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天津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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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各口地方居住,無論人數多寡,聽其租賃房屋及行棧存貨,或租地自行建屋建行。

    大法國人亦一體可以建造禮拜堂、醫人院、周急院、學房、墳地各項。

    地方官會同領事官酌議定大法國人宜居住、宜建造之地。

    凡地租、房租多寡之處,彼此在事務須按照地方價值定議。

    中國官阻止内地民人高擡租值,大法國領事官亦謹防本國人強壓迫受租值。

    在各口地方,凡大法國人房屋間數、地段寬廣,不必議立限制,俾大法國人相宜獲益。

    倘有中國人将大法國禮拜堂、墳地觸犯毀壞,地方官照例嚴拘重懲。

     第十一款 大法國人在通商各口地方,聽其任便雇買辦、通事、書記、工匠、水手、工人,亦可以延請士民人等教習中國語音,繕寫中國文字與各方土語,又可以請入幫辦筆墨,作文學、文藝等功課。

    各等工價、束修,或自行商議,或領事官代為酌量。

    大法國人亦可以教習中國人願學本國及外國語音,亦可以發賣大法國書籍,及采賣中國各樣書籍。

     第十二款 凡大法國人在通商各口地方,所有各家産财貨,中國民人均不得欺淩侵犯。

    至中國官員,無論遇有何事,均不得威壓強取大法國之船隻,以為公用、私用等項。

     第十三款 天主教原以勸人行善為本,凡奉教之人,皆全獲保佑身家,其會同禮拜誦經等事概聽其便,凡按第八款備有蓋印執照安然入内地傳教之人,地方官務必厚待保護。

    凡中國人願信崇天主教而循規蹈矩者,毫無查禁,皆免懲治。

    向來所有或寫、或刻奉禁天主教各明文,無論何處,概行寬免。

     第十四款 将來中國不可另有别人聯情結行,包攬貿易。

    倘有違例,領事官知會中國,設法驅除,中國官宜先行禁止,免敗任便往來交易之誼。

     第十五款 凡大法國船駛進通商各口地方之處,就可自雇引水,即帶進口,所有鈔饷完納後,欲行揚帆,應由引水速帶出口,不得阻止留難。

    凡人欲當大法國引水者,若有三張船主執照,領事官便可著伊為引水,與别國一律辦事。

    所給引水工銀,領事等官在通商各口地方,秉公酌量遠近,險易情形,定其工價。

     第十六款 凡大法國船一經引水帶進口内,即由海關酌派妥役一、二名,随船管押,稽查透漏。

    該役或搭坐商船,或自雇艇隻,均聽其便。

    所需工食,由海關給發,不得向船主及代辦商人等需索。

    倘有違例,即按所索多寡,照例科罪,并照數追償。

     第十七款 凡大法國船進口,在一日之内,并無阻礙,其船主、或貨主、或代辦商人,即将船牌、貨單等件,繳送領事官。

    該領事官于接到船牌、貨單後,一日内即将船名、人名及所載噸數、貨色詳細開明,照會海關。

    倘船主怠慢,于船進口後經二日之内,不将船牌、貨單呈繳領事官,每逾一日,罰銀五十圓,入中國官;但所罰之數不得過二百圓,迨領事官照會海關後,海關即發牌照,準其開艙。

    倘船主未領牌照,擅自開艙卸貨,罰銀五百圓;所卸之貨一并入官。

     第十八款 凡大法國船主、商人,應聽任便雇各項剝船、小艇,載運貨物,附搭客人,其船艇腳價,由彼此合意商允,不必地方官為經理,若有該船艇诓騙、走失,地方官亦不賠償。

    其船艇不限以隻數,亦不得令人把持,并不準挑夫人等包攬起貨、下貨。

     第十九款 凡大法國商人卸貨、下貨,應先開明貨單,呈送領事官,即著通事通報海關,便準其卸貨、下貨,即當查驗其各貨妥當,彼此均無受虧。

    大法國商人不欲自行計議稅饷,另倩熟悉之人代為計議完稅,亦聽其便;如有事後異言,俱不準聽,至估價定稅之數,若商人與中華人意見不合,應彼此喚集二、三商人,驗明貨物,以出價高者定為估價。

    凡輸稅饷以淨貨為率;所有貨物應除去皮毛。

    倘大法國人與海關不能定各貨皮毛輕重,就将争執各件連皮過秤,先定多寡約數,再複除淨皮毛,稱其斤重,即以所稱通計類推。

    當查驗貨物之時,如有意見不合,大法國商立請領事官前來,該領事官亦即知會海關,從中盡力作合;均限一日之内通報,否則不為準理。

    于議論未定之先,海關不得将互争數目姑寫冊上,恐後難于核定。

    進口貨物遇有損壞,應核減稅銀,照估價之例,秉公辦理。

     第二十款 凡船進口,尚未領有牌照卸貨,即與第十九款所載,在二日之内可出口往别口去。

    在此不必輸納鈔饷,仍在賣貨之口,完納鈔饷。

     第二十一款 議定大法國船主或商人卸貨完稅則例,俱逐次按數輸納。

    至出口下貨亦然。

    凡大法國船所有鈔饷,一經全完,海關即給與實收,呈送領事官驗明,即将船牌交還,準令開行。

    海關酌定銀号若幹,可以代中國收大法國應輸饷項,該銀号所給實收,一如中國官所給無異。

    所輸之銀,或紋銀,或洋銀,海關與領事官核其市價情形,将洋銀比較紋銀,應補水若幹,照數補足。

     第二十二款 凡船按照第二十款進口,出二日之外與未開舵卸貨之先,即将船鈔全完;按照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