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宣告奴隸貿易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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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808年,一部重要的立法出現。

    國會曾經認為自己有權禁止奴隸貿易。

    1806年12月2日,托馬斯·傑斐遜總統在相關文件中恭賀國會&ldquo進入某個可以直接行使權力的時期&rdquo,并同意禁止奴隸貿易。

    1806年12月3日,佛蒙特州的斯蒂芬·R.布拉德利提出了一項法令,即1807年3月2日通過的法案。

     這項法案的第一部分讨論了如何處置即将被捕獲的販奴船上的奴隸的問題。

    可以肯定的是,被捕的販奴船船主違反了法律。

    反對奴隸制的人希望被捕獲的販奴船上的奴隸獲得自由,但也願意用契約束縛奴隸,甚至簽訂終身契約。

    然而,人們的要求總是比實際獲得的多。

    對自由黑人的恐懼逐漸在蓄奴團體中蔓延開來。

    蓄奴者害怕自由黑人會煽動暴亂。

     托馬斯·傑斐遜(1743&mdash&mdash1826) 當然,奴隸貿易也遭到了道德批判。

    但國會議員約瑟夫·克萊稱:&ldquo道德與奴隸買賣沒有任何關系。

    對每一個有常識的人來說,奴隸買賣的問題隻能從商業角度思考。

    &rdquo更糟糕的是,人們發現國會議員正為法令所謂的&ldquo體面外觀&rdquo争論不休,他們單調乏味,懼怕偵案,卻不懼怕罪惡。

     當然,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中,關于奴隸貿易的商業考慮占了上風,而且這一點十分必要。

    1807年3月2日通過的法案的第四款規定:&ldquo無論是進口商還是進口商的屬下或其他人,都沒有權力擁有任何被捕獲的販奴船上的奴隸&rdquo,&ldquo但這一規定應該包含在相關的規章中&rdquo。

    此外,&ldquo一些州或領地&rdquo應該在法案中将這一規定考慮在内。

     因此,國會在禁止奴隸貿易時規定,由于私占土地者的行為,從非洲運送來的奴隸将不再獲得失去的自由。

     美國北部地區很少有偷運來的奴隸。

    南部的一些州沒有通過與偷運奴隸相關的法律,其他州已經通過的法律也各不相同。

    1815年,《阿拉巴馬-密西西比領土法案》規定,人們可以通過公開拍賣的形式将黑人賣給出價最高的人。

    拍賣奴隸的人可以得到一半收益,另一半收益歸國家所有。

    後文将會提到這部法律的運作過程。

    根據1816年的法律,北卡羅萊納州五分之一的奴隸銷售收益歸拍賣者所有。

    在佐治亞州,根據1817年12月18日通過的法案,&ldquo在公報上刊登六十天通知後,可以售出奴隸&rdquo,或&ldquo如果有色人種殖民化協會願意支付費用,并将這些人送到非洲,以及支付這些人被捕獲和奴役以來的花費,那麼佐治亞州的州長會幫助宣傳這一協會的觀點&rdquo。

     1812年的英美戰争後,美國關于處置奴隸的國家性法律得以通過。

     另一件與1806年12月3日通過的法案有關的事是,雖然政府竭力禁止美國各州在海岸沿線進行奴隸買賣,但效果并不顯著。

    這部法案規定,載重四十噸以下的船隻不能參與奴隸買賣。

    從切薩皮克市到新奧爾良的航行經常與從非洲到西印度群島的航行一樣,會持續很長時間,但對可以運載的奴隸數量并沒有明确限制。

     違反了這一法案的人将面臨懲罰,包括沒收船&ldquo歸美國所有&rdquo。

    裝配販奴船會被罰款兩萬美元;幫助進口奴隸會被罰款五千美元;從非洲或其他國家運送奴隸會被罰款一千到一萬美元,同時監禁五到十年;購買偷運來的奴隸會被罰款八百美元。

     此外,托馬斯·傑斐遜總統還&ldquo要求美國的武裝戰艦&rdquo&ldquo在美國海岸巡航&rdquo,搜尋奴隸走私船。

    被捕獲的走私船一旦被定罪,船長将面臨兩到四年的監禁和一萬美元以下的罰金。

    同時,走私船将被作為戰利品送給海軍作戰艦,走私船上的奴隸将被送到國家機關。

    國家機關會為走私船找到停泊港口。

     作為道德勝利的成果,1807年3月2日通過的法案經常被人們提及。

    當然,該法案的确顯示出了美國文明的一些進步。

    但當我們審視事實時,發現這部法律實際上隻是一紙空文。

     *** [1]小威廉·皮特(WilliamPitttheYounger,1759&mdash&mdash1806),1783年成為英格蘭史上最年輕的首相,時年二十四歲。

    1801年辭去首相職務,1806年再次當選首相,不久離世。

    &mdash&mdash譯者注 [2]這個詞形象描述了廢奴主義者在面對他們不贊成的話題時,具有的一般動機和行為。

    &mdash&mdash原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