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李鴻章之末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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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乎?抑别有不得已者乎?雖不可知,然其初議之約,實不啻以東三省全置俄國勢力範圍之下,昭昭然也。

    今錄其文如下: 第一條 俄國交還滿洲于中國,行政之事,照舊辦理。

     第二條 俄國留兵保護滿洲鐵路,俟地方平靜後,并本條約之樞要四條一概履行後,始可撤兵。

     第三條 若有事變,俄國将此兵助中國鎮壓。

     第四條 若中國鐵路(注:疑指滿洲鐵路)未開通之間,中國不能駐兵于滿洲。

    即他日或可駐兵,其數目亦須與俄國協定,且禁止輸入兵器于滿洲。

     第五條 若地方大官處置各事,不得其宜,則須由俄國所請,将此官革職。

    滿洲之巡察兵,須與俄國相商,定其人數,不得用外國人。

     第六條 滿洲蒙古之陸軍海軍,不得聘請外國人訓練。

     第七條 中國宜将旅順口之北金州之自主權抛棄之。

     第八條 滿洲蒙古新疆伊犁等處之鐵路礦山,及其他之利益,非得俄國許可,則不得讓與他國,或中國自為之,必亦須經俄國允許。

    牛莊以外之地,不得租借與他國。

     第九條 俄國所有之軍事費用,一切皆由中國支出。

     第十條 若滿洲鐵路公司有何損害,須中國政府與該公司議定。

     第十一條 現在所損害之物,中國宜為賠償,或以全部利益,或以一部利益以為擔保。

    第十二條 許中國由滿洲鐵路之支路修一鐵路以達北京。

     此草約一布,南省疆吏士民,激昂殊甚,鹹飛電阻止,或開演說會,聯名抗争。

    而英美日各國,亦複騰其口舌,勢将幹涉。

    俄使不得已,自允讓步。

    經數月,然複改前約數事如下: 第一條 同 第二條 同 第三條 同 第四條 中國雖得置兵于滿洲,其兵丁多寡,與俄國協議,俄國協定多少,中國不得反對。

    然仍不得輸入兵器于滿洲。

     第五條 同 第六條 删 第七條 删 第八條 在滿洲企圖開礦山修鐵路及其他各等之利益者,中國非與俄國協議,則不許将此等利益許他國臣民為之。

     第九條 同 第十條同 并追加此乃駐紮北京之各國公使協議,而為各國所采用之方法字樣。

     第十一條 同 第十二條 中國得由滿洲鐵路之支路修一鐵路至直隸疆界之長城而止。

     至是而李鴻章病且殆矣。

    鴻章以八十高年,久經患難,今當垂暮,複遭此變,憂郁積勞,已乖常度。

    本年以來,肝疾增劇,時有盛怒,或如病狂,及加以俄使,助天為虐,恫喝催促,于邑難堪,及聞徐壽朋之死,拊心嘔血、遂以大漸,以光緒二十七年九月廿七日薨于京師之賢良寺。

    聞薨之前一點鐘,俄使尚來促畫押雲。

    卒之此約未定,今以付諸慶親王王文韶。

    臨終未嘗口及家事,惟切齒曰:可恨毓賢誤國至此。

    既而又長籲曰:兩宮不肯回銮。

    遂瞑焉長逝,享年七十八歲。

    行在政府得電報,深宮震悼。

    翌日奉上谕: 朕欽奉懿旨。

    大學士一等肅毅伯直隸總督李鴻章,器識淵深,才猷宏遠,由翰林倡率淮軍。

    戡平發撚諸匪,厥功甚偉,朝廷特沛殊恩,晉封伯爵。

    翊贊綸扉。

    複命總督直隸兼充北洋大臣,匡濟艱難,輯和今外,老成謀國,具有深衷。

    去年京師之變,特派該大學士為全權大臣,與各國使臣妥定和約,悉合機宜。

    方冀大局全定,榮膺懋賞。

    遽聞溘逝,震悼良深。

    李鴻章著先行加恩,照大學士例賜恤,賞給陀羅經被。

    派恭親王溥偉帶領侍衛十員,前往奠醊。

    予谥文忠,追贈太傅,晉封一等侯爵,入祀賢良祠,以示笃念荩臣至意。

    其餘飾終之典,再行降旨。

    欽此。

     其後複賞銀五千兩治喪。

    賞其子李經述以四品京堂,承襲一等侯爵,李經邁以京堂候補,其餘子孫,優賞有差。

    賜祭兩壇。

    又命于原籍及立功省份及京師建立專祠,地方官歲時緻祭,列入祠典。

    朝廷所以報其勳者亦至矣。

    而此一代風雲人物,竟随北洋艦隊,津防練勇,同長辭此世界此國民。

    吾聞報之日成一挽聯雲: 太息斯人去蕭條徐泗空莽莽長淮起陸龍蛇安在也 回首山河非隻有夕陽好哀哀浩劫歸遼神鶴竟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