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義和團之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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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機大臣五次,最後一次,隻剩三人,據入值大臣王文韶言,夜半見面,太後猶說不即走,“豈知甫及天明,兩宮已倉猝出宮,狼狽情形,不堪言狀。
”外兵入城,婦女自盡者不知凡幾,全城均在不安擾亂之中。
統将劃定各國防區,日軍紀律較佳,首先恢複其地之秩序,美軍次之。
自津入京之路,人迹稀少,骷髅遍地,寺廟民居,亦多焚毀。
其他各縣多受敗兵滋擾。
王文韶出京趕随車駕,書告其子,稱西行途中,潰兵搶劫,室室皆空,扈從之兵強買強取,車駕過後,靡有孑遺。
且曰:“我出京後,沿途無店可住,無物可買,隻拾得兵勇搶剩之小米子,均在地上狼藉,自用柴火煮飯,聊以充饑而已。
”及随駕同走,飲食供給遠優于前矣。
兩宮逃至太原,後更遠至西安。
俄、德之野心 聯軍入京之後,其政府政策不同,甚者謀用時機,多得利益。
俄以東三省殺害外人,慘殺黑龍江北岸華人數千,遣兵侵入北滿,次第占據城邑,繳收華兵軍械。
勢力直達直隸。
會英艦長官聞之,遣兵上岸,樹立英旗。
俄兵乃止于長城。
其在直隸奪取鐵路管理權,并強劃租界。
德皇初饬在華海軍長官占據煙台,不果。
及德使被殺之信息證實,德皇派大将瓦德西來華。
八國聯軍奉為元帥。
瓦德西至,北京已陷,不能有為,乃遣軍四出,捕殺長官紳士,以為報複。
英為防俄之計,與德議定協約,中稱維持中國領土之完整及條約上之利益,倘有利用事變,獲得土地者,二國協商應付。
是時各國之兵,除遍布北方外,英、德、法兼駐兵于上海,俄兵則遍布于東三省。
美國政策則欲維持中國現狀,其國務卿照會列強,根據門戶開放政策,不得占據土地。
和議 于此情狀之下,朝廷唯欲和議早日成功。
李鴻章住于上海,謀阻聯軍進攻北京,不得,太後于危急之時,授為全權大臣,诏其北上。
李不能行,及北京失守,朝廷疆吏促其北上,李則須待朝廷加派親信曉事之王大臣參與和議。
太後加派奕劻,奕劻回京,谒見公使,商請議和,未有所成。
一月後,李鴻章由俄兵護送抵京。
列強要求先辦禍首,方可議和,朝廷多所袒護,李鴻章等疊以為請,乃逐漸讓步,并解決德、日被殺人員之案,十一月,使團提出和議總綱,聲稱不容修改一字,其内容乃據法國提出之條件也,磋商八九月之久,議成條約。
其進行稽延之原因凡三:一、審查獲咎人員電信往返,曠延時日,外使對于商請減免之員,又不以時答覆。
二、俄占東三省,強迫中國承認喪失主權之條約,英、美、日使等嚴重警告,和議進行,因受阻礙。
三、德、俄要求巨額賠款,英、美、日則謂須在三萬萬兩以内,乃組織委員會調查,最後決定其額數。
總而言之,和議條件,使團提出,中國全權大臣唯有接受而已。
公約要款 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一九○一年九月七日),和約簽字,是為《辛醜公約》,其要款如下。
一、中國懲辦禍首,或永遠監禁,或即正法,或革職回籍。
殺害外人之城鎮停止考試五年,皇帝遣大員赴德、日道歉,并為德使立碑建坊,修理掘毀外人之墳墓,建立雪侮碑。
二、賠款四萬五千萬兩,三十九年還清,年息四厘,照銀計算,共九萬八千餘萬兩。
後銀價低落,列強要求照金币計算,損失更巨。
籌款方法,則許中國改訂稅則,征收切實值百扣五之稅。
三、各國使館擴展地界,并得管理及駐兵防守之權。
中國許拆自海口至北京之炮台,又允外兵駐守塘沽、天津、唐山等地。
四、中國許禁軍火及軍火材料入境,期定二年。
五、中國許修通商條約,并與外國合作,整理直隸白河及上海黃浦江。
六、中國廢去總理衙門,改設外務部,班在六部之前,觐見禮節,亦有規定。
善後事宜 上就《辛醜公約》要款而言,損失可謂重大。
大禍造成,兵敗屈辱之下,實無奈何!所可痛心者,大臣何多昏庸不知是非,誤國至于此極也!其人死何足惜?而直接受害者遍于全國,賠款極巨,國人擔負遂重矣。
善後問題之待解決者,尚有數端:一、撤兵。
直隸外兵于八月開始撤退,上海外兵于明年回國,獨山東德兵及東三省俄兵不退,日、俄戰後(三十一年),始肯撤退。
二、收回天津政權。
初外兵陷城,統将組織都統衙門,管理華人至為嚴峻。
至是,直督要求交還政權,曆久交涉,始乃議訂章程,限制中國駐兵外國歸還政權。
三、商約。
中、英商約于二十八年(一九○二)成立,明年,中美、中日商約亦先後成立(其詳見後)。
其當附言于此者,整理黃浦江經費,半出于中國,而大權歸于外人,三十一年,改訂章程,收回自辦。
”外兵入城,婦女自盡者不知凡幾,全城均在不安擾亂之中。
統将劃定各國防區,日軍紀律較佳,首先恢複其地之秩序,美軍次之。
自津入京之路,人迹稀少,骷髅遍地,寺廟民居,亦多焚毀。
其他各縣多受敗兵滋擾。
王文韶出京趕随車駕,書告其子,稱西行途中,潰兵搶劫,室室皆空,扈從之兵強買強取,車駕過後,靡有孑遺。
且曰:“我出京後,沿途無店可住,無物可買,隻拾得兵勇搶剩之小米子,均在地上狼藉,自用柴火煮飯,聊以充饑而已。
”及随駕同走,飲食供給遠優于前矣。
兩宮逃至太原,後更遠至西安。
俄、德之野心 聯軍入京之後,其政府政策不同,甚者謀用時機,多得利益。
俄以東三省殺害外人,慘殺黑龍江北岸華人數千,遣兵侵入北滿,次第占據城邑,繳收華兵軍械。
勢力直達直隸。
會英艦長官聞之,遣兵上岸,樹立英旗。
俄兵乃止于長城。
其在直隸奪取鐵路管理權,并強劃租界。
德皇初饬在華海軍長官占據煙台,不果。
及德使被殺之信息證實,德皇派大将瓦德西來華。
八國聯軍奉為元帥。
瓦德西至,北京已陷,不能有為,乃遣軍四出,捕殺長官紳士,以為報複。
英為防俄之計,與德議定協約,中稱維持中國領土之完整及條約上之利益,倘有利用事變,獲得土地者,二國協商應付。
是時各國之兵,除遍布北方外,英、德、法兼駐兵于上海,俄兵則遍布于東三省。
美國政策則欲維持中國現狀,其國務卿照會列強,根據門戶開放政策,不得占據土地。
和議 于此情狀之下,朝廷唯欲和議早日成功。
李鴻章住于上海,謀阻聯軍進攻北京,不得,太後于危急之時,授為全權大臣,诏其北上。
李不能行,及北京失守,朝廷疆吏促其北上,李則須待朝廷加派親信曉事之王大臣參與和議。
太後加派奕劻,奕劻回京,谒見公使,商請議和,未有所成。
一月後,李鴻章由俄兵護送抵京。
列強要求先辦禍首,方可議和,朝廷多所袒護,李鴻章等疊以為請,乃逐漸讓步,并解決德、日被殺人員之案,十一月,使團提出和議總綱,聲稱不容修改一字,其内容乃據法國提出之條件也,磋商八九月之久,議成條約。
其進行稽延之原因凡三:一、審查獲咎人員電信往返,曠延時日,外使對于商請減免之員,又不以時答覆。
二、俄占東三省,強迫中國承認喪失主權之條約,英、美、日使等嚴重警告,和議進行,因受阻礙。
三、德、俄要求巨額賠款,英、美、日則謂須在三萬萬兩以内,乃組織委員會調查,最後決定其額數。
總而言之,和議條件,使團提出,中國全權大臣唯有接受而已。
公約要款 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一九○一年九月七日),和約簽字,是為《辛醜公約》,其要款如下。
一、中國懲辦禍首,或永遠監禁,或即正法,或革職回籍。
殺害外人之城鎮停止考試五年,皇帝遣大員赴德、日道歉,并為德使立碑建坊,修理掘毀外人之墳墓,建立雪侮碑。
二、賠款四萬五千萬兩,三十九年還清,年息四厘,照銀計算,共九萬八千餘萬兩。
後銀價低落,列強要求照金币計算,損失更巨。
籌款方法,則許中國改訂稅則,征收切實值百扣五之稅。
三、各國使館擴展地界,并得管理及駐兵防守之權。
中國許拆自海口至北京之炮台,又允外兵駐守塘沽、天津、唐山等地。
四、中國許禁軍火及軍火材料入境,期定二年。
五、中國許修通商條約,并與外國合作,整理直隸白河及上海黃浦江。
六、中國廢去總理衙門,改設外務部,班在六部之前,觐見禮節,亦有規定。
善後事宜 上就《辛醜公約》要款而言,損失可謂重大。
大禍造成,兵敗屈辱之下,實無奈何!所可痛心者,大臣何多昏庸不知是非,誤國至于此極也!其人死何足惜?而直接受害者遍于全國,賠款極巨,國人擔負遂重矣。
善後問題之待解決者,尚有數端:一、撤兵。
直隸外兵于八月開始撤退,上海外兵于明年回國,獨山東德兵及東三省俄兵不退,日、俄戰後(三十一年),始肯撤退。
二、收回天津政權。
初外兵陷城,統将組織都統衙門,管理華人至為嚴峻。
至是,直督要求交還政權,曆久交涉,始乃議訂章程,限制中國駐兵外國歸還政權。
三、商約。
中、英商約于二十八年(一九○二)成立,明年,中美、中日商約亦先後成立(其詳見後)。
其當附言于此者,整理黃浦江經費,半出于中國,而大權歸于外人,三十一年,改訂章程,收回自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