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清末内政

關燈
改革或興辦之事業而言,其消極禁令,尚有嚴禁鴉片。

    鴉片自弛禁以來,吸者日多,國内種殖之區域益廣。

    至是每年消費量數,殆在四十萬石以上,較之鴉片戰争之時,增達十數倍矣。

    大臣主張于立憲前禁絕,三十二年(一九○六),太後決心禁煙,公布章程。

    章程限種罂粟,商禁洋藥進口,以絕來源,管理售賣煙土,禁止煙館,勒限戒瘾,分給牌照以杜新吸,均為切實能行之辦法。

    官制方藥,準設戒煙會,以便吸者戒煙,嚴禁官員吸食,并責其督率紳董,以期實行。

    關于禁官吸食,凡有瘾者,限期戒斷,倘有掩飾,立即褫革,并派禁煙大臣查驗官員。

    于是官有所懼,自行戒煙,各省長官亦多切實禁煙。

    外務部更商于英外部。

    議定自三十四年(一九○八)起,英許将煙每年減運一成,迄于一九一七年終止。

    三年後,英認中國切實禁煙著有成效,二國議定條約,英允于七年内停止輸入印煙,煙稅每箱增至三百五十兩。

    煙價昂貴,吸者益少,禁煙成績信以此次為最。

     朋黨之争 上言種種,似為中國複興良好之時機,實則朝中無一領袖人才,足稱政治家者,時值風氣開通,士大夫亟欲變法自強,苟有主持大計之領袖,切實進行,則所謂事半功倍,不幸朝中無人,大臣惟事黨争也。

    其握重權者,當推奕劻。

    奕劻久辦外交,一無建樹,二十九年(一九○三),兼任軍機大臣,賣官受賂,細大不捐,疊為言官所劾,仍未改變。

    三十二年(一九○六),其子載振往東三省查案,道員段芝貴充當随員,買女伶獻之,并以十萬金獻給奕劻,明年,段遂擢至黑龍江巡撫。

    禦史趙啟霖據以上奏,且曰:“奕劻、載振父子,以親貴之位,蒙倚畀之專,惟知廣收賂遺,置時艱于不問,置大計于不顧,尤可謂無心肝。

    ”太後派員徹查,不能有所得。

    軍機大臣瞿鴻機與奕劻不和,太後有所詢問,奕劻使言官參奏其洩漏機密,瞿鴻機反而落職。

    兩廣總督岑春煊為太後所信,三十三年入京,太後委為郵傳部尚書,岑氏面參侍郎朱家奎,太後即令革職。

    奕劻大懼,乃以廣東會黨起事為言,請再授為兩廣總督,太後從之,岑氏不願就職,竟奉旨開缺矣。

    此可證明政治道德之卑劣,陰謀險惡,更不能望其顧及國家也。

     兩宮死後之政治 政治改革進行之際,朝中雖曰無人,而太後聽政年久,頗有威望。

    德宗雖無實權,然以變法之故,尚為民所擁戴,乃自三十四年(一九○八)夏,體弱多病,祭祀謝神,均命親王代其行禮,十月病死。

    太後诏立醇親王載沣之子溥儀為帝,載沣者,德宗同母弟也。

    其子入承大統,年方三歲,明日,太後亦死。

    載沣奉旨為攝政王監國,尊皇後曰隆裕皇太後。

    袁世凱時任軍機大臣,奉旨開缺,回籍養病,明年,改元宣統。

    載沣攝政,既無應變才能,又少政治經驗,任用奕劻,心亦疑之。

    奕劻疊請辭職,又不之許,于是多所顧忌。

    不肯負責辦理事務。

     谘議局 載沣攝政,本夙定之政策,頒布地方自治章程。

    宣統元年(一九○九),各省谘議局成立,其議員選舉之資格極高,一省選舉人不足十萬,采用複選制,州縣廳為初選區,府州直隸廳為複選區,初選被選者集于複選區選舉議員。

    人數各省不同,多者一百四十,少者三十,原以進學額為标準,亦有酌加額數,或除為例外者。

    谘議局之職權,議決本省興革事宜,決定預算及稅法,公布修正單行章程,選舉資政院議員,申複谘詢事件,公斷自治會争議等。

    督撫對之有監督勸告之權,并可奏請解散。

    開會時期常會年凡四十日。

    局有正議長一,副議長二,會同選出之議員(十分之二)駐于省城,辦理事務。

    其性質近于督撫之顧問,顧自召集以來,頗能行使職權,蓋就選舉資格而言,士大夫處于優利之地位,其人固能善用新得之權利也。

     咨政院 宣統二年(一九一○),咨政院成立,議員共二百人,半數欽派,中有王公大臣績學之士,及納稅最多之人民,半數由谘議局選出,并經督撫挑選者充任,額占谘議局議員十分之一。

    其職權則審查預算、通過法令、彈劾内閣等。

    皇帝有最後決定之權,咨政院開會,亦能行使職權。

     國人之失望 以上種種,樹立立憲之基礎,殆不可非,朝廷于宣統三年(一九一一),頒布官制,裁撤内閣軍機等,采用外國内閣制,總理大臣一人,協理大臣二人,下設外務、民政、度支、學務、陸軍、海軍、司法、農工商、郵傳、理藩部,各有大臣一名,廢去尚書侍郎之名,并裁撤吏部禮部,組織視前簡單,不可謂非進步。

    所可異者,總理大臣任用奕劻,協理大臣滿、漢各一,十部大臣滿人占七,漢人三人。

    革命黨人方倡言種族革命,而朝廷重用滿人,當國人要求速開國會之際,而親貴反多居于要津,乃與時論相違。

    各省谘議局議員推舉代表,疊次請願速開國會,罷免親貴。

    咨政院及督撫亦請召集國會,攝政王始許改于宣統五年(一九一三)召集國會,嚴禁入京請願,于是大失人心,禍機伏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