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醜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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剀切曉谕,并将此次谕旨,刊刻謄黃,遍行張貼,務使家喻戶曉,勉為善民,以無負朝廷諄諄诰誡,辟以止辟之至意。

    将此通谕知之,欽此。

     上谕: 中外訂約以來,各國人民準入内地,載在條約。

    朝廷慎固邦交,疊經谕饬各省,實力保護。

    乃地方官漫不經心,以緻匪徒肆行,滋擾傷害各國人民之案,層見疊出。

    朕惟薄德,無以化導愚民,良深引疚,而地方各官,平日于洋務不知講求,于交涉罔知大體,以至燎原引火,贻害君國,撫心自問,當亦難安。

    自今以往,其各振刷精神,捐除成見。

    須知修好睦鄰,古今通義,遠人來華,或通商以懋遷有無,或遊曆以增長學識,即傳教之士,亦以勸人行善為本,梯山航海,備極艱辛。

    我中國既稱禮義之邦,宜盡賓主之誼,況近年華民出洋者,不下數十萬人,身家财産,悉賴各國保全,即以報施而論,亦豈得稍存歧視。

    著再責成各直省文武大吏,通饬所屬,遇有各國官民入境,務須切實照料保護。

    倘有不逞之徒,淩虐戕害各國人民,立即馳往彈壓,獲犯懲辦,不得稍涉玩延。

    如或漫無覺察,甚至有意縱容,釀成巨案,或另有違約之行,不即立時彈壓,犯事之人,不立行懲辦,各該管督撫、文武大吏及地方有司各官,一概革職,永不叙用,不準投效他省,希圖開複,亦不得别給獎叙。

    并将此次谕旨,一并刊布,出示曉谕,以期官民交警,永革澆風。

    欽此。

     附件 第一條 現于上海設立修治黃浦河道局。

     第二條 該局責任有二:一系舉辦整理改善河道之工,一系經管河道。

     第三條 該局管轄之境,自江南制造總局之下界向港口(其名為灤華港)作一直線,自該線起至揚子江中紅色浮标處為止。

     第四條 該局應任之員開列于後:甲、上海道;乙、海關稅務司;丙、各國領事中公舉二員;丁、上海通商總局中由董事公舉二員;戊、由各行船公司在上海、吳淞或黃浦之各他口岸所有每年進出口船隻噸數逾五萬之各行商公舉二員,以保行船行商利益;己、公共租界工部局一員;庚、法國租界工部局一員;辛、各國在滬及吳淞并黃浦之各他口岸如每年進出船隻噸數逾二十萬噸者,由該國國家特派一員。

     第五條 所有因居官職應任之員,當按照居此官職之時,即供該局之任。

     第六條 各工部局及通商總局所舉之員,在局期限一年,期滿者,亦可立即公舉續充。

    按第四條辛字各該國所派之員,在局亦期限一年。

    其馀各員,期限均系三年,限滿者,亦可立即公舉續充。

     第七條 期限之内如有開缺,接任者即照其班供職一年或三年。

     第八條 由該局員中公舉督辦一員及幫辦一員,期限皆系一年。

    公舉督辦之時,如投名無較多之數,即請中國領事中之領銜者入名,以成較多之數。

     第九條 凡督辦不在座,幫辦即代之,若均不在座,由各在座之員公推一位,作為此次督辦。

     第十條 凡該局會議時,如值投名适均,則任由督辦列名,以成其事。

     第十一條 至少非有四員,該局不能會議事件。

     第十二條 該局應用之員差,均可随意聘請,以為修辦工築及施行一切章程,其薪水、工資、貼費均由該局指定數目,由進款内給發。

    章程及員差一切事務,均由該局自行辦理。

    員差亦由該局任便辭退。

     第十三條 所有經理行船應置各節,由該局立定,河内所設停泊船隻器具,并整理停船在第三條所述限内以及各水道,如吳淞江并過上海法國租界或公共租界或吳淞洋界各港,此外入河之各他港,自港口往上二英邁勒之遠,均在應置各節之内。

     第十四條 凡人于河内所設停船器具,該局皆有取獲之權,另設公共停船器具之法。

     第十五條 第十三條所述河内所有挖河、修築碼頭等工,以及各浮碼頭、浮房,應由該局允準,方能修建,該局亦可随意不允。

     第十六條 凡除去河内及以上所述各港阻隔之事,并去阻各費,随事向責成之人索取,該局皆有全權。

     第十七條 第十三條所述之河港内所有浮燈、浮标、标記、标燈以及地上設立保護船隻安行河道之具,除燈樓之外,均由該局任便安置,燈樓仍按一千八百五十八年中英天津條約第三十二款辦理。

     第十八條 所有改善及保全黃浦各工,統由該局工程司管理,如因其工應在轄界之處興作,亦一律辦理。

    惟應饬行之處,當由中國官員轉布,所饬之事,亦當由中國官員允準,方可照辦。

     第十九條 興工所籌之款,全由該局出入,追課及施行章程各事,亦由該局會同應管之官,設法辦理。

     第二十條 海口理船長及其所用之人,均由該局揀派,理船長事務,于第十三條内所述之河,亦在該局所有權柄之内舉辦。

     第二十一條 該局有整頓巡查一切事務之權,以期确照章程及飭令而行。

     第二十二條 上海引水一切事務(即下揚子江引水),由該局經管,前往上海船隻所用引水人之執照,隻能由該局任便發給。

     第二十三條 凡違章者,如系外國人民,該局即向該國領事或應管之法律官員控告;中國人民及無欽差領事駐中國之人,在會審衙門控告,審訊時,必須外國官員在旁觀審。

     第二十四條 凡控該局者,即向上海各國領事公堂投告。

    凡涉訟之事,均系該局總辦代為就審。

     第二十五條 該局各員及所用之人,因投名議定之事及所辦事件,并已定合同或議定之出款等事,其系按照該局或所屬各司之權柄号令而行,及有關詳辦施行該局所發章程者,各該本人并不擔責。

     第二十六條 除第十三條所述行船應置各節外,應定章程及違章罰款,如在權力之内,均可由該局宣布。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六條所述之章程,應呈請各國領事官允準,如章程稿底吳交兩個月後,各國領事并無阻止或拟改之處,其稿即當作準,亦可照辦。

     第二十八條 凡改善保全黃浦各工所應用之地,該局有取舍之權。

    如照此議酌有地段益于采用,即按上海洋泾浜北公共租界地産章程第六條甲字辦理。

    地價即由業主本國之官及該局并領銜領事各舉一人斷定。

     第二十九條 河岸地段前,如因改善河道之工,增加淤灘,應先由各該地主願否買用,地價按第二十八條所述由舉派人斷定。

     第三十條 該局進款開列于後: 甲、法國租界及公共租界各地産,無論有無房間,按估價每年值千抽一。

     乙、黃浦兩岸,自江南制造總局之下界向港口(其名為灤華港)作一直線,自該線起至黃浦入揚子江處為止之各地産,亦按甲字征抽。

    此地估價,亦按第二十八條所述由舉派人斷定。

     丙、非中國式樣船隻,數逾一百五十噸者,進出上海、吳淞及黃浦之各地口岸,均按每噸抽鈔銀五分。

    非中國式樣船隻,自一百五十噸以下者,抽以上所言之鈔銀四分之一。

    每船無論進出若幹次,均每四個月抽收一次。

    非中國式樣之船,在揚子江中行駛,專為領取江照行至吳淞者,免抽以上所言之鈔課,惟來往之時,不得在吳淞有商賈之行,僅能取水購食而已。

     丁、凡在上海、吳淞及黃浦之各他口岸報海關之貨,均按估價值千抽一。

     戊、中國國家每年津貼該局之款,應與外國幹涉者每年所付該局各款總數相同。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條所述之各鈔課,應由後列之員轉征:甲字課由各該工部局征收:乙字課在中國駐有欽差領事之國民,由各該領事征收;中國人民及在中國無欽差領事之國民,由上海道征收;丙、丁兩字鈔課,由新海關征收。

     第三十二條 該局每年進款總數,付還興工借款本利及養已竣之工,并辦理一切事務諸費,有所不敷,則可将船鈔、地産,無論有無房間及商貨各饷課,一律均勻比增,以至足抵需用之數。

    其第三十條戊字中國國家津貼,亦一律比增。

     第三十三條 凡應按照第三十二條有加增之情,當由該局先行知照南洋大臣、駐滬各國領事。

    此項加增,應俟駐滬各國領事允準,方能施行。

     第三十四條 每年帳目算結後六個月内,應由該局将前十二個月内經管各事及進出各款,詳細吳報南洋大臣、各國駐滬領事。

    所報各節,即應印發通行。

     第三十五條 所印發詳算之帳,查如進款有逾出款,則将第三十條所述各鈔課,均由各國駐滬領事會同河道局均勻比減。

    其第三十條戊字中國國家津貼,亦一律比減。

     第三十六條 第一次三年期滿之後,各列名畫押之大臣,即會查此附件内應行更改之處更改,将來每屆三年,仍可照此會查更改。

     第三十七條 在第十三條所述各界限内該局所行之章,如各國駐滬領事允準,則各國人民皆應遵行。

     六月初九日上谕: 從來設官分職,惟在因時制宜,現當重定和約之時,首以邦交為重,一切講信修睦,尤賴得人而理。

    從前設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辦理交涉,雖曆有年所,惟所派王大臣等,多系兼差,未能殚心職守,自應特設員缺,以專責成。

    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著改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前,簡派和碩慶親王奕劻總理外務部事務。

    體仁閣大學士王文韶著授為會辦外務部大臣;工部尚書瞿鴻機著調補外務部尚書,授為會辦大臣;太仆寺卿徐壽朋、候補三四品京堂聯芳,著補授外務部左、右侍郎。

    所有該部應設司員額缺、選補章程,各堂司、各官應如何優給俸糈之處,著政務處大臣會同吏部妥速覆議具奏。

    欽此。

     觐見禮節說帖 一、諸國使臣會同或單行觐見大清國大皇帝時,即在大内之乾清宮正殿。

     二、諸國使臣觐見時來往乘轎至景運門外,在景運門換乘椅轎至乾清門階前,降輿步行至乾清宮大皇帝前,禮成後,諸國大臣一體回館。

     三、每值使臣呈遞敕書或國書時,大皇帝必遣加用黃袢如親王所乘之綠轎到館,将使臣迎入大内,禮成後,仍一體送回,來往之時,必派兵隊前往使館迎送。

     四、每值呈遞敕書或國書時,其書在使臣手内,必由大内之各中門走進,直到駕前,禮成後,即由已定諸國使臣觐見禮節所議各門而回。

     五、使臣所遞敕書或國書,皇帝必親手接收。

     六、如皇帝欲款宴諸國使臣,現已議明,應在大内之殿廷設備,皇帝亦躬親入座。

     七、總之,無論如何,中國優禮諸國使臣,斷不至與彼此兩國平行體制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