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鹹同光四朝奏議選輯上

關燈
查辦台灣清莊事宜疏(道光五年) 會議台灣善後事宜疏(道光十四年) 通籌台灣利弊以靖海疆疏(道光十八年) 敬陳沿海情形疏(道光二十一年) 敬陳台灣生番獻地宜防流弊疏(道光二十六年) 籌議海運巡洋章程疏(道光二十八年) 遵議船政萬難停止疏(同治十一年) 變通福建陸路練營疏(同治十三年) 請敕議海防六事疏(同治十三年) 代陳丁日昌議覆海防事宜疏(光緒元年) 條議海防事宜(光緒元年) 會籌全台大局疏(光緒元年) 台灣撫番開路情形疏(光緒元年) 請敕撫臣渡台藉全大局疏(光緒二年) 請速籌台事全局疏(光緒二年) 籌商台灣事宜疏(光緒二年) 親勘台灣北路後山大略情形疏(光緒二年) 籌商大員移紮台灣後山疏(附台灣中路築城防守片)(光緒三年) 瀝陳病狀并海防事宜十六條疏(光緒五年) 敬陳管見疏(光緒五年) 籌議羅應旒條陳疏(光緒五年) 會籌海防購船疏(光緒六年) 詳議籌邊之策疏(光緒六年) 遵覆查明及籌辦情形疏(光緒六年) 瀝陳球案倭約疏(光緒六年) 日本議結球案牽涉改約暫宜緩允疏(附請調岑毓英督辦台灣片) 覆陳球案倭約疏(光緒六年) 海防水師宜變通核實疏(光緒七年) 查辦台灣清莊事宜疏(道光五年)趙慎畛、孫爾準 閩浙總督臣趙慎畛、福建巡撫臣孫爾準跪奏,為查辦台灣清莊緝私各事宜事。

     竊照台灣孤懸海外,民無土著,俗本輕浮,素有内地遊民,偷越私渡,此等遊手好閑之人,既無藝業可守,又無田地可耕,且懶惰性成,即傭工力作,亦複不耐辛勞,非匿迹于賭場,即潛蹤于鼠竊,異鄉飄泊,無可稽查,恐漸聚漸多,成群結黨,當地方無事之時,肆行搶劫,為害闾閻,而台郡率皆漳泉民人,素尚忿争,一遇雀角微嫌,該遊民等即乘機附和,助勢逞兇,小則激成械鬥,大則謀為不軌。

    上年南路匪徒許尚、楊良斌等,糾衆滋事,即恐有遊民從中煽誘。

    幸該鎮道府等拏辦妥速,當将首夥各犯,殲除殆盡。

    但内地遊民,尚未絕迹,亟須查逐清厘,以為久安之計。

    然欲查逐遊民,莫善于清莊一法,其事較編查保甲,尤為簡而易行。

    前年臣等因延平、建甯等郡捕務緊要,曾饬各屬于保甲之外,小為變通,辦理連甲,頗有成效。

    清莊亦與聯甲相仿。

    上年臣孫爾準赴台時,亦饬台屬力行清莊之法,毋許容留匪類,均于稽察棚民覆查保甲案内,先後奏蒙聖鑒在案。

    緣台灣向系漳、泉、粵三籍之人,分莊居住,各莊設有頭人,莊民鹹聽頭人管束。

    臣等見複分饬台灣鎮道府,督饬廳縣,責成該頭人,率同客長鄉耆,并莊正、保正人等,實力查察。

    如有面生可疑,或在古廟涼亭及飯歇處所飄流無定之人,查無親屬相依者,既屬外來遊民。

    該頭人等立即禀報地方官,訊明内地籍貫,照例逐令過水,面刺過水二字,遞回原籍安插,毋許複行偷渡赴台;即在夫行投充小夫者,亦令夫頭查明,果系良民誠實安分者,出具保結,仍準在行充夫,如來曆不明,及好勇鬥很,動辄生事之徒,亦俱報明本管官,一律驅逐回籍。

    該頭人等,各清各莊,家喻戶曉,既無胥役紛查之擾,又無門牌冊籍之繁。

    各莊民自衛自家,亦樂于從事。

    台地各廳縣,一據頭人禀報,立時訊明,先将該遊民嚴加看管,或數人或數十人,分起押解回内,海洋險阻,必須妥為管解,亦令議立章程,以免中途滋事疏脫,俟解至内地入口,即由地方官逐程遞解,并通饬泉州、漳州各府廳縣,如遇台灣遞解遊民到境,按照籍貫,饬命該處鄉耆族房取保,嚴行管束,毋許私自外出,一面分檄内地,台灣該管各文武,嚴饬守口員弁,凡遇船隻出入口者,務須實力盤诘。

    如有奸民越渡台洋,即将人船拏解究辦。

    似此稽查嚴密,庶遊民不能溷迹赴台,地方獲就安谧。

    至台灣府鹽務,向由販戶承辦,自行選雇哨捕巡緝,見聞該處沿海奸民,私設埕坎,擅自曬鹽販賣,惟嘉義縣境内為尤甚。

    此等曬私匪類,即系遊民,若不及早查拏,日久嘯聚,亦足為土地之害,業經飛饬台灣道府,督饬廳縣,選派幹役,協同販戶,嚴緊查緝,将各處私曬匪徒,拏獲解究,俾私販斂戢,官引暢銷,不特課賦民食,無短绌匮乏之虞,且令匪棍流民,無托足謀生之所,則内地奸徒,聞風畏縮,不敢再行前往,而台地得以一律肅清,實于海外要區,大有裨益。

    惟台灣重洋間隔,非如内地之耳目易周,恐該廳縣以距省窵遠,意存洩玩,臣等見在密加訪察,并嚴劄通饬該廳縣等,如将境内遊民人等,認真細查,押逐淨盡,使民間不受擾累,即系實心任事之員,定當量予獎勵。

    如奉行不力,或由于辦事懈怠,或限于才質迂疏,雖經查逐,未能悉數驅除,即不加緊搜查,有初鮮終,亦難勝海疆之任,應即撤回内地,或改補簡缺,或降補佐雜,分别輕重,奏明辦理。

    若竟陽奉陰違,或畏難苟安,膜置不辦,則自甘暴棄,立即嚴參示儆。

    如此酌定勸懲,使各廳縣,共知奮興警懼,方可冀收實效,仍令該鎮道府,就近确查,随時據實禀報,毋得稍事徇護,并幹重咎。

    臣等為海疆地方緊要起見,謹恭折具奏,伏乞皇上聖鑒訓示。

     會議台灣善後事宜疏(道光十四年)曹振镛等 大學士臣曹振镛等跪奏,為遵旨會議具奏事。

     道光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程祖洛奏,台灣善後事宜一折,奉朱批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欽此。

    臣等謹會同各該部悉心核議,為我皇上陳之。

     一、原奏内稱禁偷渡以杜盜源等語。

    臣等查内地自福甯以訖漳州,無處不可偷渡。

    泉州府屬之崇武等處,漁船皆可渡台,偷渡尤易,并有潛身海濱,俟正口商船載兵哨船驗放出口,即用小船載登附搭到台後,沿海之淺水浮埔,無處不可登岸,逃逸兇盜,違禁貨物,胥由此脫漏,台灣遂成藏垢納污之所。

    該處人情本極浮動,而又有此等桀黠好事者趨之若骛,無怪乎屢有不靖之案也。

    此等偷渡匪徒,無客頭船戶為之引領攬載,重洋豈能飛越。

    客頭船戶,若不勾通澳甲汛兵,斷難作奸。

    其口員徇情私給照票,更所不免,應如所請,嗣後渡台民人,照例由地方官給照票,至正口驗放配渡,赴台投繳原照,仍責成給照之州縣,驗放驗收之台内管口廳員,按月造冊通報。

    如查無照票,或人照不符及所執系口員私票,即将本人照例治罪,仍嚴究客頭船戶、澳甲汛兵姓名,指拏究辦。

    如不将客頭人等據實拱指,即将本人坐以客頭等應得之罪。

    商船哨船夾帶,坐船戶及管駕弁目以客頭之罪。

    至各處偏僻港澳及泉州府屬之崇武等處,責令文武印官,督率分汛官弁,逐段清查。

    凡有漁船之可放大洋者;一概押歸正口,以便稽查,不得停泊私澳。

    其梁頭短窄不能遠涉者,仍聽其便,并令台灣水陸汛弁,在于淺水浮埔支河■〈氵義〉港,互相稽查,見有船隻,亦即押赴正口,如遇涉水登岸之人,将人船一并拏交地方官訊辦,仍嚴饬分汛官弁,不得藉此需索擾累,别滋事端。

    其内地口員疏于防範,照例參處,私給照票者,照知情賣放例革職治罪。

    台灣口員,例無失察内地民人偷渡處分,惟既有偷渡之人,難保無脫漏米糧情事,應如所請,比照内地口員例一體參處。

     一、原奏内稱行清莊以除盜薮等語。

    臣等伏查台灣清莊章程,與保甲略同,而更寓團練之意。

    惟形勢袤長,村居星散,言語咮■〈口離〉,地方官赴鄉查辦,不能不藉書役為引路通事。

    該書役等憚于繁遠,或竟得規包庇,不免指東畫西。

    查台灣各營,千總以下等官之分防汛地者,有一百十五員,較文質汛官多至十倍,籍隸閩省,土音是操,所轄地面,亦甚有限,不難親曆清查。

    慎選總董,編聯保甲,應如所奏。

    嗣後每年秋收後,由台灣鎮道,遴委幹員編查一次,如遇原冊無名之人,或去來人數與所報不符者,即拏交地方官嚴訊究辦,委員汛弁編查不力,由台灣鎮道查明詳參,倘實心經理,計功獎賞。

     一、原奏内稱嚴連坐以杜包庇等語。

    臣等查台灣總董莊耆牌頭甲長人等,未必盡賢而有力,前年逆匪粵棍,俱系各莊無賴,并非一鄉一裡之人,各莊總董人等,果能知一家有犯,十家連坐,自必各顧身家,何至縱令滋蔓。

    應如所奏,清莊之後,如有來曆不明,為匪犯法之人,該總董莊耆保甲鄰右,并不随時捆解,發覺到官,一并連坐,文武汛弁,亦不得無故恐吓平民,緻滋事端。

     一、原奏内稱禁搬徙以免窺伺等語。

    臣等伏查台灣人情浮動,而又屢遭不靖,悉屬驚弓之鳥,奸徒憑空造謠,或稱閩粵分類,或稱匪徒豎旗,聞者紛紛遷避,閩粵既各懷疑懼,棍徒即乘機構煽,此實緻亂之由也。

    前年逆匪窺伺笨港鎮,該處總理林西泰等,聯約各莊,不準妄動,三戰三捷,嘉義境内惟該處最為完善。

    應如所奏,嗣後如有聞謠遷徙之事,先将該總理枷号示衆,再嚴拏造謠之人,照例治罪,庶幾人無釁焉,妖不自作矣。

     一、原奏内稱實力化導以挽頹風等語。

    臣等伏查台灣之俗,嗜利尚氣,而鮮仁讓之風。

    百數十年來,教養涵濡,讀書明理者,固不乏人,而鄉曲愚民,不知擇師,故訟師奸棍,即藉訓蒙以為構煽。

    此次逆案内之僞軍師等,大半皆蒙師也,應如所奏,嗣後責令台灣鎮道府廳縣及駐防鄉鎮之縣丞巡檢等官,每逢朔望,傳集衿耆,敬謹宣講聖谕廣訓,講明父子、君臣、長幼之道,身心性命之理,使知孝弟忠信,即可以造于聖賢,并責成各學教官,于農隙時周曆稽查,訓蒙之人是否皆堪為後生矜式,明示獎罰,如有奸匪溷迹及荒謬怪癖之徒,即送縣訊辦,道府廳縣教官,每遇聽訟課士,或因公下鄉與民接見,随時訓導,務令正學明而人心定,俾愚夫愚婦,皆知為善之樂,則風俗自化矣。

     一、原奏内稱修建城牆,築圍炮台,并增設月城兵房,以資杆衛等語。

    臣等伏查府城為全台根本重地,西門外地方,與鹿耳門安平鎮互相掎角,實郡城之咽喉,亦米糧财貨積聚之所。

    從前因其濱臨内海,有險可恃,故未包羅入城,道光三年以後,内海之濱,沙日淤墊,北自嘉義之會文,南至郡城小北門外四十餘裡,東自洲仔尾海岸,西至鹿耳門内十五六裡,俱已漲成陸埔。

    由北路長驅,直至埔尾,撩衣而涉,即屬西門外地,無險可守。

    前年逆匪滋事,人心驚惶,或遷徙入城,或争舟欲渡,辛道府紳士調度倡率,首固藩籬,經該督相度形勢,該城環繞東南北三面,而弦其西,形如半月,應如所奏,于城之西北以訖西南,擴一外城,将西門外市集民居,悉行圍繞在内,擇要建造炮台,并于各城門添築月城,城上各垛增蓋兵房,其沿海沙多土少,并有地勢低窪處所,應先審定地勢,開穵濠溝,并修浚舊有水關,取土以實低窪之處,濠溝以内,栽種■〈艹〈束刂〉〉竹為城,分段建造炮台,并徐議添建月城兵房。

    其嘉義縣坍塌四十餘處,俱應修理完固,再于城之四維,建炮台四座,各城門增築月城。

    所有該舉人鄭朝蘭等,呈請民捐民辦,并酌留損項發商生息,按年修理之處,均應如所奏辦理,仍俟事竣查明捐錢數目出力等差,分别奏請獎勵。

     一、原奏内稱劃勻台灣、嘉義二縣疆界,以資維制等語。

    臣等伏查全台形勢,南北袤長,嘉義縣實居西面适中之地,其境轄,南至台灣縣交界之新港溪八十裡,北至彰化縣交界之虎尾溪五十裡,海外道裡荒遠,裡以倍計,實在南北袤長共二百四五十裡,加以港■〈氵義〉紛歧,風雨儵忽,行路之人,往往斷絕。

    其東西各五十一裡,而自極西海埔至極東番界,非三日程不能到。

    地廣人稠,風氣最悍,政務極繁。

    即迤南邊界,居民赴郡則可朝去暮回,赴縣必得二日始到,常若不便。

    其台灣縣境轄,南至鳳山交界之二贊行溪二十裡,北至嘉義交界之新港溪二十裡,亦以倍計,南北不過八十裡,東西廣六十八裡,僅及嘉義三分之一,并有鎮道府廳駐紮同城,治理易于嘉義,應如所請,将嘉義縣新港溪迤北至灣裡溪止,計地二十餘裡,西極海濱,東竟番界,劃歸台灣縣管轄,則疆界既勻,官民均便。

    綜計台灣縣管轄地方,仍止及嘉義之半,在台灣不患照料難周,在嘉義少此二十餘裡,治理較易,不至鞭長莫及矣。

    所有戶口錢糧郵驿,一切應行改撥之,處,應俟該督妥議分别題咨,造冊核辦。

     一、原奏内稱酌議裁改汛防,以資巡查彈壓等語。

    臣等伏查嘉慶十五年,前督臣方維甸,議定裁移歸并。

    奏準遵辦。

    迄今又閱二十餘年,自當因時制宜,酌量裁改,見據程祖洛督饬該鎮周曆履勘,應如所奏。

    鹿耳門内海漲出埔地,應于老岸與新埔接壤之蕭隴地方,扼要添設汛防。

    查蕭壟本系城守營右軍管轄,應即在該軍所屬各汛内均勻抽撥,請于原防加溜灣汛把總一員、外委一員、兵四十一名内,裁撥外委一員、兵六名,并于大武壟汛兵七十七名内,裁撥十七名,舊設汛兵四十四名内,裁撥四名;共兵二十七名。

    以二十名同外委一員,駐紮蕭壟,為蕭壟汛。

    以七名駐紮距蕭壟五裡之西港仔,歸蕭壟汛外委管轄。

    又茅港尾為往來孔道,居民稠密,原設僅止塘兵五名,請于原防舊社汛外委一員、額外一員内,裁撥外委一員,并在城守營右軍存城兵一百七十二名内,裁撥兵二十名,連原設塘兵五名,共兵二十五名,外委一員,駐紮茅港尾汛。

    又北路中營所屬之大墩地方,向為閩粵雜處之所,有貓霧拺汛千總帶兵駐防。

    迩來粵籍居民,遷往他處,惟葫蘆墩汛,轉成閩粵交錯之區,原設弁兵,不敷彈壓,請将貓霧拺汛千總一員,兵八十五名,移駐葫蘆墩,而将葫蘆墩汛外委一員,兵四十名,移駐大墩,改為大墩汛。

    又北路右營所屬之大甲塘,原設塘兵三十名,嗣于離大甲塘二裡之大甲汛,移駐守備及兵二百名。

    大甲塘兵尚仍其舊,而離大甲汛三十五裡,閩粵雜處之吞霄地方,僅止塘兵十名,形勢不甚勻稱。

    請在附近大甲汛之大安口汛,原設把總一員,外委一員内,裁撥外委一員,并裁撥大甲塘兵二十名,連原設吞霄塘兵十名,共兵三十名,外委一員,駐紮吞霄,為吞霄汛。

    又南路下淡水營所屬之阿缑地方,為閩粵交關之市,僅有下淡水縣丞一員,并無武弁,請将該營随防把總一員,并于存營兵二百六十九名内,裁撥兵六十九名,移駐阿缑為阿缑汛。

    又阿裡港為商賈雲集之所,原設外委一員,兵六十名,職卑力薄,請于南路營存城把總二員内,裁撥一員,并于南路營石井汛原設兵一百六十名内,裁發二十名,改歸下淡水營管轄,與原駐阿裡港兵六十名,共兵八十名,把總一員,駐紮阿裡港。

    其原設阿裡港外委一員,裁歸下淡水營随防,又離山豬毛及阿缑、阿裡港,各十裡之九塊厝,為閩粵交界處,向無汛塘,請于下淡水營随防額外三員内,裁撥一員,再于東港汛兵四十五名内,裁撥十五名,又于新園汛兵一百十五名内,裁撥五名,共兵二十名,額外一員,駐紮九塊厝,歸阿裡港汛管轄。

    又距山豬毛二十五裡新園汛十五裡之潮州莊,生聚日繁,向無汛防,查下淡水營所轄,有枋寮一汛,離南路營守備駐紮之水底寮,僅止四裡,應将枋寮汛改歸南路營守備管轄,即令該守備于随防兵一百五十名内,撥兵二十名駐防巡查。

    其下淡水營原設枋寮汛外委一員,兵三十名,移駐潮洲莊。

    該處本系新園汛所轄,應再在新園汛撥兵十名,共兵四十名,外委一員,為潮洲莊汛。

    如此裁移,于各汛相去道裡适勻,無事則刁鬥相聞,有事則鼓桴相應,行見衆志成城,其移駐各員弁關防條記,有應行改鑄之處,應由該督照例拟定字樣,造具印模清冊,送部核辦,移建衙署兵房等項,應令該督撙節估計,分别題咨,次第造冊核辦。

     一、原奏内稱修築土堡衙署兵房以資戍守等語。

    臣等伏查台灣各營汛塘,其孤懸曠野者,既無掎角之形,其錯居廛市者,又成驕惰之習。

    此外坍為平地者,亟須修整以壯軍容,該督請将全台汛署兵房通行查勘,分别修建,仍于扼要汛地添築土堡,将衙署兵房圍繞在内,應如所奏辦理,即間有匪徒,亦不敢先搶汛塘軍械,以藉寇兵,将弁等亦不緻诿為無險可守,委而去之矣。

     一、原奏内稱練習技藝以臻熟谙,藉資收束等語。

    臣等伏查台營廢弛已久,應如該督所奏責成各營千總等弁,就所管兵丁,各按所習技藝,如弓箭每日墩箭二十五枝,鳥槍或連環,或五子,各演五回,牌械長矛雜技,一體演習,再行按期分日輪操,講解行軍紀律,其看守城垣倉庫等兵,五日一班輪流換回演習,不準曠誤,務令弓力勁而有準,放槍捷而多中,雜技跳舞便捷者拔為教習,每半月由專營将領,親考一次,造冊送該鎮抽調考驗,教習中能教十人以上者賞,能教百人以上者拔用,庸劣老弱斥革,日省月試,信賞必罰,鹹成勁旅矣。

     一、原奏内稱按期會哨以資巡緝,藉習勞苦等語。

    臣等伏查台灣閩粵雜處,最易藏奸,道路又極崎岖,緝捕非易,各汛交界,于路徑之險易,民情之浮澆,全未究心,緩急豈複可恃,應如該督所奏,責成各汛兵弁于兩汛交界處,無分風雨寒暑,五日一期,兩汛弁兵會哨一次,将由何處去、由何處回,按期報明該鎮,不準占宿民房,騷擾民間一草一木,違者嚴辦,既可熟悉路徑,亦可練習軍旅,匪徒當知斂迹矣。

     一、原奏内稱駐防汛弁,不準任意更調,以專責成等語,臣等伏查台灣各營千總以下各弁,皆由内地調往,與該營兵丁,本非熟習,因台灣操演疏懈,兵丁既任意出營,汛弁非規避處分,則揣量肥瘠,營求更調,甚至兵弁不識頭目,更無論兵卒,此而望其士識将心,将作士氣,豈可得乎?嗣後調台汛弁,應照調定汛地駐防訓練,不得任意更換,倘實在人地未宜,必須互調,由該鎮詳報該督,俟批準調防,違者照移駐規避例參處,應照該督所請行。

     一、原奏内稱酌更營弁,調補内地章程,以收成效等語。

    臣等伏查台灣千總、把總、外委、額外外委四項,三年期滿,調回内地,本屬舊制,道光四年前,督臣趙慎畛以官非久任,管轄不常,兵丁任意滋事,轉為台地之害,奏請無庸調回,留于台地,分别升降等因。

    嗣于道光八年,前督臣孫爾準以戍台班兵,一經挑拔額外外委,必須由外委、把總、千總升至守備,方得升轉内地,遇有缺出願挑者少,竟視拔擢為畏途,奏請仍複舊制,三年期滿,分别考核,與内地之實缺人員對調,均經兵部覆準在案,今該督以台灣千總等弁更調太頻,營官無久任,管兵無常官,且台營員弁首貴熟習風土,甫經熟習,又須調回,生手屢更,殊非所宜,請嗣後調台弁實在訓練有方、緝捕勤能者,于三年期滿時,準鎮道禀請留台,其才技并不出衆,尚能循分供職各弁,循例三年調回,千總、把總由總督考驗,外委、額外外委由鎮将考驗,擇其才技稍次,尚堪造就者,準補遺缺;勒限練習,其次降等補用,再次斥革,并責成台灣鎮總兵随時甄汰,仍由該鎮将留台各弁另立一冊,于将軍督撫提督輪屆巡台時,覆加考校,該督系為慎重海疆,因時制宜起見,于二次奏改章程内,酌量變通,分别留台調回,庶精練者可以藉資熟手,而平庸者亦不緻濫廁戎行,應如所奏辦理。

    其各弁升補班次,該督請将期滿千總先行咨部注冊,遇有台灣守備缺出,論俸請升,于準升調後,赴省城由總督考驗,給咨赴部,倘有技藝疏庸者,即行降革,并将濫保之鎮、道議處,把總以下各弁,亦咨部注冊,就台灣分别拔擢,如台灣守備缺出,并無俸滿留台之千總及千總以下缺出,并無年滿留台與操防勤慎之把總等弁,仍由内地調補,如留台年滿把總,台灣并無千總缺出,遇有内地輪值舊制應升台灣把總之缺,亦準拔補等語;系複道光四年奏改章程之舊,亦應如所請行。

    惟千總一項,該督仍應查照曆俸年限,并分别出兵者三年,未出兵六年,保題請補,送部引見。

    至所稱留台千總,曆俸已滿,台灣并無守備缺出,内地又無應升之班,未免向隅,請歸于應升班内,遇有内地輪用應升守備缺出,俟用内地應升三人後,輪應見任人員缺次,準将留台俸滿千總插補一人,無論水師陸路,一律辦理等語。

    查道光四年章程内,台灣千總曆俸已滿,台灣并無守備缺出,遇内地有守備員缺,而候題候推各班無人,方準以台灣俸滿千總升補。

    今留台人數,較前量減,升補之途,即較前稍寬,自應循照道光四年章程辦理,且該督既因台地需人久任,又複令其插班升用内地,不獨與輪缺次序,緻多窒礙,抑且與舊定章程,又屬二歧,所有該督請将台灣水師陸路千總一律插升内地守備之處,應無庸議。

     一、原奏内稱酌減台募兵數以防微漸等語。

    臣等伏查台灣兵丁,亦有召募土著入伍,藉資巡緝,部議章程,不得過十分之一。

    其緝捕得力,量予甄拔者,亦不得過十分之一。

    誠以台灣人情浮動,本系桀黠好事,而又假以兇器,習之以戰鬥,多則不可複制,然而台募兵丁熟習路徑,海道緝捕,最為得力。

    該督請嗣後台募兵丁,不得過二十分之一,其緝捕得力,量予甄拔者,亦不得過二十分之一,應如所奏辦理。

     一、原奏内稱考校班兵以杜頂冒等語。

    臣等伏查撥戍台灣弁兵,向例從廈門蚶江配渡者,由水路提督及興泉永道點驗;其從五虎門配渡者,由督撫或委副将點驗。

    惟點其兵之是否足額、人之是否壯健,而不考其技藝之是否精熟、紀律之是否通曉,設有甫經入伍,或頂名冒替,亦竟無從覺察。

    該督請嗣後班兵到口,由督撫水路提督按名親加閱看技藝,并令各兵講解行軍紀律,如有技藝生疏,紀律未明者,即駁回另換,察出頂冒情弊,查系該營派撥者,将原派員弁斥革,如中途更換,将帶領員弁究革,該管将領一并議處,如此則内地先治其本,再責台灣各營實力訓練,庶一兵得一兵之用,應如所奏辦理。

     一、原奏内稱選制軍器,以收實用等語。

    臣等伏查閩省各營軍械,皆系各營制造,惟台澎各營,由省城委理事同知制辦,文員每為工匠所欺,不如營造之堅利合用,應如該督所奏,嗣後台灣軍械,責成水師提督,于将備中擇其熟谙可靠者,委令監造,由該提督會同興泉永道親自揀選試驗,就近派員附配渡載班兵哨船帶運渡台,如有偷減工料,造不如法,準台灣鎮道駁換,并禀報總督照例參賠。

     一、原奏内稱清厘屯務,以示體恤,而資調遣等語。

    臣等伏查台灣向化熟番,賦性馴謹,膂力矯健,自乾隆五十三年設立屯弁丁,凡遇軍興,無不急公用命,且與閩粵居民兩無好惡,最為海邦勁旅。

    其屯饷一項,系将清出民占番地及番墾民耕,與充公田畝,官為征租,按春秋二季地方官親赴屯所,按名散放。

    又将界外未墾荒地,撥給耕種,以充糧米。

    嗣因番丁不善經理,或被侵占,或誘典賣,饷亦為屯弁胥吏所侵漁,雖經方維甸、趙慎畛二次清厘,總未淨盡,見在無着及欠繳曆年屯饷,共計十萬有奇,屯地亦多侵占隐蒙,番情困苦,屯丁亦不足額,自應及早查辦。

    程祖洛已饬該府先行清出地畝,追出租欠,并責成南北二路理番同知,将屯丁挑驗足額,應如所奏。

    嗣後春秋二季,由理番同知會同地方官周曆各屯,按名散放屯饷,就便考校屯弁、屯丁技藝,仍将放過銀數造冊詳報總督,以杜屯弁、胥吏勾通侵蝕之弊。

    如屯租已交在官,設有短缺,散放不時,究明官吏,以侵盜錢糧治罪。

     一、原奏内稱整複隘口,以杜勾番滋事等語。

    臣等伏查台灣生番,原不敢出山滋事,向在交界處擇要設立溢口,派撥屯丁防堵,所需屯丁口糧,或指撥未墾荒地,令其自耕,或有附近業戶,按田派給。

    近年有不法奸民,學習番語,偷越定界,散發改裝,謀娶番女,名為番割,道光六年有番割黃鬥乃等,此次有番割楊石老二等,勾串生番搶殺,是番割最為可惡,業經程祖洛嚴饬地方文武督同紳耆按段履勘修複,并清出原撥地畝應給口糧,責令屯弁選撥壯丁,住宿防守,并令汛弁于五日會哨之時,按隘稽查,以杜偷越,應如所奏。

    嗣後拏獲番割,除實犯死罪外,但經訊有散發改裝,擅娶番女情事,即照台灣無籍遊民,犷悍不法,犯該徒罪以上例,酌量情節輕重,分别充軍,其僅止擅娶番女,并無散發改裝情事,比照偷越深山,抽藤鈎鹿,伐木采棕例,杖一百徒三年。

    熟番向化已久,與漢人無異,民娶熟番之婦,仍聽其便,應請饬交刑部纂入條例。

     一、原奏内稱嚴硝磺之禁,以杜私煎等語。

    臣等伏查台灣環海,地多斥鹵,民間築土為牆,氣蒸日曬,取牆土煎之,即可成硝。

    又淡水廳屬之金包裡、大礦山、東瓜湖山、北投山,為産礦之區,而有礦窟湯窟之分,滿地礦花,結成礦土者為礦窟,毒煙蒸騰,湯泉擁出者為湯窟,湯窟煙消水涸,亦成礦窟,取礦窟之土及湯窟邊外之磺花煎之,皆可成磺。

    見在台民已知牆土可以成硝,自嚴禁舊定章程,一年毀燒二次,不足以杜絕其源,應照所奏,責成艋舺縣丞,會同艋舺營參将,于春夏秋冬四仲月,每季赴山查燒一次,并令淡水廳同知,于因公下鄉順道查勘,有窟即燒,仍令該鎮于閱伍之便,親詣查勘,分别獎罰,年終取結咨部。

    至土牆人人可以私煎,應照該督所奏,嗣後如有台灣奸民,私煎硝礦,無論已未興販,照附近苗疆五百裡以内煎穵窩頓興販硝磺例,數在十斤以下,杖一百刺字逐水,十斤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每十斤加一等,多至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藥在十斤以下者,照合成火藥賣與鹽徒例,發近邊充軍,多至三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藥至十斤以上者,照私鑄紅衣等大小炮位例處斬,妻子緣坐,财産入官。

    如将硝磺與生番交易貨物,及偷漏出海者,均以通賊論,總董、牌甲、鄰右、挑夫、船戶知情不舉者連坐,失察各官,比照議處,自行拏獲者免議,并請饬交刑纂入條例。

     一、原奏内稱嚴申鐵禁,以防透漏而杜私造等語。

    臣等伏查台灣不産鐵斤,民間鐵鍋,每年給照赴漳州采買二萬七千口,其鐵釘、菜刀、農具,全台酌定鐵店二十七戶,由地方官取結具詳藩司,給照就台收買廢鍋舊鐵及台灣道廠造船用剩餘鐵,在城市打造,近年鐵鍋既不按年請買,道廠餘鐵亦多積存,顯有私鐵透漏情事,應如所奏,責令台灣口員,實力稽查,獲有私販,究出偷運出口地方,将内地口員分别是否故縱,革職治罪,販賣接連之犯,從重究治,班兵夾帶,加等問拟,台灣口員失察,嚴參議處。

    其原有鐵店二十七戶,應令悉移府廳各縣城中,責成文武官員,稽查嚴拏私造軍器,照律治罪,不準在鄉市及沿山沿海地方私開一鋪、私設一廠,其影射私開,及肩挑小爐,沿鄉打造者,亦照私販計鐵科罪,如鐵數不及百斤者,照律杖一百枷号二個月刺字逐水,以上有犯,房屋船隻貨物器具,概行入官。

     以上二十條,臣等謹會同該部公同商酌,意見相同。

    總之,台灣為全閩門戶,營伍廢弛,則士卒弱,将帥素屍,則盜賊恣。

    況繼凋敝之餘,培養維艱,消嚚陵之習,教化宜急,總在官斯土著以訓俗型方為己任,以久安長治為要圖,将見上康樂和親安平為一書,合正德利用厚生成三事,太平之基,萬世之利也。

     通籌台灣利弊以靖海疆疏(道光十八年)杜彥士 山西道監察禦史臣杜彥士跪奏,為通籌台灣利弊以靖海疆事。

     竊惟台灣一府、五廳、四縣,延袤二十餘裡,田疇肥沃,人民殷富,自隸版圖百餘年以來,久沐列聖■〈深,大代木〉恩,蹈德詠仁,共安樂土。

    我皇上群生在宥,闿澤覃敷,所以為海疆計者,至詳且備,固已綱條整肅,政教修明矣,而治法貴有治人,興利莫先除弊,舉凡吏治、民風、武備、文事諸大端,有必當随時整饬,不可稍涉因循者,則尤在地方大吏之實心行政而已。

    臣學識迂疏,何敢妄言治體,第生長海邦,熟悉情形,不敢不據實陳奏。

    謹就鄉裡所聞,胪列八款,敬為我皇上陳之。

     一、廳縣官宜嚴加甄别也。

    台灣各廳縣,地方遼闊,俗悍政繁,非公共清廉之吏,不足以服人心,非精明強幹之員,不足以理繁劇。

    臣風聞台灣縣知縣托克通阿,性情貪鄙,荒淫無度。

    自道光十六年到任以來,一味貪圖安逸,全不審理詞訟,即戶婚田土事故,有終年不批示者,有付之一炬者。

    信用門丁陳二,表裡為奸,營私骫法,以緻怨聲載道,上控累累。

    一縣之人,共見共知。

    該道府竟置若罔聞。

    又彰化縣知縣賈懋功,年力衰殘,兩目俱盲,谒見道府,必用家丁緊跟其後,曆曆诏相。

    審案則須胥役将呈詞誦讀。

    以緻家丁胥役,通同作弊,民間有「賈知縣,兩目看不見,冤枉誰與辯」之謠。

    臣思州縣為親民之官,若托克通阿之貪淫敗度,何以表率黎庶?賈懋功之殘廢無能,何以剖決是非?況海外地方緊要,以淫劣之員,處緊要之缺,公事安能就理?人心安能畏服?且恐各廳縣似此者,亦尚不少,不可不亟加澄汰,應請饬下該督撫,确切查明,據實參辦,擇公正、清廉、精明、強幹者,調台久任,庶于地方有裨。

     一、劣幕之盤踞宜除也。

    刑名、錢榖二項幕友,最關緊要,其有盤踞地方,把持公事者,即當随時驅逐;乃台灣道府廳縣幕友,往往盤踞數十年,有本官離任,互為囑托,而後任複用者;有在台閑住,仍複幹預公事,夤緣為奸者。

    以臣所聞,台灣府幕友汪金聲、彰化縣幕友李垂紳,皆盤踞多年,交結吏胥,串通土棍,包攬案件,私賣批語,種種弊窦,無所不為。

    而汪金聲又冒籍福建,報捐縣丞,見住府城,招搖撞騙,聲名尤為狼籍。

    此等劣幕,營私舞弊,大為地方之害,亟當嚴行驅逐,以絕弊端。

    且查道光十三年,台匪張丙滋事案内,該劣幕汪金聲、李垂紳,假冒義首,經将軍瑚松額及前任總督程祖洛,保列議叙,以縣丞盡先選用,奏準在案。

    其平日之善于鑽營,已可概見。

    竊思幕友保列議叙,屢奉特旨嚴禁,上年欽差大臣趙盛奎等,審理秦師韓京控一案,查出台匪滋事案内,議叙幕友陶時亮等五名,均經奏明,奉旨該幕友雖遠涉重洋,襄辦軍務,惟究系各衙門幕友,非在官供職者可比,所有前經加恩之處,俱着即行撤銷。

    仰見我皇上慎重名器之至意,乃該劣幕汪金聲、李垂紳,冒充義民,朦混取巧,較之陶時亮等為尤甚;而其濫邀議叙,事同一律,應請敕下該督撫确切查明,将該劣幕議叙,照例撤銷,以杜冒濫。

    一面督饬該道府,勒令該劣幕等,迅速回籍,毋任逗遛滋弊,仍嚴饬各廳縣,如有盤踞劣幕,立時驅逐,毋稍姑容。

    臣又聞道府所用幕友,每年廳縣,各送修金,以一縣百餘金計之,可得千金,幕友之逗遛不去,實由于此。

    竊思幕友與屬員交通,則本官之喜怒、公事之準駁,皆可暗通消息,曲為彌縫,于吏治大有關系,應請一并嚴禁,以挽積習。

     一、到任之胥役陋規,亟宜禁止也。

    新官到任,點派胥役,自應慎選勤慎之人,汰除桀黠之輩,使書役知所勤懲,乃台屬各廳縣,新官到任,一切經胥捕役人等,俱系鑽充,鑽充之法,各胥役分送洋銀,名曰到任禮。

    房書規禮多者,擢為房總;捕役規禮多者,用為捕頭;更有土豪積棍,出銀包充,父兄子侄,盤踞衙門,他人皆不得與。

    如臣所奏革胥許東燦,一家兄弟,充八房書,四差役,是其明證。

    總計嘉邑可得到任洋銀萬圓,彰邑可得到任銀七千圓,台鳳可得到任銀三、四千圓,借到任之名,為行賄之計,相習成風,恬不為怪。

    一官下車之初,即為書役所餌,以後何能望其振作?況此輩衙門慣熟,工于營私,今先得其規禮,若戶房承管錢榖,刑房承管刑名,此後之虧空侵蝕,骫法濫刑,尚能以法治之乎?至于埔役,多系無賴之徒,地方官得其規禮,一有差遣,則驅數十虎狼于鄉村,縱其搏噬,雖經民間控訴,上司訪拏,而不能不為之庇護;故台地奸胥蠹役,毒害地方,從未有嚴辦者;其弊皆由于此;應請敕下該督撫嚴饬該道府,認真禁絕,密為訪查。

    如該廳縣有仍蹈故習,得受書役規禮者,即行嚴參,庶官方可肅,而吏治可清矣。

     一、積案宜清也。

    台地民情刁悍,械鬥命案,皆由戶婚田土細故,激而成釁。

    風聞嘉、彰二屬,積案繁多,或萬餘案,或數千案,以一原一被計之,控告在官者,一邑已萬餘家,況株連幹及,不一而足。

    若延閣日久,雠怨相尋,必至釀成巨禍,應饬地方官及早斷結,有冤者立為昭雪,誣告者重為痛懲,以清案牍而杜争端。

    至于命盜重案,尤當立時查拏,而台屬遠隔重洋,往往于命盜重案,諱不通報内地。

    該上司無從查核,而地方官延閣不辦,得以幸免處分,至被事主上控,始行倒填年月補報,該道府亦不以遲延诘駁。

    申報上司時,則又以附搭原文之船隻漂沒為辭,積習相沿,牢不可破。

    又或諱劫為竊,每抽換事主原詞,為規避處分地步。

    即賊已被獲,并不速行訊究,寝延數月,事主或未呈催,則已将賊犯釋放。

    該犯挾恨複雠,事主益不能安枕。

    此被劫者,所以多隐忍不報,而盜賊所以肆行無忌也。

    風聞本年正月間,台灣之許厝甲,二月間,嘉義之水窟頭十八重溪,彰化之寶鬥仔等處,俱被盜賊慘劫,或放火延燒,或殺斃事主,迄今數月,犯未弋獲。

    應請敕下該督撫嚴饬該道府,認真查拏,按律嚴辦治罪,毋任諱饬,而稍疏縱,庶盜賊知所警懼矣。

     一、總理董事,宜擇正人充當也。

    台屬各廳縣,每保每裡,設有總理董事,以衿耆為之,官給戳記,蓋仿保甲之遺法,而重其任于衿耆,裡居熟則聲息易通,責任專則訪查倍力,所以稽察奸宄,助地方官耳目所不及;乃近來官視之與差役等,甚且差役叱罵之,家丁肆辱之,于是潔身自愛者,不肯充當。

    其充當者,皆非安份之徒,遇事生風,勾通胥役,魚肉小民,此善政所以轉為苛政也;應請敕下該督撫轉饬該廳縣,嗣後保舉總理董事,務擇公正誠實、衆所推服之人,報官承充。

    該廳縣以禮貌優待,不使與下役為伍,亦不以他事傳呼當差,鄉裡有竊劫盜賊,該總理董事,一經訪聞,立即報官,派委幹役,幫同緝拏。

    如該總理董事,任勞任怨,于本保本裡,查出盜賊三名以上者,官給獎賞,或查出鄰境盜賊者,加倍獎賞。

    其不能認真稽察,并生事擾民者,立即黜革。

    如此懲勸兼施,人人皆樂于報效,而地面可期肅清矣。

     一、偷渡之禁,宜認真辦理也。

    台之門戶,南路為鹿耳門,北路為鹿港、為八裡坌,是為正口。

    其私口則鳳有東港、打鼓港,嘉有笨港,彰有五條港,淡水有大甲中港,噶瑪蘭有烏石港,至私僻之紛歧港口,不可勝紀。

    内地無賴之徒,溷迹商艘,雜沓而至,往往遊手失所,群聚為盜,則偷渡之為患也。

    但偷渡之禁日嚴,而終不能遏絕者,一在挂驗出口者之需索照費,一在稽查入口者之收受船規也。

    查定例渡台人民,由内地州縣,查明有無過犯,出具族鄰保結,給發執照,方準配船;立法至為周密,乃奉行不善,往往家丁胥役,因緣為奸,見在渡台者,每人給照,勒索照費洋銀七、八圓,或五、六圓,方準發給。

    故良民貧苦者,無力給照,奸民欲逃竄者,胥役貪圖厚利,聽其捏造族鄰保結,蒙混給照。

    至台地入口時,官弁稽查,辄命胥役到船盤驗,船中有出海者,即與關說賄托,以船大小、人多寡為計,約輸銀百圓、七八十圓不等。

    凡有照無照者,均得上岸,官弁視為陋規,竟成利薮。

    如此而欲禁偷渡,豈可得乎?故欲嚴偷渡者,在嚴出口之禁,尤在嚴入口之禁,應請敕下該督撫嚴饬地方官,認真稽察,破除積習。

    出口者不準胥役敕索照費,必以族鄰保結為憑,以便良民之渡;入口者不準官弁收受船規,但以内地執照為憑,可絕奸民之偷。

    其餘私僻港口,嚴饬汛兵,晝夜巡邏,毋稍疏縱,庶稽查嚴密,有犯必懲,而偷渡之弊可絕矣。

     一、班兵宜嚴加校閱也。

    台澎一鎮,水陸十六營,額兵一萬四千六百五十六名,皆内地營兵,抽撥更戍,到台則分布散處,聲勢相聯,足資捍衛,乃一旦有事,每患兵力單弱,如上年台匪張丙滋事,戍兵見賊,不能開炮,營弁望風退縮,終賴内地大兵及召募鄉勇,始克集事。

    其故何哉?稽查不嚴,操練不豫,有兵之名,無兵之實也。

    臣愚以為練兵之法,貴嚴考核于抽撥之先,尤貴勤訓練于渡台之後。

    蓋班兵之患,患在頂替,兵丁稍有身家者,不肯涉險,率令無賴之徒,蒙混代充,又或貪鄙營弁,假捏虛名,冒支月饷,至輪到撥戍,則以家丁及灑掃厮役,頂名充數;兵政日壞,職此之由。

    惟于抽撥之時,嚴饬各營将弁,先期造冊,每丁注明年歲身材,及所習槍炮器械,逐隊按名,點驗演試;老弱者必汰,疾病者必汰,技藝生疏者必汰;認真挑取,務使一兵得一兵之用;複令各弁兵出具連環保結,如有頂替情弊,别經發覺者,将該弁兵從重治罪。

    此嚴考核于抽撥之先也。

    渡台之後,兵丁散處各營,往往賄屬營弁,私出經商,或開張小典鋪,或為人店夥,或包娼包賭,開設鴉片煙館,坐扣口糧,有虛額而無實數;必須嚴饬鎮将以下等官,随時稽察,不準擅離營房,而又親自督率,按期訓練,日省月試,考其優劣,賞罰明則人心思奮,操演熟則壁壘一新;此勤訓練于渡台之後也。

    既無頂替之弊,又有訓練之實,然後兵皆足用,饷無虛糜,以之臨陣,必為制勝之師矣。

     一、鄉村宜添設義學,以修教化也。

    台地五方雜處,有泉人,有漳人,有粵人,有潮人,散居村社,氣類各分,人心浮動,易于滋事。

    推其故則以遊手者多,讀書者少,無詩書弦誦之業以柔其心,無黨庠術序之規以馴其氣,故至此耳。

    今欲使台民之安靜,莫如修教化;欲修教化,莫如設義學。

    查該處各廳縣,地方遼闊,義學甚屬寥寥。

    鄉曲小民,離城窵遠,因無良師教督,往往不務正業,相率為非。

    臣愚以為宜令地方官,出示勸捐,添設義學,擇公正紳士數人,董率其事,該處富戶好義者多,必踴躍樂輸,複為量地遠近,酌定某村某莊,應設義學,聽民自行創建。

    其餘項即留為經費,交紳士承管,逐年生息,敦請名師教督,願來學者聽之。

    如此則民知向學,不至為非矣。

    夫天下無不可治之民,台之民非盡無良也,誠使地方官認真化導,實力奉行,為之修明學校,嚴定學規;學中子弟勤奮者,獎之賞之,懶惰者,诰之誡之;又複于暇時親赴鄉村,訪問耆老,與之講明忠孝大義,刑法科條,興起其睦姻任恤之心,而漸化其诟谇嚣陵之習;将見弦歌四起,比戶可風,且合漳人、泉人、潮人、粵人,而盡為讀書明理之民,雖驅之為盜賊,而有所不肯也 以上八條,穢員必汰,劣幕必除,蠹役必防,積案必清,鄉長則慎選正人,汛口則宜嚴私渡,班兵則時勤訓練,義學則廣為添設,誠治台灣之要務也。

    抑臣聞治民之道,與治病同,治病者不遇良醫,不可以愈病,治民者不得良吏,不足以利民。

    台灣孤懸海外,往來文移,動需時日,地方情弊,督撫不加訪察,則不能驟知,至知之而事後補救,則已無及,故治之之法,在督撫之留心查核,事事認真,而尤在道鎮之得人也,道鎮得其人,則廳縣營弁,皆得其人,正己率屬,興利除弊,文武同心,官民一體,尚何患台灣之難治哉;再台灣道兼管學政,有衡文之責,曆任道員,經特旨簡放者,俱系科甲出身人員,仰見我皇上轸念海疆,慎重衡文之至意,乃去年該道周凱,因病出缺,該督撫竟委永春州知州沈汝瀚署理,該州本系捐班,雖出自一時權宜,但捐班人員,署理台道,無論材具曾否勝任,一遇考試,何以拔取真才;應請明定章程,嗣後台灣道缺,如或因事調署,須擇科甲出身,人地相宜者,奏請署理,不得以捐班人員,率行委署,并敕下該撫,永遠遵行。

     臣愚昧之見,是否有當,伏乞皇上聖鑒。

     敬陳沿海情形疏(道光二十一年)裕謙 欽差大臣江蘇巡撫臣裕謙跪奏,為敬陳沿海情形事。

     竊惟■〈口英〉夷所恃,惟船與炮,而炮既不能離船,船又不能近岸,是船炮所不能至之處甚多,緣夷船吃水甚深,故不畏風浪而畏礁淺,但使内地城池,不偪臨海口,即或城瀕于海,而城外有淺灘十數裡,夷船便不能駛近,若該逆改換杉闆小船,則隻可裝載二、三十人,無篷帆、無炮位、無鍋竈,不敢橫渡大洋、不敢遠離大船,一經上岸,不難全數殲擒。

    上年浙省■〈口英〉逆兵船,闖偪餘姚塘岸,陷攔淺沙,人船并為我兵勇所獲,其搶登杉闆小船竄逃者,竟亦不能回定,為上虞、慈溪擒獲,不食已經二日,此外夷大兵船不能駛近淺岸,而小船又不敢遠離大船肆擾之明證。

    至于數千斤之大炮,夷船雖能任載,而隻可施于深水外洋,不能施于近岸之内洋,蓋内洋水淺近岸,又必有明沙暗礁為之攔護。

    若放此數千斤之大炮,船必倒退,一經擱淺。

    船底着實,立刻震裂,故在内洋施放。

    亦止一、二千斤,及數百斤之炮,不過口門窄而後身寬,多受火藥,且施放靈熟,較官炮略遠一二裡。

    然而止及數裡以内,實無遠及十餘裡之事,即如定海外之道頭,距城僅三裡,故夷炮能及,至鎮海城外,有淺灘十餘裡,夷船初亦曾試開數炮,未及城數裡而堕,自後不複開炮,蓋恐官兵知其力量所止,至乍浦河灘較近,夷船與官兵開炮,便互有損傷。

    廣東、福建所奏亦然,是彼炮能及我,則我炮亦能及彼,我炮不能及彼,則彼炮亦不能及我。

    灘距岸遠,船不能近,即炮不能及;又其明證。

    不然,夷船既侵犯虎門、廈門、定海,何愛于守泊數月之鎮海及來往必由之乍浦等處,而不敢屢犯乎?又何愛于四面環海之台灣、瓊州,而不犯乎?沿海洋面,外似一望汪洋,其實水中沙線,千條萬縷,縱橫曲折,即平底沙船,尚必多雇小舟,熟習沙線者,探水引路,乘潮行駛,潮退立虞淺擱,故凡船之利于大洋者,必不利于内港;猶之利于内港者,必不利于大洋。

    至江蘇,除吳淞口、崇明、寶山,最為險要;其淮、揚、海三府州所屬洋面,外無屏蔽,潮來甚溜,又有黃河口之五條大沙,或沈或浮,東向直出,若遇東風,則風水相逼,轉舵不靈,舟随溜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