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同治朝之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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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之腐敗及士大夫之無識,均于此畢見矣。
其幾引起重大事變者,當為天津教案。
初法國神父于天津建築教堂,名曰仁慈堂,出錢收養嬰兒。
同治九年(一八七○)春,天津屢有兒童失蹤。
時人多信外國之富,由于用睛練銀,魏源于《海國圖志》稱聞夷市中國鉛百斤,可煎紋銀八斤,其餘九十二斤,仍可賣還原價,惟其銀必以華人睛點之乃可用,而西洋人之睛,不濟事也。
津人疑失嬰為外人所為。
會仁慈堂兒童傳染疫疾,死者頗多,津人益疑,值捕得拐犯,供稱與堂中仆役有關。
三口通商大臣崇厚會同法領前往調查,所得結論,外間傳說全無根據,而暴民不信,竟圍教堂。
法領怒而于崇厚前鳴槍,出而于教堂附近槍擊府官。
暴民因毆殺之,毀壞教堂,殺害教士等五十餘名,并劫其他教士住宅,駐京公使共同抗議。
太後饬曾國藩赴津查辦。
曾國藩抵津,言者不一,朝臣不知案之始末,竟言備戰,太後且信仁慈堂有人心人眼,而曾國藩奏稱并無迷拐人口之事,挖眼剖心,全屬謠傳,士大夫聞而譏之。
曾亦不肯查拿正兇,法代辦提出要求多端,如府縣官抵命。
曾則除懲兇賠償損失而外,概不之許,形勢趨于嚴重。
朝命大員赴津會辦,仍無進步,太後谕李鴻章将兵入直,曾國藩調兵防守要害,并令沿江沿海之督撫嚴行戒備。
法則以軍艦示威,戰禍将起。
李鴻章奉旨為直督,給與教堂銀四十六萬兩,崇厚赴法道歉,府縣官發往黑龍江效力,捕殺兇犯。
醇親王奕視為讓步太甚,憤而辭職。
總署大臣監于往事,訂成管理教士章程,其主意則教士顧及中國之習俗,不得侵犯官吏之權;對于奉教者,必先查明來曆身家也。
各國公使意見不一,未有成功。
士大夫思想一無改變,教案仍為外交上問題之一。
商業權利 列強與中國訂成條約,多謀促進商業。
同治末年,歐、亞益便,其明顯之證,則同治八年(一八六九),蘇彜士運河開通,駛行歐、亞之船隻不再繞道非洲好望角,路程減少。
同治十年,上海、倫敦間海線完成,商情報告,由是大便。
外商于吾國享受之權利,超過于任何先進國家給與外商之權利,就本國商人而言,亦遠不及其待遇之優厚。
其造成之原因,一則政治哲學輕視商業,朝臣疆吏多不明了經濟原理,不知适當應付新環境之方法。
一則本國商人資本短少,類多未受良好之教育,又無類似商會之組織,維持或保護其利益。
一則外國科學發達,輪船駛行于吾國商埠,國内唯有帆船駛行,何能與之競争?外船遂處于優利地位。
外商享受之特殊權利凡三: (一)沿海及内河貿易 外船行駛于一國海岸,凡至一港,例須納稅一次。
南京條約開放五口,未有若何規定,善後約章亦未載明。
中、美望廈條約始許外船納一次稅後,駛行其他口岸,無須納稅。
此乃本國船隻享受之權利,竟許外人共之。
及長江開放三口,外船行駛江内各口,亦得享受同等之權利。
軍艦以保護僑民為名,因得自由行駛于内河。
(二)領事裁判權 外商處于被告地位,無論個人或其财産,均不受中國法律之拘束,法官之審判。
凡本國商人所納之捐稅,可得拒絕不付;且重要或商業發達之商港,列強多有租界,界内成一特别區域,非中國官員所能管轄或能幹預,其在吾國誠所謂有權利而無義務也。
(三)子口半稅 征收商貨稅之機關,主要者有江海關、常關及厘金局。
本國商人無論販運國貨、洋貨,凡遇關局均須納稅,路程遠者稅金或超過物價。
外商根據條約,納百分之五正稅及百分之二·五子口半稅而已。
子口半稅為厘金之代替稅,凡外商販運洋貨及國内土産,納此稅者免去其他捐稅。
本國商人販運者,仍舊照納,乃不能與外商競争,誠工商業之自殺政策也。
海關之改組 于此情狀之下,國人全為傳統思想所束縛,既未覺悟,亦不知應付方法,乃受支配于環境,随世事為轉移。
其倒行逆施不足以為人患,徒自損失,而久處于衰弱之情狀,增加人民之痛苦,備受強國之欺侮。
己不如人,既不振作,又不模仿,古所謂絕物也。
士大夫之居高位者,多屬于此,誤國之罪大矣。
失望期内,其較有成績者,當為海關。
海關雇用外人,授以大權,始于鹹豐四年(一八五四),上海小刀會作亂,無法征稅,道台迫而商于領事,雇用外人,改組海關也。
其試驗之結果,外人認為滿意,《天津條約》承認推行此制于他口,各地江海關先後改組,革去弊端,成績昭著。
總署先命英人李泰國為總稅務司,後命赫德充任。
赫德深為總署大臣所信,頗有建設,顧亦迫于環境,非自動改革也。
其幾引起重大事變者,當為天津教案。
初法國神父于天津建築教堂,名曰仁慈堂,出錢收養嬰兒。
同治九年(一八七○)春,天津屢有兒童失蹤。
時人多信外國之富,由于用睛練銀,魏源于《海國圖志》稱聞夷市中國鉛百斤,可煎紋銀八斤,其餘九十二斤,仍可賣還原價,惟其銀必以華人睛點之乃可用,而西洋人之睛,不濟事也。
津人疑失嬰為外人所為。
會仁慈堂兒童傳染疫疾,死者頗多,津人益疑,值捕得拐犯,供稱與堂中仆役有關。
三口通商大臣崇厚會同法領前往調查,所得結論,外間傳說全無根據,而暴民不信,竟圍教堂。
法領怒而于崇厚前鳴槍,出而于教堂附近槍擊府官。
暴民因毆殺之,毀壞教堂,殺害教士等五十餘名,并劫其他教士住宅,駐京公使共同抗議。
太後饬曾國藩赴津查辦。
曾國藩抵津,言者不一,朝臣不知案之始末,竟言備戰,太後且信仁慈堂有人心人眼,而曾國藩奏稱并無迷拐人口之事,挖眼剖心,全屬謠傳,士大夫聞而譏之。
曾亦不肯查拿正兇,法代辦提出要求多端,如府縣官抵命。
曾則除懲兇賠償損失而外,概不之許,形勢趨于嚴重。
朝命大員赴津會辦,仍無進步,太後谕李鴻章将兵入直,曾國藩調兵防守要害,并令沿江沿海之督撫嚴行戒備。
法則以軍艦示威,戰禍将起。
李鴻章奉旨為直督,給與教堂銀四十六萬兩,崇厚赴法道歉,府縣官發往黑龍江效力,捕殺兇犯。
醇親王奕視為讓步太甚,憤而辭職。
總署大臣監于往事,訂成管理教士章程,其主意則教士顧及中國之習俗,不得侵犯官吏之權;對于奉教者,必先查明來曆身家也。
各國公使意見不一,未有成功。
士大夫思想一無改變,教案仍為外交上問題之一。
商業權利 列強與中國訂成條約,多謀促進商業。
同治末年,歐、亞益便,其明顯之證,則同治八年(一八六九),蘇彜士運河開通,駛行歐、亞之船隻不再繞道非洲好望角,路程減少。
同治十年,上海、倫敦間海線完成,商情報告,由是大便。
外商于吾國享受之權利,超過于任何先進國家給與外商之權利,就本國商人而言,亦遠不及其待遇之優厚。
其造成之原因,一則政治哲學輕視商業,朝臣疆吏多不明了經濟原理,不知适當應付新環境之方法。
一則本國商人資本短少,類多未受良好之教育,又無類似商會之組織,維持或保護其利益。
一則外國科學發達,輪船駛行于吾國商埠,國内唯有帆船駛行,何能與之競争?外船遂處于優利地位。
外商享受之特殊權利凡三: (一)沿海及内河貿易 外船行駛于一國海岸,凡至一港,例須納稅一次。
南京條約開放五口,未有若何規定,善後約章亦未載明。
中、美望廈條約始許外船納一次稅後,駛行其他口岸,無須納稅。
此乃本國船隻享受之權利,竟許外人共之。
及長江開放三口,外船行駛江内各口,亦得享受同等之權利。
軍艦以保護僑民為名,因得自由行駛于内河。
(二)領事裁判權 外商處于被告地位,無論個人或其财産,均不受中國法律之拘束,法官之審判。
凡本國商人所納之捐稅,可得拒絕不付;且重要或商業發達之商港,列強多有租界,界内成一特别區域,非中國官員所能管轄或能幹預,其在吾國誠所謂有權利而無義務也。
(三)子口半稅 征收商貨稅之機關,主要者有江海關、常關及厘金局。
本國商人無論販運國貨、洋貨,凡遇關局均須納稅,路程遠者稅金或超過物價。
外商根據條約,納百分之五正稅及百分之二·五子口半稅而已。
子口半稅為厘金之代替稅,凡外商販運洋貨及國内土産,納此稅者免去其他捐稅。
本國商人販運者,仍舊照納,乃不能與外商競争,誠工商業之自殺政策也。
海關之改組 于此情狀之下,國人全為傳統思想所束縛,既未覺悟,亦不知應付方法,乃受支配于環境,随世事為轉移。
其倒行逆施不足以為人患,徒自損失,而久處于衰弱之情狀,增加人民之痛苦,備受強國之欺侮。
己不如人,既不振作,又不模仿,古所謂絕物也。
士大夫之居高位者,多屬于此,誤國之罪大矣。
失望期内,其較有成績者,當為海關。
海關雇用外人,授以大權,始于鹹豐四年(一八五四),上海小刀會作亂,無法征稅,道台迫而商于領事,雇用外人,改組海關也。
其試驗之結果,外人認為滿意,《天津條約》承認推行此制于他口,各地江海關先後改組,革去弊端,成績昭著。
總署先命英人李泰國為總稅務司,後命赫德充任。
赫德深為總署大臣所信,頗有建設,顧亦迫于環境,非自動改革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