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霸死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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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兌敦雲“惟三年二月初吉丁亥”,案:幽王三年二月庚辰朔,丁亥乃月之八日。
是一日至八日均可謂之初吉也。
師虎敦雲“惟元年六月既望甲戌”,案:宣王元年六月丁巳朔,十八日得甲戌,是十八日可謂之既望也。
兮伯吉父盤亦稱兮盤。
雲“唯五年三月既死霸庚寅”,此器有伯吉父之名,有伐狁之事,當即《詩·六月》之文武吉甫所作,必宣王時器,而宣王五年三月乙醜朔,二十六日得庚寅。
又如頌鼎、頌敦、頌壺諸器皆雲“惟三年五月既死霸甲戌”,此諸器,自其文字辭命觀之,皆厲、宣以降之器,而宣王三年六月乙亥朔,三十日得甲戌,是二十六日、三十日皆得謂之既死霸也。
此為用公名者也。
其用為專名者,如古文《武成》雲:“惟一月壬辰旁死霸,若翌日癸巳。
”又雲:“粵若來二月既死霸,粵五日甲子。
”又雲:“惟四月既旁生霸,粵五日庚戌。
”《召诰》雲:“惟二月既望,越六日乙未。
”此皆以旁死霸、既死霸、既旁生霸、既望等專屬弟一日,然皆不日。
惟《武成》之旁死霸獨日,顧不雲“旁死霸壬辰”,而雲“惟一月壬辰旁死霸”者,亦謂旁死霸自壬辰始,而非壬辰所得而專有也。
故欲精紀其日,則先紀諸名之弟一日,而又雲“粵幾日某某”以定之,如《武成》、《召诰》是也。
否則,但舉初吉、既生霸諸名,以使人得知是日在是月之弟幾分,如《顧命》及諸古器銘是也。
苟由此說以考書器所紀月日,皆四達而不悖。
何以證之?古文《武成》雲:“惟一月壬辰旁死霸,若翌日癸巳,武王朝步自周,于征伐纣。
”又雲:“粵若來二月既死霸,粵五日甲子,鹹劉商王纣。
”又雲:“惟四月既旁生霸,粵五日庚戌,武王燎于周廟。
”由舊說推之,既以一月二日為壬辰,二月五日為甲子,則四月中不得有庚戌。
史遷蓋不得其說,于是移武王伐纣于十二月,移甲子誅纣于正月。
今《史記·周本紀》作“二月甲子昧爽”。
徐廣曰:“二月一作正。
” 劉歆不得其說,于是于二月後置閏。
然商時置閏皆在歲末,故殷虛蔔辭屢雲“十三月”。
武王伐纣之時,不容遽改閏法,此于制度上不可通者,不獨以既死霸為朔,旁死霸為二日,既旁生霸為十七日,為名之不正而已。
若用今說,則一月戊辰朔,二十五日壬辰旁死霸,次日得癸巳,此武王伐纣興師之日也。
二月戊戌朔,二十三日庚申既死霸,越五日至二十七日得甲子,是鹹劉商王纣之日也。
三月丁卯朔,四月丁酉朔,十日丙午既旁生霸,十四日得庚戌,是武王燎于周廟之日也。
于是《武成》諸日月,不待改月置閏而可通。
此旁生霸為十日、既死霸為二十三日、既旁死霸為二十五日之證也。
或曰:如子說,則戊午為二月二十一日,一月無戊午。
而《太誓序》言“一月戊午師渡盟津”,然則《書序》非欤?曰:史遷、劉歆之失,正由牽合《武成》與《太誓序》之故。
《太誓序》言戊午在一月,于是不得不以《武成》之“二月既死霸”為“二月朔”。
二月朔為庚申,則四月無庚戌。
于是或改月、或置閏以通之。
然史遷于《太誓》本有二說:《周本紀》以為武王十一年伐纣時作,《齊太公世家》以為九年觀兵時作。
今以前說就《武成》本文考之,一一符合。
不當以系年不定之序亂經,是可決矣。
又,曶鼎紀事凡三節。
弟一節雲“惟王元年六月既望乙亥”,下紀王命曶司蔔事,曶因作牛鼎之事。
次三兩節皆書約劑。
次節雲“惟王四月既生霸辰在丁酉”,則記小子訟事。
三節則追紀匡人寇曶禾後償曶之事。
弟三節之首,明紀“昔馑歲”,則首次兩節必為一歲中事。
今以六月既望乙亥推之,假令既望為十七日,則是月己未朔,五月己醜朔,四月庚申朔,無丁酉,中間當有閏月。
此器乃宗周中葉物。
周置閏不在歲終,由《召诰》、《洛诰》三月十二日為乙卯,十二月有戊辰知之。
若《武成》在武王伐商時固不得改閏法也。
則四月當為庚寅朔,八日得丁酉,此既生霸為八日之證也。
要之,古書殘阙,古器之兼載數幹支而又冠以生霸、死霸諸名者,又僅有曶鼎一器。
然據是器,已足破既生霸為望、既死霸為朔之說。
既生霸非望,自當在朔望之間。
既死霸非朔,自當在望後朔前。
此皆不待證明者。
而由是以考古書古器之存者,又無乎不合,故特著之。
後之學者,可無惑于劉、孟之說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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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兌敦雲“惟三年二月初吉丁亥”,案:幽王三年二月庚辰朔,丁亥乃月之八日。
是一日至八日均可謂之初吉也。
師虎敦雲“惟元年六月既望甲戌”,案:宣王元年六月丁巳朔,十八日得甲戌,是十八日可謂之既望也。
兮伯吉父盤亦稱兮盤。
雲“唯五年三月既死霸庚寅”,此器有伯吉父之名,有伐狁之事,當即《詩·六月》之文武吉甫所作,必宣王時器,而宣王五年三月乙醜朔,二十六日得庚寅。
又如頌鼎、頌敦、頌壺諸器皆雲“惟三年五月既死霸甲戌”,此諸器,自其文字辭命觀之,皆厲、宣以降之器,而宣王三年六月乙亥朔,三十日得甲戌,是二十六日、三十日皆得謂之既死霸也。
此為用公名者也。
其用為專名者,如古文《武成》雲:“惟一月壬辰旁死霸,若翌日癸巳。
”又雲:“粵若來二月既死霸,粵五日甲子。
”又雲:“惟四月既旁生霸,粵五日庚戌。
”《召诰》雲:“惟二月既望,越六日乙未。
”此皆以旁死霸、既死霸、既旁生霸、既望等專屬弟一日,然皆不日。
惟《武成》之旁死霸獨日,顧不雲“旁死霸壬辰”,而雲“惟一月壬辰旁死霸”者,亦謂旁死霸自壬辰始,而非壬辰所得而專有也。
故欲精紀其日,則先紀諸名之弟一日,而又雲“粵幾日某某”以定之,如《武成》、《召诰》是也。
否則,但舉初吉、既生霸諸名,以使人得知是日在是月之弟幾分,如《顧命》及諸古器銘是也。
苟由此說以考書器所紀月日,皆四達而不悖。
何以證之?古文《武成》雲:“惟一月壬辰旁死霸,若翌日癸巳,武王朝步自周,于征伐纣。
”又雲:“粵若來二月既死霸,粵五日甲子,鹹劉商王纣。
”又雲:“惟四月既旁生霸,粵五日庚戌,武王燎于周廟。
”由舊說推之,既以一月二日為壬辰,二月五日為甲子,則四月中不得有庚戌。
史遷蓋不得其說,于是移武王伐纣于十二月,移甲子誅纣于正月。
今《史記·周本紀》作“二月甲子昧爽”。
徐廣曰:“二月一作正。
” 劉歆不得其說,于是于二月後置閏。
然商時置閏皆在歲末,故殷虛蔔辭屢雲“十三月”。
武王伐纣之時,不容遽改閏法,此于制度上不可通者,不獨以既死霸為朔,旁死霸為二日,既旁生霸為十七日,為名之不正而已。
若用今說,則一月戊辰朔,二十五日壬辰旁死霸,次日得癸巳,此武王伐纣興師之日也。
二月戊戌朔,二十三日庚申既死霸,越五日至二十七日得甲子,是鹹劉商王纣之日也。
三月丁卯朔,四月丁酉朔,十日丙午既旁生霸,十四日得庚戌,是武王燎于周廟之日也。
于是《武成》諸日月,不待改月置閏而可通。
此旁生霸為十日、既死霸為二十三日、既旁死霸為二十五日之證也。
或曰:如子說,則戊午為二月二十一日,一月無戊午。
而《太誓序》言“一月戊午師渡盟津”,然則《書序》非欤?曰:史遷、劉歆之失,正由牽合《武成》與《太誓序》之故。
《太誓序》言戊午在一月,于是不得不以《武成》之“二月既死霸”為“二月朔”。
二月朔為庚申,則四月無庚戌。
于是或改月、或置閏以通之。
然史遷于《太誓》本有二說:《周本紀》以為武王十一年伐纣時作,《齊太公世家》以為九年觀兵時作。
今以前說就《武成》本文考之,一一符合。
不當以系年不定之序亂經,是可決矣。
又,曶鼎紀事凡三節。
弟一節雲“惟王元年六月既望乙亥”,下紀王命曶司蔔事,曶因作牛鼎之事。
次三兩節皆書約劑。
次節雲“惟王四月既生霸辰在丁酉”,則記小子訟事。
三節則追紀匡人寇曶禾後償曶之事。
弟三節之首,明紀“昔馑歲”,則首次兩節必為一歲中事。
今以六月既望乙亥推之,假令既望為十七日,則是月己未朔,五月己醜朔,四月庚申朔,無丁酉,中間當有閏月。
此器乃宗周中葉物。
周置閏不在歲終,由《召诰》、《洛诰》三月十二日為乙卯,十二月有戊辰知之。
若《武成》在武王伐商時固不得改閏法也。
則四月當為庚寅朔,八日得丁酉,此既生霸為八日之證也。
要之,古書殘阙,古器之兼載數幹支而又冠以生霸、死霸諸名者,又僅有曶鼎一器。
然據是器,已足破既生霸為望、既死霸為朔之說。
既生霸非望,自當在朔望之間。
既死霸非朔,自當在望後朔前。
此皆不待證明者。
而由是以考古書古器之存者,又無乎不合,故特著之。
後之學者,可無惑于劉、孟之說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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