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同治朝之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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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言,其人固不信外國亦有高深之學藝思想也。
後曾、左與外人接觸較多,始信船炮之利,其心則以我有船炮即足以制外人。
改革之困難 中國思想不變,朝臣疆吏除一二人外不肯比較中外之制度,采取外人之長有所改革。
赫德嘗遞《局外旁觀論》于總署大臣,主張中國矯正虛飾,實事求是,外國有火車、輪船、工織機器、郵局、電報、銀币、軍火、兵法,中國宜早興辦。
關于外交,宜守條約,早日解決争執。
總署置之不理。
會英使館參贊著《新議論略》呈遞總署,主意則中國宜變成法,遣使駐于外國,建築鐵路,敷設電報,開采礦産,操練軍隊等。
總署始以事關重大,奏報朝廷。
太後命疆吏籌議,疆吏類多對外知識幼稚,全以惡意解釋,茲引江西巡撫劉坤一之言,以概其餘。
劉氏立論之根據曰:“通商不過耗我之物産精華,行教則是變我之人心風俗。
至于輪船、火車斷不能從其請,遣使出國則棄重臣于絕域,令得挾之為質。
”其主張之外交,則以夷攻夷也。
信如此說,則訂約通商,有百害而無一利,實則全為傳統思想所囿,稍有常識者皆知其非,不足一辨,而在當時則為強有力之意見。
此新事業創辦之困難也。
中國傾向于閉關,而世界交通以輪船、火車、電報之發明與利用,大為便利,閉關不惟不能維持,外交問題反而增多,要而言之,可别為三:曰訂約與修約,曰教案,曰商業權利,茲分言之。
訂約與修約 自北京條約成立,小國利用時機,遣使來華通好訂約。
中國于新敗後,有所顧慮,主持交涉之大臣,未有外交上之經驗,對于喪失主權或權利之條款,不知其損失之重大,亦不籌謀補救之方法。
小國使臣多得大國之介紹。
訂約初在天津,後在北京,以大國條約為根據,遇有争執問題,大國公使出而調停。
總署大臣往往讓步,訂成條約。
其先成立者,當推普魯斯及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其不同于強國條約,唯使館暫不得設于京中耳。
丹麥、荷蘭、西班牙、比利時、意大利、葡萄牙諸國條約相繼成立,葡萄牙以強據澳門之故,朝廷不肯批準,餘則不問國之大小,商業之輕重,均享受列強所得之商業權利。
日本訂約較遲,獨不得享受最惠國待遇,日商販運洋貨、土貨,均須交納厘金。
其條約成立,則在同治十年(一八七一),朝臣疆吏已知最惠國條款之非,且以日本地理相近,多所顧慮。
商業上之不平等待遇,乃為二國交涉問題之一。
總署大臣以為修約問題,造成戰禍,鹹豐八年之中、英《天津條約》載明十年修正,将近修約之期,深以為患。
太後谕疆吏籌議,複奏所論不同,要多牽強附會之辭。
同治七年(一八六七),英使阿禮國提出修約節略,要求免去厘金,多開長江及沿海商埠,内地設棧,輪船得駛行于内河等。
總署謂其關系人民之生計,不願多所讓步。
美使出而助英,亦無所成。
明年,英使聲稱修約,将與他國一同辦理,總署大臣患其合力謀我,請其議商條件,曆久交涉,訂成條約。
中國添開商埠凡二,免去英商之厘金,外船駛行于内河者,待遇同于華人。
所得者唯鴉片輸入之增稅耳。
英商時多販運鴉片,惡其提高稅率,群起反對,政府因而不肯批準條約。
修約暫作罷論。
教案 耶稣教傳入中國三次,均歸于消滅,要與中國之理想不合。
士大夫對于傳教,視為敗壞人心風俗,盡以惡意解釋其慈善事業。
中國男女授受不親,而教堂則男女一同唱歌敬拜上帝,中國慎終追遠,重視祭祀,教士則反對祭祖。
北京條約而後,天主教神父、耶稣教牧師均往内地傳教,或租購産業。
其來華者惟欲教徒之增多,廣為收納,中雜不良分子,往往欺淩鄉裡。
士大夫遂以為凡信教者皆為奸民。
不肖者更捏造蜚語,诋毀教士,士大夫從而信之。
魏源于《海國圖志》稱入教者,吞受丸藥,歸毀祖先神主,并得領銀三次,同教男女共宿一堂,病終,牧師來取目睛,用以煉銀。
夏燮于《中西紀事》亦引用其說,一似真有其事,使在今日,徒供識者一笑而已。
乃在當時竟為強有力之議論,教案遂多。
其較嚴重者,有南昌、貴州及天津教案。
南昌系紳士主持,值逢郡試之期,生童聚衆,毀壞教堂,并拆毀信教者之房屋。
巡撫沈葆桢自負辦理不善之咎,不許緝捕暴徒,報至京師,曆久磋商,出銀二萬兩,并給與九江城外空地一方,始得完案。
貴州則提督田興恕打毀教堂,傷死教徒,法使疊次抗議,并遣艦隊駛入長江示威,久始解決。
他如四川、江蘇、湖南等地,亦有教案,類多出款結案。
所可怪者,地方官負有維持治安之責任,生童俗所謂讀書明理之人,乃一不能彈壓暴民,一反煽惑滋事
後曾、左與外人接觸較多,始信船炮之利,其心則以我有船炮即足以制外人。
改革之困難 中國思想不變,朝臣疆吏除一二人外不肯比較中外之制度,采取外人之長有所改革。
赫德嘗遞《局外旁觀論》于總署大臣,主張中國矯正虛飾,實事求是,外國有火車、輪船、工織機器、郵局、電報、銀币、軍火、兵法,中國宜早興辦。
關于外交,宜守條約,早日解決争執。
總署置之不理。
會英使館參贊著《新議論略》呈遞總署,主意則中國宜變成法,遣使駐于外國,建築鐵路,敷設電報,開采礦産,操練軍隊等。
總署始以事關重大,奏報朝廷。
太後命疆吏籌議,疆吏類多對外知識幼稚,全以惡意解釋,茲引江西巡撫劉坤一之言,以概其餘。
劉氏立論之根據曰:“通商不過耗我之物産精華,行教則是變我之人心風俗。
至于輪船、火車斷不能從其請,遣使出國則棄重臣于絕域,令得挾之為質。
”其主張之外交,則以夷攻夷也。
信如此說,則訂約通商,有百害而無一利,實則全為傳統思想所囿,稍有常識者皆知其非,不足一辨,而在當時則為強有力之意見。
此新事業創辦之困難也。
中國傾向于閉關,而世界交通以輪船、火車、電報之發明與利用,大為便利,閉關不惟不能維持,外交問題反而增多,要而言之,可别為三:曰訂約與修約,曰教案,曰商業權利,茲分言之。
訂約與修約 自北京條約成立,小國利用時機,遣使來華通好訂約。
中國于新敗後,有所顧慮,主持交涉之大臣,未有外交上之經驗,對于喪失主權或權利之條款,不知其損失之重大,亦不籌謀補救之方法。
小國使臣多得大國之介紹。
訂約初在天津,後在北京,以大國條約為根據,遇有争執問題,大國公使出而調停。
總署大臣往往讓步,訂成條約。
其先成立者,當推普魯斯及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其不同于強國條約,唯使館暫不得設于京中耳。
丹麥、荷蘭、西班牙、比利時、意大利、葡萄牙諸國條約相繼成立,葡萄牙以強據澳門之故,朝廷不肯批準,餘則不問國之大小,商業之輕重,均享受列強所得之商業權利。
日本訂約較遲,獨不得享受最惠國待遇,日商販運洋貨、土貨,均須交納厘金。
其條約成立,則在同治十年(一八七一),朝臣疆吏已知最惠國條款之非,且以日本地理相近,多所顧慮。
商業上之不平等待遇,乃為二國交涉問題之一。
總署大臣以為修約問題,造成戰禍,鹹豐八年之中、英《天津條約》載明十年修正,将近修約之期,深以為患。
太後谕疆吏籌議,複奏所論不同,要多牽強附會之辭。
同治七年(一八六七),英使阿禮國提出修約節略,要求免去厘金,多開長江及沿海商埠,内地設棧,輪船得駛行于内河等。
總署謂其關系人民之生計,不願多所讓步。
美使出而助英,亦無所成。
明年,英使聲稱修約,将與他國一同辦理,總署大臣患其合力謀我,請其議商條件,曆久交涉,訂成條約。
中國添開商埠凡二,免去英商之厘金,外船駛行于内河者,待遇同于華人。
所得者唯鴉片輸入之增稅耳。
英商時多販運鴉片,惡其提高稅率,群起反對,政府因而不肯批準條約。
修約暫作罷論。
教案 耶稣教傳入中國三次,均歸于消滅,要與中國之理想不合。
士大夫對于傳教,視為敗壞人心風俗,盡以惡意解釋其慈善事業。
中國男女授受不親,而教堂則男女一同唱歌敬拜上帝,中國慎終追遠,重視祭祀,教士則反對祭祖。
北京條約而後,天主教神父、耶稣教牧師均往内地傳教,或租購産業。
其來華者惟欲教徒之增多,廣為收納,中雜不良分子,往往欺淩鄉裡。
士大夫遂以為凡信教者皆為奸民。
不肖者更捏造蜚語,诋毀教士,士大夫從而信之。
魏源于《海國圖志》稱入教者,吞受丸藥,歸毀祖先神主,并得領銀三次,同教男女共宿一堂,病終,牧師來取目睛,用以煉銀。
夏燮于《中西紀事》亦引用其說,一似真有其事,使在今日,徒供識者一笑而已。
乃在當時竟為強有力之議論,教案遂多。
其較嚴重者,有南昌、貴州及天津教案。
南昌系紳士主持,值逢郡試之期,生童聚衆,毀壞教堂,并拆毀信教者之房屋。
巡撫沈葆桢自負辦理不善之咎,不許緝捕暴徒,報至京師,曆久磋商,出銀二萬兩,并給與九江城外空地一方,始得完案。
貴州則提督田興恕打毀教堂,傷死教徒,法使疊次抗議,并遣艦隊駛入長江示威,久始解決。
他如四川、江蘇、湖南等地,亦有教案,類多出款結案。
所可怪者,地方官負有維持治安之責任,生童俗所謂讀書明理之人,乃一不能彈壓暴民,一反煽惑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