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漢末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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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元帝寬弛
漢室盛衰,當以宣、元為界。
自宣帝以前,一切根本之計,實未嘗行,讀第四章第五節,第五章第二、第十二節可見。
自元帝以後,則頗行之矣。
然漢轉以衰亂者,則宣帝以前,朝綱較為整饬,元帝以後,則較廢弛也。
漢世儒家,常懷根本改革之計,其意非不甚善。
然根本改革之計,欲藉政治之力以行之,則其道适相反。
蓋黨類(class)既異,利害必不相容。
操治理之權者,其利正在于剝削人民。
不能輔翼平民,使起與厲己者争,而望厲民者行保民之政,則與虎謀皮矣,有是理乎?元帝以後,所行仁政甚多,然民獲其利者,未知幾何,而權臣貴戚,競肆貪殘,民之受其害者,則不知凡幾矣。
此其所以日趨衰亂,終至不可收拾欤? 《漢書·元帝紀》雲:帝柔仁好儒。
見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繩下。
嘗侍燕,從容言:“陛下持刑大深,宜用儒生。
”宣帝作色曰:“漢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雜之,(1)奈何純任德教,用周政乎?且俗儒不達時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于名實,不知所守,何足委任?”乃歎曰:“亂我家者大子也。
”繇是疏大子而愛淮陽王。
曰:“淮陽王明察好法,宜為吾子。
”而王母張捷仔尤幸。
上有意欲用淮陽王代大子,然以少依許氏,俱從微起,故終不背焉。
所謂以霸王道雜之者,王指儒,霸指法。
以儒家寬仁之政待民,法家督責之術繩吏,确為秦、漢以降,汔可小康之道。
所謂是古非今,使人眩于名實者,謂不察實在情形,徒執古事,欲施之今世,漢世儒家,亦确有此病也。
崔寔《政論》:“孝宣皇帝明于君人之道,審于為政之理,嚴刑峻法,破奸宄之膽。
海内清肅,天下密如。
算計見效,優于孝文。
元帝即位,多行寬政,卒以堕損。
威權始奪,遂為漢室基禍之主。
”《後漢書》本傳。
寔法家,其言庸有過當,然去先漢之世近,所言二帝之事,必有為後世所不知者,知宣、元确為先漢盛衰之界也。
漢世儒家所懷根本改革之計,雖迄未嘗行,然奮起而主張之者,亦迄未嘗絕。
觀眭弘、王吉、貢禹等事可知。
《弘傳》雲:孝昭元鳳三年,泰山萊蕪山南有大石自立。
是時昌邑有枯社木卧複生。
又上林苑中大柳樹,斷枯卧地,亦自立生。
有蟲食樹葉成字,曰公孫病己立。
此當系事後附會之談。
孟弘字。
推《春秋》之意,以為當有匹夫為天子者,即說漢帝宜誰差天下,求索賢人,檀以帝位,而退自封百裡。
(2)使友人内官長賜上此書。
時霍光秉政,惡之,下其書。
廷尉奏賜、孟妄設妖言惑衆,大逆不道,皆伏誅。
以後世眼光觀之,甚似教霍光以篡奪者。
(3)然宣帝忌刻殊甚,蓋寬饒奏封事,引《韓氏易傳》“五帝官天下,三王家天下,家以傳子,官以傳賢,四時之運,功成者退,不得其人,則不居其位”,竟以是誅。
且其所用,無一非龁霍氏之人。
魏相無論矣,即蕭望之亦然。
望之當光秉政時,為長史丙吉所薦,與同薦者數人皆召見。
光自誅上官桀後,出入自備,吏民當見者,露索,去刀兵,兩吏挾持。
望之獨不肯,自引出閣。
于是光獨不除用望之。
魏相為禦史大夫,除望之為屬,察廉,為大行治水丞。
地節三年,夏,京師雨雹,望之以為大臣任政,一姓擅勢所緻,由是拜谒者,累遷谏大夫。
孟果有逢迎霍氏之心,安得獨邀寬宥?而帝顧征其子為郎,即可知其非霍氏之黨矣。
徒取諸彼以與此,仁者不為,知孟必更有經綸待展布也。
宣帝之世,抗高議者莫如王吉,帝見為迂闊不用,已見上節。
吉所非者:世俗嫁娶大蚤,聘妻送女無節,貧人不及,故不舉子。
衣服、車馬,上下僭差,人人自制,是以貪财誅利,不畏死亡,欲上除任子之令。
外家及故人,可厚以财,不宜居位。
又欲去角牴,減樂府,省尚方,明示天下以儉。
皆輔世長民之術,且能毅然責難于君者也。
吉與貢禹為友,世稱“王陽吉字。
在位,貢公彈冠”,言其取舍同也。
元帝即位,使征禹、吉。
吉年老,道病卒。
禹至,為谏大夫。
遷光祿大夫。
初元五年,陳萬年卒,遂代為禦史大夫。
數月卒。
用其言:令大仆減食谷馬。
水衡減肉食獸。
省宜春下苑,以與貧民。
罷角牴諸戲及齊三服官。
事在初元二年、五年。
令民産子七歲乃出口錢。
武帝令民産子三歲出口錢。
罷上林宮館希禦幸者。
省建章、甘泉宮衛卒。
初元三年。
減諸侯王廟衛卒,省其半。
蓋宣帝所難行者,元帝無不行之矣。
禹所言:尚有罷采珠玉金銀鑄錢之官,毋複以為币。
諸官奴婢十餘萬,宜免為庶人,令代關東戍卒乘北邊亭塞候望。
近臣自諸曹侍中以上,家亡得私販賣,與民争利,犯者辄免官削爵,不得仕宦。
除贖罪之法。
相、守選舉不以實及有臧罪者,辄行其誅,毋但免官。
蓋未能悉行。
時又有翼奉。
征待诏,以災異見問。
奉以為祭天地于雲陽、汾陰,及諸寝廟不以親疏疊毀,皆煩費違古制。
又宮室苑囿,奢泰難共。
以故民困國虛,亡累年之蓄。
不改其本,難以末正。
乃上疏,請徙都成周,定制,與天下更始。
此則較諸貢禹,謂唯“宮室已定,亡可奈何,其餘盡可減損”者,尤為卓絕矣。
遷都正本,元帝雖未能行,然宗廟疊毀及徙南北郊之議,實發自奉,至韋玄成為相遂行之。
在當時,亦不能謂非卓然不惑之舉也。
見第二十章第一節。
此外元帝仁政,見于史者:又有罷鹽鐵官、常平倉,令博士弟子毋置員《本紀》初元五年。
輕殊死之刑,《後漢書·梁統傳》:統上疏,言元、哀二帝,輕殊死之刑一百二十三事。
手殺人者減死一等。
《注》引《東觀記》曰:元帝初元五年,輕殊死刑三十四事,哀帝建平元年,輕殊死刑八十一事,其四十二事,手殺人者減死一等。
及罷珠厓見第五章第十六節。
北假田官等。
初元五年。
北假,見第二章第二節。
雖以用度不足,民多複除,無以給中外繇役,複鹽鐵官、博士弟子員,《本紀》永光三年。
然已可謂難矣。
竟甯中,召信臣征為少府,奏請上林諸離遠宮館希禦幸者,勿複繕治共張。
又奏省樂府黃門倡優諸戲,及宮館、兵弩、什器,減過泰半。
大官園種冬生蔥韭菜茹,覆以屋庑,晝夜?蘊火,待溫氣乃生。
信臣以為此皆不時之物,有傷于人,不宜以奉共養。
及它非法食物悉奏罷。
省費歲數千萬。
《循吏傳》。
此亦元帝節儉之一端。
王嘉稱其溫恭少欲,本傳。
信不誣矣。
以視武、宣之奢泰何如哉? 然元帝雖躬行恭儉,而于奸以事君者,不能決然斥去,遂緻下陵上替,威柄倒持,此則深堪浩歎者也。
宣帝之寝疾也,以樂陵侯史高,史良娣兄恭之子。
為大司馬車騎将軍,大子大傅蕭望之為前将軍光祿勳,少傅周堪為光祿大夫,皆受遺诏輔政,領尚書事。
望之、堪本以師傅見尊重。
上即位,數宴見,言治亂,陳王事。
望之選白宗室散騎谏大夫劉更生給事中,與侍中金敞并拾遺左右。
四人同心謀議,勸道上以古制,多所欲匡正。
上甚鄉納之。
初,宣帝不甚從儒術,任用法律,而中書宦官用事。
中書令弘恭、石顯,《佞幸傳》:恭為令,顯為仆射。
元帝即位數年,恭死,顯代為尚書令。
久典樞機,明習文法,亦與高為表裡,論議常獨持故事,不從望之等。
望之以為中書政本,宜以賢明之選。
自武帝遊宴後庭,故用宦者,非國舊制,且違不近刑人之義,白欲更置士人。
繇是大與高、恭、顯忤。
上初即位,謙讓重改作,議久不定。
出劉更生為宗正。
望之、堪數薦名儒茂材,以備谏官。
會稽鄭朋,陰欲附望之,上疏言高遣客為奸利郡國,及言許、史子弟罪過。
章視周堪。
堪白令待诏金馬門。
朋奏記望之。
望之見納朋,接待以意。
後朋行傾邪,望之絕不與通。
朋與大司農李宮俱待诏,堪獨白宮為黃門郎。
朋怨恨,更求人許、史。
華龍者,宣帝時待诏,以行污穢不進。
欲入堪等,堪等不納。
恭、顯令二人告望之等謀欲罷車騎将軍,疏退許、史狀。
事下弘恭問狀,恭、顯奏望之、堪、更生朋黨,更相稱舉。
數谮訴大臣,毀離親戚,欲以專擅權勢。
為臣不忠,誣上不道。
請谒者召緻廷尉。
時上初即位,不省谒者召緻廷尉為下獄也,可其奏。
後上召堪、更生。
曰:“系獄。
”上大驚,曰:“非但廷尉召問邪?”以責恭、顯,皆叩頭謝。
上曰:“令出視事。
”恭、顯因使高言:“上新即位,未以德化聞于天下,而先驗師傅。
既下九卿大夫獄,宜因決免。
”于是赦望之罪,及堪、更生皆免為庶人。
其春,地震。
夏,客星見昴、卷舌間。
上感悟。
下诏賜望之爵關内侯,食邑六百戶。
奉朝請。
秋,征堪、更生,欲以為谏大夫。
恭、顯皆白為中郎。
冬,地複震。
時恭顯、許史子弟、侍中、諸曹,皆側目于望之等。
更生懼焉。
乃使其外親上變事,言宜退恭、顯,進望之等。
書奏,恭、顯疑其更生所為。
白請考奸詐。
辭果伏。
遂逮更生系獄。
下大傅韋玄成、谏大夫貢禹與廷尉雜考。
更生坐免為庶人。
會望之子散騎中郎伋上書訟望之前事。
诏下有司。
複奏望之教子上書,失大臣體,不敬,請逮捕。
恭、顯建白:“望之前欲排退許、史,非頗诎望之于牢獄,聖朝亡以施恩厚。
”上日:“蕭大傅素剛,安肯就吏?”顯等曰:“人命至重,望之所坐,語言薄罪,必無所憂。
”上乃可其奏。
望之自殺。
初元二年十二月。
天子聞之,驚,推手曰:“曩固疑其不就獄,果然。
殺吾賢傅。
”召顯等,責問以議不詳。
皆免冠謝。
良久然後已。
望之有罪死,有司請絕其爵邑。
有诏加恩,長子伋,嗣為關内侯。
天子追念望之不忘。
每歲時,遣使者祠祭望之冢,終元帝世。
望之之死,天子甚悼恨之,乃擢周堪為光祿勳,堪弟子張猛光祿大夫,給
自宣帝以前,一切根本之計,實未嘗行,讀第四章第五節,第五章第二、第十二節可見。
自元帝以後,則頗行之矣。
然漢轉以衰亂者,則宣帝以前,朝綱較為整饬,元帝以後,則較廢弛也。
漢世儒家,常懷根本改革之計,其意非不甚善。
然根本改革之計,欲藉政治之力以行之,則其道适相反。
蓋黨類(class)既異,利害必不相容。
操治理之權者,其利正在于剝削人民。
不能輔翼平民,使起與厲己者争,而望厲民者行保民之政,則與虎謀皮矣,有是理乎?元帝以後,所行仁政甚多,然民獲其利者,未知幾何,而權臣貴戚,競肆貪殘,民之受其害者,則不知凡幾矣。
此其所以日趨衰亂,終至不可收拾欤? 《漢書·元帝紀》雲:帝柔仁好儒。
見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繩下。
嘗侍燕,從容言:“陛下持刑大深,宜用儒生。
”宣帝作色曰:“漢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雜之,(1)奈何純任德教,用周政乎?且俗儒不達時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于名實,不知所守,何足委任?”乃歎曰:“亂我家者大子也。
”繇是疏大子而愛淮陽王。
曰:“淮陽王明察好法,宜為吾子。
”而王母張捷仔尤幸。
上有意欲用淮陽王代大子,然以少依許氏,俱從微起,故終不背焉。
所謂以霸王道雜之者,王指儒,霸指法。
以儒家寬仁之政待民,法家督責之術繩吏,确為秦、漢以降,汔可小康之道。
所謂是古非今,使人眩于名實者,謂不察實在情形,徒執古事,欲施之今世,漢世儒家,亦确有此病也。
崔寔《政論》:“孝宣皇帝明于君人之道,審于為政之理,嚴刑峻法,破奸宄之膽。
海内清肅,天下密如。
算計見效,優于孝文。
元帝即位,多行寬政,卒以堕損。
威權始奪,遂為漢室基禍之主。
”《後漢書》本傳。
寔法家,其言庸有過當,然去先漢之世近,所言二帝之事,必有為後世所不知者,知宣、元确為先漢盛衰之界也。
漢世儒家所懷根本改革之計,雖迄未嘗行,然奮起而主張之者,亦迄未嘗絕。
觀眭弘、王吉、貢禹等事可知。
《弘傳》雲:孝昭元鳳三年,泰山萊蕪山南有大石自立。
是時昌邑有枯社木卧複生。
又上林苑中大柳樹,斷枯卧地,亦自立生。
有蟲食樹葉成字,曰公孫病己立。
此當系事後附會之談。
孟弘字。
推《春秋》之意,以為當有匹夫為天子者,即說漢帝宜誰差天下,求索賢人,檀以帝位,而退自封百裡。
(2)使友人内官長賜上此書。
時霍光秉政,惡之,下其書。
廷尉奏賜、孟妄設妖言惑衆,大逆不道,皆伏誅。
以後世眼光觀之,甚似教霍光以篡奪者。
(3)然宣帝忌刻殊甚,蓋寬饒奏封事,引《韓氏易傳》“五帝官天下,三王家天下,家以傳子,官以傳賢,四時之運,功成者退,不得其人,則不居其位”,竟以是誅。
且其所用,無一非龁霍氏之人。
魏相無論矣,即蕭望之亦然。
望之當光秉政時,為長史丙吉所薦,與同薦者數人皆召見。
光自誅上官桀後,出入自備,吏民當見者,露索,去刀兵,兩吏挾持。
望之獨不肯,自引出閣。
于是光獨不除用望之。
魏相為禦史大夫,除望之為屬,察廉,為大行治水丞。
地節三年,夏,京師雨雹,望之以為大臣任政,一姓擅勢所緻,由是拜谒者,累遷谏大夫。
孟果有逢迎霍氏之心,安得獨邀寬宥?而帝顧征其子為郎,即可知其非霍氏之黨矣。
徒取諸彼以與此,仁者不為,知孟必更有經綸待展布也。
宣帝之世,抗高議者莫如王吉,帝見為迂闊不用,已見上節。
吉所非者:世俗嫁娶大蚤,聘妻送女無節,貧人不及,故不舉子。
衣服、車馬,上下僭差,人人自制,是以貪财誅利,不畏死亡,欲上除任子之令。
外家及故人,可厚以财,不宜居位。
又欲去角牴,減樂府,省尚方,明示天下以儉。
皆輔世長民之術,且能毅然責難于君者也。
吉與貢禹為友,世稱“王陽吉字。
在位,貢公彈冠”,言其取舍同也。
元帝即位,使征禹、吉。
吉年老,道病卒。
禹至,為谏大夫。
遷光祿大夫。
初元五年,陳萬年卒,遂代為禦史大夫。
數月卒。
用其言:令大仆減食谷馬。
水衡減肉食獸。
省宜春下苑,以與貧民。
罷角牴諸戲及齊三服官。
事在初元二年、五年。
令民産子七歲乃出口錢。
武帝令民産子三歲出口錢。
罷上林宮館希禦幸者。
省建章、甘泉宮衛卒。
初元三年。
減諸侯王廟衛卒,省其半。
蓋宣帝所難行者,元帝無不行之矣。
禹所言:尚有罷采珠玉金銀鑄錢之官,毋複以為币。
諸官奴婢十餘萬,宜免為庶人,令代關東戍卒乘北邊亭塞候望。
近臣自諸曹侍中以上,家亡得私販賣,與民争利,犯者辄免官削爵,不得仕宦。
除贖罪之法。
相、守選舉不以實及有臧罪者,辄行其誅,毋但免官。
蓋未能悉行。
時又有翼奉。
征待诏,以災異見問。
奉以為祭天地于雲陽、汾陰,及諸寝廟不以親疏疊毀,皆煩費違古制。
又宮室苑囿,奢泰難共。
以故民困國虛,亡累年之蓄。
不改其本,難以末正。
乃上疏,請徙都成周,定制,與天下更始。
此則較諸貢禹,謂唯“宮室已定,亡可奈何,其餘盡可減損”者,尤為卓絕矣。
遷都正本,元帝雖未能行,然宗廟疊毀及徙南北郊之議,實發自奉,至韋玄成為相遂行之。
在當時,亦不能謂非卓然不惑之舉也。
見第二十章第一節。
此外元帝仁政,見于史者:又有罷鹽鐵官、常平倉,令博士弟子毋置員《本紀》初元五年。
輕殊死之刑,《後漢書·梁統傳》:統上疏,言元、哀二帝,輕殊死之刑一百二十三事。
手殺人者減死一等。
《注》引《東觀記》曰:元帝初元五年,輕殊死刑三十四事,哀帝建平元年,輕殊死刑八十一事,其四十二事,手殺人者減死一等。
及罷珠厓見第五章第十六節。
北假田官等。
初元五年。
北假,見第二章第二節。
雖以用度不足,民多複除,無以給中外繇役,複鹽鐵官、博士弟子員,《本紀》永光三年。
然已可謂難矣。
竟甯中,召信臣征為少府,奏請上林諸離遠宮館希禦幸者,勿複繕治共張。
又奏省樂府黃門倡優諸戲,及宮館、兵弩、什器,減過泰半。
大官園種冬生蔥韭菜茹,覆以屋庑,晝夜?蘊火,待溫氣乃生。
信臣以為此皆不時之物,有傷于人,不宜以奉共養。
及它非法食物悉奏罷。
省費歲數千萬。
《循吏傳》。
此亦元帝節儉之一端。
王嘉稱其溫恭少欲,本傳。
信不誣矣。
以視武、宣之奢泰何如哉? 然元帝雖躬行恭儉,而于奸以事君者,不能決然斥去,遂緻下陵上替,威柄倒持,此則深堪浩歎者也。
宣帝之寝疾也,以樂陵侯史高,史良娣兄恭之子。
為大司馬車騎将軍,大子大傅蕭望之為前将軍光祿勳,少傅周堪為光祿大夫,皆受遺诏輔政,領尚書事。
望之、堪本以師傅見尊重。
上即位,數宴見,言治亂,陳王事。
望之選白宗室散騎谏大夫劉更生給事中,與侍中金敞并拾遺左右。
四人同心謀議,勸道上以古制,多所欲匡正。
上甚鄉納之。
初,宣帝不甚從儒術,任用法律,而中書宦官用事。
中書令弘恭、石顯,《佞幸傳》:恭為令,顯為仆射。
元帝即位數年,恭死,顯代為尚書令。
久典樞機,明習文法,亦與高為表裡,論議常獨持故事,不從望之等。
望之以為中書政本,宜以賢明之選。
自武帝遊宴後庭,故用宦者,非國舊制,且違不近刑人之義,白欲更置士人。
繇是大與高、恭、顯忤。
上初即位,謙讓重改作,議久不定。
出劉更生為宗正。
望之、堪數薦名儒茂材,以備谏官。
會稽鄭朋,陰欲附望之,上疏言高遣客為奸利郡國,及言許、史子弟罪過。
章視周堪。
堪白令待诏金馬門。
朋奏記望之。
望之見納朋,接待以意。
後朋行傾邪,望之絕不與通。
朋與大司農李宮俱待诏,堪獨白宮為黃門郎。
朋怨恨,更求人許、史。
華龍者,宣帝時待诏,以行污穢不進。
欲入堪等,堪等不納。
恭、顯令二人告望之等謀欲罷車騎将軍,疏退許、史狀。
事下弘恭問狀,恭、顯奏望之、堪、更生朋黨,更相稱舉。
數谮訴大臣,毀離親戚,欲以專擅權勢。
為臣不忠,誣上不道。
請谒者召緻廷尉。
時上初即位,不省谒者召緻廷尉為下獄也,可其奏。
後上召堪、更生。
曰:“系獄。
”上大驚,曰:“非但廷尉召問邪?”以責恭、顯,皆叩頭謝。
上曰:“令出視事。
”恭、顯因使高言:“上新即位,未以德化聞于天下,而先驗師傅。
既下九卿大夫獄,宜因決免。
”于是赦望之罪,及堪、更生皆免為庶人。
其春,地震。
夏,客星見昴、卷舌間。
上感悟。
下诏賜望之爵關内侯,食邑六百戶。
奉朝請。
秋,征堪、更生,欲以為谏大夫。
恭、顯皆白為中郎。
冬,地複震。
時恭顯、許史子弟、侍中、諸曹,皆側目于望之等。
更生懼焉。
乃使其外親上變事,言宜退恭、顯,進望之等。
書奏,恭、顯疑其更生所為。
白請考奸詐。
辭果伏。
遂逮更生系獄。
下大傅韋玄成、谏大夫貢禹與廷尉雜考。
更生坐免為庶人。
會望之子散騎中郎伋上書訟望之前事。
诏下有司。
複奏望之教子上書,失大臣體,不敬,請逮捕。
恭、顯建白:“望之前欲排退許、史,非頗诎望之于牢獄,聖朝亡以施恩厚。
”上日:“蕭大傅素剛,安肯就吏?”顯等曰:“人命至重,望之所坐,語言薄罪,必無所憂。
”上乃可其奏。
望之自殺。
初元二年十二月。
天子聞之,驚,推手曰:“曩固疑其不就獄,果然。
殺吾賢傅。
”召顯等,責問以議不詳。
皆免冠謝。
良久然後已。
望之有罪死,有司請絕其爵邑。
有诏加恩,長子伋,嗣為關内侯。
天子追念望之不忘。
每歲時,遣使者祠祭望之冢,終元帝世。
望之之死,天子甚悼恨之,乃擢周堪為光祿勳,堪弟子張猛光祿大夫,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