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台退思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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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山撫番條陳 二、禀複籌議移駐各情由 三、禀奉查勘彰化撲子口等處地形由 四、饬台灣府核議改設移駐各項經費由 五、觀風告示 六、決科告示 七、劄饬各學選舉廪保詳報由 八、示谕台地各屬士子講求經史由 九、禀遵批整頓煤務較核報冊委員查議勾稽由 一○、批煤局委員報銷各情由 一一、禀陳煤務利病條略由 一二、批煤局籌銷各情由 一三、禀拟購運煤小輪船及制煤磚機器由 一四、批煤局新添歪澳煤埕并應用機器各情由 一五、劄煤務礦師由 一六、劄煤局委員提訊各項舞弊人等分别遣用由 一七、劄煤局委員動用公款必先請示由 一八、劄煤局斟酌煤炭成色及發煤等弊由 一九、劄煤局委員往汕頭香港等處籌銷由 二○、緻上海招商局唐觀察煤務由 二一、呈報委員赴滬商賣煤炭并送合同由 二二、詳論煤務屯銷利害由 二三、囤折論 二四、籌銷論 二五、劄煤局委員查辦各事宜由 二六、批煤局查辦商船私受洋人指使由 二七、詳江南制造局拟再購官煤可否變通辦理請示由 二八、緻煤局請拟議督銷民煤章程由 二九、劄煤局總查查辦舞弊人等由 三○、劄行督軍撫憲批行各條陳由 三一、緻善後局拟調楊崇铨遊學詩接辦礦務由 三二、詳覆遵饬督同府縣詳加酌核保護建造鵝銮鼻燈樓章程由 三三、密禀籌防燈樓防番實以防洋附請會咨由 三四、詳明恒春縣車城守備應移駐鵝銮鼻石厝口以資防護請咨兵部及總理衙門由 三五、查覆鵝銮鼻燈樓丈尺及建造情形由 三六、詳報鵝銮鼻起蓋燈樓洋員住房工竣韓稅務司到地查勘帶同營造工匠人等内渡由 三七、附禀請示鵝銮鼻附近有漿紅棗樹暨可種之地是否勘購人官緣由 三八、禀嘉屬着匪莊芋聚衆滋擾拟委袁守會同各營剿辦由 三九、詳報攻破莊匪各巢擒獲首逆請将各營分别留緝撤防由 四○、移拟調各營赴嘉彰一帶鎮紮以防莊匪滋擾由 四一、示限嘉邑月眉潭莊民擒送着匪莊芋并各莊互相查拏由 四二、會台灣鎮禀嘉邑月眉潭莊林姓藏匿着匪莊芋拒捕傷勇現在委員查辦并拟饬縣将莊芋業産查抄由 四三、禀嘉義網民江浮安等拿匪釀命一案應提府訊辦并請由省委員覆查由 一、開山撫番條陳(同治十三年秋議上,惜未照行,緻開撫迄無實效)。

     一、開路撫番,宜變通也。

    路不開通,番無由撫;番不通氣,路亦難開:此大較也。

    山後分南、北、中三路,每路設立「開撫善後局」,委員督辦。

    各營均須添募竹、木、鐵、石各匠,以資應用。

    一應器具,由局預備。

    通饬各營,着落社首招雇沿路生番,每棚安插二、三名,附編冊中,教同工作。

    番不愛錢,除日給兩飯外,布、米等項,酌給常數,以昭信賞。

    舉順其性,善為誘掖,使樂于從事。

    番工飯費,報局另給。

    按番工之從違,定棚頭之功過,量予懲勸,以專責成。

    就其從工者推而廣之,邊撫邊用,以期漸進。

    開路須先視山勢,取過峽低平之處,作為定盤,不拘曲直橫斜,祇期行旅通便。

    先日采定,量其難易丈數,按棚分段标記,各令照标承開,以免混錯。

    倘已開不便人行,盡可另開便路,不貴省工而貴适用。

    路寬約須六尺,兩旁尤宜疏廓。

    山深箐密,在在偪人,須用火攻,揭除陰瘴。

    拟将路旁左右數十丈遠,豐草蔭木,先為剪刈,浪暴林端,俟其風燥而燎之,俾道途開陽,既免行者股栗,亦免兇番伺害。

    惟前營專管開路,勢難兼顧路旁,似應責成後路分防營勇分段照辦,以均勞逸。

    遇有陡峻缺狹,逐加鏟修。

    溪坑橋■〈■〈禾卑〉〉,随地取造。

    工料應手,費亦無多。

    加派委員,會同辦理。

    再仿十裡一鋪之意,于分防要區另築土堡,起蓋寮房。

    每堡擇一社首,招令民、番同住,委員監之。

    曉以路鋪生理,或充轉運、巡防等役。

    計工傭值,餌以便宜,俾資踴躍而利行人。

    凡此皆并行不悖者,是在措置合宜耳。

     一、就番設學,求通情也。

    生番梗化,端由語言文字之不通。

    該通事視為奇貨,複從而愚弄之,以緻梗而又梗,招撫綦難。

    欲通語意,自非就番設學不可。

    拟先于開路附近可靠之大社,起造平屋數間,作為學館。

    每路量設二、三館,每館由委員遴派通事,随師主講。

    令各社首選舉十歲外二十歲内番童二、三名,送館從學。

    一館不過二十名,酌給衣履,日備兩飯。

    遠者留宿,近許晚歸。

    始教以事上、拜跪、應對、進退之儀,另将倫常日用淺近字義,作成三字文數篇,俾令順口,易讀易曉,讀一字即解一字。

    日讀一、兩句,各令記熟、摹寫外,谕官話、土話各一句,現身指點,迎機開道,期于樂從。

    語意稍通,再授四書,漸将孝、弟、忠、信、禮、義、廉、恥及利用、厚生、法制一切,反複訓戒,以收野心而端治本。

    酌拟勸懲課程,每季由該縣官就館面試一次,某名通曉文字、官話各若幹,注冊詳報,聽候道府示期調城覆試。

    以學者之生熟,定教者之功過,分别獎勵,實力舉行。

    久之,以學傳學,以番化番,番與官民,在在通氣,不特路工無阻,而習俗漸移矣。

     一、就勇開路,期省便也。

    山後荒地寥闊,亟須招墾。

    今開路數月,認墾無人,固由未見憲示,無所适從;亦由難于開先,多懷顧慮。

    欲圖開創,先破疑難;欲便聚民,端宜屯勇。

    拟請通饬各營,宣示所部:有年力精壯、不吃洋煙、情願認墾充屯者,開具年貌、恒業、籍貫、認保,由該營官查取花名,提派百長、什長,分晰造冊呈案。

    俟各營取齊,彙編屯營,酌派營官管帶,一如營制,仍舊駐防,分段開路。

    如該營官不願長管屯務,即于願歸屯之各百長中選派一員,先作幫帶,以備接充屯官。

    其不願歸屯之勇,另歸營防編管。

    并饬各縣曉谕該紳民,有認墾者,查照明示:約十餘人為一隊,舉一什長,呈由該縣驗明,取具保結,随時申請,發交開路屯營管帶,一體赴工,照給行糧,聚隊編哨,聚哨編營,遞選屯官,分屯約束。

    俟路工完竣,由該屯官帶回該營屯兵,标定墾地,按照哨隊,量搭屯寮,依次編号,分界承墾。

    總以盡力多墾為期,不得荒占。

    除劃禁各番社近地數裡(以番數多少為斷)留作番屯、又留應建文武官廨各項公地外,餘聽标墾以為世業。

    自開墾之日起,改給坐糧一、二年,以資墾本。

    每屯由局籌建倉廒一所,備儲該屯一年食榖,先行購運到倉,以濟屯食。

    或于下年坐糧項下扣還,或俟屯田有秋,分年還倉,存作常平義榖。

    所在番社戶口,着落該屯官查編造報,妥為鎮撫。

    并令每兵帶撫生番二、三名,附編屯冊,教同墾種,嚴禁欺淩。

    俟撫教有成,報請點驗,另給番資,俾自開墾。

    劃清地界,以杜侵越。

    如果該屯官兵,開荒撫番,着有成效,定予優獎。

    倘有幹犯營規、擾番窩匪情事,亦當分别懲治。

    其屯兵有室者,接眷同居;無室者,準其和番結配。

    是屯兵藉番力以創業,生番藉屯兵以謀生,兵番相安,流民自集,成都成市,舉可類推。

    屯外餘荒,聽民報墾,歸屯稽察,無煩再給墾資。

    屯所應開溝池水利,小者通力合作,大則報官主裁。

    統俟墾種三、五年後,由官丈量,計畝升科,編造鱗冊,照給戶管,不論兵民番田,準予賣買過戶,以示蕩平而免累。

    惟屯兵曾給墾糧,原備調用;田由兵賣,兵随田征。

    如賣田之兵欲退屯卯,先由該屯官于買田戶口,另選壯丁舉報考補,以免曠懸。

    所屬屯兵,仍令該屯常加訓練,該管營縣因時督操,鎮道按年一閱,以免疏懈,而肅屯防。

    台屬有事調遣(屯田未熟,坐糧改加行糧,如屯田已熟,坐糧已停),每名月給食米三鬥、銀一兩五錢;出台另議。

    似此因利而利,布告詳明,庶使勇有定歸,民有定靠,既省另籌墾防之費,亦免零落勾稽之煩。

    且改勇為屯,則屯獲實用;由屯撫番,則番易歸馴。

    一氣相承,緩急有賴。

    權作山後之先導,兼備山前之選兵。

    全台治标,基此一舉,所貴有以善其始耳。

     二、禀複籌議移駐各情由(光緒七年九月十五日) 敬禀者:八月二十八日,台灣府知府袁署守聞析自彰旋郡,即據該守傳述宮保面谕:『台灣孤懸海外,幅員遼闊,籌備防務,須南、北聲氣相通,方易措手查勘。

    彰化縣治适居南、北之中,應将台灣道、府二缺,權其輕重難易,移一缺于彰化,俾可居中控制。

    饬道妥速籌議,詳請具奏』等因。

    奉此,遵查職道甫于八月初七日自省東渡,經澎湖而至台南,即于初十日接篆,所有全台形勢,未悉其詳。

    雖前者從役台軍,亦不過南至琅■〈王喬〉,未經周曆北路,适同管窺。

    奉饬将道、府二缺,酌移一缺于彰化。

    在宮保此次按臨台地,業已周行南、北,自必胸有成竹,無須末議旁參;尤未敢強以為知,懸揣議複。

    惟連日編詢耆老,或謂:『道、府同駐赤嵌城,皆在台灣縣治,實由台道管兵、台府管饷,彼比相需,不能偶離』。

    或謂:『雍正八年以前,分巡者曰「台廈道」,兼顧台灣、廈門。

    雍正八年以後,分巡者曰「台灣道」,澎湖屬于台道,以澎湖居台、廈之中,為台、廈門戶;而其地倚南,去台灣為近,特歸台灣道控制,有呼台灣道曰「台澎道」者。

    近來安平、旗後兩海口密迩台南,洋防似亦較重,故巡道雖屢更其名,未嘗移赤嵌城一步』等語。

    又有謂『彰化山龍形勢,砂飛水走,不足以制全台』者。

    考諸志乘,其言皆非無因。

    顧今昔情形不同,豈容拘泥成說。

    極知憲意以台灣、台北相去太遙,無事則兼顧為勞,有事則應援不易。

    且台灣偪近海口,登岸即薄城下。

    道、府同城,庫款均聚于斯,設有不虞,勢成孤注。

    如台灣府轄有鳳山、恒春兩縣,尚在極南,該府自難遠離。

    惟巡道移駐彰化,既可居中調度,又為蓄勢地步,較之鎮、道、府偏駐台南一郡,實為合宜。

    是皆我宮保鴻猷碩畫,超越古今,屬在下懷,同深欽佩!祇以甫經到任,未敢率爾議詳。

    況事關更張,不厭詳慎,拟俟冬月憲節重臨,自當趕赴彰化一帶,遵饬審度,就近禀承,以期仰副宮保因地制宜、一勞永逸之至意。

    至耆老各拘成見,不識遠圖,所謂「凡民可與圖成,難與慮始」也。

     三、禀奉查勘彰化撲子口等處地形由(光緒七年十二月初六日) 竊職道叩谒鈞顔,仰承渠誨,值此堤工緊要,未能稍效馳驅,愧歉私衷,難宣楮墨!昨奉憲谕,饬往大甲溪上撲子口,察看水勢及涑東一帶地方情形,禀複密核等因;職道遵于二十九日叩辭後,即赴撲子口,逐處查勘。

    該處與土名翁仔地方毗連之間,兩岸均有石腳,原系沙石結成,雖不甚堅,溪水從未沖塌,似尚可靠。

    自南至北,計長一百零四丈,拟建石拱橋一道,分作十數甕,每甕約寬六、七尺,高五丈之譜;須雇内地慣造拱橋之石匠到地審量,方可定局。

    橋裡陪石,本地尚可采辦;其作甕披尖露面各石料,須赴内地采運。

    約估工料經費,總在十數萬金。

    惟咨詢鄉耆,該處溪口較窄,每遇山水暴發,時有大小樹木随波卷下,勢甚洶湧。

    且溪北至新竹路徑,能否便捷,亦須履勘明确,再行酌議。

    至大甲溪大肚山以内,周圍數百裡,平疇沃壤,山環水繞,最為富庶。

    而貓霧涑、上橋頭、下橋頭、烏日莊四處,尤為鐘靈開陽之所。

    又有内山南北兩水交彙,轉出梧栖海口,其民船可通烏日莊。

    以上實可大作都會。

     查彰邑地闊事繁,本非一縣令所能為治,況曆來亂台草竊皆出其中;誠如憲谕,非得建立重鎮,不足以資控馭。

    若于該四處擇地建城,将原奏拟移埔裡社之中路同知改為「台灣直隸州知州」,與巡道、北路副将移駐其間,劃彰化縣大肚山以内各保地面,分隸該直牧管轄。

    即以原屬台郡之彰化縣移駐鹿港,改歸州屬,其貓霧涑巡檢改為州吏目。

    南投縣丞移駐埔裡社,改為「台灣直隸州州判」。

    分鳳山縣學官一員,改為「直隸州州學正」。

    改台灣府為台南府,專轄台、鳳、嘉、恒四縣;餘俱仍舊。

    似此一轉移間,庶南、北、中三路,勢成鼎足;以巡道居中調度,可無隔絕偏重之虞。

    其南北驿道,即改由嘉義直趨涑東、撲子口,徑達新竹,亦較故道為便。

    第事關更張,需費尤巨,必須通盤籌劃,斟酌盡善,方可據實具詳。

    現已商同彰化縣朱令,派人将各處地勢詳細勘明,繪具圖說,呈請宮保順道詣勘定奪。

    如事屬可行,再由道禀承訓示,詳請奏咨。

    職道于初四日回郡,知關憲廑,合肅禀陳。

     四、饬台灣府核議改設移駐各項經費由(光緒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為劄饬通盤籌議事。

    照得台灣自籌辦海防以來,南北添設府縣,各路建造炮台,營碉布置,略已周備。

    惟道署原在台南郡治,與北路相隔太遠,尚未足聯聲勢而便指揮。

    查彰化居全台之中,該邑地闊事繁,本非一縣令所能為治;況曆來亂台草竊,皆由此出。

    若就此移建重鎮,則居中控馭,自可裕如。

    上年蒙前撫憲岑面谕,就大甲溪大肚山以内周曆查勘。

    該處周圍數百裡,平疇沃壤,山環水繞,最為富庶。

    而貓霧涑、上橋頭、下橋頭、烏日莊四處,尤為鐘靈開陽之所。

    又有内山南北兩水交彙,轉出梧栖海口,其民船可通烏日莊。

    以上實可大作都會。

    拟于該四處擇地建城,将原奏拟移埔裡社之中路同知改為「台灣直隸州知州」,與巡道、北路副将移駐其間。

    劃彰化大肚山、八卦山以東各保地面,分隸該直牧管轄。

    即以台灣府之彰化縣移駐鹿港,改歸州屬,其貓霧涑巡檢改為州吏目。

    南投縣丞移駐埔裡社,改為「台灣直隸州州判」。

    分鳳山縣學官一員,改為「直隸州州學正」。

    改台灣府為「台南府」,專轄台、鳳、嘉、恒四縣;餘俱仍舊。

    似此一轉移間,庶南、北、中三路,勢成鼎足,隔絕無虞。

    當将勘度情形禀複,撫憲意亦相同,饬再會商酌定。

    惟事關大局,不能不慎之又慎。

    茲饬據彰化縣朱署令繪圖呈送,以建城處所宜在下橋頭。

    察其所論,頗能中竅。

    而在地紳士或以城池宜建鹿港,或以經費宜按縣分攤為請。

     夫非常之舉,經始為難。

    既已設州建城,則衙署、監獄、倉庫、學宮、祠廟均須繼起,一切工程經費,皆當預為籌備,俾免周章。

    惟開物成務,事系全台。

    而台北府治城工方籌巨款,力已不支,台南台、鳳、嘉、彰四邑自應合資襄助。

    拟作五成勻攤:彰邑認其二,台鳳嘉三邑分認其二,台北全郡合認其一,如此是否公允?以道署策應南北,而管制亦宜量為變通。

    北路中營現存兵丁不上三百名,而彰化舊城不能無兵駐守,除道标都司自可随同移駐外,台灣郡治亦系要區,與各邑宜如何酌撥營兵分駐?中路或以台灣城守營參将随道移駐,畢竟如何辦理,不緻多糜歲饷,而防守無虞偏疏?此外如州縣之支收解給,宜如何挹彼注茲?經界之犬牙相錯,宜如何區畫分明?均當預定規模。

    該府久任台疆,于土地民情較為熟悉,應即按照前指,綜畫通籌,務期妥善周詳,行之無弊。

    合行劄饬。

    為此劄仰該府立即遵照,克日議覆,以憑核明詳辦! 五、觀風告示(光緒七年九月十八日) 為觀風考試事。

    照得良臣溥化,皆以經籍為先;太史陳詩,古重輶軒之釆。

    以故風琴雅管,比戶弦歌;巷祝衢讴,同編簡冊。

    蓋五方殊其風氣,百族各有性情,欲知隐微,端資觀聽也。

    況夫四民冠首,三物興賢;乙夜橫經,丁年射策。

    考洪荒之甲子,墳索同探;搜秘籍于庚辰,山川備紀。

    性命則本關、閩、濂、洛,學以誠身;著作則效韓、柳、歐、蘇,文能載道。

    三長論史,别馬、班紀述之書;五字尋源,仿蘇、李河梁之什。

    凡夫玉台之詠、石室所藏,莫不手校丹鉛、心窺秘鑰。

    然而學期有用,志貴匡時。

    諸葛公為布衣時,形勢了如指掌;範文正當秀才日,憂樂早已同民。

    品重圭璋,材皆桢幹,尤采風者所必及,問俗者所傾心也。

     台灣星分鬥宿,地本瀛寰,鹿耳鲲身,作南天之砥柱;瑤峰瓊島,俨東海之蓬萊。

    片石鳳呈,祥開文字;重溟龍渡,氣識冠裳。

    當夫小腆紀年,正朔與崖山同奉;遺民抗節,孤忠共田島争輝!赤嵌城高,往多逸事;紫瀾港曲,代有聞人。

    西署風清,仰止烏衣巷口;南陔笙譜,朅來黃石祠前。

    迨至十億滅雞,拓疆績懋;三軍射兕,靖海功高;玉虎晨鳴,銀麞夕貢;樓船直下,草昧初開。

    幸德星河鼓遙臨,棠陰留愛;更霁月澄台遠照,桂苑宏開。

    教化涵濡,英才樂育。

    珊瑚■〈王毒〉瑁,應争上國之光;節義文章,不減中原之士矣。

     本司道籍原湘浦,家在洞庭。

    與沣蘭沅芷以為鄰,材羅杞梓;曆璧沼泮宮而入試,香撷茆芹。

    幸生屈、宋之鄉,騷心字字;拟效鄒、枚之作,雅詠篇篇。

    道闡通書,薪傳上承絕舉;光分太乙,黎閣更有遺經。

    黃岡争藝苑之标,經心奧抉;公幹入陳思之室,巨手揮毫。

    考鏡有資,琢磨自勵。

    方拟花磚穩步,赓鳴鳳以朝陽;倏當梓裡多驚,慮長蛇之遊食。

    爰倡義憤,募集鄉民。

    帕首靴刀,頓改書生面目;追奔逐北,肯容小醜披猖。

    本忠信禮義為甲兵,以論語孝經訓士卒。

    東南半壁,戰壘盈郊;戎馬十年,書廚随帳。

    草捷書而露布,馬下毫揮;學儒将之風流,雅歌氣靜。

    既而洗兵銀海,橐甲錢塘;特簡頻邀,一麾出守。

    鳴琴布化,求賢崇獨行之儒;秉燭衡文,取士重通經之彥。

    當休沐曾遊天姥,佳韻竊愧青蓮;蒙拔擢許到瀛州,飛渡竟同橫海。

    記來前度,曾作寓公。

    祇緣金鼓倉皇,搜羅未暇;又奉玉關羽檄,持節長征。

    窮河源已到龍門,知文心之曲折;看終南直連雁塞,識筆陣之縱橫。

    洎乎觀政蘭垣,陳師柳驿,即當行旌乍止,軍幕初張,靡不延訪人才;搜求典籍。

     今者渥承恩命,觀察是邦。

    督學兼司,欲遣離朱探赤水;觀文有自,願從郯子問青雲。

    為此示仰各屬舉、貢、生、童知悉:觀風問俗,漫疑莅任虛文;黜僞崇真,實欲轉移士習。

    惟我朝聿頒功令,憑舉業以掄才;在多士早勵臧修,定銜華而佩實。

    甲經乙史,學诩宏通;摘豔熏香,詞據藻麗。

    題分各體,期限三旬。

    所願語毋雷同,陳書祭獺;庶幾評高月旦,馳譽雕龍。

    但列前茅,定膺懋賞。

    廉分鶴俸,稍酬潤筆之資;勉展鴻才,請試奪标之技。

    毋辜厚望,幸勿瞻延!特示。

     六、決科告示(光緒八年六月初八日) 為曉谕事。

    照得秋賦掄才,乃國家之大典;賓興校藝,實郡邑之先聲。

    台灣雖處海隅,久敷文教;或泮芹茁秀,斐然黉舍之英;或貢樹分香,蔚矣成均之彥。

    歲正逢夫大比,志鹹切于觀光,帖括方勤,行裝待發。

    本學道忝持蕩節,願聽蘋笙。

    誰誇造鳳之才,先試探骊之手!茲定于本月十八日舉行決科,凡台南各屬士子,由本學道親臨考棚,命題扃試。

    其台北各屬士子,由本學道緘寄試題,劄委台北府知府就近代考,封卷來轅。

    均俟評定甲乙,分别榜示。

    并捐廉給獎,以當承筐。

    為此示仰各屬貢、監、生員等一體知悉,各先赴學報名,以憑備卷送冊。

    屆時齊集候試,毋自遲誤。

    将見評符月旦,木樨搴秋窟之香;還期翮振雲霄,桃李備春官之選!特示。

     七、劄饬各學選舉廪保詳報由(光緒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劄某學知悉:照得童生考試,全憑廪生認識保結,庶免冒籍、鎗替之弊。

    台地各廳縣赴考文童生,每多跨籍冒考,雇倩素行不端、内地犯案之生監作為鎗手,頂冒姓名入場,作奸犯科,不一而足。

    皆由廪保串同得贓,混行保結,大為士習之害。

    曆經歲科考試通饬各學,于各廪生内秉公遴選平日品行端方、學問優長者,舉保數人,豫期詳請;察核批示,方準與保。

    無如迩來積習相沿,不惟不為認真分别選舉,甚将甫經具詳請補廪缺、尚未接到批準頂補之生,無分優劣,概行籠統詳請與保,殊屬不成政體。

    茲本年科試,業經行文定期縣府考,通饬遵照在案。

    所有廪保,除通饬各學選舉外,合行劄饬。

    劄到該學,立即查照前指,就于各廪生内秉公遴選平日品行端方、學問優長者,舉保數人,開明姓名,克日先行詳送,立等察核批準與保。

    其未經接準頂補之生,一概不準混行舉送,以杜弊端。

    仍嚴谕該廪生等,于所保童生,務須按名确查本生來曆,實系身家清白、台地入籍之人,方準保結入場。

    毋得混行冒保内地之人,跨籍冒考,以及雇倩鎗手頂替姓名,通同作弊!仍于點名時認真識認,如有情弊,即行舉報。

    倘敢陽奉陰違,濫保鎗代等弊,一經察出,除将該廪保及鎗手人等照例嚴行究辦外,定将該教官一并參處。

    本學政為整饬場規、拔取真才起見,該教官勿得瞻顧情面,自贻後悔,各宜凜遵—再赴郡應試生童以及送考諸人,務須于各地開考時,責成各學胥鬥,另發到郡路票,注明本身生童年貌、莊名及送考師友、跟丁若幹名,以便臨時查察。

    慎勿疏虞幹咎,火速切速!特劄。

     八、示谕台地各屬士子講求經史由(光緒十年三月十三日) 為出示通谕事。

    照得文本六經,書不熟,焉能明理?題原四子,義未解,何以立言?台灣雖文明漸啟之區,國朝二百餘年教澤涵濡,業已人才蔚起;何近時帖括之士,不特六經精義尚鮮講求,即四書白文亦多荒誤。

    是豈子弟之皆不好學乎?抑徒務虛名之父兄、師保有以誤之耳! 本學道前次按臨各郡,曾經出題面試生童。

    雖不無理法兼到之作,而文理荒謬者所在甚多:非與題旨相背,即于題解未清。

    至令默寫長題,通場不能下筆。

    可見在家肄業,全不讀書;專欲夾帶入場,臨時翻閱,襲取文章腔調,僥幸功名。

    本應照例扣留缺額,藉警空疏;姑念前系初次按臨,不忍未教而黜。

    僅就字句略順、彼善于此者,選取如數,以符學額。

     本年科試在即,各生童等務須先将四書朱注及所有經藉,熟讀講解,一律精通。

    書理通則文理自通,文與題稱,斯文無不取。

    夫士憑文取,取士何為?誠以論秀書升,無非求通經以緻用。

    古今來處為名儒、出為名臣者,有不從實學來哉?本學道一介書生,時艱适值,青年投筆,弱冠典符,恨不十年讀書,勉纾素志,已覺愧奮徒殷;然所以措諸吏治軍政者,要未嘗不自經史中讨論而來。

    固知學有全功,不僅尋章摘句;然必章句先熟,方能義理貫通,斯文風亦蒸蒸日上。

    本學道輶軒忝寄,力挽頹風,是用豫為諄諄,特加警省,合行出示通谕。

    為此示仰全台士庶人等,一體知悉!父師課讀,首在治經;弟子論文,必先窮理。

    轉瞬本學道按臨,倘再經書不熟,作文不得題解,定當扣留學額,以待真才。

    該父師亦當研求經史,啟迪後學,勿以自誤者誤人子弟!勉之!切切!特示。

     九、禀遵批整頓煤務較核報冊委員查議勾稽由(光緒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敬禀者:竊台北煤務為台灣漏卮,中外疑議,已非一日。

    職道履任以來,亟思設法整頓,以期弊除利興。

    嗣複連奉撫憲、憲台批據該局委員鄭倅曆禀辦理各情形,奉批饬由職道認真整頓。

    該局禀請撥用台南大火輪車,是否可行,亦由職道酌核饬遵。

    并将煤務應如何變通銷路,嚴定考成,或招商接辦,由官抽課,務須通盤籌劃,妥議詳辦。

    又批:『九月分辦得之煤雖多,而照時估價,仍系有绌無盈,竟成台灣一漏卮,亟應設法整頓,或變通辦理,方免賠累』。

    饬職道查照前批妥議詳辦。

    又批該局禀送九、十、十一、十二月分清折,饬職道核明饬遵各等因。

    奉此,仰見撫憲、憲台洞燭利弊,設法裁成之至意!惟職道才識短淺,加以公務殷繁,數月以來,未能恪遵批示,迅速議辦,刻懷悚慚!然所以未敢輕率議複者,亦實有由。

    蓋煤務事屬創辦,職道又未親履其地,遠觀懸揣,漫議章程,失刻失疏,均虞未協;非洞窺底蘊,着手殊難。

    然屢奉鈞批,又不敢以月耗巨帑、責歸台防之事,置諸後圖。

    從前張升道深知其難,請由船政主辦,實由于此。

    嗣後黎星憲複稱:『統歸船政辦理,揣度為難。

    适就耳目所及,檄委鄭倅到工。

    凡添購機件等事。

    雖歸船署推誼代辦;而變通整頓,仍責成台灣道照案辦理』等因,是職道更未敢置身事外。

     茲就管見所及,将該局上年十二月報冊逐細較核,覺其中可指可駁、應行更變之事。

    正複不少。

    蓋煤務之壞,壞于曆辦不得其人,浮費過多,成本過重,随處虛耗,任意報銷耳。

    鄭倅接辦以來,自禀牍觀之,較以前諸員似有把握;然以冊報論之,似其不實不盡之處,仍所不免。

    如官炭化總,總炭化粉,此情理中事也;今冊内官炭既耗,總炭不加;總炭既耗,粉炭不加;而粉炭且轉有失耗,究不知耗歸何處?八鬥以總炭一萬九千八百五十餘石起解,基隆祇收一萬六千五百五十餘石。

    十餘裡間,少去三千三百餘石,已屬不解。

    而八鬥以粉炭九千零一十石起解,基隆僅收粉炭三千四百三十石,竟少去五千五百八十石。

    基隆收發之時,又各有失耗,大較又去一成之譜。

    既減成色,複失斤重,一轉移間,一月之内,耗至八千餘石之多,揆之于理,殊欠圓通。

    又工匠人等,聽燒官煤月至數千百石;洋人三名,月燒官煤九千斤;路旁三燈,月燒官煤四萬斤:其間不應濫支之處,不可勝數。

    此煤斤濫耗之情形也。

    至其銀錢數目,挖煤工價,浮于所收之煤至三千四百餘石。

    車運之價,亦難實按。

    既有雜作之工,而雜作仍開報銷;既有包估之工,而匠工仍開月饷。

    挂名冒号,重台疊閣,不可勝數。

    如傳話家人,每日工價洋一元;小建二十九日開支至三十二元。

    洋人打電報買鐵器費至數百十元。

    而合同之外,另給輪班十八元。

    通事之外,更有通事;醫生之外,複設醫生;司事列于機廠;稿總冠于清書;勇走信,又給腳錢;馬數匹,夫至十一名;此外無有名色可安之人,又複不少。

    種種糜費,悉難枚舉。

     鄭倅承積弊之後,整頓固難;然接事至今,将近一載,于以上各節,仍複濫支濫報,似其一人照料亦實難周,且或情面所關,不能一概抹煞。

    今職道拟委補用同知前浙江永康縣知縣呂悠棻、候補通判李嘉棠兩員前往會同辦理。

    将冊内指出各節逐層查複,即将應更應變事宜破除情面、妥議章程,禀由職道核明轉詳。

    亦不過欲于台灣不能不有之漏卮,稍求補苴耳。

    職道衙門設煤務文案一員,勾稽報冊,庶責有專歸,事無廢弛。

    是否有當,理合禀請示遵! 督憲何批:據禀:煤務濫耗濫用情形,殊屬不成事體,應如禀委員澈查妥議,由道複核具詳。

    弊去其甚,用得其人,庶幾日有起色。

    仰福建善後局司道轉移遵照,仍候将軍、撫部院暨船政大臣批示繳(光緒八年五月初七日到)。

     撫憲岑批:據禀巳悉。

    仰善後總局移會該道,轉饬煤局新舊委員,将積弊認真革除,毋再稍有浮冒。

    其餘煤局事宜,即照該道所定章程妥為籌辦。

    至所請于道署添設煤務委員一人,亦照準添設,以專責成。

    仍候将軍、督部堂暨船政大臣批示,禀單并發,即繳(光緒八年四月十三日到)! 将軍穆批:來函閱悉,所籌頓整煤務、厘剔弊端,不為無見。

    希善後局司道查核詳複移遵,仍候督部堂、撫部院暨船政大臣批示遵行,此緻(光緒八年四月十三日到)。

     般政大臣黎批:來函敬悉,希照所議辦理,仍候将軍、兩院批示,此複(光緒八年四月十三日到)。

     一○、批煤局委員報銷各情由(光緒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該局冊報稽遲,動延數月,殊屬不成公事!上年十一月曾奉撫憲張批饬:「以後上月數目,務于下月報查,毋得壓前等後」等因,當經轉饬遵照在案。

    該局何不遵照辦理?何以上年九、十兩月報銷,延至本年二月十九日始同日遞到本道衙門?殊屬玩洩之至!此後應恪遵憲批!除将延未造報之十一月、十二月、正月、二月四個月報冊限一月内報清外,以後下月即報上月之數,務于二十日以前到本道衙門,不準挨延! 又該局議章:「每日收發數目,分報全局合查」。

    現在是否照辦?物件數目,應另作一本,逐月将管收除在切實開明,并注明用處數目。

    何以自議章程,至今未報一次?仰核實補造。

    以後按月與報冊同送,不準含混! 又工匠所作工程,應逐名登記,以察勤惰。

    冊内仍是含混統報,并未注明何人作工若幹,無從查核。

    又小工發簿記工,按旬發價,聞現在仍然懸欠,緻小工不能踴躍,想系自壞章程耳!本道于該局員等,寬既往、戒将來,初不料仍然如此,大失所望!該局員等自問能對本道否?又禀詳各稿,各過經眼圖章,現在是否照辦?又罰桶之炭,未據開報,豈全無違犯,抑罰而未報?應據實查覆。

    又在工人役不準兼作買賣,是否一律禁絕?又冊内所載各員役工人名次,應照議章次第分别公署、海口、歪澳、基隆、馬房、工程處之舊井、新井、新舊井層次,照章程次第逐一開報;不準攙前落後,緻眉目混淆,名色雜出,無從核對。

     又定章:每百石補耗五石。

    該局造報:基棧十月分出官炭一萬八千八百七十二擔零,應補耗九百四十三擔零;何以報一千一百九十五石,長報二百五十二石?出總炭一千七百零二石,應補耗八十石;何以報七百三十六石零,計長報六百五十六石?雖總粉一項,所報略短;彼此相較,仍屬不符甚巨。

    九月分報耗之數亦如此類,究竟是何緣故?即謂收炭者有所壓争,究竟何人争去?何至如此之多? 茲将原冊發還,仰即查點前批事理,逐一另造、補造,詳細注明,以憑核奪。

    如有蒙混,速憑天良,自己改去。

    若照上年支吾掩飾,本道決不一再含容。

    凜之!望之!又查上年冊報,除正月已有駁查外;其餘既與議章不符,應即概行另造。

    仰即查照批示事理,統造全年細冊。

    此後均當照章按月一報,不準稍涉含混,緻幹參究!本道公事如此其繁,于該局報冊又不能不逐條親看,今偶然翻閱,仍前蒙混,不勝憤懑之至!鄭倅縱欲回護前情,李倅、呂牧所司何事?此饬!附發物料欠繳冊式各一紙,即查照造辦,此繳! 一一、禀陳煤務利病條略由(光緒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敬禀者:竊照職道現遵各憲曆次批示,整頓煤務,業将檄委幫辦緣由詳禀在案。

    查整頓弊窦,必嚴定章程。

    而懸揣定章,殊恐未能通行,反多滞礙;然不稍畫規模,交由該委員等按條妥議,又恐往返查詢,動延數月,糜費帑資,又成巨萬。

    茲就管見所及,略定規程,發交該幫辦委員呂令悠棻、李倅嘉棠帶赴台北,會同現辦委員鄭倅膺傑,妥速議拟,詳候核轉。

    倘條規之内有不便遵行者,即将不便遵行緣由據實禀複。

    而條規之外另有應行議定者,亦即妥速添議,禀候核定轉詳。

    除劄發外,所有預定條規,未知是否有當?理合抄具清折,禀請示遵。

     附條規八則: 一、煤斤失耗,宜核實也。

    凡煤之耗,官能化總,總能化粉,至于粉無可再化。

    拟定章限其折耗成分:官炭之耗,不準過一成;而所耗之炭,應總八粉二。

    譬如官炭耗十斤,總炭即應加八斤,粉炭加二斤。

    總炭之耗不準過二成,而所耗之炭應即照加入粉。

    至粉炭不能再耗:然搬移挑運,不無抛散,每百石不得過三石,如過三石,即着經手人按價罰賠。

    失耗過多,委員記過。

    惟埕内存煤積年較久者,其減色減斤,應俟查估複到,委驗核辦。

     一、煤斤支發,宜限制也。

    邊挖邊燒,弊不勝言。

    拟定章除馬力機器日用之煤應接日限支外,其餘一概不準濫支。

    局中員役丁夫備價買用。

    廠内外工匠人等燒湯、煮飯?、打鐵、煉錾等事應用煤炭,均應于挖煤工價内酌加若幹,令其自買自用。

     一、煤層挖空,宜實報也。

    凡外國開煤,初起手時無不折本,日久乃可獲利。

    蓋開煤之路,先後井底硬穿隧道,縱橫如棋局,隧中出煤較難;是造井起廠為初時開隧之本,而開隧出煤仍是後日開煤獲利之本。

    今官中已費重本開此廠井,挖成煤隧,其挖出之煤,應鬥勺歸官,乃有讨本之日。

    刮壁太早(不用隧而開礦柱,謂之刮壁),開多報少,種種之弊,皆當預防。

    拟定章責成礦務學生月入礦底清查一次,将本月開動礦内煤空,按洋式繪一全圖,算書尺寸,附冊具報;一以稽礦空之實形,一以核出煤之數目,實為要。

     一、挖篩器具,宜包定也。

    井中挖煤,鋤镢開石,鑿錾煤埕,篩簍耙箕暨應用一切器具,應酌出煤數目,包由工匠自備,始免虛耗。

    從前領用官物者,一概查明成色,估價開單,令各工匠頭人,補具領條領用,酌量分限,扣價歸款。

    其修理添新,或另招工匠,均令自行料理。

    存局器具,亦造冊标價具報,聽候領用扣價。

    至挖煤燈油,拉煤繩索,挑煤扁擔耙箕,亦按出煤數目,包給工匠;或官中代辦,即按價扣繳。

     一、局廠修造,宜報勘也。

    自來煤務修造,向不具禀請示,辄由局員辦竣報準,殊屬不合。

    此後凡有動款至二十元以外之修造,皆應繪具圖冊,具禀請示,始準報銷。

    其所修地方,标記年月、銜名,以憑稽考。

    煤井堵闆,按丈估包,亦繪圖于月底彙報。

    其存儲料件暨器具等項,按季造報,注明動用數目、日期暨安配地方,以憑查核。

    又煤師歸國,所有煤師應用器具,皆由官中出赀購買,亦應造冊存儲,聽候撥用。

     一、執事責成,宜改定也。

    月報冊内所開花名,重台疊閣,諸多冒濫,應核實裁減,開單改派。

    倘有不力,立即撤換,不準瞻徇情面,虛留一名;亦不準濫用私人,緻壞大公! 一、欠還數目,宜月報也。

    查月報煤冊,祇載撥某般煤數若幹。

    銀冊收數,未将收欠還清字樣逐一注明,恐緻賬多轇轕。

    此後應于冊内注明,或另立四柱冊一本,總期眉目清楚。

     一、招徕銷路,宜剔弊也。

    向來官中貿易,每有扣頭及使用小費等弊。

    今拟将煤樣、價值、發售章程,大書華洋文字粉牌,高懸局門,以絕弊窦。

    司秤之人,工赀極薄,必待賣煤若幹,始提若幹賞銀給之,以昭激勸。

    本司道仍不時密委暗查,如有收受小費暨故意延挨、短秤、搭低等弊,立拏到轅,訊明嚴辦。

    其稽查不力之委員,酌量議處。

     一二、批煤局籌銷各情由(光緒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據禀,寄購機件鋼索情形已悉。

    所呈水龍圖,僅一轉軸耳,并非全圖。

    畢德衛洋行承銷總炭一節,前見省局來函,謂不當與洋商貿易,故以為已經議駁。

    日昨複準局咨,又系允準照辦。

    但省局不悉情形,以為總炭可以留充官用,故文内尚稱應留一半,不得全售洋商。

    本道日昨又複分别詳咨,将總嵌全行賣盡,不與官用相幹,切實聲複,想來可允全售矣。

    惟畢德衛洋行楊嶽峰所招商股,據章令雲,早已辭退。

    此時再令複招,不知究竟如何?昨已另劄饬該局遵照辦理,計先此得達。

    看此情形,縱能鸠獲商股,亦非目前之事。

    同發行定購總炭五千噸,價一十七元三角六點,關稅行用,該行自理。

    并遵照局章,在埕過磅,百斤加五,限本年運清。

    既經該局覆允,應即照辦。

    惟須函囑該行,不得效他行陋習,攙雜民炭,貪圖近利,自壞招牌。

    本道祇望貿易行通,固不拘誰買誰賣也。

    江南制造局去年議約,種種受制,原多不便,因當時滞銷太甚,故不能不勉強将就。

    昨接李觀察信,活脫複之。

    茲據該總辦禀悉前情,仰遵照前劄迅速議覆,以憑轉咨。

    但冊查官炭為數不少,雖須先盡船政局應用,此外有數仍恐甚多,仰禀詢船局,約計需炭若幹,此外可賣若幹,該總辦可以望埕核計。

    官炭久存,亦全化總、粉,實屬可惜!從前存炭待用之議,其實甚迂,該總辦以為如何?繳另件并存。

     一三、禀拟購運煤小輪船及制煤磚機器由(光緒八年二月三十日) 敬禀者:竊職道屢據煤務委員鄭倅禀陳煤務情形,曆言小輪船拽運之利;并言制煤磚機器惜尚不全,不能起手等情。

    昨該局礦務學生張金生來郡,職道逐加詢問,覺所禀情形,不為無見。

    機船、機器兩項誠不可緩,該委員皆曾徑禀憲台,未知如何批示?聞近來趕造輪船,幾于日不暇給;究不知廠中能否代造?何時可以造成?如實不能及此,可否于香港、上海等處設法?先覓價樣,多方打聽,以期貨真價實,而為補救殘局之一端。

    蓋向來買用洋件,非熟習之人,往往得其因陳改新之物,并受中道之蒙。

    惟上海等處亦并無簇未用之船,但非因陳而改者,則雖曾用二、三年之物,司機駕駛得其人,想亦不至于甚敝。

    職道于此道素未留心,故亦無人可托。

    想憲台船局,熟路較寬,計能煩記室之鉛刀,代寫片詞,廣為詢問。

    又聞現購制煤磚機,系廠中之一器,且無馬力,不能轉動;必得全廠器具,乃可啟用。

    該煤師等曾按廠單,開呈清折。

    不知該委員轉呈憲鑒否?若照單購全,或擇其必不可少者,各價若幹,可否并蒙探示?不勝感禱! 一四、批煤局新添歪澳煤埕并應用機器各情由(光緒八年三月十九日) 由八鬥運炭赴基隆,其駁船是否乘潮出入?新添歪澳,較近于新、舊各棧,每百石運價減洋二角,是否駁船來往較捷?按日可以多運若幹次?炭到新埕,再上海船,駁價若幹?倘此減彼加,仍為無益。

    仰即詳細查覆。

    至上落咕哩,每百石酌拟八角,似仍稍貴。

    蓋圖内碼頭接于水濱,煤到岸邊,入埕不遠,每夫每日至少亦挑三十石。

    每石力錢六文外,加繩箕扁擔一文,日共得錢二百一十文;勤而壯者尚不止此。

    果能如此辦理,每年以五十萬石計算,較新棧咕哩,應節七二洋銀二千五百五十九元。

    新舊等棧并八鬥海口埕暨一切局廠是何情形,仰督饬藝童統繪全圖,按五十丈開方一寸,照洋法畫寫呈核。

    歪澳埕應添鐵道,一并估畫入圖。

    添此鐵道,每年既省二千元,何所容其遲回?惟歪澳新埕既無圍牆,其四圍是否用栅?能否可免盜竊等弊?既設司事一名,即應月作四柱報冊以憑稽考。

    各埕棧一律照辦,以歸劃一。

     稅司代買鐵索,系井内吊煤用,其白鐵鐵丁為數若幹,如何用法,仰于報到禀内,開具詳細清折,注明用數,并将價值貨物數目,照謄折内,呈明存案。

    其換下舊索,是否尚堪留作别用?仰記明斤兩,妥為存儲,具報查考。

    煤師所開各項,系作何用?果系萬不可少,不能因其貴而不買;如果可有可無,雖賤亦不能買。

    仰俟張學生到工會商,禀候核奪。

    煤磚機器之不足者,究有若幹件?翟薩能否開寫?大概外洋有物必有書與圖及其用法、價值,極為詳細;不比中國貨物技藝,有所謂秘本底帳不與人觀者。

    該煤師若有其書,或翻繹寄閱,或為轉購存查。

    煤務歲費巨帑,不可惜此購書錢。

    學問所關,為益最巨。

    該煤師回國,若其行箧中有堪資考究之書,應由礦務張學生酌量為之商購,并開清單,注明其書所載何事;并将卷帙數目,開報存案。

    繳圖、折、洋字單暨抄函并存。

     一五、劄煤務礦師由(光緒八年四月初八日) 為劄饬事。

    照得本道本年春間,因洋煤師請假回國,不能不準;值該學生因公來郡,商議可否接辦,該學生毅然自任,本道殊深嘉尚,是以當即詳委接辦煤師事務。

    嗣據禀請添調林生慶升來局幫助。

    本道又念八鬥水土惡劣,誠恐該學生一人在局,或偶染疾病,無人替代,亦經如廪請調。

    嗣又添調陳、黃兩生,亦赴八鬥工次;雖未指明應派何事,原念該學生等同窗共研,已曆多年,雖陳、黃兩生未以礦務為專家,而學有根柢,漸摩較易。

    倘當事之人偶遇疾苦,既有多人在工,定可不分畛域,随時替代。

    在該生等相與有成,既全同學交誼,又見報國忠誠。

    本道不勝厚望之至。

     茲聞林生請假回省,迄未來局;黃生亦抱病而歸,陳生又有腳軟之疾;僅有張生一人力疾從公。

    張生為人安詳誠實,不肯多言,本道雖僅接見數次,早已知之。

    現在如此疾苦,仍然在局辦事,并無隻字告艱,本道殊切憐念!林、黃兩生如已病痊,亟應迅速回工,相助為理,斷不可徘徊觀望,深負本道期望之心。

    倘黃生病實未痊,陳生軟腳之疾又實因人地不宜;該學生等同學多人,此外更有何人體健耐勞、學有根柢、可期易于成就者,應由張、林兩生各舉所知,本道當為添調來局,以全要公。

    本道于礦務事宜,雖未嘗學問;諒此已成局面,與新開礦井不同,該學堂必有可調之人。

    該學生等盡可據實論評,禀候核奪。

    斷不可欲言不言,半吞半吐,坐視公事之壞;或拼命獨當,不求所以力全之策,則本道殊不取焉!除分行外,合行劄饬。

    為此劄饬,仰該學生即便遵照,迅速禀複! 一六、劄煤局委員提訊各項舞弊人等分别遣用由(光緒八年五月十二日) 為劄饬事。

    照得基隆煤務,原系推擴利源起見,該在局人等各有稽查看管之責,固應勤慎将事,方期日起有功。

    本道履任之初,即聞該局種種弊端,緻糜成本。

    迨月前按臨北路,當面谕該局員等認真司理,毋得因循玩忽,再蹈前非。

    途次逐細訪聞,竟有鑿鑿可數者。

    如鄭委員公館教讀歐姓及張阿珠、王福等合開廣福源油米行,販鴉片、大米等貨,載至八鬥,交與監工周隆熙、賬房鄭耀文,私發于工匠人等,充抵饷項。

    小土煙四十兩一包,本價二十一元,發給作二十六元五角。

    大米本價番銀一元三鬥五升,發給作二鬥七、八升。

    駁船既有九五扣,又以米、煙充饷。

    挑煤至駁船,每百石發錢五百文。

    所買杉木,本價不過六角,開報一元。

    雜貨紙張,無不虛報。

    海口埕司事差弁鄭女工頭,發女小工之饷,并無番銀,均發煙、米。

    馬頭水炭,每月私取十二元,并無呈報。

    大車卸炭十五名,頭車一名;每排五桶,一桶計銀六點;車頭現系海口差弁兼辦,私扣一點;每八點鐘,多則八排,少則六排,每日可出一百二十桶;車頭私扣有一元之多,一年私取三百五十餘元。

    經史令撤去車頭不用,以後大車五桶,祇付五點。

    女小工則多少不一。

    現在差弁司事不敢私發米、煙,惟番洋每元作一千三百文,台北番銀兌錢,每元大錢祇有一千文耳。

    發炭秤丁書記,向發煤炭,概不過秤,即點桶亦甚含糊。

    由天、地、元等号煤埕挑至駁船,腳力每擔五、六文,祇發三、四文;黃字号每擔十二文,祇發七、八文,多方刻扣。

    李委員前辦賬房,後系鄭耀文接手,商通海口、基隆、煤井三處司事、差弁、工頭,不無舞弊。

    去年九月間,炭匠房屋被風吹壞,炭匠前存賬房有銀六十餘兩,即将存銀内借用三十餘元修造。

    後因炭匠持銀逃走,賬房扣總監工洋三十元,又每月扣薪水銀八兩;而前存之銀并不說起。

    又總監工于去年七月起私雇小工充作木匠,每月三十一名,内稱大工五名,及至本年二月初間方止,每名每月八元及七元半不等。

    又煤桶每個包做兩元,總監工私扣半元,鐵匠亦有小工充抵。

    又舊井差弁翁必發冒報小工,私藏木器、鋼鐵等件,贓已查獲,尚未追辦。

    舊井差弁鐘輯五懶惰公事,每逢輪班夜查時,均不到班。

    新井差弁張得勝貪吃洋煙,每逢該班不到。

    海口差弁徐友良年幼懶惰。

    從前弊端,頂替卸桶,工首并通同發米抵饷,舊新兩井有虛報桶數之說等情事。

    查以上各節,人言籍籍,非出無因。

    誠未便寬其既往,合行劄饬。

    為此劄仰該委員遵照前指,逐一會同分别提押審辦。

    其情節較輕者,即予革逐,另選樸實勤儉之人承充,以清積弊,而儆将來,毋違!此劄。

     一七、劄煤局委員動用公款必先請示由(光緒八年五月二十日) 為劄饬事。

    照得台北煤務總局,月撥收入有款,售炭收入有款,計數甚巨。

    除工程動用各項,由局員核實随時支給外,其存儲銀款,應責成該總局幫辦及派司、支應等慎重存賬,互相查點;不準登報含糊及挪用挂借情弊,緻幹究辦。

    且現在上海官局商行,運銷煤炭,所有銀錢交易,或彙存銀号,或暫存商家,均屬公家正款。

    凡屬盤繳各費,該局應用印文知會,不掀藉無印片函便可動撥。

    其遇有在滬釆辦貨料、應就近提撥者,該采辦之員約估應用若幹,應先禀明本道核準後,由本道發文為憑,以杜私減混挪、任意侵虧之弊。

    除分别知會外,合行劄饬。

    為此劄仰該局遵照前指,凡遇收發銀兩,除公款應用外,所有私函挪借以及暫行挂用等弊,一概禁絕。

    倘敢隐徇,定即分别着賠,從嚴參處。

    凜之!切切毋違!此劄。

     一八、劄煤局斟酌煤炭成色及發煤等弊由(光緒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為劄饬事。

    照得本司道現經整頓台北煤務,煞費苦心,惟恐絲毫不昭公允,緻礙商賈,互塞銷路。

    前因炭斤折耗不實不盡,诘之各委員,辄以海關過磅為借口。

    當經本司道出示曉谕,并劄饬該收發委員李倅嘉棠自行過磅,不得強施海關收稅之過磅為憑。

    自示之後,該委員等如果實心辦事,自應如何體貼,公平交易,保全銷路。

    乃接上海機器局來函雲:『據該局所交之煤,二次不如一次,三次不如二次,四次又遠不如三次,居然大不可問。

    噸數驟多,而炭粉夾雜實甚』。

    饬經章令前赴滬局勘驗,禀報無訛。

    至五次之煤,竟被駁還;耗費公款,虧折帑金,從何歸補?前此以該幫辦尚屬強幹耐勞,折耗頓少。

    此次,試問該幫辦所司何事?如果切實過磅,何至噸數驟多?如果切實發煤,何至煤粉夾雜,一次不如一次?官中往來尚且如此,商賈不知若何?言之實堪痛恨!應将該幫辦李倅記大過一次,罰薪水一個月,以昭警戒。

    除出示曉谕外,合行劄饬。

    為此劄仰該倅極早改過自新,顧全大局;如敢再蹈前轍,定行從重參處!凜之,慎之!切切!此劄。

     一九、劄煤局委員往汕頭香港等處籌銷由(光緒八年八月初七日) 為劄知事。

    照得福建台北府屬基隆八鬥地方,自光緒元年奏請開設煤局,每日所出官炭、總炭、粉炭,除應供船政衙門各廠官炭足用外,餘存不拘官、總、粉炭,陸續照市價銷售,将炭價以充經費。

    查該局現屯積各煤,不下數十萬擔,亟應急需銷售。

    查向來銷售上海、汕頭、香港、廈門等處。

    除派員前往上海議售外,茲有前辦煤局支應候補從九品李以銜,于汕頭、香港兩處情形頗為熟悉,堪以委令前往,查明議售。

    除劄饬遵照外,惟查汕頭地方系該縣管轄,如李從九到日,遇有議售煤務公事相商,代為照料,并傳谕各行商知照外,合行劄知。

    為此劄仰該縣即便遵照,毋違。

    此劄。

     二○、緻上海招商局唐觀察煤務由(光緒八年八月十九日) 景星仁兄大人閣下:魚緘互達,偶叙離情;而耿耿予懷,終難盡述!茲有懇者:台北煤務成為漏卮,中國悔之,而外人竊笑!想有心人聞之,當亦同深浩歎也。

    弟從前未親此事,不暇深求。

    今承乏是邦,責無旁貸,正不敢以未嘗學問任其糜爛。

    思維再四,整頓之法,大較不外四端:一曰「節糜費」,二曰「禁失耗」,三曰「足器用」,四曰「廣銷路」。

    四端既舉,想源流皆清,得失自見。

    除将整頓章程抄呈清鑒外,聞閣下直隸一礦,較諸他省所辦為得手。

    長才億中,真堪佩服!希将辦理章程抄賜一閱。

    金針度我,亦征至計匡時,盼切!禱切! 至「足器用」、「廣銷路」兩端,尤非藉重大力不為功。

    蓋煤井開于八鬥,距基隆海口尚有十餘裡之遙;平時民船駁炭,失耗因之,延誤因之,日為費不資。

    現據該委員等請用小輪船拽運,幾經籌算,實有裨益。

    前請船政局代制,此時船局以趕造巡海快船,看來未必能兼顧及此。

    不得已,似仍以購用為便;但此事非其人不可奉托。

    思之再三,惟閣下辦理招商,多曆年所,此中利弊,不煩言而解。

    應請即就上海一帶,打聽有無四五十匹實馬力、堅固快便之洋船可買。

    其船造于何年?是否改舊為新?吃水若幹?每點鐘能行若幹裡?燒煤若幹?機件船身是否上料?所造附船對象若幹?為價幾何?如何運來基隆?應請詳細開示,以憑商購。

    倘無合式可購之船,是否有可靠洋人,可以托赴外洋代辦?惟辦自外洋,必須其洋人十分可靠;不然,貨低價貴而不合于用,則大為費手,總以先寄圖樣貨單為宜。

    想高明酌之,當無庸弟之過慮也。

     至廣銷路一層:查基隆僻在海外,雖系通商碼頭,貿易不大,各國官商輪船往來極少。

    煤井全年所出之煤,不下百萬石之多,除船政局搭銷少許,各輪船銷亦無多。

    現積四十餘萬石,尚在待銷。

    拟在上海設一行棧,将煤運往發售。

    惟上海官煤一石價值若幹?總、粉等炭,其價如何?應請查明賜示。

    又上海雇船來裝,每百石約價幾何?招商局有無船隻可以派到台灣裝載?客貨是否可以搭運?此煤倘能合算,上海必擇囤煤之地,有無便于囤煤舊棧可租?經理發運銷售事宜,應如何籌備工費?一切事體,均祈費心通盤籌劃,逐一賜覆!閣下本有心人,故忘其繁瑣,長言奉商。

    竊維此事如果辦通,不惟台灣化弊為利,此中關系不少。

    李爵相奏設招商,使利權歸已;此事雖大小不同,而命意亦頗不相戾。

    想閣下當不惜齒芬,示我周行也。

     又招商局現有新舊股可叅搭否?直隸開平煤廠亦搭股否?現有友人商托。

    如何?章程祈并示知是幸! 二一、呈報委員赴滬商賣煤炭并送合同由(光緒八年八月十九日) 為呈報事。

    竊照台北煤務,現在開挖日旺,亟應設法籌銷,方免囤擱成本。

    今年四月間,業由上海機器制造局訂立合同,發售六千噸,次第運繳。

    惟查存煤仍複不少,當派文案委員章令壽彜赴滬,廣為招徕。

    茲據禀稱,畢德衛洋行經手楊嶽峰,覓有上海商号,認買基隆總炭十萬噸,每百擔價洋一十七元二角,五年為限,陸續出清。

    每次由号派船來運,其關稅、水腳、保險等費,均由該号自理。

    并另列合同條議,将一切計炭、候運、憑信、發船以及有事暫停暨價銀交存各節,呈送前來。

    職道查核所議,均屬詳明,價值亦尚平允,煤局待銷正急,自應如請準行。

    除将所送合同條議騎縫蓋用職道關防、仍寄由該委員辦理外,理合呈報憲台察核。

    除報某憲外,為此備由,伏乞照驗施行!須至呈者。

     二二、詳論煤務屯銷利害由 竊維利害之端,相乘而不相并者也;苟除其害,利可立見。

    台北煤務,人盡知其害;然以愚觀之,實為台灣之大利;尤不僅為台灣之大利,且能奪外人利權而還之中國者也。

    當日創斯議者,宏謀碩見,誠足包舉衆善。

    然善其始,尤必善其終;免其害,斯能見其利。

    此中措置,固在籌辦得人,尤在我憲台之真知卓見,因時制宜,以全其美耳。

    職道今春許退煤師,委幫辦,議新章,不過就局中之小害約略除之,而正本清源之至計則未也。

     夫台北開煤,以中國海隅舊無大礦,駛船造器,動向外洋購煤,外人屯貨居寄,獨持利柄;且又觊觎基隆之煤,欲以中國所産還取中國之利。

    其時若不禁阻而聽其開采,利權彼操,我無有也。

    故議以為中國之煤,中國自行開采,供中國輪船之用。

    其拒絕外人之意,至明且決。

    誠以利之所在,不得不争。

     今中國之煤已自開采矣,輪船之用已有餘矣,利權在我矣;然且歲耗巨帑,不見其利,轉見其害者,何也?官井每年出炭一百數十萬石,官中止用二、三十萬石,所用之煤少,所存之煤多。

    用者價固廉,所省者小;存者貨太多,所折者大也。

    雖無求于外人,而外人之利權仍未奪還中國,害未免而利不見,所謂善始猶未善終也。

     或曰:『中國礦務為曆代末季之弊政,今又用夷變夏而效之,是自取其害,宜乎不利』。

    是不揣其本而未識時務之論也。

    夫曆代之礦,皆委之寺宦小人,利未見而害相乘矣,故為政之弊。

    不必遠觀,即台北礦可以類推矣。

    該礦祇開一處,每年已見煤百數十萬石,能值銀二十餘萬元,局用不過數萬兩;徒以存煤不銷,籌銷而未得其道,是以坐視上等之煤漸化為次等,次等之煤更化為下等,下等之煤一火自焚,不值一文,而更累及全埕之煤,且又添出盤棄搬運一切無名之費,指不勝屈;是本有大利,而轉為大害。

    苟能及時運籌,分别成色,廣其銷路,以每年出煤之數,衡厥用款。

    人不負礦,礦究何負于人?所以外洋因礦而富國,不聞其害;中國因礦而耗帑,未見其利。

    何也?用夷變夏,皆相率而出于僞也。

    今通商之事既有明法,通而兩利,自可救弊。

    若彼利而我不利,則彼長處乎勝;而我無所敵,則敗矣。

    刻下日本、英、美各國之炭,銷于上海、香港各口者數十倍于台灣。

    查上年上海一口,銷英煤一萬八千噸,日本煤四萬八千噸,台灣煤八千噸。

    苟拘拘于用夷變夏之說,而以襲曆朝之弊政為嫌,則此八千噸之利,亦為外人專之矣。

    且我不變夷,我終不能不用夷。

    今中國既有火輪,不用夷而開煤,必買夷人之煤而用之,盡我之利以予之,所謂奪外人之利以還之中國者,更無望矣。

    獨不觀乎北洋乎?北洋之礦曰荊門、曰金州、曰開平,所以孜孜矻矻惟恐弗及者,何哉?推其心,亦曰奪彼一分之利,即殺彼一分之權;我中國利權自操,則我勝,而彼不勝耳。

     今台北之煤非不多也,奪彼之權非無具矣;久囤盡折,利少害多,且以不奪其權,反緻于莫可如何也!然而地方官或守從前禁銷之密谕,謂賣煤與洋人是赀其所利,與從前供中國輪船之用原案不符,仍不賣。

    便不知從前禁銷,以中俄未定約也。

    今中俄之事已靖,仍不能不求變通,坐視漏卮而不救也。

    洋人行船,雖以煤為大端;從前未通商時,而洋船能來。

    今中國即不賣煤與之,洋船亦未必不來。

    何也?各國之煤多,中國之煤尚不敵其十一,彼不賴有此煤而後其船可行也。

    蘇松劉道從前遵旨密查,謂東洋之煤價值既平,取用亦易,俄人向長崎辦煤五十萬元,在馬而白斯洋行辦煤一萬噸。

    堂堂之論,可為明證。

    可見中國縱不賣煤與洋人,而洋人無所損。

    中國自棄其煤,而洋人且得售其煤于中國各海口,以專通商之全利,使彼勝而我餒矣! 職道位卑識淺,鰓鰓焉為國家計,或以為過慮。

    然台灣為職道分巡之區,利弊所關,亦屬責無旁貸。

    緬往哲之用心,體憲台之愛國,不敢憚煩發為謬論。

    伏祈憲台趁此中外無事可以權宜緩急之時,将台煤不可不開,尤不可不力圖暢銷,與夫銷路不必分别中外,不可使洋人專收通商全利情形,詳細奏明;則台灣之煤可以銷暢而無窒。

    存煤盡,新煤出,不惟可裕台灣之饷,且可協省垣之饷;不惟可協省垣之饷,并可奪還洋人利權,為中國富強之一助。

    至于船廠輪船之利用無窮,特其小焉耳。

    此善始善終之謀,非我憲台之位與權不足言之。

    若不然,聽其囤積,而終滞數十萬之赀本,終成一炬,甚可惜也。

    縱憲恩高厚,不以曠職責僚屬,而撫躬自問,實增慚悚。

    理合詳請憲台察核,批示祇遵!除詳撫、軍憲外,為此備由。

     再銷炭不分中外,或有奉旨禁銷之時,自應遵旨停銷。

    前此「包銷總炭議」中,有『官中給價留用,非局信招之來運,不能自行發船前來』,正為此也。

    「包銷粉炭議」中,有『限令新井不開,或暫停之事;不能為該商獨開粉炭,該局祇得靜候』雲雲,亦為此也。

    至于業已買運之炭與業已做磚之炭,本是商家之物,蘇松劉道原有『官中廣為購儲或與稅務司密商設法阻運』等等辦法,皆有成案可依,尚不足為慮。

    是否之處,合并申明。

     二三、囤折論 夫煤之為物,久囤則折者也。

    新出井時,大塊者十之四,中塊者十之三,細碎者十之三。

    大者曰官炭,價百石二十四元。

    輪船燒湯、船局打鐵皆用之。

    中者曰總炭,價十七、八元,燒湯、打鐵皆不用,油榨、煤氣燈用之。

    細碎者曰粉炭,僅六元,不合各項之用,惟海濱燒殼炭、肥土田用之。

    凡此三種之炭,價相遠,并非質相懸,徒以塊粒有大小,緻用各殊耳。

    然塊粒之大小,實視運銷之遲速為準衡。

    蓋炭在埕中,能速銷,則塊大而價高。

    存稍久,雨淋日炙,大塊者漸碎為中塊,中塊又碎為小粒。

    二十四元之物,一轉瞬化而為十七、八元,又久之,盡成六元矣。

    暗中銷耗,實比各種糜費為尤甚。

    況碎粒之炭,多由大塊而漸化,填塞諸炭中,磺凝氣結,日爍火生,有數日一燃者,有一日數燃者。

    勢必雇倩小工,晝夜看守。

    何處着火,何處發煙,則荷鋤挑水以救。

    朝焉夕焉,東挖西掘,燒損之煤半,磕損之煤亦半。

    而其中業已燒過者,則不值分文,又須雇工挑棄之。

    八鬥之地基有限,炭無銷路,則不能全行運出,則煤埕塞滿。

    新出之炭,不得已就井旁傾之。

    井旁又滿,無地可置,複就埕内加高以疊砌之。

    日日加高,忽然下面生火,掘救者數十人,開挖及底,乃見火苗。

    掘下之煤,狼藉地面,人迹、車輪以碎之,風潮、雨水以消之,沿海居民以拾之,其中消耗,層見疊出。

    矧又不止此,煤傾井旁,将來終要搬出,其盤起上車,又增一番碎費。

    運出不售,勢必囤積基隆,又增一番盤運駁船之費。

    凡此一費,每加必數千,此皆不銷之大害而莫可如何之實情也。

    惟有設法速銷,則各害盡除。

    統許全年至少能見煤百數十萬石,能值銀二十餘萬元,局用不過數萬兩;利害之端,顯然可見。

    職道所為深思,而以籌銷為急務,囤折為可惜耳! 二四、籌銷論 台北銷煤之道,璈又竊嘗深思焉。

    官局之銷煤久矣,而頻年疏銷,其路不廣,其貨常囤,果何故哉?蓋有地與商之二弊在也。

    地之弊,僻居海峤,無甚貿易,便船不多,其來載煤者須專為載煤而來,無貨可帶。

    煤為笨重之物,值價無多,滿載以去,船費埒于貨價;故煤在台灣購之,轉較東、西各洋為不便。

    此地之弊也。

    至于商之弊,未有成整大販。

    其平時來購煤者,不過同發、德發諸商而已。

    查月報銷煤之數,知其本少利微,非大主顧。

    其購煤而去,轉賣零商,必不能以誠信立招牌。

    其來也,或賄經手之丁夫,蒙多報少。

    其去也,但能如本出脫,已足以羨數為赢餘。

    或又貪民炭之便宜,先裝船底,購官炭為蓋面,冒充名色。

    内地之人知為台炭而已,于是謂台炭為低質。

    内地之商知台炭之本重利輕,即以台炭為不可販。

    貨日益低,價日益減,而官中之銷路日益窄。

    此商之弊也。

    有此二弊,故貨以囤積而終滞。

     或以為以上二弊固易除,但于上海等口,官設行棧,官辦運銷,不以基隆售零販,豈不弊絕利興哉?然官中辦事與商民不同,處處須存體制,不能包官發賣,聽其坐收嬴利。

    勢必事事請示,而後謂之措施無舛。

    迨至隔海奉批,早已市價低昂,或主顧他往,其勢固有難行也。

    況煤未出銷,先須雇船設棧,種種用費,動辄盈千累萬,利未見而費先糜,此又勢所不可也。

     然則何為而可?曰有道在。

    其道維何?曰包商。

    夫開礦,國家之利。

    從前費本數十萬,今甫辦有眉目,理應收效桑榆,何可包與商人,聽其坐收利益?故前者商人請包,概行批駁,為其欲包開也。

    至于銷則不然。

    開出之煤,既分三種,除大塊官炭應留盡官用外,其餘已碎之中塊與再碎之小粒,官中不用,包與商人,打掃一清,俾免為諸炭之害;脫出赀本,又可歸還帑項。

    此誠策之上上也。

    或問:包商如何辦法?既有地與商之弊,商人如何肯包?包之又如何免害?曰有道在。

    夫前此之煤,其價頗賤,由于商之有弊也。

    今欲包商,系尋一大主顧專此生理,将零販一概屏絕。

    生理歸一,其貨價漲落,彼有權衡。

    不數年間,貨真價實,生計流通,在商家有利可圖。

    今日賤價之時,買定整裝大貨,将來發賣,可得善價,零販謝絕,無人與彼較量故也。

    至于地之弊,固有船價埒于貨價之病。

    然彼運出之後,價由一商專之,他商不能奪之,則仍有利可圖。

    在商惟利是趨,并不嫌其勞費。

    此指業已變碎之中塊、名為總炭者而言也。

     若彼細碎之粉炭,銷路甚窄,本來無人肯包,非做煤磚不可。

    官中前購機器,因未全而不能用。

    職道亦曾派員拟購,正謂此也。

    嗣據該委員等再四籌酌,謂上海無器可購,若購器,須由洋行寄信外洋定辦;各洋行并無熟手,恐購來不合用,則空費巨本。

    且煤磚銷路與官炭無異,今官炭且不銷,囤積折耗,若做成煤磚,亦與官炭一樣不銷,則更折赀本。

    惟有包給商人,若彼無銷路,我祇認定是銷我粉炭之人,銷去一石,收一回石之本赀。

    若能全銷,或銷訖,而更定立年限,随出随銷,使埕無積貨,則免因發火而延燒各炭,更為至便之策。

    況此時官購機器不能;自己用器必請洋匠司器;做磚須用油料,此油名曰「哈嗎油」,中國洋行此貨較少,購買不易。

    若包商,則購器、雇匠、購油等事,皆不須官中料理,省去無窮煩費。

    包有年限,俟年滿時,官中既得現成機器,又得現成工匠,又有現成銷路,件件均得便宜。

    此籌銷之至計,而愚意以為煤務之要着也。

     二五、劄煤局委員查辦各事宜由(光緒八年十一月初三日) 為劄查事。

    照得該局現當整頓之時,所有打炭、出炭事件,在在關要,不容仍前疲忽!茲本道訪聞接管煤師張金生,自五月中旬因病,至六月末旬痊後,方行下井理事。

    會管煤師林慶升到工以來,又下井一次。

    其井面一切事宜,馭匠不甚得法。

    且煤師專責在于炭路,乃無路可打,各工匠因多歇工散去。

    并聞三班工匠祇用一班。

    又新井工程,因擅将番工頭蔡月明斥革,以緻各番民紛紛散去。

    嗣經總辦鄭倅等将各番民招回,送交井上,尚未将其安置。

    又該接管煤師,另招民打炭,比較番民所打之炭甚少。

    查六月比較五月少炭一萬零石,比較去年六月尚少數千石。

    又聞打炭工匠與民人口角相毆,應歸該總辦委員及地方官辦理;該接管煤師擅作威福,徑令煤勇将人拏回責辦,以緻民人不服,八鬥罷市,經鄭倅彈壓始止各等由。

    查布寘炭路,酌量工匠人數,及工師得力與否,原系該煤師之責。

    果如所聞,該煤師等不常川下井,以及有炭匠而無炭路,退熟匠而進生匠,兼以駕馭失宜,緻多辭散,擅作威福,緻民間罷市,種種情事,大屬乖謬,合行劄查。

    為此劄仰該局總辦鄭倅等即便遵照查複。

    一面知會該接管煤師等将饬查情節,有無其事,另自克日禀複,以憑核辦。

    至該局遇有工匠與在地民人口角毆打案件,仍應由該總辦會同基隆廳審理,俾符體制,毋違!切切!此劄。

     二六、批煤局查辦商船私受洋人指使由(光緒八年十二月初四日) 何和尚、何媽保所駕官駁船,究竟其船是否官中出赀令其制造專為運煤而用?抑是民船而官中約雇運煤者?來禀未據叙明,無從察斷。

    又來禀謂「換用洋人旗号」,究竟官駁船是否有官駁旗号?既将何媽保交基隆廳羁押,應即由廳會同通商委員李守彤恩确訊詳辦。

    惟寶順行洋人究系何名?何以與煤局争此官船?該委員等僅傳船戶申饬,以中國官辦中國事,與該洋人究竟有何相幹?該洋人縱有屈抑,應報由領事與通商委員會察議辦。

    何以竟向官廠詈罵?如所禀屬實,殊屬不成事體!仰通商委員李守一并确查詳辦。

    又畢德衛包銷總炭一案,已奉憲駁,章令等已将合同帶回銷案。

    此禀稱畢商有船前來,究是如何辦理?抑該局與該商另有議銷之舉,或該商于阜康繳銀摯據來基運炭?并即速查具覆。

    切切!此繳。

     二七、詳江南制造局拟再購官煤可否變通辦理請示由(光緒九年正月十五日) 為詳請示遵事。

    竊照上年因台北煤局存煤甚多,亟應疏銷,該局總辦鄭倅膺傑與江南制造局李道興稅商定,售與官、總兩煤共計六千噸,業經節次兌交在案。

    茲準江南制造局李道函開:『開礦為今日要着,台澎實為先導,更賴綜治洪纖,百端振刷,宏濟何疑。

    此間歲需煙煤萬噸,鄙意早不願以此費擲之外洋,承貴局謄挪接濟,公私鹹感!本年定購之數,尚少數百噸,請饬局年内解交,了此一段議約。

    來年拟盡購官煤八千噸運滬,兌價以四兩五、六錢為率,辦法壹如今年議約。

    可否候示。

    招商疏銷,自是正辦;但須較東洋科介子煤、達恪西煤、布鹄煤價不過昂,商民始能樂用』各等因。

    準此,查該局定購之煤,雖每噸合銀四兩有零,除去運腳、關稅、保險等費,以上海洋元之價合之,每百石不過二十元内外,較之局價現定二十四元所減甚多;然以台防帑金開出煤炭,與其久囤盡折化為總、粉,付之一炬,不如減價售與他省,仍供中國官中之用,失之東隅,猶得收之桑榆,且可收回成本二萬兩之譜,職道本拟覆準照辦。

    惟上年章程系運滬兌交,須由煤局派人前往,經理其事。

    派去之人,在滬居住,不無經費動用。

    且交炭事宜,極為煩瑣,該局員等似有礙難再辦之意。

    此後可否變通辦理,與運炭商船包定代交,或加給交炭費銀若幹,應饬煤務局鄭倅妥速商議,禀複核奪。

    至此炭究竟應否允其減價發賣,職道亦未敢擅便,應請憲台核示饬遵。

    至上年欠交之煤數百噸,本應即饬運補;惟究竟欠交幾百噸,來函未據載明。

    不知專雇一船,是否合算?如為數無多,不足一船,不便雇運,自應俟此次議定之後,并案辦理,除函覆并分别移行外,理合具文,詳請憲台察核,迅賜批示祇遵,實為公便! 二八、緻煤局請拟議督銷民煤章程由(光緒九年正月初十日) 徑啟者:頃據章令面稱:前在上海招商時,據上海商家條陳煤務事體,内有督銷民煤一條,似亦不為無見。

    據稱官煤價實因民煤鬧壞。

    倘将民礦地名查察明晰,民煤成色考較的确,以局煤為比較,以現價為準則。

    譬如局煤十成,現價十兩,民煤九成,即定價九兩,民煤十一成,即定價十一兩;或局煤價高漲至二十兩,民煤九成者即應十八兩,十一成者即應二十二兩。

    民價與局價一律高低,在民間既能多得價銀,在商家不至為賤價所壓。

    橫豎要用此炭者,貴價來買,賤價亦來買。

    若聽民自賤其價,雖一民之炭可圖速售,衆民之炭難免受累。

    況民無定價,則貨無定本;貨無定本,則商無定利;商無定利,此項隔海貿易,誰肯輕視血本,來此嘗試?惟有仿照官設牙行之例,官設一局,此後煤炭必憑議定行情,印單分布各口,公平發賣,不準私相貿易。

    既能保民,複能護商,更能使局煤之價日有起色,是一舉而三善備。

     又有上條議者謂:中國開煤舊法,礦中之财十取二、三,則水積礦廢,以後永為廢礦,不能再開。

    天地之生财有限,若此蹧蹋,國家億萬年之基,将來必有煤窮之患。

    此項議論,雖近于迂遠;然海隅煤利,究竟不知共有若幹,若聽民蹧蹋,誠恐此煤一盡,将來籌運遠地之物,大費經營。

    若将現時民洞概封,既似與民争利,且必大為局外人所訾,而目前開煤貧民,亦必大生怨望,是斷不可行。

    弟籌思再四,惟有于兩不相妨中,立以限制。

    拟先就現開之礦,查察明确,給予牌票。

    将來有開新礦者,必請官為查驗,準開始開;不準者,不得聽民私開。

    既能保全天下自然之利,複于現在民情無所窒礙。

    究竟是否可行,閣下與麗浦諸君在局日久,自然洞悉其詳。

    如屬可行,即請拟議章程,詳候核奪。

    此事于煤務大有關系,望勿輕易置之!況閣下從前亦有請封民洞之議,想與此意為表裡也。

    如何?如何? 二九、劄煤局總查查辦舞弊人等由(光緒九年二月初九日) 為劄饬事。

    照得本道訪聞:台北煤局歪澳司事黃榮中,自到工後,于收發事件并不理會。

    駁炭到埕,則聽其停泊。

    或船戶自為搬運,亦不傳集咕哩,迅為磅收。

    發炭亦然。

    緻駁船頻有稽遲至三、五日者,緻船戶不得已自己搬炭。

    近因新章每百擔加耗五擔,遂緻百擔之工,祇作九十五擔給發,該司事又複改作八十五擔。

    轉給篩炭之事,則工頭老陳串通舞弊。

    十月分篩工,至今尚在欠給,其餘扣欠甚多。

    篩工不服滋鬧,經局人解勸始散。

    因此篩炭工不肯應雇。

    又發交官商輪船及■〈舟夾〉舨船之炭,煤埕皆不過磅,唯以簍為準,仍萌舊習。

    基棧海口埕亦然。

    又基棧秤手李鳳祥荒謬尤甚,竟敢将官炭擅送娼家及其交好之人;兼敢到振盛各行坐索買炭規費;篩炭時則混沖炭籌;勒索駁船陋規,種種不法,已由該局革退。

    又有基棧書記李嘉文,因去臘艋舺經費未到,船政炭銀未來,适當中旬,尚欠上旬之饷,咕哩、船戶嗷嗷請發,以為度歲之資,鄭總辦暨呂幫辦暫向行家賒借白米數十石,暫抵工饷;李嘉文竟與黃雨田從中擡價舞弊,各貧民不服,經徐從九恺查出禀革,而李嘉文公然不服,仍在基廠曉曉不已等情。

    如果屬實,李總查所查何事?何不據實禀辦?徐從九系随同管理收發之員,于黃榮中之絕不理事,延挨船戶日期,用簍量炭,違壞局章,克扣篩炭工錢,串通工頭舞弊;李鳳祥之宿娼盜炭,詐索規費;黃雨田之與李嘉文通同舞弊,均屬情節重大;該總辦瞻徇情面,僅予分别撤革,或并未撤革;該從九何不密禀本道,聽候提辦,實屬颟顸已極!除另委員密查外,合行嚴饬。

    為此劄仰該員,即便遵照;嗣後再敢扶同徇隐,于應辦事宜不據舉發,定幹并究。

    切切,毋違!此劄。

     三○、劄行督軍撫憲批行各條陳由(光緒九年三月初十日) 為劄饬事。

    光緒九年三月初八日,奉總督部堂何憲劄:據本道詳議,整頓台北煤局章程等由,到本部堂。

    據此,除批局轉行外,合就錄批徑饬。

    劄到,該道即便遵批辦理,并将奉到日期,具覆毋遲!此劄。

    計粘抄批内開:詳折閱悉。

    該局員弁人等,既有薪工銀兩,本不應再提公款充賞。

    即照該道函送省局清折,以岑撫部院有盈十取一之批,所謂盈者,自當除去正額核算。

    現應酌拟每年正額若幹,此外如有盈餘,照提一成給賞。

    俟試辦一年,如何情形,再行斟酌辦理。

    仰福建善後局司道會同藩司轉移遵照。

    其餘各條即由司局核明移遵,暨移船政、提調查照。

    至此詳系填上年十二月十三日發申,至本年二月十五日到院,是否因候輪船所緻,并移查覆。

    仍錄報将軍、撫部院查照,暨候批示繳,折存。

    同日并奉閩海關将軍穆批,本道詳同前因,奉批,來文閱悉,希候督部堂、撫部院察核批示遵行,并候船政衙門核複,此複。

    清折三扣存各等因。

    奉此,除充賞與詳文遲到兩層、應俟局移到日另行移覆外,所有詳咨新章,既奉批由局核移,計蒙照準,合行抄發。

    為此,劄仰該局即便遵照辦理。

    切切毋違!此劄。

     三一、緻善後局拟調楊崇铨遊學詩接辦礦務由(光緒九年四月十二日) 徑啟者:三月三十日敬奉環章,渥承體念周詳,恐省委之員有所恃而掣肘,應由弟處咨調給委等因,感纴公誼,實無涯涘。

    惟弟在省未久,相識較少,隔海訪查,尤不易易。

    雖薪水一項,承諸公回明,列憲準議從優;而水土既惡,公事又勞,或知有其人,而差非所願;即強之使來,又恐怦怦欲去,于公事仍無裨益。

    再四思維,仍請諸公代為遴選為宜。

    倘得恰好之員,谕以弟所訪聞,當亦感激奮興。

    萬一實無其人,聞楊令名崇铨者,前在南台稅厘局經理厘務,比較有長;委署羅源,期滿卸事;不知現在省垣,有無差委?此人頗能自愛,以之替代呂牧,似覺相宜。

    第該令系敝同鄉,又恐啟人疑議,更未知願否來台;應請諸公察酌傳詢。

    如其願來,即請速谕赴台,飛函示弟,備文補調,以便委替呂牧。

    至基隆收發一缺,前雖委用合例人員,其實專管炭斤,并無經手銀錢。

    現在煤師拟燒枯炭,并借用機器,其廠應設在基隆,始免将來舊井開完另開新井時,搬移運動,重費巨款。

    現值李倅嘉棠奉委澎湖之缺,雖委從九徐恺代理,不過暫時之計。

    将來拟令奏留煤務差遣之縣丞遊學詩前往辦理,即兼管制造枯煤等事。

    該縣丞上年赴局議章,頗能破除情面。

    與煤師等暨各輪船管駕,皆系同學;而中外商民,本地百姓,言語又盡能通曉。

    交炭、儲炭一切事體,既免紛争;兼可參用西法,補救良多。

    此等差事,除銀錢一項,誠如台教,非用合例人員不可;其餘總以在行為體,勤慎為用。

    如中國之才,即借助外人,尚且不禁;今幸中國有人,即稍寬資格,似無不可。

    矧遊縣丞本為煤務指定奏留,更與他員有間。

    想諸公俯念愚拙為整頓煤務、慎重選才起見,于上憲前如何婉回,免緻事機滞礙,合局關系實不小也。

    鹄候回示到日,即行給委。

    肅此,敬請鈞安。

     三二、詳覆遵饬督同府縣詳加酌核保護建造鵝銮鼻燈樓章程由(光緒七年十一月初一日) 為遵饬酌議,詳請咨覆事。

    案準張升道移,奉憲台牌開:『準兵部火票,遞到欽命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開:光緒七年六月三十六日,準咨,據台灣道詳稱:「鵝銮鼻地處海角,逼近生番,燈樓既不能不建,暫護猶可,永保則難。

    自應妥議章程立案,庶有遵循。

    仍請緩俟秋末冬初,再行興工」等情;并抄錄籌議章程,咨請核複前來。

    當經本衙門劄行總稅務司,詳加酌度妥議,聲複去後。

    茲準總稅務司申稱:「台灣南沙設燈樓,于鵝銮鼻建燈樓一座,實系正辦。

    但在彼興工動衆,不過暫時之事,不難設法保護;而在彼駐紮看守,則系常久之事。

    倘暫時保護之法,稍有未協,必緻日後看守人等,不時蹈險。

    該處左右俱系生番,或與之結好而信之,或不與之結好而防之,實不敢遽訂。

    然未事之先,亟宜詳定妥善之法,是以除劄行廈門關稅務司仍按期購備材料外,特即閩省所拟章程,逐條核複拟議各節,另單呈閱。

    應如何訂辦之處,并望加意審慎,裁奪示複」等因前來。

    本衙門查:總稅務司核議各條,是否可行,未便懸揣。

    相應抄錄原單,咨行貴督轉饬該處地方官詳加酌核,期臻妥善。

    仍咨複本衙門,以憑核辦可也等因,附單一紙,到本部堂,承準此饬道,督同府縣查照單開各章程,詳加酌核,期于妥善,克日禀複察辦。

    計粘單一紙』等因。

    并奉将軍、憲台照會前因。

    奉經職道督同府縣詳加酌核。

     所有張升道籌議章程八條内,如「起建兵勇栖宿草屋,費由稅厘項下動支」、「興工夫役匠人工價,由船鈔項下支付」、其「購運料件及蓋造儲料廠屋,華洋工匠住屋費,均在船鈔項下支付」、又「興工洋匠人等,如由陸路經過者,應先期知會地方營縣,派勇護送」各節,業經總署饬由總稅司遵照辦理,毋庸議外;他如「總稅司請于本年八月蓋造栖止房屋,明年八月再動燈樓工程」,并「請自三月初起至八月底止,風平浪靜時,輪船間往一行」,又「自八月底起至三月底止,請派輪船停泊該處,可趁此數月内動工舉辦」各節,所議似尚可行,應準如所議辦理。

     「工竣後,看守人等,不得深入番社,登山打雀」一節,業經由總稅司遵饬登覆,示禁謹守。

    惟謂「看守人等,逐日有專司之事,雖欲離所守而無暇」等語:複查洋人七日一禮拜,禮拜之日,即閑暇無事之日,看守者乘此出遊,亦所難免;應仍由總稅司轉饬該管稅司,随時切實示禁,永遠遵守,庶免意外之虞。

    張升道請「于興工時,招募土著民勇,藉以護送」。

    而總稅司以「役使民勇,有礙耕種,生番滋事,亦難抵禦」。

    又稱「工匠材料皆由船隻直送鵝銮鼻,不由恒春陸路行走」等語;是陸路無須護送,民勇亦毋庸另募。

    職道現已于恒春營及福靖前營,各撥兵勇一百名,饬赴鵝銮鼻附近之沙灣、船篷石一帶駐紮,為興工保護之需。

    又總稅司所拟,「夫役雇用生番,給銀則必喜,不用則生嫉」一層,意在以利結番,殊多不妥。

    抑知生番非不喜利,利盡則仍嫉而不喜,害即随之。

    無論鄰番衆多,不能盡用,工銀有限,不能常給;即墾民之于生番,非不常結以利,何以常遭殺害?如最近鵝銮鼻之龜仔角社生番屢釀命案,是其明征。

    現總稅司但執該生番賣地開路一時之願意,遂信為無他可虞。

    要未知番性反複無常,亦未久遠計耳。

    若如總稅司所拟兩層辦法,與結好而信之,或不與結好而防之——意謂結好可不設防,設防可不結好,所見皆失之偏,未可照辦。

    不如依職道現在辦法,寓撫番于練兵之中,分饬防番各營官,每營就近挑選生番二十歲内壯丁各二十名,編入隊伍。

    逐日教以官話,月以三十句為率,使知營規大緻。

    并複開誠布公,教以勤四體、務耕作、為恒業、習禮讓、戒劫殺為要圖。

    不以利結,不以術欺,俾該生番等目染耳濡,互相馴習,期于樂從。

    言語既通,無虞扞格,不肖通事莫從愚弄,然後分勤惰優劣而賞罰之,治以漸進,情以漸平。

    權由我操,始為我用。

    此不假要結小術,而固可操縱自如者,茲所派保護樓工營勇内,已新編有生番二十餘名,亦可試以工作。

    興工時需用夫役,即由該稅可備具工價,交與駐防該處營官,不論兵番,代為酌雇;庶人歸約束,事有責成。

    工竣後,即将兵勇分别撤留,仍就恒春營額設防汛中,量移一汛于鵝銮鼻附近地方,配帶額兵數十名,分作專防、協防,常川駐紮。

    此籌防于暫,即備防于常矣。

     又總稅司謂此舉有「人命攸關,宜十分鄭重,清其源于先」等語,足征慮遠思深,洞中利病。

    張升道前議:「鵝銮鼻難于建樓,正恐看守人等不時蹈險,以釀人命」,與總稅司所見略同。

    今樓工已興,可不再辯。

    所拟設防,常暫悉備,亦無可複加。

    要皆扼于地險,番彪不能必保其竟無人命;如果看守人等确遵禁約,不出遊,不登山打雀,不深入番社,亦何緻有平空釀命之事?萬一命出意外,原與通商無幹,亦應由地方官按照中國律從嚴懲辦,彼此均不得另有違言。

    然此皆系塞其流,而非清其源也;欲清其源,端在用人之妥與見事之明。

    此舉固須得人,凡事皆當亮照已形之事,非其人莫辦;未形之事,又非其人莫明。

    台灣地險人雜,動辄逞兇滋事,肇釁甚微,賈禍最大;殺人放火,猶淺焉者也。

    全賴當事者守約鎮靜,庶可銷患未萌。

    此中關鍵,非特總稅司遠寓京師,無能讨探;即駐台之領事、稅司、教堂,亦皆莫知底蘊。

    蓋因中外異趣,情實鮮通。

    領事、稅司之所親近相輔翼者,大都皆中國習賈之流。

    教堂所交者,又多詭異之輩。

    若輩惟利是圖,鮮顧大局。

    欲求其見得思義、居寵思危者,百無二、三。

    倘竟假以事權,不加深察,則彼将枝節妄生,百般蠱惑;當事者又始終深信不疑,受其愚而不悟。

    迨至激成事端,中外騷然,則彼猶不自省疚,強詞奪理,反與地方官民為難。

    在中朝柔遠為懷,原無不可以寬大處之;抑知朝恩愈寬,民憤愈積,積久發烈,理有固然,津、皖、蜀、閩等案可為前鑒。

    是洋人即幸恩于一時,必贻害于異日。

    痛定思痛,追悔無及!皆由始謀不臧,辯不早耳。

    台灣人心浮動,甚于内地,交涉事宜,尤當先為審慎。

    職道身任地方,責無旁貸。

    除遇事恪遵條約辦理外,其有條約所未注明者,舉凡洋人一有動作,必先商之,職道祇期有益于洋人,無礙于中國地方,自當設法保全,斷不膜外視之;否則,力為勸止,免誤将來。

    職道于地方應辦公事,或有借資洋官者,亦當相助為理,以示公平;倘或洋官用非其人,偏執己見,甚至遇事刁難,則由職道随時禀請憲台,咨明總署,劄饬總稅司,量予撤換,以顧大局,而免多事。

    如洋人往來台屬,不先照會,及不候職道照覆文到,或徑行擅入前後山陬民番社厝、緻有被害者,即系害由自取,應由地方官按照中國律分别拟辦,不得以通商借口。

    似此因地制宜,慎終于始,中外交涉,盡可相安;庶和誼同敦,不負總稅司清源于先之意。

    緣奉前因,合将遵饬核議緣由,具文詳請憲台核奪,會咨總理衙門察照,轉行總稅司詳議,訂覆照辦,實為公便。

     撫憲岑批:據詳已悉。

    所拟保護燈樓章程,尚屬周密,仰候咨商将軍、督部堂 咨呈總理衙門酌核辦理。

    此檄(光緒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奉到)。

     三三、密禀籌防燈樓防番實以防洋附請會咨由(光緒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敬密禀者:恒屬建造燈樓一案,論其事則為善舉,迹其心則懷叵測。

    台地物産饒沃,久為彼族垂涎。

    由北而南,長近千裡;由西而東,寬五、六百裡至百數十裡不等。

    中亘叢山。

    山之西,迤北為噶瑪蘭,即今宜蘭,統呼為「山前」,早歸漢地,由官主之。

    山之東,迤南為琅■〈王喬〉,再南為猴洞,即今恒春,極南即鵝銮鼻,統呼為「山後」,原屬番地,由番主之。

    甲戌,琅■〈王喬〉之役,倭人藉名征番,意在侵地。

    經沈文肅恪遵朝命,創開山撫番之舉,為抽薪止沸之謀,弭患已萌,具有深意。

    适以繼起無人,辦理又不得法。

    名曰開山,不過鳥道一線,防不勝防,且有旋開旋塞者。

    至今地多曠土,兵民無所憑依。

    名曰撫番,不過招番領賞。

    濫賞何益?且有旋賞旋叛者。

    至今殺人如故,番民格格不入。

    兼以山後陰凝成瘴,防墾兵民,類多中傷,以緻開撫踵事虛糜,有名無實。

    中外人等,共有見聞。

    非後山之不利開撫,實開撫之有負後山。

    前有請罷山後之議,未免因噎廢食。

    我棄人取,勢所必至。

     今彼族建樓于台之極南,左顧山後,右盼山前,前後交通,出沒自便。

    非若台北之前後路梗,呼應尚難。

    此山後之未可疏防也。

    總稅司謂雇民勇、設汛防,皆不若用番。

    亦知番本嗜利,即欲以利籠絡者,無求不應。

    生番應,則山後盡應;山後盡應,則山前必危。

    彼素所垂涎者,不幾在掌握中也?俄人不煩兵力,公然掠取西比利部地七、八千裡,為我東鄙患者,利誘之也。

    前車可鑒,此用番之斷不可許也。

    彼族慷人之慨,不惜重赀建樓于此,遽議用番,又明知人命攸關,先以清源之議饴我;知其意不僅為燈樓,無非藉防樓為名,希圖防由彼設,番歸彼用,彼可為所欲為。

    否則,将來亦可藉命要挾。

    倘我議稍涉含糊,彼必另生枝節。

    與其伏釁于異日,何如直揭于斯時? 職道詳議,亦就防樓立論,其聲請會咨總署饬令總稅司詳議訂複者,亦非僅為燈樓一事。

    蓋緣近年來台灣辦理通商,事益繁滋,彼族■〈目匿〉庇華人,藉事嘗試:有明來商定而為者,有不商而暗使為之者。

    山後、山前,時有洋人遊曆,且巳私設教堂數處,此其明征。

    與較,則既設難撤;不與較,則偪處滋虞。

    故不得不藉彼防樓清源之議,而通盤籌及,統歸結于彼曲我直,預為将來立定腳根地步。

    名曰防樓,實則防番;防番之實,歸着防洋;不過藉生番殺人,聊為引證。

    彼曰宜防,我亦曰宜防;究之設防本意,則各有專注耳。

    防樓常暫之法,巳赅正詳。

    惟人命不保其必無,先令源清,自彼使之,各有忌憚。

    而設防用番,又必權操自我,使之無所牢籠。

    語雖微嫌淺露,實出理勢當然。

    彼亦有知,庸或随風轉舵。

    誠得彼族如議訂複,則我所包者廣,此後台灣交涉洋務,皆可操縱自如。

    然事豫則立,窮變思通。

    論今日台地情形:山前之搶殺頻仍,訟案鱗積;山後之開撫日拙,故事奉行。

    内治如斯,外侮何論!職道忝任繁劇,惕厲時深。

    竊查台事本大有可為,治理亦确有把握;祇以任事伊始,治标不遑。

    所有修内防外正本清源各事宜,容當酌拟章程,随時禀承鈞誨,協同文武,次第施行。

    既不敢違幹譽,亦不敢操切從事。

    總期固我疆圉,杜彼狡謀,以仰副綏中攘外至意。

    今将籌議愚忱,密呈鑒核俯準,附咨總署察照,實為公便。

     撫憲岑批:查所禀各情,具見深謀遠慮。

    仰候咨商将軍、督部堂會銜咨呈總理各國衙門,此繳(光緒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奉到)。

     将軍穆批:密禀各節,論事迹心,修内防外,具征籌劃精詳,思慮深遠。

    惟建樓一事,系稅司主政,仍為保護商船來往本意。

    所望就事論事,防護兼施,不露聲色為要。

    會咨總署一節,仍候督部堂、撫部院批示辦理。

    此複(光緒七年十二月十三日奉到)。

     督憲何批:仰閩省通商局司道查照該道正詳,批示辦理,仍候将軍、撫部院批示繳(光緒七年十二月十三日奉到)。

     三四、詳明恒春縣車城守備應移駐鵝銮鼻石厝口以資防護請咨兵部及總理衙門由(光緒八年三月初三日) 為詳請事。

    竊照台灣府恒春縣轄鵝銮鼻地方建造燈樓一案,先經張升道于籌議防護章程詳内,請俟燈樓工竣後,即将護防兵勇分别撤留,仍就恒春營額設汛防中,量移一汛于鵝銮鼻附近地方,配帶額兵,分作專防,常川駐紮等情,詳經前憲台會咨總理衙門察照在案。

    嗣台灣府袁署府聞析于奉檄馳往鵝銮鼻妥為布置時,勘明鵝銮尾附近之結堅地方應設汛防,拟将原設恒春營車城守備移駐結堅等情禀奉憲台;以所禀是否可行,批道妥議具複等因;奉經轉饬通商提調張令映景,帶同熟悉堪輿之生員郭秉義馳往該處,會同恒春營縣暨管帶鎮海前營兼辦燈樓事務王副将福祿,複加察勘。

    『結堅地方,尚欠妥協。

    惟鵝銮晡下坡之石厝口地方,枕山面海,形勢扼要:以番社為襟帶,與燈樓相聯屬。

    旁有泉流,足以汲飲。

    周圍平曠,足以立營。

    有事緩急可倚,居恒防護較易。

    請就該處設立汛防』等情,具禀前來。

    職道查:現紮鵝銮鼻之鎮海前營勇丁一百名及現紮船蓬石之恒春營兵一百名,原為興建燈樓時防護工程而設,将來燈樓工竣,應将營勇裁撤,移設專汛,配兵駐防,為一勞永逸之計。

    由該管營縣暨營委員等複勘,鵝銮鼻石厝口地方最為扼要。

    應如所請,即于此處專設汛防,以符原案,而昭慎重。

    複查恒春營所轄車城地方,原設有守備一員。

    今鵝銮鼻建造燈樓,駐有洋人看守,較車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