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東三省事宜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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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如上段所開,一準知會日本軍隊撤畢,則中國政府可得在各地方酌派軍隊,以維地方治安。
日本軍隊未撤地方,倘有土匪擾害闾閻,中國地方官亦得以派相當兵隊前往剿捕,但不得進距日本駐兵??界限二十華裡以内。
第四款 日本國政府允因軍務上所必需,曾經在滿洲地方占領或占用之中國公私各産業,在撤兵時悉還中國官民接受。
其屬無須備用者,即在撤兵以前,亦可交還。
第五款 中國政府為妥行保全東三省各地方陣亡之日本軍隊将兵墳茔、以及立有忠魂碑之地,務須竭力設法辦理。
第六款 中國政府允将由安東縣至奉天省城所築造之行軍鐵路仍由日本國政府接續經管,改為轉運各國工商貨物。
自此路改良竣工之日起(除因運兵回國耽延十二個月不計外,限以二年為改良竣工之期),以十五年為限,即至光緒四十九年止。
屆期彼此公請一他國公估人,按該路建置各物件估價售與中國。
未售以前,準由中國政府運送兵丁、饷械,可按東省鐵路章程辦理。
至該路改良辦法,應由日本承辦人員與中國特派人員妥實商議。
所有辦理該路事務,中國政府援照東省鐵路合同,派員查察經理。
至該路運轉中國官商貨物價值,應另訂詳章。
第七款 中日兩國政府為圖來往輸運均臻興旺便捷起見,妥訂南滿洲鐵路與中國各鐵路接聯營業章程,務須從速另訂别約。
第八款 中國政府允南滿洲鐵路所需各項材料,應豁免一切稅捐、釐金。
第九款 所有奉省已開辦商埠之營口暨雖允開埠尚未開辦之安東縣、奉天府各地方,其劃定日本租界之辦法,應由中日兩國官員另行妥商釐定。
第十款 中國政府允許設一中日木植公司,在鴨綠江右岸采伐木植。
至該地段廣狹、年限多寡暨公司如何設立,并一切合辦章程,應另訂詳細合同,總期中日股東利權均攤。
第十一款 滿、韓交界陸路通商,彼此應按照相待最優國之例辦理。
第十二款 中日兩國政府允,凡本日簽名蓋印之正約暨附約所載各款,遇事均以彼此相待最優之處施行。
本約由本日簽名蓋印之日起即當施行,并本日簽定之正約一經批準,本約亦視同一律批準。
為此,兩國全權大臣各奉本國政府合宜委任,繕備漢文、日本文各二本,即于此約内簽名蓋印,以昭信守。
大清國欽差全權大臣軍機大臣總理外務部事務慶親王押、欽差全權大臣軍機大臣外務部尚書會辦大臣翟鴻禨押、欽差全權大臣北洋大臣太子少保直隸總督袁世凱押 大日本國特派全權大使外務大臣從三位勳一等男爵小村壽太郎印、特命全權公使從四位勳二等内田康哉印 光緒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明治三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立于北京
日本軍隊未撤地方,倘有土匪擾害闾閻,中國地方官亦得以派相當兵隊前往剿捕,但不得進距日本駐兵??界限二十華裡以内。
第四款 日本國政府允因軍務上所必需,曾經在滿洲地方占領或占用之中國公私各産業,在撤兵時悉還中國官民接受。
其屬無須備用者,即在撤兵以前,亦可交還。
第五款 中國政府為妥行保全東三省各地方陣亡之日本軍隊将兵墳茔、以及立有忠魂碑之地,務須竭力設法辦理。
第六款 中國政府允将由安東縣至奉天省城所築造之行軍鐵路仍由日本國政府接續經管,改為轉運各國工商貨物。
自此路改良竣工之日起(除因運兵回國耽延十二個月不計外,限以二年為改良竣工之期),以十五年為限,即至光緒四十九年止。
屆期彼此公請一他國公估人,按該路建置各物件估價售與中國。
未售以前,準由中國政府運送兵丁、饷械,可按東省鐵路章程辦理。
至該路改良辦法,應由日本承辦人員與中國特派人員妥實商議。
所有辦理該路事務,中國政府援照東省鐵路合同,派員查察經理。
至該路運轉中國官商貨物價值,應另訂詳章。
第七款 中日兩國政府為圖來往輸運均臻興旺便捷起見,妥訂南滿洲鐵路與中國各鐵路接聯營業章程,務須從速另訂别約。
第八款 中國政府允南滿洲鐵路所需各項材料,應豁免一切稅捐、釐金。
第九款 所有奉省已開辦商埠之營口暨雖允開埠尚未開辦之安東縣、奉天府各地方,其劃定日本租界之辦法,應由中日兩國官員另行妥商釐定。
第十款 中國政府允許設一中日木植公司,在鴨綠江右岸采伐木植。
至該地段廣狹、年限多寡暨公司如何設立,并一切合辦章程,應另訂詳細合同,總期中日股東利權均攤。
第十一款 滿、韓交界陸路通商,彼此應按照相待最優國之例辦理。
第十二款 中日兩國政府允,凡本日簽名蓋印之正約暨附約所載各款,遇事均以彼此相待最優之處施行。
本約由本日簽名蓋印之日起即當施行,并本日簽定之正約一經批準,本約亦視同一律批準。
為此,兩國全權大臣各奉本國政府合宜委任,繕備漢文、日本文各二本,即于此約内簽名蓋印,以昭信守。
大清國欽差全權大臣軍機大臣總理外務部事務慶親王押、欽差全權大臣軍機大臣外務部尚書會辦大臣翟鴻禨押、欽差全權大臣北洋大臣太子少保直隸總督袁世凱押 大日本國特派全權大使外務大臣從三位勳一等男爵小村壽太郎印、特命全權公使從四位勳二等内田康哉印 光緒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明治三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立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