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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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天主堂地基。
自應給還該國。
惟廢址久經改造民房。
轉相承買。
各執契據。
勢難概令遷移。
除茔地業經查出應行交還外。
着清盛按照該國天主堂原基畝數。
另查官地抵給。
聽其修造。
如查無官地。
即置買民地一段。
給予該夷建立天主堂。
其買地價值。
如該夷情願歸還。
即照數收回。
如不肯給價。
亦不必與之争辯。
以示羁縻。
嗣後該省地方與各國交涉事件。
遇有應辦者。
即奏明辦理。
不得盡诿之總理衙門、及通商大臣。
緻令該夷紛紛進京。
有所藉口。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丁卯。
祭先師孔子。
遣禮部尚書倭什珲布行禮。
○谕内閣、瑞昌、王有齡奏、官軍攻克江山、常山、兩城一摺。
逆匪竄陷江山、常山、兩縣城。
經總兵曾玉明、派令參将林文察、于上年十二月十一日督兵進攻江山。
分路迎剿。
殲斃數百名。
十三日。
複攻毀逆壘二座。
連日将出城拒戰之賊擊敗。
并擊退常山援賊。
二十五日。
官軍用火器、将西山一帶賊壘十餘座、盡行焚毀。
逆衆逃竄。
自相踐踏。
死者甚衆。
兵勇攀附登城。
逆匪四竄。
立将江山縣城收複。
已革提督張玉良、統帶全師進攻常山。
巳革總兵李定太、乘夜分路進攻。
将後路三裡灘賊營焚毀。
前路陳村口之賊。
亦驚亂狂奔。
官軍乘勢追至城下。
賊衆驚惶。
突門而出。
遂于正月初三日。
将常山縣城克複。
追殺二十餘裡。
沿途斬捦甚多。
剿辦尚為得手。
出力文武員弁兵勇。
着瑞昌、王有齡、擇尤保奏。
候朕施恩。
毋許冒濫。
○又谕、前因邵燦等奏、請令巳革臬司段光清、統帶艇師剿匪。
當經降旨、将該革員暫緩拏問。
茲據瑞昌、王有齡奏、官軍進攻江山、常山、縣城。
該革員督率團練。
協同攻剿。
迅克兩城。
尚知愧奮。
段光清、着免其拏問。
仍責令帶勇剿賊。
以觀後效。
○以浙江軍情緊急。
命新任布政使林福祥、酌帶兵勇、克日赴任。
○以攻克浙江江山、常山、二縣城。
賞參将林文察、巴圖魯名号。
都司劉紹基、花翎。
複已革提督張玉良等職。
餘加銜升叙有差。
○戊辰。
祭大社。
大稷。
遣克勤郡王慶惠、恭代行禮。
○春分。
朝日于東郊。
遣豫親王義道、行禮。
○谕内閣、前經降旨、于二月十三日回銮。
現在朕躬偶抱微疴。
着改于二月二十五日啟銮。
三月初二日還宮。
十二日由京啟銮。
祗谒東陵。
禮成後、駐跸避暑山莊。
○又谕、吏部奏、京察截俸日期、請旨遵行一摺。
在京大小官員。
應行辛酉年京察。
前經降旨、展緩一年辦理。
其截俸日期。
着仍扣至鹹豐十一年三月十五日截止。
以符定例而昭平允。
○谕軍機大臣等、玉明等奏、會同籌拟通商章程一摺。
奉天牛莊通商。
本屬創始。
惟當遵照條約。
以期日久相安。
該将軍等所拟章程。
如棧店民房。
不令出租。
剝船先令報明貨物。
雇工發給執照。
均與新議條約。
不甚符合。
務須斟酌辦理。
不得輕議更張。
緻該夷藉口滋事。
至<口英>口 □佛等國稅則條約。
第五款内、載明豆石豆餅在登州牛莊兩口者。
<口英>口□佛兩國商船。
不準裝載出口。
該将軍等、拟令以貨物兌換豆石。
尤屬顯違條約。
斷不可行。
各國在牛莊通商。
如該夷不遵條約。
該将軍等、即可據理折辯。
若條約中所載各款、業經議定。
恐難變通。
烏勒洪額、系辦理牛莊通商之員。
着即于開河以前赴牛莊駐劄。
妥為辦理。
至天主堂一節。
若聽該夷自行擇地。
特恐有礙民居。
該将軍等、既于牛莊沒溝營相度空曠地方。
即着饬令地方官豫為躧定。
俟該夷到時。
指定處所。
令其速蓋。
總期民居夷情。
兩無妨礙。
方為妥善。
将此谕知玉明、倭仁、景霖、并傳谕烏勒洪額知之。
○又谕、前因慶廉、賈臻、互相參奏。
降旨、令嚴樹森秉公查辦。
嗣據慶廉、續參賈臻各款。
複寄谕嚴樹森嚴密訪查。
茲據嚴樹森奏、查辦情形。
并聲明互參摺片、并未奉到等語。
慶廉賈臻互參各摺片。
業由軍機處發鈔。
何以該撫尚未奉到。
着将前降谕旨、及慶廉等摺片另鈔一分。
發交嚴樹森閱看。
即按照該員等原參各條。
逐款查明。
據實覆奏。
再降谕旨。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以四川會剿黔匪出力。
賞屯千總阿不思達太等、巴圖魯名号。
知縣王鱗飛、程祥棟、王應昌、守備徐步雲等、花翎。
知州陳廷弼等、藍翎。
餘加銜升叙有差。
○以四川崇慶州剿匪出力。
賞同知黃濟、沈寶昌、知州鄧友仁、知縣英啟鐘昌勤李吉壽等、花翎。
通判林寶光等、藍翎。
餘加銜升叙有差。
自應給還該國。
惟廢址久經改造民房。
轉相承買。
各執契據。
勢難概令遷移。
除茔地業經查出應行交還外。
着清盛按照該國天主堂原基畝數。
另查官地抵給。
聽其修造。
如查無官地。
即置買民地一段。
給予該夷建立天主堂。
其買地價值。
如該夷情願歸還。
即照數收回。
如不肯給價。
亦不必與之争辯。
以示羁縻。
嗣後該省地方與各國交涉事件。
遇有應辦者。
即奏明辦理。
不得盡诿之總理衙門、及通商大臣。
緻令該夷紛紛進京。
有所藉口。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丁卯。
祭先師孔子。
遣禮部尚書倭什珲布行禮。
○谕内閣、瑞昌、王有齡奏、官軍攻克江山、常山、兩城一摺。
逆匪竄陷江山、常山、兩縣城。
經總兵曾玉明、派令參将林文察、于上年十二月十一日督兵進攻江山。
分路迎剿。
殲斃數百名。
十三日。
複攻毀逆壘二座。
連日将出城拒戰之賊擊敗。
并擊退常山援賊。
二十五日。
官軍用火器、将西山一帶賊壘十餘座、盡行焚毀。
逆衆逃竄。
自相踐踏。
死者甚衆。
兵勇攀附登城。
逆匪四竄。
立将江山縣城收複。
已革提督張玉良、統帶全師進攻常山。
巳革總兵李定太、乘夜分路進攻。
将後路三裡灘賊營焚毀。
前路陳村口之賊。
亦驚亂狂奔。
官軍乘勢追至城下。
賊衆驚惶。
突門而出。
遂于正月初三日。
将常山縣城克複。
追殺二十餘裡。
沿途斬捦甚多。
剿辦尚為得手。
出力文武員弁兵勇。
着瑞昌、王有齡、擇尤保奏。
候朕施恩。
毋許冒濫。
○又谕、前因邵燦等奏、請令巳革臬司段光清、統帶艇師剿匪。
當經降旨、将該革員暫緩拏問。
茲據瑞昌、王有齡奏、官軍進攻江山、常山、縣城。
該革員督率團練。
協同攻剿。
迅克兩城。
尚知愧奮。
段光清、着免其拏問。
仍責令帶勇剿賊。
以觀後效。
○以浙江軍情緊急。
命新任布政使林福祥、酌帶兵勇、克日赴任。
○以攻克浙江江山、常山、二縣城。
賞參将林文察、巴圖魯名号。
都司劉紹基、花翎。
複已革提督張玉良等職。
餘加銜升叙有差。
○戊辰。
祭大社。
大稷。
遣克勤郡王慶惠、恭代行禮。
○春分。
朝日于東郊。
遣豫親王義道、行禮。
○谕内閣、前經降旨、于二月十三日回銮。
現在朕躬偶抱微疴。
着改于二月二十五日啟銮。
三月初二日還宮。
十二日由京啟銮。
祗谒東陵。
禮成後、駐跸避暑山莊。
○又谕、吏部奏、京察截俸日期、請旨遵行一摺。
在京大小官員。
應行辛酉年京察。
前經降旨、展緩一年辦理。
其截俸日期。
着仍扣至鹹豐十一年三月十五日截止。
以符定例而昭平允。
○谕軍機大臣等、玉明等奏、會同籌拟通商章程一摺。
奉天牛莊通商。
本屬創始。
惟當遵照條約。
以期日久相安。
該将軍等所拟章程。
如棧店民房。
不令出租。
剝船先令報明貨物。
雇工發給執照。
均與新議條約。
不甚符合。
務須斟酌辦理。
不得輕議更張。
緻該夷藉口滋事。
至<口英>口 □佛等國稅則條約。
第五款内、載明豆石豆餅在登州牛莊兩口者。
<口英>口□佛兩國商船。
不準裝載出口。
該将軍等、拟令以貨物兌換豆石。
尤屬顯違條約。
斷不可行。
各國在牛莊通商。
如該夷不遵條約。
該将軍等、即可據理折辯。
若條約中所載各款、業經議定。
恐難變通。
烏勒洪額、系辦理牛莊通商之員。
着即于開河以前赴牛莊駐劄。
妥為辦理。
至天主堂一節。
若聽該夷自行擇地。
特恐有礙民居。
該将軍等、既于牛莊沒溝營相度空曠地方。
即着饬令地方官豫為躧定。
俟該夷到時。
指定處所。
令其速蓋。
總期民居夷情。
兩無妨礙。
方為妥善。
将此谕知玉明、倭仁、景霖、并傳谕烏勒洪額知之。
○又谕、前因慶廉、賈臻、互相參奏。
降旨、令嚴樹森秉公查辦。
嗣據慶廉、續參賈臻各款。
複寄谕嚴樹森嚴密訪查。
茲據嚴樹森奏、查辦情形。
并聲明互參摺片、并未奉到等語。
慶廉賈臻互參各摺片。
業由軍機處發鈔。
何以該撫尚未奉到。
着将前降谕旨、及慶廉等摺片另鈔一分。
發交嚴樹森閱看。
即按照該員等原參各條。
逐款查明。
據實覆奏。
再降谕旨。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以四川會剿黔匪出力。
賞屯千總阿不思達太等、巴圖魯名号。
知縣王鱗飛、程祥棟、王應昌、守備徐步雲等、花翎。
知州陳廷弼等、藍翎。
餘加銜升叙有差。
○以四川崇慶州剿匪出力。
賞同知黃濟、沈寶昌、知州鄧友仁、知縣英啟鐘昌勤李吉壽等、花翎。
通判林寶光等、藍翎。
餘加銜升叙有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