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緬甸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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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八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光緒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北京。

    大清國大皇帝、大英國大君主五印度大後帝,因欲固存兩國友睦,曆久不渝,并廣開振興彼此人民通商交涉事宜,茲由大清國特派管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多羅慶郡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大臣工部左侍郎孫,大英國特派賞佩二等邁吉利寶星前署駐華大臣今美京頭等參贊大臣歐,将所議條款開列于左:

    第一款 因緬甸每屆十年,向有派員呈進方物成例,英國允由緬甸最大之大臣,每屆十年,派員循例舉行。其所派之人應選緬甸國人。

    第二款 中國允英國在緬甸現時所秉政權,均聽其便。

    第三款 中、緬邊界應由中、英兩國派員會同勘定。其邊界通商事宜亦應另立專章,彼此保護振興。

    第四款 煙台條約另議專條派員入藏一事,現因中國察看情形,諸多窒礙,英國允即停止。至英國欲在藏、印邊界議辦通商,應由中國體察情形,設法勸導。振興商務如果可行,再行妥議章程;倘多窒礙難行,英國亦不催問。

    第五款 本約立定由兩國特派大臣在中國京城,将約文漢、英各三份先行畫押,蓋用印章,恭候兩國禦筆批準,在于英國京城速行互換,以昭信守。

    光緒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西曆一千八百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大清國管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多羅慶郡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大臣工部左侍郎孫

    大英國賞佩二等邁吉利寶星前署駐華大臣今美京頭等參贊大臣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