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蔔辭中所見先公先王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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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帝王,以甲名者六,以乙名者五,以丁名者六,以庚、辛名者四,以壬名者二,惟以丙及戊、己名者各一。
其稱大甲、小甲、大乙、小乙、大丁、中丁者,殆後來加之以示别。
然在嗣位之君,則徑稱其父為父甲、其兄為兄乙。
當時已自了然。
故疑所稱父某、兄某者,即大乙以下諸帝矣。
”餘案參事說是也。
非獨父某、兄某為然,其雲“帝”與“祖”者,亦諸帝之通稱。
蔔辭曰“己卯蔔,貞,帝甲□□(中阙二字),其眾祖丁”(《後編》卷上第四葉),案祖丁之前一帝為沃甲,則帝甲即沃甲,非《周語)帝甲亂之”之帝甲也。
又曰“祖辛一牛,祖甲一牛,祖丁一牛”(同上,第二十六葉),案祖辛、祖丁之間,惟有沃甲,則祖甲亦即沃甲,非武丁之子祖甲也。
又曰“甲辰蔔,貞,王賓求祖乙、祖丁、祖甲、康祖丁、武乙衣,亡口”(同上,第二十葉),案武乙以前四世為小乙、武丁、祖甲、庚丁(羅參事以庚丁為康丁之訛,是也),則祖乙即小乙,祖丁即武丁,非河亶甲之子祖乙,亦非祖辛之子祖丁也。
又此五世中,名丁者有二,故于庚丁(實康丁)雲“康祖丁”以别之,否則亦直雲“祖”而已。
然則商人自大父以上皆稱曰“祖”,其不須區别而自明者,不必舉其本号,但雲“祖某”足矣。
即須加區别時,亦有不舉其本号而但以數别之者,如雲“口口于三祖庚,《前編》卷一第十九葉),案商諸帝以“庚”名者,大庚弟一,南庚弟二,盤庚弟三,祖庚弟四,則三祖庚即盤庚也。
又有稱“四祖丁”者(《後編》卷上第三葉,凡三見),案商諸帝以“丁”名者,大丁弟一,沃丁弟二,中丁弟三,祖丁弟四,則四祖丁即《史記》之祖丁也。
以名庚者皆可稱“祖庚”,名丁者皆可稱“祖丁”,故加“三”、“四”等字以别之,否則贅矣。
由是推之,則蔔辭之祖丙或即外丙,祖戊或即大戊,祖己或即雍己、孝己(此祖己,非《書·高宗肜日》之祖己。
蔔辭稱“蔔貞,王賓祖己”,與先王同,而伊尹、巫鹹皆無此稱,固宜别是一人。
且商時雲祖某者,皆先王之名,非臣子可襲用,疑《尚書》誤),故祖者,大父以上諸先王之通稱也。
其稱“父某”者亦然。
父者,父與諸父之通稱。
蔔辭曰“父甲一牡,父庚一牡,父辛一牡,《後編》卷上第二十五葉)。
此當為武丁時所蔔,父甲、父庚、父辛,即陽甲、盤庚、小辛,皆小乙之兄,而武丁之諸父也(羅參事說)。
又蔔辭凡單稱“父某”者,有父甲(《前編》卷一第二十四葉),有父乙(同上,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葉),有父丁(同上,第二十六葉),有父己(同上,第二十七葉及卷三第二十三葉,《後編》卷上第六、第七葉),有父庚(《前編》卷一第二十六及第二十七葉),有父辛(同上,第二十七葉)。
今于盤庚以後諸帝之父及諸父中求之,則武丁之于陽甲,庚丁之于祖甲,皆得稱父甲;武丁之于小乙,文丁之于武乙,帝辛之于帝乙,皆得稱父乙;廪辛、庚丁之于孝己,皆得稱父己。
餘如父庚當為盤庚或祖庚,父辛當為小辛或廪辛,他皆放此。
其稱“兄某”者亦然。
案蔔辭雲“兄某”者,有兄甲(《前編》卷一第三十八葉),有兄丁(同上,卷一第三十九葉,又《後編》卷上第七葉),有兄戊(《前編》卷一第四十葉),有兄己(《前編》卷一第四十及第四十一葉,《後編》卷上第七葉),有兄庚(《前編》卷一第四十一葉,《後編》卷上第七葉及第十九葉),有兄辛(《後編》卷上第七葉),有兄壬(同上),有兄癸(同上)。
今于盤庚以後諸帝之兄求之,則兄甲當為盤庚、小辛、小乙之稱陽甲;兄己當為祖庚、祖甲之稱孝己;兄庚當為小辛、小乙之稱盤庚,或祖甲之稱祖庚;兄辛當為小乙之稱小辛,或庚丁之稱廪辛;而丁、戊、壬、癸則盤庚以後諸帝之兄在位者,初無其人,自是未立而殂者,與孝已同矣。
由是觀之,則蔔辭中所未見之雍己、沃甲、廪辛等,名雖亡而實或存。
其史家所不載之祖丙、小丁(此疑即沃丁或武丁,對大丁或祖丁言,則沃丁與武丁自當稱小丁,猶大甲之後有小甲,祖乙之後有小乙,祖辛之後有小辛矣)、祖戊、祖己、中己、南壬等,或為諸帝之異稱,或為諸帝兄弟之未立者,于是蔔辭與《世本》、《史記》間毫無抵牾之處矣。
附羅叔言參事一書 昨日下午,郵局送到大稿,燈下讀一過,忻快無似。
弟自去冬病胃,悶損已數月,披覽來編,積疴若失。
憶自蔔辭初出洹陰,弟一見以為奇寶,而考釋之事未敢自任。
研究十年,始稍稍能貫通。
往者寫定考釋,尚未能自慊,固知繼我有作者,必在先生,不謂捷悟遂至此也。
上甲之釋,無可疑者。
弟意田字即小篆中中字所從出。
蔔辭田字十外加口,固以示别,與[!、圍、3同例,然疑亦用以别于數名之十,周人尚用此字,兮伯吉父盤之“兮田”即“兮甲”也。
小篆複改作肀者.初以十嫌于數名之十(古七字)而加口作田;既又嫌于田疇之田而稍變之。
秦陽陵虎符“甲兵”之字作甲,變口為。
,更訛C3為,訛十為T,如《說文》肀字,而初形全失,反不如隸書甲字,尚存古文面目也。
弟因考蔔辭,知今隸頗存古文,此亦其一矣。
又田或作(r)者,弟以為即“上甲”二字合文。
許書“帝”古文作莆,注古文諸丄字皆從一.篆文皆從二。
二.古文上字。
”考之蔔辭及古金文,帝、示諸文,或從二,或從一,知古文二亦省作一。
苗者,上甲也。
許君之注當改正為“古文諸丄字.或從一.或從二.一與二皆古文上。
”或汶長原文本如此,後人轉寫失之耳。
尊稿當已寫定,可不必改正。
或以弟此書寫附大著之後。
奉讀大稿,弟為忻快累日。
此書寄到,公亦當攬紙首肯也。
(第一劄) 前書與公論S即上甲二字合書.想公必謂然。
今日補拓以前未選人之龜甲獸骨.得一骨上有笛字.則竟作“上田”.為之狂喜。
已而檢《書契後編》,見卷下第四十二葉上甲字已有作甚者(英人明義士所摹《殷虛蔔辭》第二十九葉并一百十八葉亦兩見苗字:),又為之失笑,不獨弟忽之,公亦忽之,何耶?蔔辭“上”字多作&#9674,“下”字作下字無所嫌,二作o者,所以别于數名之二也。
此笛字兩見,皆作O。
又上帝字作o紫,其為上字無疑。
苗為(r)字之省,亦無可疑。
不僅可為弟前說之證,亦足證尊說之精确。
至今隸“甲”字全與田同.但長其直畫.想公于此益信今隸源流之古矣。
(第二劄) 丁巳二月,參事聞餘考蔔辭中殷先公先王,索稿甚亟。
既寫定,即以草稿寄之。
複書兩通,為餘證成“上甲”二字之釋。
第一劄作于閏二月之望,第二劄則二十日也。
餘适以展墓反浙,至滬讀此二書,開緘狂喜,亟錄附于後。
越七日,國維記。
其稱大甲、小甲、大乙、小乙、大丁、中丁者,殆後來加之以示别。
然在嗣位之君,則徑稱其父為父甲、其兄為兄乙。
當時已自了然。
故疑所稱父某、兄某者,即大乙以下諸帝矣。
”餘案參事說是也。
非獨父某、兄某為然,其雲“帝”與“祖”者,亦諸帝之通稱。
蔔辭曰“己卯蔔,貞,帝甲□□(中阙二字),其眾祖丁”(《後編》卷上第四葉),案祖丁之前一帝為沃甲,則帝甲即沃甲,非《周語)帝甲亂之”之帝甲也。
又曰“祖辛一牛,祖甲一牛,祖丁一牛”(同上,第二十六葉),案祖辛、祖丁之間,惟有沃甲,則祖甲亦即沃甲,非武丁之子祖甲也。
又曰“甲辰蔔,貞,王賓求祖乙、祖丁、祖甲、康祖丁、武乙衣,亡口”(同上,第二十葉),案武乙以前四世為小乙、武丁、祖甲、庚丁(羅參事以庚丁為康丁之訛,是也),則祖乙即小乙,祖丁即武丁,非河亶甲之子祖乙,亦非祖辛之子祖丁也。
又此五世中,名丁者有二,故于庚丁(實康丁)雲“康祖丁”以别之,否則亦直雲“祖”而已。
然則商人自大父以上皆稱曰“祖”,其不須區别而自明者,不必舉其本号,但雲“祖某”足矣。
即須加區别時,亦有不舉其本号而但以數别之者,如雲“口口于三祖庚,《前編》卷一第十九葉),案商諸帝以“庚”名者,大庚弟一,南庚弟二,盤庚弟三,祖庚弟四,則三祖庚即盤庚也。
又有稱“四祖丁”者(《後編》卷上第三葉,凡三見),案商諸帝以“丁”名者,大丁弟一,沃丁弟二,中丁弟三,祖丁弟四,則四祖丁即《史記》之祖丁也。
以名庚者皆可稱“祖庚”,名丁者皆可稱“祖丁”,故加“三”、“四”等字以别之,否則贅矣。
由是推之,則蔔辭之祖丙或即外丙,祖戊或即大戊,祖己或即雍己、孝己(此祖己,非《書·高宗肜日》之祖己。
蔔辭稱“蔔貞,王賓祖己”,與先王同,而伊尹、巫鹹皆無此稱,固宜别是一人。
且商時雲祖某者,皆先王之名,非臣子可襲用,疑《尚書》誤),故祖者,大父以上諸先王之通稱也。
其稱“父某”者亦然。
父者,父與諸父之通稱。
蔔辭曰“父甲一牡,父庚一牡,父辛一牡,《後編》卷上第二十五葉)。
此當為武丁時所蔔,父甲、父庚、父辛,即陽甲、盤庚、小辛,皆小乙之兄,而武丁之諸父也(羅參事說)。
又蔔辭凡單稱“父某”者,有父甲(《前編》卷一第二十四葉),有父乙(同上,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葉),有父丁(同上,第二十六葉),有父己(同上,第二十七葉及卷三第二十三葉,《後編》卷上第六、第七葉),有父庚(《前編》卷一第二十六及第二十七葉),有父辛(同上,第二十七葉)。
今于盤庚以後諸帝之父及諸父中求之,則武丁之于陽甲,庚丁之于祖甲,皆得稱父甲;武丁之于小乙,文丁之于武乙,帝辛之于帝乙,皆得稱父乙;廪辛、庚丁之于孝己,皆得稱父己。
餘如父庚當為盤庚或祖庚,父辛當為小辛或廪辛,他皆放此。
其稱“兄某”者亦然。
案蔔辭雲“兄某”者,有兄甲(《前編》卷一第三十八葉),有兄丁(同上,卷一第三十九葉,又《後編》卷上第七葉),有兄戊(《前編》卷一第四十葉),有兄己(《前編》卷一第四十及第四十一葉,《後編》卷上第七葉),有兄庚(《前編》卷一第四十一葉,《後編》卷上第七葉及第十九葉),有兄辛(《後編》卷上第七葉),有兄壬(同上),有兄癸(同上)。
今于盤庚以後諸帝之兄求之,則兄甲當為盤庚、小辛、小乙之稱陽甲;兄己當為祖庚、祖甲之稱孝己;兄庚當為小辛、小乙之稱盤庚,或祖甲之稱祖庚;兄辛當為小乙之稱小辛,或庚丁之稱廪辛;而丁、戊、壬、癸則盤庚以後諸帝之兄在位者,初無其人,自是未立而殂者,與孝已同矣。
由是觀之,則蔔辭中所未見之雍己、沃甲、廪辛等,名雖亡而實或存。
其史家所不載之祖丙、小丁(此疑即沃丁或武丁,對大丁或祖丁言,則沃丁與武丁自當稱小丁,猶大甲之後有小甲,祖乙之後有小乙,祖辛之後有小辛矣)、祖戊、祖己、中己、南壬等,或為諸帝之異稱,或為諸帝兄弟之未立者,于是蔔辭與《世本》、《史記》間毫無抵牾之處矣。
附羅叔言參事一書 昨日下午,郵局送到大稿,燈下讀一過,忻快無似。
弟自去冬病胃,悶損已數月,披覽來編,積疴若失。
憶自蔔辭初出洹陰,弟一見以為奇寶,而考釋之事未敢自任。
研究十年,始稍稍能貫通。
往者寫定考釋,尚未能自慊,固知繼我有作者,必在先生,不謂捷悟遂至此也。
上甲之釋,無可疑者。
弟意田字即小篆中中字所從出。
蔔辭田字十外加口,固以示别,與[!、圍、3同例,然疑亦用以别于數名之十,周人尚用此字,兮伯吉父盤之“兮田”即“兮甲”也。
小篆複改作肀者.初以十嫌于數名之十(古七字)而加口作田;既又嫌于田疇之田而稍變之。
秦陽陵虎符“甲兵”之字作甲,變口為。
,更訛C3為,訛十為T,如《說文》肀字,而初形全失,反不如隸書甲字,尚存古文面目也。
弟因考蔔辭,知今隸頗存古文,此亦其一矣。
又田或作(r)者,弟以為即“上甲”二字合文。
許書“帝”古文作莆,注古文諸丄字皆從一.篆文皆從二。
二.古文上字。
”考之蔔辭及古金文,帝、示諸文,或從二,或從一,知古文二亦省作一。
苗者,上甲也。
許君之注當改正為“古文諸丄字.或從一.或從二.一與二皆古文上。
”或汶長原文本如此,後人轉寫失之耳。
尊稿當已寫定,可不必改正。
或以弟此書寫附大著之後。
奉讀大稿,弟為忻快累日。
此書寄到,公亦當攬紙首肯也。
(第一劄) 前書與公論S即上甲二字合書.想公必謂然。
今日補拓以前未選人之龜甲獸骨.得一骨上有笛字.則竟作“上田”.為之狂喜。
已而檢《書契後編》,見卷下第四十二葉上甲字已有作甚者(英人明義士所摹《殷虛蔔辭》第二十九葉并一百十八葉亦兩見苗字:),又為之失笑,不獨弟忽之,公亦忽之,何耶?蔔辭“上”字多作&#9674,“下”字作下字無所嫌,二作o者,所以别于數名之二也。
此笛字兩見,皆作O。
又上帝字作o紫,其為上字無疑。
苗為(r)字之省,亦無可疑。
不僅可為弟前說之證,亦足證尊說之精确。
至今隸“甲”字全與田同.但長其直畫.想公于此益信今隸源流之古矣。
(第二劄) 丁巳二月,參事聞餘考蔔辭中殷先公先王,索稿甚亟。
既寫定,即以草稿寄之。
複書兩通,為餘證成“上甲”二字之釋。
第一劄作于閏二月之望,第二劄則二十日也。
餘适以展墓反浙,至滬讀此二書,開緘狂喜,亟錄附于後。
越七日,國維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