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商事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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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宿舍、或築炮台、營房、或造碼頭,各工俱興。

    而土木匠以及苦力民夫,每一工一人多少金?官長則給龍銀票、制錢與苦力頭,而苦力頭居多不廉之輩,将龍銀票提到街路,向奸商兌換私錢,散給工人。

    則苦力頭與奸商僅知有益于己,而不恤貪民之困苦。

    其私錢之不利于工,其害四也。

    有此四者之害,若不及早嚴禁,則一奸商射利于前,而衆奸商效尤于後,其贻害伊于胡底矣!此私錢之弊宜絕,不可不早禁也。

    伏乞廳長大人察奪施行。

     光緒二十六年二月二日 澎湖廳參事蔡汝璧、謝贊 第三節特許營業 第一谕帖 第二戳記 第三示谕 欽命台灣布政使司霍伽春巴圖魯唐為谕遵事。

    奉台灣巡撫部院邵批:本司詳據署安平縣姚令近範詳稱:案據卑轄商民陳振豐裕号禀稱:竊照台灣現已改設行省,百廢俱興,所有各縣鑄造犁鋤農器爐戶,台北各縣均已詳蒙給帖頒戳,發領輸稅,惟安屬鑄造犁鋤農器爐戶,尚未承充有人。

    裕情願投充,拟在群大東門城内祝三多街設爐鑄造。

    茲查台北新苗,以及台南、嘉義各縣,前項爐戶已蒙照例給帖輸稅,安邑事同一律,似可援照辦理。

    且裕請開鑄爐,實系收買廢鉎,改造犁鋤農具,以售民用。

    開設處所并無妨礙民田廬墓。

    理合取具保結,并繪圖,禀請電察恩準,轉詳頒給帖戳,以便開鑄輸稅,俾資民用等情。

    據此,卑職随詣該處,查勘得郡城大東門内祝三多街鑄爐戶陳振豐裕号店屋一排,四座三進,坐南朝北,大小計二十間,爐座設在第三進,四圍磚石築壁。

    該戶設爐處所,并無妨礙民田廬墓。

    該爐戶僅祗收舊鑄新,制造犁鋤農具,發售民用。

    其販運出入之區,有台灣城守左右軍汛,以及八城門防守弁兵,暨安平海關稅卡并水師文武汛口,均可時常稽查,不緻私煽鋼鐵,偷運出洋,暨私鑄違例禁物,接濟番匪等弊。

    年納饷稅,照章繳完報解。

    理合加具印結,并将查勘情形,具文詳請察核,府賜頒發陳振豐裕爐戶帖戳,轉給承領,實為公便等情。

    計詳送印供保甘各結、爐座圖說各三紙到司。

    據此,本司查定章,鍋爐戶由縣取結,加結轉詳,赴司請領帖戳,以杜淆混私煽鋼鐵情弊。

    雖台地運鐵,前奉奏明馳禁,而設爐改鑄,亦未便漫無稽察。

    凡鍋爐戶禀明開設,照章發給帖戳,曆辦有案。

    茲安平縣商民陳振豐裕号,在于安平大東門城内開設鍋爐戶,按年輸稅銀五兩。

    既據該縣勘明,訊取供結,于居民均無妨礙,應準開設,專收舊鍋廢鐵,改鑄新鍋、犁鋤、農椇。

    貼載以外,無論大小爐座,均不準冒混影射多開,亦不準私鑄違例禁物,以及私煽鋼鐵,偷漏濟匪滋弊。

    仍責成地方文武,随時稽查,如有違禁各項情事,立即詳請拏辦。

    其課銀自光緒十八年起,按年完納五兩,不準挨延短少。

    着令造具爐夫花名清冊,每屆歲底,将全年收買過鍋鐵廢鐵,并鑄造新鍋、犁鋤、農椇名目斤件,以及銷售處所,分别造冊送司,以憑查核。

    除填帖詳送明督、撫憲挂發給領外,理合具文詳明填帖詳請,伏候憲台察核,批示給領編号挂發俾得轉給承領,實為公便緣由。

    奉批:如詳饬遵輸稅,送到爐帖已編号挂發矣。

    至台屬各處爐戶,有未經領帖者,速即由司通饬各屬,均令一律遵章,領帖納稅,以裕課賦,仍候督部堂批示,繳帖戳并發等因到司。

    奉此,除另行通饬遵辦,并分饬遵辦外,合将帖戮給發。

    為此,谕仰該鍋爐戶即便遵照承領,憑帖開爐,不準帖外多開,以及影射私煽。

    該戶自本年起,按年應納課銀五兩,依限完繳,毋得拖延,緻幹追究。

    至遞年收買鑄造名目斤件,及銷售處所,每屆歲底,備造細冊至縣,送司察查。

    該爐戶務須安分經營,毋得違禁滋弊,緻幹重咎。

    凜之。

    切切。

    此谕。

     計發:帖照一道,爐戳一顆。

     光赭十八年八月十一日 第四示谕 谕安屬鑄爐戶陳振豐裕号知悉。

     補用清軍府置台南府安平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姚為谕饬事。

    案蒙台藩憲唐劄開:奉台灣巡撫部院邵批司詳,據該縣詳稱:案據卑轄商民陳振豐裕号禀稱:竊照台灣現已改設行省,百廢俱興,所有各縣鑄造犁鋤農椇爐戶,台北各縣均已詳蒙給帖頒戮,發領輸稅,惟安屬鑄造犁鋤農椇爐戶,尚未承充有人。

    裕情願投充,拟在郡大東門城内祝三多街設爐鑄造。

    茲查台北新苗,以及嘉南、嘉義各縣,前項爐戶已蒙照例給帖輸稅,安邑事同一律,似可援照辦理。

    且裕請開鑄爐,實系收買廢鉎,改造犁鋤農椇,以售民用。

    開設處所并無妨礙民田廬墓。

    理合出具供結、取具保結、并繪圖,禀請電察恩準,轉詳頒給帖戳,以便開鑄輸稅,俾資民用等情。

    據此,卑職随詣該處,查勘得郡城大東門内祝三多街鑄爐戶陳振豐裕号店屋一排,四座三進,坐南朝北,大小計二十間,爐座設在第三進,四圍磚石築壁。

    該戶設爐處所,并無妨礙民田廬墓。

    該爐戶僅祇收舊鑄新,制造犁鋤農椇,發售民用。

    其販運出入之區,有台灣城守營左右軍汛,以及八城門防守兵弁,暨安平海關稅卡并水師文武汛口,均可時常稽查,不緻私煽鋼鐵,偷運出洋,暨私鑄違例禁物,接濟番匪等弊。

    年納稅照章繳完報解。

    理合加具印結,并将查勘情形,具文詳請察核,俯賜頒發陳振豐裕爐戶帖戳,轉給承領,實為公便等情。

    計詳送印供保甘各結、爐座圖說各三紙到司。

    據此,本司查閩省定章,鍋爐戶由縣取結,加結轉詳,赴司請領帖戳,以杜淆混私煽鋼鐵情弊。

    雖台地運鐵,前奉奏明馳禁,而設爐改鑄,亦未便漫無稽察。

    凡鍋爐戶禀明開設,照章給發帖戳,曆辦有案。

    茲安平縣商民陳振豐裕号,在于安平大東門城内開設鍋爐戶,按年輸稅銀五兩。

    既據該縣勘明,訊取供結,于民居均無妨礙,應準開設,專收舊鍋廢鉎,改鑄新鍋犁鋤農椇。

    帖載以外,無論大小爐座,均不準冒名影射多開,亦不準私鑄違例禁物,以及私煽鋼鐵,偷漏濟匪滋弊。

    仍責成地方文武,随時稽查,如有違禁各項情事,立即詳請拏辦。

    其課銀自光緒十八年起,按年完納五兩,不準挨延短少。

    并着令造具爐夫花名清冊,每屆歲底,将全年收買過鍋鐵廢鐵,并鑄造新鍋、犁鋤、農椇名目斤件,以及銷售處所,分别造冊送司,以憑查核。

    除填帖詳送明督、撫憲挂發給領外,理合具文詳明填帖詳請,伏候憲台察核批示編号挂發俾得轉給承領給領,實為公便緣由。

    奉批:如詳饬遵輸稅,送到爐帖已編号挂發矣。

    至台屬各處爐戶,有未經領帖者,速即由司饬各屬,均令一律遵章,領納帖稅,以裕課賦,仍候督部堂批示,繳帖戮并發等因到司。

    奉此,除另行通饬遵辦,并分别劄饬暨将帖戳谕給該鍋爐戶承額外,合行饬遵。

    為此,劄仰該縣即便遵照,出示曉谕,并随時查明。

    該爐戶如有影射多開,即行拏究。

    其應完課銀按限完納,不準拖欠,并于每尾歲底,将全年收買舊鍋廢鐵,改鑄新鍋農椇犁鋤名目斤件,以及銷售處所,分别造冊送司,以憑查核,毋得違延。

    切切此劄等因。

    并蒙本府憲唐轉饬前因,下縣蒙此,除出示嚴禁,并分移營卡随時稽查拏辦外,合就谕饬。

    為此,谕仰該鍋爐戶陳振豐裕号立即遵照,憑帖開爐鑄造,照章收買舊鍋廢鉎,改鑄犁鋤農椇,發售民用,不準私鑄違例禁物,以及私煽鋼鐵,偷漏濟匪各情弊,亦不得影射分設。

    其每年應輸課銀五兩,自光緒十八年起,按年清繳,不得延欠。

    并于每屆歲底,将全年收買舊鉎廢鐵,改鑄新器名目斤件,以及銷售處所,分别造具細冊,送候核轉。

    該鍋爐戶務須守法經營,毋得高擡市價,違禁滋弊,緻于重咎。

    切切。

    此谕。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谕 第五示谕 欽加知府銜,即補清軍府攝理安縣正堂加十級記錄十次俞為谕饬事。

    案蒙台藩憲唐劄開:奉閩浙總督部堂譚批:李司轉詳據署安平縣姚令詳據鍋爐鑄戶陳振豐裕号請領帖号緣由,奉批:仰候撫部院核示給領繳等因到司。

    奉此,查此案,先奉台撫部院邵批:司,當經由司頒領帖戮,谕發該鍋爐戶陳振豐裕号承領,并行該府縣遵照在案。

    茲奉前因,合行饬遵,此劄。

    仰該縣即便遵照,仍出示曉谕,并随時查明該爐戶如有影射多開,即行拏究。

    其應完十八年課銀,饬令趕緊完納,不準拖欠。

    并将十八年全年收買舊鍋廢鐵,改鑄新爐犁鋤農椇名目斤件,以及銷售處所,爐夫花名,分别造冊送司,以憑查核,課銀亦即批解。

    奏銷瞬屆,均勿任延,速速此劄等因到司。

    饬縣遵照,仍出示曉谕,并随時查明該爐戶如有影射多開,即行拏究等因。

    蒙此。

    查此案,先蒙台藩憲唐詳奉撫憲邵批準,承允頒給帖戳,照例輸稅,責成地方文武,随時稽查,出示曉谕等因。

    當經姚前縣出示嚴禁,并申請安平稅厘局憲暨移城主、台東營一體稽查拏辦外,合行谕饬。

    為此,谕仰該鑄戶陳振豐裕号即便遵照,毋違。

    特谕。

     光緒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給 第六示谕 欽加鹽運使司銜,福建分巡台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孔谕新充小廠戶陳德美知悉。

    照得:陳振興取具認保各結,赴轅呈請開張陳德美小廠戶生理修造船隻等情,除批準并牌示外,為此,谕仰該小廠戶陳振興即陳德美,務即遵照定章,如有修改添造■〈舟彭〉■〈舟古〉漁船,及腳踏渡船,須将船舵工姓名報明大廠,以備稽查。

    所領大廠用餘木料,不得運往外港私行修造,及擅自出單采買私料,倘敢故違,定即嚴辦。

    此外,如有私造私修,透漏料件,許該廠戶指名具禀請究,均毋玩違幹咎。

    凜之,凜之。

    特谕。

     計發:告示一道 第四節官辦 第一劄饬 特授台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七次程轉饬事。

    本年八月三十日,蒙臬道憲陳劄開:光緒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奉爵撫憲劉劄開:光緒十二年八月初九日,準署船政大臣裴咨覆,準本爵部院咨開:張守士瑜禀興複台北煤礦官商合辦,官出六成,商出四成,合十萬兩,先行試辦。

    其船政二萬兩,請咨提撥歸礦局随時支領,并條議事宜十則等情。

    除批船政二萬兩,即在萬年清修費兌付印發外,咨會照查辦理見覆等因。

    準此,查此案,前準台函,經将萬年清修費留為煤務開辦之用,函複在案。

    茲準前因,相應咨覆查照等因到本爵部院。

    準此,合行劄饬。

    劄到該道,即便移行查照,此劄。

    到道。

    奉此,除移行外,合就劄饬。

    為此,劄仰該府即便移行所屬一體遵照,毋違。

    此劄。

    同日并蒙劄開:光緒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奉爵撫憲劉劄開:光緒十二年八月十二日,準欽差南洋大臣兩江爵督部堂曾咨:據金陵防營支應局詳稱:奉憲台軋準福建爵撫部院咨,據分省補用知府張士瑜禀稱:竊春間奉谕,基隆煤礦急宜興複,蒙定官商合辦款項,官出六成,商出四成,合十萬兩,先行試辦。

    台灣官款二萬兩,已蒙籌足,其南洋船政二處,各二萬兩,即請咨明,提撥歸礦局随時支領。

    倘有虧折,官款六成亦與商股一律照數攤派。

     茲議事宜十則,統祈鑒核,批準立案示遵等情。

    相應咨請查照辦理見覆等因。

    準此,查此案,現經饬據籌防局員面禀:因南洋經費支绌,無款可籌,應請轉饬支應局妥議籌辦前來。

    察核所稱,自系實情,軋饬遵照妥議籌辦,如數撥給具報,仍移籌防局知照等因。

    奉此,伏查本局比來饷源短绌,支應浩繁,入出不敷,時形竭蹙,亦無餘力堪為挹注之謀。

    惟查有前收五正兩卡鹽厘,提充導淮經費一款,現在尚有存銀,可否借撥二萬兩,給基隆礦務局支領,俾資公用。

    至前項導淮經費一有工作,便須開支,緩急難以逆料,此二萬兩似止能暫為挪動,俟礦務局資本稍裕,即行首先繳還歸款備撥,庶兌顧此失彼之虞。

    奉軋前因,理合具文呈複,伏候核示,并咨明劉爵撫部院查照饬遵,實為公便等情。

    據此,除批據詳已悉。

    查興複基隆煤礦,為台北目前要圖,前提導淮經費,該局現既尚有存款,自應先其所急撥借二萬兩,以維成局。

    據稱導淮經費一有工作,便須支用,緩急難以逆料,現拟撥借止能暫為挪動,亦系實情,仰候咨商劉爵撫部院轉饬先行妥議,或将此項借款分作幾年繳完,以免導淮需用急切難籌。

    或如何首先歸繳,以免顧此失彼,而誤要工。

    統俟複到,再行饬遵繳印發外,相應咨複查照,轉饬酌核妥議,刻日見複,以憑饬遵等因到本爵部院。

    準此,除劄張守士瑜遵照來咨,酌核妥議,詳複察辦毋延切切外,合并劄行。

    劄到該道,即便知照,毋遲。

    此紮。

    等因到道。

    奉此,除移行外,合就劄饬。

    為此,劄仰該府即便移行所屬一體遵照,毋違,此劄。

    各等因。

    蒙此,除移饬遵照外,合就轉饬。

    為此,劄仰該縣立即一體遵照,毋違。

    此劄。

     光緒十二年十月初八日劄。

     第二劄饬 特授台灣府正堂加六級紀錄九次程為轉饬事。

    本年二月十九日,蒙臬道憲唐劄開:本年二月初十日,奉爵撫憲劉抄案:為照本爵部院于光緒十三年十二月初二日,在台北府城附片具奏:收回基隆煤礦,動用官款,另派洋人瑪體荪監督工程一件,今于光緒十四年正月二十九日,準兵部火票遞回前件。

    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奉朱批:戶部知道。

    欽此。

    除片奏稿先經抄發,毋庸重錄外,合就恭錄行知。

    為此,仰該道即便移行欽遵查照,毋違。

    須案等因到道。

    奉此,查此案,先奉爵撫憲抄片行知,業經分行在案。

    茲奉前因,合行劄饬。

    劄到該府,即便移行遵照,毋違。

    此劄。

    又于本月二十三日,蒙台藩憲邵劄開:奉爵撫憲劉劄開:為照本爵部院于光緒十三年十二月初二日,在台北府城附片具奏:收回基隆煤礦,并動用官款,另派洋人瑪體荪監督工程一件,除俟奉到朱批,另行恭錄行知外,合先抄片行司,即便查照。

    計粘抄片稿一件。

    又奉爵撫憲劉抄案:為照本爵部院于光緒十三年十二月初二日,在台北府城附片具奏:收回基隆煤礦,動用官款,另派洋人瑪體荪監督工程一件,今于光緒十四年正月二十九日,準兵部火票遞回前件。

    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奉朱批:戶部知道。

    欽此。

    附片奏稿先經抄發,毋庸重錄外,合就恭錄行司,即便移行欽遵查照各等因。

    奉此,合行劄饬。

    為此,劄仰該府即便轉饬欽遵查照。

    毋違。

    此劄。

    計粘單一紙各等因。

    蒙此,除移饬遵照外,合就轉饬。

    為此,劄仰該縣立即遵照毋違。

    此劄。

     計粘單一紙。

     光緒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劄。

     第三奏議 粘抄: 再查台灣基隆煤務,從前年開支銀十萬兩,積成漏卮。

    自法人滋事後,煤礦毀壞,乏煤應用,曾經商人張學熙禀請承辦;于光緒十二年正月,經臣附片奏明在案。

    嗣因該礦積水過深,張學熙無力購辦機器,僅用人力開辦數月,虧折本銀數千,力不能支,禀請退辦。

    臣因煤炭系必需之物,不能廢棄不辦,當商同南洋兩江督臣曾國荃、署船政臣裴蔭并台灣各港本銀二萬兩,委派補用知府張士瑜招集商股六萬兩,共合成本銀十二萬,于本年正月開局試辦,如有成效,再行廣招商股,收回官本,以期官商輪船來往,不至有乏煤之悲。

    自春至冬,經張士瑜添購機器,雇用洋匠抽幹礦中積水,規模已具,每日可出煤百噸,核計出售價值,僅可勉支局用,毫無利息。

    推原其故,皆由煤炭出礦之後,運至基隆海口,水道風浪過大,駁船難駛;旱道有山路十餘裡,運腳太重,非造鐵路以别轉運,煤務不能獲利。

    查礦局官商,原本十二萬兩,辦理機器工程尚形竭蹶,實無力再辦鐵路。

    禀請由官收回煤務,另行設法籌辦,以免日久虧折愈多等情,由知府張士瑜具禀前來。

    臣查閩洋官閩輪船、并船政制造各局,專恃基隆煤炭;且台南北鐵路辦成,更需煤用。

    現在工程已有十分之九,以後亦無須再添資本,未便停止不辦。

    商人惟利是視,既知無息可圖,自難強令入股,應将礦務仍舊由官收回,自本月初一日接辦,所有商本銀六萬兩、并船政原本銀二萬兩,暫由台灣于上年捐輸存餘項下籌撥歸還。

    臣另行饬派洋人瑪體荪監督工程,仿照商辦章程,以杜弊端。

    再由鐵路公司,由八鬥煤礦,分接車路一道,直通基隆碼頭,以便運售迅速。

    将來全台鐵路告成,銷路日廣,利息日厚,仍舊招商接頂;縱不能收回原本,庶不緻全行虧折,以免積久又成漏卮,于地方商務不無裨益。

    所有收回基隆煤礦、并動用官款緣由,除咨戶部外,理合附片陳明;伏乞聖鑒。

    謹奏。

     第四劄饬 欽加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署理台南府正堂軍功加一級紀錄三次吳為轉奏事。

    本年十月初二日,蒙臬道憲劄開:本年九月二十一日,奉閩浙總督部堂卞憲牌:本年八月二十九日,承準欽命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開:光緒十五年八月初七日,本衙門會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