貞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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褒揚殉夫的烈婦,有一些好名的婦人,便要借此博一個“青史留名”;是法律的褒揚反發生一種沽名釣譽,作僞不誠的行為了!
第三,貞女烈女問題。
未嫁而夫死的女子,守貞不嫁的,是“貞女”;殺身殉夫的是“烈女”。
我上文說過,夫婦之間若沒有恩愛,即沒有貞操可說。
依此看來,那未嫁的女子,對于她丈夫有何恩愛?既無恩愛,更有何貞操可守?我說到這裡,有個朋友駁我道, “這話别人說了還可,胡适之可不該說這話。
為什麼呢?你自己曾做過一首詩,詩裡有一段道: 我不認得他,他不認得我,我卻常念他,這是為什麼? 豈不因我們,分定常相親?由分生情意,所以非路人。
海外土生子,生不識故裡,終有故鄉情,其理亦如此。
依你這詩的理論看來,豈不是已訂婚而未嫁娶的男女因為名分已定,也會有一種情意。
既有了情意,自然發生貞操問題。
你如今又說未婚嫁的男女沒有恩愛,故也沒有貞操可說,可不是自相矛盾嗎?” 我聽了這段駁論,幾乎開口不得。
想了一想,我才回答道:我那首詩所說名分上發生的情意,自然是有的;若沒有那種名分上的情意,中國的舊式婚姻決不能存在。
如舊日女子聽人說他未婚夫的事,即面紅害羞,即留神注意,可見她對她未婚夫實有這種名分上所發生的情誼。
但這種情誼完全屬于理想的。
這種理想的情誼往往因實際上的反證,遂完全消滅。
如女子懸想一個可愛的丈夫,及到嫁時,隻見一個極下流不堪的男子,她如何能堅持那從前理想中的情誼呢?我承認名分可以發生一種情誼,我并且希望一切名分都能發生相當的情誼。
但這種理想的情誼,依我看來實在不夠發生終身不嫁的貞操,更不夠發生殺身殉夫的節烈。
即使我更讓一步,承認中國有些女子,例如吳趼人《恨海》裡那個浪子的聘妻,深中了聖賢經傳的毒,由名分上真能生出極濃摯的情誼,無論她未婚夫如何淫蕩,人格如何堕落,依舊貞一不變。
試問我們在這個文明時代,是否應該贊成提倡這種盲從的貞操?這種盲從的貞操,隻值得一句“其愚不可及也”的評論,卻不值得法律的褒揚。
法律既許未嫁的女子夫死再嫁,便不該褒揚處女守貞。
至于法律褒揚無辜女子自殺以殉不曾見面的丈夫,那更是男子專制時代的風俗,不該存在于現今的世界。
總而言之,我對于中國人的貞操問題,有三層意見。
第一,這個問題,從前的人都看作“天經地義”,一味盲從,全不研究“貞操”兩字究竟有何意義。
我們生在今日,無論提倡何種道德,總該想想那種道德的真意義是什麼。
墨子說得好: 子墨子問于儒者曰,“何故為樂?”曰,“樂以為樂也。
”子墨子曰,“子未我應也。
今我問曰,‘何故為室?’曰,‘冬避寒焉,夏避暑焉,室以為男女之别也’,則子告我為室之故矣。
今我問曰,‘何故為樂?’曰‘樂以為樂也。
’是猶曰,‘何故為室?’曰,‘室以為室也。
’”(公孟篇) 今試問人“貞操是什麼?”或“為什麼你褒揚貞操?”他一定回答道,“貞操就是貞操。
我因為這是貞操,故褒揚他。
”這種“室以為室也”的論理,便是今日道德思想宣告破産的證據。
故我做這篇文字的第一個主意隻是要大家知道“貞操”這個問題并不是“天經地義”,是可以徹底研究,可以反複讨論的。
第二,我以為貞操是男女相待的一種态度,乃是雙方交互的道德,不是偏于女子一方面的。
由這個前提,便生出幾條引申的意見:(一)男子對于女子,丈夫對于妻子,也應有貞操的态度;(二)男子做不貞操的行為,如嫖妓娶妾之類,社會上應該用對待不貞婦女的态度來對待他;(三)婦女對于無貞操的丈夫,沒有守貞操的責任;(四)社會法律既不認嫖妓納妾為不道德,便不該褒揚女子的“節烈貞操”。
第三,我絕對的反對褒揚貞操的法律。
我的理由是: (一)貞操既是個人男女雙方對待的一種态度,誠意的貞操是完全自動的道德,不容有外部的幹涉,不須有法律的提倡。
(二)若用法律的褒揚為提倡貞操的方法,勢必至造成許多沽名釣譽,不誠不實,無意識的貞操舉動。
(三)在現代社會,許多貞操問題,如寡婦再嫁,處女守貞,等等問題的是非得失,卻都還有讨論餘地,法律不當以武斷的态度制定褒貶的規條。
(四)法律既不獎勵男子的貞操,又不懲男子的不貞操,便不該單獨提倡女子的貞操。
(五)以近世人道主義的眼光看來,褒揚烈婦烈女殺身殉夫,都是野蠻殘忍的法律,這種法律,在今日沒有存在的地位。
民國七年七月 (原載于1918年7月15日《新青年》第5卷第1号,署名胡适。
後收入《胡适文存》)
未嫁而夫死的女子,守貞不嫁的,是“貞女”;殺身殉夫的是“烈女”。
我上文說過,夫婦之間若沒有恩愛,即沒有貞操可說。
依此看來,那未嫁的女子,對于她丈夫有何恩愛?既無恩愛,更有何貞操可守?我說到這裡,有個朋友駁我道, “這話别人說了還可,胡适之可不該說這話。
為什麼呢?你自己曾做過一首詩,詩裡有一段道: 我不認得他,他不認得我,我卻常念他,這是為什麼? 豈不因我們,分定常相親?由分生情意,所以非路人。
海外土生子,生不識故裡,終有故鄉情,其理亦如此。
依你這詩的理論看來,豈不是已訂婚而未嫁娶的男女因為名分已定,也會有一種情意。
既有了情意,自然發生貞操問題。
你如今又說未婚嫁的男女沒有恩愛,故也沒有貞操可說,可不是自相矛盾嗎?” 我聽了這段駁論,幾乎開口不得。
想了一想,我才回答道:我那首詩所說名分上發生的情意,自然是有的;若沒有那種名分上的情意,中國的舊式婚姻決不能存在。
如舊日女子聽人說他未婚夫的事,即面紅害羞,即留神注意,可見她對她未婚夫實有這種名分上所發生的情誼。
但這種情誼完全屬于理想的。
這種理想的情誼往往因實際上的反證,遂完全消滅。
如女子懸想一個可愛的丈夫,及到嫁時,隻見一個極下流不堪的男子,她如何能堅持那從前理想中的情誼呢?我承認名分可以發生一種情誼,我并且希望一切名分都能發生相當的情誼。
但這種理想的情誼,依我看來實在不夠發生終身不嫁的貞操,更不夠發生殺身殉夫的節烈。
即使我更讓一步,承認中國有些女子,例如吳趼人《恨海》裡那個浪子的聘妻,深中了聖賢經傳的毒,由名分上真能生出極濃摯的情誼,無論她未婚夫如何淫蕩,人格如何堕落,依舊貞一不變。
試問我們在這個文明時代,是否應該贊成提倡這種盲從的貞操?這種盲從的貞操,隻值得一句“其愚不可及也”的評論,卻不值得法律的褒揚。
法律既許未嫁的女子夫死再嫁,便不該褒揚處女守貞。
至于法律褒揚無辜女子自殺以殉不曾見面的丈夫,那更是男子專制時代的風俗,不該存在于現今的世界。
總而言之,我對于中國人的貞操問題,有三層意見。
第一,這個問題,從前的人都看作“天經地義”,一味盲從,全不研究“貞操”兩字究竟有何意義。
我們生在今日,無論提倡何種道德,總該想想那種道德的真意義是什麼。
墨子說得好: 子墨子問于儒者曰,“何故為樂?”曰,“樂以為樂也。
”子墨子曰,“子未我應也。
今我問曰,‘何故為室?’曰,‘冬避寒焉,夏避暑焉,室以為男女之别也’,則子告我為室之故矣。
今我問曰,‘何故為樂?’曰‘樂以為樂也。
’是猶曰,‘何故為室?’曰,‘室以為室也。
’”(公孟篇) 今試問人“貞操是什麼?”或“為什麼你褒揚貞操?”他一定回答道,“貞操就是貞操。
我因為這是貞操,故褒揚他。
”這種“室以為室也”的論理,便是今日道德思想宣告破産的證據。
故我做這篇文字的第一個主意隻是要大家知道“貞操”這個問題并不是“天經地義”,是可以徹底研究,可以反複讨論的。
第二,我以為貞操是男女相待的一種态度,乃是雙方交互的道德,不是偏于女子一方面的。
由這個前提,便生出幾條引申的意見:(一)男子對于女子,丈夫對于妻子,也應有貞操的态度;(二)男子做不貞操的行為,如嫖妓娶妾之類,社會上應該用對待不貞婦女的态度來對待他;(三)婦女對于無貞操的丈夫,沒有守貞操的責任;(四)社會法律既不認嫖妓納妾為不道德,便不該褒揚女子的“節烈貞操”。
第三,我絕對的反對褒揚貞操的法律。
我的理由是: (一)貞操既是個人男女雙方對待的一種态度,誠意的貞操是完全自動的道德,不容有外部的幹涉,不須有法律的提倡。
(二)若用法律的褒揚為提倡貞操的方法,勢必至造成許多沽名釣譽,不誠不實,無意識的貞操舉動。
(三)在現代社會,許多貞操問題,如寡婦再嫁,處女守貞,等等問題的是非得失,卻都還有讨論餘地,法律不當以武斷的态度制定褒貶的規條。
(四)法律既不獎勵男子的貞操,又不懲男子的不貞操,便不該單獨提倡女子的貞操。
(五)以近世人道主義的眼光看來,褒揚烈婦烈女殺身殉夫,都是野蠻殘忍的法律,這種法律,在今日沒有存在的地位。
民國七年七月 (原載于1918年7月15日《新青年》第5卷第1号,署名胡适。
後收入《胡适文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