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外交家之李鴻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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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光緒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在煙台互換。

     觀李鴻章此次議和情狀,殆如春秋齊國佐之使于晉,一八七O年法爹亞士之使于普。

    當戎馬壓境之際,為忍氣吞聲之言,旁觀猶為酸心,況鴻章身曆其境者。

    回視十年前天津定約時之意氣,殆如昨夢。

    嗟乎!應龍人井,蝼蟻因人,老骥在枥,驽骀目笑,天下氣短之事,孰有過此者耶?當此之際,雖有蘇張之辯,無所用其謀,雖有贲育之力,無所用其勇。

    舍卑詞乞憐之外,更有何術?或者以和議之速成為李鴻章功,固非也,雖無鴻章,日本亦未有不和者也,而或者因是而叢垢于李之一身,以為是秦儈也,張邦昌也,則盍思使彼輩處李之地位,其結局又将何如矣。

    要之李之此役,無功焉,亦無罪焉。

    其外交手段,亦複英雄無用武之地。

    平心論之,則李之誤國,在前章所列失機之十二事,而此和議,不過其十二事之結果,無庸置論者也。

     三國代索遼東 中俄密約 李鴻章曆聘歐洲 任外交官時代 膠州之役 旅順大連威海廣州灣九龍之役 李鴻章出總署 十九世紀之末,有中東一役,猶十八世紀之末,有法國革命也。

    法國革命開出十九世紀之歐羅巴,中東一役開出二十世紀之亞細亞。

    譬猶紅日将出,雞乃先鳴,風雨欲來,月乃先暈,有識者所能預知也。

    當中日未戰以前,歐人與華人之關系、不過傳教通商二事。

    及戰後數年間,而其關系之緊密,視前者驟增數倍。

    至今日,則中國之—舉一動,皆如與歐人同體相屬,欲分而不能分矣。

    此其故由于内治之失政者半,由于外交之無謀者亦半。

    君子讀十年來中外交涉史,不禁反而掩袖涕涔涔下也。

     戰事之前,中國先求調停于英俄,此實導人以幹涉之漸也。

    其時日人屢言,東方之事,願我東方兩國自了之,無為使他國參于其間。

    顧我政府蓄憤已甚,不能受也,惟欲嗾歐人以力脅日本。

    俄使回言:俄必出力,然今尚非其時。

    蓋其處心積慮,相機以逞,固早有成算矣。

    乙未三月,李鴻章将使日本,先有所商于各國公使。

    俄使喀希尼曰:吾俄能以大力拒日本,保全中國疆土,惟中國必須以軍防上及鐵路交通上之利便以為報酬。

    李乃與喀希尼私相約束,蓋在俄使館密議者數日夜雲。

    歐力東漸之機,蓋伏于是。

     當時中國人欲借歐力以拒日者,不獨李鴻章而已,他人殆有甚焉。

    張之洞時署江督,電奏争和議曰:若以賂倭者轉而俄,所失不及其半,即可轉敗為勝。

    懇請饬總署及出使大臣,與俄國商訂密約,如肯助我攻倭,脅倭盡廢全約,即酌量劃分新疆之地以酬之,許以推廣商務。

    如英肯助我,報酬亦同,約雲雲。

    當時所謂外交家者,其眼光手段,大率類是,可歎。

     馬關定約,未及一月,而俄國遂有與德法合議逼日本還我遼東之事。

    俄人代我取遼,非為我計,自為計也。

    彼其視此地為己之勢力範圍,匪伊朝夕。

    故決不欲令日本得鼾睡于其卧榻之側也。

    故使我以三十兆兩代彼購還遼東于日本之手,先市大恩于我,然後徐收其成。

    俄人外交手段之巧,真不可思議。

    而李鴻章一生誤國之咎,蓋未有大于是者,李鴻章外交之曆史,實失敗之曆史也。

     還遼事畢,喀希尼即欲将前此與李私約者,提出作為公文,以要求于總署。

    值物議沸騰。

     皇上大怒,鴻章罷職,入閣閑居,于是暫緩其請,以待時機。

    丙申春間,有俄皇加冕之事,各國皆派頭等公使往賀。

    中國亦循例派遣,以王之春嘗充唁使,故賀使即便派之。

    喀希尼乃抗言曰:皇帝加冕,俄國最重之禮也,故從事斯役者,必國中最著名之人,有聲譽于列國者方可。

    王之春人微言輕,不足當此責。

    可勝任者,獨李中堂耳。

    于是乃改派李為頭等公使。

    喀希尼複—面賄通太後,甘誘威迫,謂還遼之義舉,必須報酬、請假李鴻章以全權。

    議論此事。

    而李鴻章請訓時,太後召見,至半日之久,一切聯俄密謀,遂以大定。

     李鴻章抵俄京聖彼得堡,遂與俄政府開議喀希尼所拟草約底稿。

    及加冕之期已近,往俄舊都莫斯科,遂将議定書畫押。

    當其開議也,俄人避外國之注目,不與外務大臣開議,而使戶部大臣當其沖。

    遂于煌煌矩典萬賓齊集之時,行明修棧道暗渡陳倉之計。

    而此關系地球全局之事,遂不數日而取決于樽俎之間矣。

    俄人外交手段之剽悍迅疾,真可羨可畏哉。

    時丙申四月也。

     密約之事,其辦訂極為秘密,自中俄兩國當事之數人外,幾于無一知者。

    乃上海字林西報,竟于李鴻章曆聘未歸之時,得其密約原文,譯錄以登報上,蓋聞以重金購之于内監雲。

    其全文如下: 大清國大皇帝前于中日肇釁之後,因奉大俄羅斯國大皇帝仗義各節,并願将兩國邊疆及通商等事,于兩國互有益者,商定妥協,以固格外和好,是以特派大清欽命督辦軍務處王大臣為全權大臣,會同大俄羅斯國欽差出使中國全權大臣一等伯爵喀,在北京商定,将中國之東三省火車道接連俄國西伯裡亞省之火車道,以冀兩國通商往來迅速,沿海邊防堅固,并議專條以答代索遼東等處之義。

     第一條 近因俄國之西伯裡亞火車道竣工在即。

    中國允準俄國将該火車道一由俄國海參崴埠續造至中國吉林珲春城,又向西北續至吉林省城止。

    一由俄國境某城之火車站續造至中國黑龍江之愛珲城,又向西北續至齊齊哈爾省城,又至吉林伯都讷地方,又向東南續造至吉林省城止。

     第二條 凡續造進中國境内黑龍江及吉林各火車道,均由俄國自行籌備資本,其車道一切章程,亦均依俄國火車條程,中國不得與聞。

    至其管理之權,亦暫行均歸俄國。

    以三十年為期。

    過期後,準由中國籌備資本估價将該火車道并一切火車機器廠房屋等贖回。

    惟如何贖法,容後再行妥酌。

     第三條 中國現有火車路拟自山海關續造至奉天盛京城,由盛京接續至吉林。

    倘中國日後不便即時造此鐵路者,準由俄國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