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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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德皇後殡宮月祭。
遣官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據裕泰奏、首逆李沅發傷已平複。
委員解京。
并錄供單呈覽。
前因該逆身受多傷。
恐中途因傷身死。
轉得幸逃顯戮。
降旨令裕泰察看。
傥慮有雖故。
即行截回正法。
今據奏該逆跌碰各傷。
業已平複。
現經委員解京。
着即饬令該員弁等、一路小心押解。
檻送來京。
毋稍疏失。
将此谕令知之。
○以戶部尚書賽尚阿、署步軍統領。
○以湖南常德協副将孫應照、為永州鎮總兵官。
○癸酉。
上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閣、理藩院奏、喀爾喀紮薩克郡王托克托呼圖噜、呈請入京叩谒梓宮、恭送陵寝一摺。
托克托呼圖噜、因受皇考宣宗成皇帝重恩。
請自備資斧。
恭送梓宮。
複遣人恭請朕安。
愈見肫誠。
但前已降旨、派定護送梓宮之蒙古王公等。
礙難複行添派。
托克托呼圖噜、着仍遵前旨。
毋庸恭送。
○又谕、戶部奏、請饬催銅斤等語。
京局鼓鑄錢文。
全賴滇黔二省。
按時運到銅鉛。
方資應用。
豈容任意稽延。
所有甫經運過淮關。
及尚在湖北江西地方之滇運、戊申己酉等年銅斤各員。
着沿途各督撫、嚴饬沿河文武員弁、押令晝夜遄行。
克期北上。
其奏提湖南、江蘇、局存洋滇高銅。
并着趕緊管押運京。
總期速益加速。
以重鼓鑄而濟要需。
○谕軍機大臣等、前經召見新選甘肅平慶泾道張璥、察其才具平庸。
着琦善、于該員到省時。
詳加察看。
是否能勝監司之任。
即據實具奏。
毋稍瞻徇。
将此谕令知之。
○甲戌。
上詣正大光明殿幾筵前、行月祭禮。
○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閣、禮部奏、慕陵神道碑亭内碑上恭镌字樣、是否遵用三體等語。
着照例恭書滿洲、蒙古、漢字、三體。
以符定制。
○又谕、琦善奏、請除積弊以恤民艱一摺。
據稱、甘肅地瘠民貧。
前此承查官吏。
将畸零地畝。
指為隐墾私開。
勒限升科。
以緻民力不支。
流離潛匿。
殊失朝廷重農本意。
着照所請。
所有該省民地、一萬六千餘頃。
番貢地、四萬一千餘段。
共應繳銀一萬七千餘兩。
糧二萬三千餘石。
準其概予豁除。
仍照向來舊額徵收。
以恤窮黎。
○又谕、刑部奏、現審案内、牽涉大員。
并禦史職官等語。
此案醫生薛執中、以治病為名。
編造妖言。
現經該城訪獲交部。
據供有傳授道術等情。
着文慶、福濟、豐紳、據實明白回奏。
禦史謝榮埭、侍衛宗室海枚、刑部主事宗室載铿、均暫行解任。
并宗室奕紀、着宗人府饬傳。
會同刑部質訊。
在京候選之盛京刑部郎中長啟、着該旗查傳送部備質。
○又谕、已革湖南巡撫馮德馨、于該省匪徒滋事。
辄因兵力未集。
啟程遲延。
複輕信屬員率禀。
遽以收複城池入奏。
撤兵回省。
雖非有心贻誤。
實屬辦理不善。
咎無可辭。
馮德馨、着照部議。
從重發往新疆效力贖罪。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刑部奏、現審案内牽涉大員、并禦史職官等語。
已有旨、令文慶等明白回奏、并将謝榮埭、海枚等、解任備質矣。
此案據。
醫生薛執中所供。
前在新疆。
改換道裝。
在将軍衙門。
傳授延年益壽之法。
并經明誼、薦伊至吐魯番。
見領隊大臣海枚、拜伊為師等語。
着薩迎阿、即照該犯原供各情。
據實明白回奏。
并傳旨。
令參贊大臣奕山、總兵穆特布、前任葉爾羌幫辦大臣忠泰、各自具摺明白回奏。
毋稍隐飾。
忠泰、前經奉旨令其來京。
傥已啟程在途。
即着琦善查明該員行抵何處。
即傳旨令其查照犯供。
明白回奏。
甘肅按察使明誼、着琦善饬具親供。
奏明送部核辦。
至該犯所供。
前至蘇州。
遇大學士潘世恩之在籍長子。
傳授道術等語。
并着傅繩勳、查明取供具奏。
刑部原摺。
均鈔給閱看。
将此各谕令知之。
○命陝西提督成玉、來京陛見。
○乙亥。
上詣永春室、問皇貴大妃安。
○谕内閣、據文慶、福濟、豐紳、各遞摺明白回奏。
着将原摺。
發交刑部。
即提該犯薛執中、逐層研鞫。
務得确情。
其另案革職之南營守備金國治、着一并歸案審訊。
至該犯薛執中又名薛精一。
并有蘇生一、黃魯香等姓名。
若無詭秘不法情事。
何以屢易名姓。
并着刑部悉心究诘。
毋任狡飾。
文慶等、自請嚴議議處治罪之處。
着俟定案時。
再降谕旨。
遣官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據裕泰奏、首逆李沅發傷已平複。
委員解京。
并錄供單呈覽。
前因該逆身受多傷。
恐中途因傷身死。
轉得幸逃顯戮。
降旨令裕泰察看。
傥慮有雖故。
即行截回正法。
今據奏該逆跌碰各傷。
業已平複。
現經委員解京。
着即饬令該員弁等、一路小心押解。
檻送來京。
毋稍疏失。
将此谕令知之。
○以戶部尚書賽尚阿、署步軍統領。
○以湖南常德協副将孫應照、為永州鎮總兵官。
○癸酉。
上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閣、理藩院奏、喀爾喀紮薩克郡王托克托呼圖噜、呈請入京叩谒梓宮、恭送陵寝一摺。
托克托呼圖噜、因受皇考宣宗成皇帝重恩。
請自備資斧。
恭送梓宮。
複遣人恭請朕安。
愈見肫誠。
但前已降旨、派定護送梓宮之蒙古王公等。
礙難複行添派。
托克托呼圖噜、着仍遵前旨。
毋庸恭送。
○又谕、戶部奏、請饬催銅斤等語。
京局鼓鑄錢文。
全賴滇黔二省。
按時運到銅鉛。
方資應用。
豈容任意稽延。
所有甫經運過淮關。
及尚在湖北江西地方之滇運、戊申己酉等年銅斤各員。
着沿途各督撫、嚴饬沿河文武員弁、押令晝夜遄行。
克期北上。
其奏提湖南、江蘇、局存洋滇高銅。
并着趕緊管押運京。
總期速益加速。
以重鼓鑄而濟要需。
○谕軍機大臣等、前經召見新選甘肅平慶泾道張璥、察其才具平庸。
着琦善、于該員到省時。
詳加察看。
是否能勝監司之任。
即據實具奏。
毋稍瞻徇。
将此谕令知之。
○甲戌。
上詣正大光明殿幾筵前、行月祭禮。
○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閣、禮部奏、慕陵神道碑亭内碑上恭镌字樣、是否遵用三體等語。
着照例恭書滿洲、蒙古、漢字、三體。
以符定制。
○又谕、琦善奏、請除積弊以恤民艱一摺。
據稱、甘肅地瘠民貧。
前此承查官吏。
将畸零地畝。
指為隐墾私開。
勒限升科。
以緻民力不支。
流離潛匿。
殊失朝廷重農本意。
着照所請。
所有該省民地、一萬六千餘頃。
番貢地、四萬一千餘段。
共應繳銀一萬七千餘兩。
糧二萬三千餘石。
準其概予豁除。
仍照向來舊額徵收。
以恤窮黎。
○又谕、刑部奏、現審案内、牽涉大員。
并禦史職官等語。
此案醫生薛執中、以治病為名。
編造妖言。
現經該城訪獲交部。
據供有傳授道術等情。
着文慶、福濟、豐紳、據實明白回奏。
禦史謝榮埭、侍衛宗室海枚、刑部主事宗室載铿、均暫行解任。
并宗室奕紀、着宗人府饬傳。
會同刑部質訊。
在京候選之盛京刑部郎中長啟、着該旗查傳送部備質。
○又谕、已革湖南巡撫馮德馨、于該省匪徒滋事。
辄因兵力未集。
啟程遲延。
複輕信屬員率禀。
遽以收複城池入奏。
撤兵回省。
雖非有心贻誤。
實屬辦理不善。
咎無可辭。
馮德馨、着照部議。
從重發往新疆效力贖罪。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刑部奏、現審案内牽涉大員、并禦史職官等語。
已有旨、令文慶等明白回奏、并将謝榮埭、海枚等、解任備質矣。
此案據。
醫生薛執中所供。
前在新疆。
改換道裝。
在将軍衙門。
傳授延年益壽之法。
并經明誼、薦伊至吐魯番。
見領隊大臣海枚、拜伊為師等語。
着薩迎阿、即照該犯原供各情。
據實明白回奏。
并傳旨。
令參贊大臣奕山、總兵穆特布、前任葉爾羌幫辦大臣忠泰、各自具摺明白回奏。
毋稍隐飾。
忠泰、前經奉旨令其來京。
傥已啟程在途。
即着琦善查明該員行抵何處。
即傳旨令其查照犯供。
明白回奏。
甘肅按察使明誼、着琦善饬具親供。
奏明送部核辦。
至該犯所供。
前至蘇州。
遇大學士潘世恩之在籍長子。
傳授道術等語。
并着傅繩勳、查明取供具奏。
刑部原摺。
均鈔給閱看。
将此各谕令知之。
○命陝西提督成玉、來京陛見。
○乙亥。
上詣永春室、問皇貴大妃安。
○谕内閣、據文慶、福濟、豐紳、各遞摺明白回奏。
着将原摺。
發交刑部。
即提該犯薛執中、逐層研鞫。
務得确情。
其另案革職之南營守備金國治、着一并歸案審訊。
至該犯薛執中又名薛精一。
并有蘇生一、黃魯香等姓名。
若無詭秘不法情事。
何以屢易名姓。
并着刑部悉心究诘。
毋任狡飾。
文慶等、自請嚴議議處治罪之處。
着俟定案時。
再降谕旨。