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手工業與資本主義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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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占有若幹日分。

    ③門頭溝煤礦所雇用的礦工,多系無籍流民,他們以出賣勞動力為生。

    每年七月以後,窯主“按公平時價,雇人工作”。

    到次年五月,估計京城内外各煤廠煤鋪俱已儲存足供五、六、七月所需的煤炭,煤窯就暫時停工,“以避盛暑煤毒”,礦工“即行散工”。

    可見這些礦工是具有人身自由的雇傭勞動者,他們與窯主之間是資本主義性質的雇傭剝削關系。

    在門頭溝,還有少數礦工屬于“關門鍋夥”,即被窯主诓騙入窯、勒逼工作、喪失人身自由的奴隸勞動力。

    不過這種情況在當時也屬于非法,遭到官方查禁,因此并不妨礙門頭溝煤窯中資本主義性質的雇傭剝削關系的存在。

     清代在内地的手工業中出現的資本主義萌芽,以四川的井鹽業最為顯著,以下設專節論述,此處不贅。

     資本主義萌芽發展緩慢的原因清代手工業資本主義萌芽較之明代雖然有進一步的增長,但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仍然是十分緩慢的,其程度也是非常有限的。

     從廣度來看,農業與家庭手工業相結合的自然經濟仍然牢固地占據統治地位,手工業還沒有一個個地從農業中分離出來,成為用自己的産品與農業進行交換的獨立的手工業部門。

    特别是在手工業中居首要地位的棉紡織業,雖然在少數地區開始出現了脫離或半脫離農業的趨勢,但從總體看還沒有從農業中獨立出來,耕與織仍然緊密地結合在一起。

    就是在已經脫離農業的手工業中,普遍還是規模狹小的鋪戶作坊,以手工業者及其家庭成員的勞動力為主,極少雇工,分工也主要限于家庭内部,隻是屬于小商品生産。

    資本主義萌芽隻是在少數生産規模較大的手工業部門中出現。

    在地區分布上,雖然手工業資本主義萌芽已從東南沿海地區擴展到了内地,但在全國範圍内,資本主義萌芽還是寥若晨星、忽明忽暗,雖然預示了一個新的社會發展階段,但此時仍然被自然經濟的漫漫長夜所籠罩,距資本主義時代的到來還相當遙遠。

     再從深度來看,由于資本主義萌芽剛從封建社會的經濟結構中産生,因此不可避免地帶有母體的若幹痕迹。

     在一些手工業部門中雖然出現了資本主義性質的雇傭剝削關系,但勞動力的出賣還沒有達到完全自由的程度。

    如在蘇州絲織業的勞動力市場上,機工待雇,要由行頭分遣①,說明勞動力的出賣還要受到行會的幹擾。

    在四川的富榮鹽場,燒鹽工的“炎帝會”規定鹽工必須入會才能燒鹽,非會衆不得燒鹽,會首時常到竈上巡視,若發現非會衆燒鹽,即用煙竹片痛打、趕走。

    ③《清代的礦業》第412、423、440頁。

     ①康熙《蘇州府志》卷2《風俗》。

     勞動力的出賣甚至受到勞動者自己的行幫組織的限制。

    清政府對手工業工人集中的場所總是嚴加防範和控制。

    在蘇州踹坊。

    清政府設有坊總甲長,稽查、彈壓踹匠。

    在雲南銅礦,官府派駐銅廠的長員設有枷杖等刑具,對違反廠規的礦工實行枷責或插耳箭遊行示衆。

    說明手工業工人還受到一定程度的超經濟強制。

    并且由于官府禁止手工業工人為提高勞動力價格、要求增加工資而采取罷工,這就使勞動力的買賣上勞資雙方形式上平等的商品所有者關系也遭到破壞。

    可見在清代的一些産生了資本主義萌芽的手工業部門中,其生産關系與嚴格意義上的資本主義雇傭剝削關系還有一定的差距。

     清代手工業資本主義萌芽發展十分緩慢,發展程度也非常有限,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

     首先是由于封建的自然經濟結構極其堅固,難以分解。

    農民家内分工的發達和農業與手工業以及手工業内部各生産環節的牢固結合,阻礙了社會分工的發展,也使商品經濟和國内市場的發展受到極大限制。

    而封建剝削的不斷加重,又使這種“男耕女織”的自然經濟結構不斷被強化,成為資本主義萌芽發展的嚴重障礙。

    此外,在自然經濟結構相當穩定的情況下,地方性小市場的發展,不但難以起到瓦解自然經濟的作用,反而更多地起到增強自給性、阻礙地區性分工和國内市場擴大的消極作用。

     封建專制政權對資本主義萌芽的阻礙作用也是十分明顯的。

    清朝廷基本承襲了曆代封建皇朝“重農抑商”的政策,這種政策對資本主義萌芽的阻礙作用表現為兩個方面。

     清代前期,清廷采取了鼓勵墾荒,對災區實行赈恤、蠲免以及治理水患等措施,這就使清政府在加緊壓榨農民的同時,又避免了小農經濟的崩潰。

    清廷的“重農”政策實質上就是利用封建上層建築的力量來維護封建經濟基礎,結果是使耕織結合的小農經濟結構得以不斷地延續,造成資本主義萌芽發展難以逾越的障礙。

     另一方面,清廷的“抑商”政策則直接壓制了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

    清朝統治者認為:“市肆之中,多一工作之人,即田畝之中少一耕稼之人”,“雖不必使為工者盡歸于農”,但要避免“為農者相率而趨于工矣”。

    因此對民間手工業的控制雖然比明代有所松弛,但對工商業的總方針仍然是抑制而不是鼓勵。

    清政府對工商業實行重稅政策,全國各地稅關稅卡林立,“關津有過路之稅,鎮集有落地之稅”,商人有時“且販自東市,既已納課,貨于西市,又複重征”,再加上官吏勒索舞弊,“以緻商人裹足不前”。

    這對商品流通造成了極大的障礙。

    清政府對手工業産品實行違反價值規律的限價收購的做法,不僅見于雲南銅礦,在四川、廣西、湖南等省的銅礦中、在貴州的水銀礦、鉛礦中都有類似的情況存在。

    封建政權以超經濟強制的手段對民間手工業進行直接掠奪,窒息了這些手工業部門的生機,商人甯願求田問舍,将資金轉向土地而不願投入産業。

    造成這些手工業部門生産萎縮,使資本主義萌芽難以産生,即使産生了也難以茁壯成長。

     清廷實行的閉關自守的政策,是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的産物,這種政策的推行,又更加強化了自然經濟的自給性和封閉性,使中國手工業難以開拓國際市場,也使資本主義萌芽缺乏外來因素的刺激。

     封建行會對手工業資本主義萌芽的限制作用也不可忽視。

    清代手工業行會嚴格限制鋪戶的生産規模,規定招收學徒一般隻能“三年一出一進”,即學徒期為三年,每次隻能招收一名,“違者議罰”。

    行會抑制手工業的一切競争,對幫工的工資水平,同業内有統一規定,如嘉慶年間長沙制香業議定,幫工每月工資為一串八百文,每日酒煙錢十文。

    手工業原料的采購也要受到行會的制約,如道光年間長沙明瓦業規定,原料必須“公分派買,毋得隐瞞獨買,如有隐瞞獨買者,公議罰錢二串文入公,貨仍歸公派買”。

    對手工業産品的價格同樣也有嚴格規定,同業之内的手工業産品必須按統一價格出售,不得“私行減價”,違者受罰。

    行會特别排斥新來的競争者。

    新來者要開鋪戶,要花費重資才能入行會,按長沙戥秤業規定,新開店者要交入會銀二十兩,演戲一台,并備酒席請同行,然後才能開張。

    新開鋪戶的地點也有限制,戥秤業的新開店者,要隔同行十家之外,方許開設。

    京刀業的新開店者,必須“上隔七家,下隔八家”。

    清代的行會往往還與同鄉組織糾纏在一起,如“京師瓦木工,多京東之深薊州人,..凡屬工徒,皆有會館”。

    其封建的色彩更為濃厚。

    盡管清代商品經濟的發展已經使行會受到很大沖擊,像南京絲織業中私人擁有五六百張織機的事例,就表明在一些手工業行業中競争已突破了行會的約束,但就整個手工業的情況來看,行會的消極作用仍不能低估。

    行會滞緩了手工業者分化的速度,使手工業普遍停留在鋪戶作坊的水平上。

    清代手工業資本主義萌芽一直局限于少數地區的少數手工業部門,都與行會的消極作用直接有關。

     第二節 四川井鹽業中資本主義的萌芽 清代前期,四川井鹽生産工藝,特别是鑽井技術有了新的突破,進入了四川鹽井技術發展史上的第三個時期&mdash&mdash小口深井階段。

    這時有了“魚尾锉”、“銀錠锉”、“财神锉”等新型鑽具,可打深井至三四百丈,這樣就能把蘊藏在三疊系嘉陵石灰岩的豐富鹽鹵及天然氣開采出來。

    此外,處理井下事故的器械也增多,對于井腔内發生的“走岩”、“崩腔”、“流沙、“冒白”等弊病,亦有一套完整的處置方法。

    這些工具,構造精巧,功用神妙,在當時堪稱絕技。

     清廷為恢複鹽業生産,令民穿鑿鹽井,永不加課,兼之鑽井技術水平的提高,因而“井竈大興”,出現鹽井數量猛增的熱潮。

    據粗略統計,富榮場雍正時有井二百九十八,鍋七百五十五,乾隆二十三年有井四百一十三,鍋一千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