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袁世凱統治下之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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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蒙古獨立,烏裡雅蘇台、呼倫貝爾等地應之。

    内蒙則以開放較久,漢人漸多,綏遠長官應付得宜,未生事故。

    蒙兵内犯者,戰亦不勝,總統請其取消獨立,不得。

    又以俄故,不能用兵,乃與俄國協商,議訂草約,參議院不肯批準,乃互換聲明文件。

    俄人經營益甚,三年(一九一四),中、俄、蒙各派代表,會議于恰克圖,明年,簽定條約。

    中國承認外蒙自治,徒得宗主權之虛名,俄國進而操縱其政治,中國更應俄請,許呼倫貝爾自治。

     西藏 西藏屬于中國,清廷向不問其内政外交,及與印兵交戰,又不肯聽曉谕,迫而為城下之盟。

    朝廷始乃改變政策,經營西康,征服抗命之土司,并遣新軍入藏。

    及革命軍起,新軍聞而嘩變,搶劫佛寺,藏人恨甚,斷其歸路與接濟,兵士迫而繳械。

    藏兵乘勢東犯西康,攻陷巴塘等地,川軍、滇軍奉命拒之,藏兵始退。

    政府以英幹涉之故,不敢出兵,收複屬地,達賴遣員入蒙,簽定蒙、藏同盟條約。

    政府逼不得已,派員赴印,與英、藏代表會議于西摩拉。

    中、藏意見相去懸遠,英使建議劃分内藏外藏,内藏歸華官治理,外藏許其自治,中國接受原則,界線則在西康、青海,果許其請,中國失地甚廣,不幸代表擅自簽約。

    政府向英聲明,界線萬難承認,遂無結果,此三年(一九一四)事也。

    七月,英、藏締結條約,英國承認西藏政府,問題迄未解決。

     日本對華政策 日本自勝俄後,改變政策,轉而視仇為友,兩次與俄簽定密約,已言于前章。

    元年(一九一二),日、俄又訂密約,劃分蒙古勢力範圍,俄國承認日本在東蒙之特殊利益,所謂東蒙者,指熱河而言,五年(一九一六)再訂密約,二國互相援助,阻止第三國在華占有勢力,其所謂第三國者,蓋指美國,無異于攻守同盟條約矣。

    日、美利害沖突,立于反對之地位,英國為之改訂英、日同盟條約,免去對美作戰之責任。

    日本對華政策,系揭橥其所謂“大陸政策”,故革命初,乃贊助南京政府,二次革命時,亦有贊助。

    張勳軍隊攻下南京,殺害日商,日本要求多端,政府許之,所讓與之權利,為滿、蒙五鐵路建築權,及鴨綠江鐵橋造成,許其運貨減稅。

     二十一條交涉 三年(一九一四),歐戰發生,中國宣布局外中立。

    日本以英、日同盟之故,出兵往攻膠州灣,中國劃定戰域,而日軍不顧一切,強據膠、濟鐵路,并置抗議不理,及戰事結束,日本不肯撤去戰區外之日兵。

    明年一月七日,中國取消戰區,日使日置益覆稱日軍不受拘束,且于十八日,徑向總統提出二十一條。

    條件共分五号:第一号四條,要求山東權利。

    第二号七條,要求在南滿及東蒙之優越地位。

    第三号二條,要求合辦漢冶萍公司。

    第四号一條,要求不割讓或租借沿海港灣島嶼于他國。

    第五号七條,要求聘用日籍顧問,合辦警察,建築鐵路,借用日款,及傳教權等。

    總統召集會議,籌商應付之策略,日使向外交部詢問,答稱不知,始乃送上要求。

    政府應付方法,故将條文洩漏于外,派員赴日遊說元老,交涉方針則多方辯論,稽延時日,凡有關于第五号者,拒絕商議。

     二月二日,中、日代表開會商議條件,消息無可再諱,日本答複英、美詢問,未列第五号條款,外務卿對駐日公使陸宗輿密談,亦有不堅持第五号之意。

    交涉未有發展。

    三月,日本恫吓示威,中國迫而讓步,然以東蒙權利及雜居問題,相持不下,四月中,會議停頓。

    二十六日,日使提出最後修正案二十四條,中有關于第五号者。

    五月一日,中國方面提出最後修正案,外務省得報,内閣召集會議,修改條件,決定提出最後通牒。

    七日,日使面送最後通牒,要求于九日答複,中國力不能敵,忍辱許之,二十五日,簽定條約。

    關于山東者三條,許日享受權利,中國向日借款建築鐵路,開放商埠,并不租讓島嶼于他國。

    關于南滿、東蒙八條,其主要者凡三:一、旅順、大連及南滿鐵路展至九十九年交還。

    二、日人得于南滿租地營業,東蒙許其與華人合辦農業工業。

    三、中國開放東蒙合宜地方為商埠。

    餘為換文,許日開礦,借用日款,南滿聘用日人,合辦漢冶萍公司,不許外國于福建設船廠等。

    第五号則以日後協商了之。

     其他外交問題 其他外交問題,尚有善後大借款等。

    初,四國銀行團成立,向華投資,日、俄後亦加入,是為六國銀行團。

    中國時方統一,需款孔急,銀行團請以鹽稅為擔保,并用洋員稽察。

    中國以其幹涉内政,不欲讓步,美國且以有礙中國獨立,退出銀行團,五國銀行團稍改态度,于民國二年,成立借款契約。

    中國借款二千五百萬鎊,四十七年還清,以鹽稅關餘為擔保,設立鹽務稽核所,雇用外人襄助。

    袁氏得款,故能削平内亂。

    于此期内,美國較與中國親善,顧其實力未必能敗日本,中、日議商二十一條之時,美亦無能為助,惟稱倘危害美國權利,與中國土地完整及門戶開放政策,概不承認。

    條約成後,日本仍未改變仇視袁世凱之态度,帝制運動,日本連合英、俄、法抗議,并贊助梁啟超等起兵讨袁。

    梁于《從軍日記》深贊日人之懇切,固其明證,其政策亦非有愛于中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