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鹹同光四朝奏議選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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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嗣因李鴻章奏遵議海防購船各節,複經臣衙門請将廣東、福建、浙江、山東各省應購船隻,敕下李鴻章一手經理,代為訂辦各等因。

    均于光緒五年十一月間,先後奏奉谕旨,遵照辦理在案。

    查北洋海防,經李鴻章辦理有年,規模粗具,南洋海口較多,日本擅廢琉球,意存窺伺,防務尤為吃重。

    前次王大臣等會議籌備邊防一折,亦以南北洋海防,應分别預為布置水陸各軍,以期有恃無恐。

    臣等查陸軍可輔水師之不足,而水師購買鐵甲,經費既屬不敷,祇可先行置備蚊船,分布各要口,以聯聲勢而資調遣。

    就大局而論,拟于北洋各口,分撥蚊船四隻、碰船兩隻;南洋各口,亦須照北洋蚊船、碰船之數,扼要駐守。

    福建台灣,密迩東洋,另拟籌備蚊船四隻、碰船二隻,以壯聲威。

    其餘山東、廣東、浙江等省,自行籌購各船,不在此列。

    北洋于上年業經購到蚊船四隻,由李鴻章驗收,并議購新式兼碰快船兩隻,已屬總稅務司赫德訂辦。

    南洋亦有先購之龍骧等四船,見複據署南洋大臣吳元炳奏報,已函商李鴻章,照樣代購新式兼碰快船二号,惟龍骧等四船,聞須分别修理等語,奉旨着即趕緊辦理等因。

    欽此。

    該大臣等當自欽遵妥辦。

    福建應購船隻,前據何璟等奏稱,業經密饬司道,于應辦海防各工程内,實力撙節,籌備蚊船兩号之費等因。

    此外尚應添購蚊船兩隻、碰船兩隻,約共需銀九十萬兩之數,前次王大臣會議折内,停後山之役,每年計可節省數十萬兩,惟經費雖有可籌,而湊集尚需時日,定購船隻,又不可稍緩須臾。

    拟由戶部查照王大臣會議所奏,于提存四成洋稅項下,酌撥三十萬兩,交由李鴻章先行定購蚊船兩隻,以備分布閩省海口。

    其餘六十萬兩,應請敕下福建督撫,陸續籌解李鴻章分期付給,至所購船隻,來華尚早,管駕操練諸法,中國水師将弁,未能娴習,亟應籌劃。

    上年七月間,赫德在臣衙門條陳試辦海防章程,意在參用西人。

    臣等當經函商南北洋大臣,因沈葆桢以中外人員,共事不易,且以赫德攬權為慮,遂未定議。

    此次洗馬張之洞片奏内稱,天津雖購有外洋戰艦,聞水手運用,猶未娴習,臨戰不足恃,教練海戰,實是西人所長,赫德願覓西士,助我教練海防,其說未嘗不可酌采。

    但須權操自我等語。

    拟請敕下李鴻章即與赫德商定,将各省應購船隻,迅由電報轉寄外洋定購,應如何分起兌價驗收,均由李鴻章妥速籌議。

    其管駕教練,如何兼用西人,并請敕下南洋大臣、福建督撫與李鴻章先事妥籌。

    緣防務刻不容緩,經費更非易籌,李鴻章熟悉情形,自必力任艱巨。

    将來各船購到,無事時合操分守,有事時策應調援,自應由該大臣會商南洋大臣及各督撫,随時酌量辦理;總期緩急足恃,戰守兼資,庶經費不緻虛糜,而外侮或可抵禦。

    所有臣等會籌海防購船各緣由,是否有當,伏乞聖鑒。

     詳議籌邊之策疏(光緒六年)世铎等 和碩禮親王臣世铎等跪奏,為詳議籌邊之策,恭折覆陳,仰祈聖鑒事。

     竊臣等遵議俄國約章一事,已于本年正月初三日會奏,并聲明籌備邊防事宜,再行詳細妥議,另折具奏等因在案。

    今者于十七日,臣等複行公同集議,将諸臣節次條陳各折片,詳加核閱,折衷群言,兼綜博采,謹将邊防籌饷儲才三大端,分别八條,恭候聖裁。

     一、西路邊防宜籌也。

    左宗棠久膺邊寄,自能獨當一面,籌劃周詳。

    惟劉錦棠一軍,為西師綱領,扼紮前敵,似宜重其事權,敕令幫辦左宗棠軍務。

    金順所部,兵力尚厚,惟錫綸現駐塔城,與俄人偪處,兵力太單,應令就地選募邊人,招徕番屬,以壯聲威。

    拟請敕下左宗棠,申戒将士,先為不可勝,以待敵之可勝;務使我直彼曲,我主彼客,方能常操勝算。

    至于練生軍以防師老,足糧食以計久長,聯兵勢以完後路,均為目前要着,應令亟行經畫,益固遠圖。

     一、北路邊防宜籌也。

    烏裡雅蘇台、科多布、庫倫,皆與俄境毗連,雖系次沖,亦宜防範。

    拟請特派知兵大臣,簡調精銳,分駐其地。

    綏遠城、張家口均屬近邊,見宜調集北地精兵,分屯兩處。

    查曾國荃所部劉連捷一軍,見無所事,宜令移紮綏遠城。

    李鴻章所部淮軍,其見紮山東張秋鎮者,人數尚多,宜令分紮張家口。

    将來如敵勢趨重北路,烏科庫等城,再為增設重兵,即将綏遠城、張家口兩軍,調赴前敵。

    事緩時,仍調回近邊屯紮,免緻聚兵漠北轉運艱難。

    賽爾烏蘇為烏、庫兩城總路,再能專駐一軍,尤可相機策應。

    惟漠北荒涼飛挽不易,自宜講求屯墾、畜牧諸法,以為持久之計,應饬各該大臣認真督辦,内外蒙古,沿邊屏蔽,拟請簡派親信威重之王大臣,設法聯絡整頓。

    其應如何擇要練兵,核給饷需軍械之處,即饬會同各汗、各劄薩克籌議奏明,趕緊辦理。

    蒙古近甚貧弱,雖不能恃以禦敵,猶可固結其心,藉壯聲勢,與官軍相資為用。

     一、東路邊防宜籌也。

    吉林、黑龍江,兩面與俄接壤,俄人近年在海參崴地方,悉力經營,已成重鎮。

    其意存窺伺可知。

    是東三省之亟宜規畫,固不徒為今日設防計也。

    三省中吉林、黑龍江,人材物力,均可就地取資,應責成各該将軍,選将練兵,本地獵戶人等,素稱勇健,亦可募用。

    其招集打牲、索倫諸部落,及辦理金匪、墾荒、榷稅各事宜,一并饬令詳為經畫。

    惟各該将軍任大責重,文武兼資之才,不可多得,應請特簡練達公正大員,周曆三省,訪查見在情形,妥籌辦理。

    或應派知兵重望武員,幫同訓練,或應調明幹耐勞文職,經理地方,以期擇人分任,事無不舉,至奉天一省,就陸路論則為腹地,而沿海口岸,亦不可不防。

    況國家根本之地,尤應格外慎重。

    拟請酌調中原宿将,統帶舊部二、三千人,前往擇要屯紮,以為陪都拱衛,兼可教練制兵。

    松花江久為俄人窺伺,應如何制造戰船,添練水師之處,并請敕下該将軍等察看情形,速籌舉辦。

     一、北洋海防宜籌也。

    天津海防,李鴻章辦理有年,見在建築炮台,購備戰船守具,粗有規模,就大局而論,亟應整頓水師,備齊戰艦。

    在山東奉天對岸之煙台、大連灣等處,擇要扼紮,以固北洋門戶。

    奉天營口,本屬北洋所轄,所有該處海防,并歸李鴻章統籌兼顧,庶幾呼應較靈。

    至見在水師不足,仍宜注重陸師,以期有恃無恐。

    李鴻章所部淮軍,久經戰陣,亦宜有威望宿将統之,應否奏調劉銘傳赴津,以資倚任之處,并請敕下李鴻章迅速奏明辦理。

     一、南洋海防宜籌也。

    目前防俄之策,陸路重于海道,夫人知之。

    惟上年倭人擅廢琉球,意在藉端生釁,窺我台灣。

    俄倭之交,最為詭秘。

    此時俄事未定,難保不嗾倭滋事,多方擾我。

    南洋海面遼遠,雖不能處處設防,而福建之台灣、廈門等處,江蘇之吳淞、長江等口,尤為吃重之區,應請敕下各該督撫,各就地方情形豫為布置,仍簡練陸師,以輔水師之不足。

     一、饷需宜綜核也。

    西征本有專饷,津防水陸各軍,亦有奏定北洋海防經費,及淮軍專饷,應分饬全數解足。

    其東三省練饷協饷,近年未能解足者,亦應勒限清解。

    若如此次所議,開辦東西兩路邊防,需費甚覺浩繁,應由戶部過盤籌劃,先盡丁漕鹽關,實力整頓,并将厘金洋藥稅等項,責成各督撫,力除中飽濫支諸弊,務令涓滴歸公。

    惟邊防亟宜舉辦,需饷正殷,應先由戶部于提存四成洋稅項下,酌撥巨款,以應急需。

    一面按年指撥各省有着的饷,俾無缺誤。

     一、籌饷宜節流也。

    各省防營,除直隸陝甘等省須辦邊防,暨雲貴廣西邊瘠省分,營勇本少,均毋庸議減外,其餘各省,水路防勇尚多,應由各該督撫酌量情形,實力裁撤。

    此為節流之一。

    沿海各省,向有額設外海水師,原為平日綏靖海疆之用,自輪船駛入中國,此項戰船,全無所用。

    自宜變通舊制,分别裁汰。

    此為節流之二。

    軍興以來,各省每辦一事,動設一局,薪水口糧,糜費滋甚;在當時或亦不得不然,事平以後,相沿成習,徒有局務之虛名,并無應辦之實事。

    其厘金、海運、督銷等局,甚至有官紳并不在事,安坐而得薪水者。

    若各省破除情面,痛予裁除,所省實不可以數計。

    此為節流之三。

    前因日本圖擾台灣,遂有開辟後山之議,數年以來,未有成效,而每年耗饷至數十萬兩,何如停止後山之役,移作海防之用。

    請敕下閩省督撫,權衡時勢,拟議奏明辦理。

    此為節流之四。

    大抵理财之道,開源不可不慎,而節流不得不嚴。

    是在各督撫之實事求是矣。

     一、人才宜廣儲也。

    見既整理邊防,沿邊各督撫将軍都統,才略素優者,固不乏人。

    其中間有但習吏事,未谙兵機者,應請旨随時考核,與腹地對調,以收人地相宜之效。

    務令各邊重鎮,均系緩急可用之人。

    此外群策群力,亦須博搜文武将佐,供目前驅策之材,備異日幹城之選。

    應請敕下大學士六部都察院堂官,各省督撫将軍,暨勳績素着之大臣,如彭玉麟、楊嶽斌等,各舉所知,或才略過人,或骁勇善戰,或熟悉洋情,通曉外國語言文字,或善制炮械,精通算學,無論文武士人,一體列薦,不得以無人可保塞責,候朝廷選擇錄用,發往各邊練習。

    其在籍宿将,應請酌量宣召來京,随宜任使。

     以上各條,臣等悉心籌議,意見相同,仰懇聖明裁奪,嚴饬中外實力舉行。

    夫立國之道,不患敵強,而患我不自強,無論有無外患,但期邊圉日固,自能操縱裕如。

    若永保和局,固不必輕啟兵端,即釁自彼開,亦不至全無戰備,内外一心,共維大局,固不僅為目前防俄起見也。

    所有臣等會議籌備邊防緣由,謹合詞恭折覆奏,伏乞聖鑒。

     遵覆查明及籌辦情形疏(光緒六年)劉坤一 頭品頂戴兩江總督臣劉坤一跪奏,為遵旨分别查明,及見在籌辦情形,密折覆陳,仰祈聖鑒事。

     竊臣于光緒六年七月十七日承準軍機大臣密寄,十一日奉上谕,詹事府右庶子張之洞奏陳,應防要地事宜等因。

    欽此。

    跪誦之下,仰見我皇上洞燭幾先,綢缪未雨,感佩難名。

    當經恭錄密速咨行去後,旋接彭玉麟來函,謂以時往來吳淞、狼福山、江陰、焦山上下,何處有警,則随宜策應,以赴事機,業經專折覆奏。

    彭玉麟督辦江防多年,情形極為熟悉。

    臣愚亦謂吳淞口及長江口,地段太寬,扼守非易。

    如為萬全之計,莫如守吳淞之黃浦江口,以保蘇松。

    再守長江之江陰兩岸,及圌山、焦山等處,以固上遊各省門戶。

    彭玉麟所議,實洞括全局之谕。

    臣抵任後,覆陳防務情形,謂與彭玉麟籌商,務以江陰、鎮江等處為長江鎖鑰者,即此意也。

    惟從前議造沿江炮台,以圌山關附近焦山,而焦山聳峙江中,視圌山關尤為天設之險。

    時以經費支绌,不得不先焦山,而後圌山。

    見經接續興修炮台,似此重關疊隘,敵船益無從蹈瑕抵隙而來矣。

    江南兵輪無多,彭玉麟見需出洋分巡之兵輪一号,必不可少。

    屆時自當酌派應用,此臣接彭玉麟函商,及見籌扼要設防之實在情形也。

    又據江海關道劉瑞芬禀複:俄人并無在上海購買大宗煤斤情事,惟聞在日本長崎買煤甚多。

    查上海向非産煤處所,中外輪船所用,均由東西洋轉運而來。

    俄船由海道來華,路經日本,該處産煤既旺,價值複廉,似無須轉而求諸上海。

    聞近來各新聞紙,有俄國兵船所需煤斤,在新加坡采辦,及俄人在長崎議買煤銀五十萬圓,運往珲春,長崎有洋行承辦煤一萬噸,運存珲春對岸之海帶角地方各等語。

    劉瑞芬所禀,尚與相符。

    惟俄人詭谲異常,難保不廣收中國見有之煤,使我兵輪、商輪、船政、機器局,日用所必須者,均為所窘。

    臣已咨商閩浙總督臣何璟,派員赴台灣煤礦,查見存數目,分緻南北洋及各省解款購辦,即運儲江海各口,以備不時之需。

    另饬招商局多購洋煤,萬一官船缺煤,亦多移借。

    複由江海關道密饬上海華人各煤行,不得将多煤售與俄人,亦不得代其轉買。

    雖上海洋人經手買賣煤斤者,未能一體禁止,然似此多方防範,彼族當無從竭澤而漁;即辦理亦尚不着形迹。

    此查明俄人并未在上海購定大宗煤斤,及豫行設法牽制之實在情形也。

    日本助俄,事所或有,第揆之理勢,似不盡然。

    日本北與俄鄰,桦太千島之互換,非其心之所願,屈于勢不敢争耳。

    其防俄甚于防中國。

    臣前在都門,與日本使臣晤談兩次,彼屢以唇齒相依為言,即使言語不盡由中,而利害實系如是。

    臣愚以為中俄萬一有事,日本必照英國公法,自處局外,似未肯與之合謀,徒使俄益日強,以結怨于中國。

    該國商務,見查南洋各口所報,并無可允未允之案,僅有光緒五年日本領事在江海關請免煙酒兩稅,稍有辯論。

    嗣議定進口煙以三四十斤,酒以一二百斤為度。

    準其免稅,多則照征;後亦并未再有所請。

    臣仍當密饬各關道,此後與彼國交涉商務,均按條約一律持平,毋得稍涉偏枯,俾免俄人藉得施其勾結之計。

    防海新論一書,臣于未奉谕旨之前,已饬上海制造局印送百部,見據全數解到,以六十部分給江南各營,以四十部咨送總理衙門,轉發東三省,并饬該制造局另刷多部,呈送沿海各省,務使人人閱習,即其立法而師其用心,庶幾變通盡利,上副朝廷慎重海防、造就将才之至意。

    所有分别查明,及見在籌辦情形,謹恭折密陳,是否有當,伏乞聖鑒。

     瀝陳球案倭約疏(光緒六年)陳寶琛 日講起居注官右春坊右庶子臣陳寶琛跪奏,為俄事垂定,球案不宜遽結,倭約不宜輕許,勿堕狡謀而開流弊,恭折瀝陳,仰祈聖鑒事。

     臣聞日本使臣,近因俄約未定,乘間請結琉球一案,啖我以南島,而不許存中山之祀,複欲改約二條,總署惑于聯倭防俄之說,辦理已有成議。

    臣聞之,且疑且愕,以為分琉球,一誤也。

    因分琉球而改舊約,又一誤也。

    分島之誤,近于商于六裡之诳,因分島而改約之誤,近于從井救人之愚,中國受其實害,而琉球并不能有其虛名。

    五尺童子,猶不肯堕其術中,堂堂大朝,奈何出此?竊謂俄倭沓至,總署當持以鎮定,朝廷當示以權衡;俄強國也,倭弱國也;馭俄人宜剛柔互用,而倭則可剛不可柔。

    處俄事已不能過緩,而倭則宜緩不宜急。

    敢抉其利弊,權其情勢,為我皇太後、皇上縷析陳之。

    日本既與我立約通商,無故擅滅琉球,虜其王,縣其地,中國屢與講論,則創為兩屬之說,橫相抵制,彼即以沃腴歸我,而中國意在興滅繼絕,尚未可義始而利終。

    況所割南島,皆不毛之地,置為瓯脫,則歸如不歸,若用以分封尚氏苗裔,則貧不能存,險無可守,他日必仍為倭人所吞并。

    此分割琉球之說斷不可從者也。

    琉球中北諸島,日本既全據之,若為持平之論,日本應聽我擇有利于中無損于東之事,加入約内,以相償抵。

    而今所改之約,則大不然。

    道路傳聞,謂止改約兩條。

    一曰利益均沾,一曰舊約與加約有礙,照加約行。

    其居心叵測,無非欲與歐洲諸國,深入内地,蠅聚蚋嘬,以竭中國脂膏。

    況此外又有管轄商民,酌加稅則,俟與他國定議後,再與中國定議等語。

    則是二條之外,又增二條。

    且故為簡括含混之詞,留一了而不了之局,以為他日刁難地步。

    此酌改條約之說,斷不可從者也。

    論者謂速結琉球之案,即可聯倭以拒俄。

    臣愚殊不謂然。

    夫中國所慮于日本者,接濟俄船煤米耳。

    以長崎借俄屯兵耳。

    然倭人畏俄如虎,中國之力,終不能禁日本之通俄,日本之親我與否,亦視我之強弱而已。

    中國而強于俄,則日本不招而自來。

    中國而弱于俄,雖甘言厚賂,與立互相保護之約,一旦中俄有釁,日本之勢,必折而入于俄。

    萬一中國為俄所挫,倭人見隙可乘,又必背盟而趨利便,皆勢之所必至也。

    夫利害所關,形勢所迫,雖信義之國,不能保其必守盟約,而況貪狡龌龊如日本者乎?使日本而能守約,則昔歲無台灣之師,近年無琉球之役矣。

    何也?此二事皆顯背條約者也。

    然則琉球一案,與日本之和不和何涉;日本之和不和,又與俄事之輕重利害何涉。

    而目論之士,動謂結琉案即以聯倭交,聯倭交即以分俄勢,可謂懵于事理者矣。

    況極其流弊,琉球案結,則禍延于朝鮮。

    日本改約,則勢蔓于巴西諸國。

    何以言之?俄人遣海部、派師船,麕集于長崎,蟻屯于海參崴,成師而出,必不虛歸。

    若我為弦高阻秦之舉,則俄必為孟明滅滑之謀。

    朝鮮之永興灣,久為俄人所垂涎。

    猶冀中俄盟成,朝鮮為我屬國,彼時可令與各國立約通商,藉以解紛排難,而俄亦鑒于中國力庇琉球,貪謀或戢。

    昔布以宗人王羅馬,首敗巴黎期約,各國置若罔聞。

    于是俄始問津黑海,英人責之,俄反诘英,何以恕布仇俄,英人語塞。

    今我若輕結琉球之案,則俄人有例可援,中國無詞可措,以俄兵取高麗,如湯沃雪,而其勢與關東日偪,非徒唇齒之患,實為腹心之憂。

    禍延于朝鮮,而中國之邊事更亟矣。

    自道鹹以來,中國為西人所侮,屢為城下之盟,所定條約,挾制欺陵,大都出地球公法之外。

    惟日本、巴西等國,定約在無事之時,亦值中國稍明外事,曾國藩主之于前,李鴻章争之于後,始将均沾一條駁去,既藉此以為嚆矢,未嘗不思乘機伺便,由弱國以及強國,潛移默轉于無形也。

    今日本首決藩籬,巴西諸國必且圜視而起,中國将何以應之,勢蔓于巴西諸國,而中國之财力更竭矣。

    就日本近事而論,政府薩長二黨不和,民黨又倡國會之議,以與政府相抗。

    廣張匿名揭帖,欲伺外釁而動。

    其君臣惴惴,朝不謀夕,内事之亂如此;通國經制之兵,纔數萬人,分布六鎮,數益單薄,以之彈壓亂萌,尚且不足,兵力之绌如此。

    比年借民債三千餘萬圓,借英債二千餘萬圓,近又以關稅鐵路抵借洋債三百萬圓,不能驟得,财力之匮又如此。

    結之不足以助我禦俄,絕之亦不足以助俄攻我。

    若我中國大勢,内政清明,将相輯睦,與倭霄壤,固不待言。

    即論兵力、财力,以之拒俄,或當全力支拄,以之拒倭,實為恢恢有餘。

    見因俄事籌防,南北洋征軍調将,所費不赀。

    既欲與俄乘便轉圜,即可留以為防倭之用。

    是我失諸俄而猶得諸倭也。

    雖目下鐵艦沖船,尚未購齊,水師未成,沙線未習,猶未能張皇六師,以規複琉球,為取威定霸之舉。

    而我不能往,寇亦不敢來,莫如暫用羁縻推宕之法。

    彼去年以此法待我矣,今我不急與議,彼又何辭。

    而我則專意俄事,俟定約後,擁未撤之防兵,待将成之戰艦,先聲後實,與倭相持,如倭人度德量力,願複琉球,守舊約,是不戰而屈人也。

    如其不應,則閉關絕市以困之。

    倭商以海鮮為大宗,專售中國,歲食其利,若中國禁其互市,勢必坐困。

    華商在東亦停貿易,則彼榷稅頓绌,紙鈔不銷,且慮華商蜂聚煽變,内顧不暇,必急求成。

    如此猶不應,則仗義進讨以創之,三五年後,我兵益精,我器益備,以恢複琉球為名,宣示中外,沿海各鎮,分路并進,抵隙攻瑕,師數出而倭必舉。

    此中國自強之權輿,而洋務轉捩之關鍵也。

    不然,案一結則琉球之宗社斬矣。

    約一改則中國之堤防潰矣。

    俄以一伊犁餌吾改約,日本又以一荒島餌吾改約,是我結倭驩以防俄,而重受其绐;倭乘俄釁以挾我,而坐享其利也。

    一月之内,既辱于北,複蹙于東,國勢何以支,國威何以振?臣所由拊膺扼腕,而不能不痛切上陳者也。

    伏祈一面敕下總理衙門,與日本使臣暫緩定議,一面将臣疏,密寄李鴻章、左宗棠等詳議以聞。

    是否有當,伏乞聖鑒。

     日本議結球案牽涉改約暫宜緩允疏(附請調岑毓英督辦台灣片) (光緒六年)李鴻章 欽差大臣、大學士、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臣李鴻章跪奏,為日本議結球案,牽涉改約,暫宜緩允,遵旨切實妥籌,恭折仰祈聖鑒事。

     竊臣承準軍機大臣密寄十月初四日奉上谕,前據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議結琉球一案,又據右庶子陳寶琛奏,球案不宜遽結,舊約不宜輕改,當經惇親王等酌議,宜照總理衙門所奏辦理等因。

    欽此。

    仰見聖主審于馭遠虛衷采納,不厭精詳,曷勝欽服。

    從前中國與英、法兩國立約,皆先兵戎而後玉帛。

    被其迫脅,兼受朦蔽,所定條款,吃虧過巨,往往有出地球公法之外者。

    厥後美、德諸國及荷蘭、比利時諸小國,相繼來華立約。

    斯時中國于外務利弊,未甚講求,率以利益均沾一條,列入約内。

    一國所得,諸國安坐而享之,一國所求,諸國群起而助之,遂使協以謀我,有固結不解之勢。

    同治十年日本遣使來求立約,曾國藩建議宜将均沾一條删去。

    及臣與該使臣伊達宗城往複商訂,并載明兩國商民不準入内地販運貨物,限制稍嚴。

    嗣後該國屢欲翻悔,均經駁斥。

    自是秘魯、巴西立約亦稍異于前。

    誠以内治與約章相為表裡,苟動為外人所牽制,則中國永無自強之日。

    近聞各國駐京公使,每有事會商,日本獨不得與。

    其尚未聯為一氣者,未始不因立約之稍異也。

    至内地通商,西人以置買絲茶為大宗,赀本較富,稍顧體面。

    日本密迩東隅,文字語言略同,其人貧窘,貪利無恥,一聞此例,勢必紛至沓來,與吾民争利,或更包攬商稅,為作奸犯科之事。

    明代倭寇之興,即由失業商人,勾結内地奸民,不可不防其漸。

    此議改舊約尚宜酌度之情形也。

    琉球原部三十六島,北部九島,中部十一島,南部雖有十六島,而周回不及三百裡,北部中有八島,早被日本占去,僅存一島。

    去年日本廢滅琉球,經中國屢次理論,又有美前統領格蘭忒從中排解,始有割島分隸之說。

    臣與總理衙門函商,謂中國若分球地,不便收管,祇可還之球人,即代為日本計算,舍此别無結局之法。

    此時尚未知南島之枯瘠也。

    本年二月間,日本人竹添進一來津谒見,稱其政府之意,拟以北島、中島歸日本,南島歸中國。

    又添出改約一節。

    臣以其将球事與約章混作一案,顯系有挾而求,嚴詞斥之不稍假借。

    曾有筆談問答略節兩件,鈔寄總理衙門在案。

    旋聞日本公使宍戶玑,屢在總理衙門催結球案,明知中俄之約未定,意在乘此機會,圖占便宜。

    臣愚以為琉球初廢之時,中國以體統攸關,不能不亟與理論。

    今則俄事方殷,中國之力暫難兼顧,且日人多所要求,允之則大受其損,拒之則多樹一敵。

    惟有用延宕之一法,最為相宜。

    蓋此系彼曲我直之事,彼斷不能以中國暫不诘問,而轉來尋釁。

    俟俄事既結,再理球案,則力專而勢自張。

    近接總理衙門函述,日本所議,臣因傳詢在津之琉球官向德宏,始知中島物産較多,南島貧瘠僻隘,不能自立,而球王及其世子,日本又不肯釋還,遂即函商總理衙門,此事可緩則緩,冀免後悔。

    此議結球案尚宜酌度之情形也。

    臣接奉寄谕,始知已成之局,未便更動,而陳寶琛、張之洞等又各有陳奏,正籌思善全之策,适接出使大臣何如璋來書,并鈔所寄總理衙門兩函,力陳利益均沾及内地通商之弊,語多切實。

    複稱詢訪球王,謂如宮古、八重山小島另立王子,不止王家不願,阖國臣民亦斷斷不服。

    南島地瘠産微,向隸中山,政令由其土人自主,今欲舉以畀球,而球人反不敢受,我之辦法亦窮等語。

    臣思中國以存琉球宗社為重,本非利其土地,今得南島以封球,而球人不願,勢不能不派員管理,既蹈義始利終之嫌,不免為日人分謗,且以有用之兵饷,守此瓯脫不毛之土,勞費正自無窮,而道裡遙遠,音問隔絕,實覺孤危可慮。

    若憚其勞費,而棄之不守,适堕日人狡謀,且恐西人踞之,經營墾辟,扼我太平洋咽喉,亦非中國之利。

    是即使不議改約,而僅分我以南島,猶恐進退兩難,緻贻後悔。

    今彼乃議改前約,倘能竟釋球王,畀以中南兩島,複為一國,其利害尚足相抵,或可勉強應許。

    如其不然,則彼享其利,而我受其害,且并失我内地之利,臣竊有所不取也。

    謹繹總理衙門及王大臣之意,原慮日本與俄要結,不得不揆時度勢,聯絡邦交,洵屬老成持重之見。

    然日本助俄之說,多出于香港日報,及東人哃喝之語,議者不察,遂欲聯日以拒俄,或欲暫許以商務,皆于事理未甚切當。

    查陳寶琛折内所指日本兵單饷绌,債項累累,黨人争權,自顧不暇,倭人畏俄如虎,性又貪狡,中國即結以甘言厚賂,一旦中俄有釁,彼必背盟而趨利,均在意計之中。

    何如璋節次來書,亦屢稱日本外強中幹,内變将作讓之不能助我,不讓亦不能難我,洵系确論。

    蓋日本近日之勢,僅能以長崎借俄屯兵船購給煤米,彼蓋貪俄之利,畏俄之強,似非中國力所能禁也。

    豈惟日本一國,即英、德諸邦,及日斯巴尼亞、葡萄牙各國,皆将伺俄人有事,調派兵船,名為保護商人,實未嘗不思借機漁利。

    是俄事之能了與否,實關全局,俄事了則日本與各國皆戢其戎心,俄事未了則日本與各國将萌其詭計,與其多讓于倭而倭不能助我以拒俄,則我既失之于倭而又将失之于俄,何如稍讓于俄而我因得借俄以懾倭。

    夫俄與日本強弱之勢相去百倍,若論理之曲直,則日本侮我尤甚矣,而議者之謀,若有相反者。

    臣之所未喻也。

    至若江蘇之上海、浙江之甯波、福建之福州、廈門,均系各國通商口岸,日本即欲來擾既無此兵力饷力,必不敢開罪于西人。

    惟台灣孤懸海外,地險産饒,久為外人所窺伺,苟經理得宜,亦足以控蔽東南,應請廟谟加意區畫漸收成效。

    中國自強之圖,無論俄事能否速了,均不容一日稍懈,誠以洋務愈多而難辦,外侮疊至而不窮,不可不因時振作。

    臣前奏明南北洋須合購鐵甲船四号,其數斷難再減,所有請撥淮商捐項一百萬兩,僅準戶部議撥四十萬,不敷尚多,應請旨敕令全數撥濟各省關額撥海防經費,前經奏明嚴定處分章程,仍未如額籌解,倘再延玩,尚拟請旨嚴催。

    水師、電報各學堂,亦已陸續興辦,數年之後,船械齊集,水師練成,聲威既壯,縱不必跨海遠征,而未始無其具。

    日本嚣張之氣,當為之稍平,即各國輕侮之端,或亦可漸弭。

    又總理衙門慮及日本于内地運貨,蓄意已久,轉瞬修約,屆期彼必力請均沾之益,或祇論修約,不提球案,恐并此南島而失之。

    臣愚以為南島得失,無關利害,兩國修約,須彼此互商,斷無一國能獨行其志者。

    日本必欲得均沾之益,倘彼亦有大益于中國者以相抵,未嘗不可允行。

    若有施無報,一意貪求,此又當内外合力堅持勿允者也。

    臣再三籌度,除管理商民、更改稅則兩條,尚未訂定,應俟後日酌議外,其球案條約及加約曾聲明,由禦筆批準,于三個月限内互換,竊謂限滿之時,準不準之權仍在朝廷。

    此時宜用支展之法,專聽俄事消息,以分緩急。

    俟三月限滿,倘俄議未成,而和局可以豫定,彼來催問換約,或與商展限,或再交廷議,若俄事于三個月内即已議結,拟請旨明指其不能批準之由,宣示該使。

    即如微臣之執奏,言路谏诤,與彼之不能釋放球王,有乖中國本意,皆可正言告之者。

    臣料倭人未必遽敢決裂,即欲決裂,亦尚無大患。

    明诏既責臣以統籌全局,切實指陳,臣不敢因朝廷議準在先,曲為回護,亦不敢務為過高之論,緻礙施行。

    若照以上辦法,總理衙門似無甚為難之處,所有遵旨妥籌緣由,恭折由驿五百裡密陳,是否有當,伏乞聖鑒。

     再,台灣一島,孤懸海外,形勢雄遠,物産豐饒,内則屏蔽閩、粵、江、浙諸省,外則控扼日本、琉球、呂宋諸島,即泰西兵商各船,由西南洋來者,必經台灣、廈門之間。

    故論中國海防者,當以台灣為第一重門戶。

    自同治十三年,日本遣兵侵偪台灣生番,前督臣沈葆桢始議開辟後山番地,并奏明巡撫渡台督辦。

    前撫臣丁日昌複詳陳經畫台灣事宜,措注頗有遠略,乃自丁日昌病去,而台事漸少講求。

    自改為督撫輪駐,而兩年以來,未聞有渡台之舉,綢缪未豫,何以弭外患而伐敵謀。

    臣嘗謂東洋有事,台、澎實當要沖。

    該省督撫,内必得知兵有威望之重臣,随時親臨其地,相機籌布;何璟勒、方锜皆廉慎有餘,才略不足。

    查貴州撫臣岑毓英,勳績夙着,不避艱險,堅忍耐苦,足智多謀,倘蒙朝廷以海防為重,量移福建,假以事權,令其督辦台灣防務,仍循春夏駐省、秋冬駐台之例,就地設法,籌饷練兵,久之必有成效。

    該撫于洋務雖少閱曆,近來意氣漸平,自滇案為英人所忌,亦知事關大局,不可孟浪。

    聖主時示以剛柔緩急之宜,當能虛心體會,練成邊才。

    勒方锜條理精密,似于貴州地方善後為宜。

    臣因日本狡謀難測,台防關系緊要,不敢不獻其愚,是否有當,謹附片密陳,伏乞聖鑒。

     覆陳球案倭約疏(光緒六年)張樹聲、裕寬 兩廣總督臣張樹聲、廣東巡撫臣裕寬跪奏,為球案不必急議,倭約未便牽連,宜緩允以求無弊,遵旨切實覆陳,仰祈聖鑒事。

     竊臣等光緒六年十一月初七日,承準軍機大臣密寄,光緒六年十月十六日奉上谕,前據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議結琉球一案,又據右庶子陳寶琛,奏球案不宜遽結,當經惇親王等酌議,宜照總理衙門所奏辦理等因。

    欽此。

    仰見宸谟柔遠,不辭刍荛之詢,務出萬全之策,欽服曷勝。

    竊惟日本貪狡無賴,虐球畏俄,其力不足以助寇,其性不可以恩結,李鴻章、陳寶琛諸臣,言之詳計之審矣。

    至割島以結球案,結案而涉改約,則理勢明而利害見,皇太後、皇上可端拱而決策者也。

    琉球自明初尚巴志滅山南山北,并有中山,服事中國維謹,一姓相承,至今無改。

    宮古、八重山,皆南夷荒島,亦于洪武間始屬中山,不過歲修貢職,與三省屬府之近隸宇下,衣租食稅者不同。

    今中山殘滅,别援尚氏之後,置之兩島之間,與土人則枝指骈拇,不相附麗。

    言立國則甲兵賦稅,無可經營。

    倭伺其旁,颠危可待。

    其君既為中國所樹,仍中國不了之事,目前暫圖收束,後患正自無窮。

    夫日本無故滅球,中國以大義與之争論,彼曲我直,我不與彼決裂,彼難與我啟釁。

    争論雖無就緒,終存光複之基。

    割島不能自存,即斬中山之祀。

    此僅割兩島議結球案之非計,其理易明也。

    日本通商章程第三十二款,兩國見定章程,嗣後若彼此皆願重修,應自互換之年起,至十年為限,可先行知照,會商酌改。

    今已将屆十年,原可知照商改,但我以利益與彼,彼亦當以利益償我。

    若一國欲專其利,即與修約之義相違矣。

    況琉球一案,與中日通商,如風馬牛之不相及。

    彼既虜球君,縣球土,因中國責言,始以無足重輕之兩小島來相搪塞。

    中國何負于倭,倭何德于中國,顧欲責備于中國之改約耶?彼則鲸吞蠶食之不已,複欲乘我之危機,我則興滅斷絕之未能,轉又予彼以利益。

    五洲萬國,蓋不經見。

    此球案改約二事,斷不能牽連并議;其理又易明也。

    從前洋務初起,與各國訂立和約,其時在事臣工,多未谙外事,重以承平日久,武備空虛,所定條款,皆由欺诳挾制而成。

    蓋多非理所有,而束縛于勢者,自時厥後,中國講求交涉利弊,造船築台,練兵簡器,所以力求自強者,非一朝夕矣,度德量力,雖不能争雄于歐土,亦何至受制于倭奴。

    且俄以伊犁餌吾立約,猶曰代中國收已失之地,今舉而還之中國,不可無報稱之誼也。

    倭以球案要吾改約,将何說之辭,無說而從之,恐不免短中國之氣逐,生西人之心。

    此即舍理言勢,而割島改約之不可曲從,尤易明也。

    自古列國相交,往往以機智詐力相勝,恒視乎所以應之。

    倭人滅球已涉兩年,屢與力争,遷延不決,今當俄事未定之秋,亟相催促,窺其隐私,未嘗不慮中國或與俄修好,可乘備俄之力,問罪于倭,是其借端以逞大欲,或亦時急而後相求。

    如曰姑徇所請,聯絡邦交,慮适中其狡計,究其流弊,必有如陳寶琛所言,禍延于朝鮮,勢蔓于巴西諸國。

    張之洞所言,環海萬國,接踵效尤者。

    當時李鴻章與日本訂立修好條規,于一體均沾之條,力持未允,誠如王大臣等所雲,辦理頗費苦心。

    此次巴西立約,亦多中國力占地步之處。

    此後各國修約,辯論有據,未嘗非返弱為強之本。

    區區日本,乃欲一旦抉而去之,從此耽耽逐逐,相偪而來。

    外國盡争利便,中國無不吃虧,民安得不窮,國安得不困;日日自強而不足,一事自弱而有餘。

    此利害樞機,不可不深長思也。

    總理衙門及王大臣等量敵審時,持重應變,誠老成謀國之經。

    臣等忝領疆圻,亦不敢鹵莽滅裂,特念俄、倭強弱,相去懸殊,俄約轉圜,中國亦當有自處之道。

    苟其一意孤行,誅求無厭,恐亦難必以玉帛而不以幹戈。

    今倭之議結球案也,揆理度勢,中國均無自處之道,熟權利害,似有未可遷就者。

    總之,日本視俄事為轉移,俄局果變,倭必不因球案既結,而顧惜信義,俄釁不開,倭亦未必因球案不結,而遂起戎心。

    倘有萬一之虞,或竟狡焉思逞,以北洋之力制之,固當恢恢遊刃,粵省海口,雖以經費支绌,防備多虛,然以之禦俄,則誠略無把握,以之禦倭,必當勉與支持。

    見在俄約尚在未定,與倭人用支展之法,無可疑者,伏願聖主審俄事之機宜,以為球案之操縱。

    其見定球案條約,及加約各款,限滿雖當互換,批準權在朝廷,或屆時未能斥絕,再集衆思于廷議,博采輿論于疆臣,均無不可。

    英國戊辰新約,因商會議阻,至今未經交換;煙台條約,議定已越四年,亦尚有未經批準之條。

    事有成案,執此無可緻诘,拒之不患無詞也。

    至于中國籌防,自茲以往,不可一日複弛,惟望聖谟廣運,統籌全局,中外一心,務令邊海岩疆,裕其度支,寬其餘力,責以簡練營伍,造就人材,整齊船械,皆有屹然不搖之勢,則所以複球者在此,所以服倭者在此,即所以駕馭泰西各國者亦無不在此。

    所有臣等遵旨妥議緣由,謹恭折由驿密陳,是否有當,伏乞聖鑒。

     海防水師宜變通核實疏(光緒七年)劉坤一 頭品頂戴南洋通商大臣、兩江總督臣劉坤一跪奏,為海防緊要,所有水師事宜,務在因時變通,尤須核實辦理,遵旨妥議,恭折密陳,仰祈聖鑒事。

     竊臣承準軍機大臣字寄,光緒六年十一月初二日,奉上谕,梅啟照奏請整頓水師,拟定各條,開單呈覽等因。

    欽此。

    仰見聖主廑懷時局,博采周谘,曷勝欽佩。

    臣維中國自有法度,本不同于外洋,然以沿海七省,綿延五千數百裡之遙,當此外洋各國通商,動辄以兵船挾制,則中國沿海水師,若不認真整頓,其将何以自立。

    論者謂中國有海防而無海戰,不思漢唐以來,已有樓船及伏波橫海等号。

    國朝嘉慶年間,剿捕海寇,亦極霆驚颷發之奇,而況今日之有外洋乎?細核梅啟照所陳各條,惟第二條請令江南機器局仿造鐵甲輪船,查該局見在制造槍炮藥彈,業必專而始精,不必再造鐵甲船,緻糜工費。

    第五條請設海運總督,查海運于防務無涉,且已辦有定章,諸臻妥善,無庸另設總督,以滋煩擾。

    第十條請添長江水師中号輪船,查長江水師,系在内地,長龍舢闆,未始不能得力,前兵部侍郎臣彭玉麟,決計不用輪船,未始無見。

    此三條均可作為罷論。

    其餘各條,洵屬切中時務,防患未然。

    如第一條請饬船政局仿造鐵甲船,國家不惜巨款,設立船政,每屆從優保獎,鼓勵在工人員,原期精益求精,以與外洋齊驅并駕。

    鐵甲船既為海防利器,則該船政不此之務而誰務乎?且中國見經購買鐵甲船,将來歲久自須修理,讵可駛赴外洋,該船政若不豫先講求,臨事必緻束手。

    船政大臣黎兆棠,素有遠略,血性過人,曾對臣言,自願多辦數年,俾得竭力整饬,而于鐵甲船尤為加意。

    請旨饬令黎兆棠查明局内工匠器具,能否制造鐵甲船,以及一船需費若幹?需時若幹?自行分晰具奏。

    臣前在粵督任内,以洋銀九萬圓,購買英國所設黃埔船■〈土粵〉,于修鐵甲船甚為合用,似可于廣東設立船政分局,庶易集事。

    惟船政經費,見極支绌,即先定造之快船四隻,專望南洋所撥粵海關稅接濟,已有停待之虞。

    然則仿造此項鐵甲船,又将從何羅掘,應由黎兆棠逐細勾稽,通盤籌劃。

    如果力有未逮,亦即據實陳明,徐設方略。

    第三條俟俄事定妥,仍速購鐵甲船。

    蓋尚未知李鴻章已購鐵甲船四号也。

    去春俄事初起,各款待用方殷,而購鐵甲船必須期之數年,深恐緩不濟急,故李鴻章與臣論及,臣意頗不謂然。

    顧外洋各國,方以鐵甲船稱雄,豈以中國之大,而獨少此。

    不敢謂無鐵甲船不辦海防,亦不敢謂有鐵甲船無益海防,既經購辦四船,足資分布,将來到華之後,派在南北兩洋,輔以碰快各船,可以各成一隊。

    至于原撥海防經費,不獨各省厘金項下,本年南洋僅收湖北二萬兩,江西以新饷抵經費銀十一萬兩,而粵海關以征存之項,竟欠解至數結之多;兌撥船政六萬餘兩,亦僅報解三萬兩;餘皆任催罔應,尤所不解。

    當此海防吃緊,賴此的款為購制槍炮船隻之資,請旨饬該監督迅将前欠如數解清,以後毋再挪移,緻有贻誤。

    第四條請推廣招商局船,往東西兩洋貿易,不獨可分外洋之利,亦可周知各國形勢,聯絡各島華人。

    臣前在粵督任内,于招商局和衆輪船前往檀香山,本應由南北洋主政,而臣以事屬可行,時不可緩,遂徑許之。

    蓋将以此為權輿也。

    該局嗣派輪船往舊金山,亦是推行之漸,東西洋自可由此進步,正不必指定何船。

    臣所慮者,該局總辦道員唐廷樞、徐潤,人頗老成,而氣局尚小,且提還公款後,赀本亦薄,未必更能擴充。

    夫理财本不易言,劉晏為唐名臣,而以轉輸着績,況遠涉重洋,而操奇赢之術乎?臣愚以為宜得一大力者駐局主持,唐廷樞、徐潤與之左右,仍以巨帑資之,俾得展布;用财如用兵,分數明則多多益善;每年盈餘所入,官商照章均分,于中國之需,不無小補,庶餍衆心而杜群喙,所以提挈之;亦所以安全之也。

    泰西各國,以商而臻富強,若貿遷所獲,無與公家,自必别有剝取之法。

    否則富強何自而來?處此時勢事事欲步武泰西,不得獨于招商局務,而尚天子不言有無,諸侯不權多寡之高論也。

    第六條請裁改海疆各種笨船。

    第八條請設外海水師提督。

    第九條請令海疆提鎮練習水師。

    此三者相為表裡。

    臣查軍興以後,沿海各省,笨船已不甚多,就臣服官省分而言,廣東之陽江、碣石、瓊州、南澳四鎮,或有拖艇兩三号,或一二号,甚至并無一号。

    其有拖艇者,弁兵祇食額饷,别無薪糧。

    臣在廣東每鎮撥給輪船一号,所有拖艇等船,雖未盡撤,亦不準添。

     江南之崇明、狼、福三鎮,經前督臣曾國藩奏準各給艇船四号、輪船一号,臣抵任後,屢議裁撤艇船,該鎮等力請暫留,為淺水捕盜之用。

    而臣以該艇船無風不動,即捕盜亦屬不宜。

    第因未經給予輪船,則艇船尚可承乏,拟俟制備輪船後,即行裁撤艇船。

    如謂淺水難駛輪船,則各帶劃船數隻,亦足以資追緝。

    請旨饬令廣東、浙、閩,查明見存各項笨船,斟酌辦理。

    沿海水師提督,本有巡緝外洋之責,如另設一外海水師提督,節制沿海各省水師,恐有警時各守疆域,仍屬呼應不靈,徒擁虛位而已。

    臣愚以為沿海水師,宜仍其舊,各歸本管提鎮,一俟南洋兩号鐵甲輪船購到,遴派勇略素優深谙駕駛之提鎮大員統帶,配以碰快等船,駐紮澎湖,假以便宜,保障台灣以為中樞,而南控閩、粵,北顧江、浙,亦可收形格勢禁之益。

    蓋南洋惟台灣孤懸巨浸,四面受敵,非若各省尚屬有險可扼,得此兩号鐵甲輪船,方足以備緩急。

    惟該處風浪奇險,向難停船,必于對面澎湖下碇,不但近可捍衛台灣,即使敵攻閩、粵、江、浙,亦慮澎湖之鐵甲船追襲其後,而閩、粵、江、浙水師,知有鐵甲船為之外援,則膽氣益壯矣。

    且鐵甲吃水甚深,斷不能進泊沿海各省口内,與其置之浩渺之區,曷若常駐澎湖,守台灣之門戶,作四省之應援,更為穩便,實亦兩得之道。

    此項鐵甲等船,如作為經制水師,應否于沿海提鎮量移兩缺,臨時再行熟議。

    至海疆提鎮水師,有外海内洋之分,内洋水師舢闆等船,雖不足以敵輪船,然洋人如入内洋,必用劃船登岸,則舢闆等船亦可擊之。

    如練外海水師,非用輪船不可。

    江南提督李朝斌,見統輪船五号、蚊船四号,又經彭玉麟奏添兵輪十号。

    為江陰以下防海之用,一俟籌出項款,陸續造成,三鎮亦各換給輪船,則江南外海水師,兵力不為不厚,似尚可以一戰。

    廣東大小輪船二十餘号,皆為沿海捕盜而設,而能角勝外洋者,竟無一二。

    福建則較勝于廣東,浙江則尚不及廣東,應由該三省督撫臣各就沿海情形,會督水師提督,認真練習;而臣更有請者,江南水師新定營制,萬餘名改為二千餘名,有兵即有炮船,并無無炮船之水師,故李朝斌所統輪船,不得不另行募勇。

    臣在廣東,查悉額設水師,裁存尚一萬有奇,大都無船無炮。

    其有船炮者,系另募之勇,而非額設之兵。

    當經彙案奏明,無論外海内洋,輪拖扒巡各船勇丁,一律改補水師兵額,而令原營水師,開除老弱三千餘名,歲省饷六萬餘兩。

    然此外水師兵丁之無船炮者,尚數千人,未知閩、浙兩省水師,是否與粵省相類。

    臣愚以為此項水師,不同陸營,既無船炮,便成無用之物,似可并官盡數裁汰,省出此項俸饷,制造輪船,另募勁旅,定為外海輪船經制水師,亦是斬截辦法,可以變無用為有用。

    此項向無船炮水師,非久經戰陣之勇可比,裁汰之後,亦無慮其滋生事端。

    倘另募水師勇丁,而置舊時水師兵丁于不問,聽其坐食糜饷,無此政體;并請饬廣東、福建、浙江各督撫臣查明酌辦。

    臣于江南亦即會同水師提鎮察酌施行。

    第七條請嚴防東洋,臣查東洋夜郎自大,狡焉思啟,始則犯我台灣,繼則滅琉球,而窺朝鮮;其漸誠不可長。

    然以日本手掌之地,而又土瘠民貧,如欲與中國為難,多見其不知量矣。

    見在中國南北洋防務均有規模,倭人即欲跳梁,何能為厲?況沿海為各國通商口岸,彼亦未必輕肆披猖;然毋恃敵之不來,恃我有以待敵。

    傳有之曰:一夫不可狃,況國乎?臣惟有督饬沿江水陸諸軍,綢缪未雨,以期有備無患,仰慰宵旰憂勤。

    至防日本與防俄不同,東三省自無他慮,第高麗與我唇齒,難免日本觊觎;宜勸該國結好西洋,尚可互相維制。

    一整面軍經武,亟圖自強。

    中國之濟其困而扶其危,固惟力是視矣。

    夫以中國沿海籌防,越六七年之久,尚未能一律整嚴,确有把握者,固由苟且偷安,未能振作。

    或系敷衍塞責,無濟艱難。

    正不獨水師為然。

    此臣與沿海疆臣,所宜痛除積習者也。

    臣謹就梅啟照所陳整頓水師各條,敬摅管見,恭折密奏,伏乞聖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