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天津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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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五八年六月十八日,鹹豐八年五月初八日,天津。

     茲中華大清國與大亞美理駕合衆國因欲固存堅久真誠友誼,明定公正确實規法,修訂友睦條約及太平和好貿易章程,以為兩國日後遵守成規,為此美舉。

     大清大皇帝特派欽差東閣大學士總理刑部事務便宜行事全權大臣桂良,欽差吏部尚書鑲藍旗漢軍都統便宜行事全權大臣花沙納;大合衆國大伯理玺天德特派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列衛廉;公同酌議,各将所奉欽賜之權互相校閱,俱屬善當,所有議定條款胪列于左: 第一款一、嗣後大清與大合衆兩國并其民人,各皆照前和平友好,毋得或異;更不得互相欺淩,偶因小故而啟争端。

    若他國有何不公輕藐之事,一經照知,必須相助,從中善為調處,以示友誼關切。

     第二款一、俟大清大皇帝,大合衆國大伯理玺天德既得選舉國會神耆大臣議允,各将條約批準互易後,必須敬謹收藏:大合衆國當着首相恭藏大清大皇帝批準原冊于華盛頓都城,大清國當着内閣大學士恭藏大合衆國大伯理玺天德批準原冊于北京都城,則兩國之友誼曆久弗替矣。

     第三款一、條約各款必使兩國軍民人等盡得聞知,俾可遵守,大合衆國于批準互易後,立即宣布,照例刊傳;大清國于批準互易後,亦即通谕都城,并著各省督撫一體頒行。

     第四款一、因欲堅立友誼,嗣後大合衆國駐紮中華之大臣任聽以平行之禮、信義之道與大清内閣大學士交移交往,并得與兩廣、閩浙、兩江督撫一體公文往來;至照會京師内閣文件,或交以上各督撫照例代送,或交提塘驿站赍遞,均無不可;其照會公文如有印封者,必須謹慎赍遞。

    遇有咨照等件,内閣暨各督撫當酌量迅速照覆。

     第五款一、大合衆國大臣遇有要事,不論何時應準到北京暫住,與内閣大學士或與派出平行大憲酌議關涉彼此利益事件。

    但每年不得逾一次,到京後迅速定議,不得耽延。

    往來應由海口,或由陸路,不可駕駛兵船;進天津海口,先行知照地方官,派船迎接。

    若系小事,不得因有此條輕請到京。

    至上京,必須先行照會禮部,俾得備辦一切事款,往返護送,彼此以禮相待。

    寓京之日,按品預備公館,所有費用自備資斧;其跟從大合衆國欽差人等,不得逾二十人之數,雇覓華民供役在外,到處不得帶貨貿易。

     第六款一、嗣後無論何時,倘中華大皇帝情願與别國,或立約、或為别故,允準與衆友國欽差前往京師,到彼居住,或久或暫,即毋庸再行計議特許,應準大合衆國欽差一律照辦,同沾此典。

     第七款一、嗣後大清國大臣與大合衆國大臣公文往來,應照平行之禮,用“照會”字樣。

    領事等官與中國地方官公文往來,亦用“照會”字樣。

    申報大憲,用“申陳”字樣。

    若平民禀報官憲,仍用“禀呈”字樣。

    均不得欺藐不恭,有傷友誼。

    至兩國均不得互相征索禮物。

     第八款一、嗣後大清國督撫與大合衆國大臣會晤,或在公署,或在行轅,均須彼此酌定合宜之處,毋得借端推辭。

    常事以文移往來,不可煩瑣會面。

     第九款一、大合衆國如有官船在通商海口遊弋巡查,或為保護貿易,或為增廣才識,近至沿海各處,如有事故,該地方大員當與船中統領以平行禮儀相待,以示兩國和好之誼;如有采買食物、汲取淡水或須修理等事,中國官員自當襄助購辦。

    遇有大合衆國船隻,或因毀壞、被劫,或雖未毀壞而亦被劫、被擄,及在大洋等處,應準大合衆國官船追捕盜賊,交地方官訊究懲辦。

     第十款一、大合衆國領事及管理貿易等官在中華議定所開各港居住、保護貿易者,當與道台、知府平行;遇有與中華地方官交涉事件,或公文往來,或會晤面商,務須兩得其平;即所用一切字樣、體制,亦應均照平行。

    如地方官及領事等官有侮慢欺藐各等情,準其彼此将委曲情由申訴本國各大憲,秉公查辦;該領事等官亦不得率意任性,緻與中華官民動多抵牾。

    嗣後遇領事等官派到港口,大合衆國大臣即行照知該省督撫,當以優禮款接,緻可行其職守之事。

     第十一款一、大合衆國民人在中華安分貿易辦事者,當與中國人一體和好友愛,地方官必時加保護,務使身家一切安全,不使受欺辱騷擾等事。

    倘其屋宇、産業有被内地不法匪徒逞兇恐吓、焚毀侵害,一經領事官報明,地方官立當派撥兵役彈壓驅逐,并将匪徒查拿,按律重辦。

    倘華民與大合衆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