且随來舊部甚夥,當令李副将勝才收養營中。
并随後續來者,亦令擇尤收養,由道籌給夥食,饬同差操預備。
各營更調撥補之需,多寡無定,其進出缺額,随時開報,由職道親加點驗,且常傳署當堂點名發饷,籍申訓戒,從無虛缺不報之弊。
李勝才從征已久,似不緻頓越前規;職道近事躬親,亦不緻竟受欺罔。
今李勝才雖已回籍,皆有案冊可稽,常見勇浮于額,并無「缺額尤多」之事。
緣嶽營駐防附郭,差事最繁,除操練與養病外,常有數哨、數隊或數名不等在外分路巡緝及查辦公事,或派各處修路、築堤、浚渠、架橋、轉運、力役、修造、土木各工作,一為保助地方,一免逸則生淫。
誠以選勇首重氣力,氣力強斯能工作,令工作即所以操練氣力;斷無有當勇不能工作而能打仗者,是工作與操練并行不悖,而功實倍之,亦楚軍成法。
職道向來遵行有效,嶽營至今照行。
抵台年餘,從無全勇安閑在營一月者,故嶽營弁勇較各營為最勞,亦較各營為最強。
該額缺因較各營為最少,缺少則報自少,而憲聞「額缺尤多」。
合之各營缺多則報亦多,而憲聞猶為短少,自系報不符缺,疑有虛冒,則職道局報不足憑可知。
乃蒙憲台優涵,不加嚴譴,仍令由道查覆,是格外假以體面。
職道豈不知恩?惟營務章程,系職道詳定,營勇一進一出,系由職道點驗。
額缺由局彙報,又系職道該管。
定章所在,詞簡意赅,虛冒各弊,不禁自絕,核與往年查報營勇僅有八、九成至四、五成者,固有天淵之别。
計自七年秋任事至本年四月底止,已報繳截曠銀十萬五千一百九十餘兩之多,而防務倍覺嚴肅。
自以為守約施博,賴有是道;雖勞怨兼任,可告無辜于上下。
不意除弊愈真,憲疑愈甚;驗報既确,而訪查偏多!但請調查月報,憲鑒自明。
或疑局報之虛,不如人言之實;即再奉查,亦不能于躬親核實之外别有所查;即再據實照覆,竊恐疑為回護前非。
若竟以親驗之實事,反加各營以短少之疑罪,各營亦必不受,尤恐使奉公唯謹之将士,轉為寒心,非所以整勵戎行也。
況不歸點驗之飛虎左營,于未改小營以前尚照舊規月報,截曠三、四十名不等。
及奉改小營以後,則與不歸道統之慶祥等大營,從未報曠缺一名。
較之道統大小各營随缺随驗随報,已有虛實之判。
而憲檄偏除慶祥各營不計外,專于額缺盡報之道統各營,還诘以短少之故,職道固愚,亦甚不解其何故也。
營務一道,職道固不敢強不知以為知,亦何敢矯真知為不知。
凡舞弊與不能舞弊之故,皆包括于定章之内;違章則無弊不有,照章則百弊潛消,疊經禀呈,已極明晰。
其扼要在存饷點驗,其責成在點驗之人;若專責非人,則定章仍同虛設。
今各營官既遵定章辦理,自不能于定章之外再加苛求。
每繹憲饬,明知定章無弊,亦無可複加。
所疑者,固不在定章,而在職道;尤不僅在營務,而在地方。
所以諄諄于營務,可委亦可撤。
自以營務與地方息息相關,撤營務即撤巡道,使職道知所貴賤,毋得規規于官守言責以自誤耳!職道于榮辱關頭,何竟不知回避?亦知監司忝列,非同不甚愛惜之官;顧屢冒疑似罪名,亦複何顔立于軍民之上?特以謬荷知遇,義無可辭;直道事人,敢忘三黜?猥承明訓,倍切悚慚!祇以在官一日,即有一日之責成。
台道事本繁難,斷不能以無事為事;現值海防吃緊,尤當内外兼籌。
職所應為,自謂必盡所為而始安,卻與憲斥必恣所得為而後快,兩相似而實相反。
夫以可疑之人,遠居繁劇之任,憲台既不便親觀其行,同僚又不便盡遂其私,非議之加,有何底止?憲台固疑不勝疑,職道亦覆不勝覆。
覆而不詳,則疑終難釋;詳晰縷覆,又情似頂撞,不亦動辄得咎,手足無措乎?當此力竭計窮,終恐難盡職守。
憲台心多過慮,并非垂念地方。
然與其寄耳目于旁人,轉緻是非變亂;何如設監臨于就地,可期上下相安。
況憲台所屢加疑诘者,祇在營務之點勇發饷與職道用人、治事三大端耳。
應請憲台特委親信兼明白事理之員三人來台:一為總理,點驗各營兵勇事;一駐道局,總理各營發饷事;一駐道署,總查職道出入言行事。
所委點驗發饷之員,饬令逐營驗清,按月具報。
委查道署之員,饬令逐日查記,按旬具報。
并請頒給各該員關防一顆以專責成。
職道于應辦公事,仍照常随辦随報;不得以委員在地,稍有诿卸。
如查有道局所報與該委員所報不符,然後指名确查虛實,照例分别究坐;庶罪出有名,彼此皆無所逃遁。
在憲台信任有賴,不緻複惑于浮言;俾職道得以專力辦公,亦免長挂于荊棘。
斯上下省卻許多無益之虛文,可專收整治地方之實效。
且職道之果否争權、辦事任性、不洽輿情、任用私■〈目匿〉、損威擾民及獨行其是、違道幹譽各虛實,皆可不辨自明,尤于上下體制,地方安危,顧全不小。
至選将本難于選兵,選兵祇須強壯,選将必求谙練。
愚如職道,本無知人之明,何敢輕言選将。
抵任之初,接見台屬各營将弁,詳加察訪,自愛者固不乏人,不力者亦所常有。
遇有管帶缺員,不論異鄉、同鄉,先擇其不吃洋煙、曾經戰陣者,或稽前案,或考近事,大都以樸實為體,勇幹為用,酌量委任,以策後效,而品職大小不與焉。
誠以職大才大而心愈小者,此等将才求之難得。
彼職大心浮,如嶽營現有之同鄉提督總兵龔祖輝等,尚不乏人,仍充馬勇親兵,拟派哨長,猶難稱職,何論營官。
前詳由嶽營哨長委帶飛虎中營之總兵劉金峤,亦因辦事欠妥,就病撤回,不稍姑息。
他如職大心大,習氣反深,徒以老手自居,置分内事而不理,既不安于小就,尤不願就範圍,設冒用以博虛名,必贻誤以受實害。
且現在台營既循定章,再難弊混。
營官淨領辦公薪資,除公用外,每月所餘不過數十兩,此外涓滴歸公,毫無可冒,較未定章以前,月賺得盈千者,苦樂懸殊。
一經核實,水清無魚,故職大者多不樂于從事,陸續請假告辭。
職道不敢強留,随準退代委代之人。
職小如從九劉蔭南,年已三十,似非年輕,委代飛虎中營,系照光緒四年從九柏家貴管帶潮普營勇駐防南路成案。
守備周如松,當哨官時,禁煙甚嚴,并無吃食洋煙之事,委代綏靖中營,系照四年七月間守備吳奇猷管帶健勇營并現在管帶澎湖炮營守備梁璟夫成案辦理,并非私倡新格。
合之鎮海前營都司李官林,原系同鄉舊部,雖無異才奇能,而不吸洋煙,能戰能守,實為職道素所相信。
委帶各營,皆能恪遵定章,未敢稍踵前此虛冒等弊,并未見有不可姑容之事。
李勝才、周如松元于未奉饬撤之先,早請病假,詳委更替,現已回籍。
劉蔭南所帶營勇,亦早交卸,職道因該員在花蓮港查理墾撫事宜,頗為着實,亦覺得法,尚拟另委襄辦山後公事。
李官林屢請病假,職道亦因其樸實可靠,是以再三慰留。
今既奉憲特饬并撤,自應凜遵。
況劉蔭南本系同族,雖軍營無回避之例,而時事有必避之嫌,已遵将劉蔭南、李官林并撤回籍,委員接帶,另肅詳報矣。
又有管帶綏靖左營留浙盡先補用李遊擊立綱,亦系舊部,兼有瓜葛,早經請假。
職道因其臨陣勇敢,辦事勤能,且駐防彰屬水社一帶,番民均覺懾服。
又令查勘埔裡社至南北投、東勢角一路墾撫事宜,稍有眉目,暫未便易以生手,轉滞事機,是以勉留在防,會商文武籌辦,一俟該營幫辦遊擊周嗣香熟悉情形,如能接管,即予交卸;否則,亦當另詳委代。
又有管帶綏靖中營總兵楊開友,在台多年,人尚猛勇,惟辦事不免粗疏,且常在病中,已委守備周迎春前往幫辦,能否整理,再行察看。
此外道統各營官,均尚循分供職,将來有無違礙事故,非可逆料。
緣台屬本有乏才之歎,遇有更調,頗費搜求。
去冬曾請由省揀派熟谙營務之員來台差委,未蒙允派,不能不就地取材。
職道以為人材者,天下之公物也,求材宜廣不宜濫,用材宜真不宜刻,祇求範圍不過,自得各盡所長。
應請憲台遴派曾經戰陣武職二、三員來台差遣,不拘官階大小,但期樸實勇幹,俾便節制而資得力。
其前在台帶勇托故回省及籍隸湖南者,并請免派,以遠積習而杜疑謗。
以上所陳各節,頭緒紛煩,皆為憲慮所關,不敢隐漏。
雖言皆為公,又不便遽登公牍。
如蒙采納,再當分案,叙具簡詳,聽候批行。
除募補新勇業已專複外,所有奉饬查覆營弊原委大緻情形,并附陳各營截曠銀數清折一扣,合肅蕪禀。
督憲何批:察閱來禀,知該道之堅于自信,不受人言矣!本部堂祇期集思廣益,有疑必問;該道辄以問诘為多事,查覆為虛文,詞氣失平,不值與辯。
惟查營務處之設,始于光緒元年,經沈大臣委令該道辦理。
其時該道非台灣巡道也,可見營務不定歸巡道。
且統領亦無兼營務處者。
該道乃謂「撤營務即撤巡道」,是何言欤?台灣公事,向歸鎮道會辦。
該道與吳鎮尚不能和協,若再派員總理各事,烏能相安?請設監臨三人,從來無此體制,亦豈該道所當擅請耶?前檄撤換各營官,仍令該道派員接帶,可見無所愛憎,毋庸曲為飾辯。
惟守備周如松如果并無吃食洋煙,本部堂不難引咎;惜其遽先回籍,不能水落石出。
至勇丁兼工作,原可習勞;然不得專事工作,竟不操練。
務須定期操練為要!所稱截曠一項,已報繳十萬五千餘金,現在已用若幹,尚存若幹,即查明列折通報。
此後不得随便開銷。
據請『遴派武職數員赴台差遣,前曾在台及籍隸湖南者,均請免派』。
查留閩武職湖南人最多,到過台灣者亦複不少,舍此兩項,更無可派。
試問該道現用武職中豈無湖南人乎?豈無先在台灣者乎?所請如此,本部堂所不解也!夫為政不在多言,能言不在負氣,其它瑣屑,無庸深較。
本部堂所切望于該道者,輯和人心,慎固疆圉而已。
願平心靜氣思之!來禀謂『言皆為公,不便遽登公牍』。
殊不知公事公言,何不可登之有?此禀應即作為公牍,連同印封備案,仰即遵照 七○、移商各軍營病故勇丁葬費由(光緒九年九月初十日) 為移商事。
為照饷糈至艱,經理者貴實不貴刻;死生至重,撫恤者宜溥不宜偏,此理财之大端,亦馭衆之要術也。
台灣地方,遠居海外,水土惡劣,疾病較多。
從前山後暨南路恒春、北路蘇澳各軍營,病故勇丁,每名給埋葬銀五兩,恩至渥也。
既而日久弊生,軍營之冒濫,無所不至:或本無此勇,既冒生糧;忽然報故,又冒死恤。
種種情弊,皆在意料之中。
所以張前升道,急思補救改章,以弁勇在營病故,尚有應領饷銀堪資棺葬,不必動支正款,以昭核實。
且查各營報故日期,皆在二十日以後,難保非以早作遲。
其有存饷者,由營墊發,可于存饷歸款;無存饷者,本月饷銀未必生前領清,似應有此葬費;倘實無存饷,即在該營截曠項下提給等由在案。
現查冒濫之弊,自點驗存饷章程既行,營官肯顧身家性命者,斷不敢再蹈前轍。
故勇存饷,近又通饬道統各營,由其可靠戚屬具結請領;無戚屬者,仍行知原籍地方官,傳知家屬,自行請領,或彙兌具給。
營官饷不入己,即亦不肯以早作遲、空幹虛冒之咎,其冒報死亡,更無其事。
此後弁勇在營病故,倘再按照改章,由其存饷項下扣出葬費,在官中所省無多;試為亡勇設想,遠投重洋,身死異域,所存之銀,祇有此數,其家人父子,領得此饷,則為死生長别之錢,而其中又因葬費扣去數金!倘國家概無恤曆之恩,固不必說;今在營病故之文武職官,均得請恤,獨在營病故之勇,以數金為葬費,仍從存饷扣出,未免偏而未溥。
至于截曠提銀,原似未動正款,其實截曠亦在庫中,皆系公款,名異實同。
倘海防稍有吃緊之時,曠缺必須招足,亡勇葬費,更從何出?此等名正言順之款,必于截曠提給,似亦名實未符。
職道拟嗣後山後亡勇,仍給銀五兩;山前亡勇,給銀三兩,以資安埋。
惟必遵照道統各營章程者,始得照銀請領;其不遵道章、不歸點驗存饷者,仍照張前升道章程辦理,不在此例。
此事有關支發,未便由道擅辦,拟詳請憲批遵行;又不知憲意如何,未敢率爾請示,特先移商。
為此合移貴總局,請煩查照核明。
如有可采,即請酌議,詳候憲示饬遵,并祈見覆施行(移閩省善後局司道)。
七一、禀複内渡委員所陳折略各情形由(光緒十年三月二十二日) 敬再禀者:奉憲谕有『内渡委員開陳折略,其事未必盡實,摘錄數條,俾資留意省察』等因,仰見我憲台明鑒高懸,燃犀畢照,公誠開布,譴責弗加。
自顧何人,感悚交集!惟折内所開,有似是而非,并有全非者,敢為我憲台約略複陳之。
查「安平添設士炮台」一節:該處土炮台三座,曾經履勘,不過修葺,并非建造。
已商由安平周協,領銀八百兩承辦,将次竣工。
新招炮勇,業經到齊,系屬新舊參駐。
查「添募土勇,改旗為營」一節;上年十一月間防務吃緊,除山後飛虎中、飛虎前兩旗照舊外,均饬募足。
原于改旗之初,預備有警,仍使複營地步。
且成軍前後不一,并無舊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齊報成軍之事。
确有先後,詳案可核。
各營募補土勇,原拟參用練習,以開台地風氣,免長借材異地,屢經陳明。
無如該土勇野性難馴,每于各營開差時,仍多逃逸,實不可靠,因仍補外來客勇。
至缺額,不論何營斷無累月不缺之數。
惟道統各營,随缺随報,确有支應局月報截曠名冊可稽,非同别營進出不歸、點驗私沒截曠者可比,亦屢經陳明。
查「水勇恐難成軍,漁團尚無影響」一節:招募水勇,原期水面得用,必能泅水一、二刻之久,方準收入。
如有濫招混報,驗出着營官賠繳口糧。
仍照詳定陸營募勇章程,系屬正辦。
緣募一勇,務得一勇之用。
與其濫募不能戰守,何如不募,免緻虛糜。
今僅澎湖已報招成,尚未定饷。
台南雖已拟招,并未成軍。
因水勇用法多端,招亦不同,非可輕視。
拟以水勇為漁團之綱,即為各海口之目。
逐口選勇,就勇聯團,就團防口,已非倉猝能辦。
有水勇而無船筏,勇亦無用。
若造船筏,費又不赀。
既須寓船筏于募勇之中,又不便加饷于陸營之外。
此系創格,其饷章船價,有關報銷奏案,何敢輕率舉辦,有如該委員所雲「執見苛求」者。
是以通盤籌劃,煞費推求,恤耽遲、少耽錯耳。
章程具在,呈核自明。
查「起蓋機器火藥局」一節:上年奉準之後,委遊縣丞學詩赴滬采購機器,早經詳報。
遊學詩尚在滬局仿造機模,迄未回台。
現已分派委員平基購料,先造圍牆匠屋。
惟機器各房,必俟機器購到,方可如法起造;否則不能合用。
職道猶不緻放手徑辦者,以城内設局,機器各項能否擺布,拟俟遊學詩差回再酌。
緣此舉重大,何敢急遽從事?誠如憲谕『七年之病求三年之艾』,亦既遲矣,可再錯乎?況此項工程并非鄭把總超英承辦。
該把總系在南門外制造火藥,已有數萬斤,試與省運土洋藥相埒。
查「東南門移營」一節:東、南、北三門外離城一、二裡,現俱改築土壘:南駐楊提督金龍所帶恪靖仁營,東駐章提督所統淮軍兩營,北駐楊署鎮所帶巡緝營。
均系官建茅房,營自築壘,均就完工,系備各路遊擊之師,并無移撥一營之議。
查「鎮海左營匠勇在軍工廠修造物件」一節:光緒七年九月間詳報:『招募浙江台州泥木匠勇一百名到台後,編作嶽營副前哨。
嗣撥歸鎮海左營,分紮獅頭社軍工廠等處。
常饬起造鵝銮鼻、旗後、東港、撲仔腳、郡城内外演武廳各公所』。
詳報有案,省費不小。
暇則一律操練,不論何營何匠出身,有無餘力,在營小作,應聽自勤自便,皆不在犯規查禁之列。
查「嶽營、鎮海前營并未操練」一節:該兩營均系道統,嶽營本勝前營,除因公工作外,定章逐日雨操,間操大陣,各勇刀、矛、鎗、炮技藝,無不娴熟,共見共聞,何謂并未操練?各營皆令常操,何又偏指嶽營、前營?更不可解。
查「開補勇丁,須由道酌準」一節:台營積弊,原在強去弱留,進出太濫。
前此屢奉憲饬「汰弱留強」,何以疲濫如故?端由各營此革彼招,徇私枉縱耳。
非得嚴正統領,主持其問,安望有整頓之日?道統各營,凡有汰出補入,皆親委點驗,強不準汰,弱不準補,不準一名含糊。
本正源清,台營始有起色,然猶不敢信前弊盡除;而較前此積弊,固已十除其八矣。
此外不歸點驗者,其弊亦何待言。
現拟各外營一體存饷,有補勇者,由各路統領就近照章點驗補入,仍歸道局核饷驗出,庶防營一律整齊,而月饷藉可舒展,是在各統将共體時艱耳。
至各營假勇送驗出營,行路均仍給饷,曾經禀定遠近程限,已極其寬,于勇最利,何謂勇不悅服? 查「炮勇存饷過多,營官掣肘」一節:道統各營,除病假、汰革請給存饷回籍外,并無求給存饷者。
祇有安平、旗後炮勇常請通融給發,諒亦慣習使然。
安平炮台,除九年年底準給存饷六百餘兩,截至本年二月止,僅存一千三百餘兩。
旗後炮台截至十年正月底止,計存饷銀一千八百一十兩。
本年二月分并無扣存。
原折三千、二千兩之數,亦甚不符。
且人在饷積,人去饷清,道統各營皆然,何獨該管帶反為掣肘耶? 查「東港、枋寮無勇防守」一節:東港地方,原議将鎮海右營移紮,以聯恒春、鳳山之氣。
因三條侖屯兵,添換未齊,暫難抽出。
現饬先在東港築壘造房,俟屯兵替防,即行移紮。
至全台應防之處,何止東港、枋寮?若逐處紮營,不特無此兵力,且有礙要防。
前申複「台防大緻禀」中,已将擇尤扼駐、虛實互參情形,并調鎮海左營移紮恒春、鎮海前營移紮鳳山林仔邊居中策應,禀複在案。
固非該委員所及知。
查「存饷營勇,均不悅服」一節:當初令存饷時,營官自知不便于私,因四布流言,以「存饷終不給領」蠱惑勇丁,容或有之。
既而舊管官之貪而壞者漸去,屢次假汰勇丁來郡點驗,領取存饷,絲毫不少,又無留難。
出營之日,忽得巨款,為向來所未有,莫不喜形于色而去。
他如在營患病有存饷者,并準營官随時支給。
營勇盡知其益,并無間言。
有何不悅不服?其故勇存饷自九年六月以前,均由營官領訖。
嗣聞前此各營哨官幹沒此項甚多,緻該勇生死抱恨,本應将前領幹沒各營哨官一律查追參辦,一雪隐恨;奈各營名冊向不注明住址、親屬,預留混冒地步,無憑清查。
因即刊定冊式,頒饬各營填駐。
凡遇故勇存饷,應查明該勇籍貫、住址,有無可靠親屬;如能文托寄家者,有無的保,詳開送核,聽候移知原籍地方官轉谕該家屬知照。
或無家屬,亦候另查彙寄,以杜捏冒。
務使故勇饷不落空,生順死安。
前于「申複法立弊生」禀中,業已陳明。
查「嶽營、鎮海前營并不存饷,各營哨勇不服,辦理歧視,似非公道」一節:營務之弊,以疲、濫、虛、冒四項為最。
自存饷點驗之法行,各弊不禁自絕。
此本楚軍舊章,職道由浙而甘,未嘗稍改;及到台灣,本欲改發現饷,以省煩勞。
因嶽營弁勇深知有益,再三懇請仍舊,乃允照行,并見台營疲困太甚,遂議行一律照辦,此事本不便營官之私,又增局員之煩;而于兵勇實有大益。
向來台營不講營規,各勇一得現銀,俱以嫖、賭、洋煙為事,任意花銷,莫能禁止。
其弊一。
當勇數年,一經假革出營,即成空手,無資回籍,因而流落為丐、為匪,無所不至。
其弊二。
各營月領全饷,不全給勇,營官私挪虧空,一經撤營,勇饷不能清給,動辄鼓噪。
前年撤李定勳之營,是其明征。
其弊三。
營官領得現饷,販賣洋煙百貨,押勒銷售,盤剝勇丁,克扣殆盡。
其弊四。
營官哨長,虛冒勇缺,無從稽查。
饷足勇虛,有名無實。
其弊五。
勇無存饷,無所顧戀,任意為非,甘犯紀律。
設應懲辦,即便潛逃。
其弊六。
各勇能積現銀寄家者,百無一、二。
若安分之勇稍有餘積,非勾引為奸,即被竊借骟,終歸烏有。
其弊七。
當勇濫花濫借、積欠無還,終以一逃了之,甘當遊勇。
或随别營私開賭場煙館,或此逃彼招、冒名應點無害不有。
其弊八。
軍饷優绌無常,平時稍有扣存,設遇軍饷不繼,尚有存饷可以支展。
一年之饷,可展年半之用,實為上下兩便。
若月了一月,毫無存蓄,一旦缺乏,嘩潰可虞,臨警尤甚。
其弊九。
有此九弊,不特有害營務;抑有害本勇,并害地方。
惟有存饷點驗一法,足以挽救前弊。
弊除則利生,彰彰明甚。
道轄各營,一體照行,而于嶽營稽核尤嚴。
現查各營存饷,自六、七千兩至一、二千兩不等。
鎮海前營存饷四千餘兩。
惟嶽營存饷有九千五百餘兩之多。
合共存饷五萬一千四百餘兩,另行提存别庫,以清款目,确有支應局饷冊可查。
何反獨稱嶽營、前營并不扣存饷? 以上各節,該委員捕風捉影,原皆非是,尚可以不谙事體,信口雌黃置之;獨此節反是為非,更指名歧視,似覺有心播弄,蒙蔽憲聰!在職道原不足惜,竊恐于台防大有關礙,用敢逐節陳明,上求垂鑒!此後仍當恪遵鈞谕,随時省察,期無負憲台維持策勵之深心。
七二、詳遵議變通暫停存饷由(光緒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為詳複事。
本年四月十二日,奉憲台會牌:『案據台灣劉道議詳台地發饷章程,仿照楚軍變通辦理,扣存月饷,作為離營回籍之資。
在該道立意系為體恤營勇起見。
惟現值防務吃緊之際,湘、淮、浙、粵,營勇既繁,辦理未能畫一,彼此相形,已多借口。
且募勇責令戰守,全在人心固結,方能用命。
按月扣存,不發全饷,徒啟營勇之疑,未必皆能見諒該道苦心。
應如何妥議變通,仰該道立即遵照查明全台發饷章程,酌量妥議複辦。
毋再稍存成見,緻各營借口偾事』等因。
同日,準省會善後局移同前由到道。
奉準此,查存饷本楚軍舊章,實為杜弊良法,有利無害,曆經陳明憲鑒。
惟台營辦理本難畫一,故奉行者僅止道統各營。
雖前請故勇葬費案内,準省會善後局以各營同在台灣,自應一律點驗存饷,詳奉憲批,準行移遵;轉移去後,尚未一律照辦。
即道統存饷各營,除五、八、臘三個月本發全饷;其在營患病有存饷者,仍準營官随時支給,間有五、八、臘三月全饷外,遇有事故,欲于閑月再領全饷,亦準給一、兩、三月不等。
總計每年存饷名為全存四月,實存不滿三月,較陝、甘各省辦法,每年扣除三月全饷無給,僅按九個月額饷攤放内仍扣存三個月,候各弁勇假汰時點驗找給,計每年不過發給六個月現饷;而台章實發九個月現饷,其存饷合計亦僅三個月,較外省尚覺寬裕,并無偏苦。
特以存饷祇便營官之公,不便營官之私;亦祇便素娴紀律之營,而不便慣肆遊蕩之勇。
前此營務太濫,或不免藉端造謠;現在駐台各營,頗知湔除舊習,而各勇身受其益,更無間言。
是存饷有益于勇,彰彰明甚。
乃蒙憲台荩慮周摯,饬議變通,具征杜漸防微,慎固海疆至意。
職道亦知救弊莫如點驗存饷,而存饷必至招怨。
原恐饷無扣存,勇無稽核,必仍緻虛冒疲濫,百弊叢生。
饷聽花銷,勇無顧戀,平時既難約束,臨警尤虞潰逃。
即庫儲支展較難,饷項亦未免棘手。
然值敵忾同仇之會,重以上煩鈞廑,亦何敢過涉鰓鰓,自幹咎戾!惟有恪遵憲饬,将道統各營及安平、旗後、澎湖各炮勇,除将前存饷數截至本年三月底止、另案彙報、仍由支應局另存道庫驗給外,暫自本年四月起,停止存饷。
仍随時察看情形,如果防務稍松,應否照章扣存,抑全台各營俱照憲台前批局詳一律辦理之處,屆時再請示遵。
再道統南路各營,此後募補新勇,仍須送郡由道驗人,其歸外路統領着,即送由各統領驗人,以清其源,而符定章,合并聲明。
除别詳報移行外,所有遵議變通暫停存饷緣由,理合詳複憲台察核。
督部堂何批:查來詳所稱『陝、甘各營,每年僅發六個月現饷』一節,各省應協甘饷,本解不足數,其發饷變通情形,自與閩省不同。
又稱『存饷一舉,祇便營官之公,不便營官之私』等語,此論所見甚偏。
蓋饷雖扣存,未必遂無流弊;而營官究無所私也。
今該道議自四月起停止存饷,事歸一律,可杜借口,應即照行。
仰福建營務處沈藩司會同善後局司道轉移知照。
餘巳悉。
仍候将軍、撫部院批示繳(光緒十年六月初六日到)。
撫部院張批:據詳巳悉;仰善後局司道核明移遵,仍候将軍,督部堂批示繳(同日到)。
七三、詳覆截曠用存銀數以後道統各營一體準免點驗截曠以昭平允請示由(光緒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為詳送事。
案準善後局司道移,奉憲台牌行,以職道『禀複營弊大緻情形并陳各營截曠銀數案内,饬将截曠一項,已報繳十萬五千餘金,現已用若幹,尚存若幹,查明列折通報。
此後不得随便開銷』等因。
奉準此,遵查截曠一項,楚軍行營章程,前因征戰無定,勇有缺額,責成營官随時募補,以應急需。
常有勇浮于額之時,截長補短,悉聽營官支銷,并無報繳截曠。
嗣因軍務稍定,防營弊窦叢生,欠饷既巨,清結愈難,遂有報繳截曠之舉。
始由營官自行報繳,繼由上司點驗查繳,去虛就實,積少成多。
職道前辦甘省營務,綜查此項,約有一、二百萬兩之譜,甘饷賴以支轉。
營官體恤仍優,凡營官以禮去差,即就款提給川資,或數百、數千至萬兩不等,量酬前勞。
犯案撤差者,不在此例。
是核實之中,仍寓勸懲之意也。
職道七年抵任,見台營積弊尤深,總不外虛、冒、疲、濫四項、欲救其弊、非點驗存饷不可。
因将道統各營,詳定照辦,虛冒等弊,不禁自絕。
誠以存饷為點驗之根,點驗即截曠之據,有存饷斯有點驗,有點驗斯有截曠,三者相輔而行,前弊始除。
弊除則利自見,要止利于公,而不利于私,此挾私罔利之統帶營官所最忌者,亦即職道招怨速謗之由也。
謗之者祇謂此項截曠悉歸職道私囊,上下猜疑,月報不間,以緻屢煩憲诘,屢渎陳明,卒之全台未準照行,僅得于道統各營照章辦理。
雖台營苦樂懸殊,職道勞怨獨任,而截曠涓滴歸公,饷力藉以舒展,似可告無辜于上下。
計自光緒七年八月抵任起,截至十年五月止,扣繳各營弁勇截曠及裁減長夫價銀,共一十五萬零二百一十九兩四錢八分六厘三毫八絲六忽。
除因公指報提用銀二萬九千六百一十一兩三錢三分四厘六毫四絲二忽外,計尚存截曠湘平銀一十二萬零六百零八兩一錢五分一厘七毫四絲四忽。
所有收支數目,當經随案報明,月報冊内亦均分晰聲登。
其扣存截曠銀兩,仍并海防經費項下,統儲道庫,并無提出另存。
無論此後所用不敢随便開銷,即前此實用實報,亦何曾分文濫銷?局報具在,庫款具存,班班可考,惟存饷現奉截停,點驗徒覺多事,截曠亦無憑稽核。
所屬道統各營,應否仿照全台各營一體免送點驗,免追截曠,以免偏枯而昭平允,俾職道亦得稍解怨謗之處,仍候恩示饬遵。
緣奉前因,合将本年五月底止截曠扣存提用數目開具清折,詳請憲台察核。
除将閏五及六月兩月截數候各營報齊、另行彙報、并分别詳咨外,為此備由,伏祈照詳施行。
爵憲劉批:據詳巳悉,前項截曠銀兩既經存儲,應即存留備撥要需。
現聞各軍人數多有不足,其現在截曠人數,須俟報明募補若幹,方能給發,不得憑空濫行發給,以重款項。
仰即知照,此繳。
折二扣均存(光緒十年七月二十三日到)。
七四、禀查辦鳳山縣革生林克賢糾衆紮搶一案請将查拏不力之地方文武量予摘頂記過并委員分别查辦由(光緒九年正月二十六日) 敬禀者:本年正月十三夜,據鳳山縣學武生林克邦赴道禀稱:『林克賢欺伊父子懦弱,疊次擄搶,勒索銀三千元。
伊父林清金于上年十一月間病故,林克賢于十二月間又使其黨,截擄伊寡嫂林陳氏,禁在大樹腳莊林貓胡家。
經該莊總保人等不平,為攔救送縣審究。
新正初六日,複與林貓胡糾約下淡水土匪陳清、陳榮并夥匪百餘人,分執铳械,至其家内占踞,恣意跶蹧。
伊赴鳳山縣控告兩次,無一差到地,乞賜援救』等情。
提訊林克邦,據稱:『伊住烏材林莊,離鳳山縣城十五裡,離府城七十裡,林克賢住莊,離烏材林莊四、五裡。
此次林克賢等率衆至伊宅占踞,勢極兇暴,伊家口逃散,鄰家亦多被擾。
控經地方官不理』等語。
職道以鳳山風氣素尚馴良,近數年來,地方文武,相率因循,不無稍變。
去冬有「下淡水糾衆奪犯」及「舊城鹽館被搶」等案,迄無破獲,以緻宵小放恣。
此次林克賢疊次擄人勒贖,又複與林貓胡糾衆占踞林克邦住宅,肆意滋擾。
該處離城不遠,乃時曆七、八日,該管文武坐視不理,實屬不成事體。
當即飛饬該營縣,疾速查拏。
誠恐該匪恃衆抗拒,随又派令嶽營副将李勝才酌帶哨隊,并與吳鎮商派下淡水都司葉世嵩及該汛弁潘梅先,帶同林克邦引導,馳往拏辦。
又慮良匪莫辨,諄囑李勝才慎密以圖。
乃林克賢先又添聚匪徒百餘人至林克邦宅内搬搶。
十四夜五鼓,嶽營先至,李副将拟先圍住,俟營縣到地,會商辦理。
讵林克賢于近村民房神廟,分黨埋伏,猝開铳炮。
營勇不及預防,突被鎗傷九名,當斃一名。
該弁勇即将該匪卡打破,亦傷匪徒多名。
該卡茅房亦即被毀。
李副将本欲督勇進攻,因該連村多系平民,恐緻誤傷無辜,且竹圍叢密,地闊路歧,所帶哨隊,不敷分圍,遂一面督勇穩紮,一面飛請添隊圍捕。
職道聞報,于十五日又将嶽營全隊派往。
并與吳鎮商酌,添派右翼練兵二百名,遴員帶往。
原欲俟各隊趕到,将全莊圍住,會同地方官,分别良匪,妥為指拏,适鳳山營參将陳海佑及武令帶同兵役,亦于十五日趕到,而添隊趕圍不及。
不料該匪于十五夜乘間由該村後林中逃竄。
李副将追捕無蹤,随将各隊伍于十六日折回,仍派馬隊哨弁劉厚祿,酌帶哨勇,改裝另覓眼線,沿路跴緝,務期必獲。
職道查林克賢系鳳山縣學武生,同治十一年間,經該學教授金用汝以其武斷鄉曲,被控累累,具詳斥革。
光緒七年冬間,該革生向其堂叔附貢生林清金需索不遂,邀集匪徒數十人,持械擁往滋鬧,并将林清金铳傷。
經署鳳山縣錢稼秋會營馳往,彈壓解散。
職道以兩造雖本宗親屬,從中如有别故,亦應控官伸理,豈容糾衆擾害?當饬該縣會營,嚴拏究,未據具覆。
複有八年強擄勒索之事。
此次竟又先後糾約匪黨數百人,肆行紮搶,抗拒官軍,實屬形同化外,目無法紀。
若不從嚴懲辦,殊不足以懾匪膽而杜亂萌。
現由職道懸示賞格,嚴饬鳳山縣會營設法,購拏務獲,解府訊辦。
一面由道委員會縣,查勘林克邦家被毀及該同村被匪盤踞有無助匪搶掠、抗拒官軍及無辜被擾各情事,分别查拏撫恤,禀候核辦。
署鳳山縣武頌揚,于此案既不及早拿辦;迨林克賢糾衆攻占,又不實時會營,彈壓解散。
延至多日,經職道由郡派令營勇到地,始行前往。
實屬不知緩急,應先記大過五次,責成獲犯。
以後如再洩延,即行詳參。
嶽營管帶副将李勝才,督隊查拏,竟任該匪乘間逃脫,不能立時截拏追獲,殊屬疏忽,應請摘去翎頂,以觀後效。
南路營參将陳海佑及該管營汛,遲延觀望,咎亦難辭。
應如何酌議處分,移請台灣鎮查核辦理。
謹将林克賢屢次糾匪滋事、懸賞勒拏、及派隊委員分别查辦各情形,是否有當,理合禀請憲台察核,訓示祇遵。
督憲何批:此案本部堂先有風聞,以巳革武生林克賢與堂兄弟林克邦争産滋鬧,此次鎗斃嶽營勇丁一名,受傷九名,被擒二名,搶去戰馬二匹,并洋鎗旗幟等件。
正在饬查問,據禀前情,應如所請:将武令頌揚,李副将勝才,分别記過摘頂;陳參将海佑及該管汛弁,應如何處分,候饬台灣鎮核覆辦理。
其林克賢與林克邦是何親屬,有無服制?實在如何起釁擄搶?稱控縣兩次,并無一差到地,竟究該縣如何批辦?至營将帶勇赴鄉辦案,自應會同文員前往,仍以此次營勇不候地方文武,辄夤夜先往圍鄉,緻有此失?勇丁有無被擒?馬匹等件果否被搶?應由武令、李副将,各自明白禀複。
林克賢一已革武生,膽敢如此蠻橫,目無法紀,務當設法購拿嚴行究辦,控案亦應秉公辦結。
該營縣既怠玩于前,仍再不知愧奮,定即嚴參!仍由鎮道加意督饬,分别良莠,妥速辦理,切勿再任鹵莽,緻釀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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