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莽 一千九百年前的一個社會主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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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莽受了一千九百年的冤枉,至今還沒有公平的論定。
他的貴本家王安石雖受一時的唾罵,卻早已有人替他伸冤了。
然而王莽确是一個大政治家,他的魄力和手腕遠在王安石之上。
我近來仔細研究《王莽傳》及《食貨志》及《周禮》,才知道王莽一班人确是社會主義者。
王莽于西曆紀元9年建國,那年他就下诏曰: 古者設廬井八家,一夫一婦田百畝,什一而稅,則國給民富而頌聲作。
此唐虞之道,三代所遵行也。
秦為無道,厚賦稅以自供奉,罷民力以極欲,壞聖制,廢井田,是以兼并起,貪鄙生:強者規田以千數,弱者曾無立錐之居;又置奴婢之市,與牛馬同欄,制于民臣,颛斷其命,奸虐之人,因緣為利,至略賣人妻子,逆天心,悖人倫,缪于“天地之性人為貴”之義(此等處皆可以補史傳的不足。
百年前,董仲舒也有“去奴婢,除專殺之威”的主張)。
……漢氏減輕田租,三十而稅一,常有更賦:罷癃鹹出(晉灼曰,雖老病者,皆複出口算),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稅一,實什稅五也。
父子夫婦終年耕芸,所得不足以自存,故富者犬馬餘菽粟,……貧者不厭糟糠。
……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屬,皆不得賣買。
其男口不盈八而田過一井者,分餘田予九族鄰裡鄉黨。
故無田,今當受田者,如制度。
敢有非井田聖制,無法惑衆者,投諸四裔,以禦魑魅。
如皇始祖考虞帝故事。
(此莽诏須看《王莽傳》) 《莽傳》說, 坐賣買田宅奴婢鑄錢,自諸侯卿大夫至于庶民,抵罪者不可勝數。
(《食貨志》同) 此政策即“土地國有”,“均産”,“廢奴”三個大政策。
當日施行時自然有大困難。
到了西曆12年,中郎區博谏莽曰: 井田雖聖王法,其廢久矣。
周道既衰,而民不從。
秦知順民之心可以獲大利也,故滅廬并而置阡陌,遂王諸夏。
迄今海内未厭其敝,今欲違民心,追複千載絕迹,雖堯、舜複起而無百年之漸,弗能行也。
天下初定,萬民新附,誠未可施行。
(《傳》) 莽知民怨,乃下書日: 諸名食“王田”,皆得賣之,勿拘以法。
犯私買賣庶人者,且一切勿治。
(同) 西曆10年,莽即位之二年,初設“六筦之令”。
“筦”字《食貨志》作“斡”,即是“歸國家管理”之意。
六筦是: (1)鹽,(2)酒,(3)鐵,(4)名山大澤,(5)錢布銅冶,(一今本錢作鐵,今依錢大昭校,據閩本。
)(6)五均賒貸。
《食貨志》記諸筦,有兩次诏令的原文。
《莽傳》亦有兩次,一在西10年,一在西17年。
《食貨志》第一诏當是10年的: 夫《周禮》有賒貸(此指“泉府”之職),《樂語》有“五均”。
(鄧展曰,《樂語》,《樂元語》,河間獻王所傳,道五均事。
臣瓒曰,其文雲,“天子取諸侯之土,以立‘五均’,則市無二賈,四民常均,強者不得困弱,富者不得要貧,則公家有餘,恩及小民矣。
”沈欽韓曰,《樂語》,《白虎通》引之。
)傳記各有“斡”焉。
今開賒貸,張五均,設諸“斡”者,所以齊衆庶,抑并兼也。
遂于長安及五都立五均官,更名長安東西市,令及洛陽,邯鄲,臨淄,宛,成都市長,皆為‘五均司市師’。
[兩市及五都]皆置交易丞五人,錢府(即泉府)丞一人。
此時似尚未明定“六筦”之數,諸“斡”次第舉行。
凡屬于國有富源的,辦法如下: 工商能采金銀銅連(鉛)錫,登龜取貝者。
皆自占[于]司市錢府,順時氣而取之。
…… 這不是國家自辦,乃是歸國家管理;凡做此項事業的,須呈報(“占”)于司市錢府。
營業所得,國家要抽“所得稅”。
故《食貨志》說: 諸取衆物——鳥獸魚鼈百蟲——于山林水澤,及畜牧者,嫔婦桑蠶織纴紡績補縫,工匠醫巫蔔祝,及它方技商販賈人坐肆列裡區谒舍,皆各自占所為于其所在之縣官;除其本,計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為貢。
敢不自占,自占不以實者,盡沒入所采取,而作[于]縣官一歲。
抽所得稅竟抽到女工方技,似乎不确。
況且科罰條文内說“盡沒入所采取”,似乎原令的所得稅隻限于“諸取衆物于山林水澤,及畜牧者”或至多“及它方技商販賈人坐肆列裡區谒舍者”。
《莽傳》也隻說“命縣官酤酒,賣鹽鐵器,鑄錢。
諸采取名山大澤衆物者,稅之”。
可以互證。
《食貨志》說酤酒的辦法最詳細: 令官作酒,以二千五百石為一均,率開一盧以賣,雠五十釀為準。
一釀用粗米二斛,曲一斛,得成酒六斛六鬥。
各以其市月朔米曲三斛并計其賈而參分之,以其一為酒一斛之平。
除米曲本賈,計其利而什分之,以其七入官,其三及醩酨(酢漿也)灰炭給工器薪樵之費。
五均之制,《食貨志》也說的詳細: (1)市平(平均的物價)“諸司市常以四時中月,實定所掌
他的貴本家王安石雖受一時的唾罵,卻早已有人替他伸冤了。
然而王莽确是一個大政治家,他的魄力和手腕遠在王安石之上。
我近來仔細研究《王莽傳》及《食貨志》及《周禮》,才知道王莽一班人确是社會主義者。
王莽于西曆紀元9年建國,那年他就下诏曰: 古者設廬井八家,一夫一婦田百畝,什一而稅,則國給民富而頌聲作。
此唐虞之道,三代所遵行也。
秦為無道,厚賦稅以自供奉,罷民力以極欲,壞聖制,廢井田,是以兼并起,貪鄙生:強者規田以千數,弱者曾無立錐之居;又置奴婢之市,與牛馬同欄,制于民臣,颛斷其命,奸虐之人,因緣為利,至略賣人妻子,逆天心,悖人倫,缪于“天地之性人為貴”之義(此等處皆可以補史傳的不足。
百年前,董仲舒也有“去奴婢,除專殺之威”的主張)。
……漢氏減輕田租,三十而稅一,常有更賦:罷癃鹹出(晉灼曰,雖老病者,皆複出口算),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稅一,實什稅五也。
父子夫婦終年耕芸,所得不足以自存,故富者犬馬餘菽粟,……貧者不厭糟糠。
……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屬,皆不得賣買。
其男口不盈八而田過一井者,分餘田予九族鄰裡鄉黨。
故無田,今當受田者,如制度。
敢有非井田聖制,無法惑衆者,投諸四裔,以禦魑魅。
如皇始祖考虞帝故事。
(此莽诏須看《王莽傳》) 《莽傳》說, 坐賣買田宅奴婢鑄錢,自諸侯卿大夫至于庶民,抵罪者不可勝數。
(《食貨志》同) 此政策即“土地國有”,“均産”,“廢奴”三個大政策。
當日施行時自然有大困難。
到了西曆12年,中郎區博谏莽曰: 井田雖聖王法,其廢久矣。
周道既衰,而民不從。
秦知順民之心可以獲大利也,故滅廬并而置阡陌,遂王諸夏。
迄今海内未厭其敝,今欲違民心,追複千載絕迹,雖堯、舜複起而無百年之漸,弗能行也。
天下初定,萬民新附,誠未可施行。
(《傳》) 莽知民怨,乃下書日: 諸名食“王田”,皆得賣之,勿拘以法。
犯私買賣庶人者,且一切勿治。
(同) 西曆10年,莽即位之二年,初設“六筦之令”。
“筦”字《食貨志》作“斡”,即是“歸國家管理”之意。
六筦是: (1)鹽,(2)酒,(3)鐵,(4)名山大澤,(5)錢布銅冶,(一今本錢作鐵,今依錢大昭校,據閩本。
)(6)五均賒貸。
《食貨志》記諸筦,有兩次诏令的原文。
《莽傳》亦有兩次,一在西10年,一在西17年。
《食貨志》第一诏當是10年的: 夫《周禮》有賒貸(此指“泉府”之職),《樂語》有“五均”。
(鄧展曰,《樂語》,《樂元語》,河間獻王所傳,道五均事。
臣瓒曰,其文雲,“天子取諸侯之土,以立‘五均’,則市無二賈,四民常均,強者不得困弱,富者不得要貧,則公家有餘,恩及小民矣。
”沈欽韓曰,《樂語》,《白虎通》引之。
)傳記各有“斡”焉。
今開賒貸,張五均,設諸“斡”者,所以齊衆庶,抑并兼也。
遂于長安及五都立五均官,更名長安東西市,令及洛陽,邯鄲,臨淄,宛,成都市長,皆為‘五均司市師’。
[兩市及五都]皆置交易丞五人,錢府(即泉府)丞一人。
此時似尚未明定“六筦”之數,諸“斡”次第舉行。
凡屬于國有富源的,辦法如下: 工商能采金銀銅連(鉛)錫,登龜取貝者。
皆自占[于]司市錢府,順時氣而取之。
…… 這不是國家自辦,乃是歸國家管理;凡做此項事業的,須呈報(“占”)于司市錢府。
營業所得,國家要抽“所得稅”。
故《食貨志》說: 諸取衆物——鳥獸魚鼈百蟲——于山林水澤,及畜牧者,嫔婦桑蠶織纴紡績補縫,工匠醫巫蔔祝,及它方技商販賈人坐肆列裡區谒舍,皆各自占所為于其所在之縣官;除其本,計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為貢。
敢不自占,自占不以實者,盡沒入所采取,而作[于]縣官一歲。
抽所得稅竟抽到女工方技,似乎不确。
況且科罰條文内說“盡沒入所采取”,似乎原令的所得稅隻限于“諸取衆物于山林水澤,及畜牧者”或至多“及它方技商販賈人坐肆列裡區谒舍者”。
《莽傳》也隻說“命縣官酤酒,賣鹽鐵器,鑄錢。
諸采取名山大澤衆物者,稅之”。
可以互證。
《食貨志》說酤酒的辦法最詳細: 令官作酒,以二千五百石為一均,率開一盧以賣,雠五十釀為準。
一釀用粗米二斛,曲一斛,得成酒六斛六鬥。
各以其市月朔米曲三斛并計其賈而參分之,以其一為酒一斛之平。
除米曲本賈,計其利而什分之,以其七入官,其三及醩酨(酢漿也)灰炭給工器薪樵之費。
五均之制,《食貨志》也說的詳細: (1)市平(平均的物價)“諸司市常以四時中月,實定所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