膠澳租界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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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曹州府教案現已商結,中國另外酬德國前經相助之誼,故大清國國家、大德國國家,彼此願将兩國睦誼益增笃實,兩國商民貿易使之格外聯絡,是以和衷商定專條,開列于左〈(原文豎列,由右至左書寫。)〉:
膠澳租界
大清國大皇帝欲将中、德兩國邦交聯絡,并增武備威勢,允許離膠澳海面潮平周遍一百裡内,準德國官兵無論何時過調,惟自主之權,仍全歸中國。如有中國飭令設法等事,先應與德國商定,如德國須整頓水道等事,中國不得攔阻。該地中,派駐兵營、籌辦兵法,仍歸中國,先與德國會商辦理。
大德國大皇帝願本國如他國,在中國海岸有地可修造、排備船隻,存棧料物、用件整齊各等之工,因此甚為合宜。大清國大皇帝已允将膠澳之口南北兩面,租與德國,先以九十九年為限。德國于所租之地應蓋炮台等事,以保地棧各項、護衛澳口。
德國所租之地,租期未完,中國不得治理,均歸德國管轄,以免兩國争端。茲将所租各段之地開列于後:一、膠澳之口北面所有連旱地之島,其東北以一線自陰島東北角起,至勞山灣為限;二、膠澳之口南面所有連旱地之島,其西南以一線自離齊伯山島西南偏南之灣西南首起,往笛羅山島為限;三、齊伯山、陰島兩處;四、膠澳之内全海面至現在潮平之地;五、膠澳之前防護海面所用群島,如笛羅山、炸連等嶼。至德國租地及膠澳周遍一百中國裡界址,将來兩國派員查照地情,詳細定明。在膠澳中國兵、商各船與德國相交之國各船,德國拟一律優待;因膠澳内海面均歸德國管轄,德國國家無論何時,可以定妥章程,約束他國往來各船;此章程,即中國之船,亦應一律照辦,另外決無攔阻之事。
膠澳外各島及險灘,德國應設立浮樁等号,各國船均應納費,中國船亦應納費,為修整口岸各工程之用;其馀各費,中國船均無庸納。
嗣後如德國租期未滿之前,自願将膠澳歸還中國,德國所有在膠澳費項,中國應許賠還,另将較此相宜之處,讓于德國。德國向中國所租之地,德國應許永遠不轉租與别國。租地界内華民,如能安分并不犯法,仍可随意居住,德國自應一體保護;倘德國需用地土,應給地主地價。并中國原有稅卡設立在德國租地之外惟所商定一百裡地之内,此事德國即拟将納稅之界及納稅各章程,與中國另外商定,無損于中國之法辦結。
鐵路礦務等事
中國國家允準德國在山東省蓋造鐵路二道:其一由膠澳經過濰縣、青州、博山、淄川、鄒平等處往濟南及山東界;其二由膠澳往沂州及由此處經過萊蕪縣至濟南府。其由濟南府往山東界之一道,應俟鐵路造至濟南府後,始可開造,以便再商與中國自辦幹路相接(此後段鐵路經過之處,應于另立詳細章程内定明)。
蓋造以上各鐵路,設立德商、華商公司,或設立一處,或設立數處,德商、華商各自集股,各派妥員領辦。
一切辦法,兩國迅速另訂合同,中德兩國自行商定此事;惟所立德商、華商公司,造辦以上鐵路,中國國家理應優待,較諸在中國他處之華洋商務公司辦理各事所得利益,不使向隅。查此款專為治理商務起見,并無他意,蓋造以上鐵路,決不占山東地土。
于所開各道鐵路附近之處相距三十裡内,如膠濟北路在濰縣、博山縣等處,膠沂濟南路在沂州府、萊蕪縣等處,允準德商開挖煤斤等項及須辦工程各事,亦可由德商、華商合股開采,其礦務章程,亦應另行妥議。德國商人及工程人,中國國家亦應按照修蓋鐵路一節所雲,一律優待,較諸在中國他處之華洋商務公司辦理各事所得利益,不使向隅。查此款亦系專為治理商務起見,并無他意。
山東全省辦事之法在山東省内如有開辦各項事務,商定向外國招集幫助為理,或用外國人,或用外國資本,或用外國料物,中國應許先問該德國商人等願否承辦工程,售賣料物。如德商不願承辦此項工程及售賣料物,中國可任憑自便另辦,以昭公允。
以上各條,由兩國大皇帝批準,中國批準之約到德國柏林之後,德國批準之約交給中國駐德國大臣收領,作為互換之據。此專條應繕四分,華文、德文各二,由兩國大臣畫押蓋印,各執華、德文一分,以昭信守。
大清光緒二十四年二月十四日
大德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三月初六日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一等肅毅伯李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大臣軍機大臣協辦大學士戶部尚書翁
大德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大臣海
本條約又稱《德租膠澳專條》。
本條約見《光緒條約》,卷51,頁19-23。
本條約簽訂于北京,于一八九八年七月十七日在柏林交換批準。
膠澳租界
大清國大皇帝欲将中、德兩國邦交聯絡,并增武備威勢,允許離膠澳海面潮平周遍一百裡内,準德國官兵無論何時過調,惟自主之權,仍全歸中國。如有中國飭令設法等事,先應與德國商定,如德國須整頓水道等事,中國不得攔阻。該地中,派駐兵營、籌辦兵法,仍歸中國,先與德國會商辦理。
大德國大皇帝願本國如他國,在中國海岸有地可修造、排備船隻,存棧料物、用件整齊各等之工,因此甚為合宜。大清國大皇帝已允将膠澳之口南北兩面,租與德國,先以九十九年為限。德國于所租之地應蓋炮台等事,以保地棧各項、護衛澳口。
德國所租之地,租期未完,中國不得治理,均歸德國管轄,以免兩國争端。茲将所租各段之地開列于後:一、膠澳之口北面所有連旱地之島,其東北以一線自陰島東北角起,至勞山灣為限;二、膠澳之口南面所有連旱地之島,其西南以一線自離齊伯山島西南偏南之灣西南首起,往笛羅山島為限;三、齊伯山、陰島兩處;四、膠澳之内全海面至現在潮平之地;五、膠澳之前防護海面所用群島,如笛羅山、炸連等嶼。至德國租地及膠澳周遍一百中國裡界址,将來兩國派員查照地情,詳細定明。在膠澳中國兵、商各船與德國相交之國各船,德國拟一律優待;因膠澳内海面均歸德國管轄,德國國家無論何時,可以定妥章程,約束他國往來各船;此章程,即中國之船,亦應一律照辦,另外決無攔阻之事。
膠澳外各島及險灘,德國應設立浮樁等号,各國船均應納費,中國船亦應納費,為修整口岸各工程之用;其馀各費,中國船均無庸納。
嗣後如德國租期未滿之前,自願将膠澳歸還中國,德國所有在膠澳費項,中國應許賠還,另将較此相宜之處,讓于德國。德國向中國所租之地,德國應許永遠不轉租與别國。租地界内華民,如能安分并不犯法,仍可随意居住,德國自應一體保護;倘德國需用地土,應給地主地價。并中國原有稅卡設立在德國租地之外惟所商定一百裡地之内,此事德國即拟将納稅之界及納稅各章程,與中國另外商定,無損于中國之法辦結。
鐵路礦務等事
中國國家允準德國在山東省蓋造鐵路二道:其一由膠澳經過濰縣、青州、博山、淄川、鄒平等處往濟南及山東界;其二由膠澳往沂州及由此處經過萊蕪縣至濟南府。其由濟南府往山東界之一道,應俟鐵路造至濟南府後,始可開造,以便再商與中國自辦幹路相接(此後段鐵路經過之處,應于另立詳細章程内定明)。
蓋造以上各鐵路,設立德商、華商公司,或設立一處,或設立數處,德商、華商各自集股,各派妥員領辦。
一切辦法,兩國迅速另訂合同,中德兩國自行商定此事;惟所立德商、華商公司,造辦以上鐵路,中國國家理應優待,較諸在中國他處之華洋商務公司辦理各事所得利益,不使向隅。查此款專為治理商務起見,并無他意,蓋造以上鐵路,決不占山東地土。
于所開各道鐵路附近之處相距三十裡内,如膠濟北路在濰縣、博山縣等處,膠沂濟南路在沂州府、萊蕪縣等處,允準德商開挖煤斤等項及須辦工程各事,亦可由德商、華商合股開采,其礦務章程,亦應另行妥議。德國商人及工程人,中國國家亦應按照修蓋鐵路一節所雲,一律優待,較諸在中國他處之華洋商務公司辦理各事所得利益,不使向隅。查此款亦系專為治理商務起見,并無他意。
山東全省辦事之法在山東省内如有開辦各項事務,商定向外國招集幫助為理,或用外國人,或用外國資本,或用外國料物,中國應許先問該德國商人等願否承辦工程,售賣料物。如德商不願承辦此項工程及售賣料物,中國可任憑自便另辦,以昭公允。
以上各條,由兩國大皇帝批準,中國批準之約到德國柏林之後,德國批準之約交給中國駐德國大臣收領,作為互換之據。此專條應繕四分,華文、德文各二,由兩國大臣畫押蓋印,各執華、德文一分,以昭信守。
大清光緒二十四年二月十四日
大德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三月初六日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一等肅毅伯李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大臣軍機大臣協辦大學士戶部尚書翁
大德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大臣海
本條約又稱《德租膠澳專條》。
本條約見《光緒條約》,卷51,頁19-23。
本條約簽訂于北京,于一八九八年七月十七日在柏林交換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