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倒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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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統元年五月日 公親人孫吉祥 和隆号在金八.四二二○七(百元),三折實二.五二六(百元); 永和号在金一.八○(百元),三折實五.四(十元); 廣兆昌在金三.五二(百元),三折實一.○五六(百元); (以下九号略之) 第九寬限懇章字 立懇章人,台南南勢街合義号,■〈敢〉店生理,因世景不佳,生理失利,緻欠債項計一千元。

    拜托友人周旋,賣絕貨底家司等件,按攤折數,經蒙爐主憐憫,許準集議按作三折清還。

    望列位諸公海涵允準,各蓋圖章為憑,情當後報。

    此啟。

     光緒三十三年三月十六日 立懇章人合義号 爐主○○号欠五百元;○○号欠二百元;○○号欠一百元;○○号欠一百元;○○号欠六十元;○○号欠四十元。

     第十收折完賬蓋印簿 宣統元年舊曆己酉二月立折賬簿,同立賬項收折完賬蓋印簿。

    但因泉泰号生理不就,無力維持,進退為難,莫奈,懇向與行郊衆債主等公同相議賬項。

    今債主等體念泉泰号生理交關之情,是以衆債主等喜悅降心相從,願收所在賬項以五折領收完濟賬項清楚。

    所有債主賬項無論多寡,應照五折領收完賬,抹消債項。

    此系衆債主等喜悅,日後不得争較長短,亦不得再行取讨。

    此系照簿所行蓋印為準,其折限至宣統元年舊曆己酉四月終備還清楚,不得拖欠。

    如領收折項之期,債主要領收證在簿。

    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賬項收折完賬蓋印簿,付執為照。

     振源号在二百元五折金一百元; 美隆号在一百五十六元五折金七十八元; 泰源号在一百四十二元五角五折金七十一元二角五分; (以下略之) 領收證: 一、金四十六元,五折實收金二十三圓也。

     右正領收候也。

     宣統元年六月十八日 領收證: 一、金七.九五八九(十元),五折實收金三十九圓七角九點。

     右正領收候也。

     宣統元年六月十八日 領收證: 一、金七.○七(十元),五折實收金三十五圓,又钹三角五點。

     宣統元年六月十八日(下略) 第十一點貨簿 貨底: 六.五元花旗絨一疋,銀六.五元; 五角藍绫綢二劄,一.一七(十丈),銀五.八五元; 五角天绫綢五.○劄,一.三(十丈),銀六.五元; 一.七五角古辨朱羽一.四丈,銀二.四五元; 一.七五角古辨桃羽一.三丈,銀二.二七五元; (中略) 一.八角古辨黃羽一.○○丈,銀一.八元; 一.四五(十)時莊藍羽一疋,銀一.四五(十元); 八.○○角朱花洋緞二劄,四.五丈,銀三.六元; 四.五角千代織布二.一丈,銀九.四五角; 一.一○角烏○○綿一.四五丈,銀二.四元; 一.○○角時金黃羽一丈,銀一.○○元,五.二○七(十元)。

     家器: 紅廚三座; 烏廚一座; 大櫃三個; (下略) 計共價九.○(十元),實五折四.五(十元)。

     謹将諸埔頭所該賬項列左: 益發該銀九.二九五(十元); 志成該銀三.五五五(十元); 協泰該銀六.九五七(十元); (下略) 第十二貨底簿 茲将源成貨底逐條列于左: 二.四(元)一、一.五(十也)四方格絨一疋銀二.四(元); 五.九(元)一、三.六(十也)朱都京呢一疋銀五.九(元); 一(元)一、四二夏口呢三十也銀三十(元); 四.二尖一、洽成莊諸羅花五.七(十文)銀二.三九四(十元); 三.五尖一、裕昌莊馬羅水七十丈銀二.四五(十元); 一.○六(元)一、三.二丈淡莊人烏一.四(十丈)銀一.四八四(十元); 八.三(角)一、三.二丈淡莊金源一.二(十丈)銀九.九六(元); 九.○尖一、恭記大田糊水三.○(丈)銀二.九(元); 四.五(元)一、色油苎劄二.○(疋)銀九.○(元); 九.五尖一、恭記大田糊水四.○(丈)銀三.八(元); 三.二(元)一、美人三折蛋永一.○(疋)銀三.三(元); 三.○(元)一、美人三折雪永半疋銀一.五(元); (下略) 通計估銀三千十八圓五十六錢三厘;三.○一八五六三(千元)。

     第十三攤折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