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康乾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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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面積驟增①《清朝通志》卷81。
①《清朝通志》卷81。
②《清聖祖實錄》卷108。
③《清聖祖實錄》卷81。
④《清聖祖實錄》卷81。
⑤《清朝文獻通考》卷2《田賦考》。
116萬餘頃,這是一個驚人的數字,反映出康熙朝鼓勵墾荒的效果是十分顯著的。
雍正年間繼續推行墾荒政策。
雍正元年(1723)清廷繼續放寬起科年限,開墾水田六年起科,開墾旱田十年起科。
雍正帝下令“凡有可墾之處,聽民自墾自報,官吏不得勒索、阻撓”,并“勸谕開墾無力者,官仍給牛種,起科之後給印照永為世業”⑥。
對于邊遠地區采取特殊政策。
為鼓勵陝西無業民人去甯夏墾荒,清廷給予路費,每戶按百畝永為世業。
四川苗民聚居區荒地較多,入川民人給水田30畝或早田50畝,若有子弟及兄弟之子成丁者,每丁另給水田15畝、旱田25畝。
經過順治、康熙、雍正三朝的墾辟,較易開墾的荒地已經開墾耕種,乾隆時期鼓勵農民進一步開墾邊省和内地的山頭地角及河濱溪畔,“但可以開墾者,悉聽民人墾種,并嚴禁豪強争奪”①。
乾隆十一年(1746)對于廣東所屬高、雷、廉三府及瓊州等地土地貧瘠地區,特許“荒地聽該地民人墾種,概免升科,永為世業”②。
雲南地區山多水少,水陸可耕之地大都已經開墾,自乾隆三十一年(1766)規定:山頭地角在三畝以上者,開墾後比照旱田十年起科,水濱河尾在二畝以上者,開墾後比照水田六年起科,起科标準按照最低檔(下則)征收。
至于山地三畝以下,水地二畝以下永免升科。
廣西、貴州等地山多田少地區基本上都執行這一政策。
這些政策和措施使得大批零星土地得到開發,就全國範圍來說,增加了大量的耕地面積,對發展農業生産是起了重要作用的。
除鼓勵墾荒,增加耕地面積,調整土地占有關系而外,康熙八年(1769)又下達了停止圈地令,并宣布将所圈占土地退回原主,“比年以來,複将民間房地,圈給旗下,以緻民生失業,衣食無資,流離困苦,深為可憫,嗣後永行停止,其今年所圈房地,悉令還給民間”③。
總之,無論是鼓勵墾荒,還是廢止圈地令,以及更名田,都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清代前期土地占有關系的原有狀況,提高了農民從事生産的積極性。
興修水利水利是農業生産的命脈,直接關系着農業生産的發展。
康熙帝親政以後“以三藩及河務、漕運為三大事,夙夜廑念,曾書而懸之柱上”,即把“河務”當作鞏固清朝統治的重大政治任務,雍正、乾隆兩朝在康熙朝興修水利⑥《清朝通志》卷81。
①《清朝通志》卷81。
②《清朝通志》卷81。
③《皇朝政典類纂》卷12《田賦》。
的基礎上,進一步鞏固水利工程,取得了明顯的效果。
清初黃河、淮河經年失修,運河堵塞不暢,不斷地造成洪澇災害,既影響農業生産的發展,又影響漕運的暢通。
當時由于黃河下遊淤塞不通,黃河水漫流南下奪淮河河道入海,黃淮合流,水勢兇猛,堤決沙沉,造成安徽北部、江蘇北部地區連年遭受洪澇災害。
特别是蘇北的高郵、寶應、興化、泰州、江都、山陽(今淮安)、安東(今漣水)、鹽城、淮陰、宿遷等州縣,由于地勢低窪,每逢夏秋季節,洪水下洩,河道不暢,以至洪澇頻繁。
康熙十六年(1677)黃淮兩岸堤壩決口幾十處,蘇北低窪地區的州縣一片汪洋。
人民的生命财産受到威脅,影響了封建統治的穩定。
康熙帝意識到“黃河潰決關系運道民生”①,必須盡快興修。
“水利一興,田苗不憂旱澇,歲必有秋,其利無窮”②,于是康熙十六年命靳輔為河道總督,督修黃、淮和運河。
靳輔延請水利專家陳潢,精心勘察、盡心籌謀,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治河措施。
他們選擇黃河、淮河、運河交叉的蘇北淮陰一帶作為治河重點。
先後在江都修築漕堤,在高郵設置滾水壩,在山陽、邵伯建減水壩,疏浚淤塞的河道,使黃水複歸黃河故道(今江蘇淮陰地區境内),暫時緩和了黃淮泛濫成災的危勢。
為了使運河能夠漕運暢通,又于運河沿岸修築長堤,深挑清水潭一帶運河河道。
又借開引河疏導黃水的機會,在北岸開辟一條180裡長的“中河”,上接張家運口,并駱馬湖之清水,下經桃源、清河、山陽、安東而達于海。
從此,漕運船隻出清口,因經黃河隻20裡,然後轉入中河,這樣避免了180裡黃河地段的風濤之險,而能安全地到達通州(京師)。
康熙帝曾派人查看中河的功用,得到的回報是:中河内商賈船行不絕。
在靳輔和陳潢的督修之下,“水歸故道,漕運無阻”,水患初步解除,長期受水澇災害困擾的蘇北低窪地區的山陽、寶應、高郵、江都四州縣“河西潴水諸河,向之萬頃汪洋茫無涯際者,自今逐漸涸出”①。
水窪變成了良田,使下河地區連年大熟。
除蘇北地區外,靳輔又在河南考城、儀封、封丘、荥陽一帶築堤修岸,亦收到一定成效。
靳輔和陳潢治河功績顯著,但由于堅持在涸出的土地上實行屯田和取田價,以此抵補治河工費,從而觸動涸區鄉紳地主的利益,堵塞了他們搶占涸區土地為己有的道路,于是“怨謗乃起”。
代表這些人利益的朝中官僚顯宦皆群起而攻之。
康熙帝盡管也認為靳輔和陳潢治河有功,但在涸區屯田上與靳輔意見不一,于是,康熙二十七年(1688)靳輔被免職,盡管四年以後再次起用,但不久即病死。
陳潢亦同時以“屯田擾民”的莫須有罪名被拘捕入京,不久憂憤而病死。
繼靳輔之後,王新命、于成龍、張鵬翤相繼任河道總督,在康熙帝的親①《康熙朝聖訓》卷33。
②《康熙朝聖訓》卷35。
①《靳文襄公奏疏》,《恭報合攏疏》。
自督促下,基本上遵循靳輔和陳潢的治河方略,亦有一定成效,先後采取加高控制洪澤湖的高堰大堤,提高洪澤湖水位,使其力能敵黃,使黃水不緻倒灌運河以及挑浚淮揚七州縣所屬下河,疏導積水入海等辦法,進一步控制了蘇北的水患。
雍正時期,又于駱馬湖東岸築攔河滾壩及攔水壩,加築高郵、寶應、江都運河東西兩岸的大堤,進一步鞏固了康熙時期的治河成果。
黃河、淮河、運河經過長期精心治理,基本上消除了黃河中下遊各省多年的水患威脅,為江淮地區農業生産的發展創造了條件。
疏通運河使南北水路交通和漕運得以暢行。
促進了當時社會經濟的發展。
此外,康熙時期還進行了治理永定河工程。
雍正、乾隆時期主要修築江浙沿海的海塘。
永定河原名渾河,向有“小黃河”之稱,由于上遊水挾帶大量泥沙,使河道淤塞,流向無定緻下遊常遭水災,特别自蘆溝橋以下“遷徙非常”,常與畿南諸水彙合,泛濫成災,危害直隸中部和東部地區。
康熙年間,自良鄉起,挑修了一條長200餘裡的新河道,導水入海。
自此渾河得以安定,易名永定河。
雍正、乾隆時期修築江浙沿海的海塘,是繼治理黃河以後又一項大規模的水利工程。
江浙一帶海塘的塘堤,明末清初由于海潮不斷沖刷,經常缺口,海水灌入塘内,影響“魚米之鄉”江浙一帶農業生産的發展。
江浙的蘇,松、杭、嘉、湖、常、鎮七郡收成直接影響着清皇朝的财政收入,所以,清朝統治者不得不重視對海塘的整治,康熙後期,由于潮水北轉,導緻浙江海甯的塘堤的海潮陡發,塌陷數千丈,海水入灌,直接威脅嘉興、松江等州縣,清廷集中人力修築了海甯石塘。
雍正時期開始對江浙沿海的海塘普遍進行整修。
雍正二年(1724)的風災,沖決了塘堤、海甯、海鹽、會稽等九縣,俱遭災害,海水淹沒農田,沖走室廬。
清廷在海甯、海鹽、餘姚、會稽、上虞等地沿海修築石塘,個别水勢稍緩之處。
盡管修築土塘,但于塘外密釘排樁,以防沖潰。
至雍正八年(1730)浙江沿海海塘大體整修完畢。
塘堤修複之後,保證塘内免受災害,使“近海州縣不知有水患者二十餘年”①。
乾隆年間,又建仁和、海甯魚鱗石塘,并将海甯老鹽倉柴塘全部改築石塘。
至乾隆末年,杭州灣南岸,蕭山、會稽、上虞、餘姚等縣石塘相互連接,杭州灣北岸,西起錢塘縣的獅子口,向東經仁和、海甯、海鹽而與江蘇的松江相連,長數百裡皆為石塘。
江浙海塘的整修,特别是土塘改石塘,使江浙沿海免遭海潮的威脅,确保了清朝東南财賦的來源,為東南地區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創造了條件。
改革賦役制度清入關以後直至康熙中葉以前,由于全國尚未完全統一,國内戰争頻①翟均廉:《海塘錄》卷首。
繁,所以賦稅制度也一直處于變亂之中,清初的賦稅制度,原分田賦和丁徭兩項征收。
所謂“田賦”即土地占有者每年按土地數量向封建國家交納一定稅額,也就是土地稅;“丁徭”即丁(成年男子)每年為封建國家負擔一定的無償徭役,也就是丁稅。
“田賦”和“丁徭”作為正賦是封建國家的主要收入。
清入關以後,北京宮阙多毀,戶部賦役冊籍多有散失,明代天啟、崇祯年間的冊籍已蕩然無存,唯萬曆朝冊籍尚在。
于是清朝統治者以萬曆朝的冊籍作為征收田賦的依據,于順治十四年(1657)編成《賦役全書》,頒行各地。
由地方政府發給民戶“易知由單”,通知應納銀米數額。
征收時用“截票”,票分兩聯“一給納戶,一存有司”。
但“易知由單”款項繁,難以通曉。
且地方官不公開曉示款項,另立名目,恣意科取。
另外“由單”的紙版之單“用一派十”,加重納戶的負擔。
地方官甚至借磨對稽察“截票”之名,将納戶之票強留不給,逼迫民戶重納或多納稅。
鑒于上述弊端,康熙二十六年(1687)停止印發“易知由單”。
康熙二十八年又将二聯截票改為“三聯印票”,民戶所納錢糧如數登填,然後一存州縣,一付差役,一給納戶。
納戶手中的一聯作為憑據保存,以免官吏、差役勒索。
康熙三十九年(1700)又改行“滾單”來征收錢糧,辦法是“每裡之中,或五戶或十戶一單。
于某名下注明田地若幹,銀米若幹,春秋應完若幹。
分為十限,發與甲首,以次滾催,自封投櫃”①。
用滾催的辦法來逼迫民戶交納銀糧。
至于田賦和丁徭的征收情況也很繁雜。
田賦分民田、屯田、皆分上、中、下三則。
征收時又有本征、折征、本折各半等。
本征曰漕,漕有正糧,有雜糧。
正糧為米,雜糧為豆、麥荞、麻等類。
折征者,初定為銀,以後銀、錢兼納。
丁徭的征收,各省情況不一。
有分三等九則的,有以一條鞭征收的,有丁随地攤派的,有丁随丁派的。
田賦和丁徭,盡管也征米豆,但主要是征銀。
田賦和丁徭之外,尚有名目繁多的附加稅,有所謂“火耗”,即借口征收的賦銀系散碎銀兩,需經熔煉成銀錠上繳,其中運費、熔煉時的損耗需在正賦之外加派,名曰“火耗”(也稱耗羨)。
由于火耗并不上交,所以官吏肆意加征,以飽私囊,以至有些地方出現“稅輕耗重,數倍于正額”①的現象。
此外還有“雜徭”等名目的加征。
直至康熙五十年(1711)以前,清朝的賦役制度,盡管屢經調整,但由于積弊已久,仍十分繁雜而混亂。
既影響封建國家的财政收入,又不斷地激起“民變”,若不改革,就會直接影響到清王朝統治。
于是康熙五十一年(1712),決定“盛世滋丁,永不加賦”②,即以康熙五十年全國人丁數2462①《清史稿》卷121《食貨志》。
①《皇朝經世文編》卷27,錢陳群:《條陳耗羨疏》。
②《清聖祖實錄》卷249。
萬餘丁,丁銀335萬餘兩為定額,以後再增加的丁口,不再加征丁銀。
這一措施旨在克服農民在賦役壓榨下四處流亡的嚴重現象,以便穩定封建國家的财政收入,但對無地或少地的人民來說,因為當時一般勞動人民丁多地少,而地主階級田多丁少,田丁稅的相對固定,就能使他們不至于為了躲避繁重的丁稅而四處流亡。
但這一措施隻是不再增加丁銀,并不是免除丁銀。
而且還規定人丁缺額由新添丁口抵補;再不足又以親戚或同甲糧多者補之。
這種抵補的辦法又造成了丁銀負擔不均。
于是雍正初年,有地之家,田連阡陌,所輸無幾,而貧苦農民或寸土全無或有少許土地,卻與富戶同樣負擔丁銀,形成了一種明顯的“苦樂不均”的現象。
如何解決不合理的丁稅問題仍是一個難題。
于是一些有見識的地主階級官吏,從封建地主階級政權的長治久安出發,紛紛提出把丁稅攤入地畝之中一并征收,稱為攤丁入畝或稱地丁合一。
這種辦法,早在康熙末年,一些邊遠省份如廣東、四川,就開始試行,“廣東所屬丁銀,就各州縣地畝攤征”③,四川亦實行“田載丁而輸納,丁随田而買賣”①。
雍正元年(1723)直隸總督李維鈞請求将丁銀攤入田糧中征收,得到朝廷的允許。
翌年山西布政使高成齡援引直隸的新例,奏請朝廷“将丁銀并入地糧”②,随後山東、雲南、河南、安徽、江蘇等省督撫亦先後奏請實行“攤丁入畝”政策。
以雍正元年逐步實行“攤丁入畝”政策,一直到乾隆四十二年(1777),經曆54年時間,除清朝祖宗肇興地的盛京戶因“戶籍無定”沒有實行外,基本上在全國範圍内推行。
“攤丁入畝”制度的推行,把丁銀攤入地畝中征收,這樣有地的民戶按照土地多寡連同丁銀一并征收,既比較實際,又比較合理。
而無地的勞動人民則不再負擔丁稅,這樣就解決了他們繁重的丁徭負擔。
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長期以來的賦稅不均的情況,有利于調動勞動人民生産積極性,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
另一方面由于丁銀全部攤入田畝之中,使農民對封建國家人身依附關系有所松弛。
農村中的小手工業者因為免除了丁稅,從而可以集中精力從事手工業生産,一些有技藝的手工業者也因為無丁銀之累,可以到外地或城鎮從事手工業生産,這樣又促進了城鎮工商業的繁榮和商品經濟的發展。
“攤丁入畝”作為封建制的賦役制度,自有其一定的積極意義。
但封建國家和封建地主階級并不滿足于正賦的收入,長期以來加征的附加稅并沒有廢除。
“火耗”加征有增無減,地方官吏從中貪污侵蝕,各省财政虧空現象十分突出。
于是雍正二年(1724)河南巡撫萬文煥提出“損谷耗羨存府充公”。
“火耗”充公,等于斷了地方官吏的财源,于是清廷提出“耗羨必宜歸公,③王慶雲:《石渠餘記》卷3《記丁随地起》。
①王慶雲:《石渠餘記》卷3《記丁随地起》。
②《清世宗實錄》卷24。
養廉須有定額”,即以“火耗”充公,然後按官職高低以“養廉銀”名義發給官吏作為一種定額的津貼。
并對“火耗”的數額重新作規定,比以前有所減輕,一般一兩收一二錢,“火耗”歸公,既增加了封建國家的收入,又避免了地方官無限制的加征,多少減輕了農民一些負擔。
但另一方面又把“火耗”這種額外加征合法化,實際上成為正賦的一部分。
況且,大多數地方官吏并不會由于定額的“養廉銀”而“清廉”起來,各種私征和貪污并不是封建制度範圍内所能終止的。
賦役制度的一系列調整和改革,對于清前期的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增加封建國家的财政收入是起了一定積極作用。
大蠲賦稅除賤為良所謂蠲免賦稅,就是對按照規定應交納的賦稅實行免征。
清入關之初,盡管國内戰争尚未結束,軍費浩繁,但清朝統治者為了安定人心,仍對水旱災情及其他原因難以完納賦稅的地區實行蠲免。
康熙年間,蠲免政策普遍實行,特别在統一全國的任務基本完成以後,随着社會經濟發展,國家實力增加,蠲免賦稅成為常例。
康熙二十四年(1685)玄烨提出“欲使民生樂土、比屋豐盈,惟當責以蠲租”①。
于是從第二年開始,常常“一年蠲及數省”或“一省連蠲數年”②,而且對這些省份往往實行“普免”,即全部免征當年的應納賦稅錢糧,至于區域性的蠲免更為普遍。
随着生産的發展,國家财政收入逐年增多,至康熙四十八年(1709)時,戶部庫存白銀已達5000餘萬兩,于是康熙帝決定自康熙五十年(1711年)開始“普免天下錢糧,三年而遍”①,即在三年内全國各省輪流全免賦稅錢糧一年。
據戶部統計,至康熙五十年止,全部蠲免“共計逾萬萬”。
蠲免政策當然首先對擁有大量土地的地主階級有利,而對一般佃戶來說,雖然也多少減輕一些負擔,但由于他們無地或少地,本來就不承擔賦稅,蠲免輪不到他們頭上。
而他們主要是租種地主的土地,地主對佃戶的地租并未減少。
針對這種弊端,康熙四十九年(1710)兵科給事中高遐昌提出對佃戶的蠲免問題。
于是康熙帝下令“嗣後凡遇蠲免錢糧,合計分數,業主蠲免七分,佃戶蠲免三分”②。
雍正朝也實行蠲免,一般“無普免而多災蠲”。
但對明初以來長期重賦的蘇、松、嘉、湖地區采取一定程度的蠲免。
雍正二年(1724)蠲免蘇州、松江兩府地區的額征浮糧;雍正五年(1727)又減嘉興和湖州兩府地區應征①《東華錄》康熙二十四年四月辛醜。
②《清聖祖實錄》卷244。
①《清史稿》卷8《聖祖本紀》三。
②《清聖祖實錄》卷244。
銀的1/10③。
乾隆帝更是多次大規模地蠲免田賦和漕糧,以及各省的積欠,并于乾隆十年、三十五年(1770)、四十五年、五十五年、嘉慶元年(1777)五次下令,分三年輪免各省的額賦和錢糧一年。
康熙、雍正、乾隆時期的蠲免賦稅的政策,盡管是從維護封建統治出發所采取的緩和矛盾的措施,但相對于橫征暴斂,巧取豪奪來說,畢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農民的一些負擔,使他們得以安心于生産而免遭颠沛流離之苦。
因此,這一措施對清前期社會經濟的恢複和發展必然起到了相當大的促進作用。
清代盡管是封建社會後期,但農奴制的殘餘還存在。
清代前期,那些長期處于社會最底層的奴仆以及從事所謂“賤業”的廣大勞動人民仍然備受歧視,他們所受的壓迫和剝削最為沉重。
徽州一帶的“伴當”,麻城、甯國一帶的“世仆”,曆來受主人的奴役虐待,無人身自由,實際上就是奴仆。
由于清初“伴當”、“世仆”的鬥争,清朝的統治者為緩和日益激化的矛盾,于雍正五年(1727)下令,将部分“伴當”、“世仆”準于“開豁為良”。
凡“年代久遠,文契無存,不受主家豢養者,概不得以世仆名之,永行嚴禁”①。
盡管其阻力重重,但畢竟使“世仆”、“伴當”的地位有了提高。
至于那些世執“賤業”,被編入賤籍,視為“賤民”的勞動人民,也先後除了賤籍,取得了與他人同樣的身份。
雍正元年(1723)先後下令,廢除山西、陝西“樂戶”的樂籍,“改業為良民”;廢除浙江紹興“惰民”的丐籍。
山西、陝西的“樂戶”的祖先因在明初支持建文帝,被明成祖朱棣貶為賤民,專給人家辦理婚喪做吹鼓手之類的事。
浙江“惰民”其祖先元末明初時因支持方國珍,明初被明太祖貶為“賤民”。
雍正七年(1729)下令,廣東一帶的“蛋戶”可以“聽其在船自便”,“與齊民一同編立甲戶”②。
這些“蛋戶”都是一些以船為家、捕魚為業的漁民,過去被視為“卑賤之流”不準他們登岸。
此外,還有江西的“棚民”、蘇州一帶的“丐戶”也都先後削去賤籍。
這樣就使這些社會下層的勞動者,正式改入民籍,列入保籍,從而廢除了法律上對他們的歧視。
這樣就進一步使人身依附關系有所削弱,從而使社會生産力得到進一步的解放。
生産發展國庫充盈清代前期随着國家的日趨統一,以及一系列恢複和發展農業生産措施的推行,使得農業經濟有了一定程度的發展。
康熙二十二年(1683)全國基本統一,經過廣大勞動人民的辛勤努力,③《清世宗實錄》卷62。
①《清世宗實錄》卷58。
②《清世宗實錄》卷81。
全國的耕地面積迅速擴大。
納稅田畝數,康熙五十一年(1712)比康熙二十二年增加23%,至雍正四年(1726),則比康熙二十二年增加60%。
此時耕地面積已超過明末耕地面積20.6%。
耕地面積的迅速擴大,反映了農業經濟的發展。
農業生産的發展還表現在糧食産量的普遍提高以及高産作物的普遍種植。
由于興修了農田水利,并且采取了精耕細作,單位面積的産量有了明顯的提高。
南方的水稻産地,一般畝産二三石,多者達到畝産五六石,甚至七八石。
特别是江南地區試種雙季稻以後,畝産提高幾乎一倍。
康熙時期,在北方的京、津地區試行旱地改水田種植水稻,一些南方水稻産區的農民,到北方推廣水稻種植技術。
随着種稻技術的提高,北方水稻産量也不斷提高。
安徽農民還在高阜斜坡種植旱稻,也提高了産量。
高産作物,特别是甘薯和玉米的普遍種植和推廣,以緻成為我國南北方廣大勞動人民的主要食糧,這是清代前期農業經濟發展的一個明顯的特征。
甘薯在明代由安南、呂宋傳入我國南方。
甘薯又名番薯、山芋、地瓜,有紅、白等名種。
甘薯既可蒸、煮作主食,又可刨絲、切片作副食,還可制粉、釀酒、熬糖。
甘薯不擇地而生,高阜沙地都能獲得高産,畝産數千斤,勝種五谷幾倍,深受勞動人民的歡迎。
因而很快在我國南方和北方逐步得到推廣。
康熙年間,南方的台灣、福建、廣東較普遍種植,及至乾隆年間,廣西、江西、湖南、安徽、貴州、湖北、雲南、四川等地也逐步種植。
稍後北方的山東、河南、陝西、直隸也已開始種植。
另一高産作物玉米,又名玉蜀黍、禦米、玉麥、玉秫、玉高粱等等。
明末時玉米種植還不廣泛。
清初,特别是到了康熙年間,安徽、江蘇、浙江、江西、福建、湖南、湖北、四川、廣東、廣西、雲南、直隸、山東、河南、山西、陝西,以及東北的遼甯、西北的甘肅亦多所種植,稍後台灣、貴州等地也相繼種植。
玉米不僅可作主要食糧,也可釀酒、制粉。
玉米的适應能力較強,山地溝壑均可種植。
特别是山多田少地土較貧瘠的地區,種植更為普遍。
乾隆時,湖南辰州府一帶老百姓,賴玉米供半年之糧。
廣東陽山縣一帶勞動人民也半賴玉米以糊其口。
乾隆時甘薯和玉米在我國南、北方較廣泛的種植,一方面産量大量提高,另一方面也反映随着人口的增加,對糧食的需求也大大增加,甘薯和玉米這兩種高産作物正是适應這種需求而得以廣泛推廣種植的。
其次是經濟作物種植更加廣泛。
清代前期的主要經濟作物是棉花、煙草、茶樹、甘蔗等。
棉花種植在明代已較為廣泛,到了清代前期更加盛行。
特别是由康熙帝撰《禦制木棉賦》宣示植棉的效益,從而引起對種植棉花的廣泛重視。
當時,全國較為集中的産棉區有長江三角洲和東南沿海地區、錢塘江沿岸地區,以及北方的河南、直隸等地。
乾隆後期,江蘇的蘇州、松江兩府植棉很廣泛。
蘇州府的吳江縣吉貝(棉花)的種植面積已經超過糧食的種植面積。
松江府所屬的太倉州、海門廳、通州等地區,農民種糧者不過十之二三,而種植棉花的已達十之七八。
北方的直隸保定一帶農村的農民見植棉獲利大,往往将種麥子的好地改種棉花。
“種棉花之地,約居十之二三”①。
甯津縣“種棉者幾半縣”②。
河南是北方各省中植棉較廣泛的省份之一,所産棉花除供本地織布而外,商販大量地販運到江南紡織業比較發達的地區。
煙草自從海外傳入以後,到康熙年間,也已逐漸普遍種植。
最早種植的是福建,“煙草之植,耕地十之六、七”③。
到乾隆四十五年(1780),廣西的種煙之家也已“十居其半”,大戶人家種一二萬株,小自耕農家庭也種二三千株。
湖北、湖南、河南、山東、宜隸,甚至東北的遼東地區也已普遍種植煙草。
清代種茶也更加廣泛,廣東珠江以南33村“多産藝茶”,安徽霍山縣城周圍百裡以内的山區農民,大都以種茶為生。
植桑養蠶是絲織業發展的基礎,清代植桑除集中在絲織業比較發達的江浙地區外,北方的陝西等地也有一些農民植桑。
蘇州、松江、杭州、嘉興、湖州五府是植桑最盛行的地區。
清代浙江湖州府“尺寸之堤,必樹之桑”④。
廣東順德縣境内有方圓百裡之地,十餘萬戶,田地一千數百餘頃,普遍“種植桑樹,以飼春蠶”⑤。
地處黃土高原的陝西,亦有農民植桑,以桑葉賣與養蠶戶。
甘蔗的種植主要集中廣東等地。
廣東的番禺、東莞、增城、陽春等縣,蔗田與禾田幾乎相等,可見甘蔗的種植面積是很大的。
經濟作物的廣泛種植不僅豐富了人民物質生活,更重要的是為手工業的發展提供了原料,促進了農産品的商品化。
但是,另一方面又帶來與糧食争地問題。
特别是原來糧食生産比較發達的江浙地區,由于經濟作物棉花、煙草、桑樹的大量種植,使本來大量外銷糧食的這一地區,出現了依靠從外地運糧補充的現象。
連雍正帝也看出這不是久遠之計,于是清廷采取了一些平抑和限制措施。
但是,由于農産品商品化的趨勢已經不可阻擋,這一矛盾的解決隻有依靠價格規律自身來調節。
而當時國家政局穩定,全國整個農業經濟穩定發展,湖廣、四川等地方糧區的大批糧食,源源不斷地運到江浙等地,而江浙地區的棉紡織品、絲織品、煙草等亦運往各地。
這種互相依賴、互相補充局面的形成,使整個社會經濟出現了一個空前繁榮的局面。
與此同時,國庫充盈,康熙四十五年庫存帑銀五千餘萬兩,雍正中增至六千餘萬兩,乾隆三十年至六十年,庫銀長期保存在六千萬兩以上,最多時達八千餘萬兩。
因此,文化事業也很發達,編纂了多達七萬九千餘卷的《四庫全書》等類大部頭叢書。
清朝進入了人們贊稱為文治武功兼備、疆域空前①《禦制棉花圖·收販》。
②光緒《畿輔通志》卷74《物産》,引自《河間府志》。
③《皇朝經世文編》卷36《戶政》。
④同治《湖州府志》卷29《風俗》。
⑤張鑒:《雷塘庵主弟子記》卷5。
遼闊、社會繁榮、文化發達的“康乾盛世”時期,強大的中國屹立于東方。
①《清朝通志》卷81。
②《清聖祖實錄》卷108。
③《清聖祖實錄》卷81。
④《清聖祖實錄》卷81。
⑤《清朝文獻通考》卷2《田賦考》。
116萬餘頃,這是一個驚人的數字,反映出康熙朝鼓勵墾荒的效果是十分顯著的。
雍正年間繼續推行墾荒政策。
雍正元年(1723)清廷繼續放寬起科年限,開墾水田六年起科,開墾旱田十年起科。
雍正帝下令“凡有可墾之處,聽民自墾自報,官吏不得勒索、阻撓”,并“勸谕開墾無力者,官仍給牛種,起科之後給印照永為世業”⑥。
對于邊遠地區采取特殊政策。
為鼓勵陝西無業民人去甯夏墾荒,清廷給予路費,每戶按百畝永為世業。
四川苗民聚居區荒地較多,入川民人給水田30畝或早田50畝,若有子弟及兄弟之子成丁者,每丁另給水田15畝、旱田25畝。
經過順治、康熙、雍正三朝的墾辟,較易開墾的荒地已經開墾耕種,乾隆時期鼓勵農民進一步開墾邊省和内地的山頭地角及河濱溪畔,“但可以開墾者,悉聽民人墾種,并嚴禁豪強争奪”①。
乾隆十一年(1746)對于廣東所屬高、雷、廉三府及瓊州等地土地貧瘠地區,特許“荒地聽該地民人墾種,概免升科,永為世業”②。
雲南地區山多水少,水陸可耕之地大都已經開墾,自乾隆三十一年(1766)規定:山頭地角在三畝以上者,開墾後比照旱田十年起科,水濱河尾在二畝以上者,開墾後比照水田六年起科,起科标準按照最低檔(下則)征收。
至于山地三畝以下,水地二畝以下永免升科。
廣西、貴州等地山多田少地區基本上都執行這一政策。
這些政策和措施使得大批零星土地得到開發,就全國範圍來說,增加了大量的耕地面積,對發展農業生産是起了重要作用的。
除鼓勵墾荒,增加耕地面積,調整土地占有關系而外,康熙八年(1769)又下達了停止圈地令,并宣布将所圈占土地退回原主,“比年以來,複将民間房地,圈給旗下,以緻民生失業,衣食無資,流離困苦,深為可憫,嗣後永行停止,其今年所圈房地,悉令還給民間”③。
總之,無論是鼓勵墾荒,還是廢止圈地令,以及更名田,都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清代前期土地占有關系的原有狀況,提高了農民從事生産的積極性。
興修水利水利是農業生産的命脈,直接關系着農業生産的發展。
康熙帝親政以後“以三藩及河務、漕運為三大事,夙夜廑念,曾書而懸之柱上”,即把“河務”當作鞏固清朝統治的重大政治任務,雍正、乾隆兩朝在康熙朝興修水利⑥《清朝通志》卷81。
①《清朝通志》卷81。
②《清朝通志》卷81。
③《皇朝政典類纂》卷12《田賦》。
的基礎上,進一步鞏固水利工程,取得了明顯的效果。
清初黃河、淮河經年失修,運河堵塞不暢,不斷地造成洪澇災害,既影響農業生産的發展,又影響漕運的暢通。
當時由于黃河下遊淤塞不通,黃河水漫流南下奪淮河河道入海,黃淮合流,水勢兇猛,堤決沙沉,造成安徽北部、江蘇北部地區連年遭受洪澇災害。
特别是蘇北的高郵、寶應、興化、泰州、江都、山陽(今淮安)、安東(今漣水)、鹽城、淮陰、宿遷等州縣,由于地勢低窪,每逢夏秋季節,洪水下洩,河道不暢,以至洪澇頻繁。
康熙十六年(1677)黃淮兩岸堤壩決口幾十處,蘇北低窪地區的州縣一片汪洋。
人民的生命财産受到威脅,影響了封建統治的穩定。
康熙帝意識到“黃河潰決關系運道民生”①,必須盡快興修。
“水利一興,田苗不憂旱澇,歲必有秋,其利無窮”②,于是康熙十六年命靳輔為河道總督,督修黃、淮和運河。
靳輔延請水利專家陳潢,精心勘察、盡心籌謀,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治河措施。
他們選擇黃河、淮河、運河交叉的蘇北淮陰一帶作為治河重點。
先後在江都修築漕堤,在高郵設置滾水壩,在山陽、邵伯建減水壩,疏浚淤塞的河道,使黃水複歸黃河故道(今江蘇淮陰地區境内),暫時緩和了黃淮泛濫成災的危勢。
為了使運河能夠漕運暢通,又于運河沿岸修築長堤,深挑清水潭一帶運河河道。
又借開引河疏導黃水的機會,在北岸開辟一條180裡長的“中河”,上接張家運口,并駱馬湖之清水,下經桃源、清河、山陽、安東而達于海。
從此,漕運船隻出清口,因經黃河隻20裡,然後轉入中河,這樣避免了180裡黃河地段的風濤之險,而能安全地到達通州(京師)。
康熙帝曾派人查看中河的功用,得到的回報是:中河内商賈船行不絕。
在靳輔和陳潢的督修之下,“水歸故道,漕運無阻”,水患初步解除,長期受水澇災害困擾的蘇北低窪地區的山陽、寶應、高郵、江都四州縣“河西潴水諸河,向之萬頃汪洋茫無涯際者,自今逐漸涸出”①。
水窪變成了良田,使下河地區連年大熟。
除蘇北地區外,靳輔又在河南考城、儀封、封丘、荥陽一帶築堤修岸,亦收到一定成效。
靳輔和陳潢治河功績顯著,但由于堅持在涸出的土地上實行屯田和取田價,以此抵補治河工費,從而觸動涸區鄉紳地主的利益,堵塞了他們搶占涸區土地為己有的道路,于是“怨謗乃起”。
代表這些人利益的朝中官僚顯宦皆群起而攻之。
康熙帝盡管也認為靳輔和陳潢治河有功,但在涸區屯田上與靳輔意見不一,于是,康熙二十七年(1688)靳輔被免職,盡管四年以後再次起用,但不久即病死。
陳潢亦同時以“屯田擾民”的莫須有罪名被拘捕入京,不久憂憤而病死。
繼靳輔之後,王新命、于成龍、張鵬翤相繼任河道總督,在康熙帝的親①《康熙朝聖訓》卷33。
②《康熙朝聖訓》卷35。
①《靳文襄公奏疏》,《恭報合攏疏》。
自督促下,基本上遵循靳輔和陳潢的治河方略,亦有一定成效,先後采取加高控制洪澤湖的高堰大堤,提高洪澤湖水位,使其力能敵黃,使黃水不緻倒灌運河以及挑浚淮揚七州縣所屬下河,疏導積水入海等辦法,進一步控制了蘇北的水患。
雍正時期,又于駱馬湖東岸築攔河滾壩及攔水壩,加築高郵、寶應、江都運河東西兩岸的大堤,進一步鞏固了康熙時期的治河成果。
黃河、淮河、運河經過長期精心治理,基本上消除了黃河中下遊各省多年的水患威脅,為江淮地區農業生産的發展創造了條件。
疏通運河使南北水路交通和漕運得以暢行。
促進了當時社會經濟的發展。
此外,康熙時期還進行了治理永定河工程。
雍正、乾隆時期主要修築江浙沿海的海塘。
永定河原名渾河,向有“小黃河”之稱,由于上遊水挾帶大量泥沙,使河道淤塞,流向無定緻下遊常遭水災,特别自蘆溝橋以下“遷徙非常”,常與畿南諸水彙合,泛濫成災,危害直隸中部和東部地區。
康熙年間,自良鄉起,挑修了一條長200餘裡的新河道,導水入海。
自此渾河得以安定,易名永定河。
雍正、乾隆時期修築江浙沿海的海塘,是繼治理黃河以後又一項大規模的水利工程。
江浙一帶海塘的塘堤,明末清初由于海潮不斷沖刷,經常缺口,海水灌入塘内,影響“魚米之鄉”江浙一帶農業生産的發展。
江浙的蘇,松、杭、嘉、湖、常、鎮七郡收成直接影響着清皇朝的财政收入,所以,清朝統治者不得不重視對海塘的整治,康熙後期,由于潮水北轉,導緻浙江海甯的塘堤的海潮陡發,塌陷數千丈,海水入灌,直接威脅嘉興、松江等州縣,清廷集中人力修築了海甯石塘。
雍正時期開始對江浙沿海的海塘普遍進行整修。
雍正二年(1724)的風災,沖決了塘堤、海甯、海鹽、會稽等九縣,俱遭災害,海水淹沒農田,沖走室廬。
清廷在海甯、海鹽、餘姚、會稽、上虞等地沿海修築石塘,個别水勢稍緩之處。
盡管修築土塘,但于塘外密釘排樁,以防沖潰。
至雍正八年(1730)浙江沿海海塘大體整修完畢。
塘堤修複之後,保證塘内免受災害,使“近海州縣不知有水患者二十餘年”①。
乾隆年間,又建仁和、海甯魚鱗石塘,并将海甯老鹽倉柴塘全部改築石塘。
至乾隆末年,杭州灣南岸,蕭山、會稽、上虞、餘姚等縣石塘相互連接,杭州灣北岸,西起錢塘縣的獅子口,向東經仁和、海甯、海鹽而與江蘇的松江相連,長數百裡皆為石塘。
江浙海塘的整修,特别是土塘改石塘,使江浙沿海免遭海潮的威脅,确保了清朝東南财賦的來源,為東南地區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創造了條件。
改革賦役制度清入關以後直至康熙中葉以前,由于全國尚未完全統一,國内戰争頻①翟均廉:《海塘錄》卷首。
繁,所以賦稅制度也一直處于變亂之中,清初的賦稅制度,原分田賦和丁徭兩項征收。
所謂“田賦”即土地占有者每年按土地數量向封建國家交納一定稅額,也就是土地稅;“丁徭”即丁(成年男子)每年為封建國家負擔一定的無償徭役,也就是丁稅。
“田賦”和“丁徭”作為正賦是封建國家的主要收入。
清入關以後,北京宮阙多毀,戶部賦役冊籍多有散失,明代天啟、崇祯年間的冊籍已蕩然無存,唯萬曆朝冊籍尚在。
于是清朝統治者以萬曆朝的冊籍作為征收田賦的依據,于順治十四年(1657)編成《賦役全書》,頒行各地。
由地方政府發給民戶“易知由單”,通知應納銀米數額。
征收時用“截票”,票分兩聯“一給納戶,一存有司”。
但“易知由單”款項繁,難以通曉。
且地方官不公開曉示款項,另立名目,恣意科取。
另外“由單”的紙版之單“用一派十”,加重納戶的負擔。
地方官甚至借磨對稽察“截票”之名,将納戶之票強留不給,逼迫民戶重納或多納稅。
鑒于上述弊端,康熙二十六年(1687)停止印發“易知由單”。
康熙二十八年又将二聯截票改為“三聯印票”,民戶所納錢糧如數登填,然後一存州縣,一付差役,一給納戶。
納戶手中的一聯作為憑據保存,以免官吏、差役勒索。
康熙三十九年(1700)又改行“滾單”來征收錢糧,辦法是“每裡之中,或五戶或十戶一單。
于某名下注明田地若幹,銀米若幹,春秋應完若幹。
分為十限,發與甲首,以次滾催,自封投櫃”①。
用滾催的辦法來逼迫民戶交納銀糧。
至于田賦和丁徭的征收情況也很繁雜。
田賦分民田、屯田、皆分上、中、下三則。
征收時又有本征、折征、本折各半等。
本征曰漕,漕有正糧,有雜糧。
正糧為米,雜糧為豆、麥荞、麻等類。
折征者,初定為銀,以後銀、錢兼納。
丁徭的征收,各省情況不一。
有分三等九則的,有以一條鞭征收的,有丁随地攤派的,有丁随丁派的。
田賦和丁徭,盡管也征米豆,但主要是征銀。
田賦和丁徭之外,尚有名目繁多的附加稅,有所謂“火耗”,即借口征收的賦銀系散碎銀兩,需經熔煉成銀錠上繳,其中運費、熔煉時的損耗需在正賦之外加派,名曰“火耗”(也稱耗羨)。
由于火耗并不上交,所以官吏肆意加征,以飽私囊,以至有些地方出現“稅輕耗重,數倍于正額”①的現象。
此外還有“雜徭”等名目的加征。
直至康熙五十年(1711)以前,清朝的賦役制度,盡管屢經調整,但由于積弊已久,仍十分繁雜而混亂。
既影響封建國家的财政收入,又不斷地激起“民變”,若不改革,就會直接影響到清王朝統治。
于是康熙五十一年(1712),決定“盛世滋丁,永不加賦”②,即以康熙五十年全國人丁數2462①《清史稿》卷121《食貨志》。
①《皇朝經世文編》卷27,錢陳群:《條陳耗羨疏》。
②《清聖祖實錄》卷249。
萬餘丁,丁銀335萬餘兩為定額,以後再增加的丁口,不再加征丁銀。
這一措施旨在克服農民在賦役壓榨下四處流亡的嚴重現象,以便穩定封建國家的财政收入,但對無地或少地的人民來說,因為當時一般勞動人民丁多地少,而地主階級田多丁少,田丁稅的相對固定,就能使他們不至于為了躲避繁重的丁稅而四處流亡。
但這一措施隻是不再增加丁銀,并不是免除丁銀。
而且還規定人丁缺額由新添丁口抵補;再不足又以親戚或同甲糧多者補之。
這種抵補的辦法又造成了丁銀負擔不均。
于是雍正初年,有地之家,田連阡陌,所輸無幾,而貧苦農民或寸土全無或有少許土地,卻與富戶同樣負擔丁銀,形成了一種明顯的“苦樂不均”的現象。
如何解決不合理的丁稅問題仍是一個難題。
于是一些有見識的地主階級官吏,從封建地主階級政權的長治久安出發,紛紛提出把丁稅攤入地畝之中一并征收,稱為攤丁入畝或稱地丁合一。
這種辦法,早在康熙末年,一些邊遠省份如廣東、四川,就開始試行,“廣東所屬丁銀,就各州縣地畝攤征”③,四川亦實行“田載丁而輸納,丁随田而買賣”①。
雍正元年(1723)直隸總督李維鈞請求将丁銀攤入田糧中征收,得到朝廷的允許。
翌年山西布政使高成齡援引直隸的新例,奏請朝廷“将丁銀并入地糧”②,随後山東、雲南、河南、安徽、江蘇等省督撫亦先後奏請實行“攤丁入畝”政策。
以雍正元年逐步實行“攤丁入畝”政策,一直到乾隆四十二年(1777),經曆54年時間,除清朝祖宗肇興地的盛京戶因“戶籍無定”沒有實行外,基本上在全國範圍内推行。
“攤丁入畝”制度的推行,把丁銀攤入地畝中征收,這樣有地的民戶按照土地多寡連同丁銀一并征收,既比較實際,又比較合理。
而無地的勞動人民則不再負擔丁稅,這樣就解決了他們繁重的丁徭負擔。
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長期以來的賦稅不均的情況,有利于調動勞動人民生産積極性,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
另一方面由于丁銀全部攤入田畝之中,使農民對封建國家人身依附關系有所松弛。
農村中的小手工業者因為免除了丁稅,從而可以集中精力從事手工業生産,一些有技藝的手工業者也因為無丁銀之累,可以到外地或城鎮從事手工業生産,這樣又促進了城鎮工商業的繁榮和商品經濟的發展。
“攤丁入畝”作為封建制的賦役制度,自有其一定的積極意義。
但封建國家和封建地主階級并不滿足于正賦的收入,長期以來加征的附加稅并沒有廢除。
“火耗”加征有增無減,地方官吏從中貪污侵蝕,各省财政虧空現象十分突出。
于是雍正二年(1724)河南巡撫萬文煥提出“損谷耗羨存府充公”。
“火耗”充公,等于斷了地方官吏的财源,于是清廷提出“耗羨必宜歸公,③王慶雲:《石渠餘記》卷3《記丁随地起》。
①王慶雲:《石渠餘記》卷3《記丁随地起》。
②《清世宗實錄》卷24。
養廉須有定額”,即以“火耗”充公,然後按官職高低以“養廉銀”名義發給官吏作為一種定額的津貼。
并對“火耗”的數額重新作規定,比以前有所減輕,一般一兩收一二錢,“火耗”歸公,既增加了封建國家的收入,又避免了地方官無限制的加征,多少減輕了農民一些負擔。
但另一方面又把“火耗”這種額外加征合法化,實際上成為正賦的一部分。
況且,大多數地方官吏并不會由于定額的“養廉銀”而“清廉”起來,各種私征和貪污并不是封建制度範圍内所能終止的。
賦役制度的一系列調整和改革,對于清前期的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增加封建國家的财政收入是起了一定積極作用。
大蠲賦稅除賤為良所謂蠲免賦稅,就是對按照規定應交納的賦稅實行免征。
清入關之初,盡管國内戰争尚未結束,軍費浩繁,但清朝統治者為了安定人心,仍對水旱災情及其他原因難以完納賦稅的地區實行蠲免。
康熙年間,蠲免政策普遍實行,特别在統一全國的任務基本完成以後,随着社會經濟發展,國家實力增加,蠲免賦稅成為常例。
康熙二十四年(1685)玄烨提出“欲使民生樂土、比屋豐盈,惟當責以蠲租”①。
于是從第二年開始,常常“一年蠲及數省”或“一省連蠲數年”②,而且對這些省份往往實行“普免”,即全部免征當年的應納賦稅錢糧,至于區域性的蠲免更為普遍。
随着生産的發展,國家财政收入逐年增多,至康熙四十八年(1709)時,戶部庫存白銀已達5000餘萬兩,于是康熙帝決定自康熙五十年(1711年)開始“普免天下錢糧,三年而遍”①,即在三年内全國各省輪流全免賦稅錢糧一年。
據戶部統計,至康熙五十年止,全部蠲免“共計逾萬萬”。
蠲免政策當然首先對擁有大量土地的地主階級有利,而對一般佃戶來說,雖然也多少減輕一些負擔,但由于他們無地或少地,本來就不承擔賦稅,蠲免輪不到他們頭上。
而他們主要是租種地主的土地,地主對佃戶的地租并未減少。
針對這種弊端,康熙四十九年(1710)兵科給事中高遐昌提出對佃戶的蠲免問題。
于是康熙帝下令“嗣後凡遇蠲免錢糧,合計分數,業主蠲免七分,佃戶蠲免三分”②。
雍正朝也實行蠲免,一般“無普免而多災蠲”。
但對明初以來長期重賦的蘇、松、嘉、湖地區采取一定程度的蠲免。
雍正二年(1724)蠲免蘇州、松江兩府地區的額征浮糧;雍正五年(1727)又減嘉興和湖州兩府地區應征①《東華錄》康熙二十四年四月辛醜。
②《清聖祖實錄》卷244。
①《清史稿》卷8《聖祖本紀》三。
②《清聖祖實錄》卷244。
銀的1/10③。
乾隆帝更是多次大規模地蠲免田賦和漕糧,以及各省的積欠,并于乾隆十年、三十五年(1770)、四十五年、五十五年、嘉慶元年(1777)五次下令,分三年輪免各省的額賦和錢糧一年。
康熙、雍正、乾隆時期的蠲免賦稅的政策,盡管是從維護封建統治出發所采取的緩和矛盾的措施,但相對于橫征暴斂,巧取豪奪來說,畢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農民的一些負擔,使他們得以安心于生産而免遭颠沛流離之苦。
因此,這一措施對清前期社會經濟的恢複和發展必然起到了相當大的促進作用。
清代盡管是封建社會後期,但農奴制的殘餘還存在。
清代前期,那些長期處于社會最底層的奴仆以及從事所謂“賤業”的廣大勞動人民仍然備受歧視,他們所受的壓迫和剝削最為沉重。
徽州一帶的“伴當”,麻城、甯國一帶的“世仆”,曆來受主人的奴役虐待,無人身自由,實際上就是奴仆。
由于清初“伴當”、“世仆”的鬥争,清朝的統治者為緩和日益激化的矛盾,于雍正五年(1727)下令,将部分“伴當”、“世仆”準于“開豁為良”。
凡“年代久遠,文契無存,不受主家豢養者,概不得以世仆名之,永行嚴禁”①。
盡管其阻力重重,但畢竟使“世仆”、“伴當”的地位有了提高。
至于那些世執“賤業”,被編入賤籍,視為“賤民”的勞動人民,也先後除了賤籍,取得了與他人同樣的身份。
雍正元年(1723)先後下令,廢除山西、陝西“樂戶”的樂籍,“改業為良民”;廢除浙江紹興“惰民”的丐籍。
山西、陝西的“樂戶”的祖先因在明初支持建文帝,被明成祖朱棣貶為賤民,專給人家辦理婚喪做吹鼓手之類的事。
浙江“惰民”其祖先元末明初時因支持方國珍,明初被明太祖貶為“賤民”。
雍正七年(1729)下令,廣東一帶的“蛋戶”可以“聽其在船自便”,“與齊民一同編立甲戶”②。
這些“蛋戶”都是一些以船為家、捕魚為業的漁民,過去被視為“卑賤之流”不準他們登岸。
此外,還有江西的“棚民”、蘇州一帶的“丐戶”也都先後削去賤籍。
這樣就使這些社會下層的勞動者,正式改入民籍,列入保籍,從而廢除了法律上對他們的歧視。
這樣就進一步使人身依附關系有所削弱,從而使社會生産力得到進一步的解放。
生産發展國庫充盈清代前期随着國家的日趨統一,以及一系列恢複和發展農業生産措施的推行,使得農業經濟有了一定程度的發展。
康熙二十二年(1683)全國基本統一,經過廣大勞動人民的辛勤努力,③《清世宗實錄》卷62。
①《清世宗實錄》卷58。
②《清世宗實錄》卷81。
全國的耕地面積迅速擴大。
納稅田畝數,康熙五十一年(1712)比康熙二十二年增加23%,至雍正四年(1726),則比康熙二十二年增加60%。
此時耕地面積已超過明末耕地面積20.6%。
耕地面積的迅速擴大,反映了農業經濟的發展。
農業生産的發展還表現在糧食産量的普遍提高以及高産作物的普遍種植。
由于興修了農田水利,并且采取了精耕細作,單位面積的産量有了明顯的提高。
南方的水稻産地,一般畝産二三石,多者達到畝産五六石,甚至七八石。
特别是江南地區試種雙季稻以後,畝産提高幾乎一倍。
康熙時期,在北方的京、津地區試行旱地改水田種植水稻,一些南方水稻産區的農民,到北方推廣水稻種植技術。
随着種稻技術的提高,北方水稻産量也不斷提高。
安徽農民還在高阜斜坡種植旱稻,也提高了産量。
高産作物,特别是甘薯和玉米的普遍種植和推廣,以緻成為我國南北方廣大勞動人民的主要食糧,這是清代前期農業經濟發展的一個明顯的特征。
甘薯在明代由安南、呂宋傳入我國南方。
甘薯又名番薯、山芋、地瓜,有紅、白等名種。
甘薯既可蒸、煮作主食,又可刨絲、切片作副食,還可制粉、釀酒、熬糖。
甘薯不擇地而生,高阜沙地都能獲得高産,畝産數千斤,勝種五谷幾倍,深受勞動人民的歡迎。
因而很快在我國南方和北方逐步得到推廣。
康熙年間,南方的台灣、福建、廣東較普遍種植,及至乾隆年間,廣西、江西、湖南、安徽、貴州、湖北、雲南、四川等地也逐步種植。
稍後北方的山東、河南、陝西、直隸也已開始種植。
另一高産作物玉米,又名玉蜀黍、禦米、玉麥、玉秫、玉高粱等等。
明末時玉米種植還不廣泛。
清初,特别是到了康熙年間,安徽、江蘇、浙江、江西、福建、湖南、湖北、四川、廣東、廣西、雲南、直隸、山東、河南、山西、陝西,以及東北的遼甯、西北的甘肅亦多所種植,稍後台灣、貴州等地也相繼種植。
玉米不僅可作主要食糧,也可釀酒、制粉。
玉米的适應能力較強,山地溝壑均可種植。
特别是山多田少地土較貧瘠的地區,種植更為普遍。
乾隆時,湖南辰州府一帶老百姓,賴玉米供半年之糧。
廣東陽山縣一帶勞動人民也半賴玉米以糊其口。
乾隆時甘薯和玉米在我國南、北方較廣泛的種植,一方面産量大量提高,另一方面也反映随着人口的增加,對糧食的需求也大大增加,甘薯和玉米這兩種高産作物正是适應這種需求而得以廣泛推廣種植的。
其次是經濟作物種植更加廣泛。
清代前期的主要經濟作物是棉花、煙草、茶樹、甘蔗等。
棉花種植在明代已較為廣泛,到了清代前期更加盛行。
特别是由康熙帝撰《禦制木棉賦》宣示植棉的效益,從而引起對種植棉花的廣泛重視。
當時,全國較為集中的産棉區有長江三角洲和東南沿海地區、錢塘江沿岸地區,以及北方的河南、直隸等地。
乾隆後期,江蘇的蘇州、松江兩府植棉很廣泛。
蘇州府的吳江縣吉貝(棉花)的種植面積已經超過糧食的種植面積。
松江府所屬的太倉州、海門廳、通州等地區,農民種糧者不過十之二三,而種植棉花的已達十之七八。
北方的直隸保定一帶農村的農民見植棉獲利大,往往将種麥子的好地改種棉花。
“種棉花之地,約居十之二三”①。
甯津縣“種棉者幾半縣”②。
河南是北方各省中植棉較廣泛的省份之一,所産棉花除供本地織布而外,商販大量地販運到江南紡織業比較發達的地區。
煙草自從海外傳入以後,到康熙年間,也已逐漸普遍種植。
最早種植的是福建,“煙草之植,耕地十之六、七”③。
到乾隆四十五年(1780),廣西的種煙之家也已“十居其半”,大戶人家種一二萬株,小自耕農家庭也種二三千株。
湖北、湖南、河南、山東、宜隸,甚至東北的遼東地區也已普遍種植煙草。
清代種茶也更加廣泛,廣東珠江以南33村“多産藝茶”,安徽霍山縣城周圍百裡以内的山區農民,大都以種茶為生。
植桑養蠶是絲織業發展的基礎,清代植桑除集中在絲織業比較發達的江浙地區外,北方的陝西等地也有一些農民植桑。
蘇州、松江、杭州、嘉興、湖州五府是植桑最盛行的地區。
清代浙江湖州府“尺寸之堤,必樹之桑”④。
廣東順德縣境内有方圓百裡之地,十餘萬戶,田地一千數百餘頃,普遍“種植桑樹,以飼春蠶”⑤。
地處黃土高原的陝西,亦有農民植桑,以桑葉賣與養蠶戶。
甘蔗的種植主要集中廣東等地。
廣東的番禺、東莞、增城、陽春等縣,蔗田與禾田幾乎相等,可見甘蔗的種植面積是很大的。
經濟作物的廣泛種植不僅豐富了人民物質生活,更重要的是為手工業的發展提供了原料,促進了農産品的商品化。
但是,另一方面又帶來與糧食争地問題。
特别是原來糧食生産比較發達的江浙地區,由于經濟作物棉花、煙草、桑樹的大量種植,使本來大量外銷糧食的這一地區,出現了依靠從外地運糧補充的現象。
連雍正帝也看出這不是久遠之計,于是清廷采取了一些平抑和限制措施。
但是,由于農産品商品化的趨勢已經不可阻擋,這一矛盾的解決隻有依靠價格規律自身來調節。
而當時國家政局穩定,全國整個農業經濟穩定發展,湖廣、四川等地方糧區的大批糧食,源源不斷地運到江浙等地,而江浙地區的棉紡織品、絲織品、煙草等亦運往各地。
這種互相依賴、互相補充局面的形成,使整個社會經濟出現了一個空前繁榮的局面。
與此同時,國庫充盈,康熙四十五年庫存帑銀五千餘萬兩,雍正中增至六千餘萬兩,乾隆三十年至六十年,庫銀長期保存在六千萬兩以上,最多時達八千餘萬兩。
因此,文化事業也很發達,編纂了多達七萬九千餘卷的《四庫全書》等類大部頭叢書。
清朝進入了人們贊稱為文治武功兼備、疆域空前①《禦制棉花圖·收販》。
②光緒《畿輔通志》卷74《物産》,引自《河間府志》。
③《皇朝經世文編》卷36《戶政》。
④同治《湖州府志》卷29《風俗》。
⑤張鑒:《雷塘庵主弟子記》卷5。
遼闊、社會繁榮、文化發達的“康乾盛世”時期,強大的中國屹立于東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