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百六十四

關燈
右潭殷仲堪并雲:既葬公除廢祭者非也。

    故其時公除者則行公祭,蓋大夫不敢以家事辭王事,春秋之義也。

     今國家行公除之令,既已即吉,於祭無嫌。

    私家之祭,則無廢者,公家之祭,則猶禁之。

    是有司限文,進退維谷。

    若以服為禁,則懼虧祭禮;若以例奏差,則懼違令文。

    先王立禮,所以進人為善也。

    立法,所以禁人為非也。

    彼公除者,人各思君親,莫不欲祭。

    使子得祭其父,孝莫大焉!臣得祭其君,義莫重焉!苟祭而不許,是禁人為善也;苟私祭不禁,則公祭無嫌。

    是則垂之空文,不若行其變禮。

    今請申明舊令,使行之可守,凡有慘服既葬公除,及聞哀假滿者,許吉服赴宗廟之祭。

    其同宮未葬,雖公除者,請依前禁之,庶輕重有倫,以一王法。

     ○請有罪奪實封奏(貞元七年三月戶部) 伏以周漢故事,有功即加地,有罪即奪國,既明賞罰,方申沮勸。

    其犯除名以上罪,有實封準法合除。

    比來因循,兼不申舉。

    自今以後,應實封人或緣罪犯,其堂省及本軍本使本貫奏狀,請令并标實封戶數,本犯州名,同奏敕下戶部,以為憑據。

    其犯法罪三分望奪一分,流罪奪一半,除名以上罪即準法悉除,并以本犯條論,不在減贖之限。

    其奉特敕貶谪,驗制詞内所犯無正條者,伏請準流罪奪一半。

     ○請台司增置法直員額奏(貞元八年正月禦史台) 伏以台司推事,多是制獄,其中或有準敕便須處分,要知法理。

    又緣大理刑部斷獄,亦皆申報台司,傥或差錯,事須詳定。

    比來皆卻令刑部大理法直簡勘,必恐自相扶會,縱有錯失,無由辨明。

    伏請置法直一員,冀斷結之際,事無阙遺。

    其糧料請取台中諸色錢物,量事支給。

    其功優等請準刑部大理處分。

     ○定承襲食封奏(貞元八年八月) 準貞元七年三月二十日敕節文,比來食實封人,多不依令式,皆身殁之後,子孫自申請傳襲。

    伏請自今以後,并今日以前應食實封人,并一年内準式具合襲子孫官品年名,并母氏嫡庶,於本貫陳牒。

    如無本貫,即於食封人本任本使申牒。

    如合襲人有罪疾及身死者,亦限一周年内申牒。

    請立以次合襲人,仍俱家口陳牒,請附籍帳,本貫勘責當家及近親。

    如實是嫡長,即與責保,準式附貫,然後申省。

    到後即取文武職事三品正員一人充保。

     ○請給六品已下左降官祿料奏(貞元十年二月刑部) 準建中元年正月十七日敕,諸州府五品以上正員及額内上佐宜四考停。

    其左降官不在此限者,五品左降官既不許停祿料。

    六品以下未複資,已經四考,未量移間,其祿料伏望亦許準給。

     ○請三年一造職田文簿奏(貞元十一年八月屯田) 諸州府送納内外文武官職田及公廨田四至白簿等,前件簿書,準天寶十四年八月十二日敕,每年六月十三日勘造申省,如建本判官牒吏部先用阙本典準法科處者。

    伏以地段佃戶,并無改移,随年造簿,實有勞費。

    今請令諸州府及畿内縣,三年一送,違限者準敕科處。

     ○請收市銅物鑄錢奏(貞元十五年中書門下) 伏準群官所議鑄錢,或請收市人間銅物,令州郡鑄錢。

    當開元以前,未置鹽鐵使,亦令州郡勾當鑄造。

    令若兩稅納匹段,或慮兼要通用見錢,欲令諸道公私銅器各納所在節度團練防禦經略使,便據元敕,給與價直,并折兩稅,仍令本處軍人鑄。

    其鑄本請以留州留使年支未用物充,所鑄錢便充軍府州縣公用。

    當處軍人自有糧賜,亦校省本。

    所資衆力,并收衆銅。

    天下并功,速濟時用,待一年後鑄器物盡則停。

    其州府有出銅鉛可以開鑄處,具申有司,便令同諸監冶例,每年與本充鑄。

    其收市銅器期限,并禁鑄造買賣銅物等,待議定,便令有司條疏聞奏。

    其上都鑄錢及收銅器,續處分。

    将欲頒行,尚資周慮,請令中書門下兩省禦史台并諸司長官商量,重議聞奏。

     ○請添借百司本錢奏(貞元二十一年七月中書門下) 敕厘革京百司息利本錢,應徵近親及重攤保并遠年逃亡等。

    今年四月十七日敕,本利并放訖,其本事須借錢添填,都計二萬五千九百四十三貫六百九十九文。

    伏以百司本錢,久無疏理,年歲深遠,亡失頗多,食料既虧,公務則廢,事須添借,令可支持。

    伏望聖恩許令準數支給,仍請以在藏庫度支除陌錢充。

     ○請令納課陪廚戶等人歸府縣奏(元和二年六月中書門下) 伏以聖政惟新,事必歸本。

    近又疏理五坊戶邑,令府縣卻收,萬情欣欣,喜出望外。

    臣等敢不厘革舊弊,率先有司,上副聖情,用宏至理。

    其兩者納課陪廚戶及捉錢人,總一百二十四人。

    臣當司并不收管,望各歸府縣。

     ○請選儒臣赴學講論奏(元和二年八月國子監) 準敕今月二十四日諸州府鄉貢明經進士,見訪宜令就國學官講論,質定疑義,仍令百僚觀禮者。

    伏恐學官職位稍卑,未足飾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