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百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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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敬禮祀享,施為於人,皆曰‘聖’。
”大行皇帝虔恭郊廟,轸志黎元,教尚不嚴,化行無朕,不為聖欤?又慈惠愛人,道德博聞,皆曰“文”。
赦三就之刑,采百氏之奧,仁恕育物,寬明緻理,不為文欤?又慈仁好與,柔質虛受,皆曰“惠”。
溥錫貧窭,哀及鳏寡,開延納之路,容谠直之言,不為惠欤?又曰:秉德不回,慈惠愛親,皆曰“孝”。
文以繼明,聖資統禦,服勤不替,就養無方,不為孝欤?考古谥而符德教,請上尊谥曰:“睿聖文惠孝皇帝”,廟号曰:“穆宗”。
謹議。
○韓臯廟議(寶曆二年七月太常禮院) 伏奉四月二十八日敕,前同州朝邑縣尉韓約進狀,請亡父故金紫光祿大夫守尚書左仆射贈太子太保臯神主,付禮院議定聞奏者。
謹按《禮經》:諸侯二品以上祠四廟,五品以上祠三廟。
今據韓臯祖休,先已立先祖廟三室。
今子孫見繼,昭穆享祭。
臯父是衆子,官至二品,身殁後長子群官至國子監司業,已别立祢廟,神主入廟。
今子孫承襲,自為一宗。
臯是次子,官雖一品,身殁無升廟文,伏惟《禮記》雲:“别子為祖,繼别為宗,繼祢者為小宗。
”若臯子約官至五品清資,即合别置祢廟,臯神主,自列昭穆,庶合《禮經》。
請複庾威等官議(太和元年三月都省) 定罪者必原其情,議事者必究其本。
庾威均稅之法,情實擾人,顧其施為,必有工拙。
工者何也?富戶業廣,以資自庇。
産多稅薄,歸於羸弱。
威能盡簡,并包者加籍取均,困窮者蠲減取濟。
稅既頓異,法亦稍嚴,事歸平一人無冤訴。
此所以威之工也。
其拙何也?五縣土廣人奸,徵簿書即隐占居多,簡田苗即驚擾為慮。
散亂村野,胥徒千人,雖成功於已事之時,而受於作法之始。
豈無他術,用以周知?竟此紛纭,斯所以威之拙也。
大凡為郡,止於四過,一者私加以稅,二者逃失黎,三者虐害平人,四者富潤私室。
庾威改張稅額,賦不加徵,聯綿歉災,人悉安業。
刑甚峻而下無屈,祿不厚而賞無濫,顧茲四者,威無一焉。
而以擾人均稅,投荒黜遠,是使循常守故者得以稱功,革去奸者坐以招譴,誰能自苦,納諸刑名?勸沮之風,於斯何在? 官職黜削,本自庾威,罪既無名,官吏所宜牽複。
台司所勘定稅本,謂有害於人,事既無私,理當免複。
若因其案驗,舉察細微,以法吏合科條,在衆議須明本末。
郡人遠訴,益表事情,幸遇聖明,合從昭雪。
○修宗廟議(光啟三年二月太常禮院) 按《春秋》“新宮災,三日哭”。
《傳》曰:“新宮宣公廟也。
三日哭,禮也。
”按國史開元五年正月二日,太廟四室摧毀。
時神主皆存,迎奉於太極殿安置。
元宗素服避正殿。
寶應元年,肅宗還京師,以宗廟為賊所焚,於光順門外設次,向廟哭。
曆檢故事,不見百官奉慰之儀。
然上既素服避殿,百官奉慰,亦合情禮。
竊循故事,比附參詳,恐須宗正寺具宗廟焚毀及神主失墜事由申奏。
皇帝素服避殿,受慰訖,辍朝三日,下诏委少府監擇日依禮新造列聖神主,如此方似合宜。
伏緣采栗須十一月,漸恐遲晚。
○請依李琪朔望奏對議(天成元年七月中書門下) 比令五日内殿起居,慮百司有事論奏,中外或為擁隔。
至於朔望入閣,亦是朝廷舊儀。
李琪自領憲綱,每循故事,備官條奏,頗葉國章。
望依所奏。
○覆奏盧文紀請禦書殿最臣寮議(天成元年十月中書門下) 盧文紀踐履清華,昭彰問望,行己每聞於端悫,操心動絕於阿私。
以為将聳效官,莫先較考,欲明書於殿最,冀顯示於勸懲。
況将相兩途,尤為重委,慮無報國,最要聞天。
欲迂宸毫,親書常課,誠有塵於聖德,亦是責以佐君,直道不欺,忠規可尚。
至於所陳黜陟,并葉規繩。
以此責成,庶求良吏,事無疑礙,理可施行。
○私齋不得廢大祀議(清泰元年五月中書門下) 據太常禮院申:明宗聖德和武欽孝皇帝今月二十日廟,太尉合差宰臣攝行。
緣馮道在假,李愚十八日私忌在緻齋内;今劉句又奏見判三司事煩,請免祀事。
今與禮官參酌,諸私忌日,遇大朝會入ト宣诏,尚赴朝參。
今飨事大,忌屬私齋日,請比大朝會宣召例,差李愚行事。
○請定旌表門闾式議(天福四年七月戶部) 李自倫義居七世,準敕旌表門闾。
先有鄧州義門王仲昭六代同居,其旌表有廳事步欄,前列屏樹烏頭,正門閥閱一丈二尺,二柱相去一丈,柱端安瓦桶墨染,号為“烏頭”。
築雙阙一丈,在烏頭之南三丈七尺,夾街十有五步,槐柳成列。
今舉此為例,則令式不該。
封母加太字議(乾元年尚書省) 今詳前後敕條,凡母皆“太”字,存殁并同。
此即是父殁母存,即叙封進封内加“太”字,母殁追封,亦加“太”字。
故雲存殁并同。
若是父在,據敕格無載為母加“太”字處。
若以妻近,敕因子貴與父命官,父自有官,則妻從夫品,可以封妻,父在不合以其子加母“太”字。
若雖有因子之官,其品尚卑未得蔭,妻亦不合用子蔭之限。
”大行皇帝虔恭郊廟,轸志黎元,教尚不嚴,化行無朕,不為聖欤?又慈惠愛人,道德博聞,皆曰“文”。
赦三就之刑,采百氏之奧,仁恕育物,寬明緻理,不為文欤?又慈仁好與,柔質虛受,皆曰“惠”。
溥錫貧窭,哀及鳏寡,開延納之路,容谠直之言,不為惠欤?又曰:秉德不回,慈惠愛親,皆曰“孝”。
文以繼明,聖資統禦,服勤不替,就養無方,不為孝欤?考古谥而符德教,請上尊谥曰:“睿聖文惠孝皇帝”,廟号曰:“穆宗”。
謹議。
○韓臯廟議(寶曆二年七月太常禮院) 伏奉四月二十八日敕,前同州朝邑縣尉韓約進狀,請亡父故金紫光祿大夫守尚書左仆射贈太子太保臯神主,付禮院議定聞奏者。
謹按《禮經》:諸侯二品以上祠四廟,五品以上祠三廟。
今據韓臯祖休,先已立先祖廟三室。
今子孫見繼,昭穆享祭。
臯父是衆子,官至二品,身殁後長子群官至國子監司業,已别立祢廟,神主入廟。
今子孫承襲,自為一宗。
臯是次子,官雖一品,身殁無升廟文,伏惟《禮記》雲:“别子為祖,繼别為宗,繼祢者為小宗。
”若臯子約官至五品清資,即合别置祢廟,臯神主,自列昭穆,庶合《禮經》。
請複庾威等官議(太和元年三月都省) 定罪者必原其情,議事者必究其本。
庾威均稅之法,情實擾人,顧其施為,必有工拙。
工者何也?富戶業廣,以資自庇。
産多稅薄,歸於羸弱。
威能盡簡,并包者加籍取均,困窮者蠲減取濟。
稅既頓異,法亦稍嚴,事歸平一人無冤訴。
此所以威之工也。
其拙何也?五縣土廣人奸,徵簿書即隐占居多,簡田苗即驚擾為慮。
散亂村野,胥徒千人,雖成功於已事之時,而受於作法之始。
豈無他術,用以周知?竟此紛纭,斯所以威之拙也。
大凡為郡,止於四過,一者私加以稅,二者逃失黎,三者虐害平人,四者富潤私室。
庾威改張稅額,賦不加徵,聯綿歉災,人悉安業。
刑甚峻而下無屈,祿不厚而賞無濫,顧茲四者,威無一焉。
而以擾人均稅,投荒黜遠,是使循常守故者得以稱功,革去奸者坐以招譴,誰能自苦,納諸刑名?勸沮之風,於斯何在? 官職黜削,本自庾威,罪既無名,官吏所宜牽複。
台司所勘定稅本,謂有害於人,事既無私,理當免複。
若因其案驗,舉察細微,以法吏合科條,在衆議須明本末。
郡人遠訴,益表事情,幸遇聖明,合從昭雪。
○修宗廟議(光啟三年二月太常禮院) 按《春秋》“新宮災,三日哭”。
《傳》曰:“新宮宣公廟也。
三日哭,禮也。
”按國史開元五年正月二日,太廟四室摧毀。
時神主皆存,迎奉於太極殿安置。
元宗素服避正殿。
寶應元年,肅宗還京師,以宗廟為賊所焚,於光順門外設次,向廟哭。
曆檢故事,不見百官奉慰之儀。
然上既素服避殿,百官奉慰,亦合情禮。
竊循故事,比附參詳,恐須宗正寺具宗廟焚毀及神主失墜事由申奏。
皇帝素服避殿,受慰訖,辍朝三日,下诏委少府監擇日依禮新造列聖神主,如此方似合宜。
伏緣采栗須十一月,漸恐遲晚。
○請依李琪朔望奏對議(天成元年七月中書門下) 比令五日内殿起居,慮百司有事論奏,中外或為擁隔。
至於朔望入閣,亦是朝廷舊儀。
李琪自領憲綱,每循故事,備官條奏,頗葉國章。
望依所奏。
○覆奏盧文紀請禦書殿最臣寮議(天成元年十月中書門下) 盧文紀踐履清華,昭彰問望,行己每聞於端悫,操心動絕於阿私。
以為将聳效官,莫先較考,欲明書於殿最,冀顯示於勸懲。
況将相兩途,尤為重委,慮無報國,最要聞天。
欲迂宸毫,親書常課,誠有塵於聖德,亦是責以佐君,直道不欺,忠規可尚。
至於所陳黜陟,并葉規繩。
以此責成,庶求良吏,事無疑礙,理可施行。
○私齋不得廢大祀議(清泰元年五月中書門下) 據太常禮院申:明宗聖德和武欽孝皇帝今月二十日廟,太尉合差宰臣攝行。
緣馮道在假,李愚十八日私忌在緻齋内;今劉句又奏見判三司事煩,請免祀事。
今與禮官參酌,諸私忌日,遇大朝會入ト宣诏,尚赴朝參。
今飨事大,忌屬私齋日,請比大朝會宣召例,差李愚行事。
○請定旌表門闾式議(天福四年七月戶部) 李自倫義居七世,準敕旌表門闾。
先有鄧州義門王仲昭六代同居,其旌表有廳事步欄,前列屏樹烏頭,正門閥閱一丈二尺,二柱相去一丈,柱端安瓦桶墨染,号為“烏頭”。
築雙阙一丈,在烏頭之南三丈七尺,夾街十有五步,槐柳成列。
今舉此為例,則令式不該。
封母加太字議(乾元年尚書省) 今詳前後敕條,凡母皆“太”字,存殁并同。
此即是父殁母存,即叙封進封内加“太”字,母殁追封,亦加“太”字。
故雲存殁并同。
若是父在,據敕格無載為母加“太”字處。
若以妻近,敕因子貴與父命官,父自有官,則妻從夫品,可以封妻,父在不合以其子加母“太”字。
若雖有因子之官,其品尚卑未得蔭,妻亦不合用子蔭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