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漢代政治(公元前202—公元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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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官制

    漢的官制全承秦舊,同時又是此後曆代官制的基礎。漢代是三公九卿制度。三公是指丞相、太尉、禦史大夫。共同行使宰相的職權,協助皇帝處理全國的政務,參預中央政府的行政決策,并負責具體的執行。丞相居百官之首,俸祿最高,掌佐天子,助理萬機,金印紫绶,秩俸萬石。太尉是朝中僅次于丞相的官職,地位與丞相同,專掌武事,為最高的武官職位,金印紫绶,秩俸萬石。禦史大夫主要行使副丞相的職權,是丞相的助理,對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公卿的一切行政活動進行監察,三公中地位最低,銀印青绶,秩俸中二千石。

    九卿是指太常、光祿勳、衛尉、太仆、廷尉、大鴻胪、宗正、大司農、少府九個機構。太常,掌宗廟禮儀。光祿勳由秦郎中令演化而來,主管宮廷内的警衛事務,但是實際的權力不隻于此。衛尉掌宮門衛屯兵,是一個武職,是皇帝的禁衛司令。太仆掌管宮廷車馬及牲畜事務。廷尉主管刑法和監獄以及審判案件。大鴻胪,原稱為典客,主管外交。宗正主管皇家的宗室事務。大司農主管全國的賦稅錢财。少府主管皇室的财錢和皇帝的衣食住行等各項事務,以及山海池澤之稅。九卿的秩俸都是中二千石,銀印青绶。

    東漢制度,除名詞外,與西漢并無多少差異。官俸都是半錢半谷。這或者是由戰國時傳下來的,與春秋以下隻食谷或食田的制度不同。

    官制的形式雖少變化,政治實權的所在卻常有轉移。普通的傾向,皇帝總是喜歡用私人或地位較低的人,以緻理論上地位高的人反倒權勢削減,甚至完全無事可做。例如西漢宣帝、元帝時,宦官弘恭、石顯先後擔任中書令,地位不高,但朝政實由他們把持。位居三公的人僅僅享受一種榮譽罷了。這也是後代普遍的現象。

    二兵制

    戰國時代短的期間或者曾行全民皆兵的制度,漢初在理論上仍行征兵制。據董仲舒說:“月為更卒,已複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于古。”在鄉間當差稱“更卒”,在中央當差稱“正卒”。這些正卒恐怕就是保衛京師宮殿以及各官署的衛士。就是說,符合條件的民衆,都要服兵役。這種種力役與兵役總稱為“更”。

    但實際上很多人不願當兵,國家隻得承認代役的半征兵制。即富人出錢給貧窮的人,讓其代服兵役,即“踐更”。此制漢初還能勉強實行,武帝以下就不得不另外募兵。春秋時代是上等社會全體當兵,當兵是貴族的榮譽和權利。戰國時代除了少數以三寸舌為生的文人外,是全體人民當兵。現在上等社會不服兵役而将全部衛國的責任移到貧民,甚至無賴流民的肩上。這不能不說是武備的衰退。

    東漢初郡國的半征兵不能再繼續維持,由光武帝正式取消。此外武帝時即盛行屯田,也是一種募兵制。元狩二年(公元前121年),在西北置武威、酒泉二郡,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年)又分兩郡地,加置張掖、敦煌二郡,徙民六十萬為屯田。職業兵從此就成為固定的現象。

    三漢初所謂“封建”問題與外戚之患

    項羽滅後,劉邦分封功臣,異姓功臣而封王者有八國:張耳、吳芮、彭越、黥布、臧荼、盧绾與兩韓信。但不過六年間,劉邦以種種的借口将其誅滅,封國不保,連軍功最高的韓信也夷三族。異姓封王,并非出于漢室本心,高帝的殺戮功臣可說是秦亡後群雄争逐的最後一幕。同姓子弟分王天下才是漢鑒于秦未封土而亡所行的真正“封建”制度。後來呂氏之亂的平定,某種程度上是同姓諸王的功勞;所以這個不合時代潮流的制度也可說完成了一件重要的使命。

    但文帝以下同姓的“封建”也漸消滅。文帝采用賈誼的建議,将齊國、趙國分割成小塊;景帝用晁錯的計策,削弱吳、楚;武帝接受主父偃的辦法,頒布推恩令,使諸侯王可以将土地分封子弟。自此以後,齊分為七,趙分為六,梁分為五,淮南分為三。所謂郡國制實際與秦的郡縣制并無分别。後世的朝代雖往往有做同樣的“封建”試驗的,但最後的結果總是與漢代同樣的失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