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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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司事人者,不論東家親屬,工俸按月支取,不得任意長支,亦不得挂借銀兩等弊。

    務要循守規矩,如有不照店規者,立即開除,不得徇情。

     一、議:生理盈虧,萍迹靡定,股份之人間有志圖别業,不得私自退出股份,須集齊諸東号商允,方得舉行。

     諸東芳名股份列左: 姓名股數金數 郭允元二股龍銀一千二百大圓 歐少瑞一股半龍銀九百大圓 黃履享一股龍銀六百大圓 張直記一股龍銀六百大圓 合美号一股龍銀六百大圓 仁春福一股龍銀六百大圓 陳義記一股龍銀六百大圓 曹茂記一股龍銀六百大圓 正義隆一股龍銀六百大圓 翁錦泉一股龍銀六百大圓 和國記半股龍銀三百大圓 合共十二股,龍銀七千二百大圓。

     一、批:合同簿每名各執一本,公備存店一本,合共十二本。

     庚子年二月吉日立 第三十六合股字 同立合約字人,新竹廳竹北二堡新莊仔莊百五十六番地徐慶浴、徐慶炳、徐慶旺;同堡坑仔口莊二百六十七番地鄭天桃等。

    緣徐慶浴、徐慶炳等,自光緒三十二年間,合出資本,建設蔗廍,制造砂糖,有起蓋廍亭屋宇一所,坐落竹北二堡後湖莊,土名埔頂百四番地之一,廍号隆源号。

    茲因子年間年冬缺歉,生理不就,徐慶浴、徐慶炳相議,願将此蔗廍廍亭瓦屋一座,間數不計,蔗車石輪二付,及上下盤并附屬所應用機器糖鐤什物等項一切以及目前所有被各蔗佃該欠蔗種金概行在内,按定價金六百圓正,作為六股,每股按金一百圓,欲退出二股與人,即招出徐慶旺、鄭天桃等合夥共業。

    徐慶浴按資本金二百圓,應得二股;徐慶炳按資本金二百圓,應得二股;徐慶旺出資一百圓,應得一股;鄭天桃出資本金一百圓,應得一股;合計六股,資本金六百圓正。

    自此各宜同心協力,勤勉經營,各再備出資本金,獎勵各蔗佃多種,所有長利應照股份均分;倘或虧本,亦應照股份均出,各不得異言生端滋事。

    約至來年,廍部宜改換新甘成号,克振鴻圖,生财大道,五谷豐登,甘蔗十分收成,此乃共同喜悅,各無反悔。

    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一樣四紙,各執一紙為照。

     批明:即日徐慶旺備出資本金一百圓、鄭天桃備出資本金一百圓,計二百圓正,面交徐慶浴、徐慶炳親收足訖。

    批照。

     再批明:從前家屋之申告書,系将徐慶浴之名申告。

    砂糖制造之申告書,系将徐慶炳之名申告。

    亦應照六股均分,不得異言。

    理合聲明。

    批照。

     又批明:從前所有來往賬項,除被各蔗佃該欠蔗種金而外,或欠人、或人欠,概系徐慶浴、徐慶炳之事,與徐慶旺、鄭天桃無幹。

    批照。

     又批明:其各賬簿、每年日清總簿、蔗種簿、砂糖制造賣渡諸賬簿、并廍号印章,概行拟交徐慶浴收執;無論股内何人,要用之時,應當取出觀閱,不得隐匿刁難。

    批照。

     又批明:若有銀項交涉所關之事,應當股内之人齊集立會,不得自由。

    批照。

     又批明:所有被各蔗佃該欠蔗種金,概行載在蔗種簿,若有返還之時,應照六股均分,不得異言,批照。

     又批明:每股各再備出資本金一百圓正,以便獎勵種蔗及開榨使用諸費。

    即日徐慶浴備出金二百圓、徐慶炳備出金二百圓、徐虔旺備出金一百圓、鄭天桃備出金一百圓,計共六百圓;總合計資本金一千二百圓正。

    批照。

     光緒三十四年舊曆戊申八月日 代書人黃和送 同立合約字人徐慶浴、徐慶旺、徐慶炳、鄭天桃 第三十七章程 布嶼拓殖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公司稱為布嶼拓殖公司。

     第二條:本公司拟于鬥六廳布嶼堡大莊設置。

     第三條:本公司以經營農業為宗旨。

    其開墾地二處列左: 一、于光緒三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受台灣總督府指令第一七四五号許可,鬥六廳布嶼堡番社莊、大莊、舊莊、草湖莊、貓兒幹莊官有原野面積一千四百六十八甲九厘三毛六絲,豫約賣渡之件,系林月汀一人名義,經于光緒三十二年七月讓與本公司。

     一、于光緒三十一年九月十四日,民殖第一四二五号許可,鬥六廳西螺堡後港莊官有原野面積六十三萬八千五百七十三坪,豫約賣渡之件,系李錦、李品三、李謀番三人名義,經于光緒三十四年月日賣渡于本公司。

     第四條:本公司存立期限,拟自光緒三十二年七月起,至民國五年七月止,滿十個年為定。

    但經本公司總員公議,得以伸縮期限。

     第五條:本章程内無載明事項,須遵照台灣總督府法令以及本島慣例辦理。

     第六條:本章程若由本公司總會股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亦得改訂增減。

     第七條:本公司開墾地将來成功之後,各股主應照股份應得甲數勻配,肥瘦憑阄拈定,分割登記,永遠各為業主。

     第八條:本公司區域外附近田畑,如有收買,應由股主連名登記,将來分割即照股份之多少勻配。

     第二章出資 第九條:本公司資本金總額十五萬二千元,分作一千五百二十股,每股金一百圓為定。

     第十條:本公司資本金不準挪用于公司以外事業,并不準諸董員私自挪用。

     第十一條:本公司股主姓名并股額開列于左: 一、五百股林月汀 一、二百七十股吳鸾旗 一、二百二十股林獻堂 一、二百一十股林階堂 一、二百股曾文川 一、一百股林瑞騰 一、二十股謝道隆 第十二條:本公司股金交納日限,于事業着手前由公司長通知,須各于限日内繳,不得遲延。

     第十三條:第一回股金交納日限,定光緒三十二年八月末日,每股先繳納金十五圓。

    第二回以後,由總會決議施行。

     第十四條:股主接到股金交納限日之通知,倘有過限不繳納或繳納不完者,每金一圓應貼日步六厘利息;若過限至六十日,則開臨時總會收回股份,革除名籍。

     第十五條:收回股份須配與股主内。

     第十六條:各股主對股外人不準讓與股份。

    若有不得已事由,應經總股員應諾,方得将股份讓與他人。

     第十七條:從新入股股主,應就其入股以前本公司所有債權虧款等并享利權,并任其責。

     第三章董員及職任 第十八條:本公司設公司長一名,應以出願人任之;但将來有違背本章程之時,得由總會另選;然須得股額遇半以上同意,方可決議施行。

    公司長代表本公司,并主裁本公司營業一切事權。

     第十九條:本公司設副公司長一名,任期定為二個年。

    總會選任之副公司長,幫辦公司長之職務,又依時宜執行公司長之職務,并任其責。

     第二十條:本公司自支配人以下,各使用人之任免、薪水、應酬等項,應由公司長裁定。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設監事四名,其任期定為一個年,總會選任之。

     第二十二條:監事須随時查檢本公司營業情形,并金銀出入及一切賬簿等項,兼監督董查勤怠,報明總會。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設支配人一名。

     第二十四條:支配人選任及解雇,須由本公司會議決議。

     第二十五條:支配人應聽公司長指揮監督,遵本公司業務範圍内,經理一切事宜,亦由公司長任其責。

     第二十六條:董員薪水應酬等,照總會決議施行。

     第四章會議 第二十七條:本公司會議分為二種:一曰通常會議;一曰臨時會議。

    應由公司長于開議一禮拜前,詳具要議事項,通知各股主。

     第二十八條:通常會議定于每年二月八日開議,應報明營業情形,或豫定事業經費等項,并将事務如何整理、利益如何攤分、虧款如何填補、以及選舉董員其它重要事項;一切均行議定。

     第二十九條:臨時會議若有緊急不可緩事宜,應由公司長邀股主二名以上,方得招集。

     第三十條:本公司會議内應議決事宜,務有衆股主過半到席,方得共決可否。

    所有決議事項,應登載決議錄内,并由到議者署名蓋印,以便保存為憑。

     第五章計算 第三十一條:本公司所有各項賬目,每年分作前後期,由公司長決算,并造财産目錄、貨價對照單、營業報章、損益計算單、利益攤分案并帶具賬簿,以便總會時查檢。

     第三十二條:本公司應造備股主姓名簿、出資金額簿、金銀出入簿、土地台帳、其餘營業内必要帳簿,不論何時,聽各股主任便查閱。

     第三十三條:本公司拟自開創墾地後在未成功期間内,并不攤分利益,以裕準備資本金。

    但遇資本十分充足時,得由總會決議,照股攤分。

     第六章退股、革除以及解散。

     第三十四條:本公司股主若因革除或讓與者,即視為退股。

    若系本人死亡,得由承繼人接承股份。

     第三十五條:股主内若有退股或革除者,應就本公司歸結賬項,先行計算當時出資之率,退還幾分;其餘未歸結者,應俟歸結後方準退還。

     第三十六條:本公司若遇左列事故,即行解散。

     一、本公司契約期限已滿之時。

     一、總股主情願解散之時。

     一、不能遂行本公司宗旨之時。

     第七章印章 第三十七條:本公司印章如左:(略之) 第三十八條:前條内所有印章,系于本公司應享利權、應負責任一切文件内蓋用。

     但除本公司印存置本公司事務所,交支配人執掌外,其餘應歸各關系人自行保管,以專責任。

     本公司總股主為後日恪守條約起見,議定章程計三十八條,合造具七部,各自署名蓋印,每人各執一部存照。

     鬥六廳沙連堡林圯埔街百五番地林月汀 台中廳興堡台中街土名新莊仔一番地之四十吳鸾旗 同廳貓羅堡阿罩霧莊土名阿罩霧一九五番地林獻堂 同廳同堡同莊同番地林階堂 同廳同堡同莊一三八番地曾文川 同廳同堡同莊二四七番地林瑞騰 同廳捒東上堡烏牛欄莊三百三番地謝道隆 第三十八合股字 同立合夥開墾合約字人張建生、遊世清、黃則水、楊文桂、陳火等。

    竊聞:姚舜耕曆山,遽爾千斯倉而萬斯箱;伊尹耕有莘,倏然舉為師而升為相。

    斯一人躬耕隴畝,可以緻富亦可以緻貴者,其遺風令人景仰而異以繼述也。

    無如事業廣大,猶恐獨力難支,與其任一己以創造,而每見彼作此辍之形;孰若合數人以拓開,而愈着日新月盛之雅。

    直同乎周制一夫受田百畝,而與同溝共井之人,則通力合作而計畝均收之為愈也。

    爰是集合相議,将所要開墾土地者,先則記明地号,請官許可,繼則鸠集資本,招佃拓殖。

    故舉張建生、遊世清、黃則水、楊文桂等出首聯名,于光緒三十二年三月十八日,向官申請得文山堡新店河上流,北勢溪北岸,土名四份仔公婆堪行堵烘仔腳熊空等處官有原野百二甲三分一厘七亳七絲,豫約賣渡前來開墾。

    及至光緒三十二年四月十九日,經蒙上官允準在案,自可任意墾耕,免緻阻撓之虞。

    或開辟田園、或造作森林、或建築家屋,各宜凜遵規則創建。

    倘開由田而園,不得相違以傷和氣;開由林而屋,不得相嫌以緻延遲。

    則同心協力,念創始之維艱,願踴躍以從事;斯開墾速成,兆奕世而熾昌;報丈升科,追猗陶之富有;是生等之所厚望焉。

    合将所有多寡股份及開墾條約,逐一載明于後,并同立合夥開墾合約字一樣五紙,編出仁、義、禮、智、信為号,每人各執一紙,永為子孫左券。

     謹将所有多寡股份及開墾條約開列于左: 一、該墾地豫定按作一十二股攤分輸出資本,以資墾事需用買受價格。

    其每股應輸資本若幹?不得豫定,須當于開墾着手以來,應當需用之際,不論多寡,即照十二股攤分,漸次輸出,各宜聽從其便,不得袖手旁觀,任意推诿,緻幹墾事遲延。

    倘敢應需資本者,任其日征月邁而不支出,決将豫定所有股份即便拟為廢業。

    至于日後墾成,亦不得與人争分,其股份公同。

    批照。

     二、将豫定所有股分者中,選舉一名為幹事長,以便豫算開墾事業及指揮開墾程度。

    但或自雇人工,或被人請負,其使用費金須先與股内人等酌議,不得一人擅自主張。

    又宜選舉一看為會計,以便整理關于開墾收支項目及設備賬簿記載條項,以為來日備考。

    倘股内人等要檢查者,須聽從其便,不得刁難。

    又宜選舉一名為幹事員,以便監督開墾方法及工事。

    以上諸款,不論何人受其選舉者各不得推诿,亦不得徒尚虛文,并無給與薪水飯食。

    此系公同酌議,不得有違。

    批明。

    照。

     三、設有豫定所有股份者中,于開墾着手之時,應出資本以資開墾需費及雜用買受價格等費須當即備出者,則始也,十取出一二;繼也,十取出三四;終也,則施延日久,而不肯全部支出,雖至于開墾成功,不特将豫定所有股份定作為廢股,不得與人分管其股份土地,且将所有取出多少資本金,亦定作為消滅,而不償還。

    此系公同酌議,不得有違。

    批明。

    照。

     四、設有豫定所有股份者中,自備工本前去開辟田園及栽植果子、雜物、樹木、茶、籴等項,于分管前或要減價納租,或要全部免租,須當與股份諸人相議承諾,不得擅自執行。

    至于分管之時,亦不得将自備工本開墾之地占定為所有股份額,須當與人分配,憑阄拈定。

    分得所有股份位置,亦不得令其償還工本。

    倘敢故違,亦将豫定所有股份定作為廢股,依照第三條辦理。

    此系公同酌議,不得有違。

    批明。

    照。

     五、該豫定所有股份者中,不得私自許出股份外之人插入暗股之份,自定位置開墾,強占為私有股份額;亦不得自定境界位置,私自許出佃人依例開墾,而阻礙股内開墾之奮發;且不得私自分定一位置境界給與他人,而損害股内事業之減少。

    以上諸款,各宜凜遵,不得違背;倘敢故違,依照第三條中處理,并将所許外人使入境内墾耕者實時逐出境外,不論适宜有無?賠償應歸私許之人負擔,不幹股份内人等之事。

    此系公同酌議,不得有違。

    批明。

    照。

     六、該豫定所有股份者中,于墾地内不得私窨虗堆及剪做墳茔;亦不得開場設賭,窩藏匪類;并不得私自毀損墾地内竹木、果子、雜物等項。

    以上諸款,各宜凜遵,不得有違;倘敢故違,公同酌議定以相當處罰。

    批明。

    照。

     七、關于開墾者,不論何事,該股份内人等各宜相議妥洽,然後舉行辦理。

    至于舉辦之時,決不許悔恨交相為言于不平;設或有人膽敢反是,依照第六條處理,不得有違。

    公同批照。

     八、張建生豫定所有股份二股,遊世清豫定所有股份二股,黃則水豫定所有股份二股,楊文桂豫定所有股份三股,陳火豫定所有股份一股;計十股。

    其餘二股豫定為十股内人等共有業。

    自豫定以後,各不得争多退少股份。

    至于共有業,或照股份額多少攤分,或照資本金多少攤分均可;但欲照股份額多少攤分者,于資本輸出之際,須由股份額多少攤出,不得不由股份額多少攤出。

    至于成功而後,即欲由股份額多少分管,亦不得使先輸出資本之人與及其成之際,即将出資本金或收回,而由股份額多少分管,決宜照依本金多少前後分管。

    此系至公無私,不得有違。

    公同批照。

     九、該受選舉幹事長及會計并幹事員之人,決不得始也,承任其權柄;終也,遜謝其責成。

    務宜始終如一。

    雖至墾事成功而後,不論有無給慰,其勳勞者即聽股份内人等酌議,決不得自請有大勳勞,而強使其慰勞。

    此系公同議舉,不得有違。

    批明。

    照。

     十、該墾地成功後,登錄土地台帳業主權。

    倘僅登錄出首禀請者之姓名,于分管之時,若将業主權移轉申請書及諸證明願書要捺各人之印者,務宜聽從其便,不得延遲推诿。

    其移轉費,即由臨時酌議可也。

    但該分管,須就該墾地肥瘦照配,美惡相兼,高低延踏,拈阄為定,憑阄管業,不得紛更,緻傷和氣。

    批明。

    照。

     十一、該股内編出興業公司為公記,以憑與人交接及來往賬項作為證憑。

    批明。

    照。

     十二、該公記系交○○收存,不論與人交接之際,雖捺此公記,須再加接手出證憑之人私印,方得足以憑用;如違,亦作花印,不得憑用。

    批明。

    照。

     十三、雖捺此公記及加接手出證憑之人私印,其事若非出于至公适宜,而私自與人詐稱行為者,則捺私印之人自宜一力抵當,而諸股内人等決不肯坐受。

    此系公同酌議,勿違。

    批明。

    照。

     十四、該股内人等系選舉○○為幹事長,○○為會計,○○為幹事員。

    批明。

    照。

     光緒年月日 同立合夥開墾合約字人黃則水、陳火、張建生、遊世清、楊文桂 第三十九合股字(兼贌耕契約) 同立合約字人張濟若、黃旺先、陳瑞山、商儀廷、莊建元、劉北鴻、劉澧芷等,今因公議各股向業主劉澧芷贌出鳳山廳、維新裡、竹仔港莊養魚地,土名頂港仔塭,并塭界内一切大小冬田,限六個年為滿:自光緒三十四年一月起,至民國二年十二月止為滿。

    其逐年贌稅金,明約前四年,每年繳納一千四百圓;後二年,每年一千六百圓。

    其每年稅金按作二期分繳:前期定本年份四月冬收成後七月間繳納一半額;後期定本年份十月冬收成後十二月間繳納清楚,不得挨延短欠;如過期不繳,或繳納不清者,聽業主起耕。

    如年限未滿,稅金依約繳納,業主亦不得起耕别贌他人。

    若遇天災雨水崩塌塭岸,大傷損者,業主自傭工修築;如崩塌小可,贌戶自行修理。

    其塭按作十三股:業主劉澧芷議得二股、張濟若得三股、陳瑞山得二股半、商儀廷得一股半、莊律元得一股、黃旺先得一股、劉北鴻得二股。

    其塭費及塭稅按股均攤支出應用,逐年收成核算結冊,除塭稅、薪食、夥食、什費及各股資本母利外,如有盈餘,抽一分賞塭長、書記、塭丁,其餘按股分攤,年清年款。

    倘風火不虞,均系造化,即有蝕本,各股亦當照分攤出,不得異言。

    此系公議,合股共贌務期同心協力,始終如一。

    所有議定條款,逐條列後。

    恐口無憑,合立合約一樣七紙,各執一紙為照。

     計開: 一、該塭專賣,責成長年一人,各股宜公議選擇,務必塭務熟識、誠實可靠之人,不得私執己見,擅自保薦。

    倘長年辦理不善,各股公議退去,别舉妥人。

    主掌賬之人,仍照此議而行。

     一、每股應出資本,如要買魚苗、或築岸、或繳稅,須當照份攤出。

    将來結賬,各股資本金每月每圓議貼利息二錢;本多者得利亦多,本少者得利亦少,各無異言。

     一、應支出資本,或有金額短少支出不足者,股内不論何人,于應額外多少支出應用者,将來算賬,仍照前條一律算利,一照公平。

     一、各股支出金額以後,塭内開費出入款項,議由張濟若專責,務要逐條報賬,以憑核算。

     一、該塭收成時,若有收入金額,亦交張濟若收掌,每年按作三期分與各股資本:本年十二月半一期,越年二月半一期,三月終結賬明白一期。

    年清年款,不得留存,以緻積欠久纏難算。

    但結賬後,後年塭内應開資本,每股應開若幹?亦當随時支出交張濟若收掌,以待臨時應用,免得缺乏。

     一、各股應得股份,不得私招他人合夥,亦不得将股字讓與他人。

    如或不願合股,公議分歸股内承坐。

     一、該塭每年收成若幹,議定舊曆越年三月終算掃攤各股在本母利,并将結冊交各股,不得将項别移,亦不得于應攤額外支該項;如有此情,均由掌銀者是問。

     一、魚塭及水田贌限以光緒三十四年一月起,至民國二年十二月止。

    其田以四月冬及十月冬為一個年,其塭内魚蝦,于制限之年十二月間收成,未清者再寬五十日,自當掃清交還,不得挨延。

     光緒三十四年月日 鳳山廳維新裡竹仔港莊番地同立契約字人張濟若台南廳台南市(元會境街)乙二百二十八番地同商儀廷即朝鳳鳳山廳仁壽上裡阿公店街番地同黃旺先台南廳台南市(總趕宮街)丙一○五四番地同莊律元即再興同廳同市街同番地同陳瑞山鹽水港廳鐵線僑堡八老爺莊番地同劉北鴻同廳同堡查畝營莊番地同劉澧芷 第二節财本簿、結賬簿及結冊 第一财本簿 镒美号同治二年吉置 張印妹記癸亥年 六月十四日抄薪金共來在本佛四百元; 臘月二十九日結賬簿對來得利佛一.六(百元),平一.一二(百兩); 甲子年結賬簿對來得利佛一.五三五五三(百元),平一.○七四八七(百兩); 乙醜年結賬簿對來得利佛二.七五二三一(百元),平一.九二六六二(百兩) 丙寅年結賬簿分來得利平六.二(分); 丁卯年結賬簿分來得利平三.八一二(兩); 癸亥年臘月二十九日對日清簿開去得利佛一.六(百元),平一.一二○(百兩); 丁卯年臘月三十日對薪金簿開去得利佛 四.二○六四五(百元),平二.九四四五一五(百兩); (中略) 庚子年臘月二十九日對薪金簿開去得利佛三.○(百元),平二.一○(百兩); (中略) 戊寅年對結賬簿開去蝕本平六.七六九(十兩); 戊辰年結賬簿分來得利平一.八六六五(百兩); 己已年同同平二.○七一四八(百兩); 庚中午同同平二.一一(兩); 辛未年同同平一.一八七六四(百兩); 壬申年同同平一.九九九九三(百兩); 癸酉年同同平五.八六○七(十兩); 甲戌年同同平一.二二三二二(百兩); 乙亥年同同平一.三一七七五(百兩); 丙子年同同平一.八三二(百 共平一.一五八九四一五(千兩)。

     辛巳年蒲月初八日分去錢銀等列左: 一、分去貨共佛銀二.一九四六二(百元),八折佛銀一.七五五七(百元); 一、分去家器八.一八三(十元),七折佛銀六.○七七(十元); 一、分去菁靛四.一九五(千斤),七折佛銀一.八七七七五(百元); 一、分去大皮九.二二(百斤),七折佛銀四.一四九(元); 一、分去粉漿四.六(百斤),七折佛銀一.一五(十元); 一、分去牛膠十斤,七折佛銀六.○(角); 一、分去大柴七.五一(千斤),七折佛銀一.七二七(十元); 一、分去焿■〈火它〉雙天一.一四(百斤),七折佛兩); 丁醜年同同平三.○一九三(十兩); 已卯年同同平四.二六九五(十兩); 辛已年五.○八(百兩)對結賬簿分來得利平三.一○四(十兩); 又抽出成美在本得利平三.七五三五(百兩),三股均分每平一.二五一一七(百 兩)。

     共平二.一三六一九五(千兩)。

     張印慶餘堂即榮文老(辛巳年) 銀九.一二(元); 一、分去城内處各莊埔頭賬一.七五(百元),二折佛銀三.五(十元); 一、對薪金簿過去二折佛銀三.七○一四二(百元); 一、對成美号抽出在本得利分去二折佛銀一.七八七四(百元); 又去佛銀二百零元八角零七厘,平一.四○五六五(百兩),二折佛銀二.○○八○七(百元); 又去錢四千五百六十文,二折佛龈三.五(元)。

     共佛銀一.三九五五○六二(千元),平九.七七二五二(百兩)。

     以上二段共平二.一三六一九五(千兩)。

     閏七月十四日對薪金簿結來在本佛一千一百二十元; 壬午年對結賬簿來得利佛銀一.四五六一(十元); (下略) 共佛銀二.七八○八七七(千元)。

     籌除得利以外結在本佛銀一.五(千元)。

     庚寅年對結賬簿來得利佛銀二.一八四一(百元); 辛卯年對結賬簿來得利佛銀六.一八四八九(百元); 壬辰年對結賬簿來得利佛銀六.九一八七(百元)。

     共佛銀三.○二八七六九(千元)。

     丙戌年臘月三十日對薪金簿開去得利佛銀八.四二○二五(百元); 已醜年同同同四.三八八五二(百元)。

     共佛銀一.二八○八七七(千元)。

     壬辰年臘月三十日對薪金簿開去得利佛銀六.九二四八八(百元); 又分去貨佛銀一.二五四二六(千元),八折佛銀九.○○三四(百元); 又分去家器佛銀一.六四六四八(百元), 七折佛銀一.一八○五四(百元); 又分去菁靛一.九八五(千斤),七折佛銀一.二五○五(百元); 又分去大皮三.七六(百斤),七折佛銀六.○四八(元); 又分去粉漿二.八八五(百斤),七折佛銀四.六一六(元); 又分去牛膠八.○(斤),七折佛銀六.四(角); 又分去菁靛雙天六.二(十斤),七折佛銀五.五八(元); 又分去各店本街埔頭賬佛銀三.四三八四九(百元),二折佛銀六.八七七(十元); 又分去染人家線工佛銀一.八九(十元),二折佛銀一.三二三(十元); 又分去銀平七.○(百兩),二折佛銀一千元; 又分去錢一百千文,一.一五折佛銀八.六九五九(十元); 又分去銀平四.○三三五(十兩),佛銀五十元五.七六二一(十元); 又分去錢六.二四二(千)折佛銀六.二九七(元)。

     共佛銀三.○九五六九三(千元)。

     第二财本簿 尤朝木老(癸巳年) 元月二十五日來财本銀一百元平七.一四(十兩); 花月二十五日來财本銀一百元平七.三三五(十兩); (下略) 共銀平二.一○(百兩)。

     乙未年終結算應得利銀三.八○七八(十元)平二.六六五四(十兩); 丙申年終結算應得利銀八.三四五三(十元)平五.八四一七(十兩); (下略) 共本利平四.四四七六一(百兩)。

     辛醜元春承庚子交開賬侵支去佛銀二.一七六六(百元); 辛醜梅月初五日抽去本利銀平二.一九(百兩)、佛銀三.一二八五七(百元); 又對勝利過去佛銀八.六八六(十元); 又對代還泉成利息平一.二六(十兩)、佛銀六八(十元)。

     共抽去本利銀六.八五三七七(百元),平四.四四七六一(百兩)。

     至此本利銀齊抽出清楚完訖。

     即收來抽股份銀字一紙在照。

     長美(癸巳年) 元月二十五日來财本銀一百元、平七.一四九(十兩); 花月初七日來财本銀一百九十二元、平一.三九八三(百兩); 同二十三日來财本銀四百元、平二.八○四八(百兩); 五月初八日來财本銀九十八元、平六.八八五八(十兩)。

     共銀平五.六○三八(百兩)。

     興記(丙申年) 五月二十七日來财本銀二百十八元、平一.五三五四(百兩); 又抄浮三.一六百兩、來财本銀二百七十二元、平一.九六四六(百兩)。

     共财本銀平三.五(百兩)。

     至年終結算應得利銀一.二三四三三(百元)、平八.六三九六(十兩); 丁酉年終結算應得利銀九.三三八四(十元)、平六.五三六八(十兩); (下略) 共本息平六.五七七七九(百兩)。

     辛醜元春對潛興承庚子年終結侵去平六.五五九九(十兩)。

     共平六.五五九九(十兩)。

     對除開支外,尚存來本息平五.九二一八(百兩)、伸八.四五九七一(百元)。

     壬元春結辛醜得利應份來銀九.四二九四(十元)。

     共本息銀九.四○二六五(百元)。

     壬元春開支對潛興承辛醜過去二.三一八二(百元)。

     共二.三一八二(百元)。

     籌除開支外,在來本息銀七.○八四四五(百元)。

     癸元春結壬寅應分來長息銀九.四二八四(十元)。

     共本息銀八.○二七二九(百元)。

     癸元春開支對潛興承壬寅過去銀一.八九三(百元)。

     籌除開支以外,結在本息銀六.一三四二九(百元)。

     甲元春結癸卯應分來長息銀三.二九三五(十元)。

     第三之一财本簿 湧馨号光緒丙子年錄乙亥年生理總目列明: 其中記過來往賬去得利佛銀六.○(十元): 振芳記過來往賬去得利佛銀六.○(十元); 雄記過來往賬去得利佛銀三.○(十元); (中略) 掌記過來往賬去得利佛銀一.五(十元)。

     共分得利佛銀三.一五(百元)。

     其中記在本佛銀二.○(百元); 振芳記在本佛銀二.○(百元); 雄記在本佛銀一.○(百元); (中略) 掌記在本佛銀五.○(十元)。

     共在本佛銀一.○五(千元)。

     丙子正月初三日承存結簿算得利四.六四六六七(百元)。

     對除外,尚存有在本佛銀一.一九九六六七(千元)。

     其中記在得利銀二.八五○八(十元); 振芳記在得利銀二.八五○八(十元); 雄記在得利銀一.四二五四(十元); (中略) 掌記在得到銀七.一二七(元)。

     共存得利銀一.四九六六七(百元)。

     丁醜年正月初三承存結賬得利銀六.九二三一(百元)。

     其中記抽去得利銀八.○(十元); 振芳記抽去得利銀八.○(十元); 陳雄記抽去得利銀四.○(十元); (中略) 黃掌記抽去得利銀二.○(十元)。

     共分去得利銀四.二(百元)。

     對除外,尚長存得利銀二.七二三一(百元)。

     其中記在得利銀五.一八六八(十元); 振芳記在得利銀五.一八六八(十元); 陳雄記在得利銀二.五九三四(十元); 黃掌記在得利銀一.二九七(十元)。

     共存在得利銀二.七二三一(百元)。

     連上年共存長得利銀四.二一九七七(百元)。

     戊寅年元月初三日承存結算簿來佛銀六.九七二六三(百元)。

     林其中記過來往賬抽去得利佛銀一.○(百元); 林振芳記過來往賬抽去得利佛銀一.○(百元); 陳雄記過來往賬抽去得利佛銀五.○(十元); (中略) 黃掌記過來往賬抽去得利佛銀二.五(十元)。

     共分去得利銀五.二五(百元)。

     對除外,存長得利銀一.七二二六三(百元)。

     林其中記在來得利銀三.二八一二(十元); 林振芳記在來得利銀三.二八一二(十元); 陳雄記在來得利銀一.六四○六(十元); (中略) 黃掌記在來得利銀八.二○三(元)。

     共存長在得利銀一.七二二六三(百元)。

     連上年共存得利銀五.九四二四(百元)。

     立退股生理抽回本母利銀字人林在矣,情因前年間有備佛銀二百大圓,與湧馨号連财合本,振作■〈觱〉鋪生理,逐年所有得利銀圓,年清年款,俱各清楚明白,賬簿記明。

    至癸巳年正月結算,并無得利,以章願将生理股份貨項數目、瓦店家器一盡抽回,将在本母利銀二百九十大圓抽回,過在來往賬算完,找清明白,日後湧馨号生理或得失榮枯,或一本萬利,與在矣無涉。

    口恐無憑,立過股生理抽回在本銀字,批明在簿,存照。

     批明:在矣即日抽回生理股份銀二百九十大圓,過在來往賬算明找完。

    批明。

     光緒十九年癸巳七月日 知見遊鱗瑞 批筆廖鏡堂 經收銀林以章 第三之二結冊 湧馨号光緒甲午年元月初三日錄算癸已年終生理結數列明: 一、存現貨底四.二八四九六(百元),八折實銀三.四二七九七(百元); 一、在莊數八.八二八四(百元),一折實銀八.八二八(十元); 一、存諸夥交關侵欠銀七.四三一六四(百元); 一、存魏孔招借項銀一.二○(十元); 一、存砙店透落按銀三.○(百元); 一、存家器按銀四.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