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中日戰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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敵,不果,至是乃自毀北炮台。
于是艦隊困守劉公島,日軍施用魚雷,兵艦頗有損失,兵士嘩噪欲變,離船登陸。
外員勸丁汝昌降,日本海軍司令先緻書說其出降也。
丁氏不可,後欲沉船,毀壞炮台,而部将恐其取怒日人,不肯奉行。
又欲突圍而出,諸将亦不從,遂仰藥死。
部下用其名義,緻書日本司令言降,約其毋傷軍民,司令許之,雙方議妥條件,二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一八九五二月十六)出降,北洋艦隊遂無餘燼。
和議之挫折 清廷失去早日議和之機會,朝臣請用恭親王奕。
奕初無補救,及奉旨督辦軍務,而軍事日急,乃請駐京公使調停,未有所成。
太後遣人密商于李鴻章。
李遣天津稅務司德璀琳赴日,而日本當局不肯接見,外務省向美使表示中國尚無議和之誠意。
及旅順失守,總署主張于上海議和,亦為日本拒絕。
德宗仍持戰議,但迫于太後之命,诏張蔭桓、邵友濂為專使。
二人滞留上海,備受匿名揭帖之诋譏,主張和戰并行,統兵大員不可意存觀望。
會日軍進攻威海衛,乃奉旨東渡,日皇命伊藤、陸奧為全權大臣,會議于廣島,互勘證書。
伊藤稱其全權不足,拒絕開議。
張、邵二使請換證書,為其所拒,命船送之歸于長崎。
伊藤私向參贊伍廷芳語,中國宜派恭親王或李鴻章,外務省亦向美使表示中國宜派“從前能辦大事位望甚尊聲名素著之員。
” 李鴻章赴日議和 會議久未開成,而威海衛已告失守。
德宗迫于太後之命,派李鴻章為全權大臣。
其東渡也,已知日本主要之條件,賠償兵費,朝鮮自主,割讓土地,及議定商約。
總署疊開會議,而終無可奈何。
二月中,李鴻章及其屬員抵馬關,與伊藤、陸奧相見于春帆樓,得知日艦往攻澎湖、台灣。
伊藤應李氏之請,提出休戰條件甚為嚴酷,總署得報,商于駐京公使,決定先議條件。
李向伊藤要求,日方允許明日提出,會散,李鴻章歸館,狂徒以手槍擊之,流血暈絕。
日政府大驚,各國皆不直日。
日政府為緩和國際間形勢計,允許奉天、直隸、山東無條件休戰二十一日。
伊藤俄提出苛酷之和約,李鴻章電報總署,并請将割讓奉天南部、台灣、澎湖,及賠款三萬萬兩之要求,密告英、俄、法使,一面饬其屬員草成說帖,要求減輕。
《馬關條約》 伊藤不為說帖所動,召李經方密談,大陳利害。
李鴻章疊電總署報告交涉經過,對于日方提出修正案,除朝鮮自主外,中國割讓奉天四城澎湖列島,賠款一萬萬兩,日商照最惠國待遇。
伊藤不可,另提出修正案。
李請再減賠款割地,而伊藤患列強幹涉,強迫李氏早日承認,并稱無可再議。
朝旨初令李氏商減條件,後據其報告,以為事機緊迫,乃許簽定條約。
三月二十三日(四月十七),《馬關條約》成立。
其要款凡六:一、中國承認朝鮮為獨立自主國。
二、賠款二萬萬兩。
三、割讓遼東半島及台灣、澎湖。
四、開放蘇州、杭州、沙市、重慶,日船得駛往蘇州、杭州及四川之重慶,日商得于商埠開設工廠,制造貨物。
五、二國另訂商約。
六、日軍得駐于威海衛,待賠款付清,商約成立,即行撤退。
另訂專約,規定威海衛駐兵辦法,停戰又延長二十一日。
李鴻章簽約後即歸國。
三國幹涉 條約損失之重大,引起朝臣疆吏之反對,多請廢約再戰。
張之洞電稱連結英、俄,給以西藏、新疆,劉坤一等亦持戰議。
朝旨饬李鴻章商改條款,李言不可。
會俄、德、法提出通牒,要求日本歸還遼東。
初戰事失敗,總署商請外國援助,德曾忠告日本不宜要求大陸上之土地,未有效果。
及《馬關條約》割讓遼東,又有幹涉之意。
俄以日據遼東妨礙其前進,商于英、法、德國,共同幹涉。
德國許之。
法為俄同盟國,表示同意。
英則拒絕。
三國向日要求,日本迫而許之。
清廷亦欲保留台灣,不願換約,并請三國援助,三國謝絕,始乃換約。
關于保全台灣,長官商請英、法保護,一無所成。
台紳呈請巡撫唐景崧為台灣民主國“總統”,宣布獨立。
日遣艦隊往攻,占領台北,官吏潛逃,台南尚有劉永福所部防守。
秋間,日艦往攻,劉永福亦走。
斯役也,日軍染疫,死亡頗衆。
善後事宜 和議成後善後事宜,有歸還遼東及議訂商約等。
關于還遼,日本要求五千萬兩,三國定為三千萬兩,于是中、日議訂條約。
日本于三月内,撤退奉天駐兵。
議訂商約,日本要求甚奢,中國則欲挽回權利。
争執之問題,日本要求制造之土貨不完口岸正稅,其商人新得設立工廠之權利故也。
中國則欲條約載明領事保護在日華人,久無所成,光緒二十二年(一八九六),訂成通商行船章程。
争執之問題并未列入。
其主要條款,則日人享受列強在華之商業權利也。
至于日廠制造貨物之征稅,則另訂成條款。
中國承認征稅不得多于本國臣民之所納者,又劃給天津、廈門、漢口等地之日本租界。
綜之,二十四年之中、日交涉所有問題,多解決于《馬關條約》,日本地位,自此而後迥異于前,二國之問題益多,中國之損失亦重。
于是艦隊困守劉公島,日軍施用魚雷,兵艦頗有損失,兵士嘩噪欲變,離船登陸。
外員勸丁汝昌降,日本海軍司令先緻書說其出降也。
丁氏不可,後欲沉船,毀壞炮台,而部将恐其取怒日人,不肯奉行。
又欲突圍而出,諸将亦不從,遂仰藥死。
部下用其名義,緻書日本司令言降,約其毋傷軍民,司令許之,雙方議妥條件,二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一八九五二月十六)出降,北洋艦隊遂無餘燼。
和議之挫折 清廷失去早日議和之機會,朝臣請用恭親王奕。
奕初無補救,及奉旨督辦軍務,而軍事日急,乃請駐京公使調停,未有所成。
太後遣人密商于李鴻章。
李遣天津稅務司德璀琳赴日,而日本當局不肯接見,外務省向美使表示中國尚無議和之誠意。
及旅順失守,總署主張于上海議和,亦為日本拒絕。
德宗仍持戰議,但迫于太後之命,诏張蔭桓、邵友濂為專使。
二人滞留上海,備受匿名揭帖之诋譏,主張和戰并行,統兵大員不可意存觀望。
會日軍進攻威海衛,乃奉旨東渡,日皇命伊藤、陸奧為全權大臣,會議于廣島,互勘證書。
伊藤稱其全權不足,拒絕開議。
張、邵二使請換證書,為其所拒,命船送之歸于長崎。
伊藤私向參贊伍廷芳語,中國宜派恭親王或李鴻章,外務省亦向美使表示中國宜派“從前能辦大事位望甚尊聲名素著之員。
” 李鴻章赴日議和 會議久未開成,而威海衛已告失守。
德宗迫于太後之命,派李鴻章為全權大臣。
其東渡也,已知日本主要之條件,賠償兵費,朝鮮自主,割讓土地,及議定商約。
總署疊開會議,而終無可奈何。
二月中,李鴻章及其屬員抵馬關,與伊藤、陸奧相見于春帆樓,得知日艦往攻澎湖、台灣。
伊藤應李氏之請,提出休戰條件甚為嚴酷,總署得報,商于駐京公使,決定先議條件。
李向伊藤要求,日方允許明日提出,會散,李鴻章歸館,狂徒以手槍擊之,流血暈絕。
日政府大驚,各國皆不直日。
日政府為緩和國際間形勢計,允許奉天、直隸、山東無條件休戰二十一日。
伊藤俄提出苛酷之和約,李鴻章電報總署,并請将割讓奉天南部、台灣、澎湖,及賠款三萬萬兩之要求,密告英、俄、法使,一面饬其屬員草成說帖,要求減輕。
《馬關條約》 伊藤不為說帖所動,召李經方密談,大陳利害。
李鴻章疊電總署報告交涉經過,對于日方提出修正案,除朝鮮自主外,中國割讓奉天四城澎湖列島,賠款一萬萬兩,日商照最惠國待遇。
伊藤不可,另提出修正案。
李請再減賠款割地,而伊藤患列強幹涉,強迫李氏早日承認,并稱無可再議。
朝旨初令李氏商減條件,後據其報告,以為事機緊迫,乃許簽定條約。
三月二十三日(四月十七),《馬關條約》成立。
其要款凡六:一、中國承認朝鮮為獨立自主國。
二、賠款二萬萬兩。
三、割讓遼東半島及台灣、澎湖。
四、開放蘇州、杭州、沙市、重慶,日船得駛往蘇州、杭州及四川之重慶,日商得于商埠開設工廠,制造貨物。
五、二國另訂商約。
六、日軍得駐于威海衛,待賠款付清,商約成立,即行撤退。
另訂專約,規定威海衛駐兵辦法,停戰又延長二十一日。
李鴻章簽約後即歸國。
三國幹涉 條約損失之重大,引起朝臣疆吏之反對,多請廢約再戰。
張之洞電稱連結英、俄,給以西藏、新疆,劉坤一等亦持戰議。
朝旨饬李鴻章商改條款,李言不可。
會俄、德、法提出通牒,要求日本歸還遼東。
初戰事失敗,總署商請外國援助,德曾忠告日本不宜要求大陸上之土地,未有效果。
及《馬關條約》割讓遼東,又有幹涉之意。
俄以日據遼東妨礙其前進,商于英、法、德國,共同幹涉。
德國許之。
法為俄同盟國,表示同意。
英則拒絕。
三國向日要求,日本迫而許之。
清廷亦欲保留台灣,不願換約,并請三國援助,三國謝絕,始乃換約。
關于保全台灣,長官商請英、法保護,一無所成。
台紳呈請巡撫唐景崧為台灣民主國“總統”,宣布獨立。
日遣艦隊往攻,占領台北,官吏潛逃,台南尚有劉永福所部防守。
秋間,日艦往攻,劉永福亦走。
斯役也,日軍染疫,死亡頗衆。
善後事宜 和議成後善後事宜,有歸還遼東及議訂商約等。
關于還遼,日本要求五千萬兩,三國定為三千萬兩,于是中、日議訂條約。
日本于三月内,撤退奉天駐兵。
議訂商約,日本要求甚奢,中國則欲挽回權利。
争執之問題,日本要求制造之土貨不完口岸正稅,其商人新得設立工廠之權利故也。
中國則欲條約載明領事保護在日華人,久無所成,光緒二十二年(一八九六),訂成通商行船章程。
争執之問題并未列入。
其主要條款,則日人享受列強在華之商業權利也。
至于日廠制造貨物之征稅,則另訂成條款。
中國承認征稅不得多于本國臣民之所納者,又劃給天津、廈門、漢口等地之日本租界。
綜之,二十四年之中、日交涉所有問題,多解決于《馬關條約》,日本地位,自此而後迥異于前,二國之問題益多,中國之損失亦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