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百六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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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通。
”如此之類,皆是尋常職分,不合計課。
自今以後,但雲所勾當常行公事,并無敗阙,即得準職分無失。
及開田招戶、辨獄雪冤,及新制置之事,則任錄其事繇申上。
亦須簡要,不得繁多。
又近年以來,刺史皆自錄課績申省,矜者則張皇其事,謙退者則緘默不言。
自今以後,其巡内刺史,請并委本道觀察使定其考第,然後錄申本州,不得自錄課績申省。
又州府申官人覆得冤獄書殊考者,其元推官人多不懲殿,或雲書下考,至時又不提舉。
請自今以後,書辨獄官人殊考日,便須書元推官下考。
如元推官自以為屈,任經廉使及台省陳論。
其官人先有殿犯,官長斷雲至書考日與下考者,如至時不舉,其本州判官當書下考。
其所申到下考,省司較其所犯,如與令式相符,便較定申奏。
至敕下後,并須各牒州府。
又近日諸州府所申令錄課績,至兩考三考以後,并須重具從前功課申省,以冀褒升。
省司或簡勘不精,便可僥幸。
自今以後,不得辄更具從前功績申上。
又近日諸州府所申考解,皆不指言善最。
或漫稱考秩,或廣說門資,既恥令文,實為繁弊。
自今以後,如有此色,并請準令降其考第。
又準《考課令》,在中上以上,每進一等,加祿一季,中中者守本祿,中下以上,每退一等,奪祿一季。
準令以此懲勸,事在必行。
近年以來,與奪幾廢。
或有申請之處,則言無本色可支,徒挂簿書,竟無給與。
今案倉庫令,支給糧祿,皆以當處正倉充;無倉之處則申省,随近有處支給;又無者聽以稅物及和籴屯收等物充。
令式昭然,不合隳廢。
自今以後,每省司較考畢,符牒到州後,仰當時便具降與奪事繇申請。
如違令式不舉明者,其所繇官請奪俸祿一季。
其已去任官追奪祿事,并請準令式處分。
又準《考課令》,官人因加戶口及勸田農,并緣馀功進考者,於後事若不實,縱經恩宥,其考皆從追改。
追改之事,近皆不行。
自今以後,并請準令式處分。
其因此得官者,仍請追奪。
又諸道所申考解,從前十月二十五日到都省,都省開拆,郎官押尾後,至十一月末方到本司。
開拆多時,情故可見。
自今以後,伏請準南曹及禮部舉選解例,直送當司開拆。
又從前以來,應得考之人,并給考牒,以為憑據。
近年考使容易,給牒不一。
或一人考牒,數處請給;或數年之後,方始請來。
自今以後,較考敕下,其得殊考及上考人,省司便據人數,一時與修寫考牒,請準吏部告身及禮部春官牒,每人各出錢收贖。
其得殊考者出一千文,上考者出五百文。
其錢便充寫考牒紙筆雜用。
以前件事條等,或出於令文,或附以近敕,酌情揣事,不至乖張。
謹并條例進上,伏乞宣付中書門下,請更參詳。
苟裨至公,乞賜收采。
仍請三年一度,準舉選格例修定頒下。
○議平贓定估奏(大中六年十月中書門下) 準敕應犯贓人,宜平贓定估等。
奉閏七月三日敕旨:“刑部奏頗葉中道,宜依。
仍編入令格者。
”臣等今商量,伏以京邑元無土絹,市中所貨,皆是外州縣将到。
若據律取當處絹價定贓平估,即京師當處之絹。
若取河南一千一百絹價,即見在市肆又無此實估,将行新敕,須立定規。
今京中市肆所貨諸府絹估,各有等差。
但據罪人所犯贓,如是見在絹、及金銀雜物等,一事已上,并請取京時價估定。
如結贓,即在京諸府土絹上價實估結計。
如罪人所取已費使,及不記得當時州土色目,即請便取雜州土絹市肆所貨實價中估平結計贓,準前取諸州府土絹上估實價定罪。
伏以京中諸州府絹價,逐旬移改,貴賤不定。
前使推獄,每度臨時估定贓絹,即罪人性命所系秒忽,狡吏因茲得以上下。
令責兩市絹牙人侯建武等狀,京城元不出土絹。
所貨者諸州土絹,果阆州絹最貴,每匹九百五十文,上至五十尺,下至四十五尺,其次宋亳州土絹估每匹九百文實估價,其河南土絹價亦無一千實估。
今以果阆州絹尺,每與尋常絹不同,已次校貴於宋亳州上絹。
伏請永為定例。
其外州府比者雖準律文取當處上估絹。
或有不出土絹,縱有出處,亦慮結獄之時,須有勘估。
因其貴賤,便生異端。
兼以諸州府絹價,除果阆州絹外,别無貴於宋亳州上估絹者。
則外州府不計有土絹及無土絹處,并請一例取宋亳州土絹估每匹九百文結計。
如所取得絹已費使,及不記得色目,即請取犯處市肆見貨當取中估絹價平之。
如不出絹處,亦請以當處見貨雜州中估價平之。
庶使推劾有準,斷谳無疑。
官吏既難舞文,中外目須畫一。
○請定去任官犯罪科條奏(大中六年十二月中書門下) 準名例律,在官犯罪。
去官事發,或事發去官,犯公罪流已下各勿論。
疏雲:謂在本任犯罪,去官事發,或事發去官者,謂事發未給斷問,便即去任。
職此三事,犯公罪流已下勿論。
又準會昌五年正月三日敕文,據律文,已去任者,公罪流已下勿論。
公罪之條,情有輕重,苟涉欺詐,豈得勿論?向後公罪有情狀難恕,并不在勿論之限。
今伏詳勿論之理者,實啟幸門,敕律所标,科條未具。
伏見近日已來,頻有長吏在官無政,被人告論,
”如此之類,皆是尋常職分,不合計課。
自今以後,但雲所勾當常行公事,并無敗阙,即得準職分無失。
及開田招戶、辨獄雪冤,及新制置之事,則任錄其事繇申上。
亦須簡要,不得繁多。
又近年以來,刺史皆自錄課績申省,矜者則張皇其事,謙退者則緘默不言。
自今以後,其巡内刺史,請并委本道觀察使定其考第,然後錄申本州,不得自錄課績申省。
又州府申官人覆得冤獄書殊考者,其元推官人多不懲殿,或雲書下考,至時又不提舉。
請自今以後,書辨獄官人殊考日,便須書元推官下考。
如元推官自以為屈,任經廉使及台省陳論。
其官人先有殿犯,官長斷雲至書考日與下考者,如至時不舉,其本州判官當書下考。
其所申到下考,省司較其所犯,如與令式相符,便較定申奏。
至敕下後,并須各牒州府。
又近日諸州府所申令錄課績,至兩考三考以後,并須重具從前功課申省,以冀褒升。
省司或簡勘不精,便可僥幸。
自今以後,不得辄更具從前功績申上。
又近日諸州府所申考解,皆不指言善最。
或漫稱考秩,或廣說門資,既恥令文,實為繁弊。
自今以後,如有此色,并請準令降其考第。
又準《考課令》,在中上以上,每進一等,加祿一季,中中者守本祿,中下以上,每退一等,奪祿一季。
準令以此懲勸,事在必行。
近年以來,與奪幾廢。
或有申請之處,則言無本色可支,徒挂簿書,竟無給與。
今案倉庫令,支給糧祿,皆以當處正倉充;無倉之處則申省,随近有處支給;又無者聽以稅物及和籴屯收等物充。
令式昭然,不合隳廢。
自今以後,每省司較考畢,符牒到州後,仰當時便具降與奪事繇申請。
如違令式不舉明者,其所繇官請奪俸祿一季。
其已去任官追奪祿事,并請準令式處分。
又準《考課令》,官人因加戶口及勸田農,并緣馀功進考者,於後事若不實,縱經恩宥,其考皆從追改。
追改之事,近皆不行。
自今以後,并請準令式處分。
其因此得官者,仍請追奪。
又諸道所申考解,從前十月二十五日到都省,都省開拆,郎官押尾後,至十一月末方到本司。
開拆多時,情故可見。
自今以後,伏請準南曹及禮部舉選解例,直送當司開拆。
又從前以來,應得考之人,并給考牒,以為憑據。
近年考使容易,給牒不一。
或一人考牒,數處請給;或數年之後,方始請來。
自今以後,較考敕下,其得殊考及上考人,省司便據人數,一時與修寫考牒,請準吏部告身及禮部春官牒,每人各出錢收贖。
其得殊考者出一千文,上考者出五百文。
其錢便充寫考牒紙筆雜用。
以前件事條等,或出於令文,或附以近敕,酌情揣事,不至乖張。
謹并條例進上,伏乞宣付中書門下,請更參詳。
苟裨至公,乞賜收采。
仍請三年一度,準舉選格例修定頒下。
○議平贓定估奏(大中六年十月中書門下) 準敕應犯贓人,宜平贓定估等。
奉閏七月三日敕旨:“刑部奏頗葉中道,宜依。
仍編入令格者。
”臣等今商量,伏以京邑元無土絹,市中所貨,皆是外州縣将到。
若據律取當處絹價定贓平估,即京師當處之絹。
若取河南一千一百絹價,即見在市肆又無此實估,将行新敕,須立定規。
今京中市肆所貨諸府絹估,各有等差。
但據罪人所犯贓,如是見在絹、及金銀雜物等,一事已上,并請取京時價估定。
如結贓,即在京諸府土絹上價實估結計。
如罪人所取已費使,及不記得當時州土色目,即請便取雜州土絹市肆所貨實價中估平結計贓,準前取諸州府土絹上估實價定罪。
伏以京中諸州府絹價,逐旬移改,貴賤不定。
前使推獄,每度臨時估定贓絹,即罪人性命所系秒忽,狡吏因茲得以上下。
令責兩市絹牙人侯建武等狀,京城元不出土絹。
所貨者諸州土絹,果阆州絹最貴,每匹九百五十文,上至五十尺,下至四十五尺,其次宋亳州土絹估每匹九百文實估價,其河南土絹價亦無一千實估。
今以果阆州絹尺,每與尋常絹不同,已次校貴於宋亳州上絹。
伏請永為定例。
其外州府比者雖準律文取當處上估絹。
或有不出土絹,縱有出處,亦慮結獄之時,須有勘估。
因其貴賤,便生異端。
兼以諸州府絹價,除果阆州絹外,别無貴於宋亳州上估絹者。
則外州府不計有土絹及無土絹處,并請一例取宋亳州土絹估每匹九百文結計。
如所取得絹已費使,及不記得色目,即請取犯處市肆見貨當取中估絹價平之。
如不出絹處,亦請以當處見貨雜州中估價平之。
庶使推劾有準,斷谳無疑。
官吏既難舞文,中外目須畫一。
○請定去任官犯罪科條奏(大中六年十二月中書門下) 準名例律,在官犯罪。
去官事發,或事發去官,犯公罪流已下各勿論。
疏雲:謂在本任犯罪,去官事發,或事發去官者,謂事發未給斷問,便即去任。
職此三事,犯公罪流已下勿論。
又準會昌五年正月三日敕文,據律文,已去任者,公罪流已下勿論。
公罪之條,情有輕重,苟涉欺詐,豈得勿論?向後公罪有情狀難恕,并不在勿論之限。
今伏詳勿論之理者,實啟幸門,敕律所标,科條未具。
伏見近日已來,頻有長吏在官無政,被人告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