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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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宗(六) ○安養百姓及諸改革制 敕:愛人者天地之德,育物者陽和之氣。

    朕立極行政,體元順時,期於緝熙,緻彼仁壽。

    今永惟春令,慶在發生,當萬有之遂心,虞一物之失所。

    救人恤隐,雖已著於成式,施惠布德,俾更宏於新令。

    其天下百姓,有灼然單貧不存濟者,緣租庸先立長行,每鄉量放十丁。

    猶恐編戶之中,懸磬者衆,限數既少,或未優洽。

    若有此色,尚轸於懷。

    特宜每鄉前放三十丁,仍準旨條處分,待資産稍成,任依恒式。

    其所放丁,委縣令對鄉村一一審定,務須得實,仍令太守子細案覆,本道使察訪。

    如有不當者,本裡正村正先決一百,配入軍團,縣令解,太守本道使不舉者量貶降。

    七德為武,必先禁暴,五材并用,誰能去兵?自古蓋非獲已。

    關山遠戍,雖多戀本之情,祿位高懸,終有懋功之賞。

    若能感激,信可優矜。

    其諸征行人家有兼丁,如載限向滿,情願自相替者,宜聽。

    其家内應合更差防及諸雜差科,一切放免。

     古者黜陟幽明,廉問風俗,匪惟察吏,亦以恤人。

    今考績之期,已過於三載,求瘼之意,欲觀於四方。

    宜即選擇使臣,分往諸道,訪察官吏善惡,巡問百姓疾苦,兼太守縣令老耄者。

    比聞諸郡,或有損處,尋令赈恤,猶慮艱辛須更優矜,務使周濟。

    其開元二十九載内外官所舉太守縣令等,朕以撫字之任,急於用賢,特令舉親,務欲求實。

    翹車既至,頓網無遺,不限登科,皆令效職。

    既推心而無負,期濟理而有成。

    一自守官,向已終秩,思聞為政之績,以觀推薦之義。

    先有處分,必行賞罰,尤須審察,将複前言,回日并具狀奏聞。

    且量地制邑,大小雖殊,置吏養人,遠近如一。

    比來中下縣令,或非精選,吏曹因循,徒務填阙天下。

    大率小縣稍多,至於蒼生,讵免其弊。

    若無優獎,豈緻循良,既在得人,甯拘格限。

    宜令選人内取中外清資是明經進士應制明法并資蔭出身有幹局書判者,各於當色内量減一兩選注選拟。

    赴任之日,仍令引見,朕當察審去就,其老弱者,更不得辄注。

    考滿之後,準畿官等例三選聽集。

    在任有政績尤異者,三考外委本道采訪使與通狀,應是下下縣,仍并昇為中下縣。

    又令長字人,不可蹙阙。

    比來補授,直至選時。

    亦有縣在僻遠,多不情願,遂虛其位,累載阙人。

    既無本官,為政不一,戶口逃散,莫不由茲。

    自今已後,宜令選司先量才注拟,如非時有事故等阙者,所有當月牒中書門下,於内外官中簡擇進拟遣。

    今所在京員外人數稍衆,既無職事,頗亦滞才,其高品者,宜簡擇量授郡守。

    六品以下堪理人者,亦授縣令,俾其效用,冀有成績。

    天下郡縣先有欠公廨本處,今既分稅錢,并準式依本足例支給,使厚其祿,以竭其心。

    經國之制,省官為本,況分司揆務,既有常員,授職任人,須存定限。

    若逾程式,實紊紀綱,其内外六品以下員外官,至考滿後一切并停,合依選例,自今已後,更不得注拟。

    其皇親諸親幼小,及諸色承恩授官軍功技術内省左右龍武軍并諸番官等,不在此限,所司仍具作條件處分。

    且禮經垂訓,篇目攸殊,或未盡於通體,是有乖於大義。

    昔如堯命四子,所以授時,周分六官,曾不系月。

    先王行令,蓋取於斯。

    苟分至之可言,何弦望之足舉?其《禮記·月令》,宜改為《時令》。

    但五方定位,嶽鎮總其靈,萬物阜成,雲雨施其潤,上帝攸宅,寰宇是仰。

    且岱宗西嶽,先已崇封,其中嶽等三方,典禮所尊,未齊名秩,永言光被,用葉靈心。

    其中嶽神宜封為中天王,南嶽神為司天王,北嶽神為安天王。

    應須祭告,仍令所司擇日聞奏。

    天下山水,名稱或同,義且不經,多因於裡諺,事若仍舊,何成於禹别?宜令所司,各據圖籍改定訖奏聞。

     ○南郊推恩制 昭事昊穹,必惟殷祀,蓋順帝則而成政也。

    肅雍清廟,必惟嚴享,蓋繼先志而為孝也。

    則累聖之德在人,元陽之和在候,思所以達明靈之景贶,迪皇王之大猷者矣。

    朕夕惕宵衣,奉天缵業,勉思政道,惟懷永圖。

    賴百辟庶官,輔予不逮,聲朔無遠,車書靡殊。

    加以乾符坤珍,日來月往,感福應之尤盛,懼明祠之未殷。

    且資父事天,因親設教,沿情以達禮,廣敬以推尊。

    時享之誠,甯宜異數,日舉之饋,豈忘事生。

    是以疇咨故典,率循新禮,對越上靈,聿追嚴配。

    既而崇牙宿設,明德惟馨,敬爾臣工,駿奔執豆,陟降至止,樂遍禮成。

    精意上協,神休下答。

    宜廣維祺之福,以覃作解之恩。

    其天下見禁囚徒,除十惡死罪,及官典犯贓,自馀一切放免。

    自天寶元年已前,流人及配隸效力,左降官非反逆緣坐,其并量移近處。

    其中有年齒衰暮情可哀矜者,仍聽緻仕。

    朕承大道之訓,務好生之德,施令約法,已去極刑,議罪執文,猶存舊目。

    既措而不用,亦惡聞其名。

    自今以後,斷絞斬刑者,宜除削此條,仍令法官約近例詳定處分。

     三皇五帝,道冠開辟,創物垂範,功濟生靈。

    繼天之德,在墳典而昭著,勤人之祀,於禮文而尚阙,永言龜鏡,宜示欽崇。

    其三皇宜置一廟,五帝亦置一廟,即令所司蔔擇吉地營建,仍以時緻祭。

    其廟令太常寺簡較。

    諸廟之主,禮有遵於合祭,同等則祔,義亦取於旁通。

    惠宣太子等雖官為立廟,比來子孫自祭,或時物有阙,禮儀不備,興言及此,良用怃然。

    宜與隐太子及懿德太子列次諸室,擇揀一寬處同為廟,一應祭祀為樂馔等,并令官供。

    每差祭官,宜依常式,仍都置廟官及丞等。

    自馀所廢廟官等,并宜減省。

    奠獻既昭,感思增達,恭惟陰教,在集祯祥。

    自獻祖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