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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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崖身死者無數。
向榮甫經到粵。
即能身先士卒。
激勵将弁。
實屬忠勇可嘉。
其武緣賓州等處。
亦經該處文武督率兵勇團練、齊心戮力。
斬獲甚多。
均堪嘉獎。
此次出力員弁、及紳民團練人等。
着李星沅、周天爵、勞崇光、向榮等、查明保奏。
候朕施恩。
現在兵威大振。
賊勢已蹙。
所調鄰省官兵。
計亦次第到齊。
正可乘機分路進剿。
悉數殲除。
勿留餘孽。
候補提督張必祿、現雖病故。
其所帶弁丁等三十餘人、想可得力。
均着留于軍營、交李星沅等酌量差遣委用。
○又谕、奕興奏繳口外牧廠地段、懇請賞收一摺。
奕興舊有察哈爾所屬蘇魯克地方牧廠一段。
現因牧丁在彼滋事。
難以照管。
情願呈繳。
着照所請、将牧廠賞收。
其看廠衆丁戶等、均交察哈爾都統等管理。
該處原撥看廠丁戶、生齒日繁。
且與試墾地畝、閑有毗連。
應如何酌定章程、嚴加約束、不緻日久滋事之處。
着該都統等妥議具奏。
尋察哈爾都統恒春等奏、奕興牧廠、應歸入察哈爾正黃旗遊牧。
其丁戶統歸該旗總管等管轄。
仍令在牧廠栖止。
以免失所。
遇有命盜詞訟案件。
歸該旗承緝訊辦。
并于該丁戶擇人品端方者。
充作首領。
就近彈壓。
并由總管參領、查明丁戶内有才堪造就者、以各佐領下甲拴缺酌補。
該旗總管參領。
按年親曆詳查。
嚴禁私墾。
于年終結報咨部。
如該廠蒙古有犯竊劫案件。
将該旗總管參領。
照失察本管兵丁閑散例、交部議處。
下部議行。
○熱河都統惟勤、奏報十月分糧價。
得旨。
饬查盜匪之事。
豈盡忘耶。
何多時不見覆奏。
抑亦另有别情。
着速行查訪具奏。
斷不可希圖含混。
豈以按月奏報照例數語。
遂為克盡厥職。
懔之。
○以湖廣督标中軍副将雙福、為河南河北鎮總兵官。
○予故河南河北鎮總兵官波啟善祭葬。
子安喜、安林、俟百日孝滿後帶領引見。
○展緩河南祥符、荥澤、商邱、夏邑、甯陵、鹿邑、永城、柘城、陽武、原武、鄢陵、睢、臨漳、内黃、鞏、汜水、陳留、通許、洧川、中牟、蘭儀、鄭、荥陽、密、新鄭、湯陰、安陽、林、武安、汲、新鄉、獲嘉、淇、延津、滑、浚、考城、濟源、修武、孟、洛陽、偃師、淮甯、項城、河内、扶溝、武涉、溫、四十八州縣被水被雹村莊、并河占沙壓地畝、節年緩徵銀米。
及民借耔種口糧倉谷。
○丙辰。
上詣壽康宮。
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閣、惠親王、賽尚阿、明訓、奏請饬催香镫地租銀兩等語。
雍和宮各殿香镫供獻等項。
向由直隸大興等州縣官徵地租銀錢供備應用。
茲據奏稱、此項地租。
曆年拖欠。
為數甚钜。
節經催提。
延未解到。
着直隸總督、即将嘉慶二十五年以前陳欠、并道光元年以後續欠銀兩錢文查明。
勒限嚴追。
迅速解交。
毋誤公用。
嗣後務須年清年款。
不準再有蒂欠。
傥仍延宕。
着即從嚴參辦。
○兩廣總督徐廣缙等奏、遵覆周天爵條陳夷務情形。
得旨。
卿智深勇着。
視國如家。
所奏各情形甚當。
朕聞汝今秋偶有微疴。
此時佳善否。
○贈故候補提督張必祿太子太保。
予祭葬。
谥武壯。
子同知由基、蔭生由庚、均俟服阕後帶領引見。
○丁巳。
谕内閣、都察院奏、廣西生員洗澂清等、呈訴逆匪橫行等情。
廣西土匪猖獗。
已疊降嚴旨、饬令迅速剿辦。
并特派大臣前往會同巡撫提督等、督率進兵。
着李星沅、周天爵、勞崇光、按照紳士所訴受害各情節。
嚴密訪查。
一并按律究辦。
以安人心。
原告洗澂清、着即饬令回籍、聽候查辦。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都察院奏、密雲駐防已革馬甲魁山京控一案。
當交刑部審辦。
并派軍機大臣會同審訊。
茲據奏稱、密雲修理營房等處。
均系前任副都統雙德任内之事。
并據海玉、蘇克都亨等供。
道光二十七年間。
報修營房六處。
估銀二千九百七十五兩。
經海玉如數向藩庫領出。
祗以二千三百七十五兩。
交庫收存。
其餘六百兩。
或稱購料。
或稱部費。
海玉、蘇克都亨、均向雙德回明等語。
此項工程銀兩。
海玉何以短交。
蘇克都亨何以短收。
既據各供回明雙德。
何以當時雙德并不查明究辦。
其短交短收之銀。
當日究系如何回明。
作何使用。
着雙德據實明白回奏。
毋稍含混。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海玉用過銀六百兩。
曾向禀明系屬部費。
得旨。
雙德着即解任。
由慶祿派員伴送來京。
聽候傳質。
○以故追封三等公富泰繼子德懋。
襲爵。
向榮甫經到粵。
即能身先士卒。
激勵将弁。
實屬忠勇可嘉。
其武緣賓州等處。
亦經該處文武督率兵勇團練、齊心戮力。
斬獲甚多。
均堪嘉獎。
此次出力員弁、及紳民團練人等。
着李星沅、周天爵、勞崇光、向榮等、查明保奏。
候朕施恩。
現在兵威大振。
賊勢已蹙。
所調鄰省官兵。
計亦次第到齊。
正可乘機分路進剿。
悉數殲除。
勿留餘孽。
候補提督張必祿、現雖病故。
其所帶弁丁等三十餘人、想可得力。
均着留于軍營、交李星沅等酌量差遣委用。
○又谕、奕興奏繳口外牧廠地段、懇請賞收一摺。
奕興舊有察哈爾所屬蘇魯克地方牧廠一段。
現因牧丁在彼滋事。
難以照管。
情願呈繳。
着照所請、将牧廠賞收。
其看廠衆丁戶等、均交察哈爾都統等管理。
該處原撥看廠丁戶、生齒日繁。
且與試墾地畝、閑有毗連。
應如何酌定章程、嚴加約束、不緻日久滋事之處。
着該都統等妥議具奏。
尋察哈爾都統恒春等奏、奕興牧廠、應歸入察哈爾正黃旗遊牧。
其丁戶統歸該旗總管等管轄。
仍令在牧廠栖止。
以免失所。
遇有命盜詞訟案件。
歸該旗承緝訊辦。
并于該丁戶擇人品端方者。
充作首領。
就近彈壓。
并由總管參領、查明丁戶内有才堪造就者、以各佐領下甲拴缺酌補。
該旗總管參領。
按年親曆詳查。
嚴禁私墾。
于年終結報咨部。
如該廠蒙古有犯竊劫案件。
将該旗總管參領。
照失察本管兵丁閑散例、交部議處。
下部議行。
○熱河都統惟勤、奏報十月分糧價。
得旨。
饬查盜匪之事。
豈盡忘耶。
何多時不見覆奏。
抑亦另有别情。
着速行查訪具奏。
斷不可希圖含混。
豈以按月奏報照例數語。
遂為克盡厥職。
懔之。
○以湖廣督标中軍副将雙福、為河南河北鎮總兵官。
○予故河南河北鎮總兵官波啟善祭葬。
子安喜、安林、俟百日孝滿後帶領引見。
○展緩河南祥符、荥澤、商邱、夏邑、甯陵、鹿邑、永城、柘城、陽武、原武、鄢陵、睢、臨漳、内黃、鞏、汜水、陳留、通許、洧川、中牟、蘭儀、鄭、荥陽、密、新鄭、湯陰、安陽、林、武安、汲、新鄉、獲嘉、淇、延津、滑、浚、考城、濟源、修武、孟、洛陽、偃師、淮甯、項城、河内、扶溝、武涉、溫、四十八州縣被水被雹村莊、并河占沙壓地畝、節年緩徵銀米。
及民借耔種口糧倉谷。
○丙辰。
上詣壽康宮。
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閣、惠親王、賽尚阿、明訓、奏請饬催香镫地租銀兩等語。
雍和宮各殿香镫供獻等項。
向由直隸大興等州縣官徵地租銀錢供備應用。
茲據奏稱、此項地租。
曆年拖欠。
為數甚钜。
節經催提。
延未解到。
着直隸總督、即将嘉慶二十五年以前陳欠、并道光元年以後續欠銀兩錢文查明。
勒限嚴追。
迅速解交。
毋誤公用。
嗣後務須年清年款。
不準再有蒂欠。
傥仍延宕。
着即從嚴參辦。
○兩廣總督徐廣缙等奏、遵覆周天爵條陳夷務情形。
得旨。
卿智深勇着。
視國如家。
所奏各情形甚當。
朕聞汝今秋偶有微疴。
此時佳善否。
○贈故候補提督張必祿太子太保。
予祭葬。
谥武壯。
子同知由基、蔭生由庚、均俟服阕後帶領引見。
○丁巳。
谕内閣、都察院奏、廣西生員洗澂清等、呈訴逆匪橫行等情。
廣西土匪猖獗。
已疊降嚴旨、饬令迅速剿辦。
并特派大臣前往會同巡撫提督等、督率進兵。
着李星沅、周天爵、勞崇光、按照紳士所訴受害各情節。
嚴密訪查。
一并按律究辦。
以安人心。
原告洗澂清、着即饬令回籍、聽候查辦。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都察院奏、密雲駐防已革馬甲魁山京控一案。
當交刑部審辦。
并派軍機大臣會同審訊。
茲據奏稱、密雲修理營房等處。
均系前任副都統雙德任内之事。
并據海玉、蘇克都亨等供。
道光二十七年間。
報修營房六處。
估銀二千九百七十五兩。
經海玉如數向藩庫領出。
祗以二千三百七十五兩。
交庫收存。
其餘六百兩。
或稱購料。
或稱部費。
海玉、蘇克都亨、均向雙德回明等語。
此項工程銀兩。
海玉何以短交。
蘇克都亨何以短收。
既據各供回明雙德。
何以當時雙德并不查明究辦。
其短交短收之銀。
當日究系如何回明。
作何使用。
着雙德據實明白回奏。
毋稍含混。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海玉用過銀六百兩。
曾向禀明系屬部費。
得旨。
雙德着即解任。
由慶祿派員伴送來京。
聽候傳質。
○以故追封三等公富泰繼子德懋。
襲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