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五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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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上書房總師傅文淵閣領閣事翰林院掌院學士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國史館總裁官武英殿大學士管理兵部事務加十三級紀錄十四次臣賈桢稿本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保文淵閣領閣事武英殿總裁官教習庶吉士體仁閣大學士管理戶部三庫事務管理刑部事務加二十三級紀錄十六次臣周祖培總裁官太子少保管理内繙書房事務對引大臣軍機大臣鑲藍旗滿洲都統戶部尚書管理三庫事務加四級随帶加五級紀錄十二次臣寶鋆總裁官經筵講官弘德殿教習清文谙達上書房總谙達國史館總裁官正藍旗蒙古都統禮部尚書管理太常寺鴻胪寺事務加二級軍功加四級随帶加八級紀錄五次臣倭什珲布等奉敕修
鹹豐十一年。
辛酉。
五月。
己酉。
谕内閣、京師入夏以來。
疊經留京王大臣、及順天府府尹等、奏報得雨。
惟夏至以後。
尚未渥霈甘霖。
農田望澤甚殷。
朕心實深廑念。
允宜虔申祈禱。
以迓和甘。
○山東布政使清盛奏、募勇口糧、請俟事竣報銷。
得旨。
事竣核實報銷。
似認真而實則漫無稽考。
兵勇名數、本應按月奏報。
勇糧多寡、亦應按月而稽。
以免轇轕而昭核實。
應幾月報銷一次。
着戶部照章饬行。
○庚戌。
孝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湖廣總督官文奏、請俟軍務稍松。
再行入觐。
得旨。
即使軍務稍松。
尚有善後應辦事宜。
況楚省據江皖上遊。
亦難遽行入都。
着統俟軍務完竣。
再行奏請。
○辛亥。
谕内閣、前經降旨、令大學士、會同刑部。
酌量案情輕重。
分别減等發落。
茲據禦史華祝三奏稱、刑部監犯。
現有五百餘人。
其中新事人犯固多。
二三年未經審結者、亦複不少。
獄中病故人犯六十餘名。
未必盡屬死罪等語。
刑部辦理案件。
理應及早定谳。
以省拖累。
若經年累月。
案懸莫結。
甚至監斃多名。
殊非朕欽恤庶獄之意。
着刑部堂官、迅将曆年未結各案。
逐一清厘。
其特派會審案件。
并着趕緊會鞫。
分别輕重。
先為拟結。
毋任留滞。
其核對處一案。
毋得草率了結。
緻滋開脫。
○又谕、失守城池各員。
疊經降旨、令各路統兵大臣、及該督撫等、随時奏明。
按律治罪。
不準藉詞開脫。
茲據禦史卞寶第奏、地方官棄城不守。
免罪後續保官階。
請饬部議定限制等語。
地方官失守城寨。
罪名綦重。
若因續有勞績。
遽請開複原官。
甚至保以升階。
殊不足以示限制。
所有失守城池之文武員弁。
于免罪後續保官階之處。
着吏兵二部、嚴定章程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禦史華祝三奏、上年秋間。
廣東省樂昌仁化之賊。
出巢肆擾。
由江西南贛。
分竄甯都、撫、建廣信。
連擾數十州縣。
本年春間。
玉山解圍。
複由河口、東鄉、金溪、圍攻撫建。
由宜黃、崇仁、竄入臨江府屬之樟樹鎮、新淦縣。
攻陷吉安。
圍撲袁州。
占踞瑞郡。
頃聞奉新、靖安、豐城。
以及新建之生米鎮等處。
均有賊壘。
窺伺省垣。
錢糧厘金。
來源俱竭。
各營欠饷。
至四五月之多。
兵勇饑潰降賊。
有李金旸者。
率勇降賊。
并且為賊先驅。
請饬曾國藩速派勁兵赴江西省城。
并分投剿洗等語。
粵匪闌入江西。
肆行竄擾。
除樂平、浮梁、鄱陽等處肅清。
已據曾國藩奏報。
玉山、廣豐、撫州、建昌、廣信等城解圍。
吉安府城。
新淦縣城。
于失守後即行克複。
已據毓科奏報外。
現在各屬匪蹤。
尚未淨盡。
曾國藩統轄該省。
且軍營饷需。
全賴江西接濟。
自應亟籌埽蕩。
以免饷源告竭。
南昌為省垣重地。
尤不可稍有疏失。
着曾國藩斟酌緩急。
應如何派撥官軍。
以及調撥江西原有官兵。
應援江西省城。
及将袁臨等處賊匪。
分别剿洗之處。
妥為籌辦。
毋任賊勢延蔓。
副将李金旸、據毓科奏、派令援剿吉安。
于龍王廟地方失利。
退保安福。
是否降賊。
并着該大臣查明具奏。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予浙江長安鎮殉難布政司經曆朱震百、從九品朱鏸、朱心誠、祭葬世職。
○壬子。
谕内閣、賈臻奏、請将厘局委員革職等語。
安徽厘局委員候補知府袁懷忠、将報明存餘之款。
任意開銷。
候補知縣郭炳垣。
候補州同陶煥、于局存厘錢票根。
禀稱被匪搶劫。
顯有捏飾情弊。
該員等居心貪詐。
亟應徹底嚴究。
以重稅課。
袁懷忠、郭炳垣、陶煥、均着即行革職。
交賈臻嚴行審訊。
如有侵蝕捏報情事。
即行從嚴懲辦。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宿州被匪圍困。
疊經谕令僧格林沁等、撥兵前往援救。
本日據田在田奏、圍城撚匪黑旗一股。
自本月初五至十二等日。
經該總兵疊次派兵出城。
并親行督隊剿擊。
連獲大勝。
城圍稍松。
惟賊蹤依然遍野。
饷道不通。
徐宿同時吃重。
請饬大兵速行赴援。
并據另片奏、十三日亓縣股匪、又複撲城各等語。
宿州被圍日久。
雖經田在田奮力攻擊。
城圍稍松。
而亓縣股匪、辄複撲城。
豈能久支。
且徐州附近。
賊蹤充斥。
吳棠兵力過單。
設有疏虞。
則匪衆必将蔓延東境。
與各匪句結竄擾。
于北路全局。
大有關系。
自應先其所急。
速籌援救。
着僧格林沁、西淩阿、
辛酉。
五月。
己酉。
谕内閣、京師入夏以來。
疊經留京王大臣、及順天府府尹等、奏報得雨。
惟夏至以後。
尚未渥霈甘霖。
農田望澤甚殷。
朕心實深廑念。
允宜虔申祈禱。
以迓和甘。
○山東布政使清盛奏、募勇口糧、請俟事竣報銷。
得旨。
事竣核實報銷。
似認真而實則漫無稽考。
兵勇名數、本應按月奏報。
勇糧多寡、亦應按月而稽。
以免轇轕而昭核實。
應幾月報銷一次。
着戶部照章饬行。
○庚戌。
孝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湖廣總督官文奏、請俟軍務稍松。
再行入觐。
得旨。
即使軍務稍松。
尚有善後應辦事宜。
況楚省據江皖上遊。
亦難遽行入都。
着統俟軍務完竣。
再行奏請。
○辛亥。
谕内閣、前經降旨、令大學士、會同刑部。
酌量案情輕重。
分别減等發落。
茲據禦史華祝三奏稱、刑部監犯。
現有五百餘人。
其中新事人犯固多。
二三年未經審結者、亦複不少。
獄中病故人犯六十餘名。
未必盡屬死罪等語。
刑部辦理案件。
理應及早定谳。
以省拖累。
若經年累月。
案懸莫結。
甚至監斃多名。
殊非朕欽恤庶獄之意。
着刑部堂官、迅将曆年未結各案。
逐一清厘。
其特派會審案件。
并着趕緊會鞫。
分别輕重。
先為拟結。
毋任留滞。
其核對處一案。
毋得草率了結。
緻滋開脫。
○又谕、失守城池各員。
疊經降旨、令各路統兵大臣、及該督撫等、随時奏明。
按律治罪。
不準藉詞開脫。
茲據禦史卞寶第奏、地方官棄城不守。
免罪後續保官階。
請饬部議定限制等語。
地方官失守城寨。
罪名綦重。
若因續有勞績。
遽請開複原官。
甚至保以升階。
殊不足以示限制。
所有失守城池之文武員弁。
于免罪後續保官階之處。
着吏兵二部、嚴定章程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禦史華祝三奏、上年秋間。
廣東省樂昌仁化之賊。
出巢肆擾。
由江西南贛。
分竄甯都、撫、建廣信。
連擾數十州縣。
本年春間。
玉山解圍。
複由河口、東鄉、金溪、圍攻撫建。
由宜黃、崇仁、竄入臨江府屬之樟樹鎮、新淦縣。
攻陷吉安。
圍撲袁州。
占踞瑞郡。
頃聞奉新、靖安、豐城。
以及新建之生米鎮等處。
均有賊壘。
窺伺省垣。
錢糧厘金。
來源俱竭。
各營欠饷。
至四五月之多。
兵勇饑潰降賊。
有李金旸者。
率勇降賊。
并且為賊先驅。
請饬曾國藩速派勁兵赴江西省城。
并分投剿洗等語。
粵匪闌入江西。
肆行竄擾。
除樂平、浮梁、鄱陽等處肅清。
已據曾國藩奏報。
玉山、廣豐、撫州、建昌、廣信等城解圍。
吉安府城。
新淦縣城。
于失守後即行克複。
已據毓科奏報外。
現在各屬匪蹤。
尚未淨盡。
曾國藩統轄該省。
且軍營饷需。
全賴江西接濟。
自應亟籌埽蕩。
以免饷源告竭。
南昌為省垣重地。
尤不可稍有疏失。
着曾國藩斟酌緩急。
應如何派撥官軍。
以及調撥江西原有官兵。
應援江西省城。
及将袁臨等處賊匪。
分别剿洗之處。
妥為籌辦。
毋任賊勢延蔓。
副将李金旸、據毓科奏、派令援剿吉安。
于龍王廟地方失利。
退保安福。
是否降賊。
并着該大臣查明具奏。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予浙江長安鎮殉難布政司經曆朱震百、從九品朱鏸、朱心誠、祭葬世職。
○壬子。
谕内閣、賈臻奏、請将厘局委員革職等語。
安徽厘局委員候補知府袁懷忠、将報明存餘之款。
任意開銷。
候補知縣郭炳垣。
候補州同陶煥、于局存厘錢票根。
禀稱被匪搶劫。
顯有捏飾情弊。
該員等居心貪詐。
亟應徹底嚴究。
以重稅課。
袁懷忠、郭炳垣、陶煥、均着即行革職。
交賈臻嚴行審訊。
如有侵蝕捏報情事。
即行從嚴懲辦。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宿州被匪圍困。
疊經谕令僧格林沁等、撥兵前往援救。
本日據田在田奏、圍城撚匪黑旗一股。
自本月初五至十二等日。
經該總兵疊次派兵出城。
并親行督隊剿擊。
連獲大勝。
城圍稍松。
惟賊蹤依然遍野。
饷道不通。
徐宿同時吃重。
請饬大兵速行赴援。
并據另片奏、十三日亓縣股匪、又複撲城各等語。
宿州被圍日久。
雖經田在田奮力攻擊。
城圍稍松。
而亓縣股匪、辄複撲城。
豈能久支。
且徐州附近。
賊蹤充斥。
吳棠兵力過單。
設有疏虞。
則匪衆必将蔓延東境。
與各匪句結竄擾。
于北路全局。
大有關系。
自應先其所急。
速籌援救。
着僧格林沁、西淩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