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鹹豐朝之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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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修約,及是,不應英國出兵之請,然仍欲得商業權利,故亦遣使來粵,會葛羅亦至。
十月,英、法二使議定先攻廣州,向葉名琛提出要求,為其所拒,十一月,提出最後要求,亦置不理。
十三日(十二月二十八),聯軍攻城,軍士共五千餘人,守兵拒戰,團練助之,皆大敗逃,明日城陷,葉名琛被捕,後送往印度,死于其地。
英軍奪取庫金,複令巡撫柏貴為長官,下設委員會佐之。
朝廷得報,命黃宗漢為欽差大臣,辦理夷務。
四國天津條約之成立 明年,四國專使各緻照會于軍機大臣,要求于上海議訂新約,否則北上。
朝旨答複。
英、法、美使,稱已委派黃宗漢,可回廣東交涉,對于俄使饬其即往黑龍江勘界。
專使認為不滿,二月乘輪船北上,直達大沽口,直隸總督譚廷襄時在天津。
英、法二使要求全權大臣議商條約于天津或北京,朝旨不可。
美使列威廉與譚相見,議商條約,未有所成。
二使态度益形強硬。
普提雅廷出而調停,亦無結果。
軍艦奉命作戰,攻陷大沽炮台,掃除白河障礙,駛抵天津。
文宗無奈,始诏大學士桂良、戶部尚書花沙納赴津,并饬蒙古親王僧格林沁于通州設防。
耆英俄亦奉旨赴津出席會議,英、法二使均不之理,并受英使譯員之侮辱。
會議乃由桂良、花沙納辦理,中、俄條約首先成立,美約次之。
争執最烈者,則為英約中之三款,一、公使駐京,二、開放長江口岸,三、内地遊曆。
英使乃以進兵北京為恫吓,桂良迫而盡許其請,簽定條約。
明日,中、法條約成立。
至修改稅章,則在上海會議,此五月事也。
主要條款 文宗批準條約,原非得已,乃欲于上海改約。
其辦法則中國海關不收稅銀,外國放棄公使駐京及長江通商等款,诏桂良等往議。
兩江總督何桂清力持不可,未能提出。
其時中國國際貿易,英占三分之二,關稅會議由英委員主持,桂良等不過承認而已。
修約未能成功,反許額爾金乘坐兵艦駛往漢口,無怪文宗憤怒也。
關稅章程同于條約,又一重大損失。
四國天津條約載有最惠國條款,凡許一國享受之權利,其他締約國亦得享受。
其主要條款凡八:一、公使駐京;二、開放牛莊、登州、鎮江、南京、九江、漢口、台灣、淡水、潮州、瓊州;三、内地遊曆;四、傳教;五、關稅協定;六、領事裁判權;七、鴉片弛禁;八、賠償英商損失費二百萬兩,英、法軍費各二百萬兩。
天津條約之重要 今觀條約之内容,天津條約可謂重要。
一則改變中國之國際關系。
中國先無駐外公使,外使亦不得駐京,遇有交涉事件,無法直接協商,誤會因之時起,朝廷堅持反對者,囿于傳統思想少見多怪也。
多開商埠,内地遊曆,亦為中國進一步之開放;先進國原無所謂商埠,入其國者經商遊曆,多能自由,我們仍有限制。
其不同于我國者,一無租界,二外船不得駛行内河,或享受沿海貿易免稅之權利。
開放之十商埠,登州後換煙台,南京、瓊州開放較遲。
一則權利損失之重大,其明顯之例,當為協定關稅及領事裁判權。
二者雖非始于天津條約,而天津條約實有進一步之規定,如船鈔減輕,海關雇用外人,外商販運進出口貨,納一子口半稅,即可免去厘金,其稅率為百分之二·五,而本國商人反納重稅。
領事裁判權規定外人及其财産處于被告地位,概按本國法律歸其領事或法官審判。
傳教先已弛禁,條約上之明白規定,則始于天津條約。
鴉片弛禁乃應英國之請,每石征稅三十兩銀,仍須交納厘金。
其他條款,殆無說明之必要。
釁端之再起 初聯軍退守天津,僧格林沁移軍設防于大沽,建築炮台,并置木樁以防輪船。
及修約失敗,文宗诏稱“該夷北來,我兵必先開炮,”而英使毫不介意,仍欲入京換約。
朝旨改變,許其入京,但自北塘上岸。
鹹豐九年(一八五九)六月,英使蔔魯士(Bruce)北上,兵船十六隻同行,法使、美使亦同入京,及船抵大沽口,要求撤去防具。
直督恒福時駐北塘,請其自北塘上岸。
英使之來,兵船衛之,原有作戰之意,不理恒福之請,兵船發炮,水兵上岸。
守兵應戰,擊沉兵船四隻,重傷者六隻,死傷四百餘人。
文宗得報,仍谕恒福請其換約,恒福緻送照會。
英法二使不應,美使許而從之,俄使時已入京,美使不肯觐見,國書由桂良轉遞,換約則在北塘。
聯軍第二次北上 英船戰敗,南至上海。
其地中外貿易如常,官紳密與英商議定和平辦法,文宗态度忽轉強硬,事遂不諧。
其時英、法二國,以歐洲問題,難于合作。
英外相主張和平解決,及知清廷欲廢津約,二國乃再合作。
鹹豐十年(一八六○)二月,二國預備用兵,提出要求,文宗将其駁斥。
英、法兵船,遂禁漕船北上,并駐兵于定海、煙台、金州。
朝旨忽又改變,嚴谕将士“不可貪功挑釁,緻誤撫局,”顧不知如何進行。
會額爾金、葛羅來華,英、法軍隊預備作戰者共一萬六千餘人,六月十五日(八月一日),自北塘登岸,進攻守兵,所向克捷,七月初,進據天津。
僧格林沁退守通州。
方聯軍
十月,英、法二使議定先攻廣州,向葉名琛提出要求,為其所拒,十一月,提出最後要求,亦置不理。
十三日(十二月二十八),聯軍攻城,軍士共五千餘人,守兵拒戰,團練助之,皆大敗逃,明日城陷,葉名琛被捕,後送往印度,死于其地。
英軍奪取庫金,複令巡撫柏貴為長官,下設委員會佐之。
朝廷得報,命黃宗漢為欽差大臣,辦理夷務。
四國天津條約之成立 明年,四國專使各緻照會于軍機大臣,要求于上海議訂新約,否則北上。
朝旨答複。
英、法、美使,稱已委派黃宗漢,可回廣東交涉,對于俄使饬其即往黑龍江勘界。
專使認為不滿,二月乘輪船北上,直達大沽口,直隸總督譚廷襄時在天津。
英、法二使要求全權大臣議商條約于天津或北京,朝旨不可。
美使列威廉與譚相見,議商條約,未有所成。
二使态度益形強硬。
普提雅廷出而調停,亦無結果。
軍艦奉命作戰,攻陷大沽炮台,掃除白河障礙,駛抵天津。
文宗無奈,始诏大學士桂良、戶部尚書花沙納赴津,并饬蒙古親王僧格林沁于通州設防。
耆英俄亦奉旨赴津出席會議,英、法二使均不之理,并受英使譯員之侮辱。
會議乃由桂良、花沙納辦理,中、俄條約首先成立,美約次之。
争執最烈者,則為英約中之三款,一、公使駐京,二、開放長江口岸,三、内地遊曆。
英使乃以進兵北京為恫吓,桂良迫而盡許其請,簽定條約。
明日,中、法條約成立。
至修改稅章,則在上海會議,此五月事也。
主要條款 文宗批準條約,原非得已,乃欲于上海改約。
其辦法則中國海關不收稅銀,外國放棄公使駐京及長江通商等款,诏桂良等往議。
兩江總督何桂清力持不可,未能提出。
其時中國國際貿易,英占三分之二,關稅會議由英委員主持,桂良等不過承認而已。
修約未能成功,反許額爾金乘坐兵艦駛往漢口,無怪文宗憤怒也。
關稅章程同于條約,又一重大損失。
四國天津條約載有最惠國條款,凡許一國享受之權利,其他締約國亦得享受。
其主要條款凡八:一、公使駐京;二、開放牛莊、登州、鎮江、南京、九江、漢口、台灣、淡水、潮州、瓊州;三、内地遊曆;四、傳教;五、關稅協定;六、領事裁判權;七、鴉片弛禁;八、賠償英商損失費二百萬兩,英、法軍費各二百萬兩。
天津條約之重要 今觀條約之内容,天津條約可謂重要。
一則改變中國之國際關系。
中國先無駐外公使,外使亦不得駐京,遇有交涉事件,無法直接協商,誤會因之時起,朝廷堅持反對者,囿于傳統思想少見多怪也。
多開商埠,内地遊曆,亦為中國進一步之開放;先進國原無所謂商埠,入其國者經商遊曆,多能自由,我們仍有限制。
其不同于我國者,一無租界,二外船不得駛行内河,或享受沿海貿易免稅之權利。
開放之十商埠,登州後換煙台,南京、瓊州開放較遲。
一則權利損失之重大,其明顯之例,當為協定關稅及領事裁判權。
二者雖非始于天津條約,而天津條約實有進一步之規定,如船鈔減輕,海關雇用外人,外商販運進出口貨,納一子口半稅,即可免去厘金,其稅率為百分之二·五,而本國商人反納重稅。
領事裁判權規定外人及其财産處于被告地位,概按本國法律歸其領事或法官審判。
傳教先已弛禁,條約上之明白規定,則始于天津條約。
鴉片弛禁乃應英國之請,每石征稅三十兩銀,仍須交納厘金。
其他條款,殆無說明之必要。
釁端之再起 初聯軍退守天津,僧格林沁移軍設防于大沽,建築炮台,并置木樁以防輪船。
及修約失敗,文宗诏稱“該夷北來,我兵必先開炮,”而英使毫不介意,仍欲入京換約。
朝旨改變,許其入京,但自北塘上岸。
鹹豐九年(一八五九)六月,英使蔔魯士(Bruce)北上,兵船十六隻同行,法使、美使亦同入京,及船抵大沽口,要求撤去防具。
直督恒福時駐北塘,請其自北塘上岸。
英使之來,兵船衛之,原有作戰之意,不理恒福之請,兵船發炮,水兵上岸。
守兵應戰,擊沉兵船四隻,重傷者六隻,死傷四百餘人。
文宗得報,仍谕恒福請其換約,恒福緻送照會。
英法二使不應,美使許而從之,俄使時已入京,美使不肯觐見,國書由桂良轉遞,換約則在北塘。
聯軍第二次北上 英船戰敗,南至上海。
其地中外貿易如常,官紳密與英商議定和平辦法,文宗态度忽轉強硬,事遂不諧。
其時英、法二國,以歐洲問題,難于合作。
英外相主張和平解決,及知清廷欲廢津約,二國乃再合作。
鹹豐十年(一八六○)二月,二國預備用兵,提出要求,文宗将其駁斥。
英、法兵船,遂禁漕船北上,并駐兵于定海、煙台、金州。
朝旨忽又改變,嚴谕将士“不可貪功挑釁,緻誤撫局,”顧不知如何進行。
會額爾金、葛羅來華,英、法軍隊預備作戰者共一萬六千餘人,六月十五日(八月一日),自北塘登岸,進攻守兵,所向克捷,七月初,進據天津。
僧格林沁退守通州。
方聯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