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台退思錄
關燈
小
中
大
地方為重,應請将車城守備移駐石厝口地方,更其名曰「鵝銮守備」,仍配兵一百名,以資防守。
仍将原紮車城随防外委,即作為專防車城外委。
惟移汛有關咨達,未便造次舉行。
應先由職道于新招浙江台州府屬精于土木工程之勇丁内酌撥數十名,并購備木料磚瓦,派輪運赴鵝銮鼻,即由王副将督饬各匠,先于石厝口地方建造營房一座,為目前委員營勇暫住公所。
一俟部議覆準,燈樓工竣,營勇裁撤,即可将營房騰出,改作守備衙署,洵屬一舉兩得,免緻臨時周章,所需經費若幹,即由台灣稅厘項下動支造報。
理合詳請憲台察核,俯賜會咨兵部并總理衙門察照,實為公便。
除分别詳咨督、軍、撫憲并移行外,為此備由,伏乞照詳施行。
三五、查覆鵝銮鼻燈樓丈尺及建造情形由(光緒八年十二月初一日) 敬禀者:本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奉憲台批:『據台灣府恒春縣蔡麟祥詳報鵝銮鼻燈樓興工日期由,奉批據詳已悉。
查各處燈樓,俱不過設一、二洋人栖止之所,房屋數間而已。
此次大興工作,帶工匠至一百餘人,究竟興造若幹房舍,欲住若幹人,仰道即饬查明禀複』。
并在省面奉憲谕,以鵝銮鼻燈樓何以加做圍牆,其大若幹等因。
職道回台後,當即饬據恒春營遊擊謝兆瑚、恒春縣蔡鱗祥查覆,以詢營造司哈爾定,據稱:『燈樓外拟築圍牆一道,四面各二十丈,周圍共八十丈,高六尺,厚一尺二寸。
另築木栅一道,從東面山邊起,至西面海口止,直長約二百六十五丈。
該樓坐北向南。
西邊拟築洋人住屋,前後房一連三間。
又東邊房屋一連七間,為華人所住。
又燈樓西首,開水池三口,系為積蓄雨水汲飲之用。
圍牆向南開門。
其東南角、西北角各拟築小炮台一座;圍牆外拟開濠溝一條,面闊一丈二尺,底闊二尺,深七尺;燈樓之内亦有小炮台一個:均為保護燈樓,防備生番而設。
其燈樓附近,去年經鎮海前營蓋有草屋十五間,續奉改為恒春營兵房;本年六月間,為風台吹壞,因在其圍牆界内,尚須拆去。
目下僅止燈樓地基及水池開工,餘均尚未動作』等情。
職道查鵝銮鼻建造燈樓一案,其所用地基,系光緒元年間經赫總稅司派洋人畢師禮來台勘辦,與台灣稅務司薄郎會同夏故道、委員區故倅則敬、周令有基馳往該處與番目小琢紀琢價買,給銀一百元。
契載:『坐落鵝銮鼻盡南,東西開路至海,北自樹林起至南海,約一百二十丈』等語,其語意不甚明晰。
核之該營縣所送圖說,似是東、西、南三面均以海濱為界,無丈尺;惟北界樹林,其樹可以砍伐,故約載丈尺,無甚出入。
已抄契發交該營縣,就近查勘。
前此總署複函内開:『總稅司系中國所設洋官,此次派員前往建造燈樓,系為保護中外船隻起見,似尚别無他意』等因,系屬就事論事。
惟該洋人所辦工程,從前雖經稅務司估計經費,呈送總稅司;其大小規模,如何造法,房屋若幹,有無小炮台及圍牆栅欄,是否轉呈總署核準,未奉明文,無憑剖辦。
如饬該營縣以未奉明文之故,遽為禁止,該洋員不谙中國體制,勢必借口工匠不能閑住,不允照停,反生枝節。
籌維再四,已批饬營縣就近往詢。
所造小炮台及圍牆木栅,自為防番起見,現有新移鵝銮鼻守備所帶額兵百名,原為保護燈樓,防備生番而設。
将來造成台牆等項,是否即令駐守,抑如何辦理,且俟該洋人如何答複,再行詳辦。
惟該洋人所帶工匠較多,做工甚速。
此時既不便遽為禁阻,又不知果否呈由總署核準?若由憲台咨查見覆,為日稽遲,恐其工作既成,更改不及。
可否先饬通商局司道酌議辦法:或聽其建造;或如何設法,令其暫停工作,或造成之後,交由鵝銮鼻守備駐防之處,均候憲台裁奪,訓示遵行。
三六、詳報鵝銮鼻起蓋燈樓洋員住房工竣韓稅務司到地查勘帶同營造工匠人等内渡由(光緒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為詳報事。
光緒八年五月十二日,準據管帶鎮海前營王副将福祿、恒春營謝遊擊兆瑚、幫辦燈樓委員張令映景、畢千總松林會禀稱:『竊查恒轄之鵝銮鼻地方洋人起建燈樓,先後劄委會同彈壓照料,業将工次辦理情形,節次禀報在案。
茲查自光緒七年十一月間興工起,至八年五月初四日止,已将看守燈樓之洋員住房一律起蓋完竣。
五月初六日卯刻,有外國阿禮拜商輪,載廈門韓稅務司及幫辦營造司二人,同至鵝銮鼻,實時登岸,踏看燈樓住房。
彼此往來會晤,韓稅務司言語謙和。
并雲:「有勞營勇」!竭口稱謝。
是日午刻,帶回起造燈樓之營造司哈爾定并大小工匠人等,一體登輪内渡。
惟洋員希時頓由陸起程回郡,仍住安平辦公。
其留守燈樓之洋員太羅、白喇二人又水勇六名、工匠四名及造飯使令人等,共計十七、八名,均常住燈樓,看管一切事務。
至燈樓所存木料磚石各件以及動用器具,已由王副将、畢千總面與洋員哈爾定等查明,歸于看守燈樓之洋員太羅照管。
至外面巡更防番各事,仍歸鎮海前營弁勇防守,以專責成,而免贻誤。
并據韓稅務司及營造司哈爾定等面稱:「看管燈樓之洋員住屋業經工竣,現當夏雨之際,燈樓難以建造,故暫為停止。
拟于本年九月間再行帶同工匠人等前來興工」等語,禀報察核』等情。
準據此,查留守燈樓之洋員太羅等既系常住該處,應由該管營縣随時妥為防護。
除批饬遵辦外,理合據情詳報憲台,察核轉咨,除詳某憲外,為此備由,伏乞照詳施行。
三七、附禀請示鵝銮鼻附近有漿紅棗樹暨可種之地是否勘購人官緣由(光緒九年八月十六日) 竊聞鵝銮鼻附近如龜仔角至豬膀束、射麻裡江口一帶,樹木叢雜;無樹處又有平原廣野,地熟而肥,最宜種植。
又其地有一種樹,漿汁極多,土名紅棗樹。
遽照料洋人起造燈樓之委員千總畢松林曾見洋人持漿化之,是否化成何物,未知底細。
并聞洋人說過,此槳有大用。
職道考問西學家,言『可制橡皮膠,能做一切軟硬器物,其用甚廣,輪船機器非此不成。
平原地方,可種加非(洋人用以代茶),獲利無窮』各等語。
職道細思,該處出水較便,材木既豐,樹漿又有大用,更有肥美之地可種加非,洋人閑居其間,久必垂涎而設法。
縱燈樓洋人系中國海關所管,不至多事;難保不因親及友,别嗾他處洋人,生出枝節。
漫藏誨盜,極為可慮。
正拟查實一切情形,官中設法,或向番人購定其地,将材木料件如法取出;肥美之地,招人墾種,或即作為屯兵。
既可自收利益,又可杜絕觊觎,實一舉而數善備。
祇因事外之人,每每少見多怪,誠恐事尚未成,即曰「其弊好利」,公私嫌疑,不得不别。
且欲辦一事,得人為難;苟不得其人,有利即有不利。
因循遷就,未敢輕舉。
茲洋人創建燈樓,立議已經數載,其審慎周詳,較之中國人做事,向稱精密,豈有誤而矮小之理。
是否樹木遮光,無難一測而定。
何又議加已成之樓,議添未建之燈,而又先試伐木,指東畫西,一如絕無成見者?難保非故意支吾,先以稍稍伐木試其初轫;次則大肆剪伐,取木之利;次則漸種其地,兼收樹漿,又取料件地土之利。
或更以重利暗嗾民番,名為自種、自做、自賣,彼實坐收其成。
迨至木已成舟,欲求挽回,或别嗾外人挺身抗我。
此時暫似無事,将來唇舌必多。
除于來禀,略以事必經官,庶免番害等等言語怵之。
然恐今日洋人非同昔比,在境已久,窺破番情,不惟不畏,更有法聯絡之,殊難箝制。
拟饬恒春蔡令先将山形、道路、樹木、樹漿暨可種之地,分别繪具圖說,雜取式樣,寄由職道考驗大緻,再委勘辦,一面傳集社目,議購入官章程。
将來或由官自辦,或招商包辦,或官督番辦,或商包番辦,總以物先有主,操縱自由,為免患根本。
至購買之費,應需若幹,尚難拘定。
但此議為永買,不似連年濫賞番人,或遷或不遷。
須聽官作主,先期議定釘界,臨時相機舉辦。
然水土不宜,外來之人,多以仍藉番力執柯伐柯之為便。
此時俱難懸揣,皆以辦到如何,臨機決斷為是。
愚昧之見,所拟如斯。
是否有當,未敢擅便,理合附禀,請示遵行。
三八、禀嘉屬着匪莊芋聚衆滋擾拟委袁守會同各營剿辦由(光緒八年正月二十五日) 敬禀者:竊照嘉義縣轄漏網着匪莊芋、林阿琳、陳文英等,疊犯搶劫重案,積年購拿未獲。
推厥所由,則因該匪等居近内山,出沒無常,為嘉、彰兩邑民生害者,曆有年所。
光緒七年十二月二十五夜,該匪等因挾嘉邑離城十餘裡之甘蔗侖莊網民吳登(即吳登科)及頂枰莊網民劉傳基等幫官協捕之嫌,希圖報複。
乘該縣潘署令新舊交卸之際,糾集彰、嘉所轄南北投等處匪徒三數百人,往将吳登科夫婦殺斃,割去首級。
男女大小眷屬,受傷者七人,被擄者二人。
衣服銀錢被搶。
吳登及劉傳基、劉廷顯、劉廷芳弟兄等屋,均被焚毀。
子女及莊丁被擄者八人。
鄰莊畏其兇焰,皆不敢援救。
該匪等遂于次日,在離嘉邑三十裡之梅仔坑地方,乘轎張蓋,演鎗祭旗,莊芋自号曰「中路大元帥」,陳文英自号曰「北路大元帥」,林阿琳自号曰「鎮山大将軍」。
頃又立鄭氏旗号,意在假鄭成功以鼓衆。
逆形昭著,罪不容誅。
現據各處探報:該匪等分作三路,以附近之山豬窟、大湖、甘蔗寮一帶地方為巢穴。
各該處山路崎岖,異常險惡;且均接連番社,得以彼拿此竄,甚難措手。
先據署嘉義縣潘文鳳禀報,未盡得實。
分别批饬查訪,始悉前情。
續據該縣「請派勁旅馳往剿捕」等情,禀經職道以莊芋等罪大惡極,固當及早剪除;惟該匪之得以漏網稽誅、緻有今日者,無非恃内山番社為淵薮。
聚則為賊,散則為民,疊次擾害闾閻,類皆猝然麇至,莫從抵禦。
比營縣聞報往捕,兵少則明目張膽,逞兇抗拒;兵多則竄伏山岩,不知所之。
形同流寇,已成慣伎。
且莊芋與林、陳二匪,向本各樹一黨,分起為害。
今則同惡相濟,仍分三窟,并遣其黨劉俊通、王順水、嚴番署、陳木、鄧石生、簡開、簡義及林正之妻客婆,分踞七處,而相離總不過十數裡之遙。
近雖據在事各員報稱:『該匪将外進各路掘斷,砌石釘簽,以備拒敵官軍』。
要仍恃所踞各處,均與内山番社相通,仍可出沒自如。
若遽輕派官軍馳往剿捕,或抗或逃,勢必仍蹈前轍,非特無以緻匪命,适足以損官威。
是與其急而促之使散,終贻地方不了之害;何如緩而誘之使聚,藉為一勞永逸之圖。
為逐虎一圈、須防犯決計,惟有明扼其出擾之路,先保近山居民;暗圍其必竄之區,使之有逃必獲。
自非通盤籌劃,謀定後戰不為功。
已先由道會商台灣吳鎮,移饬該管營縣嚴密防範。
并密饬辦理嘉、彰一帶番社委員候補州同鄭棠、候補從九徐恺率同嘉邑紳士葉陽春父子,藉清查番界為由,酌帶弁勇,周曆毗連山豬窟、大湖以後之内山各番社,分曉預備。
一面移會駐防彰邑丁鎮,并調派鎮海中、左、後及綏靖左四旗并駐郡練兵,分扼環近匪巢之嘉屬白杞寮、埔尾、窩尾、半天寮、梅仔坑、鬥六街及彰屬林杞埔、草嶺、集集街各處,扼要防堵。
并續遵撫憲檄指,委派署台灣府袁守聞析馳往,會督各營及嘉、彰兩縣前後各令,多覓向導。
谕饬近山各紳耆舉辦團練,杜絕濟匪,選派壯丁,分途堵截。
先将周圍民番村落妥為布置,聯絡一氣,使之無所勾結逃藏。
然後會商機宜,約期分路進剿,或可一鼓擒除。
萬一被剿逃竄,則亟令各路官軍、民團,跟蹤追捕,節節窮搜,斷不容再逸餘孽。
其在事文武紳民,果能出力将首要各匪捕除淨盡,自當據實詳請憲核,專案奏獎。
倘有官軍防剿不力,違誤事機,甚至騷擾良民,及兵弁書役紳民人等通匪接濟,窩藏不首,一經查實,立按軍法處治,決不姑寬。
設該匪恃險抗拒,剿辦費手,一俟袁守馳報到日,職道即當親往督辦,諒不緻重煩憲廑。
除由道出示,解散脅從,分懸賞格,另折呈報外;合将漏網着匪嘯聚滋事,饬委袁署守會督營縣布置剿辦各情形,禀懇憲台察核,訓示饬遵。
三九、詳報攻破莊匪各巢擒獲首逆請将各營分别留緝撤防由(光緒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為詳報事。
竊照嘉義縣轄漏逆莊芋、林阿琳、陳文英等,稱号豎旗,叛形昭著,業将派撥各營兵勇并檄委署台灣府袁守聞析馳往督同剿辦各情形,禀明憲鑒在案。
嗣據袁守督同各營,将大湖、柑仔寮、加冬仔各匪巢一律攻破,陣斬死黨多名,奪獲器械無數;而首匪莊芋、林阿琳、陳文英等尚被潛逃,未經擒獲。
報經職道嚴饬各營,先後搜捕夥匪陳老陣、邱石等十五名,解由袁守禀奉撫憲以『陳老陣、邱石兩名,罪惡昭著,應行盡法懲辦。
其餘十三名,取保開釋,勒令購拏莊芋各犯,藉贖前愆,以示脅從罔治』等因,批府遵辦。
茲據袁守以逆匪莊芋等逃竄深山,驟難弋獲等情,禀經職道面禀,準将各營分别留緝、撤防。
複查:大湖乃莊芋巢穴,必須派兵駐紮,以資鎮懾。
應由楊鎮開友于所部之鎮海後營弁勇内抽撥一哨,并由王鎮九齡所部練兵二百名内抽撥一百名,分紮大湖一帶地方,分别保衛巡緝,俾該莊居民得以同家耕鑿,免緻失所。
尚有練兵一百名,應令拔隊回郡,仍由鎮海右營撥勇一哨駐紮嘉義縣城,歸該縣潘令節制,以便随時調遣購捕。
其餘鎮海右、後兩營弁勇,即由該府察勘何處地方最為扼要,分派鎮紮具報。
其羅副将洪标所部綏靖左營弁勇,抽撥一哨駐彰化城,交該縣朱署令調遣;餘俱回紮埔社、水沙蓮一帶巡防。
其防番各隘口,如有不敷之處,商由北路協酌派兵丁填防;與陳參将友定所帶安平炮台弁勇,應均令回郡練操,另候差遣。
該守與王令桢、邱令峻南、劉都司全,均準回郡銷差。
惟該匪莊芋等一日不獲,地方一日不安。
仍應責成該管營縣,會同各防營廣購眼線,設法掩捕,不得稍形松縱。
除分别移行外,理合詳報憲台察核。
四○、移拟調各營赴嘉彰一帶鎮紮以防莊匪滋擾由(光緒八年五月十三日) 為移請事。
照得本道訪聞嘉義縣着匪莊芋、林阿琳、陳文英等,于光緒七年十二月二十五夜糾衆三數百人,分赴嘉轄甘蔗侖、頂枰莊地方放火,擄搶殺人。
并于是月二十六日在梅仔坑地方聚衆豎旗;并分作三路,以附近内山之山豬窟、大湖、柑仔寮為巢穴,勢甚猖獗。
先據縣禀報未實,經本道一再訪查,始得明确。
現在該匪等尚麇聚未散,若不加意堵辦,勢必流毒地方,滋蔓難圖。
查山豬窟、大湖、柑仔寮一帶地方,山路崎岖,極為險惡;并皆接連番社,易于逃藏。
應即由管帶鎮海中營張參将督率所部弁勇,前往山豬窟、大湖、柑仔寮附近之鬥六門一帶地方,填紮布置。
張參将雖奉調赴蘇澳接帶綏靖右營,而現在剿辦叛逆刻不容緩,應即緩赴蘇澳,急防鬥六,以資熟手。
該匪等既在梅仔坑地方堅旗,必得有重兵遙為聲援,潛防占踞,應即由管帶飛虎後營劉遊擊督率所部弁勇,先赴梅仔坑地方密加填紮布置。
其彰化縣轄之集集街、林杞埔一帶地方,向為逋逃淵薮,應即由管帶綏靖左營丁鎮酌撥哨勇,前往鎮紮。
以斷北竄後路。
以上分紮弁勇,祇須不動聲色,會同嘉、彰營縣,照常巡防,就地購覓眼線,确探匪蹤蹤,随時飛報。
俟本道另文密授機宜,慮善後動。
萬一該匪等再行出擾,即各率所部,分往掩捕,切勿稍涉大意,亦不得輕舉妄動。
除分移外,相應備移貴鎮,請煩查照辦理。
仍将到地日期具報備查,及布置查探情形随時密速馳報。
須至移者。
移統領飛虎營提督軍門鄒。
四一、示限嘉邑月眉潭莊民擒送着匪莊芋并各莊互相查拏由(光緒九年正月二十三日) 為曉谕事。
照得着匪莊芋系奉旨饬拏之犯,嘉邑月眉潭莊林姓族中,膽敢窩藏不報,殊屬藐法已極。
迨官兵聞報掩捕,該莊衆不惟不助官協拏,反敢聚衆護匪,拒傷官兵,擄匿莊丁,剝奪衣械,緻令莊芋脫逃。
該莊衆更屬行同化外,本道聞報之餘,不勝憤懑!本應立調大隊,前赴該莊押交首從各犯。
嗣據嘉義潘署令禀稱:『該莊擄匿莊丁,業已繳出三名,并拏獲匪戚林選一名、匪黨蔡袒一名。
訊明聚衆為首系林鐵釘心』等情。
該營縣親赴該莊,押令捆獻,并勒拏莊芋訊辦。
該莊頭人林昌知罪求寬,已認限上年臘底,将各犯一律捆獻。
該營縣為之代請緩兵。
本道念林姓莊衆果有悔罪之請,應再恩施格外,準予稍寬時日,待其拏犯自贖。
乃于今年正月,複據潘令禀稱:『該莊頭人林昌等限期已逾,并不繳犯,一味狡延。
且于官長親臨押交人犯時,膽敢伏匿兇徒,意圖不逞』。
如果屬實,林昌之罪,自問應居何等?本道此時即發兵圍剿,亦系該莊自取敗亡;惟念林昌等數人首罪,以緻連累全莊,豈此全莊戶口絕無善良?該莊衆等既非有心從逆,何必始終庇護?平日畏怯匪勢,無非自為身家。
須知匪能為害,官自捕之,國法所加,不能幸免。
況莊匪現已勢窮力竭,終為官法所必誅。
與其媚匪而冒官刑,何如滅匪而領官賞。
除派委員前代理台灣府吳守前往查辦外,合再剀切出示。
為此谕仰該衆人等,一體知悉,限十日之内,将林幅、林鐵釘心捆獻,準寬前罪。
一月之内,将莊芋擒送或導兵捕獲,除免罪外,仍照格給賞。
至林昌是否省悟?肯否拏犯自贖?本道姑不問之,死活聽其自取。
莊芋現時蹤迹,該莊不能诿為不知。
期滿之後,再無消息,或全莊竟無一人出首抒誠,将窩匪拒捕真犯實情并現時匿犯地方到官實指,是該莊始終甘為匪黨。
本道别無辦法,一經該委員及該營縣禀至,祇有檄調大兵長駐該莊拿辦。
再敢恃衆拒捕,格殺勿論。
本道不忍不教而誅,所由特先告戒也。
又此外他處村莊應知月眉潭莊窩匪受累,不能幸免罪名,各自互相稽查警戒;倘有匿匪情事,準由各莊衆并擒送官懲辦。
不惟莊衆無罪,且仍照前給賞。
禍福兩端,聽民自取,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四二、會台灣鎮禀嘉邑月眉潭莊林姓藏匿着匪莊芋拒捕傷勇現在委員查辦并拟饬縣将莊芋業産查抄由(光緒九年二月十五日) 敬禀者:竊照嘉義縣着匪莊芋,交結亡命,橫行鄉裡,被控搶擄,重案疊出。
先經前署嘉義縣邱令峻南,密派義民吳登科等拿送。
該匪複與着匪陳文嬰、林阿琳糾同匪黨多人,将該義民吳登科等殺死,焚搶擄人,豎旗滋事。
經該署縣潘令文鳳,禀調大兵剿辦。
當奉前撫部院岑附片奏明。
并經署台灣府袁守督同營縣攻破巢穴,先後獲犯陳文嬰等多名,訊明分别懲辦在案。
茲據該署縣潘令文鳳禀稱:『上年十二月十五夜,網民楊名登探明莊芋帶同匪夥數人,匿迹縣轄月眉潭莊林姓家内。
該處先有駐紮嘉邑之鎮海右營,密派哨弁王大保帶勇接應。
經網民報知,率同勇丁十餘名,并撥鄉丁,于十六日黎明馳抵該莊圍捕。
其時莊芋及随身匪夥皆由該莊草寮内逃出。
各勇追趕,被匪夥開放洋鎗回擊,緻傷營勇林秀利,身死。
王哨弁拿住林幅一名。
又在莊内搜獲莊芋之妾莊林氏。
讵該莊林姓竟敢聚集多人,将林幅、莊林氏奪去。
營勇衣械被剝奪,并擄去鄉丁五名。
當經笨港縣丞李時英及該縣聞報,先後會營到地,拿獲林選、蔡袒二名。
林選堅不承認。
蔡袒則認帶同匪妾莊林氏逃走屬實。
而林選因莊林氏系其侄女,且因族人林茂生等犯竊事發,曾投莊芋,得以脫罪,因此容留報答。
此次拒捕擄人,系林鐵釘心為首』等語。
所擄鄉丁五名,經該縣等押出三名,逃回一名,尚有王皮一名查無下落。
谕令該姓頭人林昌等送犯,乃竟暗糾族衆數百人,各執器械,四面藏伏,意圖恃衆挾制。
若不擇尤嚴懲,将見拒捕窩匪,效尤日甚,莊芋欲獲愈難。
請加撥營勇,遴委幹員,督同妥辦等情。
職等查該匪莊芋,窮兇極惡,罪不容誅。
且其性甚狡黠,行蹤尤秘。
若如該縣潘令所禀,月眉潭莊林姓族中知情容留,已屬藐法;既經官兵聞報掩捕,該莊衆不惟不助官協拿,反敢聚衆護匪,拒斃官兵,擄匿莊丁,剝奪衣械,緻令莊芋脫逃。
迨營縣親赴該莊谕令縛獻,該莊頭人林昌等猶敢伏匿兇徒,意圖不逞,絕無畏罪悔悟之心。
若不遴選幹員,察明情節,懾以兵威,不惟獲犯無期,且容匪之人,益無忌憚,官威損失,後事更難着手。
嘉義原有鎮海右營,本拟調花蓮港換防,特調鎮海後營赴嘉接替。
現在後營已到,右營尚未起程,即饬暫緩來郡,幫同緝捕。
并由職道檄委候補同知吳本傑,馳往會同嘉義營縣暨鎮海等營,相機辦理。
一面剀切示谕,專拿犯罪之人,不累無辜。
該莊能于十日内将林幅、林鐵釘心等捆送,準寬前罪。
一月之内将莊芋擒送,或導兵捕獲,除免罪外,仍照格給賞。
若再執迷不悟,定即調撥大隊,進莊搜捕。
該莊敢于抗拒,格殺勿論。
俾期該莊稍知畏懼,将滋事之犯,先行擇要送案,藉免兵勇進鄉。
正商議會禀間,接據委員吳丞本傑、嘉義營陸參将桂棠、署嘉義縣潘令文鳳禀稱:『該鄉送犯一層,始尚不理。
迨聞官中欲派營勇進鄉,并見有責成送犯之示,該鄉頭人林昌、林其正、林委等,各自遴選壯丁,四路偵緝。
一面懇托紳士張德钰等帶赴縣署面求。
據稱:莊芋及犯事人等,實已潛逃出鄉。
具限三月間拿獲送案,以贖前愆。
如逾限不獲,聽憑究辦。
情詞極為懇摯,出具切結送案』。
并據吳丞另禀:『提訊林選等,據供:當時官軍進鄉掩捕,天尚未明。
抗拒事起倉猝,不及辨明,旋即各散』等情。
職等查月眉潭莊民甚衆,當時拒捕既在天未大明之時,看認不明,理之所有。
犯事之人,至今日久,未必坐守待官拿辦。
據稱潛逃出鄉,似屬實情。
既據文武印委各員會呈切結,職等會商,均拟準予照辦,徐觀其後。
已給予限期,令其拿犯自贖。
如察有陽奉陰違,仍不免藉兵嚴勒之處,随時妥商相機辦理。
現犯蔡袒、林選等先行提府審辦。
是否有當,理合抄粘示稿,禀請察核示遵。
再該匪莊芋,嘉邑尚有田産,冬成有獲,仍可取受租息,為養惡之赀。
應并饬由嘉義縣查明該犯本身所管産業,造具清冊,谕令承佃各戶,将租暫行繳官充公。
仍俟該匪就獲,另行詳辦。
合并聲明。
督憲何批:來禀閱悉。
該鄉頭人林昌等既經結稱該着匪莊芋及犯事人等實已潛逃出鄉,限三月間拿獲送案,自應如禀,令其拿犯自贖。
一面仍當由官設法訪拿,以期必獲。
倘該鄉人等陽奉陰違,逾限不送,再由該鎮道察酌禀辦。
至莊芋名下實有産業若幹,應先由縣查明,造冊通送,另候核示辦理。
仰福建按察司會同善後局司道,即速分移遵照,仍候撫部院批示繳(光緒九年三月初十日到)。
四三、禀嘉義網民江浮安等拿匪釀命一案應提府訊辦并請由省委員覆查由(光緒十年七月初十日) 敬禀者:竊照台灣背山面海,五方雜處,民情浮動,相傳無十年不叛之說,皆由地方官怠于治理,不肯用心緝捕,以緻養廱贻患。
茲值海防戒嚴,深防内匪勾串。
嘉、彰一帶,伏莽尤多,時聞搶劫。
屢經移饬該管文武,認真捕治。
彰化蔡署令麟祥,尚能整頓。
而嘉義張署令星锷,則一味廢弛,任催罔應。
着匪莊芋漏網日久,行蹤詭秘。
鄉民鑒于仇殺吳登科一家多命,畏其報複兇殘,莫敢撄鋒。
其與要犯薛國鳌勾結往來,舉國皆知。
薛國鼈亦著名土豪,平日窩藏匪類,無所不為。
光緒二年,嘉義營都司李連枝赴鄉拿賭,薛國鳌糾衆搶犯,刀傷該都司頭額,兵丁亦皆受傷。
經丁前撫憲奏奉谕旨饬拿,并将緝捕不力之該管參将周善初參處。
今莊芋、薛國鳌既已結黨,勢必惡焰愈張。
且皆饒有家資,平日爪牙甚衆,與文武衙門兵役聲息皆通,相聯一氣,其勢萬難就擒。
而所駐客軍又與該匪等不相認識,無從措手。
自非就地購覓眼線,炫以重賞,或與該匪等夙有仇隙,邀之使往,難期弋獲。
鎮海後營先時駐紮嘉邑,職道諄囑該營官李德福,随時留心購線,設法掩捕。
該營官于上年十月間曾率網民劉廷顯等,在阿連莊圍捕莊芋被脫,僅獲其黨莊番薯、莊矮九、謝婆三名。
即由該縣張令訊供通報。
本年二月間嘉義縣轄打貓保網民江浮安、簡兆禧等,探悉該匪莊芋與薛國鼈往來甚密,常往居住,禀由該營官轉報到道。
據簡兆禧聲稱:『伊會經前台灣府袁守聞析、嘉義縣潘令文鳳給有密拿印谕。
現有同族簡老鴨在薛國鳌家傭工,出入無忌,卻好機會。
因莊芋一犯,官曾懸賞銀二千元,遂商同江浮安,許分多金。
簡老鴨貪得賞犒,允俟莊芋再來,即行密報。
惟伊等匪夥窩家抗拒,特請給谕為憑』等語。
因即給予密谕,饬令不動聲色,就近知會該處地保、頭人,協同掩捕,連薛國鼈并速拿獲。
一面飛報營縣,派撥兵役,協同護解。
至三月十三日,簡老鴨報知莊芋潛赴薛國鳌家住宿。
時李德福所帶鎮海後營,先已調紮郡城,即派哨官都司李晴峰帶勇四名,馳往專事彈壓。
并由李德福泐緻嘉義縣張令一函,交該哨官收存,俟往拿時,即速馳投,以便由縣策應。
而李晴峰因捕期急迫,不及先投縣緘,遽爾同往。
緻匪已拿獲,複被奪去,又釀多命。
署嘉義縣知縣張星锷謂:『薛國鼈家并無藏匪,系網民江浮安等與薛芳春争贌水埤,挾有嫌隙,借題滋擾洩忿』。
彼此情節不符,即委前署台灣縣知縣祁令征祥馳往澈查;一面詳明憲鑒,并将該哨弁都司李晴峰撤差,摘去翎頂在案。
接奉憲批:應由該道饬催祁征祥查複核明詳辦等因。
據祁令覆稱:『本年三月十三晚,網民江浮安(即江解)、簡兆禧(即簡六)帶同簡老鴨及衆莊丁等前往。
十四日天未大明,将薛國鼈家圍住。
簡老鴨并江解之侄江周,首先破門而人。
薛國鳌時卧正廳東房,聞聲起視,自屋後廚房乘空越竹籬逃出喊救。
鄰莊聞喊驚起,誤為盜賊,即鳴鑼集衆,三路環繞截拿,刀铳齊施,自外攻入。
維時大莆林遊汛弁亦帶兵數名抵莊。
而莊丁被铳斃者三人,溺水死者一人,既傷而捆送出莊死者三人,共斃九人。
又經莊衆捉交汛弁解縣者四人。
曰簡老鴨者铳斃于薛國鳌家内院。
曰江周者刀斃于薛國鳌家門口,其餘斃者俱在莊之前後。
薛芳春與薛國鳌另宅居住。
此次薛國鳌家被火燒毀偏屋二間,似屬事後裝點。
至莊芋曾否藏匿薛國鳌家,有無擒獲被脫,江周、簡老鴨兩人首先進屋,均已傷斃,莫得實情。
江浮安(即江解)向系服農,家非殷實。
内林莊江、簡兩姓與頭家莊薛姓互争水埤,系嘉慶年間控經官斷,定界立碑,字迹約略可辨。
距内林莊三裡許有湖仔埤者,向系吳恒記之業,曾為江、簡兩姓承贌。
本年正月,改贌薛芳春屬實。
此次江浮安等是否借公洩忿,抑薛國鳌家實有窩犯情事,委因沿途感冒且咯血之症複發,不克查明。
應請另委幹員,澈底确查覆辦』。
并據祁令面禀,已死各莊丁中臨時拒斃在薛國鳌家内者止二人,其禀内所稱捆送出莊死者三人,實系已就捆執被薛國鳌故殺,不敢欺瞞。
此外情節與所禀大略相同。
而嘉義張署令禀稱:『江浮安等與薛芳春争贌水埤,捏拿莊芋為題,乘機燒搶』。
并以石碑一塊,為此事最要關鍵各等情。
饬據吳恒記禀複:『湖仔埤自光緒六年起贌與江解(即江浮安)承築,四年為限。
去歲贌限已滿,江解因獲利無多,自來辭贌。
始别贌與頭家莊民薛芳春承管,照章亦收埤底銀三十元。
此次江簡與薛姓滋事,與埤無關』等情。
旋據簡兆禧(即簡六)赴道投訴,遂與哨弁李晴峰及營勇施添來等,由道訊取大略供情,一并遞交該縣查訊。
即據張令禀報:『簡兆禧用磁盤劃破腎囊尋死,稱免受苦,因而無從訊供』。
而哨弁李晴峰供稱:『奉營官面谕,僅在莊外帶勇紮住,并未随進薛家門内』。
并據打貓保民江文德、張樟、簡尚忠、江仙湖、曾捷等佥呈,又江浮安之弟江鼎節次以「庇匪誣良,仇公枉命」等情呈求伸冤。
并稱:『當時控官燒搶,盡系婦女出頭,無非薛國鳌家畏罪,買出誣告抵制。
今嘉義張令,竟欲治江浮安等以挾嫌燒搶之罪,濫押酷刑逼供。
又因簡兆禧因其兄簡有忠昔年緻斃命案正兇簡烏秋案内牽涉有名,指為兇犯。
伊等公同赴縣呈剖,非特擲還不收,反将伊等各責四百闆』等情。
據此,職道查莊芋、薛國鳌皆系地方稔惡,不早剪除,必為後患。
此次轉據江浮安等赴道密報,因知莊芋與薛國鳌相交最厚,潛往住宿,事所必有。
祇恐風聲漏洩,即徑給江浮安等密谕,饬令将薛國鼈一并獲解。
如何被脫,如何拒捕,簡老鴨等既已在薛國鼈家被戕殒命,死無對證。
而薛國鳌亦系奉旨饬拿罪人,無論此次給予谕單聲叙案由令與莊芋一并拿解,即該縣奉饬購拿,亦非一朝一夕;無論江浮安等與薛姓有無仇隙,而莊芋、薛國鳌總屬應拿之人。
何以必指江浮安等為藉題洩忿?一似确知莊芋蹤迹是日實未在内,又似以薛國鳌為無辜平民、不應捕拿者。
且争管水埤,系嘉慶年間,由官定斷立碑,遠年舊案,早已息事。
近數年來,亦無争控之事,豈容以石碑為挾嫌憑據?如謂與薛芳春争贌吳姓水埤,挾嫌圖害,無論業戶吳恒記禀複與碑無關,且接贌此埤者為薛芳春,與薛國鳌無幹,果挾水埤之嫌,則又何不捏薛芳春藏匪,而偏指薛國鳌窩留莊芋耶?即謂江浮安果系挾嫌,莊芋果無潛匿,而奉饬捕拿之薛國鳌是日實在家内。
網民中共死九人,其屍身之在院内及門口者,此時鄰衆未到,确為薛國鳌拒斃,固無可諱飾。
即捆出死者三人,據祁令面禀,亦确系薛國鳌故殺。
是該九命中,除落水身死一名外,被鄰衆誤斃僅止三命,其為薛國鳌家枉殺确有五命之多,豈容為薛家曲為開脫?此斃九人,彼未傷一,而謂彼屋轉被燒搶,似不近情。
委員祁令查燒毀偏屋,系事後裝點,其為薛國鳌自焚誣陷可知。
張令既先往勘驗,豈得故作含糊,偏信犯黨一面之詞,必固執挾嫌燒搶原題以颠倒是非耶?該令身任地方,緝捕是其專責。
平時奸宄肆行,闾閻為害,既不能除暴以安民;此等懸緝未獲巨犯,在任既久,從未聞設一策以圖獲。
此次網民江浮安等擒捕未獲,轉釀多命,應如何平心研究,何者系倉猝拒斃,何者系捆執故殺,逐一驗明,填格通報。
一面嚴拏莊芋、薛國鳌及此次應抵各兇犯究報,方為正辦。
乃舍應拿匪犯而不顧,反将緝匪之人酷刑逼供,不知是何居心?恐适以壯匪膽,長亂階,殊于地方大有關礙!大莆汛外委遊連魁與薛國鳌比鄰而居,平時徇庇容隐;此次既不幫捕,又不阻拒,緻被奪脫,傷斃網民多命,實屬咎無可辭。
已準台灣楊鎮移知,業将該外委撤防,調候革究。
鎮海後營都司李晴峰,帶勇僅止四名,不過為彈壓網民,免擾平民起見。
今平民雖獲無恙;而營官給予緻縣策應信函,并不實時投遞,緻被拒斃網民多命,雖已撤差摘去翎頂,似尚不足蔽辜,應請先行奏參革職。
張令星锷,現已卸事,應否留于嘉義,責成緝獲莊芋、薛國鳌以贖前愆,免緻地方官藉此玩視捕務,反為贻害地方,抑作何辦理之處,伏祈憲裁!至委員祁令,既稱因病不克查明,即其所禀亦核與面陳情節未盡符合,似有徇礙情形。
應請憲台饬司就省另委明幹公正之員,來台确查實在情節,據實禀複。
一面先将此案饬由台灣府侯守,提集人證質訊确情,秉公詳辦;抑須提省核審,即由府派員将人卷解省,俾服群情,而免枉縱?除分别饬遵外,理合禀請大人察核示遵。
再簡兆禧(即簡六)于光緒五年間嘉義縣民簡烏秋被人戮死案内,曾據該前縣驗訊通報,指為正兇。
此次職道提訊,據簡六供稱:『簡烏秋系殺鄰莊翁春生身死之犯,實為應拿罪人。
乃挾屍子翁戆控官之恨,糾衆趕至該莊捉擄時,伊兄簡有忠等出為攔阻,因簡烏秋逞兇,遂被伊兄殺斃。
而簡有忠于五年閏三月二十五日,被簡烏秋之弟簡阿寶潛往複仇緻死。
因伊為該莊頭人,故被誣控』等語。
檢查該前縣曾報簡烏秋于光緒二年閏五月二十二日系戮傷翁春生身死案内正兇,是簡烏秋本系應死罪犯,究竟如何被何人擅殺,尚未集訊明确,原不得與平常人命一律科斷。
如簡烏秋果被簡六殺死,何以簡阿寶為兄報複,竟置簡六于不問,反将其兄簡有忠仇殺?是簡六所供簡烏秋死于簡有忠之手,雖一面之詞,未足憑信;揆情度理,似非盡出無因。
已饬該縣将簡六一名歸案,平心研鞫,務得确切真情,據實詳辦,不得稍涉遷就,以示公平。
合并聲明。
四四、呈撤格林炮隊勇弁仍歸原營由 四五、詳請裁減炮台饷需并委陳總兵管帶旗後炮勇由 四六、禀拟撥練兵專操炮隊請示遵行由 四七、詳台灣兵勇無可再減及營勇暫難改兵各情由 四八、覆福建省會善後總局司道論複設洋操由 四九、禀遵批先複議設炮隊由 五○、禀準吳鎮移咨就地招募炮勇由 五一、移覆台灣鎮酌建格林炮隊兵房由 五二、禀請設立修配鎗炮子藥局由 五三、禀籌商先設火藥廠次再擴充情形由 五四、詳覆台灣各海口抽收大小洋藥章程并拟提款籌辦善後事宜由 五五、禀台南北各商承辦洋藥茶腦船貨稅厘情形由 五六、禀承辦洋藥商董虧累情形酌予展限由 五七、禀籌辦全台鄉會試館賓興及育嬰養濟義倉各事宜由 五八、申報停辦試館各事宜由 五九、詳台地更正洋藥稅厘征數并随捐各項善舉經費懇請奏咨立案由 六○、禀籌辦台地善舉提用洋藥稅厘雜款并非報部正項由 六一、咨覆收支各項善舉經費由 六二、詳明台北各處營房應否修理并調鎮海綏靖各營回台南分防由 六三、詳覆奉批籌議台北觀音山基隆仙洞旁等處分别擇修營房并鎮海後營調回台南遣用由 六四、呈報頒定各營領饷冊式由 六五、呈報拟定台灣各營弁勇應存月饷章程由 六六、上何制府函論營勇存饷法立弊生各情由 六七、函緻福建藩司沈論存饷點驗由 六八、禀複張中丞省中物議确指何事并台事利弊情形由 六九、禀奉饬查覆營弊原委大緻情形并呈各營截曠銀數清折由 七○、移商各軍營病故勇丁葬費由 七一、禀複内渡委員所陳折略各情形由 七二、詳遵議變通暫停存饷由 七三、詳覆截曠用存銀數以後道統各營一體準免點驗截曠以昭平允請示由 七四、禀查辦鳳山縣革生林克賢糾衆紮搶一案請将查拏不力之地方文武量予摘頂記過并委員分别查辦由 七五、詳覆營勇無奸搶等事并請示嗣後糾衆紮搶暨不理不拿應如何處辦各緣由 七六、禀洋人請開浚旗後港口請示籌辦由 四四、呈撤格林炮隊勇弁仍歸原營由(光緒七年十月二十日) 為呈報事。
竊照台灣前因籌辦海防,購備格林克鹿蔔前後膛各種洋炮共二十四尊,并配後膛洋鎗一百二十九杆。
奉憲谕,饬募雇教習,挑選左右兩翼練兵并鎮海中左兩營勇丁,于箭道内合隊操演,名曰「格林炮隊」,委令候補遊擊陳友定管帶,曆經辦理在案。
職道調營閱操,點驗各營分撥格林炮隊兵勇共計一百六十餘名,疲弱居多。
據管帶官陳遊擊面稱:系由原營撥派,革補無權。
詢之各原營官,則曰既歸炮隊差操,不能朝夕察看,事無專責,難求實濟等語。
查該炮隊兵勇,系由各營湊合成隊,革補、差操,事權不一,中多疲弱,月饷虛糜,所稱自系實情。
惟炮隊合操有年,操法自皆娴熟。
當此分防緊要,各營均須整齊,亟應将原撥炮隊各兵勇汰弱留強,仍歸各原營督率,如法操練。
即令熟習之兵勇,傳教各哨隊,互相練習,俾鎗炮刀矛人人皆精,營營可用;庶人無居奇,器無偏廢,則前此所費巨款,或不緻概付流水。
現将格林炮隊兵勇,饬令各歸原營,認真管束。
并分撥左右兩翼,鎮海中左兩營格林炮各兩尊,裡明東後膛洋鎗各十杆,由營随時操練,俾兵勇共知演放。
所有留存教習,一律裁汰。
管帶官陳遊擊友定,另候差委。
其餘各洋炮十六尊及後膛鎗八十九杆,一并繳還軍裝局收管。
除分别呈報移行外,理合具文呈報憲台察核。
四五、詳請裁減炮台饷需并委陳總兵管帶旗後炮勇由(光緒八年九月初四日) 為詳請事。
竊照台灣安平三鲲身海口,于同治十三年間奏建洋式炮台,配置十八噸安蒙士唐洋炮五尊,四十磅、二十磅小炮各四尊,裡明敦後膛洋鎗一百餘杆。
奉前撫憲丁檄饬挑選輪船炮勇一百四十四名,充當炮台頭目、炮手,雇募洋教習阿務德教練操演,以資防衛。
所有應給口糧薪費等項,仿照輪船章程給發;月大建支庫平銀一千九百一十二兩九錢零二厘,小建照扣。
嗣于光緒六年六月,洋教習阿務德在台病故,經張前升道以安平炮台炮勇習練多年,均稱精熟,即于頭目中挑選廖華、鄭碟二名充當教習,不再另募。
并因安平、旗後兩口,皆為台灣水師協所轄,該兩處炮台,詳明均歸安平協周副将振邦總帶。
其安平炮台薪費銀兩,經先後裁減外,現計月支銀一千七百一十四兩。
核與旗後、澎湖及基隆各炮勇口糧,多寡懸殊;較之營勇口糧,尤為加倍。
辦理本不畫一,彼此未免借口。
雖安平洋炮較大,選技從長,亦不應如許優給。
況該炮勇等運用機器,講求多年,無論頭目、炮手,均應得其要竅。
現當庫款支绌之際,出款稍節一分,于入款多存一分,自宜加意厘剔,以免多滋糜費。
茲将安平炮台炮手名數口糧,删繁就簡,分别裁減。
除教習、正副頭目、進藥彈炮手均為炮台最關緊要之人,必須演放精熟,方資得力,口糧照舊給發外;其餘炮手人等,現經酌量裁定,計管帶、幫帶、教習、頭目、炮手共一百二十三員名,月大建支銀一千零四十三兩二錢,小建照扣。
内除撥歸基隆炮台頭目、炮手二十五名、口糧二百六十四兩外,現存該弁勇九十八名,實支給銀八百七十九兩二錢。
核計每月減省銀八百三十四兩八錢。
又旗後港口南北兩岸分築炮台各一座,購置安蒙士唐六噸半大炮四尊、四噸半大炮二尊,将鎮安營水勇改作炮勇,由安平協周副将兼帶,以守備盧得貴為幫帶,督率操練。
計幫帶官、正副哨長、頭目、炮勇人等共一百二十七員名,月大建支薪糧公費庫平銀八百四十三兩八錢,小建照扣。
幫帶盧守備,人尚長厚,于督率操練,未甚謹嚴。
周副将遠駐安平,勢難常川兼顧。
海防要口,未便遷就,業經詳委前在恪靖大營熟習炮務之分省遇缺即補總兵陳羅前赴旗後炮台,管帶駐守,毋庸另派兼管,俾專責成。
其薪費口糧等項,原定數目本較安平炮台為減,其中尚有稍應變通之處,複經逐一厘定;計管帶官、哨弁、頭目、炮手共一百二十四員名,月大建支銀七百七十二兩,小建照扣。
内除撥婦基隆炮台頭目、炮手一十五名、口糧銀九十二兩外,現存該弁勇一百零九名、實支給銀六百八十兩。
核計每月減省銀一百六十三兩八錢。
均自光緒八年九月初一起,一律照辦。
似此酌量裁減,兩處炮台每年約省銀一萬一千九百八十餘兩,既于經費節省不少,而該弁勇口糧仍系從優。
祇期各頭目任用得人,勸加教練,庶事歸實際,款不虛靡。
職道與台灣吳鎮暨周副将反複籌商,竟見相同。
除将基隆炮勇另商厘定并分别呈咨移行外,理合分開清折,具文詳請憲台察核,俯賜批示祇遵。
督憲何批:仰閩省善後局司道查核詳複移遵,仍候撫部院批示繳(光緒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到) 撫憲張批:善後局司道核明詳複移遵,仍候督部堂批示繳(光緒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到)。
四六、禀拟撥練兵專操炮隊請示遵行由(光緒九年五月十四日) 竊職道于五月初六日準吳鎮抄移憲批,該鎮禀奉準複設炮隊,請饬都司李應升來郡選募教練一案,批局移饬照辦等因。
查此案前于二月初一日奉到憲牌,饬由各營内挑裁二百名,另募熟演鎗炮之人,充當炮隊教習;并準吳鎮移同前因。
職道查洋炮購費巨款,本屬利器,然必教練得法,調派合宜,方足以資利用。
前此分調兵勇,雜湊成營,賭博、洋煙,藐無忌憚。
教習徒自裝炮,令人開放,而度數的要,秘不示人。
兵勇習成疲玩,出入自由,而彼此牽連,漫無專責。
職道遵饬整頓,是以詳請撤散,各歸原營;仍将各炮分配,責令傳習。
及歸營後,察其煙癖,則十有八、九;試以炮藝,能開放者尚無一、二。
而诘其開放度數,則仍屬茫然,餘并不能開放。
是名為久練,實同虛糜!因饬該管營官就營挑汰,另行從長計籌。
該炮勇之不可靠如此。
其炮兵果否練習有效,統歸吳鎮,應由吳鎮據實具覆。
至憲批:一營之中挑出二百名,另募熟演鎗炮之人充當炮隊教習,此後應革應留,歸管帶教習主持,仍由鎮道随時察驗等因;所有從前雜湊成營,事權不一之病,自可除絕,原應遵照辦理;惟其中尚有不能不縷晰陳明者。
現在台灣各營,均遵上年奏案,裁為小營,每營并營哨各官,祇有三百七十三員名。
若于一營之中抽出二百,則所剩無幾,不成一營。
若專派一營練習洋炮,必須專紮一處,祇備攻堅扼險之需。
炮系笨重之物,一有調遣,每炮需夫十餘名及數十名不等,全營拔隊需夫二三百名,遇山溪險阻,尤所費不赀,是以不便常行調遣。
而現在台屬勇營減少,以之分防各處,巡緝彈壓,時彼時此,調派尚虞不敷;倘再抽操炮隊,更慮顧此失彼;況營勇均系客籍,去留無常,三年準假,已成通例。
如安平炮台于光緒三年由輪船調勇操防,優給口糧,何等慎重。
及職道于七年履任,相距僅閱四年,詢據該炮隊旗長命稱,由輪船調來舊勇不過十餘名,餘均從新募補學習。
是客勇之可暫不可久,已有明征。
今拟複設炮隊,惟有選用土著練兵,揀員管帶,認真訓練,庶可經久。
前商之吳鎮,未置可否。
茲複往商,似以練兵不足為詞。
職道複查:附郡練兵共計一千五百三十一名,内除協标二百一十七員名仍紮城外安平口歸周副将操練外,其餘一千三百一十四名,統歸吳鎮委派營官親加督練,分為左右兩翼,駐紮城内。
而道标練兵三百零八名,即附在右翼内。
現拟将道标練兵提出,專練炮隊。
其鎮标尚存練兵一千零零六名,足符兩大營各五百名之數,仍照常練使刀矛鎗炮。
平日各有專精,庶臨時可免生湊。
緣額設道标,本職道分内該管之兵,前因勇營積弊太多,除不勝除,以道标未遑兼顧,統附鎮标管理。
茲新勇募到,将舊營之洋煙老弱以次革補,勇營可期漸有起色。
而道标練兵不免仍多前弊,自應及時一律整除,免負本職。
現拟提出道兵三百八名,專練炮隊,就現支之饷,備經久之兵,應即由道嚴定規條,選員認真挑汰:先取其壯,再求其精。
庶饷不加多,而兵可得用。
仍由鎮、道随時察驗,免再有名無實,藉以仰副憲台整饬防務之至衷。
第選兵必先選将,未有将弱而兵可強者。
現在台屬欲求一熟悉炮務、不染嗜好、又能整頓營規者,頗難其選。
惟查有安平炮台紅旗隊目五品軍功譚文魁,廣東香山人,長在熟悉炮務;卸帶飛虎前營之周守備迎春,湖南甯鄉人,長在整頓營規。
且皆才質英明,絕無嗜好,以之會帶炮隊,各專責成,實較李都司應升為妥。
如省垣另有兼譚文魁、周迎春之長者,仍求憲委來台,藉資臂助,則感盼尤深。
所有遵饬議辦緣由,是否有當,理合禀懇憲台訓示饬遵。
此案因吳鎮所議添饷募勇與職道所議就饷練兵不同,故未會銜,合并聲明。
敬再禀者:竊台灣營務之壞,以洋煙為最。
兵勇最忌疲弱,煙癖實為疲弱之尤。
故整頓營規,必自除洋煙始;欲除兵勇之洋煙,又必自該管之營哨官始。
倘營哨官先有煙癖,何能約束兵勇?官弁、兵勇習成疲弱,何論精壯?更何論營規?此理勢之必然,一定之步驟,不待智者而知也。
都司李應升,人本不壞;惟聞前因患病,曾染此癖。
上年因基隆炮台替代須人,急難其選,當以該都司在安平炮台幫帶有年,炮務較熟,權委前往接帶。
臨行,曾囑其先戒嗜好。
旋聞該都司年力稍衰,頗難戒脫。
今吳鎮特請調委募複炮隊,竊恐仍蹈覆轍,公私兩乖,非所以仰副憲廑也。
惟職道此禀所拟以道标練兵,專設炮隊,應以委用道标都司林發為最便;奈林發亦有煙癖,難期振作,前已面陳憲聽,未敢濫舉。
此外求其熟悉炮務、又能整頓營規者,台屬頗難其人,是以有譚文魁、周迎春會帶之請。
是否有當,理合附禀申明,伏祈核示饬遵! 四七、詳台灣兵勇無可再減及營勇暫難改兵各情由(光緒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為遵移議覆事。
本年正月二十九日,準省會善後局移奉督部堂何紮付:『本部堂于光緒九年正月初二日準兵部火票遞到軍機大臣字寄北洋通商大臣、直隸、兩江、湖廣、閩浙、陝甘、兩廣、四川、雲貴、江蘇、安徽、江西、浙江、福建、湖北、湖南、河南、山東、山西、陝西、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各督撫:「光緒八年十二月初四日奉上谕:兵部奏請饬裁各省防勇确核兵額以節饷需一折。
前因各省辦理軍務,于制兵之外,添募勇丁,原屬一時權宜之計。
自軍務平定以來,疊經谕令裁減。
現在各省尚存防勇二十餘萬,歲需饷項,為數甚巨。
國家經制有常,度支竭蹶,不可不力圖撙節。
如該部所稱查明各該省制兵缺額數目,并将現存兵丁汰去老弱廢疾,或再酌制汛鋪。
其原缺與現裁兵額,悉擇防勇之精壯者挑補,仿直隸章程作為練軍,其餘設法裁撤,自系為節省饷需、補救時艱起見。
着該大臣督撫等各就該省情形,悉心酌度,奏明辦理。
原折均着抄給閱看,将此各谕令知之。
欽此」!遵旨寄信前來。
原奏内開:「經筵講官兵部尚書臣志和等跪奏,為請旨饬裁各省防勇,确核兵額,以節饷需,而維大局,恭折仰祈聖鑒事。
竊自軍興以來,舍兵用勇,本系一時權宜之計。
事平之後,經臣部與戶部疊次奏請裁減。
嗣據各省奏報,除裁減外,尚存防勇二十餘萬名,歲饟仍需千萬,厘稅既無可增,協饟苦于難繼;無可籌措,則稱貸洋款;借項愈巨,出息愈多,關稅之耗,日甚一日。
再不得已,則請發内帑。
夫帑藏備京師之用,亦斷不容輕撥。
此在豐年,各省可以照常征收,已覺難支;矧今歲東南一帶同被水災,民力凋敝,蓋藏已空,蠲赈并籌,庫儲益绌;而軍需巨款,靡有了期。
加以西邊善後,東海籌防,方且有增無減,誠事勢之大可慮也。
在各督撫目擊時艱,亦屢經籌裁,而迄未大減者,或慮勇營驟撤,防守不敷;或恐失業無歸,流而為匪。
然裁汛鋪散處之兵,以歸營伍,則自足設防;汰充數老弱之兵,以補精壯,則尤資得力。
至于裁撤營勇,全撤固難,酌裁自易。
點驗核實,則營可歸并;缺數不補,則日有減裁,皆良策也。
既值時事之難,當思變通之法。
若以畏難而姑置之,用款日增,國帑日耗,年複一年,更将何從措手?查光緒五年前貴州巡撫岑毓英奏稱:該省額設營兵三萬餘名,缺額五成,以各營防勇挑補足額,仿直隸章程,作為練軍,設統帶、管帶等官,駐防要隘。
不準另設勇營,以節糜費。
迩來新疆戡定,據劉錦棠、張曜奏稱:請就關外現裁營勇,選其精壯,編成制兵,改行饟為坐糧,設遊擊之師,居中駐紮各等語,先後奉旨準行。
蓋兵饷與勇饷多寡懸殊,易勇為兵,加以練軍經費較勇糧節省尚多;且編籍則有伍可歸,悍卒無虞嘩潰;而調練則分防駐守,要地不至空虛。
立法實為妥善。
相應請旨,饬下各省督撫,查明該省制兵缺額數目,并将現存兵丁,汰去老弱廢疾,或再酌裁汛鋪。
其原缺與現裁兵額,悉擇防勇之精壯者挑補,仿照直隸章程,作為練軍,其餘設法裁撤。
統限文到三月内,将實存勇數若幹,挑補兵額若幹,裁撤若幹,統計每歲節省銀若幹,詳細具奏。
并将改定饷章、管帶員名、駐防處所,造冊咨報戶、兵二部,以憑查核。
并請通饬各大員督撫,嗣後非奏明請旨,不得添設勇營,以節糜費。
庶國用漸纾,元氣漸複,天下幸甚。
臣等為節慎軍饷、補救時艱起見,是否有當,伏乞聖鑒訓示遵行。
謹奏」等因,承準此合就恭錄行知。
為此劄仰該局司道,即使會同藩司,欽遵查照轉移各鎮标協營遵辦:一面體察各屬地方兵制情形,現應如何裁并汛鋪,汰革老弱,裁撤勇營,挑補兵額,務期饷不虛糜,勇皆歸伍。
克日會詳,呈請覆奏辦理,毋稍池洩等因。
奉此,除「制兵缺額、現兵汰弱或酌裁汛鋪」各節另行由司移饬遵辦外,合就飛移,為此備移貴道,請煩查照。
希将在台各勇營能否仿照直隸章程,分别挑補兵額,分防駐守,即日核明詳細情形賜覆;并分别開列分駐處所各數清折,移局歸案核辦』等因。
準此。
查台灣孤懸海外,四傍無依。
由北而南,長竟千裡;由西而東,寬五、六百裡,兩頭百數十裡不等;西并澎湖,周圍約三千餘裡。
而附近之紅頭嶼、火燒嶼、小琉球三鳥地方,各百數十裡,尚未計及。
論外防,則四面受敵,無險可阨;而風濤有間,随處皆可登岸。
設有外侮,斷非專設炮台于安平、旗後、滬尾、基隆、澎湖數海口所能制守,亦非徒萬餘兵勇所能捍禦。
此外防無可議裁,尚須從長籌備者。
論内防,台地中亘叢山,皆生番巢窟。
山之前、後,約二千裡,皆與民居交錯,時相伺殺。
而民居又分閩、粵畛域,閩、粵又各自分畛域,亦往往械闘相尋,屢釀巨案。
大則據險拒捕,薄城戕官;小則乘隙劫搶,命盜疊出。
此内防所宜急籌者。
今雖外侮無虞,内匪稍戢;而緝捕彈壓,擇要布防,在在均為吃緊。
向因兵不足恃,特設營勇以備之。
職道未到任以前,原留防勇,分鎮海、飛虎、福銳、福靖、綏靖、擢勝等十六營,每營五百零五員名,計共八千零八十員名。
合之安平、旗後、澎溯、基隆四炮台弁勇,後山艇快船水勇、恒春縣勇、安平轉運局勇,共六百零九員名。
合計八千六百八十九員名,年需饷銀六十萬零九千七百餘兩。
迨前年奉調黔軍二千零六十五員名、楚軍嶽營五百六十一員名到台,遂撤遣擢勝四營回省,尚留鎮海中左右前後五營、飛虎中左前後四營、綏靖中左右三營。
旋又将該十二營改為小營,每小營三百七十三員名。
嶽營又撤大旗等五十六名,改為馬隊三十七名。
去夏黔軍去後,由省撥來霆慶兩營、祥字一營,照營制一千五百一十五員名。
又因營勇不敷分布,南路中路添調屯番并管帶官計三百零六員名。
北路添派陳輝煌土勇五十一員名。
又去夏因飛虎後營疲弱不堪,業經禀汰。
又減去炮勇、水勇、局勇共六十七名。
是全台祇存小營十一營、大營四營并炮台、馬隊、屯兵、土勇、護運炮勇,僅七千五十九員名。
較前年勇數,計減去一千六百三十員名,每年僅需饷銀四十七萬五千七百餘兩,較前每年已節饷一十三萬三千九百餘兩。
此現在減留營勇,藉資應用,尚須力求整頓之大概情形也。
至綠營水陸弁兵,原額一萬四千六百五十四名。
迨同治八年裁兵加饷案内,減成七千七百零四名。
又光緒三年經丁前撫憲渡台,檄饬各營汰弱留強,并饬停募;現減至已練未練各兵僅四千餘名。
是全台兵勇并計,共僅一萬一千餘名,較原設兵額尚少三千餘名,防務已形單薄。
論原設汛防,本非不多。
嗣因制兵減少,除挑練及分各衙門聽差外,每汛不過常派二、三名在地敷衍塘汛名色。
督察稍疏,則專收陋規,從未能責成巡緝。
甚至将應管汛防推诿營勇。
固由兵不敷派,亦由積習使然。
雖偶遇勤慎武員,或動多忌礙,亦難實事求是。
盡裁固有不便,再濫亦似不宜。
是全台之中,三千裡内,所賴以巡防緝捕、緩急有資者,祇此外募七千餘勇及歸練營七千餘兵耳。
此現在兵勇無可再減之大概情形也。
果就現在營額一律整齊,内防庸可支持。
若仍聽老弱洋煙之員弁兵勇濫竽其間,衛身且難,何能衛民?營規更無論已!即顧内防,尚且惴惴,遑問外防!職道營務謬膺,營勇本系專責;視事年久,利弊頗知。
本應直揭其弊而除之,重與更始;無如積弊太重,格礙多端,稍為請求,怨讟交至。
縱勞怨不避,分所應然;而事體不成,亦屬無謂。
綠營弊莫甚于虛冒口糧與老弱洋煙及此革彼招之遊勇耳。
前雖屢奉憲饬整頓;而章程未立,無從下手,亦無從稽查。
職道前禀,營勇填注籍貫、箕鬥,一進一出,皆由道署點驗,酌扣存饷,内渡驗給,截曠,盡數按月造報,皆屬正本清源辦法,前項積弊,皆可不禁自絕。
法本盡善,嗣因事多牽掣,不能不稍為遷就;亦以除弊不可太驟,失去其太甚者。
除曹提督所統營勇不計外,所歸職道該管各營,勉行經年,虛冒之弊,固已杜盡矣。
祇以原營老弱洋煙越居其半,雖屢饬從新汰補,而有恃無恐之遊勇,所在皆是,仍不免此革彼招,積重難返,法無可施。
不得已,于去冬有赴楚募勇之請。
原禀:客軍本非長策,不如就地取材,必先有整練客軍,參用就近土著,使之馴習紀律,逐漸推廣,方可去遠取近,免煩借材異鄉。
且使海僻強梁胥歸正軌,不緻漬染舊污,流為有勇無義之盜,正為慎重台防将來,藉可改勇為兵地步。
原請募勇二千,奉準一千,今募到勇夫共止一千一百七十一名,以之抵捕各營已汰老弱洋煙之缺,猶覺不敷。
聞尚有強留在防、應汰未盡者,更無可抵。
業經酌議就地選補之法,另行禀辦。
是勇營雖積弊稍去,尚未一律整齊。
加以營兵積習亦未盡除,根基皆未立定。
若遽議加複兵額及改勇為兵,非特加饷為難,而鑒前例後,必猶現有之兵同歸不整,且将有用之勇胥變無用,似于海防無益有害。
此營勇暫難仿照直隸改補兵額之實在情形也。
除将曆拟整理營勇及就地選補各章程另行彙案呈核外,茲謹将兵勇無可再減及營勇暫難改兵、并逐漸整頓各緣由,是否有當,理合詳請憲台察奪訓示,分别饬遵。
四八、覆福建省會善後總局司道論複設洋操由(光緒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敬啟者:昨準大移,囑議吳霁翁請複設洋操一案,反複細讀,具征明鏡高懸,而體國公忠,溢于言表,下懷欽佩,雲何如之!惟台灣練兵,系霁翁專統,操練有年,果否純熟,未便懸拟。
若以從前調操之格林炮隊衡之,則教習原無成效。
岑前憲之議撤,原非無因。
前案具在,得失顯然,似無庸于再贅。
此時拟撤未久,複又議設,霁翁之意未知何存?查霁翁出移貴局之文,雖曾并移弟處,弟意原與尊牍相符,其未敢即複者,因與霁翁所見不同,恐涉逆耳。
今貴局仍囑弟議,若随聲附和,殊不足以上副列憲核實之意及諸公直諒之忱。
倘議而駁之,則霁翁近在同城,必然見怪。
上憲之意,正以鎮道不和為深慮。
殊不知那有不和,但有時公事勢難苟且從同,事外每謂為不和。
今日但求少一不同之議,則省一不和之名。
其複設洋操教習一案,務求諸公斟酌可否,或準或駁,自有權衡,邀免再由弟議。
威激不盡! 四九、禀遵批先複議設炮隊由(光緒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竊職道昨準吳鎮抄移憲批「該鎮禀複設炮隊一案」内開:『查前據該鎮禀請複設炮隊,當經明晰批示,并于正月初七日檄行台灣道會商辦理,暨咨行查照在案。
劉道向稱辦事迅速,何以此事延擱日久,不複不辦,殊不可解。
該鎮與該道近在同城,即使移催不複,盡可于接晤時面詢商榷。
乃現禀一再聲請行道遵辦,一若彼此久無見面,萬難相商。
海外重地,鎮、道為文武領袖,全賴和衷共濟,豈可遇事龃龉?并置本部堂批檄而不顧,言之實堪詫異』各等因。
奉此,職道查:文武最貴和衷,尤忌龃龉。
紬繹憲谕,洞見古今成敗之淵源。
然所貴和者,貴在于公有濟耳。
若明知無濟于公而苟且附和,與明知于公有濟而故欲立異,即所謂同而不和之小人,鮮有不敗事者。
職道與吳鎮近在同城,時常見面,并無不和。
鎮為專阃,責重練兵。
道兼營務,責重練勇。
雖職分各有責成,遇有營務地方交涉重大事情,例應鎮道會商會詳者,無不與吳鎮會同商辦。
間有所商而意見不同,則應各抒所見,以求質正于憲台,聽候裁決。
是皆為公也,是不同而仍不失為和也。
惟必于詳文内聲明如何不同之處,始成公事,始謂不欺。
如前年職道拟調山後陶副将茂森飛虎前營來郡整頓,原知該營疲弱太甚,期與更新,以顧大局。
曾與吳鎮會商至再,不肯會銜。
比由職道單禀請調,曾于禀内聲明。
雖事不果行,延至去冬始行撤驗,挑剩壯勇不過三、四十名,其糜饷原不過數萬金;而其中事變多端,熬費無益之周折,往返文報,幾至盈尺,卒至公私兩乖,未免徒煩憲聽。
此已邀洞鑒,而職道時切愧憤者。
至吳鎮複設炮隊之禀,職道先未聞知。
及奉憲批并準吳鎮移知前由,職道随往會商,以炮隊招勇去留無常,不如練兵之可久。
吳鎮未置可否。
随商以管帶炮隊,必須得人。
吳鎮始以康都司長慶為拟。
及詢之周副将振邦諸同寅,佥謂康都司前在安平炮台壞事撤差,似不相宜,祇得從緩商辦。
是此舉在憲台與吳鎮期在必行,職道亦期在必行;特以人不易得,事貴慎始,前車可鑒,豈容一誤再誤?兼以用兵用勇,尚未定議,而汰補各營勇數亦未就緒,其不敢率爾議複者,正為慎重批檄起見,何敢置而不顧?今吳鎮一再禀請行道遵辦,并不将職道曾與晤商所見不同緣由随禀聲明,宜啟憲疑「彼此久無見面,萬難相商也」。
且請委都司李應升募帶炮勇,亦有不宜之處,已于另禀詳之,可否仍候核奪? 總之,海防重務,動關奏咨,不見公牍則已,既見公牍,必先權其利害、緩急,通盤籌劃。
亦知天下事萬不能有利而無弊,必擇其利多弊少、與所以杜弊之法、可以推行盡利者始可見諸公牍。
公牍可緩則緩;其必不可緩者,尤必将利弊所在,縷悉陳明。
庶幾憲台一目了然,然後權衡悉當;即據以奏咨,始終可無遺慮。
是此項公牍,非由職道親自酌拟,難見分明。
奈此間日行公事至繁且雜,雖在宵分病榻,迄未小休。
加以愚鈍性成,小事容易開消,大事頗難速達。
原不敢以掩耳盜鈴、似是而非之官話,徒亂上憲之耳目;亦不敢以有名無實、益少損多之故事,坐耗至艱之饷需;況重以憲饬,尤當實事求是,免蹈覆轍。
吳鎮見末及此,乃複有是窒礙之禀,已覺難為申複。
尚有未曾商知徑禀「補複前山兵額及改後山營勇為兵,并專設武員調度」。
又禀「駐嘉義之鎮海後營兼顧彰化、新竹數百裡捕匪、防番開墾」兩案,現雖未奉憲批,皆關全台安危大局,而所議皆有窒礙難行。
應請俟勇營厘清,另議禀辦。
他如職道「因勇營積弊太甚,流勇太多,呈明整頓章程」,随經吳鎮議駁,以編造籍貫、箕鬥、保人清冊,不如仍造簡冊;以革補由郡點驗,不如仍由營官;以扣存饷銀後給,不如仍給現銀;以遣勇内渡後給銀,不如就台先給;以營勇祇能打仗,平時不宜工作;種種相歧,緘牍交緻,曾否徑禀,皆不得知。
在吳鎮前當統領,豈竟不知勇營虛冒疲濫之積弊非此莫除?抑明知整頓有利無弊,故為是龃龉,以掣其肘耶?想吳鎮必不至此!亦以經理營務,向溺于寬,未免少見多怪,祇圖見好目前。
是以職道未便以公牍直複,徒似筆墨相争;僅于晤時微谏,以期情義兩全。
因吳鎮與職道現在練兵練勇,應汰老弱洋煙各先務,尚未能盡,何論其它!故職道未敢輕複者,不惟炮隊一案,所有應複應辦之事,尚不一而足;每以得失動關全局,不敢摭拾皮毛,依違附和。
倘言不顧行,祇務容悅于一時,縱能暫蔽憲聰,斷難久逃明察。
所以遇事小心,非利多弊少,确有把握,從不敢冒昧上陳,亦耽遲不耽錯。
且以為政不在多言,顧力行何如耳!吳鎮之才原數倍于職道,而小心似覺微遜,職道亦常善道及之。
自奉憲谕諄諄,更欲極力求合,以顧大公;奈愈求合,而吳鎮愈見多心!現在職道别無所望,惟望吳鎮謹遵憲谕,勿存成見,一切公事,去虛求實,毋躐等,亦毋貪多,先于分内應管之練兵、泛防,核實整頓。
不嫌如職道之笨拙,先去其弊,由壯求精,得寸則寸,以期有基勿壞,可變可常,庶使職道得以聯為一心,藉副憲饬和衷共濟之至意。
區區愚悃,乞垂察焉!臨禀不勝悚惶待命之至。
督憲何密批:查複設炮隊一事,已于該道另禀明晰批示矣,此事即當附片奏報。
并将台南炮台責成吳鎮、台北炮台責成曹提督管理,俾有專屬,以免廢弛。
台灣為海外岩疆,現值越南多事,欽奉密谕籌防,該道與吳鎮遇事龃龉,各執一見。
無事如此,有事奈何!本部堂與撫部院實深廑系。
該道前任浙江台州府,頗着能聲,本部堂聞而知之,曾經列保,是因公,非見好也。
本部堂與該道毫無芥蒂,于此可知。
吳鎮與本部堂雖屬同鄉,素無交好。
其仕閩在本部堂之先,為沈文肅公所器重,曾親筆函緻本部堂,有『該鎮為赤嵌一柱』之語。
夏前道素着精明,張前道最為穩練,與該鎮均尚相安。
武人見解,未必盡善,亦必有一得之愚。
舍短用長,屬員尚應如此,況其為同列耶?萬一有警,鎮台統兵勇臨前敵,道台籌饷糈顧後路,此一定辦法。
平日兵勇之事,該鎮豈可概不與聞耶?該道莅台之初,所期望而倚重者不可謂不至。
乃事多任性,不洽輿情,凡内渡官紳商民随時谘訪,惟一、二紳士間有譽詞,其它無聞巳。
如鹽務任用私昵,營勇絕不操練。
嶽營最稱得力,辦一鳳山控案,不能獲犯,而損威擾民;其它無論巳。
海外重地,全賴衆志成城。
若文武離心,軍民失望,所謂整頓者何在?該鎮、道當思地方公事為重,蠲除成見,以共濟時艱,是所切望!現在台防事宜,究當如何布置,能否确有把握?即速籌商議複察奪!至營務處名目,既可派委,亦可撤銷,該鎮、道切勿以此借口。
仰福建善後局司道,分移遵照,此繳。
禀抄發(光緒九年七月十二日到)。
五○、禀準吳鎮移咨就地招募炮勇由(光緒九年六月十七日) 敬禀者:竊職道前于萬年清晉省之便,已将吳鎮請複設炮隊一案,詳細議覆;并将李都司應升不宜管帶情形,随案聲明。
萬年清開行之後,當即抄移吳鎮查照在案。
旋仍面告一切。
嗣李應升于六月初七日報到。
初九日準吳鎮移開:『李應升已由香港等處招到舊部熟習洋炮勇丁七、八十名,并就地招到舊部四、五十名,一俟招齊,即當造冊辦理通報』等由。
職道當以此案既經禀複,應俟奉到憲批,再行遵辦。
并據李都司面稱:『現勇多系就地招集,竊恐出自各營汰革者,均應及早審慎,免緻一誤再誤』等由,移複吳鎮去後。
十一日複準吳鎮移開:『據李都司應升禀稱:炮隊勇丁業已開招成軍,請頒關防啟用』等由。
經刊發管帶格林克虜炮隊行營木質關防一顆,承領啟用各等由。
又準此查前項炮勇應否準招,李應升可否管帶,前奉憲批,『由道遵照,克日會同吳鎮分别辦理』等因,既經職道詳晰具禀,尚非迫不及待之舉,自應靜候憲示遵行。
乃吳鎮概置不理,遽令成軍,意在徑行,不容稍緩,固未必挾以必從;然文武既在同城,亦未敢稍涉拘泥,免緻再行龃龉,重煩憲廑,此項炮隊竟請由吳鎮招成督練,以一事權。
每年饷需計不過萬餘兩,即由海防支應項下撥給。
第就地招勇,多系各營汰革而來,祇期吳鎮少收若幹;另選本地土著之強壯者,嚴明紀律,認真訓練,将來猶可為補兵地步,似于公事亦有裨益。
惟全台勇數饷額,均經奏定,此次新添勇饷,應請憲台察核奉咨,以符造報。
至道标練兵三百零八名,應否提歸職道自行整頓、亦兼習炮務之處,仍候憲示祇遵。
五一、移覆台灣鎮酌建格林炮隊兵房由(光緒九年九月十三日) 為移請事。
本年九月初七日,準貴鎮移開:『據辦理軍裝局應補通判王倅培莆、管帶格林炮隊補用都司李應升聯銜具禀,會估格林炮隊兵房間數,并估工料,妥議撙節,開報繪圖請示緣由等情到本鎮。
據此,除批「查核所議建蓋格林炮隊兵房間數及所估工料銀兩數目,甚屬妥當。
據稱台地磚木工料倍昂,系屬實情。
候據情移請台灣道核議,給款興建,以資炮勇栖止。
仰即遵照,仍候台灣道批示繳,圖折存,印發」外,合就移請。
為此,備移貴道,煩查照核明,給款興建,以資栖止,望切施行』等由到道。
準此,查炮隊用勇,原非長局,蓋造房屋,自應以可省則省為是。
惟如貴鎮署外隙地原建草竹兵房,頻須修理,仍不耐住,似省實費;自不如蓋造瓦房,為一勞永逸之計。
惟既蓋瓦房,當圖久遠,此時可住炮隊,将來即可作為守城兵房,一舉兩得,似費仍省。
而紮兵須擇地,貴署内箭道原造兵房,頗稱整備。
現有左翼練兵數百住此,足資聯守,似不必再将炮隊偏紮一隅。
愚昧之見,凡紮營以城外扼要為上策,城内次之,署内又次之。
如城内挨小東門之紅草坪地方,人煙甚稀,地勢高敞,若建兵房于此,眼前免藏奸宄,将來即可守城,似較署内添造勇房為合用。
值此饷需至艱,當用者固不可吝,冗用者,似為可惜。
敝道所見如斯,究竟此項勇房應建城外、城内、署内之處,應請貴鎮主籌裁奪,徑禀督憲示遵。
一奉行知,即移全台支應局遵辦。
茲準前由,合移商貴鎮,請煩查照辦理。
五二、禀請設立修配鎗炮子藥局由(光緒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敬禀者:竊維防海之要,不外「布局」、「征兵」、「籌饷」、「儲才」、「修備」五大端。
前奉密谕,當将應辦事宜會商吳鎮,意見略同,請其主稿會禀,迄尚未定。
夫臨時可辦之事,固不嫌于即境畫謀;而曆久乃成之端,斷不可以臨渴掘井。
台灣武備欠修,原難枚舉。
郡城軍裝局所存鎗炮藥彈,為數本屬不少;乃一經點查,如後膛鎗子,則年久變壞者有之,不合膛、不能移用者有之。
初買之時,祇揀式新價廉,物非一色。
配子有限,用之易盡。
他鎗之子,不能移配此鎗,随時買配,恐難吻合。
如愛惜其子,不發操演,或所發太少,軍營操之不熟,雖有利器,置于無用。
廣發勤操,子藥立盡,有鎗無子,與無鎗同。
又有繳換之鎗,完缺不齊,雖頻頻折配廢棄,仍屬不少。
且台灣地最潮濕,鐵久必鏽,糟蹋物料,尤屬可惜。
至後膛大炮,子藥尤貴。
藥則有六角式、石子式之别;子則有鋼尖實心、空心之分,品類各殊,配購極為不易。
海上無事,猶可取資外洋;防務稍緊,勢必遠莫能濟。
況仰給外人,仍有臨戰停買之公法。
思維再四,非自己振作,斷難緩急足恃。
即謂省垣地方試辦洋火藥已有成效,于各項式樣,究未能備。
況自來銅帽與夫後膛鎗炮各子,尚無制造之機。
台灣無事,全台十數營操練所用,為數已多;一旦有事,所用更巨,不惟取資外洋,勢有不能,恐即取資内地,亦有海隔天遙之虞。
台灣為七省門戶,有戰必先,四面濱海,戰事必重。
職道職司兵備,又兼營務,既蒙憲谕垂詢,雖全策尚待商陳,敢不先将應行預辦者,陸續陳請。
職道拟于台灣郡城内或于全台居中之彰化縣屬,擇購疏曠地段,設立「修配鎗炮子藥局」一所。
先将各項鎗炮實數查清,酌定某子某藥應配多少,某鎗某炮應修、應緩,置辦機件,次第配制。
庶應操之件可以放手操習,有用之物不緻等諸無用;臨時要用又不緻左支右绌。
所謂緩急有備,正不徒自作自用、省錢省力而已。
如蒙允準,拟調熟習人員與精通機務學生來台試辦,初時先其所急,從小開工。
所有置買機器暨修造廠屋,計費在二萬金内外。
辦理有效,再酌量事勢,以為繼增。
是否如斯,未敢擅便,理合禀請示遵。
督憲何批:所禀極為有見,但恐購辦須時,置造須時,倉卒有事,不能應手耳。
然猶七年之病求三年之艾,終屬有益。
仰福建善後局司道即速核議通詳,轉移遵照。
據稱尚有全策商陳,應令迅速馳禀;總期言簡意赅,量力能行,不在馳騁筆墨。
至向來文武衙門會禀之事,多系文員主稿,鮮聞有武員主稿者。
禀稱請鎮主稿會辦,豈意見終未化耶?并移知照。
仍候将軍、撫部院、船政大臣批示繳(光緒九年十一月初七日到)。
五三、禀籌商先設火藥廠次再擴充情形由(光緒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敬禀者:竊照職道前請設立「修配子藥軍裝局」,奉憲批:『所禀極為有見,但恐購辦置造須時,倉卒有事不能應手。
然猶七年之病,求三年之艾,終屬有益。
仰福建善後局司道即速核議通詳,轉移遵照。
據稱尚有全策商陳,應令迅速馳禀,總期言簡意赅,量力能行,不在馳騁筆墨』各等因。
奉此,查海防各策,業于十一月十一日由台北行次及抵署後,陸續具詳。
惟修配子藥軍裝,非有熟習機務、精通制造之員,則建廠、購器、儲料、選材,件件均無把握。
倘開辦時措置失當,将來糜費誤事,在在堪虞。
前此請調蔡、餘兩丞,現均另有差委,船政學生鄭清濂又應留充教習,是舉辦無人,頗為棘手。
昨在基隆,晤遊縣丞學詩,念其前在省垣試造洋藥,着有成效,與之商酌。
據稱:『泰西之學,無便宜可圖,凡事始費小則終費大,始費大則終費小而利益更大。
台灣設此局,能購全機,固有無窮利益;惟此時海防緊急,購器建廠,為期甚久,出貨至速總在一年以外。
所有後膛鎗子、六角藥餅及一切上品軍火,非機不成,此時斷難猝辦。
不得已而思其次,惟有因陋就簡,舍難就易,仍照前年在省試辦洋藥做法,而稍稍擴充,先造火藥一項,大塊者曰石子藥,細粒者為瓶洋藥,可供前膛鎗炮之用。
遇有戰事,即後膛鎗炮子藥偶缺,猶有前膛者勉可相助,雖非甚利,終勝白戰。
先立此局,費銀不過數千,一切機器,均能就中國工料并力趕辦。
倘事物順手,明年春夏即可見藥。
然此不過應急辦法,外洋機件,終須另備,斷不可因有此局,遽稱足恃。
夫後膛利器,台灣舊購甚多,終必不可盡棄六角藥與後膛子,定須購機續制,以資利用。
前此張令映景在上海瑞生洋行,探回機器價值與各種圖式,稱非十萬金不能購至小之器,更非十萬金不能起至小之廠;而購辦材料與夫年月動用,刻不容停,又年非數十萬不可。
若果如此辦理,台灣加一漏扈,于義何取。
查外洋創始情形,初時原亦不大,不過先有機母,漸生機子,以機生機,積日而全。
台灣局面,宜先用三、五萬金擇購機母之最要者,如馬力、湯鍋、大小車鑽、刨、锺等項,先行安置。
再将不能仿制之物,擇要先購。
将來逐件添配,漸成全廠。
而機有敝壞,亦可就廠修整,免有停工待器之虞。
至年月動用,視需費之多寡、各省之通銷為準衡;貨多用多,貨少用少,原不必多任務坐食與任意盡制。
理事得人,權衡自當,機與廠不自費也。
惟人才難得,工匠習其事不能通其理,學生通其理不能役其力。
将來此廠開成,必須多選學生,兼收藝徒,預備接替、推廣之用』各等語。
職道細核所論,似亦不為無見,拟即先開小廠制造火藥,暫供前膛鎗炮之用。
俟此廠開成,趕速教制,即派得力熟手,出洋一行。
仍照今論,先購機母要件,并力興辦,誠如憲谕『七年之病,求三年之艾,終屬有益』。
現已饬遊縣丞攜資三千兩赴滬。
采購小廠木鐵各件。
所有籌商先設火藥局,次再擴充情形,理合縷晰禀明。
是否如斯?伏祈批示祇遵。
督憲何批:據禀:先設小廠制造火藥,應即照行。
俟着有成效,應如何擴充,再行籌酌禀辦。
批局會同營務處沈藩司,速移遵照(光緒十年二月十五日奉到)。
撫憲張批:仰善後局司道迅速核覆移遵,仍候将軍、督部堂批示繳,禀抄發(光緒十年二月十五日奉到)。
五四、詳覆台灣各海口抽收大小洋藥章程并拟提款籌辦善後事宜由(光緒八年六月初二日) 為詳明事。
案奉前撫憲岑牌開:『照得本部院訪聞台灣各海口抽收洋藥稅厘,與南台、廈門章程輕重互異,商民啧有煩言,亟應查明更正,以昭公允。
行道查訪明确,應如何更正,妥議詳辦』等因。
奉此,當以南台、廈門征收大小洋藥厘金章程,未準省局移知,無案可稽,咨請查覆去後,嗣準省會稅厘局移,以『洋藥稅厘無分大小,定章每百斤南台口征正雜各款銀八十三兩二錢,廈門口征正雜各款銀八十四兩六錢九分』等由前來。
查台南安平、旗後、東港、笨港四口,大洋藥每箱征六八銀八十元,小洋藥每百斤征六八銀四十元。
鹿港各口,已由内地烙過大洋藥每箱征七兌銀四十元,未烙者征七兌銀六十元;小洋藥已烙者,每百斤征七兌銀三十三元四角三瓣四尖;未烙者,征七兌銀五十元。
台北各口:大洋藥每箱、小洋藥每百斤,各征七二銀六十元。
台南則有随收育嬰、團練等項,台北則另加分治、育嬰、郊行各費,辦理本不畫一;且與省廈征收數目,輕重懸殊。
台内同屬閩轄,辦理未便分歧。
況洋藥稅厘,上有關乎饷項,下無礙于民生,與常用百貨厘金迥别,自應遵照前憲台牌饬更正。
第台灣僻處海外,貿易為難,仍須曲為體恤,以示從寬。
經由職道仿照省廈章程,量予酌減:大小洋藥,無分已烙未烙,自光緒七年十一月初十日起,凡有運台進口起岸者,每百斤各征收華稅銀三十兩、票稅銀一十五兩、厘金銀一十六兩、海防護商經費銀二兩九錢,共征正項銀六十二兩九錢。
其海防護費一款,彙入茶腦厘金造報。
另收華稅加一補水銀三兩,又二八耗餘銀八兩四錢,票稅加一補水銀一兩五錢、厘金加二厘餘銀二兩二錢,共抽雜款銀一十六兩一錢。
統共征收正雜各款,庫平洋銀八十兩。
大洋藥每箱仍作一百二十斤,小洋藥每箱仍作一百斤。
所有台南北從前随收之分治、育嬰、團練、郊行各款,概行删除。
惟地方應辦善舉尚多,定須通盤籌劃,如興水利、修橋路及添造矜孤恤婺院所等項工程、籌增書院膏夥、義學、義倉、育嬰、分治、賓興各經費,并各善後事宜,均為地方元氣所關,亟須妥為培植。
祇以籌費維難,莫能興辦,殊為缺然。
職道拟将前項征收銀八十兩内,提出雜款銀一十兩,歸新設「全台培元局」,作為籌辦台地各項善後事宜,随時由道酌撥應用。
似此量加變通,既于國計民生兩有裨益,尤于政體舉得其平。
除先出示曉谕并分别詳咨饬遵外,理合具文詳請憲台察核。
再:此案因款目繁多,往返移查需日,更兼職道赴台北科試,以緻詳報稍稽,合并聲明。
五五、禀台南北各商承辦洋藥茶腦船貨稅厘情形由(光緒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敬禀者:竊查台灣洋藥稅厘,前因征數日形短绌,台南全年僅征六八洋銀七、八萬元,台北不過四萬餘元,不敷比較。
嗣經夏前道及張前升道設法将台南北各口先後歸商承辦。
台南全年認繳六八洋銀一十萬零五千六百元,台北全年認繳七二洋銀五萬元,統計全年共征收洋藥稅厘銀一十五萬五千六百元,按月勻繳各在案。
職道抵任後,接準移交。
正在核辦間,奉前憲台岑牌饬,以『台灣各口抽收洋藥稅厘,與南台、廈門章程輕重互異。
饬即查明更正詳辦』等因;遵經職道移查省廈章程,仿照量為酌減。
凡有運台進口起岸,無論大小洋藥,每百斤各征收正雜等項庫平洋銀八十兩。
台南各口仍由董事王在寬、謝堂玉、王天瑞、王克明、陳國華等試辦一年,即于光緒七年十一月初十日起,全年認繳六八洋銀二十三萬元。
并據該董事等呈明,更章伊始,盈绌實無把握,請俟一年期滿,察核情形,如有虧短,酌予展限,俾免該董事等賠累,以示體恤等情。
台北各口,則因鹿港銷界未定,至本年四月初七日始行成議,即于是日起,仍由董事薛樹華承辦,全年認繳六八洋銀一十四萬元。
統計全年共收洋藥稅厘三十七萬元,比較從前,計加征銀二十一萬餘元。
此乃甫經試辦,未能遽作定額。
惟洋藥稅厘,台灣向有随收分治、育嬰、團練、郊行等費,既因加厘删除,而地方應辦一切善舉,又未可偏廢,當與在地紳董妥為商酌,拟仍于前項征收銀八十兩内,提出雜款銀一十兩,歸新設「全台培元局」,作為籌辦台地各項善後事宜經費,以順輿情,而昭公允。
職道更以台北征收茶葉、樟腦、船貨各項厘金,事多費煩,未能起色,并饬仿照洋藥之式,以征數最旺年分為準,招商承辦。
即據董事衛伊才、張慶雲等,願備資本,遵照官辦向章征抽。
自本年三月初一日起,全年認繳六八洋銀一十三萬元,分别取具認保各結,具禀前來,均應準予試辦,饬令各将認完稅厘銀兩,按月繳清。
暨将台北各局卡委員、司事、巡勇人等,一并裁撤,由各該董事自行派用,全年複可節省經費銀一萬一千四百餘元。
似此量加變通,實于饷項、地方兩有裨益。
除分别禀咨饬遵并給谕戳出示曉谕外,理合禀請憲台察核。
敬再禀者:竊查台灣孤懸海外,人雜情浮,所有洋藥、茶腦、船貨各項厘金,前經官辦,章程不一,辦理互異,偷漏既多,費用又繁,以緻征數未能起色,甚至動生事端。
豈盡委員之不力,亦由中外商民交涉、地勢聲勢皆有以限之耳。
職道抵任後,訪悉前情,即拟仿照省廈章程,變通辦理,就近禀商前撫憲垂察。
旋奉檄查更正,亦謂此舉未易更張。
職道當以政貴持平,尤貴劃一,與其當事畏事,反緻多事,何如量事理事,終歸省事之為得也。
正躊躇間,适台南董事王在寬、王天瑞、謝堂玉等舊辦期滿,具禀交替。
而新章尚未議定,祇有沮撓,絕無願辦。
職道以款關大宗,義在必為,遂委同知銜分省補用知縣張新商同稅厘總局支應委員補用知縣試用縣丞王棟,酌定新章,與舊辦董事再三勸導,先從台南試辦。
而台北複懷觀望,即饬台北府陳守查照新章,主持督辦。
一面改委張新接辦艋舺鹽厘局務,随同陳守及海關委員浙江試用知府李彤恩,督率舊董事薛樹華,确照台南,一體勸辦。
續以南北銷界未定,輾轉商籌,至本年四月間,并承辦茶腦、船貨、厘金董事衛伊才、張慶雲等,始各禀遵就理。
統計洋藥稅厘全年共收六八洋銀三十七萬元,較前繳一十五萬五千六百元數,已加至二十一萬餘元之多,貨厘亦省經費一萬數千餘元,加歸正饷。
以海僻蠻鄉,一旦增此巨款,試辦累月,商民均各相安。
雖由辦理持平,實賴德威遠被,始得風行草偃,令出惟行。
所有在事官紳,于饷事雕疲、狂瀾莫挽之秋,不辭勞怨,委曲勸辦,竟着成效;可否仰邀憲恩,由道擇尤開單,先請存記;仍俟試辦一年期滿,始終踴躍,懇請分别附片奏獎虛銜,或饬司記功拔委,以昭激勸之處,出自逾格鴻施。
理合将平增厘款、随案請獎各情形,據實禀懇大人察核示遵。
督憲何批:本總局詳台南北征收洋藥、茶腦、稅厘在事有實在出力者,請準詳記功績,以示鼓勵緣由一案,據詳巳悉;仰即移行遵辦,仍候撫部院批示繳(光緒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奉到)。
撫憲張批:如詳移遵,仍候督部堂批示繳。
五六、禀承辦洋藥商董虧累情形酌予展限由(光緒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敬禀者:竊台灣洋藥稅厘,前因南北征數相懸,辦理未能劃一,奉前憲台岑牌饬查明更正等因,遵經職道仿照省廈章程,略為酌減。
大小洋藥,每百斤各征收正雜等項庫平銀八十兩。
台南各口仍由董事王在寬等試辦一年,自光緒七年十一月初十日起,全年認繳六八洋銀二十三萬元。
台北則于本年四月初六日起,仍由董事薛樹華承辦,全年認繳六八洋銀一十四萬元。
并據該董事等呈明,此乃甫經試辦,未可遽作定額,請俟一年期滿,察核情形,如有虧短,酌予展限,俾免該董事等賠累。
分别詳禀憲台在案。
茲據台北洋藥稅厘董事薛樹華禀稱:『自承辦以來,征數虧短,推原其故,皆因本年小洋藥暢旺,厘少膏多,暗受虧損。
兼之外洋戒煙藥粉,靈驗異常,以緻洋藥銷數短少。
董事孑然一身,無力賠墊,懇請截期展限』等情。
并據台南董事王在寬等,以『承辦一年期滿,征數短绌,虧累甚巨,賠墊無由,禀求展限』各前來。
職道查:台南北洋藥稅厘,先因官辦未能起色,經夏前道及張前升道改歸商董辦理。
原議無論征數多寡,所有厘款,均須按月繳清,不得藉端推诿。
嗣因上年奉饬改章伊始,該商董等恐幹賠累,均請暫行試辦,如有虧短,酌予展限。
茲據前情,遂即饬查稅關本屆進口洋藥箱數,比較上年,台南約短八百餘箱,台北亦短四百箱左右。
察核情形,該董事等所稱虧累,似非虛語。
若不酌量變通,辄令按數賠繳,非特明年辦理棘手,殊失憲台體恤商艱之意。
台南現已期滿,業經職道酌予展限五十日。
台北甫于四月初六日承辦,截至十二月初五日,計八個月,據該董事禀請截期,亦應酌給展限二十五日,與台南一律,至本年十二月底為止。
其明歲,另行妥議。
該商董等雖有求減之心,而來年進口數目盈绌殊難預料,職道惟有臨時斟酌,或量為核減,或仍歸官辦。
除俟籌議妥協,再行禀報外,理合先行禀請憲台察核。
督憲何批:查台南北洋藥稅厘,上年據該道詳禀改章,曾經聲明俟一年期滿,如有虧短,酌予展限在案。
乃台北商董僅辦八月,未及一年,何亦遽請展限?難保不節節推卸,漫無限制。
仰閩省稅厘局司道,即速核覆移遵。
各該商董截至上年十二月底止,所有認繳款項,是否照數繳清?本年應作何辦理?并即移道查議詳奪,仍候将軍、撫部院批示繳(光緒九年三月初九日奉到)。
五七、禀籌辦全台鄉會試館賓興及育嬰養濟義倉各事宜由(光緒九年正月初六日) 竊以從來求治之道,不外教養二端。
凡所以謀教養者,先在作士氣,崇賓興,恤窮黎,廣積儲。
台灣孤懸海外,習俗嚣浮,教養撫綏,尤關緊要。
曆任以來,亦皆備悉艱難,未嘗不思補救;良以經費無措,展布無從。
蓋國家正賦,歲有常經,斷不能另請動撥。
地方公事,均須創辦,又不敢徒托空言。
自應于無可設措之中,另作化裁通變之計。
職道因于前詳「更正洋藥厘金」案内,每八十兩抽銀十兩,并提款發商生息及試辦海埔租息,共計三款,每年約三萬兩上下。
原為綢缪未雨,培植地方起見。
查台屬文風日起,每屆應鄉試者約八百餘名,應會試者二十餘人。
此外有志科名、困于旅資者,亦尚不少,賓興未免缺然。
欲振民風,先作士氣,此道所宜先修也。
今籌款既有成數,拟就此二款内,先提銀一萬五千元,即在省城貢院左近,購建台南、北兩郡試館,遴委員紳監造,以為全台鄉試士子栖息之所。
又提銀三千元,函托在京紳友,即在都城購建全台會館,以備台灣會試舉人及供職于京者,藉以居住。
又撥銀六千元,以佐會試賓興之典:内一千元,即為本年應試舉人按數分給,不敷之款,再由海東書院膏夥項下撥湊足用。
其餘五千元,發交培元局紳董,轉發典商承領,按月一分起息,合計三年之利,足敷下屆會試盤川。
酌定:在院肄業新科舉人每名給銀一百元;當年入學連捷鄉榜舉人,雖不在院肄業,每名亦給銀一百元;其非當年入學連捷之新科舉人,每名給銀六十元;舊科舉人每名給銀四十元:台南北閩、粵籍,一體照給,着為定章。
每科由應試舉子備具領狀,呈由各該府廳查報職道衙門,分别提給。
不應試者,繳還。
将見膏秣有資,無不遂其奮發;關山雖遠,自可免其趑趄。
且此後鄉會諸士,托足有方,無煩租賃之費;即平時京職諸員,栖身得所,亦可謀憩息之安。
是不特為台人聯桑梓之誼,亦可為聖朝慶茅苑之占矣。
台地孤貧,定額有限,所遺無告,待補無從,似宜量為推廣,以資周濟。
拟于台、淡兩首縣各廣額一百名,鳳、嘉、彰三縣各廣額五十名,新、宜兩縣各廣額三十名,恒春縣額設二十名,共四百三十名,饬由各學教官及樸誠紳董采訪,報候點驗補充。
另立廣濟院名目,每名月給銀四錢,年計需銀二千六百十四兩,閏月加銀一百七十二兩。
自本年二月起,先提前款應用。
俟續收存款有定,再行置産取息,以期經久。
一面饬由各學會縣,按月朔點名給散,俾沾實惠。
又台郡育嬰堂經費甚不敷用,現拟五千元發由培元局紳董,揀交殷實各戶,承領生息,暫資湊給,另籌推廣。
其澎湖育嬰、養濟兩項,據報每年不敷千元,并先照數提給。
仍俟續有存款,再籌久計。
又台郡義倉在城,向有存榖,可備荒赈;然儲于城而不儲于鄉,每遇兇年,勢難遍及。
拟即籌撥銀一萬餘元,于台南沿海各鄉社分設倉廒,購儲榖石,以備鄉僻荒歉。
是于廢疾鳏寡,免緻溝壑之填;離裡孩提,各獲生全之慶。
息鴻嗷于遍野,全蟻命于荒陬,其所以下蘇民困,即所以上體憲恩為固本計也。
綜核各節,約計所需,已在四萬餘元之數;又加修理道路,疏浚溝渠,又需銀八千餘元;統共合計,總在五萬數千元。
既不便動支正款,又不能重累民捐,幸得籌此三款,由職道權其緩急,陸續提撥,分别舉辦。
一面檄饬府縣,會督培元局委員紳董,協力經營,次第酌議章程呈核,總期實事求是,胥歸盡善。
除俟督饬各官紳辦理就緒,再将動撥款項及所拟章程,分案詳報,并出示曉谕外;合先将籌議辦理緣由,禀請察核分示,立案施行,實為公便。
再購建省城試館、京都會館及郡城、澎湖育嬰等項經費均已支撥。
其義倉、廣濟院兩項,現甫饬辦,合并聲明
仍将原紮車城随防外委,即作為專防車城外委。
惟移汛有關咨達,未便造次舉行。
應先由職道于新招浙江台州府屬精于土木工程之勇丁内酌撥數十名,并購備木料磚瓦,派輪運赴鵝銮鼻,即由王副将督饬各匠,先于石厝口地方建造營房一座,為目前委員營勇暫住公所。
一俟部議覆準,燈樓工竣,營勇裁撤,即可将營房騰出,改作守備衙署,洵屬一舉兩得,免緻臨時周章,所需經費若幹,即由台灣稅厘項下動支造報。
理合詳請憲台察核,俯賜會咨兵部并總理衙門察照,實為公便。
除分别詳咨督、軍、撫憲并移行外,為此備由,伏乞照詳施行。
三五、查覆鵝銮鼻燈樓丈尺及建造情形由(光緒八年十二月初一日) 敬禀者:本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奉憲台批:『據台灣府恒春縣蔡麟祥詳報鵝銮鼻燈樓興工日期由,奉批據詳已悉。
查各處燈樓,俱不過設一、二洋人栖止之所,房屋數間而已。
此次大興工作,帶工匠至一百餘人,究竟興造若幹房舍,欲住若幹人,仰道即饬查明禀複』。
并在省面奉憲谕,以鵝銮鼻燈樓何以加做圍牆,其大若幹等因。
職道回台後,當即饬據恒春營遊擊謝兆瑚、恒春縣蔡鱗祥查覆,以詢營造司哈爾定,據稱:『燈樓外拟築圍牆一道,四面各二十丈,周圍共八十丈,高六尺,厚一尺二寸。
另築木栅一道,從東面山邊起,至西面海口止,直長約二百六十五丈。
該樓坐北向南。
西邊拟築洋人住屋,前後房一連三間。
又東邊房屋一連七間,為華人所住。
又燈樓西首,開水池三口,系為積蓄雨水汲飲之用。
圍牆向南開門。
其東南角、西北角各拟築小炮台一座;圍牆外拟開濠溝一條,面闊一丈二尺,底闊二尺,深七尺;燈樓之内亦有小炮台一個:均為保護燈樓,防備生番而設。
其燈樓附近,去年經鎮海前營蓋有草屋十五間,續奉改為恒春營兵房;本年六月間,為風台吹壞,因在其圍牆界内,尚須拆去。
目下僅止燈樓地基及水池開工,餘均尚未動作』等情。
職道查鵝銮鼻建造燈樓一案,其所用地基,系光緒元年間經赫總稅司派洋人畢師禮來台勘辦,與台灣稅務司薄郎會同夏故道、委員區故倅則敬、周令有基馳往該處與番目小琢紀琢價買,給銀一百元。
契載:『坐落鵝銮鼻盡南,東西開路至海,北自樹林起至南海,約一百二十丈』等語,其語意不甚明晰。
核之該營縣所送圖說,似是東、西、南三面均以海濱為界,無丈尺;惟北界樹林,其樹可以砍伐,故約載丈尺,無甚出入。
已抄契發交該營縣,就近查勘。
前此總署複函内開:『總稅司系中國所設洋官,此次派員前往建造燈樓,系為保護中外船隻起見,似尚别無他意』等因,系屬就事論事。
惟該洋人所辦工程,從前雖經稅務司估計經費,呈送總稅司;其大小規模,如何造法,房屋若幹,有無小炮台及圍牆栅欄,是否轉呈總署核準,未奉明文,無憑剖辦。
如饬該營縣以未奉明文之故,遽為禁止,該洋員不谙中國體制,勢必借口工匠不能閑住,不允照停,反生枝節。
籌維再四,已批饬營縣就近往詢。
所造小炮台及圍牆木栅,自為防番起見,現有新移鵝銮鼻守備所帶額兵百名,原為保護燈樓,防備生番而設。
将來造成台牆等項,是否即令駐守,抑如何辦理,且俟該洋人如何答複,再行詳辦。
惟該洋人所帶工匠較多,做工甚速。
此時既不便遽為禁阻,又不知果否呈由總署核準?若由憲台咨查見覆,為日稽遲,恐其工作既成,更改不及。
可否先饬通商局司道酌議辦法:或聽其建造;或如何設法,令其暫停工作,或造成之後,交由鵝銮鼻守備駐防之處,均候憲台裁奪,訓示遵行。
三六、詳報鵝銮鼻起蓋燈樓洋員住房工竣韓稅務司到地查勘帶同營造工匠人等内渡由(光緒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為詳報事。
光緒八年五月十二日,準據管帶鎮海前營王副将福祿、恒春營謝遊擊兆瑚、幫辦燈樓委員張令映景、畢千總松林會禀稱:『竊查恒轄之鵝銮鼻地方洋人起建燈樓,先後劄委會同彈壓照料,業将工次辦理情形,節次禀報在案。
茲查自光緒七年十一月間興工起,至八年五月初四日止,已将看守燈樓之洋員住房一律起蓋完竣。
五月初六日卯刻,有外國阿禮拜商輪,載廈門韓稅務司及幫辦營造司二人,同至鵝銮鼻,實時登岸,踏看燈樓住房。
彼此往來會晤,韓稅務司言語謙和。
并雲:「有勞營勇」!竭口稱謝。
是日午刻,帶回起造燈樓之營造司哈爾定并大小工匠人等,一體登輪内渡。
惟洋員希時頓由陸起程回郡,仍住安平辦公。
其留守燈樓之洋員太羅、白喇二人又水勇六名、工匠四名及造飯使令人等,共計十七、八名,均常住燈樓,看管一切事務。
至燈樓所存木料磚石各件以及動用器具,已由王副将、畢千總面與洋員哈爾定等查明,歸于看守燈樓之洋員太羅照管。
至外面巡更防番各事,仍歸鎮海前營弁勇防守,以專責成,而免贻誤。
并據韓稅務司及營造司哈爾定等面稱:「看管燈樓之洋員住屋業經工竣,現當夏雨之際,燈樓難以建造,故暫為停止。
拟于本年九月間再行帶同工匠人等前來興工」等語,禀報察核』等情。
準據此,查留守燈樓之洋員太羅等既系常住該處,應由該管營縣随時妥為防護。
除批饬遵辦外,理合據情詳報憲台,察核轉咨,除詳某憲外,為此備由,伏乞照詳施行。
三七、附禀請示鵝銮鼻附近有漿紅棗樹暨可種之地是否勘購人官緣由(光緒九年八月十六日) 竊聞鵝銮鼻附近如龜仔角至豬膀束、射麻裡江口一帶,樹木叢雜;無樹處又有平原廣野,地熟而肥,最宜種植。
又其地有一種樹,漿汁極多,土名紅棗樹。
遽照料洋人起造燈樓之委員千總畢松林曾見洋人持漿化之,是否化成何物,未知底細。
并聞洋人說過,此槳有大用。
職道考問西學家,言『可制橡皮膠,能做一切軟硬器物,其用甚廣,輪船機器非此不成。
平原地方,可種加非(洋人用以代茶),獲利無窮』各等語。
職道細思,該處出水較便,材木既豐,樹漿又有大用,更有肥美之地可種加非,洋人閑居其間,久必垂涎而設法。
縱燈樓洋人系中國海關所管,不至多事;難保不因親及友,别嗾他處洋人,生出枝節。
漫藏誨盜,極為可慮。
正拟查實一切情形,官中設法,或向番人購定其地,将材木料件如法取出;肥美之地,招人墾種,或即作為屯兵。
既可自收利益,又可杜絕觊觎,實一舉而數善備。
祇因事外之人,每每少見多怪,誠恐事尚未成,即曰「其弊好利」,公私嫌疑,不得不别。
且欲辦一事,得人為難;苟不得其人,有利即有不利。
因循遷就,未敢輕舉。
茲洋人創建燈樓,立議已經數載,其審慎周詳,較之中國人做事,向稱精密,豈有誤而矮小之理。
是否樹木遮光,無難一測而定。
何又議加已成之樓,議添未建之燈,而又先試伐木,指東畫西,一如絕無成見者?難保非故意支吾,先以稍稍伐木試其初轫;次則大肆剪伐,取木之利;次則漸種其地,兼收樹漿,又取料件地土之利。
或更以重利暗嗾民番,名為自種、自做、自賣,彼實坐收其成。
迨至木已成舟,欲求挽回,或别嗾外人挺身抗我。
此時暫似無事,将來唇舌必多。
除于來禀,略以事必經官,庶免番害等等言語怵之。
然恐今日洋人非同昔比,在境已久,窺破番情,不惟不畏,更有法聯絡之,殊難箝制。
拟饬恒春蔡令先将山形、道路、樹木、樹漿暨可種之地,分别繪具圖說,雜取式樣,寄由職道考驗大緻,再委勘辦,一面傳集社目,議購入官章程。
将來或由官自辦,或招商包辦,或官督番辦,或商包番辦,總以物先有主,操縱自由,為免患根本。
至購買之費,應需若幹,尚難拘定。
但此議為永買,不似連年濫賞番人,或遷或不遷。
須聽官作主,先期議定釘界,臨時相機舉辦。
然水土不宜,外來之人,多以仍藉番力執柯伐柯之為便。
此時俱難懸揣,皆以辦到如何,臨機決斷為是。
愚昧之見,所拟如斯。
是否有當,未敢擅便,理合附禀,請示遵行。
三八、禀嘉屬着匪莊芋聚衆滋擾拟委袁守會同各營剿辦由(光緒八年正月二十五日) 敬禀者:竊照嘉義縣轄漏網着匪莊芋、林阿琳、陳文英等,疊犯搶劫重案,積年購拿未獲。
推厥所由,則因該匪等居近内山,出沒無常,為嘉、彰兩邑民生害者,曆有年所。
光緒七年十二月二十五夜,該匪等因挾嘉邑離城十餘裡之甘蔗侖莊網民吳登(即吳登科)及頂枰莊網民劉傳基等幫官協捕之嫌,希圖報複。
乘該縣潘署令新舊交卸之際,糾集彰、嘉所轄南北投等處匪徒三數百人,往将吳登科夫婦殺斃,割去首級。
男女大小眷屬,受傷者七人,被擄者二人。
衣服銀錢被搶。
吳登及劉傳基、劉廷顯、劉廷芳弟兄等屋,均被焚毀。
子女及莊丁被擄者八人。
鄰莊畏其兇焰,皆不敢援救。
該匪等遂于次日,在離嘉邑三十裡之梅仔坑地方,乘轎張蓋,演鎗祭旗,莊芋自号曰「中路大元帥」,陳文英自号曰「北路大元帥」,林阿琳自号曰「鎮山大将軍」。
頃又立鄭氏旗号,意在假鄭成功以鼓衆。
逆形昭著,罪不容誅。
現據各處探報:該匪等分作三路,以附近之山豬窟、大湖、甘蔗寮一帶地方為巢穴。
各該處山路崎岖,異常險惡;且均接連番社,得以彼拿此竄,甚難措手。
先據署嘉義縣潘文鳳禀報,未盡得實。
分别批饬查訪,始悉前情。
續據該縣「請派勁旅馳往剿捕」等情,禀經職道以莊芋等罪大惡極,固當及早剪除;惟該匪之得以漏網稽誅、緻有今日者,無非恃内山番社為淵薮。
聚則為賊,散則為民,疊次擾害闾閻,類皆猝然麇至,莫從抵禦。
比營縣聞報往捕,兵少則明目張膽,逞兇抗拒;兵多則竄伏山岩,不知所之。
形同流寇,已成慣伎。
且莊芋與林、陳二匪,向本各樹一黨,分起為害。
今則同惡相濟,仍分三窟,并遣其黨劉俊通、王順水、嚴番署、陳木、鄧石生、簡開、簡義及林正之妻客婆,分踞七處,而相離總不過十數裡之遙。
近雖據在事各員報稱:『該匪将外進各路掘斷,砌石釘簽,以備拒敵官軍』。
要仍恃所踞各處,均與内山番社相通,仍可出沒自如。
若遽輕派官軍馳往剿捕,或抗或逃,勢必仍蹈前轍,非特無以緻匪命,适足以損官威。
是與其急而促之使散,終贻地方不了之害;何如緩而誘之使聚,藉為一勞永逸之圖。
為逐虎一圈、須防犯決計,惟有明扼其出擾之路,先保近山居民;暗圍其必竄之區,使之有逃必獲。
自非通盤籌劃,謀定後戰不為功。
已先由道會商台灣吳鎮,移饬該管營縣嚴密防範。
并密饬辦理嘉、彰一帶番社委員候補州同鄭棠、候補從九徐恺率同嘉邑紳士葉陽春父子,藉清查番界為由,酌帶弁勇,周曆毗連山豬窟、大湖以後之内山各番社,分曉預備。
一面移會駐防彰邑丁鎮,并調派鎮海中、左、後及綏靖左四旗并駐郡練兵,分扼環近匪巢之嘉屬白杞寮、埔尾、窩尾、半天寮、梅仔坑、鬥六街及彰屬林杞埔、草嶺、集集街各處,扼要防堵。
并續遵撫憲檄指,委派署台灣府袁守聞析馳往,會督各營及嘉、彰兩縣前後各令,多覓向導。
谕饬近山各紳耆舉辦團練,杜絕濟匪,選派壯丁,分途堵截。
先将周圍民番村落妥為布置,聯絡一氣,使之無所勾結逃藏。
然後會商機宜,約期分路進剿,或可一鼓擒除。
萬一被剿逃竄,則亟令各路官軍、民團,跟蹤追捕,節節窮搜,斷不容再逸餘孽。
其在事文武紳民,果能出力将首要各匪捕除淨盡,自當據實詳請憲核,專案奏獎。
倘有官軍防剿不力,違誤事機,甚至騷擾良民,及兵弁書役紳民人等通匪接濟,窩藏不首,一經查實,立按軍法處治,決不姑寬。
設該匪恃險抗拒,剿辦費手,一俟袁守馳報到日,職道即當親往督辦,諒不緻重煩憲廑。
除由道出示,解散脅從,分懸賞格,另折呈報外;合将漏網着匪嘯聚滋事,饬委袁署守會督營縣布置剿辦各情形,禀懇憲台察核,訓示饬遵。
三九、詳報攻破莊匪各巢擒獲首逆請将各營分别留緝撤防由(光緒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為詳報事。
竊照嘉義縣轄漏逆莊芋、林阿琳、陳文英等,稱号豎旗,叛形昭著,業将派撥各營兵勇并檄委署台灣府袁守聞析馳往督同剿辦各情形,禀明憲鑒在案。
嗣據袁守督同各營,将大湖、柑仔寮、加冬仔各匪巢一律攻破,陣斬死黨多名,奪獲器械無數;而首匪莊芋、林阿琳、陳文英等尚被潛逃,未經擒獲。
報經職道嚴饬各營,先後搜捕夥匪陳老陣、邱石等十五名,解由袁守禀奉撫憲以『陳老陣、邱石兩名,罪惡昭著,應行盡法懲辦。
其餘十三名,取保開釋,勒令購拏莊芋各犯,藉贖前愆,以示脅從罔治』等因,批府遵辦。
茲據袁守以逆匪莊芋等逃竄深山,驟難弋獲等情,禀經職道面禀,準将各營分别留緝、撤防。
複查:大湖乃莊芋巢穴,必須派兵駐紮,以資鎮懾。
應由楊鎮開友于所部之鎮海後營弁勇内抽撥一哨,并由王鎮九齡所部練兵二百名内抽撥一百名,分紮大湖一帶地方,分别保衛巡緝,俾該莊居民得以同家耕鑿,免緻失所。
尚有練兵一百名,應令拔隊回郡,仍由鎮海右營撥勇一哨駐紮嘉義縣城,歸該縣潘令節制,以便随時調遣購捕。
其餘鎮海右、後兩營弁勇,即由該府察勘何處地方最為扼要,分派鎮紮具報。
其羅副将洪标所部綏靖左營弁勇,抽撥一哨駐彰化城,交該縣朱署令調遣;餘俱回紮埔社、水沙蓮一帶巡防。
其防番各隘口,如有不敷之處,商由北路協酌派兵丁填防;與陳參将友定所帶安平炮台弁勇,應均令回郡練操,另候差遣。
該守與王令桢、邱令峻南、劉都司全,均準回郡銷差。
惟該匪莊芋等一日不獲,地方一日不安。
仍應責成該管營縣,會同各防營廣購眼線,設法掩捕,不得稍形松縱。
除分别移行外,理合詳報憲台察核。
四○、移拟調各營赴嘉彰一帶鎮紮以防莊匪滋擾由(光緒八年五月十三日) 為移請事。
照得本道訪聞嘉義縣着匪莊芋、林阿琳、陳文英等,于光緒七年十二月二十五夜糾衆三數百人,分赴嘉轄甘蔗侖、頂枰莊地方放火,擄搶殺人。
并于是月二十六日在梅仔坑地方聚衆豎旗;并分作三路,以附近内山之山豬窟、大湖、柑仔寮為巢穴,勢甚猖獗。
先據縣禀報未實,經本道一再訪查,始得明确。
現在該匪等尚麇聚未散,若不加意堵辦,勢必流毒地方,滋蔓難圖。
查山豬窟、大湖、柑仔寮一帶地方,山路崎岖,極為險惡;并皆接連番社,易于逃藏。
應即由管帶鎮海中營張參将督率所部弁勇,前往山豬窟、大湖、柑仔寮附近之鬥六門一帶地方,填紮布置。
張參将雖奉調赴蘇澳接帶綏靖右營,而現在剿辦叛逆刻不容緩,應即緩赴蘇澳,急防鬥六,以資熟手。
該匪等既在梅仔坑地方堅旗,必得有重兵遙為聲援,潛防占踞,應即由管帶飛虎後營劉遊擊督率所部弁勇,先赴梅仔坑地方密加填紮布置。
其彰化縣轄之集集街、林杞埔一帶地方,向為逋逃淵薮,應即由管帶綏靖左營丁鎮酌撥哨勇,前往鎮紮。
以斷北竄後路。
以上分紮弁勇,祇須不動聲色,會同嘉、彰營縣,照常巡防,就地購覓眼線,确探匪蹤蹤,随時飛報。
俟本道另文密授機宜,慮善後動。
萬一該匪等再行出擾,即各率所部,分往掩捕,切勿稍涉大意,亦不得輕舉妄動。
除分移外,相應備移貴鎮,請煩查照辦理。
仍将到地日期具報備查,及布置查探情形随時密速馳報。
須至移者。
移統領飛虎營提督軍門鄒。
四一、示限嘉邑月眉潭莊民擒送着匪莊芋并各莊互相查拏由(光緒九年正月二十三日) 為曉谕事。
照得着匪莊芋系奉旨饬拏之犯,嘉邑月眉潭莊林姓族中,膽敢窩藏不報,殊屬藐法已極。
迨官兵聞報掩捕,該莊衆不惟不助官協拏,反敢聚衆護匪,拒傷官兵,擄匿莊丁,剝奪衣械,緻令莊芋脫逃。
該莊衆更屬行同化外,本道聞報之餘,不勝憤懑!本應立調大隊,前赴該莊押交首從各犯。
嗣據嘉義潘署令禀稱:『該莊擄匿莊丁,業已繳出三名,并拏獲匪戚林選一名、匪黨蔡袒一名。
訊明聚衆為首系林鐵釘心』等情。
該營縣親赴該莊,押令捆獻,并勒拏莊芋訊辦。
該莊頭人林昌知罪求寬,已認限上年臘底,将各犯一律捆獻。
該營縣為之代請緩兵。
本道念林姓莊衆果有悔罪之請,應再恩施格外,準予稍寬時日,待其拏犯自贖。
乃于今年正月,複據潘令禀稱:『該莊頭人林昌等限期已逾,并不繳犯,一味狡延。
且于官長親臨押交人犯時,膽敢伏匿兇徒,意圖不逞』。
如果屬實,林昌之罪,自問應居何等?本道此時即發兵圍剿,亦系該莊自取敗亡;惟念林昌等數人首罪,以緻連累全莊,豈此全莊戶口絕無善良?該莊衆等既非有心從逆,何必始終庇護?平日畏怯匪勢,無非自為身家。
須知匪能為害,官自捕之,國法所加,不能幸免。
況莊匪現已勢窮力竭,終為官法所必誅。
與其媚匪而冒官刑,何如滅匪而領官賞。
除派委員前代理台灣府吳守前往查辦外,合再剀切出示。
為此谕仰該衆人等,一體知悉,限十日之内,将林幅、林鐵釘心捆獻,準寬前罪。
一月之内,将莊芋擒送或導兵捕獲,除免罪外,仍照格給賞。
至林昌是否省悟?肯否拏犯自贖?本道姑不問之,死活聽其自取。
莊芋現時蹤迹,該莊不能诿為不知。
期滿之後,再無消息,或全莊竟無一人出首抒誠,将窩匪拒捕真犯實情并現時匿犯地方到官實指,是該莊始終甘為匪黨。
本道别無辦法,一經該委員及該營縣禀至,祇有檄調大兵長駐該莊拿辦。
再敢恃衆拒捕,格殺勿論。
本道不忍不教而誅,所由特先告戒也。
又此外他處村莊應知月眉潭莊窩匪受累,不能幸免罪名,各自互相稽查警戒;倘有匿匪情事,準由各莊衆并擒送官懲辦。
不惟莊衆無罪,且仍照前給賞。
禍福兩端,聽民自取,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四二、會台灣鎮禀嘉邑月眉潭莊林姓藏匿着匪莊芋拒捕傷勇現在委員查辦并拟饬縣将莊芋業産查抄由(光緒九年二月十五日) 敬禀者:竊照嘉義縣着匪莊芋,交結亡命,橫行鄉裡,被控搶擄,重案疊出。
先經前署嘉義縣邱令峻南,密派義民吳登科等拿送。
該匪複與着匪陳文嬰、林阿琳糾同匪黨多人,将該義民吳登科等殺死,焚搶擄人,豎旗滋事。
經該署縣潘令文鳳,禀調大兵剿辦。
當奉前撫部院岑附片奏明。
并經署台灣府袁守督同營縣攻破巢穴,先後獲犯陳文嬰等多名,訊明分别懲辦在案。
茲據該署縣潘令文鳳禀稱:『上年十二月十五夜,網民楊名登探明莊芋帶同匪夥數人,匿迹縣轄月眉潭莊林姓家内。
該處先有駐紮嘉邑之鎮海右營,密派哨弁王大保帶勇接應。
經網民報知,率同勇丁十餘名,并撥鄉丁,于十六日黎明馳抵該莊圍捕。
其時莊芋及随身匪夥皆由該莊草寮内逃出。
各勇追趕,被匪夥開放洋鎗回擊,緻傷營勇林秀利,身死。
王哨弁拿住林幅一名。
又在莊内搜獲莊芋之妾莊林氏。
讵該莊林姓竟敢聚集多人,将林幅、莊林氏奪去。
營勇衣械被剝奪,并擄去鄉丁五名。
當經笨港縣丞李時英及該縣聞報,先後會營到地,拿獲林選、蔡袒二名。
林選堅不承認。
蔡袒則認帶同匪妾莊林氏逃走屬實。
而林選因莊林氏系其侄女,且因族人林茂生等犯竊事發,曾投莊芋,得以脫罪,因此容留報答。
此次拒捕擄人,系林鐵釘心為首』等語。
所擄鄉丁五名,經該縣等押出三名,逃回一名,尚有王皮一名查無下落。
谕令該姓頭人林昌等送犯,乃竟暗糾族衆數百人,各執器械,四面藏伏,意圖恃衆挾制。
若不擇尤嚴懲,将見拒捕窩匪,效尤日甚,莊芋欲獲愈難。
請加撥營勇,遴委幹員,督同妥辦等情。
職等查該匪莊芋,窮兇極惡,罪不容誅。
且其性甚狡黠,行蹤尤秘。
若如該縣潘令所禀,月眉潭莊林姓族中知情容留,已屬藐法;既經官兵聞報掩捕,該莊衆不惟不助官協拿,反敢聚衆護匪,拒斃官兵,擄匿莊丁,剝奪衣械,緻令莊芋脫逃。
迨營縣親赴該莊谕令縛獻,該莊頭人林昌等猶敢伏匿兇徒,意圖不逞,絕無畏罪悔悟之心。
若不遴選幹員,察明情節,懾以兵威,不惟獲犯無期,且容匪之人,益無忌憚,官威損失,後事更難着手。
嘉義原有鎮海右營,本拟調花蓮港換防,特調鎮海後營赴嘉接替。
現在後營已到,右營尚未起程,即饬暫緩來郡,幫同緝捕。
并由職道檄委候補同知吳本傑,馳往會同嘉義營縣暨鎮海等營,相機辦理。
一面剀切示谕,專拿犯罪之人,不累無辜。
該莊能于十日内将林幅、林鐵釘心等捆送,準寬前罪。
一月之内将莊芋擒送,或導兵捕獲,除免罪外,仍照格給賞。
若再執迷不悟,定即調撥大隊,進莊搜捕。
該莊敢于抗拒,格殺勿論。
俾期該莊稍知畏懼,将滋事之犯,先行擇要送案,藉免兵勇進鄉。
正商議會禀間,接據委員吳丞本傑、嘉義營陸參将桂棠、署嘉義縣潘令文鳳禀稱:『該鄉送犯一層,始尚不理。
迨聞官中欲派營勇進鄉,并見有責成送犯之示,該鄉頭人林昌、林其正、林委等,各自遴選壯丁,四路偵緝。
一面懇托紳士張德钰等帶赴縣署面求。
據稱:莊芋及犯事人等,實已潛逃出鄉。
具限三月間拿獲送案,以贖前愆。
如逾限不獲,聽憑究辦。
情詞極為懇摯,出具切結送案』。
并據吳丞另禀:『提訊林選等,據供:當時官軍進鄉掩捕,天尚未明。
抗拒事起倉猝,不及辨明,旋即各散』等情。
職等查月眉潭莊民甚衆,當時拒捕既在天未大明之時,看認不明,理之所有。
犯事之人,至今日久,未必坐守待官拿辦。
據稱潛逃出鄉,似屬實情。
既據文武印委各員會呈切結,職等會商,均拟準予照辦,徐觀其後。
已給予限期,令其拿犯自贖。
如察有陽奉陰違,仍不免藉兵嚴勒之處,随時妥商相機辦理。
現犯蔡袒、林選等先行提府審辦。
是否有當,理合抄粘示稿,禀請察核示遵。
再該匪莊芋,嘉邑尚有田産,冬成有獲,仍可取受租息,為養惡之赀。
應并饬由嘉義縣查明該犯本身所管産業,造具清冊,谕令承佃各戶,将租暫行繳官充公。
仍俟該匪就獲,另行詳辦。
合并聲明。
督憲何批:來禀閱悉。
該鄉頭人林昌等既經結稱該着匪莊芋及犯事人等實已潛逃出鄉,限三月間拿獲送案,自應如禀,令其拿犯自贖。
一面仍當由官設法訪拿,以期必獲。
倘該鄉人等陽奉陰違,逾限不送,再由該鎮道察酌禀辦。
至莊芋名下實有産業若幹,應先由縣查明,造冊通送,另候核示辦理。
仰福建按察司會同善後局司道,即速分移遵照,仍候撫部院批示繳(光緒九年三月初十日到)。
四三、禀嘉義網民江浮安等拿匪釀命一案應提府訊辦并請由省委員覆查由(光緒十年七月初十日) 敬禀者:竊照台灣背山面海,五方雜處,民情浮動,相傳無十年不叛之說,皆由地方官怠于治理,不肯用心緝捕,以緻養廱贻患。
茲值海防戒嚴,深防内匪勾串。
嘉、彰一帶,伏莽尤多,時聞搶劫。
屢經移饬該管文武,認真捕治。
彰化蔡署令麟祥,尚能整頓。
而嘉義張署令星锷,則一味廢弛,任催罔應。
着匪莊芋漏網日久,行蹤詭秘。
鄉民鑒于仇殺吳登科一家多命,畏其報複兇殘,莫敢撄鋒。
其與要犯薛國鳌勾結往來,舉國皆知。
薛國鼈亦著名土豪,平日窩藏匪類,無所不為。
光緒二年,嘉義營都司李連枝赴鄉拿賭,薛國鳌糾衆搶犯,刀傷該都司頭額,兵丁亦皆受傷。
經丁前撫憲奏奉谕旨饬拿,并将緝捕不力之該管參将周善初參處。
今莊芋、薛國鳌既已結黨,勢必惡焰愈張。
且皆饒有家資,平日爪牙甚衆,與文武衙門兵役聲息皆通,相聯一氣,其勢萬難就擒。
而所駐客軍又與該匪等不相認識,無從措手。
自非就地購覓眼線,炫以重賞,或與該匪等夙有仇隙,邀之使往,難期弋獲。
鎮海後營先時駐紮嘉邑,職道諄囑該營官李德福,随時留心購線,設法掩捕。
該營官于上年十月間曾率網民劉廷顯等,在阿連莊圍捕莊芋被脫,僅獲其黨莊番薯、莊矮九、謝婆三名。
即由該縣張令訊供通報。
本年二月間嘉義縣轄打貓保網民江浮安、簡兆禧等,探悉該匪莊芋與薛國鼈往來甚密,常往居住,禀由該營官轉報到道。
據簡兆禧聲稱:『伊會經前台灣府袁守聞析、嘉義縣潘令文鳳給有密拿印谕。
現有同族簡老鴨在薛國鳌家傭工,出入無忌,卻好機會。
因莊芋一犯,官曾懸賞銀二千元,遂商同江浮安,許分多金。
簡老鴨貪得賞犒,允俟莊芋再來,即行密報。
惟伊等匪夥窩家抗拒,特請給谕為憑』等語。
因即給予密谕,饬令不動聲色,就近知會該處地保、頭人,協同掩捕,連薛國鼈并速拿獲。
一面飛報營縣,派撥兵役,協同護解。
至三月十三日,簡老鴨報知莊芋潛赴薛國鳌家住宿。
時李德福所帶鎮海後營,先已調紮郡城,即派哨官都司李晴峰帶勇四名,馳往專事彈壓。
并由李德福泐緻嘉義縣張令一函,交該哨官收存,俟往拿時,即速馳投,以便由縣策應。
而李晴峰因捕期急迫,不及先投縣緘,遽爾同往。
緻匪已拿獲,複被奪去,又釀多命。
署嘉義縣知縣張星锷謂:『薛國鼈家并無藏匪,系網民江浮安等與薛芳春争贌水埤,挾有嫌隙,借題滋擾洩忿』。
彼此情節不符,即委前署台灣縣知縣祁令征祥馳往澈查;一面詳明憲鑒,并将該哨弁都司李晴峰撤差,摘去翎頂在案。
接奉憲批:應由該道饬催祁征祥查複核明詳辦等因。
據祁令覆稱:『本年三月十三晚,網民江浮安(即江解)、簡兆禧(即簡六)帶同簡老鴨及衆莊丁等前往。
十四日天未大明,将薛國鼈家圍住。
簡老鴨并江解之侄江周,首先破門而人。
薛國鳌時卧正廳東房,聞聲起視,自屋後廚房乘空越竹籬逃出喊救。
鄰莊聞喊驚起,誤為盜賊,即鳴鑼集衆,三路環繞截拿,刀铳齊施,自外攻入。
維時大莆林遊汛弁亦帶兵數名抵莊。
而莊丁被铳斃者三人,溺水死者一人,既傷而捆送出莊死者三人,共斃九人。
又經莊衆捉交汛弁解縣者四人。
曰簡老鴨者铳斃于薛國鳌家内院。
曰江周者刀斃于薛國鳌家門口,其餘斃者俱在莊之前後。
薛芳春與薛國鳌另宅居住。
此次薛國鳌家被火燒毀偏屋二間,似屬事後裝點。
至莊芋曾否藏匿薛國鳌家,有無擒獲被脫,江周、簡老鴨兩人首先進屋,均已傷斃,莫得實情。
江浮安(即江解)向系服農,家非殷實。
内林莊江、簡兩姓與頭家莊薛姓互争水埤,系嘉慶年間控經官斷,定界立碑,字迹約略可辨。
距内林莊三裡許有湖仔埤者,向系吳恒記之業,曾為江、簡兩姓承贌。
本年正月,改贌薛芳春屬實。
此次江浮安等是否借公洩忿,抑薛國鳌家實有窩犯情事,委因沿途感冒且咯血之症複發,不克查明。
應請另委幹員,澈底确查覆辦』。
并據祁令面禀,已死各莊丁中臨時拒斃在薛國鳌家内者止二人,其禀内所稱捆送出莊死者三人,實系已就捆執被薛國鳌故殺,不敢欺瞞。
此外情節與所禀大略相同。
而嘉義張署令禀稱:『江浮安等與薛芳春争贌水埤,捏拿莊芋為題,乘機燒搶』。
并以石碑一塊,為此事最要關鍵各等情。
饬據吳恒記禀複:『湖仔埤自光緒六年起贌與江解(即江浮安)承築,四年為限。
去歲贌限已滿,江解因獲利無多,自來辭贌。
始别贌與頭家莊民薛芳春承管,照章亦收埤底銀三十元。
此次江簡與薛姓滋事,與埤無關』等情。
旋據簡兆禧(即簡六)赴道投訴,遂與哨弁李晴峰及營勇施添來等,由道訊取大略供情,一并遞交該縣查訊。
即據張令禀報:『簡兆禧用磁盤劃破腎囊尋死,稱免受苦,因而無從訊供』。
而哨弁李晴峰供稱:『奉營官面谕,僅在莊外帶勇紮住,并未随進薛家門内』。
并據打貓保民江文德、張樟、簡尚忠、江仙湖、曾捷等佥呈,又江浮安之弟江鼎節次以「庇匪誣良,仇公枉命」等情呈求伸冤。
并稱:『當時控官燒搶,盡系婦女出頭,無非薛國鳌家畏罪,買出誣告抵制。
今嘉義張令,竟欲治江浮安等以挾嫌燒搶之罪,濫押酷刑逼供。
又因簡兆禧因其兄簡有忠昔年緻斃命案正兇簡烏秋案内牽涉有名,指為兇犯。
伊等公同赴縣呈剖,非特擲還不收,反将伊等各責四百闆』等情。
據此,職道查莊芋、薛國鳌皆系地方稔惡,不早剪除,必為後患。
此次轉據江浮安等赴道密報,因知莊芋與薛國鳌相交最厚,潛往住宿,事所必有。
祇恐風聲漏洩,即徑給江浮安等密谕,饬令将薛國鼈一并獲解。
如何被脫,如何拒捕,簡老鴨等既已在薛國鼈家被戕殒命,死無對證。
而薛國鳌亦系奉旨饬拿罪人,無論此次給予谕單聲叙案由令與莊芋一并拿解,即該縣奉饬購拿,亦非一朝一夕;無論江浮安等與薛姓有無仇隙,而莊芋、薛國鳌總屬應拿之人。
何以必指江浮安等為藉題洩忿?一似确知莊芋蹤迹是日實未在内,又似以薛國鳌為無辜平民、不應捕拿者。
且争管水埤,系嘉慶年間,由官定斷立碑,遠年舊案,早已息事。
近數年來,亦無争控之事,豈容以石碑為挾嫌憑據?如謂與薛芳春争贌吳姓水埤,挾嫌圖害,無論業戶吳恒記禀複與碑無關,且接贌此埤者為薛芳春,與薛國鳌無幹,果挾水埤之嫌,則又何不捏薛芳春藏匪,而偏指薛國鳌窩留莊芋耶?即謂江浮安果系挾嫌,莊芋果無潛匿,而奉饬捕拿之薛國鳌是日實在家内。
網民中共死九人,其屍身之在院内及門口者,此時鄰衆未到,确為薛國鳌拒斃,固無可諱飾。
即捆出死者三人,據祁令面禀,亦确系薛國鳌故殺。
是該九命中,除落水身死一名外,被鄰衆誤斃僅止三命,其為薛國鳌家枉殺确有五命之多,豈容為薛家曲為開脫?此斃九人,彼未傷一,而謂彼屋轉被燒搶,似不近情。
委員祁令查燒毀偏屋,系事後裝點,其為薛國鳌自焚誣陷可知。
張令既先往勘驗,豈得故作含糊,偏信犯黨一面之詞,必固執挾嫌燒搶原題以颠倒是非耶?該令身任地方,緝捕是其專責。
平時奸宄肆行,闾閻為害,既不能除暴以安民;此等懸緝未獲巨犯,在任既久,從未聞設一策以圖獲。
此次網民江浮安等擒捕未獲,轉釀多命,應如何平心研究,何者系倉猝拒斃,何者系捆執故殺,逐一驗明,填格通報。
一面嚴拏莊芋、薛國鳌及此次應抵各兇犯究報,方為正辦。
乃舍應拿匪犯而不顧,反将緝匪之人酷刑逼供,不知是何居心?恐适以壯匪膽,長亂階,殊于地方大有關礙!大莆汛外委遊連魁與薛國鳌比鄰而居,平時徇庇容隐;此次既不幫捕,又不阻拒,緻被奪脫,傷斃網民多命,實屬咎無可辭。
已準台灣楊鎮移知,業将該外委撤防,調候革究。
鎮海後營都司李晴峰,帶勇僅止四名,不過為彈壓網民,免擾平民起見。
今平民雖獲無恙;而營官給予緻縣策應信函,并不實時投遞,緻被拒斃網民多命,雖已撤差摘去翎頂,似尚不足蔽辜,應請先行奏參革職。
張令星锷,現已卸事,應否留于嘉義,責成緝獲莊芋、薛國鳌以贖前愆,免緻地方官藉此玩視捕務,反為贻害地方,抑作何辦理之處,伏祈憲裁!至委員祁令,既稱因病不克查明,即其所禀亦核與面陳情節未盡符合,似有徇礙情形。
應請憲台饬司就省另委明幹公正之員,來台确查實在情節,據實禀複。
一面先将此案饬由台灣府侯守,提集人證質訊确情,秉公詳辦;抑須提省核審,即由府派員将人卷解省,俾服群情,而免枉縱?除分别饬遵外,理合禀請大人察核示遵。
再簡兆禧(即簡六)于光緒五年間嘉義縣民簡烏秋被人戮死案内,曾據該前縣驗訊通報,指為正兇。
此次職道提訊,據簡六供稱:『簡烏秋系殺鄰莊翁春生身死之犯,實為應拿罪人。
乃挾屍子翁戆控官之恨,糾衆趕至該莊捉擄時,伊兄簡有忠等出為攔阻,因簡烏秋逞兇,遂被伊兄殺斃。
而簡有忠于五年閏三月二十五日,被簡烏秋之弟簡阿寶潛往複仇緻死。
因伊為該莊頭人,故被誣控』等語。
檢查該前縣曾報簡烏秋于光緒二年閏五月二十二日系戮傷翁春生身死案内正兇,是簡烏秋本系應死罪犯,究竟如何被何人擅殺,尚未集訊明确,原不得與平常人命一律科斷。
如簡烏秋果被簡六殺死,何以簡阿寶為兄報複,竟置簡六于不問,反将其兄簡有忠仇殺?是簡六所供簡烏秋死于簡有忠之手,雖一面之詞,未足憑信;揆情度理,似非盡出無因。
已饬該縣将簡六一名歸案,平心研鞫,務得确切真情,據實詳辦,不得稍涉遷就,以示公平。
合并聲明。
四四、呈撤格林炮隊勇弁仍歸原營由 四五、詳請裁減炮台饷需并委陳總兵管帶旗後炮勇由 四六、禀拟撥練兵專操炮隊請示遵行由 四七、詳台灣兵勇無可再減及營勇暫難改兵各情由 四八、覆福建省會善後總局司道論複設洋操由 四九、禀遵批先複議設炮隊由 五○、禀準吳鎮移咨就地招募炮勇由 五一、移覆台灣鎮酌建格林炮隊兵房由 五二、禀請設立修配鎗炮子藥局由 五三、禀籌商先設火藥廠次再擴充情形由 五四、詳覆台灣各海口抽收大小洋藥章程并拟提款籌辦善後事宜由 五五、禀台南北各商承辦洋藥茶腦船貨稅厘情形由 五六、禀承辦洋藥商董虧累情形酌予展限由 五七、禀籌辦全台鄉會試館賓興及育嬰養濟義倉各事宜由 五八、申報停辦試館各事宜由 五九、詳台地更正洋藥稅厘征數并随捐各項善舉經費懇請奏咨立案由 六○、禀籌辦台地善舉提用洋藥稅厘雜款并非報部正項由 六一、咨覆收支各項善舉經費由 六二、詳明台北各處營房應否修理并調鎮海綏靖各營回台南分防由 六三、詳覆奉批籌議台北觀音山基隆仙洞旁等處分别擇修營房并鎮海後營調回台南遣用由 六四、呈報頒定各營領饷冊式由 六五、呈報拟定台灣各營弁勇應存月饷章程由 六六、上何制府函論營勇存饷法立弊生各情由 六七、函緻福建藩司沈論存饷點驗由 六八、禀複張中丞省中物議确指何事并台事利弊情形由 六九、禀奉饬查覆營弊原委大緻情形并呈各營截曠銀數清折由 七○、移商各軍營病故勇丁葬費由 七一、禀複内渡委員所陳折略各情形由 七二、詳遵議變通暫停存饷由 七三、詳覆截曠用存銀數以後道統各營一體準免點驗截曠以昭平允請示由 七四、禀查辦鳳山縣革生林克賢糾衆紮搶一案請将查拏不力之地方文武量予摘頂記過并委員分别查辦由 七五、詳覆營勇無奸搶等事并請示嗣後糾衆紮搶暨不理不拿應如何處辦各緣由 七六、禀洋人請開浚旗後港口請示籌辦由 四四、呈撤格林炮隊勇弁仍歸原營由(光緒七年十月二十日) 為呈報事。
竊照台灣前因籌辦海防,購備格林克鹿蔔前後膛各種洋炮共二十四尊,并配後膛洋鎗一百二十九杆。
奉憲谕,饬募雇教習,挑選左右兩翼練兵并鎮海中左兩營勇丁,于箭道内合隊操演,名曰「格林炮隊」,委令候補遊擊陳友定管帶,曆經辦理在案。
職道調營閱操,點驗各營分撥格林炮隊兵勇共計一百六十餘名,疲弱居多。
據管帶官陳遊擊面稱:系由原營撥派,革補無權。
詢之各原營官,則曰既歸炮隊差操,不能朝夕察看,事無專責,難求實濟等語。
查該炮隊兵勇,系由各營湊合成隊,革補、差操,事權不一,中多疲弱,月饷虛糜,所稱自系實情。
惟炮隊合操有年,操法自皆娴熟。
當此分防緊要,各營均須整齊,亟應将原撥炮隊各兵勇汰弱留強,仍歸各原營督率,如法操練。
即令熟習之兵勇,傳教各哨隊,互相練習,俾鎗炮刀矛人人皆精,營營可用;庶人無居奇,器無偏廢,則前此所費巨款,或不緻概付流水。
現将格林炮隊兵勇,饬令各歸原營,認真管束。
并分撥左右兩翼,鎮海中左兩營格林炮各兩尊,裡明東後膛洋鎗各十杆,由營随時操練,俾兵勇共知演放。
所有留存教習,一律裁汰。
管帶官陳遊擊友定,另候差委。
其餘各洋炮十六尊及後膛鎗八十九杆,一并繳還軍裝局收管。
除分别呈報移行外,理合具文呈報憲台察核。
四五、詳請裁減炮台饷需并委陳總兵管帶旗後炮勇由(光緒八年九月初四日) 為詳請事。
竊照台灣安平三鲲身海口,于同治十三年間奏建洋式炮台,配置十八噸安蒙士唐洋炮五尊,四十磅、二十磅小炮各四尊,裡明敦後膛洋鎗一百餘杆。
奉前撫憲丁檄饬挑選輪船炮勇一百四十四名,充當炮台頭目、炮手,雇募洋教習阿務德教練操演,以資防衛。
所有應給口糧薪費等項,仿照輪船章程給發;月大建支庫平銀一千九百一十二兩九錢零二厘,小建照扣。
嗣于光緒六年六月,洋教習阿務德在台病故,經張前升道以安平炮台炮勇習練多年,均稱精熟,即于頭目中挑選廖華、鄭碟二名充當教習,不再另募。
并因安平、旗後兩口,皆為台灣水師協所轄,該兩處炮台,詳明均歸安平協周副将振邦總帶。
其安平炮台薪費銀兩,經先後裁減外,現計月支銀一千七百一十四兩。
核與旗後、澎湖及基隆各炮勇口糧,多寡懸殊;較之營勇口糧,尤為加倍。
辦理本不畫一,彼此未免借口。
雖安平洋炮較大,選技從長,亦不應如許優給。
況該炮勇等運用機器,講求多年,無論頭目、炮手,均應得其要竅。
現當庫款支绌之際,出款稍節一分,于入款多存一分,自宜加意厘剔,以免多滋糜費。
茲将安平炮台炮手名數口糧,删繁就簡,分别裁減。
除教習、正副頭目、進藥彈炮手均為炮台最關緊要之人,必須演放精熟,方資得力,口糧照舊給發外;其餘炮手人等,現經酌量裁定,計管帶、幫帶、教習、頭目、炮手共一百二十三員名,月大建支銀一千零四十三兩二錢,小建照扣。
内除撥歸基隆炮台頭目、炮手二十五名、口糧二百六十四兩外,現存該弁勇九十八名,實支給銀八百七十九兩二錢。
核計每月減省銀八百三十四兩八錢。
又旗後港口南北兩岸分築炮台各一座,購置安蒙士唐六噸半大炮四尊、四噸半大炮二尊,将鎮安營水勇改作炮勇,由安平協周副将兼帶,以守備盧得貴為幫帶,督率操練。
計幫帶官、正副哨長、頭目、炮勇人等共一百二十七員名,月大建支薪糧公費庫平銀八百四十三兩八錢,小建照扣。
幫帶盧守備,人尚長厚,于督率操練,未甚謹嚴。
周副将遠駐安平,勢難常川兼顧。
海防要口,未便遷就,業經詳委前在恪靖大營熟習炮務之分省遇缺即補總兵陳羅前赴旗後炮台,管帶駐守,毋庸另派兼管,俾專責成。
其薪費口糧等項,原定數目本較安平炮台為減,其中尚有稍應變通之處,複經逐一厘定;計管帶官、哨弁、頭目、炮手共一百二十四員名,月大建支銀七百七十二兩,小建照扣。
内除撥婦基隆炮台頭目、炮手一十五名、口糧銀九十二兩外,現存該弁勇一百零九名、實支給銀六百八十兩。
核計每月減省銀一百六十三兩八錢。
均自光緒八年九月初一起,一律照辦。
似此酌量裁減,兩處炮台每年約省銀一萬一千九百八十餘兩,既于經費節省不少,而該弁勇口糧仍系從優。
祇期各頭目任用得人,勸加教練,庶事歸實際,款不虛靡。
職道與台灣吳鎮暨周副将反複籌商,竟見相同。
除将基隆炮勇另商厘定并分别呈咨移行外,理合分開清折,具文詳請憲台察核,俯賜批示祇遵。
督憲何批:仰閩省善後局司道查核詳複移遵,仍候撫部院批示繳(光緒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到) 撫憲張批:善後局司道核明詳複移遵,仍候督部堂批示繳(光緒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到)。
四六、禀拟撥練兵專操炮隊請示遵行由(光緒九年五月十四日) 竊職道于五月初六日準吳鎮抄移憲批,該鎮禀奉準複設炮隊,請饬都司李應升來郡選募教練一案,批局移饬照辦等因。
查此案前于二月初一日奉到憲牌,饬由各營内挑裁二百名,另募熟演鎗炮之人,充當炮隊教習;并準吳鎮移同前因。
職道查洋炮購費巨款,本屬利器,然必教練得法,調派合宜,方足以資利用。
前此分調兵勇,雜湊成營,賭博、洋煙,藐無忌憚。
教習徒自裝炮,令人開放,而度數的要,秘不示人。
兵勇習成疲玩,出入自由,而彼此牽連,漫無專責。
職道遵饬整頓,是以詳請撤散,各歸原營;仍将各炮分配,責令傳習。
及歸營後,察其煙癖,則十有八、九;試以炮藝,能開放者尚無一、二。
而诘其開放度數,則仍屬茫然,餘并不能開放。
是名為久練,實同虛糜!因饬該管營官就營挑汰,另行從長計籌。
該炮勇之不可靠如此。
其炮兵果否練習有效,統歸吳鎮,應由吳鎮據實具覆。
至憲批:一營之中挑出二百名,另募熟演鎗炮之人充當炮隊教習,此後應革應留,歸管帶教習主持,仍由鎮道随時察驗等因;所有從前雜湊成營,事權不一之病,自可除絕,原應遵照辦理;惟其中尚有不能不縷晰陳明者。
現在台灣各營,均遵上年奏案,裁為小營,每營并營哨各官,祇有三百七十三員名。
若于一營之中抽出二百,則所剩無幾,不成一營。
若專派一營練習洋炮,必須專紮一處,祇備攻堅扼險之需。
炮系笨重之物,一有調遣,每炮需夫十餘名及數十名不等,全營拔隊需夫二三百名,遇山溪險阻,尤所費不赀,是以不便常行調遣。
而現在台屬勇營減少,以之分防各處,巡緝彈壓,時彼時此,調派尚虞不敷;倘再抽操炮隊,更慮顧此失彼;況營勇均系客籍,去留無常,三年準假,已成通例。
如安平炮台于光緒三年由輪船調勇操防,優給口糧,何等慎重。
及職道于七年履任,相距僅閱四年,詢據該炮隊旗長命稱,由輪船調來舊勇不過十餘名,餘均從新募補學習。
是客勇之可暫不可久,已有明征。
今拟複設炮隊,惟有選用土著練兵,揀員管帶,認真訓練,庶可經久。
前商之吳鎮,未置可否。
茲複往商,似以練兵不足為詞。
職道複查:附郡練兵共計一千五百三十一名,内除協标二百一十七員名仍紮城外安平口歸周副将操練外,其餘一千三百一十四名,統歸吳鎮委派營官親加督練,分為左右兩翼,駐紮城内。
而道标練兵三百零八名,即附在右翼内。
現拟将道标練兵提出,專練炮隊。
其鎮标尚存練兵一千零零六名,足符兩大營各五百名之數,仍照常練使刀矛鎗炮。
平日各有專精,庶臨時可免生湊。
緣額設道标,本職道分内該管之兵,前因勇營積弊太多,除不勝除,以道标未遑兼顧,統附鎮标管理。
茲新勇募到,将舊營之洋煙老弱以次革補,勇營可期漸有起色。
而道标練兵不免仍多前弊,自應及時一律整除,免負本職。
現拟提出道兵三百八名,專練炮隊,就現支之饷,備經久之兵,應即由道嚴定規條,選員認真挑汰:先取其壯,再求其精。
庶饷不加多,而兵可得用。
仍由鎮、道随時察驗,免再有名無實,藉以仰副憲台整饬防務之至衷。
第選兵必先選将,未有将弱而兵可強者。
現在台屬欲求一熟悉炮務、不染嗜好、又能整頓營規者,頗難其選。
惟查有安平炮台紅旗隊目五品軍功譚文魁,廣東香山人,長在熟悉炮務;卸帶飛虎前營之周守備迎春,湖南甯鄉人,長在整頓營規。
且皆才質英明,絕無嗜好,以之會帶炮隊,各專責成,實較李都司應升為妥。
如省垣另有兼譚文魁、周迎春之長者,仍求憲委來台,藉資臂助,則感盼尤深。
所有遵饬議辦緣由,是否有當,理合禀懇憲台訓示饬遵。
此案因吳鎮所議添饷募勇與職道所議就饷練兵不同,故未會銜,合并聲明。
敬再禀者:竊台灣營務之壞,以洋煙為最。
兵勇最忌疲弱,煙癖實為疲弱之尤。
故整頓營規,必自除洋煙始;欲除兵勇之洋煙,又必自該管之營哨官始。
倘營哨官先有煙癖,何能約束兵勇?官弁、兵勇習成疲弱,何論精壯?更何論營規?此理勢之必然,一定之步驟,不待智者而知也。
都司李應升,人本不壞;惟聞前因患病,曾染此癖。
上年因基隆炮台替代須人,急難其選,當以該都司在安平炮台幫帶有年,炮務較熟,權委前往接帶。
臨行,曾囑其先戒嗜好。
旋聞該都司年力稍衰,頗難戒脫。
今吳鎮特請調委募複炮隊,竊恐仍蹈覆轍,公私兩乖,非所以仰副憲廑也。
惟職道此禀所拟以道标練兵,專設炮隊,應以委用道标都司林發為最便;奈林發亦有煙癖,難期振作,前已面陳憲聽,未敢濫舉。
此外求其熟悉炮務、又能整頓營規者,台屬頗難其人,是以有譚文魁、周迎春會帶之請。
是否有當,理合附禀申明,伏祈核示饬遵! 四七、詳台灣兵勇無可再減及營勇暫難改兵各情由(光緒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為遵移議覆事。
本年正月二十九日,準省會善後局移奉督部堂何紮付:『本部堂于光緒九年正月初二日準兵部火票遞到軍機大臣字寄北洋通商大臣、直隸、兩江、湖廣、閩浙、陝甘、兩廣、四川、雲貴、江蘇、安徽、江西、浙江、福建、湖北、湖南、河南、山東、山西、陝西、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各督撫:「光緒八年十二月初四日奉上谕:兵部奏請饬裁各省防勇确核兵額以節饷需一折。
前因各省辦理軍務,于制兵之外,添募勇丁,原屬一時權宜之計。
自軍務平定以來,疊經谕令裁減。
現在各省尚存防勇二十餘萬,歲需饷項,為數甚巨。
國家經制有常,度支竭蹶,不可不力圖撙節。
如該部所稱查明各該省制兵缺額數目,并将現存兵丁汰去老弱廢疾,或再酌制汛鋪。
其原缺與現裁兵額,悉擇防勇之精壯者挑補,仿直隸章程作為練軍,其餘設法裁撤,自系為節省饷需、補救時艱起見。
着該大臣督撫等各就該省情形,悉心酌度,奏明辦理。
原折均着抄給閱看,将此各谕令知之。
欽此」!遵旨寄信前來。
原奏内開:「經筵講官兵部尚書臣志和等跪奏,為請旨饬裁各省防勇,确核兵額,以節饷需,而維大局,恭折仰祈聖鑒事。
竊自軍興以來,舍兵用勇,本系一時權宜之計。
事平之後,經臣部與戶部疊次奏請裁減。
嗣據各省奏報,除裁減外,尚存防勇二十餘萬名,歲饟仍需千萬,厘稅既無可增,協饟苦于難繼;無可籌措,則稱貸洋款;借項愈巨,出息愈多,關稅之耗,日甚一日。
再不得已,則請發内帑。
夫帑藏備京師之用,亦斷不容輕撥。
此在豐年,各省可以照常征收,已覺難支;矧今歲東南一帶同被水災,民力凋敝,蓋藏已空,蠲赈并籌,庫儲益绌;而軍需巨款,靡有了期。
加以西邊善後,東海籌防,方且有增無減,誠事勢之大可慮也。
在各督撫目擊時艱,亦屢經籌裁,而迄未大減者,或慮勇營驟撤,防守不敷;或恐失業無歸,流而為匪。
然裁汛鋪散處之兵,以歸營伍,則自足設防;汰充數老弱之兵,以補精壯,則尤資得力。
至于裁撤營勇,全撤固難,酌裁自易。
點驗核實,則營可歸并;缺數不補,則日有減裁,皆良策也。
既值時事之難,當思變通之法。
若以畏難而姑置之,用款日增,國帑日耗,年複一年,更将何從措手?查光緒五年前貴州巡撫岑毓英奏稱:該省額設營兵三萬餘名,缺額五成,以各營防勇挑補足額,仿直隸章程,作為練軍,設統帶、管帶等官,駐防要隘。
不準另設勇營,以節糜費。
迩來新疆戡定,據劉錦棠、張曜奏稱:請就關外現裁營勇,選其精壯,編成制兵,改行饟為坐糧,設遊擊之師,居中駐紮各等語,先後奉旨準行。
蓋兵饷與勇饷多寡懸殊,易勇為兵,加以練軍經費較勇糧節省尚多;且編籍則有伍可歸,悍卒無虞嘩潰;而調練則分防駐守,要地不至空虛。
立法實為妥善。
相應請旨,饬下各省督撫,查明該省制兵缺額數目,并将現存兵丁,汰去老弱廢疾,或再酌裁汛鋪。
其原缺與現裁兵額,悉擇防勇之精壯者挑補,仿照直隸章程,作為練軍,其餘設法裁撤。
統限文到三月内,将實存勇數若幹,挑補兵額若幹,裁撤若幹,統計每歲節省銀若幹,詳細具奏。
并将改定饷章、管帶員名、駐防處所,造冊咨報戶、兵二部,以憑查核。
并請通饬各大員督撫,嗣後非奏明請旨,不得添設勇營,以節糜費。
庶國用漸纾,元氣漸複,天下幸甚。
臣等為節慎軍饷、補救時艱起見,是否有當,伏乞聖鑒訓示遵行。
謹奏」等因,承準此合就恭錄行知。
為此劄仰該局司道,即使會同藩司,欽遵查照轉移各鎮标協營遵辦:一面體察各屬地方兵制情形,現應如何裁并汛鋪,汰革老弱,裁撤勇營,挑補兵額,務期饷不虛糜,勇皆歸伍。
克日會詳,呈請覆奏辦理,毋稍池洩等因。
奉此,除「制兵缺額、現兵汰弱或酌裁汛鋪」各節另行由司移饬遵辦外,合就飛移,為此備移貴道,請煩查照。
希将在台各勇營能否仿照直隸章程,分别挑補兵額,分防駐守,即日核明詳細情形賜覆;并分别開列分駐處所各數清折,移局歸案核辦』等因。
準此。
查台灣孤懸海外,四傍無依。
由北而南,長竟千裡;由西而東,寬五、六百裡,兩頭百數十裡不等;西并澎湖,周圍約三千餘裡。
而附近之紅頭嶼、火燒嶼、小琉球三鳥地方,各百數十裡,尚未計及。
論外防,則四面受敵,無險可阨;而風濤有間,随處皆可登岸。
設有外侮,斷非專設炮台于安平、旗後、滬尾、基隆、澎湖數海口所能制守,亦非徒萬餘兵勇所能捍禦。
此外防無可議裁,尚須從長籌備者。
論内防,台地中亘叢山,皆生番巢窟。
山之前、後,約二千裡,皆與民居交錯,時相伺殺。
而民居又分閩、粵畛域,閩、粵又各自分畛域,亦往往械闘相尋,屢釀巨案。
大則據險拒捕,薄城戕官;小則乘隙劫搶,命盜疊出。
此内防所宜急籌者。
今雖外侮無虞,内匪稍戢;而緝捕彈壓,擇要布防,在在均為吃緊。
向因兵不足恃,特設營勇以備之。
職道未到任以前,原留防勇,分鎮海、飛虎、福銳、福靖、綏靖、擢勝等十六營,每營五百零五員名,計共八千零八十員名。
合之安平、旗後、澎溯、基隆四炮台弁勇,後山艇快船水勇、恒春縣勇、安平轉運局勇,共六百零九員名。
合計八千六百八十九員名,年需饷銀六十萬零九千七百餘兩。
迨前年奉調黔軍二千零六十五員名、楚軍嶽營五百六十一員名到台,遂撤遣擢勝四營回省,尚留鎮海中左右前後五營、飛虎中左前後四營、綏靖中左右三營。
旋又将該十二營改為小營,每小營三百七十三員名。
嶽營又撤大旗等五十六名,改為馬隊三十七名。
去夏黔軍去後,由省撥來霆慶兩營、祥字一營,照營制一千五百一十五員名。
又因營勇不敷分布,南路中路添調屯番并管帶官計三百零六員名。
北路添派陳輝煌土勇五十一員名。
又去夏因飛虎後營疲弱不堪,業經禀汰。
又減去炮勇、水勇、局勇共六十七名。
是全台祇存小營十一營、大營四營并炮台、馬隊、屯兵、土勇、護運炮勇,僅七千五十九員名。
較前年勇數,計減去一千六百三十員名,每年僅需饷銀四十七萬五千七百餘兩,較前每年已節饷一十三萬三千九百餘兩。
此現在減留營勇,藉資應用,尚須力求整頓之大概情形也。
至綠營水陸弁兵,原額一萬四千六百五十四名。
迨同治八年裁兵加饷案内,減成七千七百零四名。
又光緒三年經丁前撫憲渡台,檄饬各營汰弱留強,并饬停募;現減至已練未練各兵僅四千餘名。
是全台兵勇并計,共僅一萬一千餘名,較原設兵額尚少三千餘名,防務已形單薄。
論原設汛防,本非不多。
嗣因制兵減少,除挑練及分各衙門聽差外,每汛不過常派二、三名在地敷衍塘汛名色。
督察稍疏,則專收陋規,從未能責成巡緝。
甚至将應管汛防推诿營勇。
固由兵不敷派,亦由積習使然。
雖偶遇勤慎武員,或動多忌礙,亦難實事求是。
盡裁固有不便,再濫亦似不宜。
是全台之中,三千裡内,所賴以巡防緝捕、緩急有資者,祇此外募七千餘勇及歸練營七千餘兵耳。
此現在兵勇無可再減之大概情形也。
果就現在營額一律整齊,内防庸可支持。
若仍聽老弱洋煙之員弁兵勇濫竽其間,衛身且難,何能衛民?營規更無論已!即顧内防,尚且惴惴,遑問外防!職道營務謬膺,營勇本系專責;視事年久,利弊頗知。
本應直揭其弊而除之,重與更始;無如積弊太重,格礙多端,稍為請求,怨讟交至。
縱勞怨不避,分所應然;而事體不成,亦屬無謂。
綠營弊莫甚于虛冒口糧與老弱洋煙及此革彼招之遊勇耳。
前雖屢奉憲饬整頓;而章程未立,無從下手,亦無從稽查。
職道前禀,營勇填注籍貫、箕鬥,一進一出,皆由道署點驗,酌扣存饷,内渡驗給,截曠,盡數按月造報,皆屬正本清源辦法,前項積弊,皆可不禁自絕。
法本盡善,嗣因事多牽掣,不能不稍為遷就;亦以除弊不可太驟,失去其太甚者。
除曹提督所統營勇不計外,所歸職道該管各營,勉行經年,虛冒之弊,固已杜盡矣。
祇以原營老弱洋煙越居其半,雖屢饬從新汰補,而有恃無恐之遊勇,所在皆是,仍不免此革彼招,積重難返,法無可施。
不得已,于去冬有赴楚募勇之請。
原禀:客軍本非長策,不如就地取材,必先有整練客軍,參用就近土著,使之馴習紀律,逐漸推廣,方可去遠取近,免煩借材異鄉。
且使海僻強梁胥歸正軌,不緻漬染舊污,流為有勇無義之盜,正為慎重台防将來,藉可改勇為兵地步。
原請募勇二千,奉準一千,今募到勇夫共止一千一百七十一名,以之抵捕各營已汰老弱洋煙之缺,猶覺不敷。
聞尚有強留在防、應汰未盡者,更無可抵。
業經酌議就地選補之法,另行禀辦。
是勇營雖積弊稍去,尚未一律整齊。
加以營兵積習亦未盡除,根基皆未立定。
若遽議加複兵額及改勇為兵,非特加饷為難,而鑒前例後,必猶現有之兵同歸不整,且将有用之勇胥變無用,似于海防無益有害。
此營勇暫難仿照直隸改補兵額之實在情形也。
除将曆拟整理營勇及就地選補各章程另行彙案呈核外,茲謹将兵勇無可再減及營勇暫難改兵、并逐漸整頓各緣由,是否有當,理合詳請憲台察奪訓示,分别饬遵。
四八、覆福建省會善後總局司道論複設洋操由(光緒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敬啟者:昨準大移,囑議吳霁翁請複設洋操一案,反複細讀,具征明鏡高懸,而體國公忠,溢于言表,下懷欽佩,雲何如之!惟台灣練兵,系霁翁專統,操練有年,果否純熟,未便懸拟。
若以從前調操之格林炮隊衡之,則教習原無成效。
岑前憲之議撤,原非無因。
前案具在,得失顯然,似無庸于再贅。
此時拟撤未久,複又議設,霁翁之意未知何存?查霁翁出移貴局之文,雖曾并移弟處,弟意原與尊牍相符,其未敢即複者,因與霁翁所見不同,恐涉逆耳。
今貴局仍囑弟議,若随聲附和,殊不足以上副列憲核實之意及諸公直諒之忱。
倘議而駁之,則霁翁近在同城,必然見怪。
上憲之意,正以鎮道不和為深慮。
殊不知那有不和,但有時公事勢難苟且從同,事外每謂為不和。
今日但求少一不同之議,則省一不和之名。
其複設洋操教習一案,務求諸公斟酌可否,或準或駁,自有權衡,邀免再由弟議。
威激不盡! 四九、禀遵批先複議設炮隊由(光緒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竊職道昨準吳鎮抄移憲批「該鎮禀複設炮隊一案」内開:『查前據該鎮禀請複設炮隊,當經明晰批示,并于正月初七日檄行台灣道會商辦理,暨咨行查照在案。
劉道向稱辦事迅速,何以此事延擱日久,不複不辦,殊不可解。
該鎮與該道近在同城,即使移催不複,盡可于接晤時面詢商榷。
乃現禀一再聲請行道遵辦,一若彼此久無見面,萬難相商。
海外重地,鎮、道為文武領袖,全賴和衷共濟,豈可遇事龃龉?并置本部堂批檄而不顧,言之實堪詫異』各等因。
奉此,職道查:文武最貴和衷,尤忌龃龉。
紬繹憲谕,洞見古今成敗之淵源。
然所貴和者,貴在于公有濟耳。
若明知無濟于公而苟且附和,與明知于公有濟而故欲立異,即所謂同而不和之小人,鮮有不敗事者。
職道與吳鎮近在同城,時常見面,并無不和。
鎮為專阃,責重練兵。
道兼營務,責重練勇。
雖職分各有責成,遇有營務地方交涉重大事情,例應鎮道會商會詳者,無不與吳鎮會同商辦。
間有所商而意見不同,則應各抒所見,以求質正于憲台,聽候裁決。
是皆為公也,是不同而仍不失為和也。
惟必于詳文内聲明如何不同之處,始成公事,始謂不欺。
如前年職道拟調山後陶副将茂森飛虎前營來郡整頓,原知該營疲弱太甚,期與更新,以顧大局。
曾與吳鎮會商至再,不肯會銜。
比由職道單禀請調,曾于禀内聲明。
雖事不果行,延至去冬始行撤驗,挑剩壯勇不過三、四十名,其糜饷原不過數萬金;而其中事變多端,熬費無益之周折,往返文報,幾至盈尺,卒至公私兩乖,未免徒煩憲聽。
此已邀洞鑒,而職道時切愧憤者。
至吳鎮複設炮隊之禀,職道先未聞知。
及奉憲批并準吳鎮移知前由,職道随往會商,以炮隊招勇去留無常,不如練兵之可久。
吳鎮未置可否。
随商以管帶炮隊,必須得人。
吳鎮始以康都司長慶為拟。
及詢之周副将振邦諸同寅,佥謂康都司前在安平炮台壞事撤差,似不相宜,祇得從緩商辦。
是此舉在憲台與吳鎮期在必行,職道亦期在必行;特以人不易得,事貴慎始,前車可鑒,豈容一誤再誤?兼以用兵用勇,尚未定議,而汰補各營勇數亦未就緒,其不敢率爾議複者,正為慎重批檄起見,何敢置而不顧?今吳鎮一再禀請行道遵辦,并不将職道曾與晤商所見不同緣由随禀聲明,宜啟憲疑「彼此久無見面,萬難相商也」。
且請委都司李應升募帶炮勇,亦有不宜之處,已于另禀詳之,可否仍候核奪? 總之,海防重務,動關奏咨,不見公牍則已,既見公牍,必先權其利害、緩急,通盤籌劃。
亦知天下事萬不能有利而無弊,必擇其利多弊少、與所以杜弊之法、可以推行盡利者始可見諸公牍。
公牍可緩則緩;其必不可緩者,尤必将利弊所在,縷悉陳明。
庶幾憲台一目了然,然後權衡悉當;即據以奏咨,始終可無遺慮。
是此項公牍,非由職道親自酌拟,難見分明。
奈此間日行公事至繁且雜,雖在宵分病榻,迄未小休。
加以愚鈍性成,小事容易開消,大事頗難速達。
原不敢以掩耳盜鈴、似是而非之官話,徒亂上憲之耳目;亦不敢以有名無實、益少損多之故事,坐耗至艱之饷需;況重以憲饬,尤當實事求是,免蹈覆轍。
吳鎮見末及此,乃複有是窒礙之禀,已覺難為申複。
尚有未曾商知徑禀「補複前山兵額及改後山營勇為兵,并專設武員調度」。
又禀「駐嘉義之鎮海後營兼顧彰化、新竹數百裡捕匪、防番開墾」兩案,現雖未奉憲批,皆關全台安危大局,而所議皆有窒礙難行。
應請俟勇營厘清,另議禀辦。
他如職道「因勇營積弊太甚,流勇太多,呈明整頓章程」,随經吳鎮議駁,以編造籍貫、箕鬥、保人清冊,不如仍造簡冊;以革補由郡點驗,不如仍由營官;以扣存饷銀後給,不如仍給現銀;以遣勇内渡後給銀,不如就台先給;以營勇祇能打仗,平時不宜工作;種種相歧,緘牍交緻,曾否徑禀,皆不得知。
在吳鎮前當統領,豈竟不知勇營虛冒疲濫之積弊非此莫除?抑明知整頓有利無弊,故為是龃龉,以掣其肘耶?想吳鎮必不至此!亦以經理營務,向溺于寬,未免少見多怪,祇圖見好目前。
是以職道未便以公牍直複,徒似筆墨相争;僅于晤時微谏,以期情義兩全。
因吳鎮與職道現在練兵練勇,應汰老弱洋煙各先務,尚未能盡,何論其它!故職道未敢輕複者,不惟炮隊一案,所有應複應辦之事,尚不一而足;每以得失動關全局,不敢摭拾皮毛,依違附和。
倘言不顧行,祇務容悅于一時,縱能暫蔽憲聰,斷難久逃明察。
所以遇事小心,非利多弊少,确有把握,從不敢冒昧上陳,亦耽遲不耽錯。
且以為政不在多言,顧力行何如耳!吳鎮之才原數倍于職道,而小心似覺微遜,職道亦常善道及之。
自奉憲谕諄諄,更欲極力求合,以顧大公;奈愈求合,而吳鎮愈見多心!現在職道别無所望,惟望吳鎮謹遵憲谕,勿存成見,一切公事,去虛求實,毋躐等,亦毋貪多,先于分内應管之練兵、泛防,核實整頓。
不嫌如職道之笨拙,先去其弊,由壯求精,得寸則寸,以期有基勿壞,可變可常,庶使職道得以聯為一心,藉副憲饬和衷共濟之至意。
區區愚悃,乞垂察焉!臨禀不勝悚惶待命之至。
督憲何密批:查複設炮隊一事,已于該道另禀明晰批示矣,此事即當附片奏報。
并将台南炮台責成吳鎮、台北炮台責成曹提督管理,俾有專屬,以免廢弛。
台灣為海外岩疆,現值越南多事,欽奉密谕籌防,該道與吳鎮遇事龃龉,各執一見。
無事如此,有事奈何!本部堂與撫部院實深廑系。
該道前任浙江台州府,頗着能聲,本部堂聞而知之,曾經列保,是因公,非見好也。
本部堂與該道毫無芥蒂,于此可知。
吳鎮與本部堂雖屬同鄉,素無交好。
其仕閩在本部堂之先,為沈文肅公所器重,曾親筆函緻本部堂,有『該鎮為赤嵌一柱』之語。
夏前道素着精明,張前道最為穩練,與該鎮均尚相安。
武人見解,未必盡善,亦必有一得之愚。
舍短用長,屬員尚應如此,況其為同列耶?萬一有警,鎮台統兵勇臨前敵,道台籌饷糈顧後路,此一定辦法。
平日兵勇之事,該鎮豈可概不與聞耶?該道莅台之初,所期望而倚重者不可謂不至。
乃事多任性,不洽輿情,凡内渡官紳商民随時谘訪,惟一、二紳士間有譽詞,其它無聞巳。
如鹽務任用私昵,營勇絕不操練。
嶽營最稱得力,辦一鳳山控案,不能獲犯,而損威擾民;其它無論巳。
海外重地,全賴衆志成城。
若文武離心,軍民失望,所謂整頓者何在?該鎮、道當思地方公事為重,蠲除成見,以共濟時艱,是所切望!現在台防事宜,究當如何布置,能否确有把握?即速籌商議複察奪!至營務處名目,既可派委,亦可撤銷,該鎮、道切勿以此借口。
仰福建善後局司道,分移遵照,此繳。
禀抄發(光緒九年七月十二日到)。
五○、禀準吳鎮移咨就地招募炮勇由(光緒九年六月十七日) 敬禀者:竊職道前于萬年清晉省之便,已将吳鎮請複設炮隊一案,詳細議覆;并将李都司應升不宜管帶情形,随案聲明。
萬年清開行之後,當即抄移吳鎮查照在案。
旋仍面告一切。
嗣李應升于六月初七日報到。
初九日準吳鎮移開:『李應升已由香港等處招到舊部熟習洋炮勇丁七、八十名,并就地招到舊部四、五十名,一俟招齊,即當造冊辦理通報』等由。
職道當以此案既經禀複,應俟奉到憲批,再行遵辦。
并據李都司面稱:『現勇多系就地招集,竊恐出自各營汰革者,均應及早審慎,免緻一誤再誤』等由,移複吳鎮去後。
十一日複準吳鎮移開:『據李都司應升禀稱:炮隊勇丁業已開招成軍,請頒關防啟用』等由。
經刊發管帶格林克虜炮隊行營木質關防一顆,承領啟用各等由。
又準此查前項炮勇應否準招,李應升可否管帶,前奉憲批,『由道遵照,克日會同吳鎮分别辦理』等因,既經職道詳晰具禀,尚非迫不及待之舉,自應靜候憲示遵行。
乃吳鎮概置不理,遽令成軍,意在徑行,不容稍緩,固未必挾以必從;然文武既在同城,亦未敢稍涉拘泥,免緻再行龃龉,重煩憲廑,此項炮隊竟請由吳鎮招成督練,以一事權。
每年饷需計不過萬餘兩,即由海防支應項下撥給。
第就地招勇,多系各營汰革而來,祇期吳鎮少收若幹;另選本地土著之強壯者,嚴明紀律,認真訓練,将來猶可為補兵地步,似于公事亦有裨益。
惟全台勇數饷額,均經奏定,此次新添勇饷,應請憲台察核奉咨,以符造報。
至道标練兵三百零八名,應否提歸職道自行整頓、亦兼習炮務之處,仍候憲示祇遵。
五一、移覆台灣鎮酌建格林炮隊兵房由(光緒九年九月十三日) 為移請事。
本年九月初七日,準貴鎮移開:『據辦理軍裝局應補通判王倅培莆、管帶格林炮隊補用都司李應升聯銜具禀,會估格林炮隊兵房間數,并估工料,妥議撙節,開報繪圖請示緣由等情到本鎮。
據此,除批「查核所議建蓋格林炮隊兵房間數及所估工料銀兩數目,甚屬妥當。
據稱台地磚木工料倍昂,系屬實情。
候據情移請台灣道核議,給款興建,以資炮勇栖止。
仰即遵照,仍候台灣道批示繳,圖折存,印發」外,合就移請。
為此,備移貴道,煩查照核明,給款興建,以資栖止,望切施行』等由到道。
準此,查炮隊用勇,原非長局,蓋造房屋,自應以可省則省為是。
惟如貴鎮署外隙地原建草竹兵房,頻須修理,仍不耐住,似省實費;自不如蓋造瓦房,為一勞永逸之計。
惟既蓋瓦房,當圖久遠,此時可住炮隊,将來即可作為守城兵房,一舉兩得,似費仍省。
而紮兵須擇地,貴署内箭道原造兵房,頗稱整備。
現有左翼練兵數百住此,足資聯守,似不必再将炮隊偏紮一隅。
愚昧之見,凡紮營以城外扼要為上策,城内次之,署内又次之。
如城内挨小東門之紅草坪地方,人煙甚稀,地勢高敞,若建兵房于此,眼前免藏奸宄,将來即可守城,似較署内添造勇房為合用。
值此饷需至艱,當用者固不可吝,冗用者,似為可惜。
敝道所見如斯,究竟此項勇房應建城外、城内、署内之處,應請貴鎮主籌裁奪,徑禀督憲示遵。
一奉行知,即移全台支應局遵辦。
茲準前由,合移商貴鎮,請煩查照辦理。
五二、禀請設立修配鎗炮子藥局由(光緒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敬禀者:竊維防海之要,不外「布局」、「征兵」、「籌饷」、「儲才」、「修備」五大端。
前奉密谕,當将應辦事宜會商吳鎮,意見略同,請其主稿會禀,迄尚未定。
夫臨時可辦之事,固不嫌于即境畫謀;而曆久乃成之端,斷不可以臨渴掘井。
台灣武備欠修,原難枚舉。
郡城軍裝局所存鎗炮藥彈,為數本屬不少;乃一經點查,如後膛鎗子,則年久變壞者有之,不合膛、不能移用者有之。
初買之時,祇揀式新價廉,物非一色。
配子有限,用之易盡。
他鎗之子,不能移配此鎗,随時買配,恐難吻合。
如愛惜其子,不發操演,或所發太少,軍營操之不熟,雖有利器,置于無用。
廣發勤操,子藥立盡,有鎗無子,與無鎗同。
又有繳換之鎗,完缺不齊,雖頻頻折配廢棄,仍屬不少。
且台灣地最潮濕,鐵久必鏽,糟蹋物料,尤屬可惜。
至後膛大炮,子藥尤貴。
藥則有六角式、石子式之别;子則有鋼尖實心、空心之分,品類各殊,配購極為不易。
海上無事,猶可取資外洋;防務稍緊,勢必遠莫能濟。
況仰給外人,仍有臨戰停買之公法。
思維再四,非自己振作,斷難緩急足恃。
即謂省垣地方試辦洋火藥已有成效,于各項式樣,究未能備。
況自來銅帽與夫後膛鎗炮各子,尚無制造之機。
台灣無事,全台十數營操練所用,為數已多;一旦有事,所用更巨,不惟取資外洋,勢有不能,恐即取資内地,亦有海隔天遙之虞。
台灣為七省門戶,有戰必先,四面濱海,戰事必重。
職道職司兵備,又兼營務,既蒙憲谕垂詢,雖全策尚待商陳,敢不先将應行預辦者,陸續陳請。
職道拟于台灣郡城内或于全台居中之彰化縣屬,擇購疏曠地段,設立「修配鎗炮子藥局」一所。
先将各項鎗炮實數查清,酌定某子某藥應配多少,某鎗某炮應修、應緩,置辦機件,次第配制。
庶應操之件可以放手操習,有用之物不緻等諸無用;臨時要用又不緻左支右绌。
所謂緩急有備,正不徒自作自用、省錢省力而已。
如蒙允準,拟調熟習人員與精通機務學生來台試辦,初時先其所急,從小開工。
所有置買機器暨修造廠屋,計費在二萬金内外。
辦理有效,再酌量事勢,以為繼增。
是否如斯,未敢擅便,理合禀請示遵。
督憲何批:所禀極為有見,但恐購辦須時,置造須時,倉卒有事,不能應手耳。
然猶七年之病求三年之艾,終屬有益。
仰福建善後局司道即速核議通詳,轉移遵照。
據稱尚有全策商陳,應令迅速馳禀;總期言簡意赅,量力能行,不在馳騁筆墨。
至向來文武衙門會禀之事,多系文員主稿,鮮聞有武員主稿者。
禀稱請鎮主稿會辦,豈意見終未化耶?并移知照。
仍候将軍、撫部院、船政大臣批示繳(光緒九年十一月初七日到)。
五三、禀籌商先設火藥廠次再擴充情形由(光緒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敬禀者:竊照職道前請設立「修配子藥軍裝局」,奉憲批:『所禀極為有見,但恐購辦置造須時,倉卒有事不能應手。
然猶七年之病,求三年之艾,終屬有益。
仰福建善後局司道即速核議通詳,轉移遵照。
據稱尚有全策商陳,應令迅速馳禀,總期言簡意赅,量力能行,不在馳騁筆墨』各等因。
奉此,查海防各策,業于十一月十一日由台北行次及抵署後,陸續具詳。
惟修配子藥軍裝,非有熟習機務、精通制造之員,則建廠、購器、儲料、選材,件件均無把握。
倘開辦時措置失當,将來糜費誤事,在在堪虞。
前此請調蔡、餘兩丞,現均另有差委,船政學生鄭清濂又應留充教習,是舉辦無人,頗為棘手。
昨在基隆,晤遊縣丞學詩,念其前在省垣試造洋藥,着有成效,與之商酌。
據稱:『泰西之學,無便宜可圖,凡事始費小則終費大,始費大則終費小而利益更大。
台灣設此局,能購全機,固有無窮利益;惟此時海防緊急,購器建廠,為期甚久,出貨至速總在一年以外。
所有後膛鎗子、六角藥餅及一切上品軍火,非機不成,此時斷難猝辦。
不得已而思其次,惟有因陋就簡,舍難就易,仍照前年在省試辦洋藥做法,而稍稍擴充,先造火藥一項,大塊者曰石子藥,細粒者為瓶洋藥,可供前膛鎗炮之用。
遇有戰事,即後膛鎗炮子藥偶缺,猶有前膛者勉可相助,雖非甚利,終勝白戰。
先立此局,費銀不過數千,一切機器,均能就中國工料并力趕辦。
倘事物順手,明年春夏即可見藥。
然此不過應急辦法,外洋機件,終須另備,斷不可因有此局,遽稱足恃。
夫後膛利器,台灣舊購甚多,終必不可盡棄六角藥與後膛子,定須購機續制,以資利用。
前此張令映景在上海瑞生洋行,探回機器價值與各種圖式,稱非十萬金不能購至小之器,更非十萬金不能起至小之廠;而購辦材料與夫年月動用,刻不容停,又年非數十萬不可。
若果如此辦理,台灣加一漏扈,于義何取。
查外洋創始情形,初時原亦不大,不過先有機母,漸生機子,以機生機,積日而全。
台灣局面,宜先用三、五萬金擇購機母之最要者,如馬力、湯鍋、大小車鑽、刨、锺等項,先行安置。
再将不能仿制之物,擇要先購。
将來逐件添配,漸成全廠。
而機有敝壞,亦可就廠修整,免有停工待器之虞。
至年月動用,視需費之多寡、各省之通銷為準衡;貨多用多,貨少用少,原不必多任務坐食與任意盡制。
理事得人,權衡自當,機與廠不自費也。
惟人才難得,工匠習其事不能通其理,學生通其理不能役其力。
将來此廠開成,必須多選學生,兼收藝徒,預備接替、推廣之用』各等語。
職道細核所論,似亦不為無見,拟即先開小廠制造火藥,暫供前膛鎗炮之用。
俟此廠開成,趕速教制,即派得力熟手,出洋一行。
仍照今論,先購機母要件,并力興辦,誠如憲谕『七年之病,求三年之艾,終屬有益』。
現已饬遊縣丞攜資三千兩赴滬。
采購小廠木鐵各件。
所有籌商先設火藥局,次再擴充情形,理合縷晰禀明。
是否如斯?伏祈批示祇遵。
督憲何批:據禀:先設小廠制造火藥,應即照行。
俟着有成效,應如何擴充,再行籌酌禀辦。
批局會同營務處沈藩司,速移遵照(光緒十年二月十五日奉到)。
撫憲張批:仰善後局司道迅速核覆移遵,仍候将軍、督部堂批示繳,禀抄發(光緒十年二月十五日奉到)。
五四、詳覆台灣各海口抽收大小洋藥章程并拟提款籌辦善後事宜由(光緒八年六月初二日) 為詳明事。
案奉前撫憲岑牌開:『照得本部院訪聞台灣各海口抽收洋藥稅厘,與南台、廈門章程輕重互異,商民啧有煩言,亟應查明更正,以昭公允。
行道查訪明确,應如何更正,妥議詳辦』等因。
奉此,當以南台、廈門征收大小洋藥厘金章程,未準省局移知,無案可稽,咨請查覆去後,嗣準省會稅厘局移,以『洋藥稅厘無分大小,定章每百斤南台口征正雜各款銀八十三兩二錢,廈門口征正雜各款銀八十四兩六錢九分』等由前來。
查台南安平、旗後、東港、笨港四口,大洋藥每箱征六八銀八十元,小洋藥每百斤征六八銀四十元。
鹿港各口,已由内地烙過大洋藥每箱征七兌銀四十元,未烙者征七兌銀六十元;小洋藥已烙者,每百斤征七兌銀三十三元四角三瓣四尖;未烙者,征七兌銀五十元。
台北各口:大洋藥每箱、小洋藥每百斤,各征七二銀六十元。
台南則有随收育嬰、團練等項,台北則另加分治、育嬰、郊行各費,辦理本不畫一;且與省廈征收數目,輕重懸殊。
台内同屬閩轄,辦理未便分歧。
況洋藥稅厘,上有關乎饷項,下無礙于民生,與常用百貨厘金迥别,自應遵照前憲台牌饬更正。
第台灣僻處海外,貿易為難,仍須曲為體恤,以示從寬。
經由職道仿照省廈章程,量予酌減:大小洋藥,無分已烙未烙,自光緒七年十一月初十日起,凡有運台進口起岸者,每百斤各征收華稅銀三十兩、票稅銀一十五兩、厘金銀一十六兩、海防護商經費銀二兩九錢,共征正項銀六十二兩九錢。
其海防護費一款,彙入茶腦厘金造報。
另收華稅加一補水銀三兩,又二八耗餘銀八兩四錢,票稅加一補水銀一兩五錢、厘金加二厘餘銀二兩二錢,共抽雜款銀一十六兩一錢。
統共征收正雜各款,庫平洋銀八十兩。
大洋藥每箱仍作一百二十斤,小洋藥每箱仍作一百斤。
所有台南北從前随收之分治、育嬰、團練、郊行各款,概行删除。
惟地方應辦善舉尚多,定須通盤籌劃,如興水利、修橋路及添造矜孤恤婺院所等項工程、籌增書院膏夥、義學、義倉、育嬰、分治、賓興各經費,并各善後事宜,均為地方元氣所關,亟須妥為培植。
祇以籌費維難,莫能興辦,殊為缺然。
職道拟将前項征收銀八十兩内,提出雜款銀一十兩,歸新設「全台培元局」,作為籌辦台地各項善後事宜,随時由道酌撥應用。
似此量加變通,既于國計民生兩有裨益,尤于政體舉得其平。
除先出示曉谕并分别詳咨饬遵外,理合具文詳請憲台察核。
再:此案因款目繁多,往返移查需日,更兼職道赴台北科試,以緻詳報稍稽,合并聲明。
五五、禀台南北各商承辦洋藥茶腦船貨稅厘情形由(光緒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敬禀者:竊查台灣洋藥稅厘,前因征數日形短绌,台南全年僅征六八洋銀七、八萬元,台北不過四萬餘元,不敷比較。
嗣經夏前道及張前升道設法将台南北各口先後歸商承辦。
台南全年認繳六八洋銀一十萬零五千六百元,台北全年認繳七二洋銀五萬元,統計全年共征收洋藥稅厘銀一十五萬五千六百元,按月勻繳各在案。
職道抵任後,接準移交。
正在核辦間,奉前憲台岑牌饬,以『台灣各口抽收洋藥稅厘,與南台、廈門章程輕重互異。
饬即查明更正詳辦』等因;遵經職道移查省廈章程,仿照量為酌減。
凡有運台進口起岸,無論大小洋藥,每百斤各征收正雜等項庫平洋銀八十兩。
台南各口仍由董事王在寬、謝堂玉、王天瑞、王克明、陳國華等試辦一年,即于光緒七年十一月初十日起,全年認繳六八洋銀二十三萬元。
并據該董事等呈明,更章伊始,盈绌實無把握,請俟一年期滿,察核情形,如有虧短,酌予展限,俾免該董事等賠累,以示體恤等情。
台北各口,則因鹿港銷界未定,至本年四月初七日始行成議,即于是日起,仍由董事薛樹華承辦,全年認繳六八洋銀一十四萬元。
統計全年共收洋藥稅厘三十七萬元,比較從前,計加征銀二十一萬餘元。
此乃甫經試辦,未能遽作定額。
惟洋藥稅厘,台灣向有随收分治、育嬰、團練、郊行等費,既因加厘删除,而地方應辦一切善舉,又未可偏廢,當與在地紳董妥為商酌,拟仍于前項征收銀八十兩内,提出雜款銀一十兩,歸新設「全台培元局」,作為籌辦台地各項善後事宜經費,以順輿情,而昭公允。
職道更以台北征收茶葉、樟腦、船貨各項厘金,事多費煩,未能起色,并饬仿照洋藥之式,以征數最旺年分為準,招商承辦。
即據董事衛伊才、張慶雲等,願備資本,遵照官辦向章征抽。
自本年三月初一日起,全年認繳六八洋銀一十三萬元,分别取具認保各結,具禀前來,均應準予試辦,饬令各将認完稅厘銀兩,按月繳清。
暨将台北各局卡委員、司事、巡勇人等,一并裁撤,由各該董事自行派用,全年複可節省經費銀一萬一千四百餘元。
似此量加變通,實于饷項、地方兩有裨益。
除分别禀咨饬遵并給谕戳出示曉谕外,理合禀請憲台察核。
敬再禀者:竊查台灣孤懸海外,人雜情浮,所有洋藥、茶腦、船貨各項厘金,前經官辦,章程不一,辦理互異,偷漏既多,費用又繁,以緻征數未能起色,甚至動生事端。
豈盡委員之不力,亦由中外商民交涉、地勢聲勢皆有以限之耳。
職道抵任後,訪悉前情,即拟仿照省廈章程,變通辦理,就近禀商前撫憲垂察。
旋奉檄查更正,亦謂此舉未易更張。
職道當以政貴持平,尤貴劃一,與其當事畏事,反緻多事,何如量事理事,終歸省事之為得也。
正躊躇間,适台南董事王在寬、王天瑞、謝堂玉等舊辦期滿,具禀交替。
而新章尚未議定,祇有沮撓,絕無願辦。
職道以款關大宗,義在必為,遂委同知銜分省補用知縣張新商同稅厘總局支應委員補用知縣試用縣丞王棟,酌定新章,與舊辦董事再三勸導,先從台南試辦。
而台北複懷觀望,即饬台北府陳守查照新章,主持督辦。
一面改委張新接辦艋舺鹽厘局務,随同陳守及海關委員浙江試用知府李彤恩,督率舊董事薛樹華,确照台南,一體勸辦。
續以南北銷界未定,輾轉商籌,至本年四月間,并承辦茶腦、船貨、厘金董事衛伊才、張慶雲等,始各禀遵就理。
統計洋藥稅厘全年共收六八洋銀三十七萬元,較前繳一十五萬五千六百元數,已加至二十一萬餘元之多,貨厘亦省經費一萬數千餘元,加歸正饷。
以海僻蠻鄉,一旦增此巨款,試辦累月,商民均各相安。
雖由辦理持平,實賴德威遠被,始得風行草偃,令出惟行。
所有在事官紳,于饷事雕疲、狂瀾莫挽之秋,不辭勞怨,委曲勸辦,竟着成效;可否仰邀憲恩,由道擇尤開單,先請存記;仍俟試辦一年期滿,始終踴躍,懇請分别附片奏獎虛銜,或饬司記功拔委,以昭激勸之處,出自逾格鴻施。
理合将平增厘款、随案請獎各情形,據實禀懇大人察核示遵。
督憲何批:本總局詳台南北征收洋藥、茶腦、稅厘在事有實在出力者,請準詳記功績,以示鼓勵緣由一案,據詳巳悉;仰即移行遵辦,仍候撫部院批示繳(光緒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奉到)。
撫憲張批:如詳移遵,仍候督部堂批示繳。
五六、禀承辦洋藥商董虧累情形酌予展限由(光緒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敬禀者:竊台灣洋藥稅厘,前因南北征數相懸,辦理未能劃一,奉前憲台岑牌饬查明更正等因,遵經職道仿照省廈章程,略為酌減。
大小洋藥,每百斤各征收正雜等項庫平銀八十兩。
台南各口仍由董事王在寬等試辦一年,自光緒七年十一月初十日起,全年認繳六八洋銀二十三萬元。
台北則于本年四月初六日起,仍由董事薛樹華承辦,全年認繳六八洋銀一十四萬元。
并據該董事等呈明,此乃甫經試辦,未可遽作定額,請俟一年期滿,察核情形,如有虧短,酌予展限,俾免該董事等賠累。
分别詳禀憲台在案。
茲據台北洋藥稅厘董事薛樹華禀稱:『自承辦以來,征數虧短,推原其故,皆因本年小洋藥暢旺,厘少膏多,暗受虧損。
兼之外洋戒煙藥粉,靈驗異常,以緻洋藥銷數短少。
董事孑然一身,無力賠墊,懇請截期展限』等情。
并據台南董事王在寬等,以『承辦一年期滿,征數短绌,虧累甚巨,賠墊無由,禀求展限』各前來。
職道查:台南北洋藥稅厘,先因官辦未能起色,經夏前道及張前升道改歸商董辦理。
原議無論征數多寡,所有厘款,均須按月繳清,不得藉端推诿。
嗣因上年奉饬改章伊始,該商董等恐幹賠累,均請暫行試辦,如有虧短,酌予展限。
茲據前情,遂即饬查稅關本屆進口洋藥箱數,比較上年,台南約短八百餘箱,台北亦短四百箱左右。
察核情形,該董事等所稱虧累,似非虛語。
若不酌量變通,辄令按數賠繳,非特明年辦理棘手,殊失憲台體恤商艱之意。
台南現已期滿,業經職道酌予展限五十日。
台北甫于四月初六日承辦,截至十二月初五日,計八個月,據該董事禀請截期,亦應酌給展限二十五日,與台南一律,至本年十二月底為止。
其明歲,另行妥議。
該商董等雖有求減之心,而來年進口數目盈绌殊難預料,職道惟有臨時斟酌,或量為核減,或仍歸官辦。
除俟籌議妥協,再行禀報外,理合先行禀請憲台察核。
督憲何批:查台南北洋藥稅厘,上年據該道詳禀改章,曾經聲明俟一年期滿,如有虧短,酌予展限在案。
乃台北商董僅辦八月,未及一年,何亦遽請展限?難保不節節推卸,漫無限制。
仰閩省稅厘局司道,即速核覆移遵。
各該商董截至上年十二月底止,所有認繳款項,是否照數繳清?本年應作何辦理?并即移道查議詳奪,仍候将軍、撫部院批示繳(光緒九年三月初九日奉到)。
五七、禀籌辦全台鄉會試館賓興及育嬰養濟義倉各事宜由(光緒九年正月初六日) 竊以從來求治之道,不外教養二端。
凡所以謀教養者,先在作士氣,崇賓興,恤窮黎,廣積儲。
台灣孤懸海外,習俗嚣浮,教養撫綏,尤關緊要。
曆任以來,亦皆備悉艱難,未嘗不思補救;良以經費無措,展布無從。
蓋國家正賦,歲有常經,斷不能另請動撥。
地方公事,均須創辦,又不敢徒托空言。
自應于無可設措之中,另作化裁通變之計。
職道因于前詳「更正洋藥厘金」案内,每八十兩抽銀十兩,并提款發商生息及試辦海埔租息,共計三款,每年約三萬兩上下。
原為綢缪未雨,培植地方起見。
查台屬文風日起,每屆應鄉試者約八百餘名,應會試者二十餘人。
此外有志科名、困于旅資者,亦尚不少,賓興未免缺然。
欲振民風,先作士氣,此道所宜先修也。
今籌款既有成數,拟就此二款内,先提銀一萬五千元,即在省城貢院左近,購建台南、北兩郡試館,遴委員紳監造,以為全台鄉試士子栖息之所。
又提銀三千元,函托在京紳友,即在都城購建全台會館,以備台灣會試舉人及供職于京者,藉以居住。
又撥銀六千元,以佐會試賓興之典:内一千元,即為本年應試舉人按數分給,不敷之款,再由海東書院膏夥項下撥湊足用。
其餘五千元,發交培元局紳董,轉發典商承領,按月一分起息,合計三年之利,足敷下屆會試盤川。
酌定:在院肄業新科舉人每名給銀一百元;當年入學連捷鄉榜舉人,雖不在院肄業,每名亦給銀一百元;其非當年入學連捷之新科舉人,每名給銀六十元;舊科舉人每名給銀四十元:台南北閩、粵籍,一體照給,着為定章。
每科由應試舉子備具領狀,呈由各該府廳查報職道衙門,分别提給。
不應試者,繳還。
将見膏秣有資,無不遂其奮發;關山雖遠,自可免其趑趄。
且此後鄉會諸士,托足有方,無煩租賃之費;即平時京職諸員,栖身得所,亦可謀憩息之安。
是不特為台人聯桑梓之誼,亦可為聖朝慶茅苑之占矣。
台地孤貧,定額有限,所遺無告,待補無從,似宜量為推廣,以資周濟。
拟于台、淡兩首縣各廣額一百名,鳳、嘉、彰三縣各廣額五十名,新、宜兩縣各廣額三十名,恒春縣額設二十名,共四百三十名,饬由各學教官及樸誠紳董采訪,報候點驗補充。
另立廣濟院名目,每名月給銀四錢,年計需銀二千六百十四兩,閏月加銀一百七十二兩。
自本年二月起,先提前款應用。
俟續收存款有定,再行置産取息,以期經久。
一面饬由各學會縣,按月朔點名給散,俾沾實惠。
又台郡育嬰堂經費甚不敷用,現拟五千元發由培元局紳董,揀交殷實各戶,承領生息,暫資湊給,另籌推廣。
其澎湖育嬰、養濟兩項,據報每年不敷千元,并先照數提給。
仍俟續有存款,再籌久計。
又台郡義倉在城,向有存榖,可備荒赈;然儲于城而不儲于鄉,每遇兇年,勢難遍及。
拟即籌撥銀一萬餘元,于台南沿海各鄉社分設倉廒,購儲榖石,以備鄉僻荒歉。
是于廢疾鳏寡,免緻溝壑之填;離裡孩提,各獲生全之慶。
息鴻嗷于遍野,全蟻命于荒陬,其所以下蘇民困,即所以上體憲恩為固本計也。
綜核各節,約計所需,已在四萬餘元之數;又加修理道路,疏浚溝渠,又需銀八千餘元;統共合計,總在五萬數千元。
既不便動支正款,又不能重累民捐,幸得籌此三款,由職道權其緩急,陸續提撥,分别舉辦。
一面檄饬府縣,會督培元局委員紳董,協力經營,次第酌議章程呈核,總期實事求是,胥歸盡善。
除俟督饬各官紳辦理就緒,再将動撥款項及所拟章程,分案詳報,并出示曉谕外;合先将籌議辦理緣由,禀請察核分示,立案施行,實為公便。
再購建省城試館、京都會館及郡城、澎湖育嬰等項經費均已支撥。
其義倉、廣濟院兩項,現甫饬辦,合并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