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窗雨話·卷七
關燈
小
中
大
◎王文成寄弟書
王文成公有《寄諸弟書》一通,《陽明全集》中所未載也。
黃虎癡先生于收藏家見之,刊入《尺牍墨華》中。
書雲:“鄉人來者,每詢守文弟,多言羸弱之甚,近得大人書,亦以為言,殊切憂念。
血氣未定,凡百須加謹慎。
弟自聰明特達,諒亦不俟吾言。
向日所論工夫,不知弟輩近來意思如何,得無亦少荒落否?大抵人非至聖,其心不能無所系著,不于正,必于邪,不于道德功業,必于聲色貨利,故必須先端所趨向,此吾向時立志之說也。
趨向既端,又須曰有朋友砥砺切磋,乃能薰陶漸染,以底于成。
弟輩本自美質,但恐獨學無友,未免縱情肆志,而不自覺。
李延平雲:‘中年無朋友,幾乎放倒了。
’延平且然,況後學乎?吾平生氣質極下,幸未至于大壞極敗,自謂得于朋友挾持之力為多。
古人蓬麻之喻,不誣也。
凡朋友必須自我求之,自我下之,乃能有益。
若悻悻自高自大,勝己必不屑就,而日與污下同歸矣。
此雖子張之賢,而曾子所以猶有堂堂之歎也。
石川叔公,吾宗白眉,雖所論或不能無過高,然其志向清脫,正可以矯流俗污下之弊。
今又日夕相與,最可因石川以求直諒多聞之友,相與講習讨論。
惟日孜孜于此,而不暇及于其他,正所謂置之莊、嶽之間,雖求其楚,不可得矣。
守儉弟頗好仙,學雖未盡正,然比之聲色貨财之習,相去遠矣。
但不宜惑于方術,流入邪徑。
果能清心寡欲,其于聖賢之學猶為近之。
卻恐守文弟氣質通敏,未必耐心于此,閑中試可一講,亦可以養身卻疾,猶勝病而服藥也。
偶便燈下草草,弟輩須體吾言,勿以為孟浪之談,斯可矣。
長兄守仁書,緻守儉、守文弟,守章亦可讀與知之。
” ◎婆婆 張齊賢母入大内,上曰:“婆婆萬福。
”見《長編》。
◎續斷 續斷一名屬折,一名接骨,皆以功命名。
蒙古人謂之綽爾海。
謹按:聖祖《庭訓格言》曰:“藥品不同,古人有用新苗者,有用曝幹者,或以手折口咬,撮合一處。
如今皆用曝幹者,以分量稱合,此豈古制耶?如蒙古有傷損骨節者,則以青色草名綽爾海之根,不令人見,采取食之,甚有益。
朕令人試之,誠然。
驗之,即内地之續斷。
由此觀之,蒙古猶有古制。
藥惟與病相投,則有毒之藥亦能救人;若不當,即人參人亦受害。
是故用藥貴與病相宜也。
”後數語,知醫者當奉為圭臬。
◎子孫肖祖 唐薛用弱雲:“三五世後,子孫必有一人肖祖者。
”予從叔祖諱(玉濤,行十一)面貌與五世祖兼山府君絕似。
憶予八九歲時,年節至宗祠拜祭,先公攜予至兼山府君真容前曰:“汝知尊長中有面貌相似者乎?”予對曰:“南門十一叔祖可謂逼肖矣。
”(予家分東南兩宅居,故有東門、南門之稱)先公笑而颔之。
迄今追憶,益信薛言為不誣也。
◎庶吉士列京察 乾隆三年京察,教習庶常館保送一等,修撰、編修共五員,庶吉士共九員。
嗣于乾隆五年吏部議定,初任未及三年,俱不準保列一等。
其曆次所保修撰莊培因,編修趙翼、韋謙恒,庶吉士褚廷璋等,俱系中書出身,積算前俸。
庶吉士景福系壬申科進士,甲戌科未經散館,至丙子曆俸已滿三年,是以循例保列。
至三十六年四月,奉上谕:“本日引見京察各員内,翰林院庶吉士亦有列入一等者,該員尚未散館授職,不應遽膺薦剡,著撤去。
嗣後庶吉士保列一等之例,著停止。
欽此!” ◎王望 王味兼(望)官浙藩時,集諸名刻中米書,檢其尤精者命工雙鈎上石。
後有二集、三集、四集之刻。
梁山舟學士曾作跋語,亦公卿中風雅也。
後官浙江巡撫,适丁憂,應回籍,高宗以海甯改建石塘,王在浙肯擔當事務,令其在工督辦。
王與李質穎共事,意見不合,李赴京入對時,奏王居喪攜家屬仍住杭州安然聚處。
上疑之。
旋奉谕旨,中有雲:“從前伊父王師品行甚正,無負讀書,不應有此等忘親越禮之子。
”褫王職,仍留塘工效力。
未幾甘肅收捐監糧案發,伏誅。
◎居德則忌 潘子善問朱子曰:“‘居德則忌’,傳曰:‘則,約也。
忌,防也。
謂約立防禁,則無遺散。
’某于此義不能無疑,更乞批報。
”朱子答曰:“未詳。
”王弼注:“《》者,明法而決斷之象。
忌,禁也。
法明斷嚴,不可以慢,故居德以明禁,施而能嚴,嚴而能施,健而能說,決而能和,美之道也。
”《虞氏易》:“陽極陰生,德不久居。
陽當忌陰,故居德則忌。
”毛檢讨《仲氏易》謂:“澤升于天,則降澤及下,居則不得矣,故禁之。
禁,忌也。
言禁使勿居也。
凡此,皆于卦名外别是一義。
”愚按:澤上于天,敷潤及下。
施祿之君子,功德昭著,自然健而能說,決而能和。
若以功德自居,則失剛正明信之公道,轉無以見孚,号有厲矣。
此德字當如《左傳·成三年》“然則德我乎”德字解。
不自居功德及下,正老子所謂“功成而弗居”也。
《仲氏易》“居則不得矣”,語意頗合,特未能明顯耳。
至謂“凡此,皆于卦名外别是一義”,殊費解。
◎定遠村舍詩 潘功甫前輩(曾沂)有《經定遠村舍詩》,雲:“客入定遠縣,野趣不可畫。
雜豆聚作花,長葵列為界。
絲瓜露筋倒,大匏拖藤挂。
稻柴駕驢走,菜把雜魚曬。
一羊角觸籬,逸出與犬邂。
一雞俯而啄,一爪撥沙塊。
一雞趨與叫,一鬥強作快。
一牛伏樹根,叱起狀甚懈。
兩豕雜色毛,未秃苦癞敗。
老翁敲火立,招入竈下話。
老婦削姜皮,石闆攤餅賣。
小婦理麻繩,客至結不解。
棄去拾馬糞,出門耙柄壞。
看奴驅車去,笑言負餅債。
投錢複飲馬,頗遭老婦怪。
求益雖不多,惡其遽<禁頁><齒介>。
老翁頗解事,貴客愛脫灑。
頤婦莫作,以杖指欲拜。
”予定遠人也,誦之,覺家鄉光景如在目前。
兵燹之餘,不堪回首矣。
◎袁太翁律例條辨 鄒蓉詩曰:“生我無聞鬼叫冤,藏園有父勝随園。
”以為苕生先生為其父作行狀,随園老人無之,此迂陋之見也。
庸德庸行,皆世之常,不煩人子稱述。
若逞文人筆墨,鋪張揚厲,又實蹈誣親之咎。
孔子聖人,《禮經》僅記合葬于防,不聞别有紀載。
蓋至敬無文耳。
然随園尊人精于刑名之學,其議論見随園《答金震方問律例書》,有考核數條,足以信今傳後。
茲錄于後,使讀者知随園表彰先人事迹,不在區區一行狀、一墓碣也。
袁先生濱《律例條辨》 一,“調奸不成,本婦自盡者拟絞”。
此舊律所無,而新例未協也。
事關風教,無可寬弛,然和與調無異。
調者,和之未成者也。
其調者,和在意中;其自盡者,變生意外。
其意内之杖尚在難加,而意外之絞忽然已至,誠可哀憐。
夫調之說,亦至不一矣。
或微詞,或目挑,或谑語,或騰穢亵之口,或加牽曳之狀。
其自盡者亦至不一矣,或怒,或慚,或染邪,或本不欲生而借此鳴貞,或别有他故而飾詞誣陷。
是數者全在臨時詳審,分别辦治。
若概定以絞,則調之罪反重于強也。
強不成,止于杖流;調不成,至于抵死。
彼毒淫者又何所擇輕重而不強乎?彼毆詈人,人自盡者罪不至絞,則調人,人自盡者亦罪不至絞。
何也?毆詈與調,均有本罪,而其人之自盡,皆出于意外。
孟子曰:“可以死,可以無死,死傷勇。
”其不受調本無死法,律旌節婦,不旌烈婦,所以重民命也。
調奸自盡,較殉夫之烈婦,猶有遜焉,而既予之旌,又抵其死,不教天下女子以輕生乎?俗傳有年少某,悅鄰女,揖而自媒,女拒之,再揖而謝,女歸缢死,某竟拟絞。
合郡之人以為三揖三讓而死,莫不掩涕。
愚以為羞忿自盡者,照罵毆人而人自盡之條,饬有司臨時按閱作何調法,以為比拟,其情重者,别請聖裁。
一,律注内“始強終和者,仍以和論。
”此本律所無,而增例未協也。
按:注曰:“裂衣損膚,及有人聞知者為強。
”此說是也。
然既以裂衣毀膚、有人聞知為始強之據,又何所見衣破複完、膚創仍複為終和之據耶?夫相愛為和,女既愛之,又何恨之而誣以為強耶?在被奸者必曰以強終,在強者必曰以和終。
信彼乎?信此乎?事屬暗昧,訊者茫然,勢必以自盡者為強,而不自盡者為和,是率衆強而為和也。
夫死生亦大矣,自非孔子之所謂剛者,誰能輕死?女果清貞,偶為強暴所污,如浮雲翳白日,無所為非。
或上有舅姑,下有孩稚,此身甚重,先王原未嘗以必死責之。
而強者之罪,則不可不誅也。
今之有司,大抵寬有罪、誣名節,以為陰德。
然則不肖之人逆知女未必能死,将惟強之是為,而到官後誣以終和,則其計固已得矣。
或曰:“終和之據,以叫呼漸輕,四鄰無聞者為和。
”不知啼呼之聲果聞四鄰,則奸且不成,而強于何有?強者大率荜門蓬戶,四鄰無聞,而後敢肆行者也。
四鄰之人即或聞之,又誰辨其聲之始終乎?又誰質證之以陷人于死地乎?然則始強終和,亦終于無據而已矣。
律曰:“強者斬,未成者流。
”語無枝節,何等正大。
注中增以“終和”二字,而行險徼幸者多。
按:律文強者誅,和者并杖,淩暴之徒既已辱人,而又引與同杖以衆辱之,惡莫甚焉。
就使婦志不堅,自念業已被污,而稍為隐忍,以免傳播,其心亦大可哀矣。
較夫目挑心與,互相鑽逾者,罪當末減。
是始強終和,就使确鑒有據,而男子拟杖猶輕,女子拟杖已重。
愚以為律重誅心,強者女當死,調者女不當死,然而或死或不死,則其所遭者異也。
在強者之心,業已迫人于死,雖女子不自盡,其罪重。
調者之心本不迫人于死,雖女子自盡,其罪輕。
今例注重其所輕,輕其所重,似有可疑。
一,“犯罪存留養親”,載在《名律》,始于北魏太和五年,金世宗引“醜夷不争”之禮以除之,極為允當。
然律稱奏請上裁,是猶未定其必赦也。
今刑部或不上請,但依例允行。
愚以為殺人者死,雖堯舜複生,不能通融。
孔子曰:“一朝之忿,忘其身以及其親,非惑與?”可見三代無留養之文。
若此者,非聖人之所矜也。
夫殺人者之父母,何與于被殺者之冤魂?忘其親殺人,其不孝宜誅;恃其親殺人,其心術宜誅。
按:律内“知有恩赦而故犯者,加本罪三等”,惡其有所恃也。
彼恃有留養之例而故犯者,何以反得寬其本罪乎?父母不能教子,緻陷于惡,雖老而凍餒,亦所自取。
或聖王仁政,務出萬全,則按其情罪,臨期請旨亦可。
一,尊長殺卑幼,律無明文,尊名分故也。
考史冊亦頗不然。
漢賈彪不按盜賊,而先按母殺子者,曰:“盜賊殺人,事之常有,母子相殘,違天悖理。
”竟按緻其罪。
是母不得殺子也。
趙廣漢以丞相夫人殺婢,曳夫人跪庭下受訊。
是夫人不得殺婢也。
唐敬宗時姑鞭婦至死,有司請償。
是姑不得殺媳也。
馬端臨曰:“子有罪,父不得而生;則子無罪,父不得而殺。
”世宗憲皇帝特斬胡璁芳奸子婦者,皇上特絞徐某烹家奴者,此皆聖明獨斷,非凡所及愚。
竊以為父母之于子女,家長之于奴婢,俱不應非理而殺。
其尤甚者,姑殺婦,妻殺妾也。
婦與姑本非天屬,或待年之女幼住夫家,受姑淩逼,力難抵攔。
或悍妻嚴妒,動用非刑。
地方官拘于名分,拟以杖贖。
費金錢,許人命,較之雞狗所值尤微。
不知服制婦死姑報以期,是殺婦者,即殺
黃虎癡先生于收藏家見之,刊入《尺牍墨華》中。
書雲:“鄉人來者,每詢守文弟,多言羸弱之甚,近得大人書,亦以為言,殊切憂念。
血氣未定,凡百須加謹慎。
弟自聰明特達,諒亦不俟吾言。
向日所論工夫,不知弟輩近來意思如何,得無亦少荒落否?大抵人非至聖,其心不能無所系著,不于正,必于邪,不于道德功業,必于聲色貨利,故必須先端所趨向,此吾向時立志之說也。
趨向既端,又須曰有朋友砥砺切磋,乃能薰陶漸染,以底于成。
弟輩本自美質,但恐獨學無友,未免縱情肆志,而不自覺。
李延平雲:‘中年無朋友,幾乎放倒了。
’延平且然,況後學乎?吾平生氣質極下,幸未至于大壞極敗,自謂得于朋友挾持之力為多。
古人蓬麻之喻,不誣也。
凡朋友必須自我求之,自我下之,乃能有益。
若悻悻自高自大,勝己必不屑就,而日與污下同歸矣。
此雖子張之賢,而曾子所以猶有堂堂之歎也。
石川叔公,吾宗白眉,雖所論或不能無過高,然其志向清脫,正可以矯流俗污下之弊。
今又日夕相與,最可因石川以求直諒多聞之友,相與講習讨論。
惟日孜孜于此,而不暇及于其他,正所謂置之莊、嶽之間,雖求其楚,不可得矣。
守儉弟頗好仙,學雖未盡正,然比之聲色貨财之習,相去遠矣。
但不宜惑于方術,流入邪徑。
果能清心寡欲,其于聖賢之學猶為近之。
卻恐守文弟氣質通敏,未必耐心于此,閑中試可一講,亦可以養身卻疾,猶勝病而服藥也。
偶便燈下草草,弟輩須體吾言,勿以為孟浪之談,斯可矣。
長兄守仁書,緻守儉、守文弟,守章亦可讀與知之。
” ◎婆婆 張齊賢母入大内,上曰:“婆婆萬福。
”見《長編》。
◎續斷 續斷一名屬折,一名接骨,皆以功命名。
蒙古人謂之綽爾海。
謹按:聖祖《庭訓格言》曰:“藥品不同,古人有用新苗者,有用曝幹者,或以手折口咬,撮合一處。
如今皆用曝幹者,以分量稱合,此豈古制耶?如蒙古有傷損骨節者,則以青色草名綽爾海之根,不令人見,采取食之,甚有益。
朕令人試之,誠然。
驗之,即内地之續斷。
由此觀之,蒙古猶有古制。
藥惟與病相投,則有毒之藥亦能救人;若不當,即人參人亦受害。
是故用藥貴與病相宜也。
”後數語,知醫者當奉為圭臬。
◎子孫肖祖 唐薛用弱雲:“三五世後,子孫必有一人肖祖者。
”予從叔祖諱(玉濤,行十一)面貌與五世祖兼山府君絕似。
憶予八九歲時,年節至宗祠拜祭,先公攜予至兼山府君真容前曰:“汝知尊長中有面貌相似者乎?”予對曰:“南門十一叔祖可謂逼肖矣。
”(予家分東南兩宅居,故有東門、南門之稱)先公笑而颔之。
迄今追憶,益信薛言為不誣也。
◎庶吉士列京察 乾隆三年京察,教習庶常館保送一等,修撰、編修共五員,庶吉士共九員。
嗣于乾隆五年吏部議定,初任未及三年,俱不準保列一等。
其曆次所保修撰莊培因,編修趙翼、韋謙恒,庶吉士褚廷璋等,俱系中書出身,積算前俸。
庶吉士景福系壬申科進士,甲戌科未經散館,至丙子曆俸已滿三年,是以循例保列。
至三十六年四月,奉上谕:“本日引見京察各員内,翰林院庶吉士亦有列入一等者,該員尚未散館授職,不應遽膺薦剡,著撤去。
嗣後庶吉士保列一等之例,著停止。
欽此!” ◎王望 王味兼(望)官浙藩時,集諸名刻中米書,檢其尤精者命工雙鈎上石。
後有二集、三集、四集之刻。
梁山舟學士曾作跋語,亦公卿中風雅也。
後官浙江巡撫,适丁憂,應回籍,高宗以海甯改建石塘,王在浙肯擔當事務,令其在工督辦。
王與李質穎共事,意見不合,李赴京入對時,奏王居喪攜家屬仍住杭州安然聚處。
上疑之。
旋奉谕旨,中有雲:“從前伊父王師品行甚正,無負讀書,不應有此等忘親越禮之子。
”褫王職,仍留塘工效力。
未幾甘肅收捐監糧案發,伏誅。
◎居德則忌 潘子善問朱子曰:“‘居德則忌’,傳曰:‘則,約也。
忌,防也。
謂約立防禁,則無遺散。
’某于此義不能無疑,更乞批報。
”朱子答曰:“未詳。
”王弼注:“《》者,明法而決斷之象。
忌,禁也。
法明斷嚴,不可以慢,故居德以明禁,施而能嚴,嚴而能施,健而能說,決而能和,美之道也。
”《虞氏易》:“陽極陰生,德不久居。
陽當忌陰,故居德則忌。
”毛檢讨《仲氏易》謂:“澤升于天,則降澤及下,居則不得矣,故禁之。
禁,忌也。
言禁使勿居也。
凡此,皆于卦名外别是一義。
”愚按:澤上于天,敷潤及下。
施祿之君子,功德昭著,自然健而能說,決而能和。
若以功德自居,則失剛正明信之公道,轉無以見孚,号有厲矣。
此德字當如《左傳·成三年》“然則德我乎”德字解。
不自居功德及下,正老子所謂“功成而弗居”也。
《仲氏易》“居則不得矣”,語意頗合,特未能明顯耳。
至謂“凡此,皆于卦名外别是一義”,殊費解。
◎定遠村舍詩 潘功甫前輩(曾沂)有《經定遠村舍詩》,雲:“客入定遠縣,野趣不可畫。
雜豆聚作花,長葵列為界。
絲瓜露筋倒,大匏拖藤挂。
稻柴駕驢走,菜把雜魚曬。
一羊角觸籬,逸出與犬邂。
一雞俯而啄,一爪撥沙塊。
一雞趨與叫,一鬥強作快。
一牛伏樹根,叱起狀甚懈。
兩豕雜色毛,未秃苦癞敗。
老翁敲火立,招入竈下話。
老婦削姜皮,石闆攤餅賣。
小婦理麻繩,客至結不解。
棄去拾馬糞,出門耙柄壞。
看奴驅車去,笑言負餅債。
投錢複飲馬,頗遭老婦怪。
求益雖不多,惡其遽<禁頁><齒介>。
老翁頗解事,貴客愛脫灑。
頤婦莫作,以杖指欲拜。
”予定遠人也,誦之,覺家鄉光景如在目前。
兵燹之餘,不堪回首矣。
◎袁太翁律例條辨 鄒蓉詩曰:“生我無聞鬼叫冤,藏園有父勝随園。
”以為苕生先生為其父作行狀,随園老人無之,此迂陋之見也。
庸德庸行,皆世之常,不煩人子稱述。
若逞文人筆墨,鋪張揚厲,又實蹈誣親之咎。
孔子聖人,《禮經》僅記合葬于防,不聞别有紀載。
蓋至敬無文耳。
然随園尊人精于刑名之學,其議論見随園《答金震方問律例書》,有考核數條,足以信今傳後。
茲錄于後,使讀者知随園表彰先人事迹,不在區區一行狀、一墓碣也。
袁先生濱《律例條辨》 一,“調奸不成,本婦自盡者拟絞”。
此舊律所無,而新例未協也。
事關風教,無可寬弛,然和與調無異。
調者,和之未成者也。
其調者,和在意中;其自盡者,變生意外。
其意内之杖尚在難加,而意外之絞忽然已至,誠可哀憐。
夫調之說,亦至不一矣。
或微詞,或目挑,或谑語,或騰穢亵之口,或加牽曳之狀。
其自盡者亦至不一矣,或怒,或慚,或染邪,或本不欲生而借此鳴貞,或别有他故而飾詞誣陷。
是數者全在臨時詳審,分别辦治。
若概定以絞,則調之罪反重于強也。
強不成,止于杖流;調不成,至于抵死。
彼毒淫者又何所擇輕重而不強乎?彼毆詈人,人自盡者罪不至絞,則調人,人自盡者亦罪不至絞。
何也?毆詈與調,均有本罪,而其人之自盡,皆出于意外。
孟子曰:“可以死,可以無死,死傷勇。
”其不受調本無死法,律旌節婦,不旌烈婦,所以重民命也。
調奸自盡,較殉夫之烈婦,猶有遜焉,而既予之旌,又抵其死,不教天下女子以輕生乎?俗傳有年少某,悅鄰女,揖而自媒,女拒之,再揖而謝,女歸缢死,某竟拟絞。
合郡之人以為三揖三讓而死,莫不掩涕。
愚以為羞忿自盡者,照罵毆人而人自盡之條,饬有司臨時按閱作何調法,以為比拟,其情重者,别請聖裁。
一,律注内“始強終和者,仍以和論。
”此本律所無,而增例未協也。
按:注曰:“裂衣損膚,及有人聞知者為強。
”此說是也。
然既以裂衣毀膚、有人聞知為始強之據,又何所見衣破複完、膚創仍複為終和之據耶?夫相愛為和,女既愛之,又何恨之而誣以為強耶?在被奸者必曰以強終,在強者必曰以和終。
信彼乎?信此乎?事屬暗昧,訊者茫然,勢必以自盡者為強,而不自盡者為和,是率衆強而為和也。
夫死生亦大矣,自非孔子之所謂剛者,誰能輕死?女果清貞,偶為強暴所污,如浮雲翳白日,無所為非。
或上有舅姑,下有孩稚,此身甚重,先王原未嘗以必死責之。
而強者之罪,則不可不誅也。
今之有司,大抵寬有罪、誣名節,以為陰德。
然則不肖之人逆知女未必能死,将惟強之是為,而到官後誣以終和,則其計固已得矣。
或曰:“終和之據,以叫呼漸輕,四鄰無聞者為和。
”不知啼呼之聲果聞四鄰,則奸且不成,而強于何有?強者大率荜門蓬戶,四鄰無聞,而後敢肆行者也。
四鄰之人即或聞之,又誰辨其聲之始終乎?又誰質證之以陷人于死地乎?然則始強終和,亦終于無據而已矣。
律曰:“強者斬,未成者流。
”語無枝節,何等正大。
注中增以“終和”二字,而行險徼幸者多。
按:律文強者誅,和者并杖,淩暴之徒既已辱人,而又引與同杖以衆辱之,惡莫甚焉。
就使婦志不堅,自念業已被污,而稍為隐忍,以免傳播,其心亦大可哀矣。
較夫目挑心與,互相鑽逾者,罪當末減。
是始強終和,就使确鑒有據,而男子拟杖猶輕,女子拟杖已重。
愚以為律重誅心,強者女當死,調者女不當死,然而或死或不死,則其所遭者異也。
在強者之心,業已迫人于死,雖女子不自盡,其罪重。
調者之心本不迫人于死,雖女子自盡,其罪輕。
今例注重其所輕,輕其所重,似有可疑。
一,“犯罪存留養親”,載在《名律》,始于北魏太和五年,金世宗引“醜夷不争”之禮以除之,極為允當。
然律稱奏請上裁,是猶未定其必赦也。
今刑部或不上請,但依例允行。
愚以為殺人者死,雖堯舜複生,不能通融。
孔子曰:“一朝之忿,忘其身以及其親,非惑與?”可見三代無留養之文。
若此者,非聖人之所矜也。
夫殺人者之父母,何與于被殺者之冤魂?忘其親殺人,其不孝宜誅;恃其親殺人,其心術宜誅。
按:律内“知有恩赦而故犯者,加本罪三等”,惡其有所恃也。
彼恃有留養之例而故犯者,何以反得寬其本罪乎?父母不能教子,緻陷于惡,雖老而凍餒,亦所自取。
或聖王仁政,務出萬全,則按其情罪,臨期請旨亦可。
一,尊長殺卑幼,律無明文,尊名分故也。
考史冊亦頗不然。
漢賈彪不按盜賊,而先按母殺子者,曰:“盜賊殺人,事之常有,母子相殘,違天悖理。
”竟按緻其罪。
是母不得殺子也。
趙廣漢以丞相夫人殺婢,曳夫人跪庭下受訊。
是夫人不得殺婢也。
唐敬宗時姑鞭婦至死,有司請償。
是姑不得殺媳也。
馬端臨曰:“子有罪,父不得而生;則子無罪,父不得而殺。
”世宗憲皇帝特斬胡璁芳奸子婦者,皇上特絞徐某烹家奴者,此皆聖明獨斷,非凡所及愚。
竊以為父母之于子女,家長之于奴婢,俱不應非理而殺。
其尤甚者,姑殺婦,妻殺妾也。
婦與姑本非天屬,或待年之女幼住夫家,受姑淩逼,力難抵攔。
或悍妻嚴妒,動用非刑。
地方官拘于名分,拟以杖贖。
費金錢,許人命,較之雞狗所值尤微。
不知服制婦死姑報以期,是殺婦者,即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