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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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繼免職,禁衛軍亦歸總理調遣。

    袁氏掌握政權軍權,攝政王俄亦引咎辭職,孤兒寡婦固非其敵,遂得為所欲為。

     漢陽、南京之役 各省響應革命,而戰争并不甚多,兩軍攻守之省,有山西、陝西、安徽、江蘇、湖北,而比較激烈影響重要者,當為漢陽、南京之戰。

    山西、陝西新軍無幾,勢力薄弱,獨立後均為清兵擊敗,形勢危險。

    皖北則兩軍相持。

    湖北則北軍攻據漢口,革命軍退守漢陽。

    值袁世凱南下視師,遣人說黎元洪降,弗應,會湖南軍隊援鄂,黃興亦至,黎元洪任為總司令。

    黃興召編敢死隊,十月,反攻漢口,戰不能勝,改自襄河上流進攻,截斷北軍後路,亦不能勝。

    北軍乘勝渡襄河反攻,疊據要塞,守軍逃至武昌,七日(十一月二十七),北軍占領漢陽。

    斯役也,革命軍戰鬥勇敢,沖鋒者多為北軍機關槍所射殺,軍械遠不相如,為之奈何!武昌驚惶。

    黎元洪于城外設立行台,通電暫與政府議和,幸而北軍奉令停攻武昌。

    上遊失利,下遊則革命軍攻陷南京。

    初南京新軍于城外獨立,為綠營改編之江防營所敗,其主将則忠于清室之張勳也。

    會南方各省遣軍會攻,張勳告急,而援兵不至,戰不能勝,率其殘部退守江北。

    此十二日事也,距漢陽之敗,僅五日耳。

     國内之情狀 戰争期内,人心惶惶,商業停頓,學堂放學,殷富之家遷居租界,稍有衣食者亦遠避難。

    其原因則人民之視政府漠然不關于心,久居治安之城邑,平生不知兵革,一旦遭遇事變,自不免于不安,且兵多無紀律,萬一敗潰,将必大掠。

    曆史上紀載兵災,死亡至為重多,太平天國之亂,則其明例。

    革命之役,迥異于先,固未慘殺。

    其死亡較多者,當為旗人,蓋當種族思想發達之時,兵士洩恨,無賴搶劫,均所不免也。

    戰事延長,收入大減,列強借口海關鹽稅擔保外債,将其保管,而雙方召兵購械,在在需款,終将難于持久。

    外人以為戰事妨礙其商業,英使出而勸說北方議和,軍火商人則販運軍械。

    要之,外人之在中國,唯利是視耳。

    其政府且利用事變,擴展權利,接收上海會審公堂,援助外蒙、西藏“獨立”,尤其明顯之例。

    公廨向由華官審理本國人民,外官亦出席陪審,至是,官吏逃匿,領事派員接管,不許中國收回。

    外蒙古、西藏“獨立”,已見于第十六章。

     臨時政府之成立 南方各省各自為政,乃因事實上之需要,議設臨時政府。

    咨政院議員之未北上者,在上海開會,推黎元洪為大都督,決定赴鄂,及抵漢口,漢陽已告危急,改在租界開會,匆匆通過《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大綱采用總統制,分設外交、内務、财政、軍務、交通五部。

    臨時大總統用人行政,須得參議院之同意,議員由都督府遣派,每省三人。

    俄而漢陽失守,代表東下,其留在上海者,忽推黃興為大元帥,黎元洪等力持異議。

    及南京克複,代表前往,改選黎元洪為大元帥。

    黃興、黎元洪皆不就職,臨時政府無人負責,值孫文自美歸國,十七省代表舉為臨時大總統。

    孫文于公元一九一二年一月一日(十一月十三)就職,于是臨時政府成立,而黎元洪仍稱大元帥,政權軍權仍不統一,終乃與北方議和,迫而承認袁世凱之優越地位。

     南北議和 袁世凱于漢陽勝後。

    按兵不進,招回指揮作戰勝利之馮國璋,而以段祺瑞代之,亦不派兵往援張勳,其目的則玩弄孤兒寡婦于股掌之上,傾向于議和,以逞其大欲也,乃據英使勸說,奏準朝廷遣唐紹儀南下議和。

    其部将欲奉為總統,商于南方領袖,黃興等許之,臨時大總統之遲遲選出者,蓋虛位以待之也。

    及孫文就職,北軍自漢陽開槍,攻擊武昌,稱為袁氏而戰。

    南方領袖知力不敵,仍主議和,臨時大總統且有讓賢之言。

    袁世凱一面與南方秘密商議條件,一面利用部将脅迫親貴大臣,一月中,和議将成。

    袁氏密奏時局危急,諷勸隆裕太後早日決定禅讓,且引法國革命為證,曰:“如能早順輿情,何至路易之子孫靡有孑遺也。

    ”太後疊召王公會議,無所決定。

    其反對者有軍谘使良弼、恭親王溥偉等。

    袁氏陰謀為其所知,對于袁氏将有不利之行動。

    會良弼遇刺,親貴大臣不能有為。

    段祺瑞撤兵後退,聯合北方将士,發出通電,主張采用共和政體。

     清帝遜位 北方将士先稱誓死反對共和,忽而恫吓清廷,太後以為軍心已變,召集王公大臣一再磋商,除遜位而外,别無辦法,二月一日,決定遜位。

    袁奉懿旨,與南方議訂優待條件,實則時已議妥,其争執則南方要求黃興為陸軍總長,北方堅持段祺瑞也。

    南方處于不利之地位,放棄要求,和議遂成。

    二月十二日,太後下诏遜位,并公布優待條件,诏旨命“袁世凱以全權組織共和政府,與民軍協商統一辦法。

    ”優待條件,可别為三:一、清帝尊稱不廢,民國歲給四百萬元,保護其宗廟、陵寝及原有私産。

    二、皇族世爵概仍其舊,民國保護其私産,除免當兵外,許其享受平等之權利。

    三、滿、蒙、回、藏之王公世爵及固有宗教,概仍其舊,民國代籌王公及八旗生計。

    清帝遜位,中國專制政體,形式上作一結束,而國内之問題尚多,固未随之解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