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倒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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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推诿刁難,異言生端滋事。
此系仁義交接,雙方協議,俱皆喜悅,各無反悔。
但恐口說無憑,惟筆則有據,今欲有憑,立限還債項字一樣二紙,并保證人及諸商聯名捺印,各執一紙存據。
照。
一、議定:第一期上半期份,明治四十二年舊曆十月初五日及第一期下半期,十二月十五日;又第二期分明治四十三年舊曆一月十五日:計二期份,系議歸李吉良、李烏甜等二人保認之額;倘至期如有遲延滞納,李吉良、李烏甜等須當賠償足數,不得異議。
批明。
再照。
一、議定:第三期明治四十三年舊曆四月十五日及第四期八月十五日;第五期十二月十五日;第六期明治四十四年舊曆四月十五日:計四期份,系議歸楊根旺保認之額;倘至期如是有遲延滞納,楊根旺須當賠償足數,不得異議。
批明。
照。
一、議定:第七期明治四十四年舊曆八月十五日及第八期十二月十五日;第九期明治四十五年舊曆四月十五日及第十期八月十五日:計四期份,系議歸楊用行保認之額;倘至期如是有遲延滞納,用行須當賠償足數,不得異議。
批明。
再照。
一、批明:諸号所在之賬項如有差錯,另日會算實數為憑。
批明。
再照。
茲将所有負欠諸商号債項逐條列明于左,芳名不以先後為序: 一、易牙齋在金六圓十錢; 一、裕美号在金六圓八十九錢四厘; 一、怡美号在金七圓四十錢; 一、成興号在金六圓九十一錢六厘; 一、東源隆号在金三百二十四圓三十八錢八厘; 一、時春号在金一百三十七圓; 一、日春号在金四十九圓十五錢; 一、美隆号在金一百六十圓十七錢; (以下四十六号略之) 明治四十二年陰曆八月日 大加蚋堡大稻埕中北街二十一番戶退還賬項人楊泮林 大加蚋堡大稻埕中北街十六番戶保認人李吉良 芝蘭二堡和尚洲樓仔厝莊五十二番戶保認人李烏甜 大加蚋堡大稻埕怡和巷街十番戶保認人楊根旺 大加蚋堡大稻埕中北街二十番戶保認人楊用行 大加蚋堡大稻埕九間仔後街三十三番戶代書人鄭祖志 諸商号總代東源隆行外七行 第五寬期懇章字 具懇章書人,彰化廳燕霧下堡員林街第三六一番地鼎謙德号張添亮。
竊以:濟弱扶傾,君子願有成人之美;而振基複業,吾人豈無奮發之心。
此所以狂瀾雖傾,賴有作砥柱于中流;喬木雖枯,還望能萌芽于三春也。
茲者:添亮因商業傾頹,負欠各銀主及諸寶号債項四千七百餘圓,就中惟陳培甲君二千百二十圓為最多者。
緻于去年舊十二月二十七日,被其向本廳民事調停官請出差押及強制執行諸事訟紛紛之下,爰托公人向與陳培甲君及諸銀主寶号相商,懇祈陳培甲君開一線生路,将原貨底再發添亮營業,除先撥還外,所該若幹?即另立約還單據。
至諸銀主債項從此止利,與各寶号結在之數均按作十年間攤還,每年各還一成,自本年六月起逐年二次:六月終還半成,十二月終還半成,就各人所結所在之額均攤,不得增減;倘添亮商業如得從振興者,諸債亦不得過荷索,而添亮亦應感諸債主寬容之恩,不敢翻異。
斯乃雙方許諾,各無違背,謹具懇章書一枚,并列諸債主芳名數目于左,祈各蓋印為荷!此懇。
光緒三十三年三月日 具懇章人張添亮 立會公親人謝斐然 同王英三 秉筆者李潤書 遵将諸債主芳名、寶号、結在數目列左: 一、賴文章在借項金三百圓也; 一、蕭正紅在借項金三百圓也; 一、遊思敬在借項金二百五十圓也;(以下九号略之) 批明:右張添亮所該諸債主金額,此經向諸債主懇祈,悅許按作十年間攤還,此後張添亮如有再與債主交涉或賣買者,債主不得将其要買金額扣留,亦不得強取非還期之金。
如諸債主中有何人背約者,我同人應共為添亮出力追讨,毋使一人取足而衆人受虧也。
此照。
第六寬限懇章字 立懇章字人,彰化廳馬芝堡鹿港街土名新興第六五三番地馨錦号戶主陳錫璇。
竊薜人負債,孟■〈當,甘代田〉猶有焚券之風,璇雖不敏,深念諸君之恩焉!蓋璇有承亡父陳燦遺下雜品商業,号曰馨錦,财本既微,侵欠亦多,荷蒙諸号不棄,得賜交易已曆年歲。
豈知近來商務不振,兼之口腹多累,入艱供出,由來暫矣。
自念生理衰頹至此,實難支持,于是将新、舊賬項核算,總計負欠諸号貨銀三千七百二十八圓。
爰即本年十月二十日,宴請諸債主會議,将所存現龍銀二百二十圓,又貨底、家器及被人欠賬
此系仁義交接,雙方協議,俱皆喜悅,各無反悔。
但恐口說無憑,惟筆則有據,今欲有憑,立限還債項字一樣二紙,并保證人及諸商聯名捺印,各執一紙存據。
照。
一、議定:第一期上半期份,明治四十二年舊曆十月初五日及第一期下半期,十二月十五日;又第二期分明治四十三年舊曆一月十五日:計二期份,系議歸李吉良、李烏甜等二人保認之額;倘至期如有遲延滞納,李吉良、李烏甜等須當賠償足數,不得異議。
批明。
再照。
一、議定:第三期明治四十三年舊曆四月十五日及第四期八月十五日;第五期十二月十五日;第六期明治四十四年舊曆四月十五日:計四期份,系議歸楊根旺保認之額;倘至期如是有遲延滞納,楊根旺須當賠償足數,不得異議。
批明。
照。
一、議定:第七期明治四十四年舊曆八月十五日及第八期十二月十五日;第九期明治四十五年舊曆四月十五日及第十期八月十五日:計四期份,系議歸楊用行保認之額;倘至期如是有遲延滞納,用行須當賠償足數,不得異議。
批明。
再照。
一、批明:諸号所在之賬項如有差錯,另日會算實數為憑。
批明。
再照。
茲将所有負欠諸商号債項逐條列明于左,芳名不以先後為序: 一、易牙齋在金六圓十錢; 一、裕美号在金六圓八十九錢四厘; 一、怡美号在金七圓四十錢; 一、成興号在金六圓九十一錢六厘; 一、東源隆号在金三百二十四圓三十八錢八厘; 一、時春号在金一百三十七圓; 一、日春号在金四十九圓十五錢; 一、美隆号在金一百六十圓十七錢; (以下四十六号略之) 明治四十二年陰曆八月日 大加蚋堡大稻埕中北街二十一番戶退還賬項人楊泮林 大加蚋堡大稻埕中北街十六番戶保認人李吉良 芝蘭二堡和尚洲樓仔厝莊五十二番戶保認人李烏甜 大加蚋堡大稻埕怡和巷街十番戶保認人楊根旺 大加蚋堡大稻埕中北街二十番戶保認人楊用行 大加蚋堡大稻埕九間仔後街三十三番戶代書人鄭祖志 諸商号總代東源隆行外七行 第五寬期懇章字 具懇章書人,彰化廳燕霧下堡員林街第三六一番地鼎謙德号張添亮。
竊以:濟弱扶傾,君子願有成人之美;而振基複業,吾人豈無奮發之心。
此所以狂瀾雖傾,賴有作砥柱于中流;喬木雖枯,還望能萌芽于三春也。
茲者:添亮因商業傾頹,負欠各銀主及諸寶号債項四千七百餘圓,就中惟陳培甲君二千百二十圓為最多者。
緻于去年舊十二月二十七日,被其向本廳民事調停官請出差押及強制執行諸事訟紛紛之下,爰托公人向與陳培甲君及諸銀主寶号相商,懇祈陳培甲君開一線生路,将原貨底再發添亮營業,除先撥還外,所該若幹?即另立約還單據。
至諸銀主債項從此止利,與各寶号結在之數均按作十年間攤還,每年各還一成,自本年六月起逐年二次:六月終還半成,十二月終還半成,就各人所結所在之額均攤,不得增減;倘添亮商業如得從振興者,諸債亦不得過荷索,而添亮亦應感諸債主寬容之恩,不敢翻異。
斯乃雙方許諾,各無違背,謹具懇章書一枚,并列諸債主芳名數目于左,祈各蓋印為荷!此懇。
光緒三十三年三月日 具懇章人張添亮 立會公親人謝斐然 同王英三 秉筆者李潤書 遵将諸債主芳名、寶号、結在數目列左: 一、賴文章在借項金三百圓也; 一、蕭正紅在借項金三百圓也; 一、遊思敬在借項金二百五十圓也;(以下九号略之) 批明:右張添亮所該諸債主金額,此經向諸債主懇祈,悅許按作十年間攤還,此後張添亮如有再與債主交涉或賣買者,債主不得将其要買金額扣留,亦不得強取非還期之金。
如諸債主中有何人背約者,我同人應共為添亮出力追讨,毋使一人取足而衆人受虧也。
此照。
第六寬限懇章字 立懇章字人,彰化廳馬芝堡鹿港街土名新興第六五三番地馨錦号戶主陳錫璇。
竊薜人負債,孟■〈當,甘代田〉猶有焚券之風,璇雖不敏,深念諸君之恩焉!蓋璇有承亡父陳燦遺下雜品商業,号曰馨錦,财本既微,侵欠亦多,荷蒙諸号不棄,得賜交易已曆年歲。
豈知近來商務不振,兼之口腹多累,入艱供出,由來暫矣。
自念生理衰頹至此,實難支持,于是将新、舊賬項核算,總計負欠諸号貨銀三千七百二十八圓。
爰即本年十月二十日,宴請諸債主會議,将所存現龍銀二百二十圓,又貨底、家器及被人欠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