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道光初年之國内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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疆域 清世祖于順治元年(一六四四)入關,戰敗流寇,據有黃河流域,遣兵而南,次第戰敗明之起兵諸王,順治十八年(一六六一)統一中國。

    聖祖(康熙)繼之,削平三藩,滿人之政治地位始乃鞏固。

    對外與俄締結《尼布楚條約》,兩國以外興嶺為界,獨蒙古西準噶爾部不服,滋擾于外蒙古西藏等地,聖祖世宗(雍正)高宗(乾隆)先後用兵,征服其地,進而收複回疆,外蒙西藏因而内附。

    沿海島嶼雖禁人民移居,而固收入版圖,台灣且設郡縣。

    屬國朝貢者,有朝鮮、琉球、安南、暹羅、緬甸諸國,領土廣大過于漢唐。

    宣宗于嘉慶二十五年(一八二○)嗣位,明年,改元道光。

    其統治疆域,仍為其父祖所遺,尚未削小。

     中央官制 清帝入關之後,采用明制,仍為專制獨裁之政府,初設内閣大學士,親王并得參與機要。

    世宗另設軍機處;軍機大臣或為大學士,或為尚書,奉旨入直者也。

    拟定朝旨,應對詢問事件,内閣遂無實權。

    尚書為辦理庶政者,分吏、戶、禮、兵、刑、工六部,部有尚書二人,侍郎四人,滿漢各半,各部皆有司員分司辦事。

    制度上之弱點,則軍機大臣為谘詢顧問,不得自由發表意見。

    六部則堂官太多,責任不明。

    滿漢并用,徒相牽制。

    更就名實而言,亦不相副。

    信如清季王大臣奏曰;“名為吏部,但司簽掣之事,并無铨衡之權;名為戶部,但司出納之事,并無統計之權;名為禮部,但司典禮之事,并無禮教之權;名為兵部,但司綠營兵籍,武職升轉之事,并無統禦之權。

    ”刑工二部,尚為能舉其職者,故未論及。

    六部之外有院。

    一曰理藩院,掌藩屬事宜。

    二曰都察院,司糾察事宜。

    三曰翰林院,掌講書撰文等事。

    其次有通政司、大理寺、太常寺、太仆寺等,為秦漢以來遺留之官制,曆代帝王偏于保守,設而不廢,多為清閑衙門。

    遇有非常大事,翰林院、都察院亦得參與朝議。

    内務府宗人府分掌宮内皇族事宜,國子監則司訓導生員,欽天監則掌授時,均無詳論之必要。

     地方官制 地方官制;京師設順天府,有府尹,直省十八,其最高長官曰總督巡撫。

    官制殊不劃一,如直隸(今河北)四川各有總督,無巡撫;山東山西河南各設巡撫,無總督,其他總督往往管轄二三省,湖廣總督管理湖南湖北,兩江總督統轄江蘇安徽江西,皆其明例。

    五省各有巡撫。

    總督巡撫同在一城者,多所牽制。

    辦理漕運河道大員,亦稱總督。

    學政官位視督撫為低,而能分庭抗禮,因為朝廷派遣,且寓右文之意。

    布政使按察使贊助督撫治理一省,前者俗稱藩台,管理民政錢谷,後者俗稱臬台,掌管刑獄驿傳。

    其有鹽務省分,尚有運使,或設鹽道。

    其下為道,或統轄兵備,或管理河工,或掌運漕糧,鹽道上已言之。

    道下為府,直隸州或直隸廳,其長官為知府、同知或通判,管轄數州縣廳,直隸廳或不轄縣。

    州縣各有官長,維持境内之治安,征收錢糧,審理訴訟等,各級官長均有屬員佐之。

     組織上之弱點 綜觀清代官制,一本曆史上之遺傳,君主往往不能因時制宜,有所創作,切合當時之需要。

    一則清帝以外人入主中國,不肯深信漢人,設官治民,互相監視,多所掣肘,造成如此複雜之組織,尤以地方官制為甚。

    實際上統治之領土廣大,交通不便,地方官除督撫而外,多無言事之機會,督撫乃常握有實權。

    顧自宋代理學發達之後,忠臣思想更形強固,以臣叛君者于三藩亂後,實不常見,固與牽制複雜之官制無關,牽制之結果,則官吏多所顧忌,蒙蔽之弊遂生,敷衍塞責,辦事遲緩,猶其餘事。

    凡官于外省者,例須回避本省,初至一地,民情風俗尚不可知,應興應革事宜,自無從辦理,乃奉胥吏為師,胥吏多久任,營私舞弊,官長無如之何。

     仕途 官吏出身,旗人優于漢人,大體而論,仕途可别為三。

    一曰正途,指考試錄取者而言,士子考取秀才,身分即異于平民,鄉試中式後入京會試,錄取者始入仕途,鄉會試每三年舉行一次。

    國家遇有大慶,尚有恩科。

    每試錄取多者三四百人,翰林院久有人滿之患。

    二曰武功,凡參與戰事或剿平匪亂立有功績者,朝廷類多許其主将擇尤保舉,主将莫不利用事機,多所奏保。

    十八世紀末葉,教匪之亂大起,曆久始平,繼之以苗人諸亂,軍功保舉者益多。

    三曰捐輸,指富人納錢為官而言。

    朝廷每逢财政困難之時,或遇兵災兇年,往往許民納銀捐官,收入旺年,至三四百萬兩,仕途因而益冗益雜,候補無期,正途出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